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包河区BH202229地块工程质量检测
金额
-
项目地址
安徽省
发布时间
2023/02/24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招标文件—服务类
包河区 BH202229 地块工程质量检测招标
2023BBBBZ00030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人: 合肥市包河区城市更新建设有限公司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合 肥 包 河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有 限 公 司
(盖单位章)
日 期: 2023 年 2 月 24 日
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招标文件—服务类
目 录
目 录........................................................................................................................................................1
第一章 招标公告................................................................................................................................... 1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5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
附录 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14
附录 2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15
附录 3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16
附录 4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负责人最低要求)......................................................................17
附录 5 资格审查条件(其他主要人员最低要求)..................................................................18
附录 6 资格审查条件(其他要求)..........................................................................................18
第三章 评标办法................................................................................................................................. 38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57
第五章 委托人要求............................................................................................................................. 77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85
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招标文件—服务类
第一章 招标公告
包河区 BH202229 地块工程质量检测招标公告(电子招标投标)
招标条件
1.1 项目名称:合肥市包河区卫岗王卫片区城市更新工程
1.2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包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3 批文名称及编号:2205-340111-04-01-279669、合肥市包河区卫岗王卫片区城市更新项 目
1.4 招标人:合肥市包河区城市更新建设有限公司
1.5 项目业主:合肥市包河区城市更新建设有限公司
1.6 资金来源:自筹
1.7 项目出资比例:100%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招标项目名称:包河区 BH202229 地块工程质量检测
2.2 招标项目编号:2023BBBBZ00030
2.3 标段划分: 本项目共一个标段
2.4 招标项目标段编号:2023BBBBZ00030
2.5 招标项目地点:合肥市包河区
2.6 招标项目规模:包河区 BH202229 地块位于包河区桐城南路与平天湖路交口东北角,占地面积约 46.68 亩,总建筑面积约 12.4 万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约 8.7 万平方米,地下 建筑面积约 3.7 万平方米,项目容积率 2.8。工程总投资约 6 亿元。
2.7 合同估算价:260 万元
2.8 招标项目预计进场日期:2023 年 3 月(具体进场时间以招标人通知为准)
2.9 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移交止,建设周期约 30 个月,本招标文件所述建设周期(计划施工工期)仅供投标人参考
2.10 招标范围:自项目开工直至竣工备案移交,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与工程相关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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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验收需要的一切工程检测、检验内容,包含但不限于图纸设计范围内的地基基础检测、基 坑变形观测、主体结构检测、主体沉降观测、室内环境检测、建筑节能保温材料检测、钢结构 检测,电线电缆和开关插座、室外雨污水管道 CCTV 检测、地下排水管线测量、门窗性能检测(含四性检测)、幕墙工程相关检测等工程见证取样检测,工程质量检测。
2.11 项目类别:工程服务
2.12 其他:/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资质要求:投标人须同时具备:
(1)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须同时包括见证取样检测、地 基基础工程检测、钢结构检测、室内环境检测、建筑节能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2)具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3.2 投标人业绩要求:自 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须具 备单个合同中检测费总金额不少于 180 万元的工程第三方检测业绩(施工单位自检业绩不予认 可)。
3.3 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投标人拟委任项目负责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②检测人员岗位证书或试验检测师(或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
3.4 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
3.5 投标人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 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1)开标日前(含当日)6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10 分的;
(2)开标日前(含当日)12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15 分的;
(3)开标日前(含当日)18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20 分的;
(4)开标日前(含当日)24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25 分的。
3.6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7 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个标段投标,但最多允许中标/个标段。3.8 其他要求:/。
4.招标文件的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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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获取时间:2023 年 02 月 25 日 00:00 至 2023 年 03 月 17 日 9:30。
4.2 获取方式:
(1)潜在投标人须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电子服务系统”)查阅招标文件。首次登录须持有与电子服务系统兼容的数字证书,详情参见电子服务系统办事
指南。
(2)潜在投标人查阅招标文件后,如参与投标,则须按本条第 4.1 款规定的招标文件获取 时间内通过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完成投标信息的填写。
(3)招标文件费用支付方式:无需支付。
(4)招标文件获取过程中有任何疑问,请在工作时间(9:00-17:30,节假日休息)拨打 技术支持热线(非项目咨询):4009980000。项目咨询请拨打电话:0551-66220393,66220387。4.3 招标文件价格:每套人民币 0 元整,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 2023 年 03 月 17 日 09 时 30 分,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 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6. 开标时间及地点
6.1 开标时间:2023 年 03 月 17 日 09 时 30 分。
6.2 开标地点:合肥市包河区花园大道与吉林路交口以南滨湖卓越城文华园一期 7 号楼 3 层 1 号开标室。
7.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安徽省•合肥市)、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安 徽省)上发布。
8.联系方式
8.1 招标人
招 标 人:合肥市包河区城市更新建设有限公司
地 址: 合肥市包河区徽州大道 1388 号
邮 编: 2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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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王工
电 话: 0551-63457790
8.2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包河区花园大道与吉林路交口以南滨湖卓越城文华园一期 7 号楼 邮 编:230000
联 系 人:徐工
电 话:0551-66220393、66220387
8.3 电子交易系统
电子交易系统名称: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
电子交易系统电话:4009980000
8.4 电子服务系统
电子服务系统名称: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电子服务系统电话:0551-12345
8.5 招标监督管理机构
招标监督管理机构:合肥市包河区财政局
地 址:包河区花园大道卓越城文化园 7 号楼 4 楼 402 室 电 话: 0551-63357536、63357427
9.其他事项说明
9.1 投标人应合理安排招标文件获取时间,特别是网络速度慢的地区防止在系统关闭前网
络拥堵无法操作。如果因计算机及网络故障造成无法完成招标文件获取,责任自负。
9.2 有任何疑问或问题,请在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12:00,下午 13:30-17:30,
节假日休息)与项目联系人联系。
9.3 本项目实施全流程电子化交易,进行网上招标,投标文件实施云上开标大厅解密,投标
人无需前往开标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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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1.2 | 招标人 | 见招标公告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见招标公告 |
1.1.4 | 招标项目名称 | 见招标公告 |
1.1.5 | 招标项目地点 | 见招标公告 |
1.1.6 | 招标项目规模 | 见招标公告 |
1.1.7 | 招标项目预计进场日期 | 见招标公告 |
1.1.8 | 合同估算价 | 见招标公告 |
1.2.1 | 资金来源 | 见招标公告 |
1.2.2 | 出资比例 | 见招标公告 |
1.2.3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见招标公告 |
1.3.2 | 服务期限 | 见招标公告 |
1.3.3 | 质量要求 | 质量标准:合格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 信誉 | (1)资质要求:见附录 1 (2)业绩要求:见附录 2 (3)信誉要求:见附录 3 (4)项目负责人的资格及业绩要求:见附录 4(5)其他主要人员要求:见附录 5 (6)其他要求:见附录 6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
1.4.3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 关联情形 | / |
1.4.4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 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 | 投标人被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屋建筑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部门因安全生产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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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① 录 | 任事故限制本次招标项目工程所在地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所在地承接新的工程项目且在限制期内 | |
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投标人自行踏勘。 □组织,踏勘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
1.10.2 | 投标人在投标预备会前 提出问题 | 时间:/ |
形式: / |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 料 | /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 件 | 时间: 2023 年 3 月 13 日 17 时 30 分前。 |
形式:相关澄清要求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提交。 | ||
2.2.2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 式 | 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发布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 件澄清 | 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发布澄清文件的,所有潜在投标人在投标 截止时间前有义务在电子服务系统自行查询,无需回复确 认。 |
2.3.1 | 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形 式 | 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发布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 件修改 | 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发布澄清文件的,所有潜在投标人在投标 截止时间前有义务在电子服务系统自行查询,无需回复确 认。 |
3.2.1 |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 | (1)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 □简易计算方法 (2)发票类型: |
① 招标人可根据国家发改委等 44 部门《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
141 号)及其他相关规定增加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情形,但不应与投标人须知正文
规定的情形重复,且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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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 (3)增值税税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注册地不在合肥市行政区域范围(含四县一市)的中 标人,应按照《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 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7 号) 规定,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及时足额预缴增值税。 | ||
3.2.3 | 报价方式 | □总价:___ □单价:___ 费率:___ □定价:___ |
3.2.4 | 最高投标限价 | □无 有,最高投标限价:投标费率不得高于 60%,否则投标 无效。 □有,投标截止时间 15 日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布 |
3.2.5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详见 “第五章 委托人要求” |
3.3.1 | 投标有效期 | 自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120 日 |
3.4.1 | 投标保证金 | 不要求 |
3.4.4 | 其他不予退还投标保证 金的情形 | (1)中标候选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项目资格的。(2)投标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3)经监管部门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情形的。 |
3.4.5 | 特别提醒 | 投标人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 的,如出现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3.4.4 项所列情形 以及招标文件所列其他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的,提供担 保的银行、担保机构将无条件支付招标人保函所列的全部投 标保证金金额,该支付行为视同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
3.4.6 | 投标保证金弄虚作假情 形 | 投标人采用虚假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方式提交投标保 证金的,除依法承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法律责任外,仍 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承担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民事责任,其承担方式为限时足额缴纳招标文件所列全部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在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发出追缴通知后的规定缴纳 时间内不能足额支付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将 依法提起诉讼追缴,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因此发生的诉讼 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均由投标人承担。 |
3.6.1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 方案 | 不允许 □允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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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3.7.1 | 服务方案编制的特殊要 求 | (1)本招标项目重点难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其他:____/_____。 投标人必须在技术文件中重点阐述。 |
3.7.4 | 非加密投标文件递交 | 是否允许使用非加密投标文件作为备份: 不允许□允许 非加密投标文件由投标人自行确定是否递交。 如递交,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开标地点递交,并提供以下 证明材料,否则招标人不予接收。 (1)法定代表人亲自递交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文件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委托代理人递交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 的有效身份证件。 非加密投标文件介质:光盘或 U 盘。 |
4.1.2 | 非加密投标文件及银行 保函密封和标记要求 | 非加密投标文件封套: 投标人地址: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投标文件 (非加密投标文件介质)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银行保函封套:/ |
4.2.2 | 递交非加密投标文件及 银行保函地点 | 同开标地点 |
4.2.3 | 投标文件是否退还 | 否 □是,退还安排: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见招标公告 备注:投标人可以在线解密投标文件,无须现场参加开标。 |
5.2 | 开标程序 | (3)解密时间:30 分钟(以电子交易系统解密倒计时为准);(5)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报价(或定价)、服务期限及其他内容。 □(5)对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完成后,再开启投标人的报价 文件并进行评审 ①。 多标段开标顺序 :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依法组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依法确定。 |
① 适用于先评审商务技术文件,后评审报价文件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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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6.3.2 |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 选人的人数 | 单个中标人:第一中标候选人 1 家。 |
7.1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 期限 | 公示媒介:同招标公告发布媒介 公示期限 ①:3 日(公示期截止时间在法定休息日的应顺延至 首个工作日) |
7.4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 定中标人 | 是 □否 |
7.5 | 中标通知书发出的形式 | 数据电文 特别提醒: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中标 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即视为送达。 投标人 应主动登录电子交易系统查询,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不承 担投标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引发的相关责任。 |
7.6 | 中标结果公示媒介 | 公示媒介:同招标公告发布媒介 |
7.7.1 | 履约保证金 | (1)形式:银行转账 银行电汇 银行保函 担保机构 担保 保证保险 (2)金额:本项目收取履约保证金(人民币):伍万贰仟 元整 ; (3)收取单位:合肥市包河区城市更新建设有限公司(4)缴纳时间:合同签订前 (5)退还:合同履约完成后 30 日内一次性无息退还 (6)如采用银行保函,银行保函应为合肥行政区域(含四 县一市)具有分支机构的银行(或该银行国内任一分行或支 行)出具的见索即付无条件银行保函。例如:某银行在合肥 行政区域有分支机构,则该银行总行(或该银行国内任一分 行或支行)出具的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银行保函均予以认 可; (7)如采用担保机构担保,应为注册地在合肥行政区域(含 四县一市)范围内的融资担保机构或经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 管理局备案的融资担保机构出具的无条件担保。 注意事项:以上各类机构出具的以担保函、保证保险承担责 |
①公示期截止时间在法定休息日的应顺延至首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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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任的方式均须满足无条件见索即付条件 。2.本项目是否减免履约保证金: □减免 □√ 不减免 适用减免履约保证金的情形:/ | ||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招标文件获取与通知 | ||
