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闽侯县卫生健康局
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21]ZHG[CS]2019001-1的闽侯县卫生健康局2019年闽侯县医疗责任险服务类采购项目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
1 | 1-1 | C15040299 | 其他财产保险服务 | 其他财产保险服务 | 1 | 年 | 国内 | 880000 | 880000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医疗责任保险 | |||||
合计: | 8800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捌拾捌万元整(¥88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 5)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昙石山西大道106号;
4.3交付条件:验收合格。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合同包 章节条目号 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技术和服务要求 响应文件响应承诺 1 第三章 第二节 第1条 承保时间为一年,即2019年1月17日0时至2020年1月16日24时止 完全响应,承保时间为一年,即2019年1月17日0时起至2020年1月16日24时止。 1 第三章 第二节 第2条 承保公司必须从2019年1月17日0时起承保,不得脱保。(1月17日0时到保险合同签署日期之间患者或其近亲属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医疗保险案件由闽侯县卫生健康局提供) 完全响应,我司承诺从2019年1月17日0时起承保,不脱保。(1月17日0时到保险合同签署日期之间患者或其近亲属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医疗保险案件由闽侯县卫生健康局提供) 1 第三章 第二节 第3条 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承诺,若中标后,在保险期间内,由患者或其近亲属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在追溯期内发生的过失损害,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成交供应商亦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完全响应,我司承诺,中标后,在保险期间内,由患者或其近亲属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在追溯期内发生的过失损害,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我公司亦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 第三章 第二节 第4条 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承诺,若中标后,在收不抵支的情况下,仍可全面、完整履行合同。若未能按承诺履行合同,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采购人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完全响应,我司承诺,中标后,在收不抵支的情况下,仍可全面、完整履行合同。若未能按承诺履行合同,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采购人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我公司承担。 1 第三章 第二节 第5条 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承诺,若中标后,将按照季度向县卫健局提供详实的理赔名单。 完全响应,我司承诺,中标后,将按照季度向县卫健局提供详实的理赔名单。 1 第三章 第二节 第6条 投标人应为该项目成立至少5人的专项服务人员,并指定一人参与案件调解。须提供近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连续三个月社保缴纳证明材料复印件及专项服务人员情况表和联系电话。 完全响应,我司为该项目成立8人的专项服务人员,并指定一人参与案件调解。且提供近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连续三个月社保缴纳证明材料复印件及专项服务人员情况表和联系电话。 1 第三章 第二节 第7条 保险对象 7.1医疗责任保险 7.1.1被保险机构:闽侯县医院、闽侯县人民医院、闽侯县妇幼保健院、闽侯县上街镇中心卫生院、闽侯县祥谦镇中心卫生院、闽侯县白沙镇中心卫生院、闽侯县甘蔗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闽侯县荆溪镇卫生院、闽侯县竹岐乡卫生院、闽侯县鸿尾乡卫生院、闽侯县青口镇卫生院、闽侯县南通镇卫生院、闽侯县大湖乡卫生院、闽侯县洋里乡卫生院、闽侯县廷坪乡卫生院、闽侯县南屿镇中心卫生院、闽侯县小箬乡卫生院、闽侯县精神病医院。 7.1.2被保险人员 7.1.2.1取得国家法定执业医师、执业护士资格及国家卫生行政部门(闽侯县卫生健康局)认定在本县医疗机构注册执业的人员。 