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云南省妇幼保健院将于近期开展劳务派遣服务项目采购工作,为充分了解服务、市场及价格等情况,保证采购工作公正、公平、公开顺利开展,现拟对此项目进行采购咨询,有意者请携带有关材料前来我院沟通洽谈。
一、医院基本情况概述
云南省妇幼保健院(云南省妇女儿童医院)是省卫生健康委直属非营利性公益性三级甲等妇幼保健院,妇女儿童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专科公立医院,是全省妇幼健康业务技术指导中心,为妇女儿童全生命周期提供保健、诊疗一体化精细服务。医院编制床位100张,职工361人,现有劳务派遣人员187人。
云南省妇幼保健院(云南省妇女儿童医院)新院建设项目于2022年12月开工建设,预计于2025年底竣工验收,新院共规划设置床位1100张。
二、咨询服务内容(见附件)
三、供应商资质要求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咨询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四、其他要求
咨询会议现场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一正一副),并按顺序自行装订成册,我院将留存备用。
(一)资质证照;
(二)公司简介、项目方案、项目报价、本地服务情况、相关服务业绩等,咨询会可以提供视频、图片或其它资料,以便医院更好地了解该服务;
(三)本公告附件及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报名材料
报名须填写报名表和参会回执(见附件),送至省妇幼保健院设备资产管理科或扫描后发送至设备资产管理科邮箱,报名后方可参加咨询。
报名起止时间:自公示发布之日起自2024年3月7日中午12:00。
六、咨询会时间及地点
(一)咨询会时间:2024年3月8日9:00—12:00
(二)咨询会地点:昆明市五华区鼓楼路86号5楼会议室
七、联系事项
联系人:蔡老师、赵老师、茹老师
联系电话:0871-65116355,0871-65810533
传 真:0871-65185565
邮 箱:ynsmchszk@163.com
办公地址:昆明市鼓楼路200号云南省妇幼保健院设备资产管理科
附件:1.云南省妇幼保健院供应商报名表
2.参会回执
云南省妇幼保健院
2024年2月23日


云南省妇幼保健院劳务派遣服务采购项目咨询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云南省妇幼保健院劳务派遣服务采购项目
二、合作需求
(一)劳务派遣合同期限及续签条件
合同服务期三年,每年年末由院方组织对合作方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为分合格和不合格,考核方案由院方拟定,经与合作方确认后进行考核。合同服务期内,如当年考核合格,继续履行下一年合同,如考核不合格,院方有权终止服务合同。
(二)被派遣人员的数量、条件及提供劳务的方式
1.院方与合作方建立劳务派遣关系,根据院方需求,合作方提供符合条件的被派遣人员供医院择优使用并从事有关工作,合作方与被派遣到院方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被派遣人员)签订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承担对被派遣人员的用人单位义务。
2.被派遣人员数按当月实有发生数计算。
3.被派遣人员对应的工作岗位,由院方进行确认后,合作方与被派遣人员签订合同时进行明确。
(三)服务需求
合作方根据院方人员情况进行管理和服务,有完整清晰的流程和信息系统,管理和服务工作包含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1.合作方根据院方工作需求,配合完成符合岗位条件人员招聘录用。
2.入离职服务。办理新进人员录用、劳动合同登记签订手续、通知员工办理离职手续、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计算相关经济补偿标准。
3.社会保险和公积金服务。依法为被派遣人员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参保手续,按时、足额代缴社会保险费、公积金,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公积金增减员、转移及有关待遇申报手续;负责被派遣人员的工伤事故处理、鉴定和待遇报销等事宜。
4.根据院方需要,代发人员工资。
5.为被派遣人员提供政策解答、业务办理指导;为院方提供劳动法律支持,提供人事政策、法规咨询,对劳动争议及事件,提供解决的应对方案和结论,负责处理被派遣人员提出的劳动仲裁、诉讼等事宜。
6.被派遣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合作方有完整、保密规范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规章和流程,依法依规办理被派遣人员人事档案转递,指导被派遣人员办理档案转入、转出手续。对被派遣人员在院工作期间产生的归档材料进行及时归档并整理;提供被派遣人员人事档案利用,进行档案查阅、复印、摘抄等利用,出具相应档案材料证明。
7.配合完成被派遣人员职称申报、岗位聘用、年度考核等工作。
8.对被派遣人员给院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积极协助院方对被派遣人员进行索赔。
9.办理被派遣人员退休相关事宜。
10.被派遣人员工作期间若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院方经查实情况后退回合作方,由合作方处理善后事宜,院方不承担相关法律和经济等责任。
(1)在工作时间内从事非院方安排的工作的;
(2)因操作失误造成事故或纠纷的;
(3)合同期内违反劳动纪律三次以上的;
(4)违反工作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严重损坏的;
(5)根据院方岗位要求,考核不合格,经培训仍不能胜任院方安排的工作的;
(6)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院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7)服务态度差、工作质量不高或效率低下,有损院方或病人利益;
(8)合同期内出现两次投诉的;
(9)工作满两年,未能通过本岗位国家执业资格考试的;
(10)因政策变化或医院经营管理调整等导致岗位减少或取消的;
(1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规章制度的。
11.配备专职工作人员1名负责院方一切沟通事务,负责协调和解决被派遣人员的需求。
三、其他要求
(一)双方可就合同事宜进行协商,在双方认可的情况下,可对合同内容根据院方的需求进行调整和更改;
(二)合作方需提供包括但不限于详细完整的被派遣人员不同劳务派遣公司间劳动关系、社保转移等接续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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