10.1.1 | 图纸获取说明 | / |
10.1.2 | 获取与查看通知 | 本项目的招标文件、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如有)、澄清及修改等相关资料(如有)均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发布,投标人应自行下载。投标人应当及时登录电子服务系统查 看。 |
10.1.3 | 电子招标 | 本项目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电 子招标投标操作要求详见本章附件《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电 子招标投标操作规程》。 |
10.2 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 ||
10.2.1 | 投标所需资料 | (1)对于编制投标文件时所需的资料,由投标人自行扫描 后通过相应端口上传。投标文件总容量不超过 200M,投标 人应自行考虑上传的投标文件大小,并完成投标文件的制 作,防止缺项漏项。 (2)投标人应及时查看上传的相关资料,如出现上传的相 应投标资料不全、模糊不清、超出有效期等情况,评标委员 会将作出对投标人不利的认定,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 人自行承担。 (3)投标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注册建造师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 格证书等证书证件应在有效期内,若法律法规或发证机构或 相关主管部门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例如,某证书已不在 有效期内,但该证书发证机构或者相关主管部门约定可以继 续使用的,评标委员会应从其约定并在评标中予以认可。(4)采用一级建造师投标的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 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 市〔2021〕40 号)规定,投标文件应提供一级建造师电子注 册证书,且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 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 (5)以上资料具体以第三章“评标办法”和第六章“投标 文件格式”要求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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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0.2.2 | 相关政策要求 | (1)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应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 号)执行。 (2)根据建设部第 141 号令第十七条及《安徽省建设工程 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规定,须进行备案(或登记等)的中标人须在中标结果公告发布后 15 日内完成备案(或登 记等)工作。逾期未完成的视为不能正常履约,招标人有权 组织重新招标或将标段授予第二中标候选人,且不予退还投 标保证金,并上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追究相应责 任。 |
10.3 | 评标过程中的澄清、说明 或补正 | (1)评标委员会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将需要澄清或说明的内 容以询标函的形式发送给投标人,投标人应安排专人登录电 子交易系统并保持在线状态,以便及时接收评标委员会可能 发出的询标函。 (2)因投标人未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导致无法及时接收询标 函(远程网上询标)或未在规定时间内(从评标委员会发起 远程网上询标至询标结束原则上为 15 分钟,具体时间要求 以评标委员会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出的网上询标函为准)按 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内容的视同投标人放 弃澄清、说明或补正内容的权利,评标委员会可按对投标人 不利的解释进行判定。 |
10.4 | 招标代理服务费 | (1)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须向招标代理机构缴纳招 标代理服务费,可以银行转账、银行电汇方式。本项目收取 定额招标代理服务费: 22240 元 。 注:中标服务费不足 4000 元的,按 4000 元收取。 |
10.5 | 其他 | (1)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投标人本单位工作人员,提供虚假 资料谋取中标将被依法处罚,合肥市包河区财政局将记入不 良行为记录,并予以曝光。 (2)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人或拟派项目负责人业绩、投 标人资质等证明资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和法律责任。若投诉 人或举报人对前述资料或证明资料存在争议,进行有效投诉 或举报,被投诉人、被举报人应当主动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举证,提供有关证明资料的原件;拒不配 合执法机构调查,且未在规定期限内举证、提供证明资料原 件的,执法机构(合肥市包河区财政局)依法处理。 (3)招标人和中标人未履行下述义务的,合肥市包河区财 政局将依法对招标人和中标人进行处理,追究相关责任: ①中标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并与招标人签订合 同,若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或签订合同,招标人有权取消中标人中标资格,并将相关违约行为报送监 管部门,实施信用惩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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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②合同签订后,中标人存在规定时间内不组织人员进场开 工、不履行供货安装义务等情况,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并 追究违约责任,同时将相关违约行为报送监管部门处理; ③中标人中标后被监管部门查实存在违法行为,不满足中标 条件的,由招标人取消中标资格,并做好项目后续工作; ④中标人在中标项目发生投诉、信访举报案件、履约存在争 议时,拒绝协助配合执法部门调查案件的,招标人可以取消 其中标资格或解除合同,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4)异议提交方式(任选一种):①现场递交;②通过电 子交易系统递交。 | ||
10.6 | 同义词语 |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合同条款”和“委托人要求”等 章节中 “委托人”和“承包人”,等同于招标投标阶段的“招标人”和“投标人/中标人”。 |
10.7 | 解释权 |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2)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 排顺序在后者为准; (3)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 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 顺序解释; (4)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 定,按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 先后顺序解释; (5)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
10.8 | 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8.1 | 付款方式 | (1)检测费每季度按实际完成检测工程量的 60%支付,工 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并提供完整的检测报告付至检测工程量 的80%,工程结算审计完成后三个月内一次性无息支付余款。(2)工程施工工期延期时,服务期相应顺延,并且费用不 予调整。 注:如中标人采用“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等方式”提交等额 工程质量保证金,则在结算完成后招标人应付至最终结算价 款的 100%(无息)。 |
10.8.2 | 中标候选人公示内容 | 本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中将对中标候选人经评标委员会评 审认可的以下内容进行公示: (1)拟任项目负责人(如有):项目负责人姓名;高级工 程师及以上职称和检测人员岗位证书证书号或试验检测工 程师证书证书号; (2)项目负责人业绩(如有,含资格审查用业绩和商务文 件评分用业绩):项目名称; (3)投标人业绩(如有,含资格审查用业绩和商务文件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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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分用业绩):项目名称; (4)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担保或保证保险形式的投标保证 金扫描件(如采用); (5)本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中将对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的投 标人投标文件的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和报价文件评分情况进 行公示,其中技术文件还将公示评标委员会各成员评分。 | ||
10.8.3 | 特别提示 | 1.因电子服务系统或电子交易系统出现软件设计或功能缺 陷、运行异常等情况,可能影响招投标活动公平、公正进行 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权中止或终止招投标活动, 招投标各方免责。 2.投标人投标文件中填报人员及投标人按招标文件提出的最 低要求填报派驻投标标段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经招标人 审核后不得进行更换。除非招标文件另有约定,投标人派驻 投标标段的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均应为投 标单位在职人员(不含外聘人员、返聘人员、临时聘用人员), 否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 3.唱标信息内容与投标函中不一致的,以投标函中内容为准。4.涂料使用管理执行《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2020 年臭氧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20>37 号文 件)。 5.对于合肥市行政区域内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或委托代理机构)在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时同时公 开评标委员会的评分情况。包括商务文件、技术文件、报价 文件评分,其中技术文件还将公开评标委员会各成员评分 (详见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2 年 6 月 7 日发布的关于公开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评分情况的通 知)。 6.以上未涉及但工程建设需要的业主委托的其他的试验检测 项目。 7.检测数量及频率按照国家相关规范的规定进行,工程质量 检测数量及频率必须要满足工程竣工验收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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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
资质证书及其他要求 |
1.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见招标公告要求)。 ...... |
注:投标人应提供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资质证书等材料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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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2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投标人业绩要求 |
业绩要求见招标公告要求。 |
注:
1.上述要求的业绩须为:
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业绩: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
(1)业绩合同扫描件;
(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
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业绩不予认可。即截至投标截止时间,项目如存在目前尚未开始 履约、人员进场但尚未实质性开展、处于暂停等情况的,该业绩不予认可。
业绩证明材料说明:(1)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 公章(证明材料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的除外),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2)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中的检测费用总金额、服务 内容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为准。
(3)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 的(如检测费用总金额、服务内容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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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3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信誉要求 |
投标人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 的: (1)开标日前(含当日)6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10 分的;(2)开标日前(含当日)12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15 分的;(3)开标日前(含当日)18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20 分的;(4)开标日前(含当日)24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25 分的。 |
注:投标人在投标函中承诺,不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投标人承诺与实际不符,将视
为投标人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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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4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负责人最低要求)
人 员 | 资格要求 |
项目负责人 | (1)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见招标公告。(2)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见招标公告。 |
注:
投标文件中提供项目负责人证书扫描件,同时提供项目负责人社保证明材料。社保缴费证 明(或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指的是至少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中任意 一项即可。社保证明材料要求如下:
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自 2022 年 6 月 1 日 以来 (任意连续三个月)(社保时间要求)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项目负 责人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项目负责人的社会保险的缴纳单位应当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如为事业单位参与投标,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该事业单位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 自 2022 年 6 月 1 日以来 (任意连续三个月) (社保时间要求)缴纳的社保(至少含养老保险、医疗保 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中任意一项)证明材料。
如为事业单位附属的投标人参与投标,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投标人所属事业单位为拟委任的 项目负责人 自 2022 年 6 月 1 日以来 (任意连续三个月)(社保时间要求)缴纳的社保(至 少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中任意一项)证明材料,同时提供 该事业单位出具的附属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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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5 资格审查条件(其他主要人员最低要求)
人员岗位 | 数 量 | 资历要求 |
/ | / | / |
附录 6 资格审查条件(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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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须知正文修改一览表
投标人须知正文条款内容修改如下:
条款 编号 | 示范文本中条款内容 | 修改后条款内容 |
3.1.1 |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具体以第六章投标文件格 式为准): |
1.4.4 | (2)在最近三年内(自投标截 止之日向前追溯 3 年,下同)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 工程质量事故或重大生产安全 事故的(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 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 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 (2)在最近三年内(自投标截止之日向前追溯 3 年,下同)有骗取中标或串通投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 质量事故或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以相关行业主管部 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 准),前述行政处罚已完成信用修复的,自行政处罚 作出机关或信用修复主管部门同意修复之日起满一 年,或在线修复审核通过之日起满一年的,不受三年 期限限制; |
3.4.5 | / | 3.4.5 特别提醒 投标人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方式提交投标 保证金的,如出现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3.4.4 项所列情形以及招标文件所列其他投标保证金不予退 还情形的,提供担保的银行、担保机构将无条件支付 招标人保函所列的全部投标保证金金额,该支付行为 视同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
3.4.6 | / | 3.4.6 投标保证金弄虚作假情形 投标人采用虚假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方式提交 投标保证金的,除依法承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法 律责任外,仍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承担投标保证金不 予退还的民事责任,其承担方式为限时足额缴纳招标 文件所列全部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在招标人/招标代理 机构发出追缴通知后的规定缴纳时间内不能足额支付 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将依法提起诉讼 追缴,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因此发生的诉讼费、律师 代理费等费用均由投标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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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招标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招标项目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招标项目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 招标项目预计进场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8 合同估算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服务期限和质量标准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服务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项目负责人的资格及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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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主要人员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 3.5 款的规定。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 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 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 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
投标文件应被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5)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 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1.4.3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与本标段相关单位存在下列关联关系: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与本工程项目的其他工程咨询施工承包人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商有 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10)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4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被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的监督部门暂停或取消本次招标项目工程所在地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所在地的投标资格或禁止
进入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且处于有效期内;
(2)在最近三年内(自投标截止之日向前追溯 3 年,下同)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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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质量问题的(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3)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6)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7)被税务机关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8)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9)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 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部分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项目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 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9.5 无论投标人是否到施工现场实地踏勘,中标后签订合同时和履约过程中,投标人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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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完全了解现场情况或现场情况与招标文件描述不一致等为由,提出任何形式的增加服务费 用或索赔的要求。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 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 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时间和 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本项目严禁分包。