7.1.2.2经闽侯县卫生局(闽侯县卫生健康局)、人事局(职改办)审批评定为医(护、技、药)师、士职称,现在医疗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大、中专毕业生经考试取得国家助理执业医师的人员。 7.1.2.3大、中专毕业生一年见习期内的人员。 7.1.2.4联合协作单位的外聘医务人员视同本单位人员,投保时也须提供名单。在投保期限内外聘人员如需流动,应在投保名单备注栏说明,并及时办理申请批改手续,经保险人核准后予以生效。 7.2附加意外伤害保险 7.2.1被保险人:闽侯县卫生健康局系统2019年1月1日在册医务人员等(约2100人)。 完全响应,保险对象 7.1医疗责任保险 7.1.1被保险机构:闽侯县医院、闽侯县人民医院、闽侯县妇幼保健院、闽侯县上街镇中心卫生院、闽侯县祥谦镇中心卫生院、闽侯县白沙镇中心卫生院、闽侯县甘蔗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闽侯县荆溪镇卫生院、闽侯县竹岐乡卫生院、闽侯县鸿尾乡卫生院、闽侯县青口镇卫生院、闽侯县南通镇卫生院、闽侯县大湖乡卫生院、闽侯县洋里乡卫生院、闽侯县廷坪乡卫生院、闽侯县南屿镇中心卫生院、闽侯县小箬乡卫生院、闽侯县精神病医院。 7.1.2被保险人员 7.1.2.1取得国家法定执业医师、执业护士资格及国家卫生行政部门(闽侯县卫生健康局)认定在本县医疗机构注册执业的人员。 7.1.2.2经闽侯县卫生局(闽侯县卫生健康局)、人事局(职改办)审批评定为医(护、技、药)师、士职称,现在医疗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大、中专毕业生经考试取得国家助理执业医师的人员。 7.1.2.3大、中专毕业生一年见习期内的人员。 7.1.2.4联合协作单位的外聘医务人员视同本单位人员,投保时也须提供名单。在投保期限内外聘人员如需流动,应在投保名单备注栏说明,并及时办理申请批改手续,经保险人核准后予以生效。 7.2附加意外伤害保险 7.2.1被保险人:闽侯县卫生健康局系统2019年1月1日在册医务人员等(约2100人)。 1 第三章 第二节 第8条 诊疗执业范围 被保险人须从事国家有关部门许可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护理工作。 8.1 按照执业登记注册范围,从事西医临床、中医、中西医结合临床、公共卫生、口腔类别的诊疗工作,一般不允许跨类别诊疗。县级医院临床医生只能从事一个专业的 临床诊疗活动,乡镇卫生院临床医生按执业注册可允许从事两个相关专业以上的临床诊疗活动(如内科兼儿科、外科兼妇产科、内科(或外科)兼胃镜、B超、检验 等)。 8.2特别情况下(如乡镇卫生院8小时以外下班时间),仅有一名值班医生可从事一般诊疗活动(内科医生跨科诊治普通外科病,如清创缝合伤口处理,外科医生诊治普通内儿科等),对于急诊抢救病人可予以初步救治,并通知有关专科人员到位急救。 完全响应,诊疗执业范围 被保险人须从事国家有关部门许可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护理工作。 8.1 按照执业登记注册范围,从事西医临床、中医、中西医结合临床、公共卫生、口腔类别的诊疗工作,一般不允许跨类别诊疗。县级医院临床医生只能从事一个专业的 临床诊疗活动,乡镇卫生院临床医生按执业注册可允许从事两个相关专业以上的临床诊疗活动(如内科兼儿科、外科兼妇产科、内科(或外科)兼胃镜、B超、检验 等)。 8.2特别情况下(如乡镇卫生院8小时以外下班时间),仅有一名值班医生可从事一般诊疗活动(内科医生跨科诊治普通外科病,如清创缝合伤口处理,外科医生诊治普通内儿科等),对于急诊抢救病人可予以初步救治,并通知有关专科人员到位急救。 1 第三章 第二节 第9条 保险责任 9.1医疗责任保险 9.1.1在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及承保区域范围内,在保险单中载明的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在本保险期间内,由患者或其近亲属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保险合同所指的追溯期是指从保险期间开始之时起向前追溯的约定的期间。追溯期的具体起止时间以保险单载明的时间为准。 本保险合同所指的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包括诊断、治疗、护理环节。 9.1.2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发生后,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法律费用,包括事故鉴定费、查勘费、取证费、仲裁或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9.2附加意外伤害保险(包括但不限于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中,因产生医疗纠纷而遭受患方的故意伤害) 9.2.1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9.2.2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9.2.2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评定标准》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保险人根据《评定标准》规定的多处伤残评定原则给付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完全响应,保险责任 9.1医疗责任保险 9.1.1在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及承保区域范围内,在保险单中载明的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在本保险期间内,由患者或其近亲属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保险合同所指的追溯期是指从保险期间开始之时起向前追溯的约定的期间。