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2024年度亮化景观布置工程招标文件公示
金额
-
项目地址
浙江省
发布时间
2023/12/20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工程施工
招 标 文 件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2024年度亮化景观布置工程
招标人(盖章):舟山市普陀区市政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盖章): 杭州建大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盖章):
招标代理项目代理负责人:
日期:2023年 月
总 目 录
第一章采购公告(邀请函)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及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合同条款
第四章合同文件格式
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如有)
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
第七章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如有)
第八章图纸
第一章 采购公告/响应邀请函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函
投标邀请书
致(各投标单位) :
招标内容:施工招标
建设单位:舟山市普陀区市政管理处
招标代理:杭州建大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工程名称:2024年度亮化景观布置工程
工程控制价: 万元
工期要求:30日历天。
下浮率区间: 5% - 7% 间隔(5%、5.5%、6%、6.5%、7%)
质量要求: 合格
工程概况:本工程为2024年度亮化景观布置工程,项目建设地点为舟山市普陀区。建设内容为景观亮化照明系统。
招标范围:本工程施工图范围内的景观亮化照明系统、设备安装及拆除、挖填土方等。
一、投标人资格要求
1、企业营业执照:真实有效。
2、企业资质要求:具有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其以上的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3、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真实有效,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A类安全考核证书真实有效,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应提供任职文件。
4、企业、项目负责人经营行为:未被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取消一定期限内参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评审基准日期尚在限制期限内)。
5、项目负责人资格:具有市政公用工程贰级或机电工程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如拟派一级注册建造师的电子证书使用须满足建设部建办市<2021>40号文件规定),且无在建项目。
其他说明: 1、查询联合惩戒条款(失信主体):企业及项目负责人未被信用中国网( 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浙江网站( www.credit.zj.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行贿犯罪: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5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3、项目负责人原承担的合同项目中途变更为其他人的,在该合同项目未通过竣工验收前不得参加本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活动,否则资格审查将不予通过。竣工验收以有效的竣工验收资料为准,该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也有效;4、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招标文件获取
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3 年 月 日至 2023年月 日在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zsztb.zhoushan.gov.cn/进行网上登记并下载招标文件、图纸、招标控制价等资料。如未下载招标文件,将无法递交投标文件。
2、投标人在投标登记前须自行登录“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详情请点击以下网页查看:http://zsztb.zhoushan.gov.cn/),对投标单位进行网上注册,详见《关于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交易主体注册的通知》,如有不明确之处请咨询软件公司,客服电话4009980000。
3、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补充(答疑、澄清)文件以网上下载方式发放。投标人应自行关注,招标人不再一一通知。
三、投标文件递交
1、招标人不统一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考察,不召开标前会议,投标人视需要自行前往现场踏勘。
2、投标单位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 2023 年 月 日 时 分前,登录系统网上 制作投标文件并加密上传。
四、联系方式
代理单位联系电话:0580-8107778
地址:舟山市临城国脉大厦A座11楼
联系人:孙先生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及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项号 | 条款号 | 内容 | 说明与要求 |
1 | 1.1 | 工程名称 | 2024年度亮化景观布置工程 |
2 | 1.1 | 建设地点 | 舟山市普陀区 |
3 | 1.1 | 建设规模 | 建设内容为景观亮化照明系统。 控制价: 万元 |
4 | 1.1 | 承包方式 | 包工包料 |
5 | 1.1 | 质量标准 | 合格 |
6 | 2.1 | 采购范围 | 本工程施工图范围内的景观亮化照明系统、设备安装及拆除、挖填土方等。 |
7 | 2.2 | 工期要求 | 30日历天。 |
8 | 3.1 | 资金来源 | 财政拨款 |
9 | 4.1 | 供应商及要求委派项目负责人的资质等级要求 | 企业资质要求: 具有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其以上的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项目负责人资格: 具有市政公用工程贰级或机电工程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如拟派一级注册建造师的电子证书使用须满足建设部建办市<2021>40号文件规定),且无在建项目。 |
10 | 4.3 | 资格审查方式 | 资格审查 |
11 | 13.1 | 工程报价方式 | 以采购人提供的控制价为基数,总价下浮。 |
12 | 14.1 | 响应有效期 | 为: 60日历天(从响应截止之日算起) |
13 | 15 | 响应保证金 | 1、响应保证金金额:2万元 2、响应保证金账户: 开户银行:浙商银行舟山分行营业部 帐号(系统自动生成的子帐户): 收款人:舟山市普陀区审批服务与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投标保证金专户 3、响应保证金提交时间: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进入采购人指定账户 4、响应保证金可使用如下形式: ☑ 4.1 采用现金缴纳的,应柜面转账(电汇)、网银支付。 响应保证金必须从供应商基本银行帐户汇出,供应商须在响应截止时间前一次性足额将响应保证金缴纳存至舟山市普陀区审批服务与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投标保证金专户,如有疑问,请及时联系中心(分中心)咨询电话:0580-3820792。 ☑ 4.2采用电子保函的:供应商须通过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络平台提供的(银行、保险、担保)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保单)向采购人提供担保。具体操作要求见《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电子保函操作规则(试行)》,咨询电话0580-2280967。 ☑ 4.3采用《舟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联保证》方式的投标人,应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在电子招投标系统中点击“联保”按钮确认,与投标的相应工程建设项目完成关联;若未关联,联保企业在投标该项目时,视作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 |
不退还响应保证金的其它情形 | 1、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或签订合 同协议; 2、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的; 3、经查实,投标人有串标、允许他人挂靠投标、弄 虚作假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中华 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应被没收投标保 证金的行为。 | ||
14 | 5.1 | 踏勘现场 | ☑ 不组织 □组织 踏勘时间和地点: 投标单位自行安排,不统一组织 代理单位联系电话:0580-8107778 |
15 | 16.1 | 供应商的替代方案 | 不需要提交 |
16 | 是否接受联合体响应 | ☑ 不接受 □接受 联合体的要求:/ | |
17 | 17.1 | 响应文件份数 | 供应商线上制作响应文件并加密上传,成交供应商成交后在网上打印一式4份 |
18 | 18.1 | 响应文件的构成 | 详见供应商须知第11.1条 |
19 | 20.1 | 响应文件提交地点及截止时间 | 提交方式: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传响应文件 时 间:2023年月日 09:00:00 响应截止及开启时间以国家授时中心发布的时间为准。 |
20 | 24 | 开启 | 本项目采用网上远程不见面开启方式,开启网址: http://zsztb.zhoushan.gov.cn:8090/BidOpening/bidopeninghallaction/hall/login 时间:同响应截止时间 |
开启特别说明 | (1)因供应商原因造成其电子响应文件在规定时间内未解密的,视为其自动放弃供应商地位处理。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响应文件解密的,造成响应失败的,供应商自行负责。 (2)供应商必须使用生成电子响应文件的CA数字证书解密电子响应文件。 (3)如遇网络故障、网络安全问题等意外情况,所有供应商均无法解密,或因采购人CA锁原因导致采购人解密环节出现问题,采购人向监管部门申请并征得同意后可延长开启时间或推迟时间重新开启,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4)因采购人原因或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交易平台故障等非供应商原因,导致响应文件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解密的,采购人可向监管部门申请并征得同意后延长解密时间或调整开启时间,并告知在线的供应商。 (5)开评审过程中抽取下浮率、预成交供应商,将在开启现场用摇号机进行抽取,采购人通过不见面开标系统在线直播抽取情况,不再另行通知供应商,供应商未及时观看的,视为默认抽取结果。 (6)开评审全过程中,各供应商应保持在线,因供应商原因未保持在线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对其不利的后果。 采购人因故(澄清、否决响应等)需要与供应商交互时,供应商应在采购人发出交互申请后10分种内作为响应,在规定时间内供应商未作出响应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对其不利的后果。 (7)为保证不见面开标系统的远程交互效果,供应商应当在相对封闭、安静的地点参与交互。因供应商电脑终端的硬件设备和软件配置不齐全或发生故障等问题而导致在交互过程中出现不稳定或中断等情况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8)响应截止时间前,请供应商使用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交易平台(http://zsztb.zhoushan.gov.cn/zshy/login.aspx)上传响应文件模块中的模拟解密功能,以确保电脑终端满足远程自助解密要求。 | ||
不见面开标软硬件要求 | 供应商电脑终端的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配置必须符合不见面开标技术要求并运行正常,否则供应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硬件配置要求: (1)具备4G以上内存的电脑终端,配备能正常运转的音视频设备(网络摄像头、麦克风、音响、耳机等); (2)稳定的50M以上网络带宽连接; (3)CA锁(供应商已领取副锁的,请注意正副锁的使用差别)。软件配置要求:(1) MicrosoftWindows7以上操作系统; (2) MicrosoftOffice2007以上软件; (3) 安装新点驱动(舟山版); (4)使用MicrosoftInternetExplorer11(IE11)及以上浏览器,加入可信任站点,添加兼容性视图设置,修改Activex控件和插件设置,关闭弹出窗口拦截。 | ||
21 | 25.1 | 预成交供应商选取办法 | 方案:一 方法一:采购人在已公布的下浮区间内,设定若干个下浮率,随机抽取一个下浮率作为成交下浮率,将代表供应商的号码(供应商号码按响应文件提交时间的先后顺序由系统自动生成)放入摇号机内,由采购人代表随机抽取三个号码,第一个抽中的供应商即为第一预成交供应商,第二个为第二预成交供应商,以此类推。 方法二:最低价采购。采购人根据供应商在下浮区间内的报价,报价最低者为第一预成交供应商,次低者为第二预成交供应商,以此类推。在下浮区间内相同最低报价在 2 家及以上时,通过摇号的方式确定成交候选名单,采购人将代表供应商的号码(供应商号码按响应文件提交时间的先后顺序由系统自动生成)放入摇号机内,由采购人代表随机抽取三个号码,第一个抽中的供应商即为第一预成交供应商,第二个为第二预成交供应商,以此类推,最多不超过三个预成交供应商。 方法三:采购人可根据市场信息价在采购文件中确定一个下浮率,该下浮率作为最终的成交下浮率。开启时,采购人将代表供应商的号码(供应商号码按响应文件提交时间的先后顺序由系统自动生成)放入摇号机内,由采购人代表通过摇号的方式 随机抽取三个号码,第一次抽中者为第一预成交供应商,第二次抽中者为第二预成交供应商,以此类推。 |
22 | 13.2 | 控制价、下浮率(区间、间隔) | 下浮率区间:5%~ 7% ,间隔(5 % 、5.5%、6% 、6.5%、7% ) |
23 | 30.1 | 履约保证金 | 投标人提供的履约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款的 2% 。 招标人提供的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款的2%。 |
24 | 平台使用费 | / | |
25 | 其他 | / |
二、供应商须知
(一)、总则
1、工程说明
2、采购范围及工期
3、资金来源
4、合格的供应商
5、踏勘现场
6、费用承担
(二)、采购文件
7、采购文件的组成
8、采购文件的澄清
9、采购文件的修改
(三)、响应文件的编制
10、响应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11、响应文件的组成
12、响应文件格式
13、报价
14、响应有效期
15、响应保证金
16、供应商的替代方案
17、响应文件网上制作、份数、签署
(四)、响应文件的提交
18、响应文件的构成及加密
19、响应文件的提交
20、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
21、迟交的响应文件
22、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3、诚信库信息的更新、备案
(五)、开启
24、开启
25、评审(确定成交供应商)
26、响应文件的有效性
(六)、合同的授予
27、合同授予标准
28、成交通知书
29、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30、履约担保
(一)、总则
1、工程说明
1.1本采购工程项目说明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项~第5项。
1.2本采购工程项目按照《舟山市非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简易招投标管理办法》(舟招组办〔2020〕1号)、《舟山市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舟招组〔2021〕3号)等规定,通过简易采购方式选定成交供应商。
1.3本采购文件范本中有关“采购”、 “响应”、“供应商”、“开启”等文字表述均引用由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编著的《非招标方式采购文件示范文本》中的相关表述内容。
2、采购范围及工期:
2.1本次采购工程项目的范围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6项。
2.2本采购工程项目的工期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7项。