1.12 响应和偏差
1.12.1 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视为投标文件存在偏差。偏差包括重大偏差和细 微偏差。
1.12.2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视为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
投标文件存在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所列任一否决投标情形的,均属于存在重大偏差。
1.12.3 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
(1)在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未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或未被否决投标的情况下,出现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算术性错误和投标报价的其他错误;
(2)投标文件个别文字有遗漏错误等不影响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偏差。
1.12.4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处理:
(1)对于本章第 1.12.3 项(1)目所述的细微偏差,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予以 修正并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2)对于本章第 1.12.3 项(2)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可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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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委托人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做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 组成部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
为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 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
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 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 收到该澄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 项 规定的时间后提出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 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修改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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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 已收到该修改。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以书面形式 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商务及技术文件:
(1)投标函(不含报价);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
(6)资格审查资料;
(7)技术方案;
(8)其他资料。
报价文件:
(1)投标函(含报价);
(2)分项报价表(如有);
(3)其他资料。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 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4)目所 指的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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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 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 分项报价表(如有)。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 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分项报价表”(如有)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 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120 日。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 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
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及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 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投标文件中附
上基本账户开户证明。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的规定。
无论采取何种形式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均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招标人如果 按本章第 3.3.3 项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5 日内向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退还投标 保证金,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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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现金或支票形式递交的,招标人应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且退还至 投标人的基本账户。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 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注:如投标保证金采用第二类、第三类形式,出现以上情形的,由受益人向开立人申请索赔。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要求提供资格审查资料,内容及格式见第六章“投 标文件格式”要求。
3.5.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资格审查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 况。
3.5.3 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 假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若在签订合同前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 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上述弄虚作假行为上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 部门,作为不良记录记入交易主体信用信息。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 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 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 两个或两个以上技术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 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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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技术方案编制的特殊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服务期限、投标有效期、委托人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 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的制作应满足以下规定:
(1)投标文件由投标人使用电子交易系统提供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生成。“投标文
件制作工具”可以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下载。投标人应当在互联网络通畅状态下启用最新版投标文
件制作工具制作投标文件。
(2)在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盖单位章和(或)签字处,投标人应加盖投标人
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章。联合体投标的,除联合体协议
书外,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
人的个人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章。
(3)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投标人应对投标文件进行文件加密,形成加密的投标文件。
采用数字证书加密的,加密时投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均只能使用同一把数字证书进行加密,否则
引起的解密失败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4)投标文件制作的具体方法详见“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的帮助文档。
3.7.4 电子交易系统生成加密投标文件时,同时生成非加密投标文件,作为加密投标文件无 法解密、导入时的补救措施。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递交非加密投标文件。
3.7.5 因投标人自身原因而导致投标文件(指解密后的投标文件或启用补救措施下的非加密 投标文件)无法导入电子交易系统电子开标、评标系统,该投标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自行承 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要求制作并加密,未按要求加密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接收。
4.1.2 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投标人提供非加密投标文件(与加密的投标文件为同时 生成的版本),则非加密投标文件应当单独密封包装在一个封套中。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 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银行保函原件应密封在单独的封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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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加密投标文件及银行保函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非加密投标文件及银行保函未按规定封装或加写标记,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未被开启 或提前开启的责任。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当在第一章“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加密投标文件在电子交易 系统上传。
4.2.2 投标人递交非加密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招标人收到非加密投标文 件后由投标人代表登记或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以接收到电子签收凭证为 准),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 回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加密或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交易系统应当拒收。
4.2.5 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递交非加密投标文件,投标人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 点的非加密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接收,但不影响其已按招标文件要求从电子交易系统递交的 加密投标文件的有效性。未从电子交易系统递交加密投标文件的,投标人递交的非加密投标文 件将被视为无效。
4.2.6 投标人在本章第 5.2 款规定的解密开始规定时间(以电子交易系统解密倒计时为准)内完成投标文件的解密工作,未能成功解密的投标人,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使用非加密投 标文件作为备份,并且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到达开标现场并递交非加密投标文件,则可 导入非加密投标文件继续开标。若电子交易系统识别出非加密投标文件和加密投标文件识别码 不一致,电子交易系统将拒绝导入。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对加密投标文件进行撤回的,应在电子交易系统直接进行撤回操作;投标人对加密投标 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的,应使用“投标文件 制作工具”制作成完整的投标文件,并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规定进行编制、加密和递交。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非加密投标文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书面通 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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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准时参加。
投标人若未派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活动,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
5.2 开标程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完成投标文件递交的投标人名称;(2)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非加密投标文件及银行保函原件的密封情况(如有);(3)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完成投标文件的解密 工作;
(4)招标人完成解密工作,导入并读取所有成功解密的投标文件,或招标人成功导入现场 递交的非加密投标文件;
(5)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公布投标文件相应内容;
(6)开标结束。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过程中提出;招标人当场对异议作出答复,并记入开 标记录。异议与答复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进行。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 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 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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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 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 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
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 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 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 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依法 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
7.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 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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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 认。
7.4 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排名 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 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7.5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 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 中标结果公示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依法公 示中标结果。
7.7 履约保证金
7.7.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 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 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 10%。联合体中标的,其 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7.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7.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 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 签订合同
7.8.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 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 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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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 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7.8.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 带责任。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 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 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 扰、影响评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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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 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 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 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 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 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9.5.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 明材料。
9.5.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投标 人须知第 2.4 款、第 5.3 款和第 7.2 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 9.5.1 项规定的期限内。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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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标投标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提高招标投标效率,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和《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 20 号令)等有关规定,结 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进入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的电子招标投标,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交易系统和电子服 务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活动。
第四条 电子交易系统是招标投标当事人通过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系 统。
电子交易系统要具备在线完成招标投标全部交易过程,编辑、生成、对接、交换和发布有 关招标投标数据信息的功能,并为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监督和受理投诉提供所需的信息通道。
第五条 电子服务系统是满足与各电子交易系统之间电子招标投标信息对接交换、资源共 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交换、整合和发布的系统。
电子服务系统要具备与各电子交易系统之间招标投标相关信息对接、交换、发布、资格信 誉和业绩公开、行业统计分析、连接评标专家库、提供行政监督通道等服务功能。
第六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电子招标投标的组织实施,电子交易系统建设单位负 责电子交易系统的服务保障,电子服务系统建设单位负责电子服务系统的服务保障。
第七条 电子招标投标各方主体(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应当按照相关规定 取得和使用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通过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系统或电子服务系统进行操作。各方主体在系统中所有操作都具有法律效力,并承担法律责任。
投标人应妥善保管数字证书,由于数字证书遗失、损坏、更换、续期等情况导致投标文件 无法上传或解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责任。
第八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项目采取电子招标投 标方式,并按相关流程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制作招标文件。
第九条 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应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在安徽合肥公 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其中招标文件须加盖电子签章。
