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至2022年盘锦市职工高额补充医疗保险承办机构竞争性磋商成交结果公告( 第 2 轮 )
发布时间:2020-07-02 09:49信息来源:原文链接地址
2020至2022年盘锦市职工高额补充医疗保险承办机构
成交公告
1、项目名称:2020至2022年盘锦市职工高额补充医疗保险承办机构
2、项目编号:LPJC2020040001_2
3、财政编码:PJZC20200400215
4、采购结果:
中标单位:
包号 | 结果类型 | 确定原因 | 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 | 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企业类型 | 中标(成交)供应商地址 | 中标(成交) 金额(元) |
01 | 成交公告 | 排名第一 |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 | - | 盘锦市兴隆台区兴隆台街109号3-4楼 | 33,100,000.00 |
5、评审专家名单(不含采购人代表):
张连凯、江滨、郑伟国、熊亚杰
6、保证金退还时间: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自动退还保证金。
7、本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将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布中标(成交)通知书。
8、采购人名称及联系方式
采购人:盘锦市医疗保障局
地址:盘锦市辽东湾新区行政中心D座1段2楼
项目联系人:邢大勇
联系电话:18304277799
9、集中采购机构名称及联系方式
集中采购机构: 盘锦市公共采购交易中心(盘锦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地址:盘锦市大洼区东华路77号
项目联系人:张鹤腾
联系电话:0427-8650081
附件:
01包中标产品清单
序号 | 名称 | 型号和规格 | 数量 | 单位 | 单价(元) |
1 | 2020至2022年盘锦市职工高额补充医疗保险承办机构 | - | 1 | 项 | 33100000.0000 |
2 | 2020至2022年盘锦市职工高额补充医疗保险承办机构 | - | 1 | 项 | 33100000.0000 |
需求响应表 | ||||
招标要求 | 投标响应 | |||
商品名称 | 招标需求 | 响应需求* | 偏离* | 偏离说明 |
2020至2022年盘锦市职工高额补充医疗保险承办机构 | 一、 项目基本情况 盘锦市职工高额补充医疗保险(下称高额保险)参保人数约33.1万人。本次招标具有保险经营资格以及履行医疗保险承保、理赔及其他服务能力的国内商业保险公司。 为不影响疫情防控期间职工大额保险相关工作,商业保险机构将延续执行2019年城镇职工高额保险合同。招投标完成次月起,据实结算后,由新中标商业保险机构承接职工大额保险业务。 履约期限:招投标完成次月起,据实结算后至2020年12月31日。如服务内容不发生改变,经供需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合同,但续签期限不可超过两年。 履约地点:盘锦市行政区域内采购人指定地点。 付款方式:本年度高额补充保险费据实结算后的金额,作为本项目合同金额拨付给中标供应商。 招投标完成次月起据实结算后,供方凭税务部门验印的发票(复印件2份、加盖采购人财务专用章)及《政府采购集中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单》、政府采购合同到盘锦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办理付款审核手续后,由盘锦市财政局国库科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向中标人拨付合同金额的50%; 9月20日前,经需方验收合格,供方凭税务部门验印的发票(复印件2份、加盖采购人财务专用章)及《政府采购集中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单》、政府采购合同到 盘锦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办理付款审核手续后,由 盘锦市财政局国库科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向中标人拨付合同金额的25%; 12月20日前,经需方验收合格,供方凭税务部门验印的发票(复印件2份、加盖采购人财务专用章)及《政府采购集中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单》、政府采购合同到 盘锦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办理付款审核手续后,由 盘锦市财政局国库科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将合同金额未拨付部分一次性划拨给中标人。 二、保险费 职工高额补充医疗保险的保费按每人每年100元缴纳。以用人单位形式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高额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各担50%(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由同级财政和参保人各负担50%);以灵活就业人员形式参保的,高额保险费由参保人全额负担。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月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和缴费标准一次性缴足12个月的职工高额补充医疗保险的保费后,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从当月起即可享受职工高额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因破产、关闭或其他原因终止的,凡是已经为退休人员缴足平均预期寿命10年(退养、退职人员15年)医疗保险费的,应同时一次性为退休人员(退养、退职)缴足l0年(15年)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承担的高额补充医疗保险的保费。