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扶风公司印刷品询价
印刷品水泥环保违法案例汇编煤炭大宗原燃材料备品备件辅助材料物资供应组织架构岗位设置专业人员规章制度业务流程预算对标信息化系统物资采购权限的界定物资采购招议标的管理集采类业务集招分采类物资检查指导协同效果进行评价信息系统应用系统运行规范监督考核蓝图方案设计市场调研资源渠道考察采购计划管理物资采购价格管理询比价采购合同签订厂内协调物资出入库存货状态物资结算和付款供应商管理预算编制物资数据分析报送维护分采监管类物资机电设备铁路运输渠道管理物流组织专业对标对外销售制造服务盾石电气盾石建筑盾石机械热加工威克莱日彰风机装备研发中心装备海外工程部太平洋环保河北建材设计院创新研发类产品产业协同供应商业模式设计制度流程建设过程监督协调争议仲裁处理技术专业管理协同产品质量与性价比协同效果的评价协同工作商务部分提供财务专业支持协同产品物料分类编码信息化设计集采类物资主材SAP上线技术支持调试产品升级改造专业维保技术改进高性能粉体材料废旧铅酸蓄电池环境影响报告表土壤环境违法新化学物质反应釜离心机排气筒土壤调查报告土地整备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报告自动监测设备在线监测仪COD去除剂在线监测数据氯酸钠固废废钢灰危险废物
金额
-
项目地址
陕西省
发布时间
2022/10/20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扶风公司印刷品询价
发布时间:2022-10-20 10:34:21
询价基础信息
编号:CFF-XJ-2022-0962
询价单位: 冀东海德堡(扶风)水泥有限公司
报价截止时间:2022-10-24 13:00:00
询价类别:辅助材料
是否需入围审核:否
期望收货日期:2022-10-28 - 2022-10-31
收货地址: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天度镇闫马村北冀东海德堡(扶风)水泥有限公司
供应商报价要求
注册资金:无
保证金:无需缴纳
物料清单
*物料描述(材料名称) | *物料类别 | 规格型号 | *采购数量 | *计量单位 | *付款方式 | 采购工厂编码 | 采购工厂 | 文档/附件 | 备注 | 税率 |
---|---|---|---|---|---|---|---|---|---|---|
出厂散装水泥铅封记录 | 印刷品 | 无 | 50 | 本 | 电汇或承兑 | CFF1 | 冀东海德堡(扶风)水泥有限公司 |
出厂散装水泥铅封记录.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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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隅冀东水泥采购管理规章制度汇编(2022印刷版) | 印刷品 | 无 | 18 | 本 | 电汇或承兑 | CFF1 | 冀东海德堡(扶风)水泥有限公司 |
金隅冀东水泥采购管理规章制度汇编(2022印刷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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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13% (增值专票) |
环保违法案例汇编 | 印刷品 | 无 | 50 | 本 | 电汇或承兑 | CFF1 | 冀东海德堡(扶风)水泥有限公司 |
第四批环保违法案例汇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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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13% (增值专票) |
详情描述
一、结算方式:一票制结算,验收合格且卖方向买方开具合同总额13%增值税专用发票,待买方办理完正式入库手续和挂账后付款。质量及数量要求,详见询价。(按实际需求供货)
二、供应商承诺:
二、供应商承诺:
1.我公司承诺所报上述物资的名称、规格、型号、品牌、生产商等相关信息与发布详细相符、真实无误,质量无瑕疵,并可提供合格证及其他相关资料,若出现假冒伪劣、贴牌、翻新等不合格产品,该批不予结算,并拉入供应商黑名单名录,造成损失的,承诺承担相应损失。
2.如若未响应询价要求报价,逾期未按时到货或不能执行,我公司将自愿纳入黑名单,后期不再参与公司报价。
三、付款方式:可接受100%电子银行承兑,付款周期为3-6个月,验收必须经过专业部门验收。
四、质量标准:报价单位严格按照买方提供的规格型号要求供货,满足买方设备使用要求,报价单位需要核实规格型号、技术参数、尺寸、材质、品牌等均须在报价前核实完成,定标后不接受再次核实。
五、交货时间、交货地点、运输方式、费用负担:
1.卖方负责免费运输,并负责卸货至我公司指定地点,并且承担交货前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输保险费用、装车费);全部货物运至库房(物流、快递等必须是送货到库房,不接受自提、到付物流快递)。
2.进我公司送货车辆必须为国五以上排放车辆,送货人员自行筹备并规范佩戴反光背心、安全帽、口罩,按要求登记车辆、个人信息。
3. 发货前、发货后须及时短信或微信通知采购业务员,随货必须附制式纸质《配送单》单两份(交付库房1份、送货单自留1份,需要盖供货公司章)。
六、买方监督途径:
1.举报电话:010-67265600-3052
2.网络举报: jyjdjiwei@163.com纪检监察信箱;
3.举报地点(北京):东城区北三环东路36号环球贸易中心A座纪委、监察部办公室(办公大楼22层楼2218室);
4.审计办公室电话:0917-8921698
七、其他:
1.备注栏逐一填写货期,货期统一按照公示之日算起;未填写,可视为报价单位主动弃权本次报价。
报价同时请上传报价单并加盖公章,无报价单或报价单未盖章视为无效报价。
报价单位报价前如有问题可电话咨询,确保所报物资符合我公司要求。定标后逾期
供货或不能执行,将列入公司黑名单,请报价单位谨慎报价。受疫情影响,报价单
位需考虑人员行程、物流送货等因素,确保物资可按约定时间送至交货地点。所有
送货人员需持健康码、行程码、宝鸡市范围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方可进厂,
中高风险地区无法进厂,进场条件依据疫情防控要求随时更改,来厂人员需提前电
话联系。运输车辆务必是国五或国五以上车辆.送货人员劳保穿戴齐全(安全帽、反光背心)
联系人
张子雁13991762609
更多咨询报价请点击:
http://cg.jdsn.com.cn/search-bid-details?bidId=199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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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始日期: | 起始日期: | 起始日期: | 起始日期: | 起始日期: | 起始日期: | 起始日期: | 起始日期: | 起始日期: | 起始日期: | 起始日期: | 起始日期: | 起始日期: |
停用日期: | 停用日期: | 停用日期: | 停用日期: | 停用日期: | 停用日期: | 停用日期: | 停用日期: | 停用日期: | 停用日期: | 停用日期: | 停用日期: | 停用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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铅封日期 | 铅封号 | 出厂散装水泥车号 | 铅封员 | 班次 | 时间 |
金隅冀东水泥
采购管理制度汇编
二〇二二年九月
目录
01.1.01物资供应管理制度………………………………01
01.1.02进一步加强物资采购管理的相关规定…………06
02.1.01采购计划管理办法………………………………09
02.1.02采购市场跟踪与渠道考察管理办法……………15
02.1.03招标管理办法……………………………………21
02.1.04采购合同与定价管理办法………………………40
02.1.05采购结算管理办法………………………………55
02.1.06供应商管理办法…………………………………59
02.1.07采购工作考核评价管理办法……………………66
02.2.01煤炭采购管理办法………………………………70
02.2.02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与冀东发展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备品备件集采和制造服务类产品内部协
同供应管理办法…………………………………78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物资供应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物资供应以降低成本为目的,建立健全、高效、
规范、先进的物资供应管理体系,发挥公司整体规模优势,
利用互联网信息化平台,实现阳光、高效采购,达到国际一
流的现代化、专业化的运营水平。
第二条此制度是公司物资供应管理的纲领性文件,在
总体上规定了物资供应活动的范围、目标、模式、职责权限、
业务管理、考核评价等方面的内容。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企业。物资供应范围
包括大宗原燃材料、备品备件和辅助材料等所有物资。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物资供应实行扁平化的“总部—企业”两级管
理模式。
第五条公司设置物资供应管理中心,负责公司物资供
应专业管理;企业层面设置物资供应部,负责企业物资供应