第十条 投标人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服务系统获取招标文件。
第十一条 澄清、修改文件应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在安徽合肥公共 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投标人应及时查阅相关澄清、修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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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投标人应使用电子标书制作软件制作投标文件,电子标书制作软件应允许投标 人离线制作投标文件,并且具备分段或整体加密、解密功能。
第十三条 投标人必须对投标文件进行电子签章并使用数字证书加密,并于招标文件规定 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完成上传。
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撤回的,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进行撤回操 作;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
第十四条 投标截止时间以电子交易系统显示的时间为准,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 未完成 上传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第十五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解密时间完成投标文件解密,加密 和解密须用同一数字证书。投标人未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解密的视为其放弃投标。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完成解密,导入并读取所有成功解密的投标文件,电子交易系统应 自动记录开标过程。
招标文件约定须到达指定地点或线上进行演示、答辩、磋商、谈判等情形的,投标人应按 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到达指定地点或登录电子交易系统保持在线。
第十六条 未能成功解密的投标文件,如招标文件中允许使用电子光盘或 U 盘作为投标文 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并且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到达开标现场并成功递交,招标人或 招标代理机构可导入电子光盘或 U 盘中非加密投标文件继续开标。若系统识别出电子光盘或 U 盘中未加密的投标文件和网上递交的加密投标文件识别码不一致,电子交易系统应拒绝导入。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评标,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 第十七条
行电子评标,并对评标结果签字或电子签名确认。
多次报价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将需要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内容以询标函的形式 发送给投标人,投标人应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并保持在线状态,以便及时接收评标委员会可能发 出的询标函,并在规定时间内回复,若投标人未及时回复,视为放弃澄清、说明或补正。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提交评标报告。招标人或招标代 第十九条
理机构将评标报告及时交互至电子服务系统。
第二十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公示和公布中标候选人及中标结果。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如对招标投标活动有异议(质疑),在规定时限内,可以通过电子交 易系统在线提交异议(质疑)材料。投标人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异议(质疑)答复不满意 或者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在线向行政监督部 门提出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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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 通知书发出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导致电子服务系统或电子交易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影响招标投 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经第三方机构认定后,各方当事人免责:
(一)网络、服务器、数据库发生故障造成无法访问或使用的;
(二)电力系统发生故障导致电子服务系统或电子交易系统无法运行的;
(三)出现网络攻击、病毒入侵以及电子服务系统或电子交易系统安全漏洞导致无法正常 提供服务的;
(四)其他无法保证招标投标过程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出现上述情形,系统建设方应及时组织相关方查明原因,排除故障。若能保 证在开标前恢复系统运行的,招投标程序继续进行;若导致开评标程序无法按时开展,但能在 原开标时间后 1 小时内恢复系统运行的,招投标程序继续进行;若导致开评标程序无法按时开 展,在原开标时间后 1 小时内无法恢复系统运行的,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项目中止,中止期限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中止期限届 满后中止情形尚未消除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延长中止期限。决定 延长中止期限的,应向投标人发出延长中止期限通知,并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进 行公布。
(二)项目恢复,导致项目中止的情形消除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尽快恢复招投 标程序,向投标人发出恢复交易通知,并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进行公布;已发出 延长中止期限通知的,按通知执行。
在招标文件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出现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意外情形时,如部分投 第二十五条
标人未完成投标文件解密的,系统恢复后,允许投标人继续解密,解密时限重新计时;在规定 的解密时间外出现上述情况的,系统恢复后,除原已解密文件无法恢复外,将不再允许未解密 的投标人进行解密。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由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2 年。原《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标 投标操作规程》(合公法〔2020〕16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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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评标办法
(综合评估法(一次平均))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1 | 评标办法 | 中标候选人排 序方法 | 如果技术得分也相等,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文件投票按少数服 从多数的原则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 | ||||||||||||
最多可中标段 数量 | / | ||||||||||||||
2.2.1 | 分值构成 | 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 | (1)商务部分: 48 分 (2)技术部分: 42 分 (3)投标报价: 10 分 | ||||||||||||
2.2.2 | 评标基准 价计算 | 评标基准价计 算方法 | (1)确定评标价 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2)确定评标价平均值 对所有通过报价文件初步评审的投标人投标函文字报价按照 由低到高进行排序,去除 n 个较高投标函文字报价和 n 个较低投 标函文字报价后,取其他投标函文字报价进行算术平均得出平均 值。设通过报价文件初步评审的投标人数量为 X,n 按照以下规定 取值: ①当 X≤5,n=0; ②当 5<X≤10,n=1; ③当 10<X≤20,n=2; ④当 20<X≤30,n=3;以此类推。 (3)确定评标基准价 评标基准价=评标价平均值*C 值 C 值确定如下: 将在投标截止时间后系统成功接收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总数(无论是否成功解密)除以 5,根据余数对应取 C 值,见下表(多 标段按各自标段在投标截止时间后系统成功接收投标文件的投标 人总数(无论是否成功解密)计算选取)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对评标基准价进行复核,存在 计算错误的应予以修正并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除此之外,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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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基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
商务及技术文件初步评审标准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 形式评审 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资质证书一致。 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供证书颁发等单位提供的变更说明。 |
投标文件格式 | (1)报价文件电子文件可以正常读取; (2)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关键字迹清 晰可辨 | ||
签字盖章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7.3 项规定 | ||
联合体投标人(本招标项目 不适用) | 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联合体协议书,明确各方承担连 带责任,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 ||
备选投标方案 | 除招标文件明确允许备选投标方案外,投标人不得提交备 选投标方案 | ||
未出现异常情 形 | 不同投标人未出现使用相同的机器识别码进行投标的情 形 | ||
未出现投标报 ① 价 | 商务及技术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 ||
2.1.2 | 资格评审 标准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资质等级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财务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业绩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信誉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投标人在投 标函中承诺,不需要提供相关证明。 | ||
项目负责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其他主要人员(本招标项目 不适用)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联合体投标人(本招标项目 不适用)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规定 |
①仅适用于先评审商务技术文件,后评审报价文件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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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禁止投 标的情形 | 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或第 1.4.4 项规 定的任何一种情形。投标人在投标函中承诺,不需要提供 相关证明。 | ||
2.1.3 | 响应性评 审标准 | 服务期限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
质量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 | ||
权利义务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2 项规定 | ||
投标人承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服务方案 | 符合第五章“发包人要求”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
偏差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1 项规定,投标文件 中没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 ||
其他实质性要 求 | 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其他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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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文件初步评审标准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 形式评审 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资质证书一致。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供证书颁发等单位提供的变 更说明 |
投标文件格式 | (1)报价文件电子文件可以正常读取; (2)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关键 字迹清晰可辨 | ||
签字盖章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7.3 项规定 | ||
备选投标方案 | 除招标文件明确允许备选投标方案外,投标人不 得提交备选投标方案 | ||
未出现异常情形 | 不同投标人未出现使用相同的机器识别码进行投 标的情形 | ||
2.1.3 | 响应性评 审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
投标报价 | (1)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 价(如有); (2)投标报价的大写数值能确定具体数值,未出 现数量级错误、报价金额单位错误; (3)同一投标人未递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 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 ||
其它情形 | (1)投标文件中不得存在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其它 实质性条件; (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
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2.3(1) | 商务评分 标准 | 投标人资信 | 6 分 | 投标人具有经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 委员会认证机构颁发的有效的下列证书:(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2)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每提供 1 个得 2 分,最高得 4 分。 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证书扫描件作为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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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依据,证书中应能体现发证机构已获认 监委认证或能体现该证书可在认监委网站 查询,否则须同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在认 监委网站对证书发证机构的查询截图作为 评审依据。 2、投标人具备排水管道检测与评估作业证 书的,得 2 分,本小项满分 2 分。 注:投标文件中提供证书扫描件作为评审 依据。 | ||||
投标人奖项、荣誉 | 6 分 |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颁奖时间为准), 投标人具有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内依法登记 注册的行业协(学)会颁发的优秀(或先进) 检测单位称号,地市级及以上的得 2 分,满 分 6 分。 注:1.时间以颁奖时间为准。 2. 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奖项、荣誉证明资料 应符合下列要求,否则不予认可: (1)奖项、荣誉应提供颁奖单位的颁奖文 件(颁奖文件不含荣誉证书、奖杯、奖牌、奖状)或颁奖单位官网文件的截图,以上 文件或截图须体现出投标人名称; (2)“国内依法登记注册”以中国社会组 织政务服务平台中“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 息公示平台(试运行)”查询结果为准。 针对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或学 会)颁发的奖项、荣誉,投标文件中须提 供提供该协会在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 台中“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试 运行)”查询结果截图; (3)民政部公布的“离岸社团”、“山寨 社团”或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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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试运行)”公示的“涉嫌非法社会组织”颁发的荣誉、奖励均无效。 | ||||
项目负责人奖项、荣誉 | 4 分 |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获奖时间为准), 投标人拟委任项目负责人获得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 (或学会)颁发的建筑业优秀检测工程师 (或先进个人)奖项荣誉的,地市级及以上 的,每个得 2 分,本项满分 4 分。 注: (1)投标文件中须提供颁奖单位的颁奖文 件(不含荣誉证书、奖杯、奖牌、奖状)扫描件或颁奖单位官网文件截图,以上文 件或截图中须体现拟委任项目负责人姓 名; (2)“国内依法登记注册”以中国社会组 织政务服务平台中“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 息公示平台(试运行)”查询结果为准。 针对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或学 会)颁发的奖项、荣誉,投标文件中须提 供提供该协会在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 台中“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试 运行)”查询结果截图; (3)民政部公布的“离岸社团”、“山寨 社团”或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全 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试运行)”公示的“涉嫌非法社会组织”颁发的荣誉、奖励均无效。 | ||
1.除项目负责人外,投标人拟为本项目配备 的人员具有试验检测师(或试验检测工程 师)证书或检测人员岗位证书的,每人得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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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配备 | 8 分 | 分,本小项满分 4 分。 2.除项目负责人外,投标人拟为本项目配备 的人员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的,每人得 2 分,本小项满分 4 分。 注: (1)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所配备人员的证书 扫描件。同一人具有多个证书仅计分一次 并以最高计。 (2)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上述人员社保证明 材料。社保缴费证明指的是至少含养老保 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中任 意一项即可。社保证明材料要求如下:①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 出具的拟委任的上述人员自 2022 年 6 月 1 日 (含)以来任意连续三个月的社保缴 费证明材料,上述人员的社会保险的缴纳 单位应当是投 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具备独 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②如为事业单位参与投标,投标文件中须 提供该事业单位为拟委任的上述人员自 2022 年 6 月 1 日(含)以来任意连续三 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材料。 ③如为事业单位附属的投标人参与投标,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投标人所属事业单位为 拟委任的 ④上述人员自 2022 年 6 月 1 日(含)以 来任意连续三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材料,同时提供该事业单位出具的投标人为其附 属单位的证明材料。 | ||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 为准),投标人具有房屋建筑工程第三方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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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业绩 | 12 分 | 测业绩(施工单位自检项目除外),且单个 合同检测费总金额不少于 260 万元的,每个 业绩得 3 分,满分 12 分。 注: 1.本项目业绩为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 业绩均可: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 绩证明材料: (1)业绩合同扫描件; (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 成的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或业主(或合 同甲方)证明)。 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业绩不予认可。 即截至投标截止时间,项目如存在目前尚 未开始履约、人员进场但尚未实质性开展、处于暂停等情况的,该业绩不予认可。 (3)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须加盖 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证明材料 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的除 外),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4)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已完成(或正在 履约)的证明材料中的合同服务内容等合 同要素不一致的,以项目已完成(或正在 履约)的证明材料为准。 (5)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 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 审因素的(如合同签订时间、合同服务内 容、单个合同总检测费金额等),应另附 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 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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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投标人资格审查业绩不参与此项评 分。 | ||||