3、资金来源
3.1本采购工程项目资金来源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8项。
4、合格的供应商
4.1供应商资质等级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9项。
4.2供应商合格条件详见本采购工程施工采购公告/响应邀请函。
4.3本采购工程项目采用本须知前附表第10项所述的资格审查方式确定合格供应商。
4.4供应商不得存在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情况。
5、踏勘现场
5.1采购人将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4项所述时间,采购人组织供应商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如采购人不组织现场踏勘的,供应商自行组织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供应商获取有关编制响应文件和签署合同涉及现场的资料,供应商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
5.2采购人向供应商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采购人现有的能被供应商利用的资料,采购人对供应商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5.3经采购人允许,供应商可为踏勘目的进入采购人的项目现场,但供应商不得因此使采购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供应商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
6、费用承担
6.1供应商应承担其参加本采购活动自身所发生的费用。
(二)、采购文件
7、采购文件采用格式文件在网上制作。采购文件的组成:
7.1采购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采购公告(邀请函)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及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合同条款
第四章合同文件格式
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
第六章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如有)
第七章图纸
第八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如有)
7.2除7.1内容外,采购人在本须知规定的时间内以电子文件形式发布答疑澄清补充文件,已登记的供应商才能下载采购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均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对采购人和供应商起约束作用。
7.3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后,供应商同时应认真审阅采购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没有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响应文件没有对采购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7.4补充说明
/
8、采购文件的澄清
8.1供应商在获取采购文件后认真阅读采购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对采购文件的内容有异议在响应截止时间3日前提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2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暂停采购活动。
9、采购文件的修改
9.1采购文件发出后,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可用补充文件的方式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补充文件是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供应商有约束力。
9.2采购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电子文件网上正规发布为准。当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网上发出的电子文件为准。
9.3为使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采购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进行研究,采购人可以酌情延长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应在采购文件的修改、补充通知中予以明确。
(三)、响应文件的编制
10、响应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10.1响应文件和与响应有关的所有文件均应使用中文。
10.2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1、响应文件采用格式文件由供应商在网上制作。
11.1响应文件组成
11.1.1封面
11.1.2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11.1.3响应函(报价)
11.1.4诚信承诺书
11.1.5企业资信及项目管理机构配备
11.1.6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交的其他材料
11.1.7资格审查资料的更新(如有)
11.1.8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11.2第一章“采购公告/邀请函”规定不接受联合体的,或供应商没有组成联合体的,响应文件不包括第11.1.8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12、响应文件格式
12.1响应文件应包括本须知第11条中规定的内容,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应当使用采购文件格式文本网上制作响应文件。未提供响应文件标准格式的,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3、报价
13.1本工程的报价采用本须知前附表第11项所规定方式。
13.2本工程下浮率区间为本须知前附表第22项中所规定的范围。根据本须知前附表第21项中规定的办法确定成交供应商。
13.3供应商可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供应商报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14、响应有效期
14.1响应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2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采购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均保持有效。
14.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在原定响应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电子文件形式向供应商提出延长响应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供应商须以电子文件形式予以答复。供应商可以拒绝采购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响应保证金。同意延长响应有效期的供应商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响应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的响应有效期内,本须知第15条关于响应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5、响应保证金
15.1在响应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人提供前附表第13项所规定数额响应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5.2供应商应按要求提交响应保证金,其缴纳形式、缴纳方式等要求要求见前附表第13项条款。
15.2.1供应商汇款时应在进账凭证上注明响应项目名称、资金用途、联系人及联系人电话等,以便查验核对。
15.3响应保证金必须按照提交时的路径、户名、账户退款。响应保证金的退付按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普陀分中心)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15.4如供应商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响应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5.4.1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15.4.2在响应文件有效期内撤销响应文件;
15.4.3经查实,供应商有串标、允许他人挂靠投标、弄虚作假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应被没收响应保证金的行为。
15.4.4发生供应商须知前附近表规定的其他不予退还响应保证金的情形。
16、供应商的替代方案
16.1供应商所提交的响应文件应完全满足采购文件的要求,除非本须知前附表第15项中允许供应商提交替代方案,否则替代方案将不予考虑。如果允许供应商提交替代方案,则执行本须知第16.2款的规定。
16.2如果本须知前附表第15项中允许供应商提交替代方案,则供应商除提交正式响应文件外,还应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交替代方案。替代方案应包括设计计算书、技术规范、单价分析表、替代方案报价书、所建议的施工方案等满足评审所需的全部资料。
17、响应文件网上制作、份数、签署
17.1 供应商线上制作响应文件并加密上传,成交供应商成交后在网上打印份数见前附表第 16 项。
17.2响应文件封面、响应函及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指定位置均应加盖供应商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响应文件中须同时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无效。
(四)、响应文件的提交
18、响应文件的构成及加密
18.1响应文件的构成应符合本须知前附表第18项的规定要求,并且通过响应文件制作软件在线制作。
18.2响应文件需采用浙江省CA数字证书进行电子签章及加密。
19、响应文件的提交
19.1供应商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9项要求,于响应截止时间前网上上传加密的响应文件。
20、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
20.1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9项规定。
20.2采购人可按本须知第9条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供应商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供应商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响应截止时间为准。
20.3至响应截止时间供应商不足2家时,可根据采购文件要求不再采购。
21、迟交的响应文件
21.1响应截止时间后系统将关闭响应文件提交通道,供应商无法上传响应文件,其响应将被视为无效响应。
22、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2.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以后,在规定的响应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修改或撤回已上传的响应文件。修改的内容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23、诚信库信息的更新、备案
23.1供应商在制作响应文件时,如涉及企业及相关人员信息发生变更,供应商须在诚信库中及时修改,并提交核验。核验通过后,应通过响应文件制作软件上传相关的诚信库信息,用于生成响应文件。如确因响应时间原因无法对企业诚信库内容实行变更时,供应商应在响应截止时间前一天,将拟变更信息原件及加盖本企业印章的复印件送采购人(招标代理单位)处,由采购人(招标代理单位)对原件进行核验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原件校验章后由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以图片形式上传并签注电子章。
(五)、开启响应文件
24、开启
24.1开启会时间和地点
24.1.1开启会时间:同响应截止时间。
24.1.2本项目采用网上远程开启会方式,开启会网址:
http://zsztb.zhoushan.gov.cn:8090/BidOpening/bidopeninghallaction/hall/login
供应商代表通过不见面开标系统参与开启会,无需到达开启会现场。
24.1.3参加开启会的要求
24.1.3.1供应商应在响应截止时间之前使用数字证书(CA)自行登录不见面开标大厅,在线等待开启会,并在开启会期间保持通讯畅通。
24.1.3.2开启会期间,各交易主体使用数字证书(CA)在各自的电脑终端上的所有操作、音视频及文字交互均被视为各交易主体的行为,并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4.1.3.3招标代理机构应于本须知前附表第20项约定的开启时间提前约半小时开始进行开启会网络系统准备与调试,全体供应商可共同参与各自设备对接调试。调试注意事项详见软件开发单位发布的供应商须知。
24.1.3.4供应商对响应文件提交、截标时间、开启程序、唱标内容、开启记录等有异议的,应在公布开启结果5分钟内通过不见面开标系统提出。采购人通过不见面开标系统答复并做好记录。
24.2开启程序
(1)宣布开始
至响应截止时间,采购人宣布开始开启会,宣读开启项目名称、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公布采购人在开启现场负责人的姓名及联系方法;公布此次开启的投诉受理单位及投诉受理电话。
(2)公布供应商
采购人公布响应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及响应保证金缴纳情况。若系统显示供应商保证金缴纳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则将该单位响应文件在系统中退回。
若不见面开标系统显示已递交响应文件的单位数量不足2家,采购人宣布采购失败,结束开启程序。
(3)供应商解密
供应商应在开启主持人发出开始解密响应文件指令规定时间内完成各自响应文件解密(响应文件解密的具体操作要求详见软件开发单位发布的供应商须知),供应商必须使用生成响应文件的CA数字证书在线解密,如系统运行正常,供应商解密时间截止后供应商未完成解密的,其响应文件将在系统中退回。
供应商解密时间: 30 分钟(系统默认值30分钟)。
(4)采购人解密
全部供应商解密完成后或供应商解密时间结束,由采购人使用生成采购文件的CA数字证书解密响应文件。
(5)选择预成交供应商的选取方案
采购人根据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明确的选取方案选择预成交供应商选取方案。
(6)控制价、下浮区间、下浮率等参数的录入
采购人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明确的控制价、下浮区间或现场抽取的下浮率录入系统。
供应商可通过视频直播方式观看方法一中下浮率抽取情况。
(7)公布开启结果
采购人将解密完成后的响应文件导入到评标系统中,并公布供应商名称、报价、项目负责人、工期和响应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8)开启会结束
开启结果公布5分钟后,开启会议主持人方可宣布本次开启会议结束。
供应商对开启有异议的,应在开启结果公布后5分钟内通过不见面开标大厅的“我有异议”提出,采购人通过不见面开标大厅在线文字答复,超过5分钟供应商未有异议的视为认同开启结果。
(六)、评审(确定成交供应商)
25、评审(确定成交供应商)
25.1确定预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根据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明确的方法确定预成交供应商。
开启中的响应报价(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工期、质量标准等内容不符合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的,不得参加预成交供应商的抽取。
供应商可通过视频直播方式观看预成交供应商抽取情况。
25.2符合性审查
采购人对前三名预成交供应商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交的响应资料进行符合性审查(不足三家供应商时,对前两名预成交供应商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交的响应资料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未通过的,应当取消其预成交供应商资格。成交供应商排名按照预成交供应商抽取先后顺序进行排名。若第一预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或被取消成交资格,第二预成交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以此类推。若抽中的三名预成交供应商皆放弃成交或被取消成交资格,采购人可选择如下操作:
□重新组织采购。