业务操作,企业其它部门不再具备物资供应职能,具体的设
置按照《关于印发<企业物资供应部门设置方案>的通知》[文
号:冀水股份(2016)118号]执行。
第六条各企业物资供应部归企业行政管理,归物资供
应管理中心专业管理。
第七条物资供应管理中心负责对公司全部物资供应
—1—
活动进行市场预测、计划指导、监督控制、业绩评价的全过
程管理。主要包括物资供应组织架构、岗位设置、专业人员、
规章制度、业务流程、预算对标、信息化系统的专业管理;
包括物资采购权限的界定和物资采购招议标的管理,并负责
集采、集招分采业务的组织工作;包括对各企业物资采购业
务操作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和评价,并负责各企业间在
物资供应方面的协调工作;对信息系统应用及运行情况进行
监督考核,协同系统创新部对物资专业的信息化系统进行蓝
图方案设计和系统运行规范。
第八条企业物资供应部负责大宗原燃材料、备品备件
和辅助材料等所有物资的供应业务操作,包括但不限于市场
调研、资源渠道考察、采购计划管理、物资采购价格管理(包
括招议标和询比价)、采购合同签订和管理、物资供应组织
和厂内协调、物资出入库和存货状态管理、物资结算和付款、
供应商管理、信息化系统的使用、物资预算编制、物资数据
分析和报送,并负责物资供应信息系统的管理和维护。
第九条物资供应管理中心负责集采和集招分采类物
资招标的组织;各企业物资供应部负责分采监管类物资招标
的组织。
第三章人员管理
第十条物资供应人员包括公司物资供应管理中心和
下属各企业物资供应部所有岗位人员。物资供应管理中心人
员劳动关系隶属金隅冀东水泥股份公司;企业物资供应部人
员劳动关系隶属于各企业。
—2—
第十一条物资供应人员任职标准按照公司统一规定
执行。
第十二条物资供应部长层级的物资供应人员由对应
的企业按照相关程序任免,任免前须通过物资供应管理中心
进行专业审核和人力资源部备案;物资供应管理中心对各企
业物资部长有任免建议权。
第十三条物资供应管理中心定期组织物资采购人员
专业培训,提高人员综合能力,选拔优秀人才,建设高素质
的物资采购团队。
第四章制度管理
第十四条公司物资供应规章制度分为两级,一级制度
文件为物资供应管理纲领类文件;二级制度文件按照物资供
应业务分类,由若干个管理办法组成(制度目录详见附件),
一二级制度文件均由物资供应管理中心统一编制。
第十五条各企业物资供应部可以按照物资供应管理
中心制定的制度文件,针对具体的采购业务补充制定专项实
施细则和操作流程,并上报物资供应管理中心备案后执行。
第五章业务管理
第十六条物资供应业务模式分为集采、集招分采、分
采监管。
(一)集采:由物资供应管理中心统一组织战略合作或
统一招标,委托平台公司(如集团集采中心和机电备件公司)
直接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平台公司再按照公司相关规定
定价,不以盈利为目的销售给各企业。
—3—
通过冀东集团内平台公司实现统一招标和集采业务,具
体业务由平台公司执行,物资供应管理中心负责对招标、渠
道和价格等全过程统一管控。
(二)集招分采:由物资供应管理中心统一组织战略合
作或统一招标,各企业按照战略合作意向或招标结果分别与
中标单位签订采购合同。
(三)分采监管:由物资供应部对集采和集招分采类物
资以外的物资自行采购,物资供应管理中心统一监管。
(四)集采和集招分采类物资的划分,以公司相关文件
执行。企业物资供应部不得对集采和集招分采类物资自行实
施采购,如有特殊情况,需书面请示物资供应管理中心批准。
第六章预算和对标管理
第十七条预算管理
(一)物资供应管理中心负责制定物资供应预算编制原
则,按照财务资金部的预算编制进度和要求完成物资供应预
算的专业审核工作。
(二)各企业物资供应部门负责按照公司财务资金部和
物资供应中心的要求,编制本企业各类物资的采购单价、采
购数量、采购金额的预算。
第十八条对标管理
(一)物资供应管理中心负责制定物资供应数据库标准
模板,建立数据采集和汇总方式,建立、更新并定期维护公
司物资采购数据库;定期对各企业的物资采购数据进行分析,
形成分析报告直接向公司领导汇报。
—4—
(二)各企业物资供应部门按照物资供应管理中心制定
的数据库模板,建立本企业的物资采购数据库,并按相关要
求收集、分析和报送;定期对本企业物资采购数据进行分析,
形成分析报告向企业经理层汇报,并将汇报内容和结果报物
资供应管理中心备案。
第七章考核评价管理
第十九条物资供应管理中心负责统一建立物资供应
专业考核体系,包括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年度任务指标由
企业和物资中心共同制定,由企业申报,物资中心审核;年
终由企业和物资中心共同考核。
第二十条物资供应管理中心有权按照物资供应相关
要求对物资供应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问责。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解释权归物资供应管理中心。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与原金隅水泥
事业部和原冀东水泥下发的制度或文件不相符的,以本制度
为准。
冀东水泥股份公司办公室2017年1月18日印发
—5—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进一步加强物资采购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发挥二级集团公司的管理职能,进一
步加强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
所管理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物资采购方面培训、监督
和人员的管理,提高公司及企业物资采购管理水平和业务能
力,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所管理企业。
第三条公司物资供应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物资中心”)
是公司物资采购专业管理部门;企业物资供应部负责本企业
大宗原燃材料、备品备件(包括机电设备)和辅助材料等所
有物资的采购,负责本企业所有招标业务的组织实施,企业
其他部门不具备物资采购职能。
第二章培训管理
第四条物资采购培训方式包括内部培训和外部培训。
第五条物资中心每年制定并下发公司物资采购培训
计划,对各企业进行物资采购知识和技能培训,宣讲公司物
资采购制度和流程内容,讲解信息化平台功能、使用方法和
要求,分享物资采购典型案例。
第六条企业物资供应部每年制定本企业物资采购培
训计划,进行本企业物资采购方面规章制度的培训,进行物
资采购知识技能培训,就物资中心的培训内容进行再培训。
第七条培训结束后,通过现场考试、事后业务抽查等
—6—
方式对培训效果进行检验和评价,对评价结果进行留存。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八条物资采购对标作为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整改
提升、监督管控的方式,物资中心和企业物资供应部须定期、
常态化实施。物资中心和企业均要建立物资采购数据库,实
现内部数据通过信息化系统自动采集,建立对标模式和方法,
建立问题整改、督导、评价、考核机制。
第九条物资中心每月对各企业物资采购数据和重点
工作进行对标,通过物资供应月报的方式传达给公司领导、
企业相关领导和企业物资供应部长,主要包括与同行业优秀
企业对标,公司整体和各企业采购数据与重点工作偏标情况,
向企业下达整改事项,跟踪企业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条物资中心每年组织公司物资供应专题会议,总
结、评价公司和各企业年度采购指标和重点工作的完成情况,
通报各企业排名,并向公司绩效考核委员会提出考核建议。
第十一条物资中心加强对企业物资采购业务的指导、
检查和监督,通过物资中心直接检查、组织企业间互检互查
等方式,对各企业采购业务进行检查和监督,就企业违规采
购行为向企业通报,督导企业整改,并可以对相关责任人提
出绩效考核、岗位调整等意见。
第十二条企业加强对公司物资供应月报中相关要求
的执行和落实,针对问题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明确责
任人,建立跟踪督导机制,确保整改到位。
第十三条企业每月组织物资供应对标,包括企业自身
与同期、预算、上期数据的对标,与同区域内部企业的对标,
—7—
与同区域外部企业的对标。
第四章人员管理
第十四条物资采购人员包括物资中心和企业物资采
购部门所有人员;企业物资采购部门负责人是指企业物资采
购部门部长、主持工作的副部长,包括企业副经理、经理助
理等兼职的部长。
第十五条企业任命物资采购部门负责人前报公司审
核。
第十六条企业要按照公司《物资供应管理制度》的相
关要求,制定本企业物资采购人员的管理办法,加强对本企
业物资采购人员的管理,包括岗位设置及数量、岗位职责、
入职标准、岗位轮换原则、考核办法等。
第十七条原则上企业物资部门负责人任职年限为三
年。物资采购部门负责人任职期满后,公司提出轮岗交流方
案,由企业履行相关程序。
第十八条公司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任期超过两年
的物资采购部门负责人提出轮岗交流方案,由企业履行相关
程序。
第十九条轮岗交流包含企业内部轮换和企业间轮换。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物资供
应管理中心所有。
冀东水泥股份公司党委行政办公室2020年4月30日印发
—8—
月煤炭需求计划,包括煤种、煤质、数量、渠道等。
第二十条北京分公司建立“年度整体谋划、月度计划
平衡、适时计划调整”的煤炭集采计划管理机制,按照到位
性价比最优的原则为企业匹配对供应的采购渠道,并且从整
体上按照“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形成整体采销计划。
年度和月度采销计划报物资中心备案。
第二十一条北京分公司负责及时对煤炭出矿价格和