项目负责人业绩 | 12 分 |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来,项目负责人具有房屋建筑工程第三方 检测业绩(施工单位自检业绩除外),且单 个合同总检测费金额不少于 260 万元的,每 个得 3 分,满分 12 分。 注: 1.投标人资格审查业绩不参与此项评分,详细评审中的投标人业绩与项目负责人业 绩可重复计分。 2.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在对应业绩中担任项 目负责人; 3.上述要求的业绩须为: 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业绩:投标文件中须 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 (1)业绩合同扫描件; (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 成的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或业主(或合 同甲方)证明)。 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业绩不予认可。即截至投标截止时间,项目如存在目前尚 未开始履约、人员进场但尚未实质性开展、处于暂停等情况的,该业绩不予认可。 (3)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须加盖 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证明材料 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的除 外),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4)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已完成(或正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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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的证明材料中的单个合同中检测费 总金额、合同签订时间、项目负责人姓名 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项目已完成(或 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为准。 (5)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 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 评审因素的(如合同签订时间、项目负责 人名称、单个合同总检测费金额 等),应 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 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 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 ||||
2.2.3(2) | 技术评分 标准 | 综合实力 | 8 分 | 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的综合实力(如建设 主管部门评定的信用等级、试验场地等)进 行横向比较,综合评比。 优秀得 5<F≤8 分;良好得 3<F≤5 分;一般得 1≤F≤3 分;未提供不得分。 注:“F”为投标人此项得分。 |
检测仪器设备配备 | 8 分 | 投标人提供拟为本项目拟配备的仪器设备, 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拟投入的主要设备 数量、型号、使用年限、自动化程度、性能 等因素综合比较后综合打分。 检测设备齐全,设备综合性能好的得 5<F≤8 分; 检测设备较为齐全,设备综合性能较好的 得 3<F≤5 分; 检测设备不齐全,设备综合性能一般的得 1≤F≤3 分;不合理或未提供的不得分。注:“F”为投标人此项得分。 | ||
检测总体思路及完整 性编制 | 8 分 | 检测总体思路、检测方案内容完整性和编制 水平,从建设品质提升方面编制质检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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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切实可行。评标委员会根据检测大纲内容 酌情进行评分: 总体思路、检测方案内容完整得 5<F≤8 分;总体思路、检测方案内容较为完整得 3<F≤5 分;总体思路、检测方案内容不完 整得 1≤F≤3 分;不合理或未提供的不得 分。 注:“F”为投标人此项得分。 | ||||
服务承诺 | 10 分 | 以各投标人作出的服务承诺,从报告提交时 间、人员驻场安排、对检测报告承担法律责 任、承诺检测工作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合法 性以及按照招标人要求开展检测工作,遵守 招标人出台的各项管理规定等方面进行综 合比较。 优秀的,得 7<F≤10 分;良好的,得 4<F≤7 分;一般的,得 1≤ F≤4 分;不 合理或未提供的不得分。 注:“F”为投标人此项得分。 | ||
检测重难点分析 | 8 分 | 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提供的针对本项 目检测重难点分析进行综合评审: 优秀得 5<F≤8 分;良好得 3<F≤5 分;一般得 1≤F≤3 分;未提供不得分。 注:“F”为投标人此项得分。 | ||
2.2.3(3) | 投标报价 评分标准 | 评标价 | 10 分 | (1)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 偏差率=100%×(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 价)/评标基准价 偏差率保留两位小数(小数点后第三位“四 舍五入”),即为*.**%。 (2)评标价得分计算 ①当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价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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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F-偏差率*100*E1 ②当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价得 分=F+偏差率*100*E2 其中:F 是评标价所占的权重分值。E1 是评 标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 值,E2 是评标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 分点的扣分值。E1=0.5,E2=0.3。 当评标价得分为负时,均按 0 分计算。评标 价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三位“四舍五入”。 |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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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一次平均)。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 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 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 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技术得分高的优先;如果技术得分也相等,按照评标办法 前附表中的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
本次评标的先后顺序及最多可中标段数量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①。投标人使用相同的项目负 责人或主要人员投多个标段的,最多只能中一个标段。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标段个数已 达到最多允许中标的标段个数的投标人,在后续标段不再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但仍参与评审。评标结束后如有某标段的第一中标候选人发生变化的情况,不影响其他标段排序。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商务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技术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评分标准
(1)商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①仅适用于多标段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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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技术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商务及技术文件初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2 项、第 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商务及技术文件 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2 商务及技术文件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对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打分,并计 算出商务及技术文件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 2.2.3(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部分计算出得分 A;(2)按本章第 2.2.3(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部分计算出得分 B。
3.2.2 得分计算的确定
(1)商务部分得分 A 的计算
投标人本章第 2.2.3(1)目的得分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对该目打分的平均值确定。
(2)技术部分得分 B 的计算
①首先,根据评委技术部分打分汇总(以下简称“技术打分”),计算偏差率
根据评委对其评审的各投标人的技术打分进行排序,计算该评委最高与次高技术打分的纵 向偏差率(该评委最高与次高技术打分的差值占该评委最高技术打分的百分比);
针对上述评委确定的最高技术打分的投标人,计算该投标人最高技术打分与其他评委对该 投标人平均技术打分(技术打分的算术平均值)的横向偏差率(该投标人最高技术打分与其他 评委对该投标人平均技术打分的差值占其他评委对该投标人平均技术打分的百分比;出现同一 评委不同投标人的最高技术打分相同时,分别计算确定);
当纵向偏差率达到或超过 20%,同时横向偏差率达到或超过 15%时,该评委的技术打分不 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当出现 2 名或以上评委技术打分同时出现上述情况时,纵向偏差率最大 的评委技术打分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如纵向偏差率最大的相同时,以横向偏差率最大的评 委技术打分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如横向偏差率最大的也相同时,则计算该情形评委最高与 次次高技术打分的偏差率,该偏差率最大的评委技术打分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若最终仍然 无法判断的,由评标委员会随机确定 1 位该情形评委技术打分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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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技术打分相同的,均纳入上述情形进行偏差率计算(详见示例标示);上述差值按绝
对值计算;
示例:如某项目的投标单位共 6 家,共有 5 位评委参与评审,评委进行技术打分分值见
下表,现列举其中 1 位评委相关计算,具体如下
技术打分分值 | ||||||
评委名称 | 评委 1 | 评委 2 | 评委 3 | 评委 4 | 评委 5 | |
投标单 位 1 | 28.0 分(最高分) | 30.0 分(最高分) | 22.0 分(最低分) | 25.0 分(最高分) | 20.0 分(最低分) | |
投标单位 2 | 28.0 分(最高分) | 28.0 分(次高分) | 28.0 分(最高分) | 24.0 分(次高分) | 22.0 分 ( 次 次 高 分) | |
投标单位 3 | 26.0 分(次高分) | 28.0 分(次高分) | 25.0 分(次高分) | 25.0 分(最高分) | 23.0 分(次高分) | |
投标单位 4 | 24.0 分 (次次高分) | 24.0 分 (次次高分) | 28.0 分(最高分) | 23.0 分 (次次高分) | 20.0 分(最低分) | |
投标单位 5 | 22.0 分(最低分) | 22.0 分(最低分) | 24.0 分 (次次高分) | 22.0 分(最低分) | 22.0 分 ( 次 次 高 分) | |
投标单位 6 | 22.0 分(最低分) | 22.0 分(最低分) | 22.0 分(最低分) | 22.0 分(最低分) | 30.0 分(最高分) | |
列举评委 1 纵向偏差率计算 | ||||||
评委 1 的纵向偏差率 | 【(28.0-26.0)÷28.0】×100%=7.14% | |||||
例举评委 1 横向偏差率计算 | ||||||
评委 1 的 横 向 偏 差 | 对投标单位 1 计算横向偏差={28.0-}÷×100%={28.0-24.25}÷<24.25>×100%=15.46% | |||||
对投标单位 2 计算横向偏差={28.0-}÷×100%={28.0-25.50}÷<25.50>×100%=9.80% |
②其次,根据评委技术部分打分汇总(以下简称“技术打分”),计算打分差值
a.当未出现上述①中评委的技术打分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的情形时,根据评委对其评审
的各投标人的技术打分进行排序,计算该评委最高与最低技术打分的差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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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评委中技术打分差值最大的评委,其技术打分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当出现技术打 分差值最大的评委为 2 名或以上时,则计算该情形的评委次最高与最低技术打分的差值,次差 值最大的评委的技术打分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如次差值也相同时,则计算该情形的评委次 次最高与最低技术打分的差值,次次差值最大的评委的技术打分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依此 类推。若最终仍然无法判断的,由评标委员会随机确定 1 位该情形评委的技术打分不纳入投标 人得分计算。
注:技术打分相同的,一并纳入同情形差值计算(详见示例标示)。
b.当出现上述①中评委的技术打分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的情形时,不再计算技术打分最 大差值,直接进入下一步计算。
③再次,计算技术部分得分 B
依据上述①②的判断,按照剩余各评委的技术部分(本章第 2.2.3(2)目)中对应的各评 分(评审)因素的打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算术平均值,为该评分(评 审) 因素的得分;各评分(评审)因素得分的和,即为投标人的技术部分得分 B 。(3)以上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评委对技术打分在招标文件第 2.2.3(2)目规定评审总分的 90%以上(含)、60% 以下(含)的投标人,评委应提出充足的理由,该理由在评标委员会集体讨论并确认后记入评 标报告,否则该评委应当且仅就评分理由重新提出充足的理由。
3.2.4 投标人商务及技术文件综合得分=A+B。
3.3 报价文件公布
商务文件、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对通过商务和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报价文件进行公 布。
3.4 报价文件初步评审
3.4.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款、第 2.1.3 款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报价文件进行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2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 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 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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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标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投标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 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投标报价;
(4)如果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3.4.3 投标人投标报价明显缺乏竞争性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3.5 报价文件详细评审
3.5.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3(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 C。3.5.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5.3 投标人综合得分=A+B+C。
3.5.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 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
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6 否决投标的其他情形
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
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
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机构成员为同一人;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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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经理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7 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7.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 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
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7.2 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 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8 评标结果
3.8.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 顺序对拟推荐中标候选人进行信用查询(信用查询要求如下),并将信用查询结果作为推荐中
标候选人的依据,如查询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1)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3)被税务机关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信用查询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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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评标委员会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拟推荐中标候选人是否被列入 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将信息查询记录在评标报告中予以记录;
(2)评标委员会仅通过“信用中国”查询拟推荐中标候选人是否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确 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并将信息查询记录在评标报告中予以记录。
3.8.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 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人一览表;
(5)否决投标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评分比较一览表;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0)澄清、说明事项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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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招标人(甲方): 合肥市包河区城市更新建设有限公司
服务人(乙方):签订地点: 合肥市包河区 招标项目名称:包河区 BH202229 地块工程质量检测
招标项目编号:
甲方委托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活动,确定乙方为
中标单位,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达成本协议并共同恪守:
一、组成合同的文件
1.本合同及附件
2.招标文件及附件(招标项目编号:)
3.投标文件及附件
4.检测范围
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国家、行业、地方相关规定及合肥滨湖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出台的相关制度文件上述 文件皆为本协议书不可分割组成部分,若上述文件出现意思含糊或矛盾之处,则顺序在前的具 有优先解释权。
二、项目概况、服务期限、业务范围
2.1 项目概况:详见招标文件。
2.2 服务期限:本合同约定乙方服务期限为:约 30 个月,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 收合格之日止。
2.3 工程检测业务范围
工程质量检测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相关规定所列全部项目 对 包河区 BH202229 地块工程质量检测 项目建设中的所有施工内容全过程检测,包含但不限于 图纸设计范围内的地基基础检测、基坑变形观测、主体结构检测、主体沉降观测、室内环境检 测、建筑节能保温材料检测、钢结构检测,电线电缆和开关插座、室外雨污水管道 CCTV 检测、地下排水管线测量、门窗性能检测(含四性检测)、幕墙工程相关检测等工程见证取样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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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检测。进行见证取样检测、工程质量专项检测,以及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有怀疑的部 位需要增加的检测。
三、质量检测工作内容
3.1 服务内容
检测主要工作内容包括:包含但不限于图纸设计范围内的地基基础检测、基坑变形观测、主体结构检测、主体沉降观测、室内环境检测、建筑节能保温材料检测、钢结构检测,电线电 缆和开关插座、室外雨污水管道 CCTV 检测、地下排水管线测量、门窗性能检测(含四性检测)、幕墙工程相关检测等工程见证取样检测,工程质量检测。
3.2 服务要求
检测服务须满足以下要求:(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 2005 第 141 号)、《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检测 市场管理的通知(建质函〔2017〕1949 号)等国家、安徽省、行业相关规范、规定的要求;须 满足合肥市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及地方出台的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
(2)设计、施工需要及招标人的要求;
(3)项目各阶段验收需要(参照施工图设计依据的各类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未说明 清楚的执行现行的国家、地方、行业相关规范、规定,以及行政主管部门要求);
(4)项目竣工验收及档案移交需要;
(5)本项目主体结构部分的材料、构件(含成品构件),尤其是涉及到结构安全的内容必 须全部检测;
(6)无论后期施工单位检验批和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段如何划分,服务人都要无条件按照上 述要求进行工程质量检测,不得减少检测项目和数量,降低检测频率。
(一)见证检测范围:执行建设部关于见证取样的相关规定及《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 管理规定》(安徽省建设厅建管〔2006〕385 号文件)所列全部项目。
1.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测;
2.钢筋(含焊接与机械连接)力学性能检验;
3.砂、石常规检验;
4.混凝土、砂浆配合比和试块强度检验;
5.砌墙砖、空心砌块、加气砼砌块检验;
6.简易土工试验;
7.混凝土掺加剂检验;
8.沥青和沥青混合料检验;
9.防水材料常规项目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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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的检测;11.涉及直接影响工程建设质量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检测。
(二)专项检测:
1.地基基础工程检测:地基及复合地基承载力静载等检测;
2.基坑监测:基坑顶水平位移、基坑顶沉降、地下水位监测等;
3.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结构回弹抽芯、钢筋分布及保护层厚度、楼板(梯板)厚度检 测等;
4.主体沉降观测;
5.人防检测;
6.钢结构检测;