追溯期的具体起止时间以保险单载明的时间为准。 本保险合同所指的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包括诊断、治疗、护理环节。 9.1.2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发生后,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法律费用,包括事故鉴定费、查勘费、取证费、仲裁或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9.2附加意外伤害保险(包括但不限于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中,因产生医疗纠纷而遭受患方的故意伤害) 9.2.1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9.2.2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9.2.2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评定标准》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保险人根据《评定标准》规定的多处伤残评定原则给付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1 第三章 第二节 第10条 序号 保险对象 年度累计赔偿限额(万元) 每人(例)赔偿限额(万元) 1 闽侯县医院 130 12 2 闽侯县人民医院 130 12 3 闽侯县妇幼保健院 35 12 4 上街中心卫生院 75 12 5 祥谦中心卫生院 75 12 6 白沙中心卫生院 55 12 7 甘蔗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55 12 8 荆溪卫生院 55 12 9 竹岐卫生院 55 12 10 鸿尾卫生院 55 12 11 青口卫生院 55 12 12 南通卫生院 55 12 13 大湖卫生院 35 12 14 洋里卫生院 35 12 15 廷坪卫生院 35 12 16 南屿中心卫生院 75 12 17 小箬卫生院 35 12 18 闽侯县精神病院 55 12 19 闽侯县卫生健康局系统在册医务人员等 (约2100人) 25万元/人 序号 保险对象 年度累计赔偿限额(万元) 每人(例)赔偿限额(万元) 1 闽侯县医院 130 25 2 闽侯县人民医院 130 25 3 闽侯县妇幼保健院 35 25 4 上街中心卫生院 75 25 5 祥谦中心卫生院 75 25 6 白沙中心卫生院 55 25 7 甘蔗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55 25 8 荆溪卫生院 55 25 9 竹岐卫生院 55 25 10 鸿尾卫生院 55 25 11 青口卫生院 55 25 12 南通卫生院 55 25 13 大湖卫生院 35 25 14 洋里卫生院 35 25 15 廷坪卫生院 35 25 16 南屿中心卫生院 75 25 17 小箬卫生院 35 25 18 闽侯县精神病院 55 25 19 闽侯县卫生健康局系统在册医务人员等 (约2100人) 25万元/人 1 第三章 第二节 第11条 赔偿约定 11.1 发生医疗事故,经医疗事故鉴定、法院裁定判决,个例赔偿超过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赔偿限额,超出部分保险人负责追加赔偿超限额部分的50%,但每例追加 额最高不超过8万元。事先经保险人同意的法律费用(包括鉴定费、仲裁费或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每例(次)赔偿限额为医疗责任每人(例)赔偿限额 的10%,由保险人在限额内按实理赔。 11.2发生医疗事故,只经医疗事故鉴定,没有经过法院裁定判决,由闽侯县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由医疗纠纷协调小组(由县卫生健康局分管领导、医政科、各院院长、保险公司、聘用律师及有关专家组成)参与医患双方协商调解赔偿,院方与患方制作调解协议书,并经医疗纠纷协调小组成员认可,但每人(例)最高赔偿不得超过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赔偿限额。 11.3 发生医疗纠纷后,医患双方发生责任争议,但患方不实行医疗事故鉴定,对医院纠缠冲击影响医疗秩序,院方认为可能存在医疗过失行为,造成不良后果而伤害患者 的。由闽侯县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由医疗纠纷协调处理小组参与医患双方协商调解赔偿,院方与患方制作调解书,并经医疗纠纷协调小组成员认可,责任 限额为15万元,并按以下方式赔偿:2万元以下(含2万元)保险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2万元-5万元(含5万元)保险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5 万-15万元保险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但不负责免交医疗欠费的部分。