(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业务研讨暨资料查阅区维修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业务研讨暨资料查阅区维修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线上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2年09月27日 09时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H22-210100-05974
项目名称: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业务研讨暨资料查阅区维修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包组编号:001
预算金额(元):1,417,617.68
最高限价(元):1,417,617.68
采购需求:查看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业务研讨暨资料查阅区维修项目 2、工期:2个月(具体以合同签订内容为准) 3、履约地点: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市府大路87号 4、质量标准及验收标准:合格 (二)项目总体介绍 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业务研讨暨资料查阅区维修项目,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 (三)商务要求 ★1、验收标准: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辽财采〔2017〕603号)及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验收。 验收程序:施工和质量验收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验收规范实施。程序应符合《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采[2017]603号)相关验收程序。 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 组织验收主体:本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由采购人依法组织实施。 ★2、缺陷责任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年 ★3、质量保修期及售后服务要求: (1)质量保修期: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2)质量保修期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该项工程的质量保修期期,并应在原质量保修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 (3)报修后24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售后服务
合同履行期限:2个月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按照落实政策为促进中小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监狱企业、支持脱贫攻坚、对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对于列入《辽宁省创新产品和服务目录》内的产品、服务等相关政策标准执行。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含贰级)以上资质;
(2)供应商须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供应商拟派的项目经理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质证书,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应无在建工程。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四、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2年09月16日 08时30分至2022年09月23日 16时3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线上获取
方式:线上
售价:免费
五、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2年09月27日 09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辽宁政府采购网
六、开启
时间:2022年09月27日 09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辽宁励合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文艺路11号华润大厦B座1503室)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八、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线上或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九、其他补充事宜
1、为推广和落实政府采购电子招投标业务,参加本项目的供应商,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首页-办事指南”中公布的“辽宁政府采购网关于办理CA数字证书的操作手册”和“辽宁政府采购网新版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及《关于启用政府采购数字认证和电子招投标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2020〕298号)的相关规定,并按照相关要求及时、自主办理CA数字证书并进行投标相关操作;对因供应商自身原因未能参与投标所造成的所有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2、供应商在获取招标(采购)文件过程中,应正确填写并如实填写联系人、联系方式、邮箱等相关信息,如因信息预留错误而未能与其及时取得联系,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3、供应商须自主学习电子标书的制作教程,具体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首页-办事指南”中公布的“辽宁省政府采购网供应商制作电子标书操作手册”;并按相关要求进行制作。如未按照要求制作,将会影响文件的上传,造成的所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4、本项目投标(响应)文件递交采用辽宁政府采购网网上递交及备份投标(响应)文件(U盘存储、邮件加密文件等形式,具体规定详见《关于完善政府采购电子评审业务流程等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函〔2021〕363号))递交两种形式同时执行的方式进行,供应商须确保备份投标(响应)文件与电子评审系统中上传的响应文件内容、格式的一致性。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未在规定时间内在辽宁政府采购网上递交投标文件或仅提供备份投标(响应)文件的按照无效投标(响应)处理,具体操作流程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相关通知。
5、供应商在投标(响应)的全过程中要随时关注辽宁政府采购网公告信息,及时获取更正公告等相关信息,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6、在投标响应过程中,如遇系统操作问题请咨询技术支持电话:400-128-8588;如遇CA办理问题请咨询所办理的CA认证机构。
十、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沈阳市人民检察院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市府大路87号
联系方式:024-2276857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辽宁励合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文艺路11号华润大厦B座1503室
联系方式:024-31325151
邮箱地址:lnlhzbgs@163.com
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账户名称:辽宁励合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账号:12490599151020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美玲、许帅宏、芦玲玲、刘戎
电 话:024-3132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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