7.建筑幕墙工程检测
8.节能检测:配电与照明系统检测、通风与空调系统、墙体节能工程、门窗节能工程、屋 面节能工程等检测;
9.室内环境检测:甲醛、苯、氨气、TVOC、氡、甲苯、二甲苯等检测;
10.防雷检测;
11.智能检测:入户光纤、综合布线系统、视频监控系统、有线网络系统、无线网络系统、防雷与接地、机房工程等检测;
12.消防设施检测;
13.市政工程材料检测:路基土及无机结合稳定材料常规性能、土工合成材料物理力学性能、石灰常规性能、掺合料的常规性能、水的常规性能、沥青常规性能、沥青混合料的常规性能、检查井盖水篦的力学性能、管材管件的物理力学性能等检测;
14.道路工程检测:水泥混凝土路面常规性能、沥青混合料路面的常规性能、基层及底基层 的常规性能、路基土的承载力、路肩的常规性能等检测;
15.完成 1-14 检测、监测服务的取样、检测、监测及现场监督抽检工作;
16.完成与执法随机检查相关的其他配合服务工作。
(三)第三方试验检测项目:
1.土:颗粒级配、液限塑限、最大干密度、最佳含水量、击实试验、CBR、回弹模量;2.集料:颗粒级配、压碎值、磨耗值、针片状颗粒含量、砂当量、含泥量、坚固性、 磨光 值、冲击值、棱角性;
3.石料:单轴抗压强度、抗冻性、饱水抗压强度;
4.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胶砂强度、细度、比表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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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水泥混凝土、砂浆、外加剂:抗压强度、抗折强度、配合比设计、坍落度、混凝土凝结 时间、劈裂抗拉强度、抗压弹性模量、抗折弹性模量、抗渗性、含气量、干缩性、减水率、泌 水率、外加剂的钢筋锈蚀试验;
6.钢筋:外观、抗拉强度、屈服强度、伸长率、冷弯;
7.烧结砖:抗压强度、吸水率、外观质量、规格尺寸;
8.瓦:抗弯曲性能、吸水率、抗冻性、尺寸及外观、耐急冷急热性、抗渗性能;
9.建筑石膏:抗压强度、抗折强度、细度、标准稠度、凝结时间;
10.石材:抗压强度、劈裂抗拉强度、耐磨、吸水率、规格尺寸、外观质量、抗折强度;11.沥青:针入度、延度、软化点、闪点、粘附性、薄膜加热质量损失、动力粘度;12.沥青混合料:马歇尔稳定度、沥青含量、动稳定度、配合比设计、冻融劈裂强度比;13.弹塑性体沥青防水卷材:拉力、不透水性、柔度、耐热度、最大拉力时延伸率、可溶物 含量、撕裂强度;
14.高分子防水卷材:拉伸强度、抗投性、断裂伸长率、抗穿孔性、低温弯折、剪切下的 粘合性、热处理、水溶性处理;
15、陶瓷砖:吸水率、断裂模数、抗冻、抗釉裂性;
16.建筑涂料:外观、耐水性、耐冻、耐老化、粘结强度、沉降性、成型养护、干燥时间、耐热稳定性、耐温变、耐碱、耐洗刷、初期干燥抗裂性、耐玷污性、耐冲击、白度、细度、附 着力、遮盖力、粘度、耐磨性、固体含量;
17.防水涂料:制样、外观、固体含量、延伸性、柔韧性、耐热性、粘结性、不透水性、抗冻性(20 次)、紫外线处理好延伸性、热处理后延伸性、碱处理后延伸性;
18.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无侧限抗压强度、水泥或石灰剂量、配合比设计、石灰有效钙镁 含量、粉煤灰细度、粉煤灰烧失量、钻芯(外观、尺寸、强度)、级配分析等;
19.人行道板:抗压、抗折强度;
20.结构混凝土:强度、混凝土碳化深度、钢筋位置及保护层厚度、表观及内部缺陷等;21.道路线形及几何尺寸:道路线形、几何尺寸;
22.设计图纸上要求的其它需检测的项目;
23.管材(钢砼管、PVC、PE、PPR、玻璃纤维等)检测、检查井盖检测;
24.灯具需检测灯具功率和灯具输出的光通量等所需的技术参数;
25.路灯电缆需检测截面积、绝缘度、铜芯量、20 摄氏度导体电阻、绝缘平均厚度、 绝缘 最薄点厚度、绝缘体老化前断裂伸长率、绝缘体老化前抗张强度、平均厚度等技术参 数;26.其他各类项目隐蔽工程部位、主材原材料、成品及半成品等进行见证取样等;27.涉及直接影响工程建设质量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检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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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砂浆、块石、格栅、土工砌块等材料及中间产品检测;29.钢闸门等金属结构以及机电设备检测。
(四)基坑监测项目:
对于达到监测要求的基坑,需编制基坑监测专项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对支护结构的水平位 移监测和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建(构)筑物、地面的沉降监测,并报建设、设计、监理单位审 核确认。
注:
(1)未述及项目按国家、省、市、区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招标人要求执行;(2)上述检测数量及频率按照相关标准及规定取定,检测项目计划检测数量及频率原则上 为标准及规定范围的 100%见证检测;施工过程中,招标人有权对工程质量有怀疑的部位增加检 测项目。
(3)服务人若不具有相应检测资质,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完成,费用按照中标费率 计算。服务人须对上述结果负总责,请服务人自行考虑投标报价风险。
3.3 检测流程及要求
(一)检测流程:
(1)施工方材料进场后进行取样并通知监理见证,按要求填写委托单,请监理方在委托单 上签字确认;
(2)监理单位提前预约通知检测单位接样员进行接样;
(3)服务人接样员到现场后检查试件或样品是否符合标准要求,等级、编号等以及查看样 品是否和委托单一致,如一致在委托单上签字确认;
(4)接样员接到样品后交给检测所领取,委托单交给检测业务室办理;
(5)委托单办理后,试验人员按照规范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样品试验,并整理计算试验数 据;
(6)试验人员出具报告并由审核人和批准人对报告进行审核和批准;
(7)业务室打印报告、盖章、归档并发放;
(8)报告整理发到现场项目组,并由项目组专业工程师签收(项目组有事时,可以委托监 理机构签收);
(二)工作要求:
(1)服务人应熟悉相关地方性规定,该相关规定作为各项目检测合同的附件,服务人必须 遵照执行。
(2)服务人须根据检测需求、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施工方案等资料编制切实可行的第 三方检测方案报招标人审批,并按审批后的方案认真检测。第三方检测方案应具有较强的针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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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需明确在现场试验室及母体试验机构开展的试验项目,并按审批后的方案认真检测。服务 人只对招标人负责,严禁听从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的指挥,否则予以重罚直至终止合同。(3)服务人必须派专职人员现场取样。
(4)服务人必须服从安排随时随地跟踪检测,及时反馈检测结果,以确保施工工序正常开 展及工期安排的总体需要。
(5)服务人的检测结果,要第一时间以书面形式快报给业主及监理。
(6)质量要求:服务人必须确保其各项检测数据真实有效,并能准确反映检测项目的质量 情况,现场取样须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并对本公司出具的所有试验报告负法律责任。
(7)服务人必须指派项目负责人常驻工地现场,及时解决施工中涉及现场的相关技术问题,提出经济合理的解决方案保障工程顺利进行。
(8)为保证各项目的顺利实施,外地服务人中标后,必须在一个月内在合肥市设立分支机 构,必须驻地服务,否则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并上报主管部门,并被没收履约保证金。
(9)服务人须满足项目建设需求,现场服务,配合做好相关检测资料的整理、归档。
(10)服务人人员要服从招标人的协调与安排,及时完成招标人临时指派的其他检测任务,按照招标人的要求参加工程调度会等。
(11)每项检测报告要求一式三份,并附检测台账,一份交于项目负责人,一份交于监理 单位,剩余一份工程结束后,服务人整理成册报业主存档。每月向招标人提供检测月报,反映 检测情况分析质量动态,未按期报送的检测报告和检测月报的不计取相应检测费用。(12)服务人进场后,必须建立现场实验室并满足相关规范和招标人要求。
(13)服务人所完成的工作内容必须达到国家相关法规对环境保护的要求。
3.4 项目实施要求
(1)对检测不合格的项目,服务人要第一时间报项目负责人。
(2)工程建设期间,服务人建立检测台账,并将检测台账及检测报告报监理单位并作为付 款依据;服务人在每周监理例会上以书面形式提交下周检测计划及月度检测内容及下一步工作 计划,以便使试验检测工作更好服务于工程施工。
(3)抽检项目均应在验收前完成检测,数量以实际发生并经相关单位审核确认为准, 以 上工作内容含外观检测、资料检查;
(4)服务人不得转包和违规分包检测业务。转包是指检测机构将其承包的检测项目部分或 者全部转包给其他检测机构的行为。对于检测项目中的个别参数,属于检测设备昂贵或使用率 低或本机构设备临时出现故障需要由其他检测机构进行该项目参数检测的,按分包检测对待。分包方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能力。检测项目需要分包时,应将分包事项以书面形式征得招标人 同意。分包部分取费标准仍执行检测机构投标报价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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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于服务人资质从业范围内无法满足该项目的检测项目,由中标检测机构委托(须经 招标人认可)具备相应检测能力、资质的检测单位完成检测,并出具相应的检测报告,但所有 费用应包含在本次投标报价中,且服务人必须对所有检测结果负总责,此部分取费标准仍执行 中标检测机构的投标报价费率。
(6)经检测合格的工序,如在质量监督部门工程质量抽检中鉴定为不合格,每发现一次,扣罚检测合同价的 1%,两次以上的,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报建设主管部门列入黑名单。(7)对招标人要求全程监控检测的项目必须做好服务工作。
(8)对所有标准试验进行独立试验检测。
(9)检测人员必须常驻现场办公,食宿、交通、通信等费用自理。
(10)检测工作应根据施工及检测规范要求及时进行,不能影响施工进度,并保证检测报 告的及时反馈,做到每周不少于一次上报检测报告,因检测工作影响进度及其它损失的,业主 将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11)服务人应按招标人批准的检测方案和检测频率进行检测,达不到约定的检测量, 招 标人将根据检测收费标准扣减相应的费用。
(12)检测工作危险性及难度较大的项目,须充分做好相关安全预案、应急处置等措施;特殊作业人员须持证上岗,在保证施工质量的同时切实保障施工安全。
3.5 人员及设备配备、项目机构设置 本项目人员最低配备要求详见下表:本项目人员配备表
岗位 | 要求 | 人员配置 | 备注 |
项目负责人(不允许外 聘、返聘) | 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且具有检测人员岗位证书或 试验检测师证书 | 1 人 | |
检测员 | 3 人 | ||
资料员 | 1 人 | ||
合计 | 5 人 |
人员配备应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熟悉掌握试验检测标准、规范、规程及仪器设备原理、性 能和操作,保证试验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具体人数按照项目检测内容、数量提出人员 配置方案并报招标人审定。根据项目的特殊性、复杂性,招标人有权要求服务人增加检测人员,增加人员涉及到的费用均包含在此次投标报价中,不再另行支付。
四、甲方权利及义务
1.对乙方检测专业技术人员工作情况进行考评。对表现不良的人员,根据工程需求进行调 整,直至满足具体工作开展的要求,两次调整均未满足要求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按照审批通过后的检测方案考核乙方服务质量及检测工作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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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工程资料。
4.对乙方履约情况进行信息公开。
五、乙方权利及义务
1.乙方指定包河区 BH202229 地块工程质量检测项目负责人为:。2.坚持客观、公正、科学、严谨、独立的原则开展检测工作。
3.严格按照国家、行业、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以及甲方相关制度文件规定进行 检测工作,确保工作质量。
4.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以及投标承诺将办公场所、人员及办公设备、交通工具等配备到位。
5.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客观真实、保质保量、按审批后的检测方案及甲方的要求完包河区 BH202229 地块工程的质量检测工作,并出具检测报告;涉及质量问题需整改的,按甲方要求及 时进行复检复测工作。
6.对提供给甲方的检测报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不得将已承接的业务转包或违规分包,不得擅自调整人员;确需调整的须报经甲方同意 后实施。
8.积极配合甲方或甲方指定单位进行相关资料文件整理和汇报工作。
9.配合甲方组织的履约考核工作。
10.根据甲方指示,组织开展或调整服务工作。
11.工程质保期内,须按甲方要求及时开展工程质量检测工作。
六、收费与付款方式
包河区 BH202229 地块工程检测费用概算为 万元,中标费率为 %。
服务人的报价应含有所投服务的所有材料、劳务、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 含的所有风险、责任、义务等一切应有费用。
付款方式:
(1)检测费结算按照检测项目∑(收费标准检测单价×中标费率×实际完成检测工程量)结算。
检测单价相关收费标准的选用顺序为:
① 《安徽省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公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服【2013】137 号);
②《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制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服【2006】177 号。
③《安徽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皖价费【2014】139 号)。
④《关于我省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价费【2014〕】14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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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2019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行业指导价。
⑥以上收费标准中均未涉及到的其他检测项目,以国家现行相关收费标准为基准,按照检 测项目∑(检测单价×中标费率×实际完成检测工程量)进行结算;
⑦上述均没有的检测项目收费标准,参照行业主管部门相关收费标准按照中标费率同比例 折扣,以上均未提及的检测项目,通过项目单位、服务人、监理单位和跟踪审计四方询价,认 可后确定检测单价。此项工作内容发生时,暂不予计费,待最终结算时一并结算。
(2)检测费按每季度实际完成检测工程量的 60%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并提供完整的 检测报告付至检测工程量的 80%,工程结算审计完成后三个月内一次性无息支付余款。(3)工程施工工期延期时,服务期相应顺延,并且费用不予调整。
七、违约责任
1.服务人如违反以下规定时,招标人将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将责任单位上报相关主管部 门按规定进行处理:
(1)出现与被检测单位、被巡查单位及个人吃、喝、娱乐等影响检测工作的行为的;(2)未经招标人同意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3)更换项目负责人累计两次的;
(4)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以及投标承诺办公场所、检测人员及办公设备、交通工具等配备 到位的;
(5)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及巡查报告的;
(6)未按照约定时间节点出具检测报告、巡查报告等资料的;
(7)未按招标人要求及时开展检测工作、巡查工作,情节严重的;
(8)拒不配合招标人或招标人指定单位进行相关资料文件收集整理和汇报工作的;(9)在约定时间内检测方案未通过招标人审核的,或不能满足具体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要求 的;在约定时间内工程巡查方案未通过招标人审核的,或不能满足具体工程第三方质量安全巡 查工作要求的;
(10)因工作疏忽等服务人自身原因造成施工期间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11)因检测工作、巡查工作安排不合理、不科学、不及时,错过重要施工阶段和关键工 程节点,造成工期延误的;
(12)未按审批通过后的检测方案、巡查方案开展工作的;
(13)合同期内服务人有转包和违规分包业务情况的;
(14)违约金不按规定缴纳的;
(15)服务人的法定代表人不按招标人要求参与约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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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项目工程管理严格按照招标人《滨湖集团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滨湖集团工程管理检 查制度》《滨湖集团建设工程合约单位违约行为违约金支付标准管理办法》《滨湖集团工程变 更及签证管理办法》《滨湖集团工程结算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执行。
服务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若发生违约行为,将按《滨湖集团建设工程合约单位违约行为违 约金支付标准管理办法》规定向招标人支付违约金。《滨湖集团建设工程合约单位违约行为违 约金支付标准管理办法》中所列违约金支付标准为单次支付标准。招标人下发整改通知单后,服务人仍不整改或整改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招标人按单次支付标准乘以拖延的天数计算违约 金,直至整改完毕。服务人拒不整改累计达到三次或超过整改期限 30 个日历天的,招标人有 权解除合同,并追究服务人的违约责任。
在履约过程中,招标人还将视违约情况召开法人代表约谈会,以及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 行信用扣分处理。
3.任何一方发生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承担相应违 约责任。
八、争议解决办法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合肥市包河区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履约保证金提交及退还
本合同签订前,乙方须向甲方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在本项目服务期满后 30 日历 日内无息退还。
十、合同生效和份数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拾贰份,由甲方执陆份,乙方执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行:开户行:
帐号:帐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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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附件:廉政协议
廉 政 协 议
为促进双方诚信经营、廉洁从业,防范商业贿赂,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合肥市廉政建设的规定,(以下称甲方) 与 (以下称乙方),特此订立本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乙双方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 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规定。
(二)严格执行 的合同要求,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相 关义务。
(三)在业务活动中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利益。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应及时提醒对方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有权要求告知处理结果。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 销任何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可能影响相关业务公开、公正、公平性的宴请和 娱乐活动;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严禁通过赌博方式取得乙方及其工作人员的财物;不得 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 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四) 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在乙方有股权关联的企业兼职,不得向乙方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 事与甲方业务有关的经济活动。
(五)甲方工作人员不得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乙方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明 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乙方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六)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乙方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 费、协调费、辛苦费等各种名义给予或赠送的钱物。
(七)甲方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乙方给予或赠送的干股或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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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甲方任何人不得以个人的名义向乙方推荐设备、部件等供货商以及其它合作单位。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可能影响相关业务公开、公正、公平性的 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也不得为 甲方提供与工作无关的房屋、汽车等。
(五)乙方不得与甲方工作人员就合同中的质量、数量、价格、工程量、验收等条款进行 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六)乙方不得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协调费、辛苦费等各种名义 向甲方工作人员给予或赠送钱物。
(七)乙方不得向甲方工作人员提供干股或红利。
(八)乙方须按 专项纪检监察工作组(如有)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二条规定。甲方按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依 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 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甲方投诉联系部门:,联系电话:。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三条规定。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甲方 有权对乙方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处理办法:
1.全额收取乙方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2.追究乙方其他违约责任;
3.终止或解除双方已签订的包括本合同在内的所有合同;
甲方作出的处理意见,乙方应无条件接受并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全额返还通过不正当 手段从甲方获取的非法所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双方约定
本协议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负责监督。可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乙 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协议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协议规定范围内的裁 定意见。
第六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合同终止。
第七条 本协议作为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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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职务)
姓名:
签字:
授权代表:(职务)
姓名:
签字:
廉政监督联系人 廉政监督联系人
姓名:
签字:
电话: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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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地址: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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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附件:履约保证金格式