凡是一次性领取安置费的破产企业职工中没有再就业的、改制企业中“买断工龄”人员中没有再就业的以及领取失业救济金期满的失业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应参加高额补充医疗保险,每人每年缴纳100元。经批准缓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期间,参保人员可继续享受高额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不按规定缴纳高额补充医疗保险费用的,其待遇停止。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全部由个人缴纳。大额保险的缴费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三、保障范围 适用于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退休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均应同时参加大额保险。 参保人员当年一次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必须建立结算点。将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按照使用时间顺序累计达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时,设定为结算点,结算点以前的应由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给予分段报销;结算点以后符合大额保险范围的医疗费用,按规定范围和比例给予补助。 四、赔付标准 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年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时,由承办机构按90%予以赔付,最高给付限额45万元。 转外地就医的医疗费由承办机构按90%予以赔付,最高给付限额45万元。未经批准转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自负。 五、运营管理 商业保险机构的运营管理为自负盈亏。 因医保政策调整或非政策性原因造成当年高额保险基金收支缺口,由商业保险机构承担。 六、其他具体要求 投标人需建立高额补充医疗保险内部专职管理部分,并明确部门职责、管理流程及上级公司部门配备;需配备具有一定数量和经验的专职工作人员,其工作人员要有一定的学历、核保核赔、医学专业等。 投标人需具有较好的与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对接能力和专业的医疗保险服务能力;配备完善的经办服务网络和专业医疗巡查检查队伍;具有健全的廉政保证措施。 投标人对其承办的大额保险业务能进行跟踪查询、询问、监督、评估,主要涉及高额保险的重点难点的分析,业务流程设计、项目实施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理赔工作,并能垫付资金,配合医保部门做好异地核查、监管及数据共享工作。 投标人30天时间完成网络搭建,60天系统接口完成系统对接,信息系统能够正式使用。系统具备信息采集与变更、支付、结算、信息查询、统计分析等功能,同时具有医疗费用审核功能系统。 投标人对参保对象进行政策宣传,使参保对象和医疗机构能及时了解相关业务政策,要对参保对象进行满意度调查,形成有关工作建议;设立服务热线电话,能够解答参保人咨询,受理投诉,建立投诉处理及应急处置机制等。 | 一、 项目基本情况 盘锦市职工高额补充医疗保险(下称高额保险)参保人数约33.1万人。我公司符合本次招标具有保险经营资格以及履行医疗保险承保、理赔及其他服务能力的国内商业保险公司相关要求。 为不影响疫情防控期间职工大额保险相关工作,我公司将延续执行2019年城镇职工高额保险合同。招投标完成次月起,据实结算后,由新中标商业保险机构承接职工大额保险业务。 履约期限:招投标完成次月起,据实结算后至2020年12月31日。如服务内容不发生改变,经供需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合同,但续签期限不可超过两年。 履约地点:盘锦市行政区域内采购人指定地点。 付款方式:本年度高额补充保险费据实结算后的金额,作为本项目合同金额拨付给中标供应商。 招投标完成次月起据实结算后,我公司将凭税务部门验印的发票(复印件2份、加盖采购人财务专用章)及《政府采购集中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单》、政府采购合同到盘锦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办理付款审核手续后,由盘锦市财政局国库科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向中标人拨付合同金额的50%; 9月20日前,经需方验收合格,我公司凭税务部门验印的发票(复印件2份、加盖采购人财务专用章)及《政府采购集中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单》、政府采购合同到 盘锦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办理付款审核手续后,由 盘锦市财政局国库科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向中标人拨付合同金额的25%; 12月20日前,经需方验收合格,我公司凭税务部门验印的发票(复印件2份、加盖采购人财务专用章)及《政府采购集中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单》、政府采购合同到 盘锦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办理付款审核手续后,由 盘锦市财政局国库科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将合同金额未拨付部分一次性划拨给中标人。 二、保险费 职工高额补充医疗保险的保费按每人每年100元缴纳。以用人单位形式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高额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各担50%(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由同级财政和参保人各负担50%);以灵活就业人员形式参保的,高额保险费由参保人全额负担。