运费进行跟踪调研,记录每次价格调整,及时调整发运计划。
第六章物流组织
第二十二条由北京分公司统一组织运输,优先选择铁
路运输和“水泥+物联网”方式,充分发挥集采规模优势。
因特殊情况需要企业自提的,经北京分公司授权,物资中心
审批后,企业可以到坑口自提。
第二十三条按照“谁运输谁负责”的原则,确保运输
过程中的质量和数量的安全,除非市场等客观原因外,禁止
出现内部企业断供。对于质量偏差超过150大卡/千克或者
数量偏差超过0.5%的差异事项,由北京分公司查找原因,并
报送物资中心,存在违规行为的,公司对责任人问责;属于
矿方责任的,北京分公司负责维权。
第二十四条按照“背靠背”一致性原则确定企业与北
京分公司的验收方式和标准,企业对质量和数量存在争议的,
提报物资中心裁定。
第七章结算付款
第二十五条原则上企业对北京分公司执行预付款。对
—75—
于资金困难企业,可以给予一定的授信额度,由企业申请,
北京分公司审核,物资中心和财务资金部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北京分公司按照总成本最低的原则,按照
矿方的价格政策选择合理的付款方式,并通过采购量的调整,
取得最优的价格政策和付款方式。
第二十七条企业与北京分公司之间的结算,由企业发
起,北京分公司审核确认后,开具发票;北京分公司与煤企
的结算,由北京分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办理,保证发票及
时开具,原则上禁止连续3个月(含)以上未开具发票。
第二十八条北京分公司负责预付款的风险管控,建立
信用评级制度,对预付款合同事前评估,原则上禁止向信用
评级不合格供应商支付预付款。原则上禁止预付款连续3个
月(含)以上不运作且不回款。
第八章专业对标
第二十九条物资中心负责公司整体煤炭采购的对标,
包括公司整体煤炭采购量价对比分析、各企业采购量价对比
分析等,出具月度报告。
第三十条北京分公司负责煤炭集采业务的专业对标,
主要是煤炭集采业务中发生的,与量价款相关的上游各采购
渠道和下游各企业的数据对比分析,包括计划完成情况、质
量合格情况、价格波动情况、价格政策执行情况、预付款情
况、发票开具情况、运输方式及运费情况等。北京分公司每
月召开对标会议,物资中心参加。
第三十一条企业负责本企业煤炭采购的对标,包括本
—76—
企业煤炭采购量价款的对比分析,与区域内同行业企业对标
分析,本企业与煤炭采购相关煤耗、用煤成本等方面的对标
分析。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按照公司相关制
度对相关责任人员问责。
第三十三条北京分公司使用“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
公司”为合同主体办理煤炭集采业务时,按本办法相关要求
执行,且相关的合同签订、结算付款等业务须经公司物资中
心、财务资金部、法律事务部等相关专业部门审批。
第三十四条北京分公司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公司的市
场分析、渠道管理、价格确定和调整、合同签订、计划平衡、
物流组织、结算付款、专业对标、对外销售等方面的煤炭集
采业务实施细则,报物资中心审批后发布。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物资
中心所有。原《金隅冀东煤炭供应管理办法》(文件号:冀
水股份[2017]68号)同时废止。
冀东水泥股份公司党委行政办公室2021年4月2日印发
—77—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与冀东发展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备品备件集采和制造服务类产品
内部协同供应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挥集团公司装备制造技术优势及集中采
购规模优势,通过内部产业协同实现水泥股份公司成本最低
化和集团效益最大化,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协同范围包括冀东发展集团所属“制造服务类”
企业(盾石电气、盾石建筑、盾石机械、热加工、威克莱、
日彰风机、装备研发中心、装备海外工程部、太平洋环保、
河北建材设计院)的相关产品,以及集采类企业(冀东机电
设备公司)的统采物资。具体产品目录及统采范围见本文件
附件。
(一)凡纳入协同目录内的产品,同等条件下优先通过
内部协同方式采购、供应。
(二)制造服务类业务由股份各公司与冀东发展集团相
关企业签订采购合同;集采类业务由股份各公司与冀东机电
设备公司签订采购合同。
(三)附件中的协同产品目录因产品的不断开发研制和
升级,每半年进行一次调整更新。
(四)创新研发类产品经专家鉴定合格后,股份公司提
供试验平台,但不承担相关费用,试验成功后推广使用。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下属所有水泥企
—78—
业。
第二章职责权限
第四条物资供应管理中心,全面负责产业协同供应的
商业模式设计、制度流程建设、过程监督协调、争议仲裁处
理,并对协同效果进行评价,对参与协同双方的执行情况提
出考核意见。
第五条生产运营管理中心,负责对协同工作进行技术
专业管理,争议仲裁处理,对协同产品质量与性价比进行专
业评估,提出专业指导意见,参与协同效果的评价。
第六条财务资金部,对协同工作商务部分提供财务专
业支持,对协同双方之间的资金付款进行监督管理,提出专
业考核意见。
第七条系统创新部,对协同产品物料分类、编码进行
专业指导,对招标、业务流程等进行信息化设计。
第八条各水泥企业,负责按照本办法实施协同采购,
对协同产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反馈,对产品的后期服务实
施评价,对过程中的问题汇总上报,负责按合同履行相关对
账、结算、付款义务,并对供方企业有考核建议权。
第三章定价模式
第九条纳入内部协同供应的所有产品均遵循市场化
原则,供方按市场价供应。
第十条在市场定价的同时,综合考虑产品的性价比,
确保同质同价。
第十一条制造服务类业务的定价模式:
—79—
(一)具备招标条件的,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供应价格,
供方参与招标,按中标结果同等条件供应。
(二)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参照需方最新历史采购价格
或双方联合市场调研确定价格。
(三)属投资等历史客观因素导致的固定成本过高,从
而无法完全按市场价执行的,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由
供方单位提出申请,报请股份公司决策后定价,定价方案由
物资供应管理中心协调执行。高于市场价的部分不纳入需方
企业的年度绩效考核。
第十二条集采类业务的定价模式:
(一)集采类物资全部委托机电设备公司进行招标,通
过招标确定中标供应商与中标价格。
(二)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参照需方最新历史采购价格
或双方联合市场调研确定价格。
(三)机电设备公司采取合同条款“背对背”的原则,
在中标价格基准上加5‰管理费,对需方进行供应。
(四)机电设备公司为了实施集采业务而发生的人员工
资及管理费用,通过咨询服务费或固定加价的方式,由需方
企业支付,此部分费用不纳入需方企业的年度绩效考核。与
股份集采工作无关的各项费用由机电设备公司自行承担。采
用咨询服务费方式支付时,由机电设备公司对实施集采所发
生的各项固定费用统筹核算,报请股份公司决策后,按需方
企业业务发生额度比例或产能占比进行分摊,以咨询服务费
的形式由需方企业按季度预付。
—80—
(五)股份公司委托机电设备公司代理的招标工作,集
采类招标只收取投标单位的标书费;项目类等其他招标的招
标费用按国家标准执行,由项目单位以咨询服务费的形式支
付给机电设备公司。
第十三条调价机制
(一)主材市场价格变化超出5%时,启动调价机制。
(二)制造服务类业务由协同双方按市场行情直接议价
调整,并报股份物资供应管理中心备案。
(三)集采类业务,由物资供应管理中心抽取专家评委
库人员,与机电设备公司共同组成联合议价小组,与供应商
议价,议价结果报物资供应管理中心审批后执行。以议价方
式调价超过二次,必须重新启动招标,重新确定价格。
第四章合同及计划管理
第十四条制造服务类业务由协同双方于每年12月底
前签订次年度供应合同。
第十五条集采类业务,由机电设备公司按招标有效期
与需方签订“背靠背”合同。
第十六条协同范围内的产品,对SAP上线企业直接在
系统中将物料与内部供应商进行关联,采购计划直接传递至
供方相关企业;未实施SAP上线的企业采取线下传递方式,
按需方企业现行计划申报方法,将年度计划、大中修计划、
月计划、紧急计划中协同目录涵盖的内容汇总传递至供方相
关企业。协同目录范围以外的产品,由各公司自行采购。
第十七条需方企业计划提报必须充分考虑产品制造
—81—
加工周期,根据生产需要,合理安排计划提报时间。
第十八条紧急计划实行备案制,由供方各企业按月汇
总上报到物资供应管理中心,并由物资供应管理中心根据情
况出具考核意见。
第五章验收与技术支持
第十九条需方企业严格执行到货验收程序,按技术标
准进行入库把关。对产品规格型号或质量有异议的,应第一
时间通知供方企业到场确认。
第二十条需方企业应建立性能验收技术档案,对应合
同中约定的性能指标进行动态跟踪,对使用过程中的问题保
留客观事实记录。
第二十一条所有协同产品均应按行业标准,建立质保
周期,留有质保金。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供方无条件
现场处理或退换货,对需方造成生产损失的由供方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协同产品在安装、调试、使用期间,由供
方企业提供技术支持,必要时可要求进行现场指导,保证协
同产品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鼓励供需双方针对产品升级改造或需要
专业维保的服务,签订升级或维保协议。
第六章结算付款