履约保证金
(受益人名称):
鉴于(以下简称“受益人”)与(以下简称“申请人”)于 年 月(标段名称)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日就(标段编号)的(以下简称“基础合同”),开立人根据基础合同了解到申请人为基础合同项下之承包人,受 益人为基础合同项下之发包人,基于申请人的请求,开立人同意就申请人履行与受益人签订的 基础合同项下的义务,向受益人提供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以下简称“本 保函”)。
一、本保函担保范围:承包人未按照基础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应当向受益人承担的违约 责任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本保函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元(¥)。
三、本保函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至基础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之日止。
四、开立人承诺,在收到受益人发来的书面付款通知后的七日内无条件支付,前述书面付 款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1)付款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
(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
(3)载明申请人违反合同义务的条款和内容;
(4)声明不存在合同文件约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申请人或开立人支付责任的情形;(5)付款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是:。
受益人发出的书面付款通知应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 章。
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受益人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 让本保函或 其项下任何权利,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六、与本保函有关的基础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函的 独立有效。
七、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自动消灭。
八、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保函产生的纠纷案件,由受益人所在 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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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开 立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开立时间: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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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附件:廉政协议
廉 政 协 议
为促进双方诚信经营、廉洁从业,防范商业贿赂,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合肥市廉政建设的规定,(以下称甲方) 与 (以下称乙方),特此订立本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乙双方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 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规定。
(二)严格执行 的合同要求,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相 关义务。
(三)在业务活动中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利益。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应及时提醒对方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有权要求告知处理结果。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 销任何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可能影响相关业务公开、公正、公平性的宴请和 娱乐活动;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严禁通过赌博方式取得乙方及其工作人员的财物;不得 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 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四) 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在乙方有股权关联的企业兼职,不得向乙方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 事与甲方业务有关的经济活动。
(五)甲方工作人员不得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乙方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明 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乙方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六)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乙方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 费、协调费、辛苦费等各种名义给予或赠送的钱物。
(七)甲方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乙方给予或赠送的干股或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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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甲方任何人不得以个人的名义向乙方推荐设备、部件等供货商以及其它合作单位。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可能影响相关业务公开、公正、公平性的 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也不得为 甲方提供与工作无关的房屋、汽车等。
(五)乙方不得与甲方工作人员就合同中的质量、数量、价格、工程量、验收等条款进行 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六)乙方不得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协调费、辛苦费等各种名义 向甲方工作人员给予或赠送钱物。
(七)乙方不得向甲方工作人员提供干股或红利。
(八)乙方须按 专项纪检监察工作组(如有)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二条规定。甲方按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依 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 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甲方投诉联系部门:,联系电话:。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三条规定。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甲方 有权对乙方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处理办法:
1.全额收取乙方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2.追究乙方其他违约责任;
3.终止或解除双方已签订的包括本合同在内的所有合同;
甲方作出的处理意见,乙方应无条件接受并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全额返还通过不正当 手段从甲方获取的非法所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双方约定
本协议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负责监督。可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乙 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协议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协议规定范围内的裁 定意见。
第六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合同终止。
第七条 本协议作为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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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职务)
姓名:
签字:
授权代表:(职务)
姓名:
签字:
廉政监督联系人 廉政监督联系人
姓名:
签字:
电话:
地址:
日期:
姓名:
签字:
电话:
地址: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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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附件:履约保证金格式
履约保证金
(受益人名称):
鉴于(以下简称“受益人”)与(以下简称“申请人”)于 年 月(标段名称)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日就(标段编号)的(以下简称“基础合同”),开立人根据基础合同了解到申请人为基础合同项下之承包人,受 益人为基础合同项下之发包人,基于申请人的请求,开立人同意就申请人履行与受益人签订的 基础合同项下的义务,向受益人提供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以下简称“本 保函”)。
一、本保函担保范围:承包人未按照基础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应当向受益人承担的违约 责任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本保函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元(¥)。
三、本保函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至基础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之日止。
四、开立人承诺,在收到受益人发来的书面付款通知后的七日内无条件支付,前述书面付 款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1)付款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
(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
(3)载明申请人违反合同义务的条款和内容;
(4)声明不存在合同文件约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申请人或开立人支付责任的情形;(5)付款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是:。
受益人发出的书面付款通知应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 章。
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受益人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 让本保函或 其项下任何权利,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六、与本保函有关的基础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函的 独立有效。
七、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自动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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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委托人要求
一、项目概况
包河区 BH202229 地块位于包河区桐城南路与平天湖路交口东北角,占地面积约 46.68 亩,总建筑面积约 12.4 万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约 8.7 万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约 3.7 万平方 米,项目容积率 2.8。工程总投资约 6 亿元。
二、服务内容及要求
1、服务内容
检测主要工作内容包括:包含但不限于图纸设计范围内的地基基础检测、基坑变形观测、主体结构检测、主体沉降观测、室内环境检测、建筑节能保温材料检测、钢结构检测,电线电 缆和开关插座、室外雨污水管道 CCTV 检测、地下排水管线测量、门窗性能检测(含四性检测)、幕墙工程相关检测等工程见证取样检测,工程质量检测。
2、服务要求
检测服务须满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 2005 第 141 号)、《安徽省建 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管理的 通知(建质函〔2017〕1949 号)等国家、安徽省的规范、规定的要求;须满足合肥市建设主管 部门、建设单位及地方出台的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
(一)见证检测范围:执行建设部关于见证取样的相关规定及《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 管理规定》(安徽省建设厅建管〔2006〕385 号文件)所列全部项目。
1.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测;
2.钢筋(含焊接与机械连接)力学性能检验;
3.砂、石常规检验;
4.混凝土、砂浆配合比和试块强度检验;
5.砌墙砖、空心砌块、加气砼砌块检验;
6.简易土工试验;
7.混凝土掺加剂检验;
8.沥青和沥青混合料检验;
9.防水材料常规项目检验;
10.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的检测;11.涉及直接影响工程建设质量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检测。
(二)专项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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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基基础工程检测:地基及复合地基承载力静载等检测;
2.基坑监测:基坑顶水平位移、基坑顶沉降、地下水位监测等;
3.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结构回弹抽芯、钢筋分布及保护层厚度、楼板(梯板)厚度检 测等;
4.主体沉降观测;
5.人防检测;
6.钢结构检测;
7.建筑幕墙工程检测
8.节能检测:配电与照明系统检测、通风与空调系统、墙体节能工程、门窗节能工程、屋 面节能工程等检测;
9.室内环境检测:甲醛、苯、氨气、TVOC、氡、甲苯、二甲苯等检测;
10.防雷检测;
11.智能检测:入户光纤、综合布线系统、视频监控系统、有线网络系统、无线网络系统、防雷与接地、机房工程等检测;
12.消防设施检测;
13.市政工程材料检测:路基土及无机结合稳定材料常规性能、土工合成材料物理力学性能、石灰常规性能、掺合料的常规性能、水的常规性能、沥青常规性能、沥青混合料的常规性能、检查井盖水篦的力学性能、管材管件的物理力学性能等检测;
14.道路工程检测:水泥混凝土路面常规性能、沥青混合料路面的常规性能、基层及底基层 的常规性能、路基土的承载力、路肩的常规性能等检测;
15.完成 1-14 检测、监测服务的取样、检测、监测及现场监督抽检工作;
16.完成与执法随机检查相关的其他配合服务工作。
(三)第三方试验检测项目:
1.土:颗粒级配、液限塑限、最大干密度、最佳含水量、击实试验、CBR、回弹模量;2.集料:颗粒级配、压碎值、磨耗值、针片状颗粒含量、砂当量、含泥量、坚固性、 磨光 值、冲击值、棱角性;
3.石料:单轴抗压强度、抗冻性、饱水抗压强度;
4.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胶砂强度、细度、比表面积;
5.水泥混凝土、砂浆、外加剂:抗压强度、抗折强度、配合比设计、坍落度、混凝土凝结 时间、劈裂抗拉强度、抗压弹性模量、抗折弹性模量、抗渗性、含气量、干缩性、减水率、泌 水率、外加剂的钢筋锈蚀试验;
6.钢筋:外观、抗拉强度、屈服强度、伸长率、冷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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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烧结砖:抗压强度、吸水率、外观质量、规格尺寸;
8.瓦:抗弯曲性能、吸水率、抗冻性、尺寸及外观、耐急冷急热性、抗渗性能;
9.建筑石膏:抗压强度、抗折强度、细度、标准稠度、凝结时间;
10.石材:抗压强度、劈裂抗拉强度、耐磨、吸水率、规格尺寸、外观质量、抗折强度;11.沥青:针入度、延度、软化点、闪点、粘附性、薄膜加热质量损失、动力粘度;12.沥青混合料:马歇尔稳定度、沥青含量、动稳定度、配合比设计、冻融劈裂强度比;13.弹塑性体沥青防水卷材:拉力、不透水性、柔度、耐热度、最大拉力时延伸率、可溶物 含量、撕裂强度;
14.高分子防水卷材:拉伸强度、抗投性、断裂伸长率、抗穿孔性、低温弯折、剪切下的 粘合性、热处理、水溶性处理;
15、陶瓷砖:吸水率、断裂模数、抗冻、抗釉裂性;
16.建筑涂料:外观、耐水性、耐冻、耐老化、粘结强度、沉降性、成型养护、干燥时间、耐热稳定性、耐温变、耐碱、耐洗刷、初期干燥抗裂性、耐玷污性、耐冲击、白度、细度、附 着力、遮盖力、粘度、耐磨性、固体含量;
17.防水涂料:制样、外观、固体含量、延伸性、柔韧性、耐热性、粘结性、不透水性、抗冻性(20 次)、紫外线处理好延伸性、热处理后延伸性、碱处理后延伸性;
18.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无侧限抗压强度、水泥或石灰剂量、配合比设计、石灰有效钙镁 含量、粉煤灰细度、粉煤灰烧失量、钻芯(外观、尺寸、强度)、级配分析等;
19.人行道板:抗压、抗折强度;
20.结构混凝土:强度、混凝土碳化深度、钢筋位置及保护层厚度、表观及内部缺陷等;21.道路线形及几何尺寸:道路线形、几何尺寸;
22.设计图纸上要求的其它需检测的项目;
23.管材(钢砼管、PVC、PE、PPR、玻璃纤维等)检测、检查井盖检测;
24.灯具需检测灯具功率和灯具输出的光通量等所需的技术参数;
25.路灯电缆需检测截面积、绝缘度、铜芯量、20 摄氏度导体电阻、绝缘平均厚度、 绝缘 最薄点厚度、绝缘体老化前断裂伸长率、绝缘体老化前抗张强度、平均厚度等技术参 数;26.其他各类项目隐蔽工程部位、主材原材料、成品及半成品等进行见证取样等;27.涉及直接影响工程建设质量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检测等;
28.砂浆、块石、格栅、土工砌块等材料及中间产品检测;
29.钢闸门等金属结构以及机电设备检测。
(四)基坑监测项目:
对于达到监测要求的基坑,需编制基坑监测专项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对支护结构的水平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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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监测和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建(构)筑物、地面的沉降监测,并报建设、设计、监理单位审 核确认。
注:
(1)未述及项目按国家、省、市、区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招标人要求执行;(2)上述检测数量及频率按照相关标准及规定取定,检测项目计划检测数量及频率原则上 为标准及规定范围的 100%见证检测;施工过程中,招标人有权对工程质量有怀疑的部位增 加 检测项目。
(3)以上未涉及但工程建设需要的业主委托的其他的试验检测项目。
(4)检测数量及频率按照国家相关规范的规定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数量及频率必须要满足 工程竣工验收需要。
三、人员要求
1、本项目人员最低配备要求详见下表:
本项目人员配备表
岗位 | 要求 | 人员配置 | 备注 |
项目负责人(不允许外 聘、返聘) | 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且具有检测人员岗位证书或 试验检测师(或试验检测工程 师)证书 | 1 人 | 初审指标 |
检测员 | 3 人 | 不作为初审指标 | |
资料员 | 1 人 | ||
合计 | 5 人 |
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项目负责人相关证书扫描件。
2、人员配备应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熟悉掌握试验检测标准、规范、规程及仪器设备原理、性能和操作,保证试验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具体人数按照项目检测内容、数量提出人 员配置方案并报招标人审定。根据项目的特殊性、复杂性,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人增加检测人 员,增加人员涉及到的费用均包含在此次投标报价中,不再另行支付。
3、本项目工程管理严格按照招标人《滨湖集团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滨湖集团工程管理检 查制度》《滨湖集团建设工程合约单位违约行为违约金支付标准管理办法》《滨湖集团工程变 更及签证管理办法》《滨湖集团工程结算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执行。
投标人中标后提供检测人员及检测负责人相关证书及业绩证明供招标人审查,每发现一次 人员业绩或者资格证书不符,中标人须立即更换,更换后的人员资质、阅历及经验不得低于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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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及具体项目的人员要求。
中标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若发生违约行为,将按《滨湖集团建设工程合约单位违约行为违 约金支付标准管理办法》规定向招标人支付违约金。《滨湖集团建设工程合约单位违约行为违 约 金支付标准管理办法》中所列违约金支付标准为单次支付标准。招标人下发整改通知单后, 中 标人仍不整改或整改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招标人按单次支付标准乘以拖延的天数计算违约 金,直至整改完毕。中标人拒不整改累计达到三次或超过整改期限 30 个日历天的,招标人有 权 解除合同,并追究中标人的违约责任。
中标人发生违约行为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到中标人。中标人在收到通知后 14 天内 将违约金通过转账方式支付至招标人账户。中标人未在上述时间内完成支付,招标人有权利在 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扣除。没有进度款或进度款不足扣除的,将在结算时扣除,并考虑违约金 所产生的利息(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的利息标准)。
四、报价要求
1、本项目在相关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按费率进行报价(如:按收费标准收费为 10000 元,投标费率为 40%,即实际收费为 4000 元),报价费率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小数(如:投标费率为 40.365%,评标时将小数点后第三位小数直接舍去,即为 40.36%)。投标人所报费率不得超过 60%,否则投标无效。 本项目检测费用以人民币付款,最终结算以实际发生的为准,但最终结 算价不得超过项目预算。请投标人谨慎报价。
(1)检测费结算按照检测项目∑(收费标准检测单价×中标费率×实际完成检测工程量)结算。 检测单价相关收费标准的选用顺序为:
① 《安徽省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公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标准的通 知》(皖价服【2013】137 号);
② 《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收费标准的函》(皖价服函【2013】 29 号);
③安徽交通厅质量监督站 2011 年发布的《公路工程试验及检测有偿服务收费标准(试 行)》。
④《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制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服【2006】177 号。
⑤《安徽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皖价费【2014】139 号)。
⑥ 《关于我省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价费【2014〕】144 号);⑦2019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行业指导价。
⑧ 以上收费标准中均未涉及到的其他检测项目,以国家现行相关收费标准为基准,按 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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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项目∑(检测单价×中标费率×实际完成检测工程量)进行结算;
⑨上述均没有的检测项目收费标准,参照行业主管部门相关收费标准按照中标费率同 比例 折扣,以上均未提及的检测项目,通过项目单位、中标人、监理单位和跟踪审计四方询价,认 可后确定检测单价。此项工作内容发生时,暂不予计费,待最终结算时一并结算。