□组织原供应商中其余供应商重新摇号,原供应商中其余供应商不足2家时,可根据采购文件要求不再采购。
第一成交供应商如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或因违法违规被取消成交资格,按有关规定处理。
25.3符合性审查要求
具体要求:
企业营业执照:真实有效
(2) 企业资质:具有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其以上的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3)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真实有效;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必须具有 A 类安全考核证书、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任职文件。
(4)企业、项目负责人经营行为:未被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取消一定期 限内参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评审基准日期尚在限制期限内)。
(5)项目负责人资格: 具有市政公用工程贰级或机电工程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如拟派一级注册建造师的电子证书使用须满足建设部建办市<2021>40号文件规定),且无在建项目。(6)项目负责人近二年承接的项目: 提供《项目负责人两年内在建和已完工程情况表》,该表必须由项目负责人签字,且内容真实有效。
(7)项目班子配备: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关键岗位的人员(施工员、质 量员、安全员、材料员) 必须配备齐全、持证上岗,项目负责人须有 B 类安全考核证书, 项目安全员须有 C 类安全考核证书。上述项目班子人员应有社保证明(近 3 个月内任意 一个月)。如因故无法提供社保证明,须提供能证明是本企业在职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等。
(8)诚信承诺及廉政保证:投标单位和法定代表人必须对投标过程的企业行为作出诚信承诺及廉政证明。
(9) 企业及项目负责人未被信用中国网(www.creditchina.gov.cn )、信用浙江网站 (www.credit.zj.gov.cn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0) 企业法人及项目负责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 ) 5 年内 无行贿犯罪记录。
26、响应文件的有效性
26.1 开启时,响应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响应文件,不得进入评审:
26.1.1 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未按本须知24.1条规定的时间、地点要求参加开启会或所携带的资料不符合本须知前附表第20项要求的;
26.1.2 系统运行正常情况下,供应商无法在规定时间解密的;
26.1.3 未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保证金的。
26.2 采购人将有效响应文件,通过系统线上传送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比较。
(七)、合同的授予
27、合同授予标准
27.1本采购项目的合同将授予确定的成交供应商。
28、成交通知书
28.1采购人应在确定成交供应商之日起15日内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将成交结果通过系统通知所有未成交的供应商。
29、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29.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将于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订立合同,因成交供应商原因,未能在上述时间内签订合同的,视作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不得再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29.2成交供应商如不按本供应商须知第29.1款的规定与采购人订立合同,则采购人将取消其成交资格,其响应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超过响应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9.3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成交项目,不得将成交项目转让(转包)给他人。
29.4联合体成交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成交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30、履约担保
30.1合同协议书签署后10天内,成交供应商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23项规定的金额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可使用本采购文件第三章提供的格式。
30.2若成交供应商不能按本须知第30.1款的规定执行,采购人将有充分的理由解除合同,并没收其响应保证金,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响应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30.3采购人要求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担保时,采购人也将在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担保的同时,按本须知前附表第23项规定的金额向成交供应商提供同等数额的工程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使用本采购文件第三章提供的格式。
第三章 合同条款
使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2017-0201)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5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7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2.8 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0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1.4.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1.4.6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1.1.5.5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1.1.5.6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7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1.5.8 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1.6.4 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联络
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8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1.9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10.2 场外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1.10.3场内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1.10.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10.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1.11知识产权
1.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2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
(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2. 发包人
2.1 许可或批准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
2.3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2.4.2 提供施工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4.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
(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
3.2.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5 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3.3 承包人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3.3.2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
3.3.3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 承包人现场查勘
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3.5.2 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10.7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3.5.3 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3.5.4 分包合同价款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
(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
3.5.5 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
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7 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8 联合体
3.8.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8.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2监理人员
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4.3监理人的指示
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4.4 商定或确定
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5. 工程质量
5.1质量要求
5.1.1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5.2质量保证措施
5.2.1 发包人的质量管理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5.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1承包人自检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
5.3.2检查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5.3.3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
5.3.3 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3.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5.4.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13.2.4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5 质量争议检测
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7.8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
6.1.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6.1.3特别安全生产事项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
6.1.4 治安保卫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1.5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6.1.6 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7 紧急情况处理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8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6.1.9 安全生产责任
6.1.9.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
6.1.9.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6.2 职业健康
6.2.1 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6.2.2 生活条件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 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6.3 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
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 工期和进度
7.1施工组织设计
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
7.3.2 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7.4测量放线
7.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
7.4.2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
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8 暂停施工
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7.8.4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7.8.3 指示暂停施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7.8.4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7.8.5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7.8.6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
暂停施工持续84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16.1.3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
7.8.7 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
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7.8.8 暂停施工的措施
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
7.9提前竣工
7.9.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7.9.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
8. 材料与设备
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
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
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8.3.1 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16.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
8.3.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8.4.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8.6 样品