调解赔偿后,在事故发生的一年内,如患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被保险人败诉,在医疗 责任险每人赔偿限额内,保险人予以负责赔偿差额部分的费用。 11.4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或差错)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病员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合理并经保险人同意的费用(如转诊交通费、专家会诊费、急救 费、尽早救治以减轻可能加重损害或留下后遗症的相应诊疗措施费用)在每人(例)赔偿限额的5%内由保险人负责赔偿,但不负责原发病的诊疗费用,并计算在每 人赔偿限额之内。 11.5 发生在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诊疗活动中的病员损害赔偿,应由被保险人(医院)采取措施向有关责任方索赔。保险公司先向被保险人(医院)赔付,并取得在赔偿金 额范围内代为行使被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予以积极协助提供必要的帮助(如医院从合法渠道购进的药品、器械,正常使用后发生病人损 害的赔偿) 11.6 被保险人在法律规定从事诊疗活动中,发生医疗事故应承担的其他各项民事赔偿责任,应按照2002年9月1日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条款(第四十九 条、第五十条)规定,由保险人在每人(例)赔偿限额内予以理赔。精神损害抚慰金按每人(例)赔偿限额的30%为限,并计算在每人赔偿限额之内。 11.7每次事故绝对免赔1000元或赔偿金额的5%,两者以高者为准。 完全响应,赔偿约定 11.1 发生医疗事故,经医疗事故鉴定、法院裁定判决,个例赔偿超过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赔偿限额,超出部分保险人负责追加赔偿超限额部分的50%,但每例追加 额最高不超过8万元。事先经保险人同意的法律费用(包括鉴定费、仲裁费或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每例(次)赔偿限额为医疗责任每人(例)赔偿限额 的10%,由保险人在限额内按实理赔。 11.2发生医疗事故,只经医疗事故鉴定,没有经过法院裁定判决,由闽侯县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由医疗纠纷协调小组(由县卫生健康局分管领导、医政科、各院院长、保险公司、聘用律师及有关专家组成)参与医患双方协商调解赔偿,院方与患方制作调解协议书,并经医疗纠纷协调小组成员认可,但每人(例)最高赔偿不得超过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赔偿限额。 11.3 发生医疗纠纷后,医患双方发生责任争议,但患方不实行医疗事故鉴定,对医院纠缠冲击影响医疗秩序,院方认为可能存在医疗过失行为,造成不良后果而伤害患者 的。由闽侯县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由医疗纠纷协调处理小组参与医患双方协商调解赔偿,院方与患方制作调解书,并经医疗纠纷协调小组成员认可,责任 限额为15万元,并按以下方式赔偿:2万元以下(含2万元)保险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2万元-5万元(含5万元)保险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5 万-15万元保险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但不负责免交医疗欠费的部分。调解赔偿后,在事故发生的一年内,如患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被保险人败诉,在医疗 责任险每人赔偿限额内,保险人予以负责赔偿差额部分的费用。 11.4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或差错)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病员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合理并经保险人同意的费用(如转诊交通费、专家会诊费、急救 费、尽早救治以减轻可能加重损害或留下后遗症的相应诊疗措施费用)在每人(例)赔偿限额的5%内由保险人负责赔偿,但不负责原发病的诊疗费用,并计算在每 人赔偿限额之内。 11.5 发生在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诊疗活动中的病员损害赔偿,应由被保险人(医院)采取措施向有关责任方索赔。保险公司先向被保险人(医院)赔付,并取得在赔偿金 额范围内代为行使被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予以积极协助提供必要的帮助(如医院从合法渠道购进的药品、器械,正常使用后发生病人损 害的赔偿) 11.6 被保险人在法律规定从事诊疗活动中,发生医疗事故应承担的其他各项民事赔偿责任,应按照2002年9月1日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条款(第四十九 条、第五十条)规定,由保险人在每人(例)赔偿限额内予以理赔。精神损害抚慰金按每人(例)赔偿限额的30%为限,并计算在每人赔偿限额之内。 11.7每次事故绝对免赔1000元或赔偿金额的5%,两者以高者为准。 