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次标的成交价款和转运拆解保证金均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乐山分所专用账户结算。交易双方应于成交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交易合同》。
二、受让方应在《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成交价款和转运拆解保证金。
三、转运拆解保证金在受让方按《交易合同》要求完成转运、拆解工作,并经转让方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由转让方将转运拆解保证金全额无息退还至受让方指定账户。
四、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乐山分所在收到交易双方签订的《交易合同》、受让方支付的全部成交价款及转运拆解保证金且交易双方结清交易服务费后5个工作日内,将成交价款及转运拆解保证金无息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存续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受让方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一、?本次标的按现状整体转让,具体以标的移交时的状况为准,不存在抵押、担保和租赁。标的按现场实物状态进行交接,转让方对标的所作出的说明仅作为参考,不作为转让方对标的品质和数量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标的现状的法律依据。
二、?本次转让标的为废旧船舶,相关证照已过期失效,且船体、设备损坏和老化情况严重均无修复价值,不具备原使用性能。成交后,受让方必须合法、合理、谨慎进行处置,不得将标的用于修复启用,只能进行报废拆解处置,不得以任何形式再次流转市场他用;在使用前应进行全面评估,确保使用的废旧材料不发生安全、环保、质量事故,由此产生的任何安全、经济、法律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三、?意向受让方在受让前应自行或聘请专家对标的进行全面勘察、鉴定,并充分了解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瑕疵。意向受让方到现场查证标的的过程中,一切费用自理,并自行承担除转让方原因外在查证现场发生的人身安全事故责任及财产损失。
四、?意向受让方查证标的后,须与转让方签订《标的现场查看确认书》,并在报名时提交。如意向受让方报名参与竞买后,则视为其充分知晓并认可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标的成交后,受让方不能以此为由拒不签署《交易合同》、不按时足额支付成交价款、转运拆解保证金和进行资产交接。
五、?标的成交后,受让方在标的移交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及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拆除、拖带费、装卸、搬迁、建渣清运、场地租赁费用、倒场费用、环境保护费、清场费用、运输费用、场地平整费用等,以及给转让方或任意第三方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失等。同时要保证转让方其它的建筑物不能受到损坏,在拆除、运输及清场工作过程中不发生安全事故,如发生安全事故一切损失及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六、?受让方签署《交易合同》并付清全部成交价款、转运拆解保证金次日起5日内,转让方在标的存放现场按标的现状移交于受让方。移交时,转让方不提供船舶相关证书。标的移交后财产毁损、灭失等风险和一切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七、?标的移交后,受让方须自行寻找场地停放标的,不得在现有停靠场地对标的进行拆解,且须在标的移交次日起5日内完成转运工作,涉及运输条件及其他限制运输的一切因素,均由受让方自行与相关部门或相关方协调解决,在转运过程中如造成任何损坏的,由受让方自行修复并承担全部费用。
八、?受让方在接收标的次日起5日内未完成标的转运工作,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交易合同》并收回标的,受让方已交纳的成交价款、转运拆解保证金不予退还,由转让方处置。
九、?受让方应当在标的转运完毕次日起60日内完成全部标的的拆解工作,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和现场安全、环保责任。标的拆解完成后,受让方须向转让方提供拆解照片。如遇不可抗力因素或非受让方原因耽误工期,期限可顺延,具体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确定。
十、?若受让方未按要求完成全部标的的拆解工作,转让方有权收回未完成拆解的标的并自行处置,受让方无权要求退还其交纳的成交价款和转运拆解保证金,转让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代为处置,所发生的费用及转让方的损失在转运拆解保证金中扣除支付,不足部分由受让方补足,由此造成受让方所有的损失,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一、?如因转让方原因不能按约定移交标的,导致受让方不能进场开展转运工作的,受让方不承担工期延误责任,由转让方与受让方自行协商解决,西南联交所乐山分所不承担任何责任,已收取的交易服务费不予退还。
十二、?本次标的转让过程中涉及的其他税、费按国家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受让方各自承担。
十三、?其他事项详见《交易合同》(样本)。
十四、?本项目公告及附件的内容,均为本次交易的文件组成部分。
十五、?转让方查看标的联系人:戴女士,13568441384。
一、?确认受让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受让方经西南联交所乐山分所确认为受让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西南联交所乐山分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交易合同》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西南联交所乐山分所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转让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转让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受让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受让方经本所确认为受让方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转让方书面告知,西南联交所乐山分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受让方和转让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转让方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账户:
收款单位: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乐山分所
开户行:中信银行成都分行
账号:8111001012700741084
总则
第一条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 本所官网(www.swuee.com)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五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所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六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七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 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九条 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 】,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条 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 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三条 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四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五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操作规则》 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六条 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十七条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所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十八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十九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