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8.6.2 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8.7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8.7.1 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8.7.2项约定的程序执行:
(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
(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
(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
8.7.2 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
(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
(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
(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
8.7.3 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
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8.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9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9.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9.1.3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9.2取样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
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9.3.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9.3.2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9.3.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9.4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10.2变更权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10.3变更程序
10.3.1 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10.3.2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
10.3.3 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10.4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0.4.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6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10.7暂估价
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
第1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14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7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3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2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
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
第1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28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2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10.7.1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1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
10.7.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0.8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
10.9计日工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
11. 价格调整
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1)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公式中: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
(3)权重的调整
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5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第3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2.2预付款
12.2.1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7天前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12.2.2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12.3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量按照实际完成施工图纸范围内和经发包人同意增减的施工内容按实计算,工程量计算规则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4-2013)、《仿古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5-2013)、《通用安装《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7-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8-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2013)浙江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6-2013)、省补充规定》(浙建站计〔2013〕63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2013)浙江省补充规定(二)》(浙建站计〔2014〕31号)、《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浙江省房屋建筑工程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18版)及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说明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量。
12.3.2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12.3.2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根据第10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12.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4)根据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5)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
(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12.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12.4.6项〔支付分解表〕及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和提交程序。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12.4.5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2.4.6 支付分解表
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
(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第(1)目的估算金额;
(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修改支付分解表;
(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解表,用于支付参考。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
(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
(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项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
12.5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1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1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48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
13.2竣工验收
13.2.1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
(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13.2.2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13.2.3竣工日期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13.2.4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
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13.3工程试车
13.3.1试车程序
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24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13.3.2 试车中的责任
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
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3.4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
13.4.1 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13.2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3.4.2 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3.5 施工期运行
13.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3.4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3.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5.2款〔缺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
(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
(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13.6.2 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2 竣工结算审核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14.3 甩项竣工协议
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14.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
15. 缺陷责任与保修
15.1 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15.2 缺陷责任期
15.2.1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15.2.2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15.2.3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5.2.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5.3 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2.5%。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2.5%。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15.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20条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15.4 保修
15.4.1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15.4.2 修复费用
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5.4.3 修复通知
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15.4.4 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4.5 承包人出入权
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6.1.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
(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6.2.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6.2.5采购合同权益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
16.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17.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28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8.2 工伤保险
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3其他保险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18.4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18.5 保险凭证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
18.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8.6.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
18.6.2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
18.7 通知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19. 索赔
19.1承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3发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
19.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
(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14.4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0. 争议解决
20.1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2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3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