2、投标人的报价应含有所投服务的所有材料、劳务、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 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义务等一切应有费用。投标报价为最终报价。
五、其他要求
1、检测流程及要求
(一)检测流程:
1.施工方材料进场后进行取样并通知监理见证,按要求填写委托单,请监理方在委托单上 签字确认;
2.监理单位提前预约通知检测单位接样员进行接样;
3.检测单位接样员到现场后检查试件或样品是否符合标准要求,等级、编号等以及查看样 品是否和委托单一致,如一致在委托单上签字确认;
4.接样员接到样品后交给检测所领取,委托单交给检测业务室办理;
5.委托单办理后,试验人员按照规范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样品试验,并整理计算试验数据;6.试验人员出具报告并由审核人和批准人对报告进行审核和批准;
7.业务室打印报告、盖章、归档并发放;
8.报告整理发到现场项目组,并由项目组专业工程师签收(项目组有事时,可以委托监理 机构签收);
(二)工作要求:
1.投标人应熟悉相关地方性规定,该相关规定作为各项目检测合同的附件,检测单位必须 遵照执行。
2.中标人在进场前须根据检测需求、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施工方案等资料编制切实可 行的第三方检测方案报招标人审批,并按审批后的方案认真检测。第三方检测方案应具有较强 的针对性,需明确在现场试验室及母体试验机构开展的试验项目,并按审批后的方案认真检测。检测单位只对招标人负责,严禁听从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的指挥,否则予以重罚直至终止合同。3.中标人必须派专职人员现场取样。
4.中标人必须派员随时随地跟踪检测,及时反馈检测结果,以确保施工工序正常开展及工 期安排的总体需要。
5.中标人的检测结果,要第一时间以书面形式快报给业主及监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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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质量要求:中标人必须确保其各项检测数据真实有效,并能准确反映检测项目的质量情 况,现场取样须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并对其出具的所有试验报告负法律责任。
7.中标人必须指派项目负责人常驻工地现场,及时解决施工中涉及现场的相关技术问题,提出经济合理的解决方案保障工程顺利进行。
8.为保证各项目的顺利实施,外地投标人中标后,必须在一个月内在合肥市设立分支机构,必须驻地服务,否则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并上报监管部门,并被没收履约保证金。
9.中标人须满足项目建设需求,现场服务,配合做好相关检测资料的整理、归档。
10.中标人人员要服从招标人的协调与安排,及时完成招标人临时指派的其他检测任务,按 照招标人的要求参加工程调度会等。
11.每项检测报告要求一式三份,并附检测台账,一份交于项目负责人,一份交于监理单位,剩余一份工程结束后,中标人整理成册报业主存档。每月向招标人提供检测月报,反映检 测情 况分析质量动态,未按期报送的检测报告和检测月报的不计取相应检测费用。
12.中标人进场后,必须建立现场实验室并满足相关规范和招标人要求。
13.检测单位所完成的工作内容必须达到国家相关法规对环境保护的要求。
2、项目实施要求
1.对检测不合格的项目,检测单位要第一时间报项目负责人。
2.工程建设期间,第三方检测单位建立检测台账,并将检测台账及检测报告报监理单位并 作为付款依据;第三方检测单位在每周监理例会上以书面形式提交下周检测计划及月度检测内 容及下一步工作计划,以便使试验检测工作更好服务于工程施工。
3.抽检项目均应在验收前完成检测,数量以实际发生并经相关单位审核确认为准,以上工 作内容含外观检测、资料检查;
4.中标检测机构不得转包和违规分包检测业务。转包是指检测机构将其承包的检测项目部 分或者全部转包给其他检测机构的行为。对于检测项目中的个别参数,属于检测设备昂贵或使 用率低或本机构设备临时出现故障需要由其他检测机构进行该项目参数检测的,按分包检测对 待。分包方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能力。检测项目需要分包时,应将分包事项以书面形式征得招 标 人同意。分包部分取费标准仍执行检测机构投标报价费率。
5.对于中标人资质从业范围内无法满足该项目的检测项目,由中标检测机构委托(须经 招 标人认可)具备相应检测能力、资质的检测单位完成检测,并出具相应的检测报告,但所 有费 用应包含在本次投标报价中,且中标人必须对所有检测结果负总责,此部分取费标准仍 执行中 标检测机构的投标报价费率。
6.经检测合格的工序,如在质量监督部门工程质量抽检中鉴定为不合格,每发现一次,扣 罚检测合同价的 1%,两次以上的,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报建设主管部门列入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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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招标人要求全程监控检测的项目必须做好服务工作。
8.对所有标准试验进行独立试验检测。
9.检测人员必须常驻现场办公,食宿、交通、通信等费用自理。
10.检测工作应根据施工及检测规范要求及时进行,不能影响施工进度,并保证检测报告的 及时反馈,做到每周不少于一次上报检测报告,因检测工作影响进度及其它损失的,业主将追 究其相应的责任。
11.检测单位应按招标人批准的检测方案和检测频率进行检测,达不到约定的检测量,招标 人将根据检测收费标准扣减相应的费用。
12.检测工作危险性及难度较大的项目,须充分做好相关安全预案、应急处置等措施;特殊 作业人员须持证上岗,在保证施工质量的同时切实保障施工安全。
六、工程施工重难点及注意事项
1.由于本项目时间跨度较长,中标人应充分考虑并承受各种不确定因素带来的风险。
2.工程施工检测具体内容详见后期招标的施工设计图内容和有关说明,本工程施工图纸投 标人中标后自行联系招标人查阅。
3.本工程以工程施工设计图纸、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书、技术联系单、各类试验 报告、产品合格证书等有关资料和合同规定的条款为依据。
4.检测服务须满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 2005 第 141 号)文件、《安徽 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等国家、地方的规范、规定的要求及合肥市建设主管部门、建 设单位出台的相关管理规定;以及“关于落实《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 质量检测市场管理的通知》的意见(合建质安〔2017〕76 号)”和《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管理的通知》(建质函〔2017〕1949 号)文件规定。等国家、省市地方的规范、规定的要求。
5.检测内容必须满足项目验收、档案移交和甲方需要,包含但不仅限于施工阶段原材料检 测、标准试验、施工过程检测、工序交验检测、标准试验按 100%见证检测,交(竣)工检测,上述检测必须按相关规范要求频率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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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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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河区 BH202229 地块工程质量检测招标
投标文件
(商务及技术文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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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因素索引表
序号 | 评审因素 | 投标文件页码范围 |
P---P | ||
P---P | ||
P---P | ||
P---P | ||
P---P | ||
P---P | ||
P---P | ||
P---P | ||
P---P | ||
P---P | ||
P---P | ||
P---P | ||
P---P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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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招标文件—服务类
目 录 一、投标函(不含报价)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三、联合体协议书
四、投标保证金
五、投标保证金退还声明
六、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
七、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二)投标人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三)项目负责人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四)主要人员简历表
八、服务方案
九、本地化服务一览表
十、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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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标函
合肥市包河区城市更新建设有限公司:
1.我方已仔细研究包河区 BH202229 地块工程质量检测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在考察项目 现场后,愿以报价文件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并承诺按本招标文件、合同条款的条件、承担 上述项目的全部内容。
2. 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
3. 质量: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服务期限: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4. 我方将与本投标函一起提交投标保证金,且承诺投标保证金转出账户真实有效。
5.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5)在你方和我方进行合同谈判之前,我方将按照投标文件中填报人员及招标文件提出的 最低要求填报派驻本标段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及主要机械设备,经你方审批后作为派驻本标 段的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和主要设备且不进行更换。我方承诺除非招标文件另有约定,我方 派驻本标段的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均为我单位在职人员(不含外聘人员、返聘 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如我方拟派驻的人员和设备不满足合同附件要求,你方有权取消我方 中标资格;
(6)按照《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 局公告 2016 年第 17 号)规定,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及时足额预缴增值税(适用于注册地不在合 肥市行政区域范围(含四县一市)的中标人);
6. 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符合资格审查条 件(信誉最低要求),且不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和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 一种情形。
7. 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以及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澄 清、修改、补充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8.(其他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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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标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电话:传真:
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名:账号:开户行:
日期:____ _年_ _月_ 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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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 标 人: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 名:性 别:
年 龄:职 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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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招标文件—服务类
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
电话)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
修改包河区 BH202229 地块工程质量检测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
方承担。
委托期限: 自本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投标有效期期满。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
投 标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代理人):
年 月 日
注:
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并签署文件的不需要授权委托书,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非
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及签署文件的除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外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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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联合体协议书
(本项目不采用)
四、投标保证金
(本项目不采用)
五、投标保证金退还声明
(本项目不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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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
序号 | 本项目任职 | 姓名 | 职称 | 专业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备注 |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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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 话 | ||||||
传 真 | 电子邮件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成立时间 | 员工总人数: | |||||||
企业资质等级 | 其中 | 高级职称人员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中级职称人员 | |||||||
注册资本 | 初级职称人员 | |||||||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 各类注册人员 | |||||||
基本账户银行账号 | 其他人员 | |||||||
经营范围 | ||||||||
投标人关联 企业情况 | 投标人应提供关联企业情况,包括: (1)投标人的所有股东名称及相应股权(出资额)比例;如投标人为上 市公司,投标人应提供股权占公司股份总数__%以上的所有股东名称及相应 股权比例; (2)投标人投资(控股)或管理的下属企业名称、持有股权(出资额)比例; (3)与投标人单位负责人(即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其他单位名称。 | |||||||
备注 |
注: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1的要求在本表后附资质证书副本、
营业执照副本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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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标人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业绩编号 | |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委托人名称 | |
委托人地址 | |
委托人电话 | |
合同价格 | |
服务期限 | |
服务内容 | |
项目负责人 | |
项目描述 | |
备注 | □资格审查用业绩 |
注: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2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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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目负责人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业绩编号 | |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委托人名称 | |
委托人地址 | |
委托人电话 | |
合同价格 | |
服务期限 | |
服务内容 | |
项目负责人 | |
项目描述 | |
备注 | □资格审查用业绩 |
注: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4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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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要人员简历表
姓 名 | 年龄 | 执业或职业 资格证书名称 | ||||||
职 称 | 学历 | 拟在本项目任职 | ||||||
工作年限 | 从事相关工作年限 | |||||||
毕业学校 |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 |||||||
主要工作经历 | ||||||||
时 间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 担任职务 | 委托人及联系电话 | |||||
注:
1.本表应填写项目负责人及其他主要人员相关情况。
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4、附录 5 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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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投标人信誉情况
投标人无需提供相应资料,在投标函中提供承诺即可。如承诺与实际不符,则视为投标人
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其投标保证金按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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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服务方案
服务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
2.……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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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地化服务一览表
投标人全称: | |
本地化服务能 力形式 | □(1)在合肥行政区域范围(含四县一市)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人员;□(2)投标人在合肥行政区域范围(含四县一市)注册成立的; □(3)承诺中标即在合肥行政区域范围(含四县一市)设立服务机构,或委 托相关单位作为服务机构; □(4)委托相关单位作为服务机构。 |
有关证明文件: |
注:对于本地化服务要求第(1)种情形的,应当提供固定办公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租赁合
同等证明材料;第(2)种情形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第(3)种情形的,应当提供承诺函;第
(4)种情形的,提供相关委托协议等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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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信用评价等级承诺
(本项目不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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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其他资料
投标人对照商务及技术文件初步评审及详细评审条件,自行提供其他相关资料(如有)
(一)投标人近年类似业绩
业绩编号 | |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委托人名称 | |
委托人地址 | |
委托人电话 | |
合同价格 | |
服务期限 | |
服务内容 | |
项目负责人 | |
项目描述 | |
备注 | □商务文件评分用业绩 |
注: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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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负责人近年类似业绩
业绩编号 | |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委托人名称 | |
委托人地址 | |
委托人电话 | |
合同价格 | |
服务期限 | |
服务内容 | |
项目负责人 | |
项目描述 | |
备注 | □商务文件评分用业绩 |
注: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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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注:对照商务及技术文件初步评审及详细评审条件,由投标人自行提供相关证明。如证明或声
明与实际不符,将被取消投标或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按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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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河区 BH202229 地块工程质量检测招标
投标文件
(报价文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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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投标函
二、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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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标函
合肥市包河区城市更新建设有限公司:
1.我方已仔细研究包河区 BH202229 地块工程质量检测招标文件,在考察项目现场后,愿意 以 %的投标费率(含税),并承诺按本招标文件、合同条款的条件、承担上述项目的 服务内容。
2. 我方已按招标文件要求详细审核并确认全部招标文件及有关附件,充分理解投标价格不 得低于企业个别成本有关规定。我方经成本核算,所填报的投标报价不低于企业个别成本。
3.(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电话:
日期:____ _年_ _月_ ___日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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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资料
投标人对照报价文件初步评审及详细评审条件,自行提供其他相关资料(如有)
注:对照报价文件初步评审及详细评审条件,由投标人自行提供相关证明。如证明或声明与实
际不符,将被取消投标或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按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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