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大发改立[2021]127号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项目合同书
 
 
发包方:邵阳市大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包方:(牵头人)湖南康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员单位)中天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邵阳市大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包人(全称):(牵头人)湖南康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员单位)中天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 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就邵阳市大祥区中心路街道沙井头片区老旧小区改造工程EPC项目工程总承包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邵阳市大祥区中心路街道沙井头片区老旧小区改造工程EPC总承包项目
工程批准、核准或备案文号:大发改立[2021]127号  
工程内容及规模:该工程改造红线范围内:旧货市场1#、2#、3#、4#,德园包点1#、2#、3#,建行院落1#、2#、3#、4#、5#、6#,妇幼保健院1#、2#、3#、4#、5#,综合楼1#、2#、3#、4#,照相1#、2#、3#、4#,南苑大厦1#、2#、3#、4#、5#、6#等32栋建筑,包括792 户,建筑面积 4.51 万 平方米。改造内容主要包含道路的路面铺设沥青混凝土、局部硬化、雨污分流、围墙修缮、提升绿化、增设车位、增设垃圾收集箱、屋面改造、线路规整、增设充电桩停车区、屋面改造,重新做防水,破损房屋落水管更换为PVC落水管等。(具体见初步设计文件)。
工程所在详细地址:邵阳市大祥区中心路街道沙井头片区
工程承包范围: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具体为:
第一部分:设计:邵阳市大祥区中心路街道沙井头片区老旧小区改造工程的全部设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招标人提供的建设前期资料的复核、补充和完善;完成本项目涵盖的所有建设内容的施工图设计及专业设计,施工期间技术指导、配合完成整个项目的竣工验收(含各阶段的报批、报建、施工现场等配合工作)等。施工图必须按施工招标控制价限额设计。
第二部分:采购:本项目设计图纸、招标文件、合同所包含的设备及材料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
第三部分:施工: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设计包括的所有施工内容、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上全部工作内容的施工安装工作及保修服务。施工范围最终以招标人认可的施工图为准。
二、工程主要生产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来源
发包人招标时提供的初设文本、方案及后续相关资料等。 
三、主要日期
设计开工日期:以发包方开工令为准(设计周期 30 天)。
建筑工程开工日期:以设计成果经发包方确认为准(施工周 期 270 日历天)。
建筑工程总工期:  300日历天。    
四、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设计质量标准:符合相关规范、国家政策、法规和本项目设计任务的要求。
施工: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
设备及材料采购:质量标准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技术标准。
五、合同价格和付款货币(总价合同方式):
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壹仟壹佰捌拾玖万伍仟柒佰柒拾元陆角伍分(小写金额:1189.577065万元)(其中建安费总价款:大写:壹仟壹佰零叁万叁仟肆佰柒拾元陆角伍分¥11033470.65元);精细设计费总价款:大写:壹拾伍万贰仟柒佰元¥152700.00元)。最终结算总价按施工图、设计变更、竣工图以实际完成的工程总量按实结算(最终结算总价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结算根据2020《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湘建价[2020]56 号)以及相关配套文件、《关于机械费调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建价建〔2020〕46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增值税条件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的规定〉及〈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的通知》(湘建价〔2016〕72 号);《关于调整补充增值税条件下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湘建价〔2016〕160 号)、关于调整建设工程销项税额税率和材料综合税率计费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19]47 号);材料价格执行同期《邵阳工程造价文件》等相关文件计价。
六、定义与解释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与解释相 同。
七、合同组成部分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中标通知书
(4)招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合同附件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
(9)双方约定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它文件
八、合同生效
本合同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之后生效:
1、本合同自发包人、承包人签字盖章生效。承包人履约保证 金未按约定时间足额到位或者履约银行保函未按约定提交发包人 构成违约,并在发包人书面通知的时间内未缴纳足额保证金或提 交银行保函,逾期提交的发包人可单方解除合同,并扣除承包人 的投标保证金,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负责赔偿。
2、通用合同条款与本合同协议书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合同协 议书约定为准。
 
 
 
发包人:邵阳市大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包人:(牵头人)湖南康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 (签字)
工商注册住所:                                      工商注册住所:娄底市娄星区早元街和娄 星  南路交叉口西北角千里红家居博览中心公寓楼00001栋第23层2311-232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1300072629553C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长沙银行长沙市芙蓉支行
账 号:
 
账号:8001 3253 2602 017 

 
 