20.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其他经双方共同确认的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 。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6-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7-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2013)浙江省补充规定(二)》(浙建站计〔2014〕31号)、《浙江省房屋建筑工程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18版)、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版)的通知(舟建发<2018>265号)、《浙江省建筑安装材料基期价格(2018版)》、浙建站信〔2016〕25号《关于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发布工作调整的通知》、建建发〔2018〕104号《关于增值税调整后我省建设工程规则有关增值税税率及计价系数调整的通知》、浙建站信〔2018〕52号文件《发布浙江省房屋建筑人工综合价格指数的通知》、舟建发〔2018〕265号《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版)的通知》、浙建建发【2019】92号、浙建建发〔2022〕37 号等相关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等国家颁布的现行验收标准、规范及省市有关执行标准。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投标函及其附录、(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经投标人确认的控制价文件、(9)其他合同文件。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合同签订并收到承包人履约保证金10天内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五份,承包方要求增加图纸的应自费复制。但在不影响承包方施工的情况下,图纸有可能分期提供,承包方必须同意与配合,不能以此为借口延误工期;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全套施工图。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及各项资源需要量的计划;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接到中标通知书后三天内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5 份;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书面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在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后三天内审定完毕 。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7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公司或现场工程部办公室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业主派驻现场代表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承包人施工现场项目部,送达不能可送至承包人公司住所;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项目经理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监理人施工现场监理办公室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总监或总监代表(监理合同中约定) 。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 。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以现场施工条件为准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定: / 。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发包人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扩散,不得用于本合同以外的工程;若向第三方泄露造成发包人损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归属于承包人,发包人限用于本项目 。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用于本工程 。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允许调整 。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1发包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漏项、项目多列或重复列项。②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数量有误。③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 / ;
职 务: / ;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1、督促监理工程师按照监理合同办事;2、协调各有关单位工作;3、对工程进度、质量、成本及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负责设计问题的处理,进行设计变更、联系单及工程进度款签证;4、无价无量材料的确认;5、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确认;6、费用、工期延误索赔的确认。其中设计变更、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确认、费用、工期延误索赔的确认等事项需发包人书面确认。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开工前 。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① 将施工所需的水、电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发包人提供接入点,由承包人自行负责现场施工用水、电的管线安装,发生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② 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现场已开通。
③ 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
④ 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开工后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发包人进行现场校验,水准点、座标控制点校验完毕,即由承包人负责保护,此后由于破坏或失准带来的重新测量、放点费用及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均由承包人负担。
⑤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施工单位直接承担与周边单位、个人的相关协调,协调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请投标人充分考虑潜在的风险,相关费用自行计算报价,结算时不再调整。
⑥ 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金额为签约合同价款的(扣除暂列金额、计日工)2%支付担保金,担保直至工程款全部付清为止(不包括质保金),合同签署前3天内提交。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担保使用银行保函的形式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5)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提供完整、准确的竣工图和竣工内业资料 。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竣工图六套(要求计算机出图),其中原件五套、电子文件一套,竣工内业资料三套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在工程竣工验收前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纸质版、电子版 。
(6)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①承包人在施工时,必须配合发包人协调好与周边环境关系,施工时因承包人自身原因未处理好周边环境关系而导致工程停工,发包人将不承担由此引起的工程延误及其他工程费用损失;
②配合发包人办理前期相关手续;
③承包人应主动配合发包人协调和处理施工范围内的有关关系;施工时发生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以便发包人及时与设计单位和相关部门联系,采取有效措施。如因承包人由于自身管理原因造成损失,应自行承担;
④承包人应自觉配合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项目管理人员的考勤;
⑤妥善管理好施工人员及车辆进出施工区域;
⑥每月25日向发包人送报当月完成的工程量报表及阶段施工进度计划表,均一式四份;
⑦当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质量低下,进度严重违约,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如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超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并依本合同及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⑧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所有农民工必须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⑨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⑩承包人照管范围内的物件发生损坏,因承包人施工行为或其照管范围内的物件造成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及相关费用。
⑪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随时保持现场整洁,施工设备和材料、工程设备应整齐妥善存放和保管,废料与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应及时从现场清除、拆除并运走。
承包人必须按时支付材料供应商各种款项。否则,发包人有权暂扣工程款,直至承包人付清欠款后再支付
节后须按发包人要求拆除氛围灯具及其控制系统并送至发包人指定地点。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不得少于22天,如在施工现场时间少于22天则由承包方承担签约合同价的1.5%且不低于2万元的违约金;如造成工程损失,还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且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3天内,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的劳动合同,及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如逾期提交,每逾期一天应承担1500元违约金,如在开工后10日内尚未提交,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由承包人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未到现场或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每发现一次,由承包人承担违约金1500元,每月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由承包方承担签约合同价的1.5%且不低于2万元的违约金;如造成工程损失,还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发包人并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未按通用合同条款3.2.3的规定,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由承包方承担签约合同价的1.5%且不低于2万元的违约金;如造成工程损失,还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发包人并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未按通用合同条款3.2.4的规定,更换项目经理的,由承包方承担签约合同价的1.5%且不低于2万元的违约金;如造成工程损失,还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发包人并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接到开工通知后3天内 。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由承包方承担签约合同价的1%且不低于1.5万元的违约金;如造成工程损失,还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发包人并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书面报监理人并经发包人书面同意 。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由承包方承担签约合同价的1%且不低于1.5万元的违约金;如造成工程损失,还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发包人并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每发现一次,由承包人承担违约金1000元,每月累计发生5次及以上由承包方承担签约合同价的1%且不低于1.5万元的违约金;如造成工程损失,还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发包人并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1)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4)在工程未交付使用前,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由承包人负责保护,在保护期间若发生损坏由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除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有书面意见指示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费用属于发包人,其他对未交付的已完工程,承包人应承担一切管理费用。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必须提供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承包人应按签约合同价的2%提供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必须采用保函或现金的形式,现金在合同协议书签署前三天内提交,担保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无息退回。(符合舟建发【2017】234号文件要求。)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按照发包人与监理方签订的合同,依照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和主持整个项目的监理工作,在合同规定范围内,对工程项目施工进行全过程监理(包括工程质量、工期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程量与工程款的审核等) 。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职 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 ;
(2) / ;