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月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和缴费标准一次性缴足12个月的职工高额补充医疗保险的保费后,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从当月起即可享受职工高额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因破产、关闭或其他原因终止的,凡是已经为退休人员缴足平均预期寿命10年(退养、退职人员15年)医疗保险费的,应同时一次性为退休人员(退养、退职)缴足l0年(15年)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承担的高额补充医疗保险的保费。凡是一次性领取安置费的破产企业职工中没有再就业的、改制企业中买断工龄人员中没有再就业的以及领取失业救济金期满的失业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应参加高额补充医疗保险,每人每年缴纳100元。经批准缓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期间,参保人员可继续享受高额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不按规定缴纳高额补充医疗保险费用的,其待遇停止。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全部由个人缴纳。大额保险的缴费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三、保障范围 适用于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退休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均应同时参加大额保险。 参保人员当年一次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必须建立结算点。将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按照使用时间顺序累计达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时,设定为结算点,结算点以前的应由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给予分段报销;结算点以后符合大额保险范围的医疗费用,按规定范围和比例给予补助。 四、赔付标准 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年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时,由承办机构按90%予以赔付,最高给付限额45万元。 转外地就医的医疗费由承办机构按90%予以赔付,最高给付限额45万元。未经批准转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自负。 五、运营管理 我公司的运营管理为自负盈亏。因医保政策调整或非政策性原因造成当年高额保险基金收支缺口,由我公司承担。 六、其他具体要求 我公司已建立高额补充医疗保险内部专职管理部分,并明确部门职责、管理流程及上级公司部门配备;需配备具有一定数量和经验的专职工作人员,其工作人员要有一定的学历、核保核赔、医学专业等。 我公司具有较好的与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对接能力和专业的医疗保险服务能力;配备完善的经办服务网络和专业医疗巡查检查队伍;具有健全的廉政保证措施。 我公司对承办的大额保险业务能进行跟踪查询、询问、监督、评估,主要涉及高额保险的重点难点的分析,业务流程设计、项目实施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理赔工作,并能垫付资金,配合医保部门做好异地核查、监管及数据共享工作。 投标人已完成网络搭建,完成了系统对接,信息系统已经能够正式使用。系统具备信息采集与变更、支付、结算、信息查询、统计分析等功能,同时具有医疗费用审核功能系统。 我公司将以宣传折页、咨询电话、宣传板、巡查检查现场宣传等多种方式对参保对象进行政策宣传,使参保对象和医疗机构能及时了解相关业务政策,要对参保对象进行满意度调查,形成有关工作建议;设立服务热线电话,能够解答参保人咨询,受理投诉,建立投诉处理及应急处置机制等。 | 无偏离 | |
2020至2022年盘锦市职工高额补充医疗保险承办机构 | 一、 项目基本情况 盘锦市职工高额补充医疗保险(下称高额保险)参保人数约33.1万人。本次招标具有保险经营资格以及履行医疗保险承保、理赔及其他服务能力的国内商业保险公司。 为不影响疫情防控期间职工大额保险相关工作,商业保险机构将延续执行2019年城镇职工高额保险合同。招投标完成次月起,据实结算后,由新中标商业保险机构承接职工大额保险业务。 履约期限:招投标完成次月起,据实结算后至2020年12月31日。如服务内容不发生改变,经供需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合同,但续签期限不可超过两年。 履约地点:盘锦市行政区域内采购人指定地点。 付款方式:本年度高额补充保险费据实结算后的金额,作为本项目合同金额拨付给中标供应商。 招投标完成次月起据实结算后,供方凭税务部门验印的发票(复印件2份、加盖采购人财务专用章)及《政府采购集中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单》、政府采购合同到盘锦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办理付款审核手续后,由盘锦市财政局国库科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向中标人拨付合同金额的50%; 9月20日前,经需方验收合格,供方凭税务部门验印的发票(复印件2份、加盖采购人财务专用章)及《政府采购集中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单》、政府采购合同到 盘锦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办理付款审核手续后,由 盘锦市财政局国库科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向中标人拨付合同金额的25%; 12月20日前,经需方验收合格,供方凭税务部门验印的发票(复印件2份、加盖采购人财务专用章)及《政府采购集中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单》、政府采购合同到 盘锦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办理付款审核手续后,由 盘锦市财政局国库科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将合同金额未拨付部分一次性划拨给中标人。 