1 第三章 第二节 第12条 服务要求: 12.1成交供应商应建立理赔服务绿色通道,切实遵守保险理赔服务条款,主动迅速地为被保险人提供优质的理赔服务。 12.2成交供应商应在收到被保险人完整的索赔单证之日,对于责任明确且无需调查的案件在5个工作日内结案并划出理赔款,复杂案件在10个工作日内结案并划出理赔款。 12.3成交供应商应设有24小时全国客服热线为客户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电话,有专人接听记录、受理,有客户的回访安排。需提供工信部批复使用专用号段的证明文件。 12.4能按采购人的要求做好服务。若有要求成交供应商及时到理赔现场需要的,成交供 应 商应无条件及时派人赶到现场。 12.5成交供应商在采购人服务地设立常驻服务机构,并设有完善的服务机构网络,选派责任心强、业务熟练、具有从业 资格的工作人员为采购人提供耐心、周到的服务。配备一支能满足本次招标业务需要承保理赔服务团队。 完全响应,服务要求 12.1我司承诺建立理赔服务绿色通道,切实遵守保险理赔服务条款,主动迅速地为被保险人提供优质的理赔服务。 12.2我司承诺在收到被保险人完整的索赔单证之日,对于责任明确且无需调查的案件在5个工作日内结案并划出理赔款,复杂案件在10个工作日内结案并划出理赔款。 12.3我司设有24小时全国客服热线为客户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电话,有专人接听记录、受理,有客户的回访安排。提供工信部批复使用专用号段的证明文件。 12.4我司将按采购人的要求做好服务。若有要求我司及时到理赔现场需要的,我司无条件及时派人赶到现场。 12.5我司在采购人服务地设立常驻服务机构,并设有完善的服务机构网络,选派责任心强、业务熟练、具有从业资格的工作人员为采购人提供耐心、周到的服务。配备一支能满足本次招标业务需要承保理赔服务团队。。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验收期次 验收期次说明 验收期次 验收期次说明 1 12.1成交供应商应建立理赔服务绿色通道,切实遵守保险理赔服务条款,主动迅速地为被保险人提供优质的理赔服务。 12.2成交供应商应在收到被保险人完整的索赔单证之日,对于责任明确且无需调查的案件在5个工作日内结案并划出理赔款,复杂案件在10个工作日内结案并划出理赔款。 12.3成交供应商应设有24小时全国客服热线为客户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电话,有专人接听记录、受理,有客户的回访安排。需提供工信部批复使用专用号段的证明文件。 12.4能按采购人的要求做好服务。若有要求成交供 应 商及时到理赔现场需要的,成交供 应 商应无条件及时派人赶到现场。 12.5成交供应商在采购人服务地设立常驻服务机构,并设有完善的服务机构网络,选派责任心强、业务熟练、具有从业 资格的工作人员为采购人提供耐心、周到的服务。配备一支能满足本次招标业务需要承保理赔服务团队。 1 12.1成交供应商应建立理赔服务绿色通道,切实遵守保险理赔服务条款,主动迅速地为被保险人提供优质的理赔服务。 12.2成交供应商应在收到被保险人完整的索赔单证之日,对于责任明确且无需调查的案件在5个工作日内结案并划出理赔款,复杂案件在10个工作日内结案并划出理赔款。 12.3成交供应商应设有24小时全国客服热线为客户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电话,有专人接听记录、受理,有客户的回访安排。需提供工信部批复使用专用号段的证明文件。 12.4能按采购人的要求做好服务。若有要求成交供 应 商及时到理赔现场需要的,成交供 应 商应无条件及时派人赶到现场。 12.5成交供应商在采购人服务地设立常驻服务机构,并设有完善的服务机构网络,选派责任心强、业务熟练、具有从业 资格的工作人员为采购人提供耐心、周到的服务。配备一支能满足本次招标业务需要承保理赔服务团队。。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100 | 1、承保时间为一年,即2019年1月17日0时至2020年1月16日24时止。 2、承保公司必须从2019年1月17日0时起承保,不得脱保。(1月17日0时到保险合同签署日期之间患者或其近亲属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生的医疗保 险案件由闽侯县卫生健康局提供)3、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承诺,若中标后,在保险期间内,由患者或其近亲属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在追溯期内发生的 过失损害,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 担民事赔偿责任时,成交供应商亦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4、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承诺,若中标后,在收不抵支的情况下,仍可全面、完整履行合同。若未能按承诺履行合同,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报上级行政主管部 门,给采购人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5、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承诺,若中标后,将按照季度向县卫健局提供详实的理赔名单。 6、投标人应为该项目成立至少5人的专项服务人员,并指定一人参与案件调解。须提供近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连续三个月社保缴纳证明材料复印件及专项服务 人员情况表和联系电话。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2019.1.17-2020.1.16。