第二十四条需方必须严格按合同约定办理结算付款,
对于不按合同要求付款的,由财务资金部在股份资金池中直
接划转。
第二十五条需方企业的付款实行专款专用原则,严禁
—82—
供方企业互相拆借或转作其他用途。
第七章争议仲裁
第二十六条业务过程中双方产生的争议问题,必须
首先充分沟通,严格按合同条款执行。
第二十七条商务争议受理单位为股份物资供应管理
中心,技术争议受理单位为股份生产运营管理中心。
第二十八条必要的技术争议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
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以此作为最终仲裁结果,仲裁费用由
责任方承担。
第八章渠道管理
第二十九条制造服务类供方企业,由物资供应管理中
心组织专家组,对每个企业进行每年不少于两次的专题考察
调研,由专家组对其产品升级及技术改进进行摸底评估。
第三十条集采类业务渠道的管理
(一)机电设备公司每季度末申报下季度招标计划,招
标计划经物资供应管理中心审批后执行。
(二)在每次招标前,机电设备公司均需提报潜在合格
供应商名录,由物资供应管理中心组织股份专家组成员与机
电设备公司共同进行实地调研考察,确定招标入围供应商。
(三)中标结果需经物资供应管理中心审批后执行。
(四)建立供应商考核评价机制,每半年组织一次供应
商考核评分,其中技术部分由生产运营管理中心组织专家组
进行评价,商务部分物资管理中心组织机电设备公司进行评
价。根据最终评分排名对供应商实施差异化管理。
—83—
第三十一条每年年终由物资供应管理中心组织一次
协同供应研讨会,系统研究解决协同双方合作过程中出现的
各种问题,同时组织需方对供方各企业综合评价。
第九章监督与考核
第三十二条凡纳入协同目录内的产品,股份下属各公
司必须严格依照本办法,通过内部协同方式采购供应。未按
本办法要求执行的,由物资供应管理中心联合股份纪检监察
部门调查核实,并参照股份相关纪律检查条例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由物资供应管理中心牵头,每年组织两次
协同供应效果评估,对通过内部协同供应达到的降本效果进
行核实,并依据降本完成额度提出对供方各企业的奖励建议,
报请公司审批后执行。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与原金隅
水泥事业部和原冀东水泥下发的相关制度、文件不相符的,
以本文件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管理办法最终解释权归物资供应管理
中心。
第三十六条本文件涉及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具体的
交易类型及金额,按照股份公司权力机构批准的执行。
冀东水泥股份公司党委行政办公室2017年1月18日印发
—84—
冀东海德堡(扶风)水泥有限公司
环保违法案例汇编
(第四批)
能源环保部
二〇二二年十月
目录
一、生态环境部公布第六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领域)...1
(1)南京红太阳生物化学有限责任公司环评文件弄虚作假案
(2)四川通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环评文件弄虚作假案
(3)海南智创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环评文件弄虚作假案
二、生态环境部公布第七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土壤环境违法、新化学物质领域)
(1)浙江台州市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拆除生产车间时未制定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
治方案
(2)广东深圳市特赛鑫科技有限公司出具虚假土壤调查报告案
(3)山西长治市长子县通巨华工程有限公司朗晴协合风电项目未单独收集、存放开发
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案
(4)天津滨海新区天津市敬业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未办理新化学物质登记违法生产案.10
(5)河南商丘市佳纳化工有限公司未办理新化学物质登记违法生产案
(6)重庆市潼南区重庆合才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未办理新化学物质登记违法生产案...12
三、陕西公布2022年第二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1)贾某非法收集、贮存危险废物违法案
(2)闫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非法开展废机油收集、贮存经营活动案
(3)定边县某废旧物资回收站无危废许可证从事危废经营活动案
(4)宝鸡市某钛镍制造公司非法处置废酸、重金属超标排放环境违法犯罪案
(5)蒲城县东陈庄某加工厂利用渗坑排放毒性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6)汉中市某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站干扰自动监测数据案
四、陕西公布2022年第三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1)西安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违法夜间施工噪声扰民案
(2)宝鸡某钛合金制品有限公司噪声超标排放案
(3)咸阳某水务公司噪声超标排放案
(4)铜川市某建材公司超标排放工业噪声案
(5)陕西某能源风电有限公司噪声超标案
(6)华西某建筑公司夜间违法施工噪声扰民案
(7)商洛某建筑集团公司不正常运行噪音污染防治设施噪声超标排放案
(8)宝鸡市某物资有限公司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五、深圳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第二季度典型案例
(1)未批先建拒不停止建设案
(2)通过暗管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案
(3)自动监测设备未正常运行案
六、深圳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第三季度典型案例
(1)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2)非法收集危险废物案
(3)使用“COD去除剂”篡改、伪造在线监测数据案
七、上海市生态环境执法新《固废法》典型案例
(1)某企业跨省转移利用固体废物未报备案
(2)某公司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案
(3)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案
(4)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案
(5)擅自倾倒危险废物案
一、生态环境部公布第六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环境影响
评价管理领域)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文件”)质量是环评
制度的“生命线”,直接关系环评制度的公信力和有效性。各
级生态环境部门坚持以环评文件质量为核心,持续加强审查审
批环节把关,不断加大环评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坚决查处各类
环评文件弄虚作假行为。
2022年8月26日,生态环境部公布3起环评文件弄虚作假典
型案例,并对积极查办案件的江苏省南京市生态环境局、四川
省绵阳市生态环境局、海南省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予以表扬。
这些典型案例是:
(1)南京红太阳生物化学有限责任公司环评文件弄虚作
假案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2日,江苏省南京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南京
红太阳生物化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单位)现场检查
时发现,该公司补办的《80吨/天废水生化处理项目及500平方
米危废仓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如实反映污水处理站废气
治理设施实际建设内容,引用的监测数据与原始监测报告中的
数据不一致。
经查,建设单位废水生化污水处理站及其废气治理设施实
际于2019年5月建成投用。2021年4月,该公司以4000元价格委
托南京睿华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评编制单位)编制
《80吨/天废水生化处理项目及500平方米危废仓库项目环境影
响报告表》(补办环评手续),并于2021年5月26日取得环评批
复。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期间,该建设单位陆续将综合治理
车间8个百草枯工艺废水储罐含有氨和非甲烷总烃的呼吸尾气接
入污水处理站废气处理装置内处理,补办环评手续编制的环评
文件中未能如实反映工艺改造过程,仍按照原有工艺编写。同
时,环评文件编制过程中,该建设单位委托南京某环境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现状监测,原始监测报告显示废气处理装