(3) /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①承包人应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按照相关内容和国家行业规范要求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以保证自身及第三人和周边环境的安全。②承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任。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③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包括此项工作发生的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承包人负责编制。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①承包人必须按照建建发<2015>479 号《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规范》 、舟建发<2014>197号《舟山市城市扬尘控制管理办法》规定进行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发生费用由承包方承担。②承包人应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强制性条文》及《浙江省安全管理暂行条例》和舟山市有关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条例及发包人的有关管理要求,确保安全生产,同时作好社会综合治理工作,严格执行舟山市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规定,明确具体措施,积极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杜绝重大伤亡事故。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发包人在工程开工后的 28 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 50%,其余费用按照施工进度同步等比例支付。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在财务账目中应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造成的损失和延误的工期应由承包人承担。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 。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三天内。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在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后7 天内审定完毕;若发包人对其施工组织设计提出质疑或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承包人应在7 天内提供修正的施工组织设计,发包人应在3日内对承包人修正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最后审定。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3 天内。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开工前 。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开工前完成临时设施搭建工作 。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开工前7日内以书面形式移交 。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按通用条款执行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逾期竣工在10天内,向发包人支付每天签约合同价万分之五的工期违约金;逾期竣工超过10天,从第11天起向发包人支付每天签约合同价千分之一的工期违约金;逾期竣工超过20天,从第21天起承包人除向发包人支付每天签约合同价千分之一的工期违约金外,发包人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工程量在质量合格前提下按实结算,发包人可安排另外第三人进行施工,承包人还必须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和增加费用。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合同价款的3%,发包人可在未付工程款中直接冲抵。
工期延误达到十天的,发包人可以书面通知方式解除合同,承包人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双方约定后工期可顺延。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 由发包人加盖公章确认的工程延误的情况 ;
(2) / ;
(3) / 。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无 。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 。
8.4.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a)本工程所需的材料均由承包人自行采购供应。
b)所有材料必须按时提供质保单和检验报告或合格证,并且符合施工图纸和施工规范要求。
c)施工用水、用电由承包人单独设置水、电计量表,按有关部门规定,由承包人按计量付费。
8.6 样品
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①有材料、设备必须有质保单和检验报告或合格证,并且符合施工图纸和施工规范要求。如发包人要求提供样品的,则承包人提供每类样品不少于一份。②承包人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在开箱验收前24小时内,向发包人提出开箱检验请求,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并签署意见 后可使用。③承包人在提供样品时必须提供产品合格证书和计量检定证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退货;已使用的承包人应拆除返工,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概由承包人承担,因此产生的工期延误不予顺延。④在承包人与设备供货商签订的合同中必须明确:在设备生产过程中和出厂试验时,发包人有权随时派员对设备生产厂家进行实地考察及了解有关所供设备的生产及试验情况。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根据现场实际需要,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根据现场实际需要,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根据现场实际需要,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根据现场实际需要,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材料、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的费用:
(1)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等及省、市地方有关工程质量检测的有关规定实施。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费、建筑施工企业配合检测及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和化学药品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专项检测试验费、新结构、新材料、构件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测试验等检测试验费由发包人承担。
(2)当发包人或监理人指示承包人为核实本工程某一部分或某种材料设备是否有缺陷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检(试)验。如果该检(试)验表明确有缺陷存在,则检(试)验和试样的费用,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由承包人承担。如果该检(试)验表明没有缺陷,则由发包人承担检(试)验和试样的费用。
(3)当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根据相关规范要求开展,要求发包人与承包人开展本工程某一部分质量实体或某项材料设备质量监督抽检,如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结构实体检测、空气检测等专项检测需要时,发包人与承包人应配合,按要求进行检(试)验,检测、恢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如检测不合格,则由承包人承担本次及重新检测、恢复费用。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 。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按本合同12.1条第1款的规定执行 。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 。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通用条款中的第 2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通用条款中的第 1种方式确定。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结算时承包人取得发包人签字认定后按合同规定计算。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予以调整 。(以下结算条款如有前后不一致矛盾的,以不利于承包人的原则处理)。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3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按合同工期平均信息价调整
采用按合同工期平均信息价调整的方法为:
○1人工调整范围:当合同工期的人工信息价的平均值(指同类人工的单价,下同)与招标控制价编制期对应的信息价之比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上时,调整合同价格。
○2施工机械台班价格的调整是指因机上人工及燃料动力费用价格的变化引起机械台班价格的变化,其调整范围为:当合同工期内的单类机械的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上时,调整合同价格。
○3材料价格调整范围为:
(a)单种规格材料的合价占单位工程造价比例在1%(含1%)以上至10%(不含10%)以下的,且该材料合同工期的信息价平均值与招标控制价编制期对应的信息价之比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上时,调整合同价格。
(b)单种规格材料的合价占单位工程造价比例在10%(含10%)以上的,且该材料合同工期的信息价平均值与招标控制价编制期对应的信息价之比上涨或下降幅度在3%以上时,调整合同价格。
○4人工、材料及施工机械台班价格风险调整范围应以单位工程为计算单位,如房屋建筑工程造价应将建筑、安装等分开计算,安装工程造价应将电器照明、给排水、消防等分开计算,单种规格的材料合价及单位工程造价应以原合同口径计算为准。
○5价格波动引起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采用抽料补差调整法。
计算式:A=∑×C×E 当B>1.05C(或1.03C)时
A=∑×C×E 当B<0.95C(或0.97C)时
其中:A为价格调整部分合计
B为合同工期的调价因素的各自的信息价的平均值。
C为招标控制价编制期的调价因素各自的信息价。
E各调价因素的消耗量(以招标控制价确定的消耗量为准)
○6工期按以下原则确定
计算式:S=n+m
其中:S为计算信息价平均工期
n为合同工期(按日历月计,遇小数点进位取整数)
m为计算差价的延误工期增加月份数
计算价差的延误工期增加月份数,按以下原则由承发包双方协商确定:因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延误期间如遇调价因素价格上涨的,差价由发包人承担,增加计算差价的延误工期;反之,如遇价格下降的,差价由承包人受益,不增加计算差价的延误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如遇调价因素价格上涨的,差价由承包人承担,不增加计算差价的延误工期;反之,如遇价格下降的,差价由发包人受益,增加计算差价的延误工期。
○7价格调整部分只计取税金,不得计取其他任何费用。
上述条款中的信息价是指《舟山市建设工程价格信息简报》中的信息价。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除下述可调整外的所有风险。【合同单价(招标控制价中的综合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作调整】。
工程最终结算造价=工程结算总造价×(1-下浮率)
(下浮率= %, 下浮率:承包人中标时确定的下浮率)。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由承包人在投标时自行考虑,为包干费用。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A、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通用条款11.2执行;
B、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C、 单价的调整
(1)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有数量误差,或变更引起工程量数量增减,按下述约定执行单价调整;
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2%及以上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工程数量15%及以上时,或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不到2%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但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25%及以上时,其增加部分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相应单价由承包人参考招标控制价所采用的计价依据对原单价重新组价,并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提出单价,经发包人审定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2)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漏项,或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项目,其相应单价确定方法为:
○1招标控制价中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招标控制价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a)某种材料(或半成品及成品)等级、标准变化时清单组合子目不变,仅调整不同材料价格;
(b)清单项目某一特征或工程内容变化,不影响其他特征及工作内容价格的,其他特征组合标准不变,仅调整发生变化的组合子目价格:
○3合同中没有类似工程项目单价的,由承包人参考招标控制价所采用的计价依据提出适当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出现施工图纸或变更与工程量项目特征描述不符时,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D、措施项目费调整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以及分部分项工程量变化,引起措施项目数量、内容发生变化,应调整措施项目费。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要求,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1)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的的措施项目,参照上述C款的规定,依据发包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和综合单价计算。
(2)采用以“项”计价的措施项目,应依据合同约定的措施项目金额和承发包双方确认调整后的措施费金额计算。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其他价格方式: /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签约合同价款总额(扣除计日工费用、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的10%。。
预付款支付期限:在合同签订并取得开工报告7天内。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不扣回,在施工当月抵作进度款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提供。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或建设工程综合保险等,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