二、保险费 职工高额补充医疗保险的保费按每人每年100元缴纳。以用人单位形式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高额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各担50%(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由同级财政和参保人各负担50%);以灵活就业人员形式参保的,高额保险费由参保人全额负担。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月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和缴费标准一次性缴足12个月的职工高额补充医疗保险的保费后,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从当月起即可享受职工高额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因破产、关闭或其他原因终止的,凡是已经为退休人员缴足平均预期寿命10年(退养、退职人员15年)医疗保险费的,应同时一次性为退休人员(退养、退职)缴足l0年(15年)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承担的高额补充医疗保险的保费。凡是一次性领取安置费的破产企业职工中没有再就业的、改制企业中“买断工龄”人员中没有再就业的以及领取失业救济金期满的失业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应参加高额补充医疗保险,每人每年缴纳100元。经批准缓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期间,参保人员可继续享受高额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不按规定缴纳高额补充医疗保险费用的,其待遇停止。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全部由个人缴纳。大额保险的缴费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三、保障范围 适用于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退休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均应同时参加大额保险。 参保人员当年一次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必须建立结算点。将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按照使用时间顺序累计达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时,设定为结算点,结算点以前的应由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给予分段报销;结算点以后符合大额保险范围的医疗费用,按规定范围和比例给予补助。 四、赔付标准 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年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时,由承办机构按90%予以赔付,最高给付限额45万元。 转外地就医的医疗费由承办机构按90%予以赔付,最高给付限额45万元。未经批准转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自负。 五、运营管理 商业保险机构的运营管理为自负盈亏。 因医保政策调整或非政策性原因造成当年高额保险基金收支缺口,由商业保险机构承担。 六、其他具体要求 投标人需建立高额补充医疗保险内部专职管理部分,并明确部门职责、管理流程及上级公司部门配备;需配备具有一定数量和经验的专职工作人员,其工作人员要有一定的学历、核保核赔、医学专业等。 投标人需具有较好的与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对接能力和专业的医疗保险服务能力;配备完善的经办服务网络和专业医疗巡查检查队伍;具有健全的廉政保证措施。 投标人对其承办的大额保险业务能进行跟踪查询、询问、监督、评估,主要涉及高额保险的重点难点的分析,业务流程设计、项目实施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理赔工作,并能垫付资金,配合医保部门做好异地核查、监管及数据共享工作。 投标人30天时间完成网络搭建,60天系统接口完成系统对接,信息系统能够正式使用。系统具备信息采集与变更、支付、结算、信息查询、统计分析等功能,同时具有医疗费用审核功能系统。 投标人对参保对象进行政策宣传,使参保对象和医疗机构能及时了解相关业务政策,要对参保对象进行满意度调查,形成有关工作建议;设立服务热线电话,能够解答参保人咨询,受理投诉,建立投诉处理及应急处置机制等。 | 一、 项目基本情况 盘锦市职工高额补充医疗保险(下称高额保险)参保人数约33.1万人。我公司符合本次招标具有保险经营资格以及履行医疗保险承保、理赔及其他服务能力的国内商业保险公司相关要求。 为不影响疫情防控期间职工大额保险相关工作,我公司将延续执行2019年城镇职工高额保险合同。招投标完成次月起,据实结算后,由新中标商业保险机构承接职工大额保险业务。 履约期限:招投标完成次月起,据实结算后至2020年12月31日。如服务内容不发生改变,经供需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合同,但续签期限不可超过两年。 履约地点:盘锦市行政区域内采购人指定地点。 付款方式:本年度高额补充保险费据实结算后的金额,作为本项目合同金额拨付给中标供应商。 