置出口非甲烷总烃第一次监测结果和均值监测结果分别为39.1
毫克/立方米和13.5毫克/立方米,而环评编制单位出具的环评
文件引用的监测数据与原始监测结果不一致。
@进效
企业委托
接藏情况进行了20号3蓝结果
是下表:
1.2-11二级级收餐置遇出口污染物检测结果
监结C单位:)
则时间 | 水处收著 | 测目北 | 第一次0 | 第二次自ND | 第三次 | 均值 | |
20214 | 站气层设施三收装 | 甲院 | 02N自 | 非和 | N | 11.7中2自9 |
【查处情况】
该建设单位和环评文件编制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南京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建设单位处以50万元罚款,并责令改正
违法行为;对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赵某某和项目主要负责人陈
某某各处5.2万元罚款。对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南京睿华勘察设
计有限公司处以1.2万元罚款,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根据失
信记分办法对环评编制单位予以失信记分,环境影响评价信用
平台已注销编制主持人段某某的诚信档案。
目前,该建设单位及责任人、环评编制单位均按时缴纳了
罚款,建设单位重新修订环评文件报审批部门并获批复后,组
织开展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启示意义】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约束项目与规划环境准入的法制保障,
是在发展中守住绿水青山的第一道防线,为协同推进经济高质
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发挥着重要作用。环境影响评价
法明确规定对环评文件弄虚作假的建设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分别进行处罚。本案中,
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实施“双罚制”,警示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员
依法依规编制环评文件。
(2)四川通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环评文件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
2020年2月,四川通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
设单位)委托绵阳青兴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评
编制单位)编制《年产10万吨高性能粉体材料生产线项目环境
影响报告表》。2020年4月,绵阳市北川生态环境局在受理建
设单位上报的环评文件并公示后,接到群众举报,反映环评文
件中的房屋租赁合同系伪造资料。绵阳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
法支队执法人员随即对建设单位开展现场调查。经查,建设单
位拟建项目有关防护距离内有13户村民房屋不符合相关标准,
建设单位拟通过租用村民房屋作为建设项目附属用房的方式解
决这一问题,并将租房工作交由环评编制单位办理。环评编制
单位负责人收集房主姓名后伪造了房屋租赁合同,环评报告编
制主持人肖某未实地核实资料的真实性,便将房屋租赁合同作
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附件送审。
租房合同
202015:2011.7
【查处情况】
建设单位和环评编制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绵阳市生态
环境局决定对建设单位四川通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处50万元
罚款,对法定代表人邓某处5万元罚款。对环评编制单位绵阳
青兴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处10万元罚款。同时,根据失信记
分办法对环评编制单位和编制主持人肖某分别予以处理。
目前,在绵阳市北川生态环境局的帮扶指导下,该公司及
时改正违法行为,与13户村民签订了租房合同后不再用于居住
用途,项目现已取得环评并通过验收。
【启示意义】
生态环境部门将群众举报线索作为发现违法问题的重要途
径,及时启动调查程序,锁定环评文件造假的事实并依法处罚,
体现了生态环境部门严格环境准入和加强监管执法的坚决态度。
(3)海南智创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环评文件弄虚作假
案
【案情简介】
根据《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依法调查处理环评文件涉嫌
存在违法行为的通知》,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2年2月
25日,对海南智创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废旧铅酸蓄电池回收
与暂存项目进行核查。发现,该公司委托广西泰胜环保科技有
限公司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抄袭琼海市《海
南佳祥康庆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情况,
其报告表中出现与本项目无关的“筒库排气筒颗粒物估算”
“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等参数。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
该公司环境影响报告表涉嫌弄虚作假行为立案调查。
产生装照计雅生织 | 产生装照计雅生织 | 产生装照计雅生织 | 产生装照计雅生织 | 产生装照计雅生织 | 项目生要历费物严生及预计排效情况 | 项目生要历费物严生及预计排效情况 | 项目生要历费物严生及预计排效情况 | 项目生要历费物严生及预计排效情况 | 项目生要历费物严生及预计排效情况 | 项目生要历费物严生及预计排效情况 |
上中用 | 33294 | 18.08fd | 周 | 3110 | 300m² |
0234310
【查处情况】
海南智创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环境影响报告表抄袭和编
造与项目无关的污染物参数数值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
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海
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
局于2022年4月29日,对该公司处60万元罚款,对该公司法定
代表人处8.6万元罚款。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对编制人员张某失
信记分20分。琼海市生态环境局撤销了环评批复文件。目前,
该公司已按时缴纳罚款,项目已停止建设,并重新编制环评文
件,正在报批中。
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同步对受委托编制该报告表的广西
泰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立案调查。
【启示意义】
建设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对受委托编制单位的
约束,明确各方责任,不能“一委了之”,当“甩手掌柜”,
避免“赔了夫人又折兵”。
二、生态环境部公布第七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土
壤环境违法、新化学物质领域)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新化学
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严厉打击涉土壤、新化学物质环境
违法行为,加强警示和宣传,为地方提供借鉴经验做法,2022
年9月生态环境部公布了3起查处涉土壤环境违法的典型案例、3
起未办理新化学物质登记违法生产行为的典型案例。各地生态
环境部门深入挖掘线索,严格依法执法,有效防治土壤污染、
防止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保障公众健康。
生态环境部对浙江省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椒江分局、广东省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山西省长治市生态环境局长子
分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河南省生态环境厅、重庆市生态环
境局在案件办理中的突出表现提出表扬。
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包括:
(1)浙江台州市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拆除生产车间时
未制定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
【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3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椒江分局开展危险废物