12.2.3按《舟山市建筑工程与市政公用工程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舟建发【2017】255号文件要求,本项目实施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承包人在项目开工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银行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并与发包人及开户银行共同签订《建筑工程与市政公用工程工人工资专业账户资金托管协议》,发包人依据该合同约定向该账户足额支付工资性预付款。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工程量按照实际完成施工图纸范围内和经发包人同意增减的施工内容按实计算,工程量计算规则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GB 50858-2013)、浙建站计<2013>63号《关于印发的通知》、浙建站计<2014>31 号《关于印发的通知》、《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 (2018版)、《浙江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 额》(2018版)、《浙江省建筑安装材料基期价格》(2018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18版)、浙建建[2018]61号《关于颁发(2018 版)的通知》、舟建发【2018】265号《关于贯彻执行(2018 版)的通知》、浙建站信<2018>52号《关于发布浙江省房屋建筑人工综合价格指数的通知》、浙建建发[2019]92号《关于增值税调整后我省 建设工程计价 依据增值税税率及有关计价调整的通知》等相关文件及有关图集、规范等的规定;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一个月为一个计量周期,具体为上月的25日至本月25日。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承包人应当在每月25日前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该报告必须一式四份。发包人接到报告后14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前1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参加核实,核实结果无效。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天内未核实完工程量,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前述工程量的核实不影响双方在竣工后的终局计量结算。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按月支付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 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在收到总承包人进度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 5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相关资料后5 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工程安装完工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量价款的85%(包括预付款)。余款待项目验收合格(项目拆除后),竣工结算审定后28天支付。合同价款外增加部分(含设计变更、签证单等)待工程竣工结算审定完成时支付。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承包人完成施工合同内容,通过自查合格,用书面形式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14天内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对存在的问题,承包人及时整改完毕后,向发包人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建设方发包人收到报告后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竣工验收 。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按通用条款执行。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资料存档后7天内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 。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付款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二个月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 。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发包人在收到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一个月内完成结算核对工作,若因承包人竣工结算资料提交不及时、不完整或不配合结算核对工作等原因引起结算核对工作延误的,承包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 。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 。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 。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28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29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
工程结算审核费用约定:工程价款必须经普陀区财政局审计,并以普陀区财政局盖章确认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为依据,方可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和竣工结算。受普陀区财政局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工程价款结算审计时,核增额及超过5%以外的核减额,其追加的审核费用由施工单位支付,具体按照浙价服〔2009〕84号文件计算。承包人在支付了应承担的审计费用或发包人在应付工程款中代付审计费用后,方可进行工程款的结算。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扣留质量保证金 。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1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
(2) /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工程结算总价的1.5%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3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包活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本项目使用期不超过3个月,在项目使用期内,承包人应及时维护维修,确保项目正常运行,并承担相关费用。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30分钟内 。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 。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
(7)其他: /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90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提供月进度计划,并按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月施工进度计划)进行施工,若承包人月施工工期无故延误达五天及以上,发包人将签发整改通知书,责令承包人限期抢回,并暂扣承包人30%的月应付工程进度款,待工期抢回后,再还暂扣款。
2. 为了确保工程质量,督促承包人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精心组织施工,本工程设置了履约保证金,发包人有权对施工中出现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缺陷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承包人承担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3. 如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一次性验收合格的工程质量要求,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合同价的5%违约金,并承担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4. 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未达到建建发<2015>479号文件标准要求,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照工程款的一定比例承担违约责任。
5.承包人在中标后不得放弃承包、不得转包及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若有个别变动需经发包人同意,否则发包人有权终止中标资格或合同、扣留保证金,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除通用合同条款规定外,承包人还应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按实支付材料费、设备租用费。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28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按规定执行 。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按现行省市有关投保规定各自办理投保手续,承包人投保内容包括建筑保险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及其它按政府有关部门规定需要投保的保险,并承担相应费用,保险费按投标报价一次性包干,结算不作调整。若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作业人员和第三者意外伤害,一切损失和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由承包人自行办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舟山市普陀区 人民法院起诉。
21、补充条款
(1)合同双方确认,本合同及本合同约定的其它文件组成部分中的各项约定都是通过法定招标过程形成的合法成果,不存在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条款,如果存在任何此类不一致的条款,也不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合同双方不构成任何合同或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也不存在且也不会签订任何背离本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合同。如果存在或签订背离本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合同,也不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合同双方不构成任何合同或法律约束力。
第四章 合同文件格式
目录
一、合同协议书
二、履约担保
三、预付款担保
四、支付担保
五、银行保函
六、廉政合同
七、工程质量责任合同
八、安全生产合同
一、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4.资金来源:。
5.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30日历天。 安装工作必须于2024年2月4日前完工。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元)。
2.合同价格形式:。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其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二、履约担保
(发包人名称):
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年月日就(工程名称)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2. 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你方签发或应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年 月 日
三、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名称):
根据(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于年月日签订的(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你方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你方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为承包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2. 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你方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说明已完全扣清止。
3. 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你方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扣除的金额。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年 月 日
四、支付担保
(承包人):
鉴于你方作为承包人已经与(发包人名称)(以下称“发包人”)于年月日签订了(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应发包人的申请,我方愿就发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1.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
2. 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包活金以外的合同价款。
3. 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元(大写:)。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1.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后日内。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
四、代偿的安排
1. 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发包人未支付主合同约定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
2. 在出现你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时,你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需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3. 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后7天内无条件支付。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 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 发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 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保证金额时,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5.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
1. 因你方违约致使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发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但主合同第10条〔变更〕约定的变更不受本款限制。
4. 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七、争议解决
因本保函或本保函相关事项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传真:
年 月 日
五、银行保函
(具体格式由担保银行提供)
六、 廉政合同
工程名称:
业 主:
施工单位:
年 月
廉 政 合 同
根据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建设工程的项目法人 (以下简称:“甲方”)与施工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合同。
第一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 工程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建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双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有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甲方的义务
(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甲方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徇私舞弊,不准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第三条、乙方义务