招投标完成次月起据实结算后,我公司将凭税务部门验印的发票(复印件2份、加盖采购人财务专用章)及《政府采购集中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单》、政府采购合同到盘锦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办理付款审核手续后,由盘锦市财政局国库科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向中标人拨付合同金额的50%; 9月20日前,经需方验收合格,我公司凭税务部门验印的发票(复印件2份、加盖采购人财务专用章)及《政府采购集中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单》、政府采购合同到 盘锦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办理付款审核手续后,由 盘锦市财政局国库科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向中标人拨付合同金额的25%; 12月20日前,经需方验收合格,我公司凭税务部门验印的发票(复印件2份、加盖采购人财务专用章)及《政府采购集中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单》、政府采购合同到 盘锦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办理付款审核手续后,由 盘锦市财政局国库科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将合同金额未拨付部分一次性划拨给中标人。 二、保险费 职工高额补充医疗保险的保费按每人每年100元缴纳。以用人单位形式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高额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各担50%(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由同级财政和参保人各负担50%);以灵活就业人员形式参保的,高额保险费由参保人全额负担。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月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和缴费标准一次性缴足12个月的职工高额补充医疗保险的保费后,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从当月起即可享受职工高额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因破产、关闭或其他原因终止的,凡是已经为退休人员缴足平均预期寿命10年(退养、退职人员15年)医疗保险费的,应同时一次性为退休人员(退养、退职)缴足l0年(15年)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承担的高额补充医疗保险的保费。凡是一次性领取安置费的破产企业职工中没有再就业的、改制企业中买断工龄人员中没有再就业的以及领取失业救济金期满的失业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应参加高额补充医疗保险,每人每年缴纳100元。经批准缓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期间,参保人员可继续享受高额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不按规定缴纳高额补充医疗保险费用的,其待遇停止。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全部由个人缴纳。大额保险的缴费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三、保障范围 适用于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退休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均应同时参加大额保险。 参保人员当年一次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必须建立结算点。将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按照使用时间顺序累计达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时,设定为结算点,结算点以前的应由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给予分段报销;结算点以后符合大额保险范围的医疗费用,按规定范围和比例给予补助。 四、赔付标准 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年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时,由承办机构按90%予以赔付,最高给付限额45万元。 转外地就医的医疗费由承办机构按90%予以赔付,最高给付限额45万元。未经批准转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自负。 五、运营管理 我公司的运营管理为自负盈亏。因医保政策调整或非政策性原因造成当年高额保险基金收支缺口,由我公司承担。 六、其他具体要求 我公司已建立高额补充医疗保险内部专职管理部分,并明确部门职责、管理流程及上级公司部门配备;需配备具有一定数量和经验的专职工作人员,其工作人员要有一定的学历、核保核赔、医学专业等。 我公司具有较好的与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对接能力和专业的医疗保险服务能力;配备完善的经办服务网络和专业医疗巡查检查队伍;具有健全的廉政保证措施。 我公司对承办的大额保险业务能进行跟踪查询、询问、监督、评估,主要涉及高额保险的重点难点的分析,业务流程设计、项目实施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理赔工作,并能垫付资金,配合医保部门做好异地核查、监管及数据共享工作。 投标人已完成网络搭建,完成了系统对接,信息系统已经能够正式使用。系统具备信息采集与变更、支付、结算、信息查询、统计分析等功能,同时具有医疗费用审核功能系统。 我公司将以宣传折页、咨询电话、宣传板、巡查检查现场宣传等多种方式对参保对象进行政策宣传,使参保对象和医疗机构能及时了解相关业务政策,要对参保对象进行满意度调查,形成有关工作建议;设立服务热线电话,能够解答参保人咨询,受理投诉,建立投诉处理及应急处置机制等。 | 无偏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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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