规范化管理年终监督检查时发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浙江
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正在拆除废弃车间,厂区路面上露天堆
放已拆除的17个反应釜、4个离心机、32个小型储罐以及大量的
排气筒。经查,该公司对废弃车间设施设备拆除时,未制定企
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未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
路面堆放的反应鉴、储罐、排气管等。
【查处情况】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
二条第二款“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
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
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
案并实施”的规定。
2020年12月29日,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岩头厂区)
Y53、Y55、Y65、Y69车间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和突发环境事
件应急预案在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完成备案。企业按照污染防治
要求完成整改,对车间周边的土壤、地下水进行监测,确定拆
除活动未造成土壤、地下水环境污染。
2021年1月20日,椒江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
防治法》第八十六条第(四)项,处罚款5.96万元。
【启示意义】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拆除活动易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
污染风险,少数企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关于拆除活动的要求不够重视,未履行法定要求。该案例提醒
有关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增强环保意识,加强普法宣传,
压实土壤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进行拆除活动时,依法科学制
定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切实做好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工作。
(2)广东深圳市特赛鑫科技有限公司出具虚假土壤调查报
告案
【案情简介】
2021年2月22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执法人员根
据该局环境管理科提供线索,对深圳市特赛鑫科技有限公司涉
嫌出具虚假调查报告的行为进行了调查。经查,2020年12月,
该公司完成对龙岗区坪地街道环城西路地块土地整备项目土壤
环境初步调查。2021年1月27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
会同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岗管理局组织专家评审,评审
发现该公司在编制《坪地街道环城西路地块土地整备项目土壤
环境初步调查报告》过程中,未对受访者进行实际访谈调查,
出具虚假人员访谈记录。
【查处情况】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
三条第二款“受委托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对其出具的调查报告、
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按照约定对风险管控、修复、
后期管理等活动结果负责”的规定。
2021年3月29日,该公司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深圳商
报》A04版登报道歉,作出环保守法承诺。
2021年4月15日,龙岗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
染防治法》第九十条及《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
(第六版)》,对该公司处罚款10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1.4万元。责令该公司进行整改。
【启示意义】
2.该单位通过暗管违法排放水污染物,属于适用移送行政 |
拘留案件,坪山管理局于2022年4月21日将案件材料移送坪山公 |
安分局。 |
(3)自动监测设备未正常运行案 |
【案情简介】 |
2022年1月5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坪山管理局执法人员到X |
X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单位正在生产,7台在线监测仪 |
正在运行,现场组织检测公司对该单位在线监控仪器设备进行 |
比对监测,比对结果显示该单位镍比对结果不合格。 |
【所涉法律法规规章条款】 |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 |
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 |
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 |
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
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 |
门规定”。 |
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 |
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
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 |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 |
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 |
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
的”。 |
【处理结果】 |
2022年4月20日依法对该单位处以罚款4万元。 |
六、深圳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第三季度典型案例 | |
(1)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 (1)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
【案情简介】 | 【案情简介】 |
2022年8月9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联合区公安、 | 2022年8月9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联合区公安、 |
交通运输部门对坪地街道某非法处置废机油地下加工厂开展执 | 交通运输部门对坪地街道某非法处置废机油地下加工厂开展执 |
法行动,检查发现,该地下加工厂放有1张废机油格过滤网、1 | 法行动,检查发现,该地下加工厂放有1张废机油格过滤网、1 |
个废矿物油过滤收集槽以及4根虹吸管,地面存在大量油污痕迹。 | 个废矿物油过滤收集槽以及4根虹吸管,地面存在大量油污痕迹。 |
经现场称重,该厂共有废矿物油10.405吨,废矿物油空桶0.935 | 经现场称重,该厂共有废矿物油10.405吨,废矿物油空桶0.935 |
吨,废机油格0.53吨。该地下加工厂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 吨,废机油格0.53吨。该地下加工厂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
非法处置危险废物。 | 非法处置危险废物。 |
【处理结果】 | 【处理结果】 |
(一)该厂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依 | (一)该厂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依 |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的 |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的 |
规定,执法人员立即对该非法加工厂进行查封,当场责令涉案 | 规定,执法人员立即对该非法加工厂进行查封,当场责令涉案 |
人员立即停止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 | 人员立即停止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 |
动的环境违法行为,并查扣危险废物近12吨,扣押涉案车辆2台。 | 动的环境违法行为,并查扣危险废物近12吨,扣押涉案车辆2台。 |