10、违约责任
10.1乙方不得转包他人,若发现转包,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10.2乙方在收不抵支的情况下,仍应全面、完整履行合同。若未能按承诺履行合同,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闽侯县人民法院。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保险对象 14.1.1医疗责任保险 14.1.1.1 被保险机构:闽侯县医院、闽侯县人民医院、闽侯县妇幼保健院、闽侯县上街镇中心卫生院、闽侯县祥谦镇中心卫生院、闽侯县白沙镇中心卫生院、闽侯县甘蔗街道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闽侯县荆溪镇卫生院、闽侯县竹岐乡卫生院、闽侯县鸿尾乡卫生院、闽侯县青口镇卫生院、闽侯县南通镇卫生院、闽侯县大湖乡卫生院、闽侯县 洋里乡卫生院、闽侯县廷坪乡卫生院、闽侯县南屿镇中心卫生院、闽侯县小箬乡卫生院、闽侯县精神病医院。 14.1.1.2被保险人员 14.1.1.2.1取得国家法定执业医师、执业护士资格及国家卫生行政部门(闽侯县卫生健康局)认定在本县医疗机构注册执业的人员。 14.1.1.2.2经闽侯县卫生局(闽侯县卫生健康局)、人事局(职改办)审批评定为医(护、技、药)师、士职称,现在医疗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大、中专毕业生经考试取得国家助理执业医师的人员。 14.1.1.2.3大、中专毕业生一年见习期内的人员。 14.1.1.2.4联合协作单位的外聘医务人员视同本单位人员,投保时也须提供名单。在投保期限内外聘人员如需流动,应在投保名单备注栏说明,并及时办理申请批改手续,经保险人核准后予以生效。 14.1.2附加意外伤害保险 14.1.2.1被保险人:闽侯县卫生健康局系统2019年1月1日在册医务人员等(约2100人)。 14.2、诊疗执业范围 被保险人须从事国家有关部门许可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护理工作。 14.2.1 按照执业登记注册范围,从事西医临床、中医、中西医结合临床、公共卫生、口腔类别的诊疗工作,一般不允许跨类别诊疗。县级医院临床医生只能从事一个专业的 临床诊疗活动,乡镇卫生院临床医生按执业注册可允许从事两个相关专业以上的临床诊疗活动(如内科兼儿科、外科兼妇产科、内科(或外科)兼胃镜、B超、检验 等)。 14.2.2特别情况下(如乡镇卫生院8小时以外下班时间),仅有一名值班医生可从事一般诊疗活动(内科医生跨科诊治普通外科病,如清创缝合伤口处理,外科医生诊治普通内儿科等),对于急诊抢救病人可予以初步救治,并通知有关专科人员到位急救。 14.3.保险责任 14.3.1医疗责任保险 14.3.1.1在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及承保区域范围内,在保险单中载明的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在本保险期间内,由患者或其近亲属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保险合同所指的追溯期是指从保险期间开始之时起向前追溯的约定的期间。追溯期的具体起止时间以保险单载明的时间为准。 本保险合同所指的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包括诊断、治疗、护理环节。 14.3.1.2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发生后,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法律费用,包括事故鉴定费、查勘费、取证费、仲裁或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14.3.2附加意外伤害保险(包括但不限于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中,因产生医疗纠纷而遭受患方的故意伤害) 14.3.2.1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9.2.2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14.3.2.2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评定标准》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保险人根据《评定标准》规定的多处伤残评定原则给付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14.4、保险方案 序号 保险对象 年度累计赔偿限额(万元) 每人(例)赔偿限额(万元) 1 闽侯县医院 130 25 2 闽侯县人民医院 130 25 3 闽侯县妇幼保健院 35 25 4 上街中心卫生院 75 25 5 祥谦中心卫生院 75 25 6 白沙中心卫生院 55 25 7 甘蔗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55 25 8 荆溪卫生院 55 25 9 竹岐卫生院 55 25 10 鸿尾卫生院 55 25 11 青口卫生院 55 25 12 南通卫生院 55 25 13 大湖卫生院 35 25 14 洋里卫生院 35 25 15 廷坪卫生院 35 25 16 南屿中心卫生院 75 25 17 小箬卫生院 35 25 18 闽侯县精神病院 55 25 19 闽侯县卫生健康局系统在册医务人员等 (约2100人) 25万元/人 14.5、赔偿约定 14.5.1 发生医疗事故,经医疗事故鉴定、法院裁定判决,个例赔偿超过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赔偿限额,超出部分保险人负责追加赔偿超限额部分的50%,但每例追加 额最高不超过8万元。