(1)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乙方不得经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告示。
第四条、违约责任
(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第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相关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
第五条、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第六条、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第七条、本合同作为 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六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二份,送交甲乙双方的监督单位各一份。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 或
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日 期: 日 期:
甲方监督单位:(盖章) 乙方监督单位:(盖章)
七、工程质量责任合同
工程名称:
发包人:
承包人:
年 月
工程质量责任合同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为保证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建设工程质量,
(以下简称甲方)与施工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特订立如下质量责任合同。
第一条 本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目标为合格,施工单位对本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依法终身负责。施工质量责任人 。
第二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 工程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的施工业务活动坚持科学、公正、诚信、平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发现双方在施工业务活动中,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五)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施工合同文件的行为,有向其上级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向乙方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包括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等)。
(二)甲方向乙方及时提供建设用地,及时解决对工程占地范围以内尚未拆迁的建筑物及其它障碍物。
(三)甲方不得指使乙方不按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施工规范进行工程的施工活动
(四)甲方须按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除施工合同的约定外,甲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克扣工程款或拖延工程款的支付。
(五)甲方不得明示或暗示向乙方推荐单位或个人承包或分包本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
(六)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索取回扣或其它好处。
第四条 乙方义务
(一)乙方应具备与本工程项目相应等级的施工资质证书。
(二)乙方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乙方的名义承揽本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本工程的项目施工任务。
(三)乙方必须严格履行施工合同,按投标承诺的施工技术人员及时到位。施工技术人员原则上不得擅自调换,如有特殊原因确需调换的,须经甲方书面同意方能换人。
(四)乙方必须按有关规定做好各类试验,试验资料应真实、完整、统一归档。
(五)乙方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六)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乙方与甲方、承包人或指定分包人之间有关工程质量、进度和费用等一切往来函件、报表均应分类编号归档保存;施工技术资料应真实、完整。
(八)乙方应加强对甲方按合同规定指定采购的材料和设备的检验,对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乙方应拒绝使用。
(九)乙方不得暗示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提供使用不合格或质量低劣的材料、设备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本合同第二、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二、四条,按管理权限,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设计使用年限之日止。
第七条 本合同作为 工程施工合同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生效。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日期: 日期:
八、安全生产合同
工程名称:
发包人:
承包人:
年 月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 工程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以下简称“甲方”)与施工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一、甲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安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二、乙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负责人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乙方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负责人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采用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乙方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违约责任
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 或
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电 话: 电 话:
日 期: 日 期:
第五章 技术标准及要求
技术标准和要求请自行编辑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一、投标文件格式
一、封面
工程施工采购
响应文件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供应商: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二、法人代表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供应商单位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供应商: (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姓名)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单位名称)的(姓名)为我公司代理人,身份证号码。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采购单位)工程的响应活动。代理人在响应、开启、评审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代理人:性别:年龄:
部门:职务:
供应商:(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日期:
说明:请供应商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保留《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或者《授权委托书》中的一个,另一个删除即可。
三、响应函(适用于方法一)
致:获取采购项目信息中采购人 (采购人名称)
1、根据你方采购工程项目编号为 的 工程采购文件,经踏勘项目现场和研究上述采购文件的供应商须知、合同条款、图纸、工程建设标准和其他有关文件后,已充分理解并掌握了本工程采购的全部情况。我方承诺愿以采购人提供的控制价内全部内容作为我方报价,并以此为基数乘以(1-下浮率)为成交价。(下浮率按采购文件中规定的抽取方案确定)并按上述图纸、合同条款、工程建设标准等条件要求承包上述工程的施工、竣工,并承担任何质量缺陷保修责任。
2、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采购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时)及有关附件。
3、一旦我方成交,我方保证按合同协议书中规定的工期 内完成,确保工程质量达到 等级并移交全部工程。
4、如果我方成交,我方将按照采购文件要求递交履约担保。
5、我方同意所提交的响应文件在“供应商须知”第15条规定的响应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内如果成交,我方将受此约束。如果在响应有效期内撤回响应,响应保证金将全部被没收。
6、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成交通知书和本响应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7、□我方数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的保证金已递交。
□我方已列入《舟山市投标保证金联保企业名单》,已领取《舟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联保证》,额度满足采购文件规定且在有效期内。
备注:请在对应的方式前面打勾√
供应商: (盖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签章)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帐号:
日期: 年 月 日
四、诚信承诺书
诚信承诺书
采购单位:
招标代理单位:
我(姓名)系(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在参加(工程名称)的响应过程中以公司的名义郑重承诺:
此次响应纯属本企业自行参与响应竞争,保证无被挂靠响应、与其他企业串通响应,所有响应资料为本企业自行编制,并做好响应资料的保密工作。如被查实有被挂靠响应、与其他企业串通响应、利用或窃取其他供应商在本次响应过程中的资料或机密、外泄本企业任何响应资料或机密时,同意采购单位取消本企业的响应、成交资格,响应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再要求退还。
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五、廉政承诺书
廉政保证书
舟山市普陀区审批服务与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我单位现报名参加 工程招标,根据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就工程招标期间及中标后的施工(监理)过程中的廉政工作作如下保证: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廉政规定。
(二)严格执行的 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不损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不违反工程招投标、建设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在投标过程中不互相串通、结盟,或以任何方式影响其它投标人参与正当投标。
(四)建立健全各项廉政制度,积极开展廉政教育;在建设工程施工场地设立廉政公示牌,公示内容包括廉政责任人、廉政保证有关条款及廉政标语(打造廉洁工程、确保工程质量;规范高效、清正廉洁;拒腐倡廉、诚信透明)、廉政监督单位、廉政举报单位电话等。
(五)不以任何名义向参与招标、评标工作的有关人员、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
(六)不以任何名义为参与招标、评标工作的有关人员、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参与招标、评标工作的有关人员、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支付的任何费用。
(七)不以任何名义为参与招标、评标工作的有关人员、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加高消费宴请及娱乐活动。
(八)不为参与招标、评标工作的有关人员、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九)不为建设单位工作人员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十)不安排建设单位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从事与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十一)其它需要保证的事项。
我单位愿意就上述廉政保证接受舟山市普陀区审批服务与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的监督检查,如我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保证规定的,按管理权限,接受党、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给建设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予以赔偿,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一定期限内不得进入建设市场的处罚。
保证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六、企业资信及项目管理机构配备
(一)、企业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副本);
(二)、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企业主要负责人 A 类
安全考核证书(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 总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任职文件
(三)、投入本合同项目管理班子人员表及所有人员相应的资 格证书、上述项目班子人员应有社保证明(近 3 个月内)。如因 故无法提供社保证明,须提供能证明是本企业在职人员的相关 证明材料等。
(四)、 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上岗资格证明 | 到 位 率 承 诺 | 同期分管项目 | ||||
证 书 名 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天/月 | 个数 | 主要 项目名称 | |||
一旦我单位中标,将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并配备上述项目管理机构。我方保证上述填报内容真实, 若 不真实,愿按有关规定接受处理。项目管理班子机构设置、职责分工等情况另附资料说明。 | |||||||||
投标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法定代表(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
(五)、项目负责人二年内在建和已完工程情况表
建设单位 | 工程名称 | 结构类型 | 建设规模 | 开竣工日期 | 竣工质量 | 文明标 化工地 |
项目负责人 签名确认 | 本表所填全部内容已经本人查阅,与事实相符。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
特别提醒:
1、项目负责人必须把二年内担任项目负责人的全部项目填上本表(包括以本人名义中标后 中途变更其他人担任项目负责人的项目和以其他人名义中标后中变更为本人实际担任项目负责 人的项目),在建工程如有漏填将被认为是严重的弄虚作假行为,将被取消投标、中标资格。
2、提供《项目负责人二年内在建和已完工程情况表》,该表必须由项目负责人签字,且内 容真实有效。
七、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交的其他响应资料
(本项无格式)
八、资格审查资料的更新(如有)
(本项无格式)
第七章 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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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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