(二)该厂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符合《最高人民 | (二)该厂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符合《最高人民 |
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 | 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 |
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 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
涉嫌环境污染犯罪,2名涉案人员被移送公安机关。 | 涉嫌环境污染犯罪,2名涉案人员被移送公安机关。 |
(2)非法收集危险废物案 | (2)非法收集危险废物案 |
【案情简介】 | 【案情简介】 |
2022年6月24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坪山管理局执法人员接 | 2022年6月24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坪山管理局执法人员接 |
到举报,位于深圳市坪山区碧岭街道石夹路11-1号仓库内存有 | 到举报,位于深圳市坪山区碧岭街道石夹路11-1号仓库内存有 |
危险废物。经现场核查,该仓库内物品所属人为段某,现场存 | 危险废物。经现场核查,该仓库内物品所属人为段某,现场存 |
放有废弃电路板0.6吨,经鉴定,该废弃电路板属于危险废物。 | 放有废弃电路板0.6吨,经鉴定,该废弃电路板属于危险废物。 |
段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收集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 段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收集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
【处理结果】 | 【处理结果】 |
(一)段某无许可证从事收集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的规 |
定,执法人员现场对涉案物品进行查封。 |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第一百二十条第四项规定,段某无许可证从事收集危险废物经 |
营活动,符合移送行政拘留情形,2022年7月27日,坪山管理局 |
依法将案件移送至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坪山公安分局于202 |
2年8月9日对段某彪作出拘留十日的处罚决定。 |
(三)段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 |
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 |
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 |
定,将受到14万元罚款处罚。 |
(3)使用“COD去除剂”篡改、伪造在线监测数据案 |
【案情简介】 |
2022年7月15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执法人员对 |
深圳市某电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二级反应池旁 |
设有标有“COD去除剂”的白色胶桶和无标签的白色胶桶各1个, |
桶内均装有白色液体,均有管道通过三通管分别连通废水处理 |
设施的二级反应池和清水池。该单位仓库内存有标有“COD去除 |
剂”的白色固体2包,每包重25公斤。经检测,该单位二级沉淀 |
池、清水蓄水池、“COD去除剂”桶、无标签桶及仓库内标有 |
“COD去除剂”白色固体均存在浓度较高的氯酸钠,二级沉淀池、 |
清水蓄水池的CODCr为ND(低于方法检出值),废水总排口CODCr |
值较低。由于氯酸根在常温、非酸性废水中可稳定存在,不能 |
去除废水中的COD物质,但在监测分析COD浓度时,在高温、酸 |
性条件下,氯酸根与水中有机物发生氧化还原反应,会干扰COD |
的检测值偏低,甚至低于方法检出限。经核定,该单位废水处 |
理设施中检出的氯酸钠系人为添加,该单位使用COD掩蔽剂(氯 |
酸钠)干扰水质监测结果(包括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 |
【处理结果】 |
(一)2022年7月22日,宝安管理局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生 |
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单位标 |
有“COD去除剂”的白色胶桶、无标签的白色胶桶及两包标有 |
“COD去除剂”的白色固体予以查封。 |
(二)该单位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 |
八十六条污染环境罪的规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 |
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入罪标准,宝安管理局于2022年8月8日将 |
本案移送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审查。目前,公安机关已经立 |
案侦查。 |
(三)该单位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 |
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 |
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将受到20万元 |
罚款处罚。 |
七、上海市生态环境执法新《固废法》典型案例 |
(1)某企业跨省转移利用固体废物未报备案 |
【基本案情】 |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在专项执法中发现,
A企业将其在机械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废钢灰,委托同区
B企业收集处理,B企业再将废钢灰通过陆路运至湖南C企业综合
利用。经调查,B企业将固废废钢灰由上海转运至湖南利用的行
为未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处理情况】 |
B企业将固体废物转移出上海市进行利用,未报上海市生态 |
环境局备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 |
境防治法》的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依 |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 |
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的规定,责令B企业立即改正,处罚 |
款人民币10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
A企业因未履行产废单位相应污染环境防治责任的行为另案 |
处理。 |
【案件启示】 |
“跨省”和“双核实”莫忽视 |
通过高压执法、普法,企业已对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手续 |
流程较为熟悉,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三步骤”,缺一不可:一 |
是向危废移出地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是获得接受 |
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同意、相关涉及地区(例如运输途经地)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同意;三是上述手续 |
申请全部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转移。 |
新《固废法》的修订实施,对企业的工业固废也提出了相 |
应要求:一是产废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 |
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实 |
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二是跨省转移固体废物进行 |
贮存、处置的,须经移出地相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三是 |
跨省转移固体废物进行利用的,须报移出地相关生态环境主管 |
部门备案。 |
产废单位作为工业固废的产生源头,必须明确掌握工业固 |
废从产生贮存、中段运输到末端处置的全部情况,对上述过程 |
中涉及的所有单位进行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的审核,通过“双 |
核实”和必要的实地查看,确保固废合法依规的“闭环”处理。 |
(2)某公司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案 |
【基本案情】 |
2021年4月29日,金山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特种集装 |