事先经保险人同意的法律费用(包括鉴定费、仲裁费或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每例(次)赔偿限额为医疗责任每人(例)赔偿限额 的10%,由保险人在限额内按实理赔。 14.5.2 发生医疗事故,只经医疗事故鉴定,没有经过法院裁定判决,由闽侯县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由医疗纠纷协调小组(由县卫生健康局分管领导、医政科、各 院院长、保险公司、聘用律师及有关专家组成)参与医患双方协商调解赔偿,院方与患方制作调解协议书,并经医疗纠纷协调小组成员认可,但每人(例)最高赔偿 不得超过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赔偿限额。 14.5.3 发生医疗纠纷后,医患双方发生责任争议,但患方不实行医疗事故鉴定,对医院纠缠冲击影响医疗秩序,院方认为可能存在医疗过失行为,造成不良后果而伤害患者 的。由闽侯县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由医疗纠纷协调处理小组参与医患双方协商调解赔偿,院方与患方制作调解书,并经医疗纠纷协调小组成员认可,责任 限额为15万元,并按以下方式赔偿:2万元以下(含2万元)保险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2万元-5万元(含5万元)保险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5 万-15万元保险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但不负责免交医疗欠费的部分。调解赔偿后,在事故发生的一年内,如患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被保险人败诉,在医疗 责任险每人赔偿限额内,保险人予以负责赔偿差额部分的费用。 14.5.4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或差错)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病员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合理并经保险人同意的费用(如转诊交通费、专家会诊费、急救 费、尽早救治以减轻可能加重损害或留下后遗症的相应诊疗措施费用)在每人(例)赔偿限额的5%内由保险人负责赔偿,但不负责原发病的诊疗费用,并计算在每 人赔偿限额之内。 14.5.5 发生在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诊疗活动中的病员损害赔偿,应由被保险人(医院)采取措施向有关责任方索赔。保险公司先向被保险人(医院)赔付,并取得在赔偿金 额范围内代为行使被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予以积极协助提供必要的帮助(如医院从合法渠道购进的药品、器械,正常使用后发生病人损 害的赔偿) 14.5.6 被保险人在法律规定从事诊疗活动中,发生医疗事故应承担的其他各项民事赔偿责任,应按照2002年9月1日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条款(第四十九 条、第五十条)规定,由保险人在每人(例)赔偿限额内予以理赔。精神损害抚慰金按每人(例)赔偿限额的30%为限,并计算在每人赔偿限额之内。 14.5.7每次事故绝对免赔1000元或赔偿金额的5%,两者以高者为准。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贰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
甲方: | 闽侯县卫生健康局 | 乙方: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 |
住所: | 福州市闽侯县 | 住所: | 福州市五四路233号 |
单位负责人: | 黄忠兵 | 单位负责人: | 骆少鸣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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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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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法: | 13960805827 |
联系方法: | 13305912000 |
开户银行: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侯分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工商银行福州华林支行 |
账号: | 426058389308 | 账号: | 1402023609600010051 |
签订地点:闽侯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