箱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将生产产生的废油漆和废油漆 |
桶存放于厂区北侧空地的箱式汽车内,箱式汽车内外部均未设 |
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箱式汽车作为危险废物贮存场所不符合 |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规定的“危 |
险废物贮存设施的选址与设计原则”。经查实,该公司存在未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的违法行 |
为。 |
【处理情况】 |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第七十九条的规定,金山区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 |
和第二款的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0 |
万元。 |
【案件启示】 |
“识别标志”和“贮存规范”不能忘 |
本案中,涉事企业存在两个违法行为:一是未按标准贮存 |
危险废物,二是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
根据新《固废法》规定,危险废物的贮存必须满足国家环 |
境保护标准,确保落实防风、防雨、防晒、防渗漏等防护要求, |
工业固废的贮存做到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三防”。 |
该企业“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区生 |
态环境部门依据本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 |
有关规定,认定该行为属于“首次被发现”,且及时改正,免 |
于处罚。 |
(3)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案 |
【基本案情】 |
嘉定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检查发现,D公司将沾 |
染废切削液的铁刨花堆放在无液体导流槽、收集槽的简易雨棚 |
内,时逢台风大雨,导致铁刨花上的废切削液扬散、流失进入 |
雨水沟,最终进入厂区外东北侧沟塘内。区环境监测站对D公司 |
厂内雨水沟、厂外雨水沟内液体采样分析,证实雨水沟内的水 |
质样品含该公司废切削液成分。直至执法人员到达现场指出, |
该公司都未按照企业应急预案管理中的措施要求,收集雨水沟、 |
场地溢流的废切削液。 |
【处理情况】 |
D公司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的行 |
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 |
九条的规定。经核算,涉案危险废物所需处置费用不足20万元, |
同时鉴于该违法行为无法核定违法所得,区生态环境局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
第一款(十)项、第二款的规定,处罚款人民币60万元。 |
【案件启示】 |
“防范意识”和“应急能力”需升级 |
本案中,涉事企业主要缺乏三种生态环境意识:一是安全 |
贮存危废的意识,二是遇到恶劣天气的警觉意识,三是发生意 |
外事件的应急意识。 |
首先,企业“将沾染废切削液的铁刨花堆放在无液体导流 |
槽、收集槽的简易雨棚内”,就是未做到危险废物的安全贮存, |
埋下环境安全隐患。 |
其次,明知危废贮存不规范,存在流失危险废物的风险, |
但该企业安全意识仍未上弦,遇到恶劣天气未想到“废切削液 |
流入外环境”的可能性,不关注,不警觉。 |
最后,“铁刨花上的废切削液流失进入雨水沟最终进入厂 |
区外东北侧沟塘”,已造成一定程度的环境污染,企业应按照 |
应急预案启动应急机制,及时遏止污染的影响。 |
(4)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案 |
【基本案情】 |
闵行区生态环境局接群众投诉反映辖区内某区域下水道有 |
刺鼻气味。经区执法大队现场调查和区环境监测站现场采样分 |
析,发现该区域雨水明渠和与之相通流向河道的雨水井内水质 |
样品中COD、有机物等浓度严重超标,并在空气中检出甲苯和二 |
甲苯等有害物质。经查实,当事人李某租借该区域的两个车间, |
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从事废油、实验室有 |
机废液(来自于E公司)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和处置,事发 |
当日李某将两个破损吨桶内的废液全部倒入车间内的雨水管道, |
最终排入外环境。经鉴定机构评估,本次污染事件所造成的生 |
态环境损害达980余万元。 |
【处理情况】 |
李某的行为违反了新《固废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根据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 |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李某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区生态环 |
境局依法将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E公司负责人赵某被依法批准 |
逮捕。针对此次污染事件造成的环境损失,属地人民政府也已 |
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
【案件启示】 |
“非法委托”和“非法收集”都有责 |
新《固废法》第一次在危废领域对“四类人”(法定代表 |
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加上 |
了生态环境安全的紧箍咒,对涉及“无证委托”、“无证或未 |
按证收集、贮存、利用、处置”、“造成固废污染环境事故” |
的“四类人”,规定了相应的“罚款双罚制”(罚企业也罚个 |
人)和“拘留惩戒制”(对个人)。 |
本案的调处中,通过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的两个“第一 |
时间”,突显了生态环境执法的“联动性”和“专业性”。一 |
是第一时间联系了公安机关开展联合调查,及时确定了违法当 |
事人和产废源头,并采取多种手段查证,固定了相关证据,为 |
案件的调处侦办夯实基础。二是第一时间委托第三方专业鉴定 |
机构进行评估,确定了具体的污染环境后果,为后续开展的生 |
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做好充足准备。 |
(5)擅自倾倒危险废物案 |
【基本案情】 |
2021年1月6日,松江区生态环境局接到举报称某公司在其 |
围墙外侧私自填埋存有废硅油渣及废导热油清洗液的铁桶。为 |
避免打草惊蛇,执法人员在未惊动企业的情况下,先行组织现 |
场踏勘,确认填埋点位。当时现场已覆土种植绿化,外观无异 |
常。随后,区生态环境局、属地镇政府联系危废资质企业准备 |
应急预案和装备物资后,于1月11日进行开挖。执法人员全程拍 |
摄视频记录,并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行政经理、车间主任、 |
锅炉工等相关人员展开调查询问。区监测站同时对该区域地下 |
水和土壤进行采样监测。污染区土壤、废油等危废转运至专业 |
危废处置企业称重、封存。 |
经调查核实,该公司2018年年底将清洗导热油炉管道产生 |
的含油废水装在桶内,填埋于公司围墙外侧坑内。根据环评、 |
笔录和检测报告,废导热油属于危险废弃物,危废类别为HW09, |
废物代码为900-007-09。 |
【处理情况】 |
松江区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3月将该涉嫌污染环境罪案件移 |
交公安部门,同时会同区检察院与企业磋商,最终达成生态环 |
境赔偿协议,由该公司支付生态赔偿金20余万元。 |
【案件启示】 |
“逃避监管”和“污染环境”必受罚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 |
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通过暗管、渗井、渗 |
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 |
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危险废物 |
属于“有毒物质”)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因污染环境和破坏 |
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 |
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
新《固废法》规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给国家 |
造成重大损失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 |
的部门、机构组织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单位和其他生 |
产经营者进行磋商,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磋商未达成一 |
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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