 
承包人:(成员单位)中天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 
工商注册住所:长春市朝阳区安达街50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4749342176C
法定代表人:张德民
电 话:0431-81812220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长春明珠支行
账 号:2210 0065 8018 0100 17426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湖南邵阳市大祥区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按招标文件中所描述的内容执行)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第 1 条 一般约定
除以下注明的外,均执行合同通用条款。 
1.1 定义与解释
1.1.1 不可抗力事件的具体情形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1.1.2 双方根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可以视当时具体情况签订补充协议;
1.2 适用法律
合同双方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湖南省、邵阳市等现行的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及相关文件。
1.3 标准、规范
1.3.1 本合同适用的标准、规范(名称):参照国家现行有关要求和标准执行。
1.3.2 没有成文规范、标准规定的约定: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后执行。 
 
第 2 条 发包人
2.1 发包方
发包方代表的姓名:       发包方代表的职务:          
发包方代表的姓名:       发包方代表的职务:          
发包方代表的职责:代表发包方实施其发包人正常权益,包括不限于:
(1)代表发包人督促承包人履行本合同义务;
(2)代表发包人确认现场签证、变更,且签字确认后的文件作为承、发包人双方结算依据;
(3)接受承包人提交的函件、文件,审核承包人支付申请;
(4)代表发包人在施工现场实施甲方权益,对工程范围、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生产、造价控制等实行全过程监管;
 
2.2 监理方 
监理单位名称:                       
工程总监理姓名:         
监理的范围:对本合同范围内的工程进行施工监理。 
监理的内容:
(1)协助发包人做好开工准备,签发开工令,复核定位放线;
(2)配合发包人处理设计变更、施工现场签证及审核承包人的支付申请;
(3)监督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进度工作;
(4)负责组织对分部分项工程、隐蔽工程的验收及单位工程的竣工预验收工作;
(5)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总承包合同,对承包人报送的竣工资料进行确认;
(6)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工程竣工/交工验收。 
监理的权限:
(1)对承包人的施工工作提出建议,但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以及总承包合同约定;
(2)工程施工质量、进度、安全的检查、监督权; 
 
第 3 条 承包人
3.1 施工方
施工单位名称:湖南康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项目经理姓名: 谢波    
施工方的职责及范围:对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程进行施工,并应做到保质保量,如期完工。 
项目经理职责与权限:
(1)贯彻执行国家及项目所在地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强制性标准;
(2)代表施工方履行本合同义务;
(3)负责对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策划、组织、协调和控制;
(4)服从发包人管理,负责本项目的内部管理、外部协调,及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
 
3.2 设计方
设计单位名称: 中天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设计驻点代表姓名:  杨德华         
设计方的职责及范围:对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程内容进行设计,及在施工全过程中派驻设计人员现场驻点跟踪服务。 
设计驻点代表职责及权限:
(1)贯彻执行国家及项目所在地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强制性标准;
(2)代表设计方履行本合同义务;
(3)代表设计方参与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并对其提供技术支持;
(4)服从发包人管理,负责和发包方代表沟通明确好设计变更程序,有效控制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进度延误、工程造价的超标;
 
第 4 条 组织管理
4.1  人员管理
4.4.1 承包人(施工方和设计方)应在合同签订后 3天内,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及相关资料。
4.4.2 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的报告的内容、格式、份数:
1、内容为:(1)施工方主要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等的姓名、身份证号、公司内职务、职称、注册证号及半年内社保参保记录;(2)设计方主要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联络人、设计驻点代表的姓名、身份证号、公司内职务、职称、注册证号及半年内社保参保记录;
2、以表格形式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组成名单,相关证件资料(职称证书和社保参保记录等)可为复印件;
3、一式两份。
 
 
 
4.4.3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含施工方和设计方)不得擅自更换和撤销项目机构的主要人员,否则视同承包人违约。其中:
(1)、因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项目经理兼职其它项目的,按违约处理;项目经理在施工全过程期间,应常驻施工现场,时间不少于 22 天/月(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停工期间除外),违者处违约金 1000 元/天。
(2)、因擅自更换设计驻点人员的,按违约处理;设计驻点人员在设计周期内或设计成果未出来之前应常驻施工现场,时间不少于 22 天/月(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停工期间除外);在施工周期内应参与由发包人主持召开的项目协调推进会和及时到达施工现场,提供后续技术服务(发包人需提前一日通知)。违者处违约金 1000 元/次。
4.2  项目管理
本项目施工和设计均不允许违法分包,转包或挂靠。出现以下行为,均认定为违法分包,转包或挂靠,视同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解除其合同,且上报有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应处罚,并由承包方根据相应违约条款,赔偿发包人损失:
1、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整体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的;
2、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3、设计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设计任务整体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设计任务后将所承接设计任务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设计的情形)或个人的;
4、设计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设计任务肢解(包括后续服务)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5、施工单位或设计单位未按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设计驻点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设计驻点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相对应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6、其他国家明令禁止的;
 
第 5 条 合同履行管理
5.1 项目进度计划
5.1.1 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本合同生效后 7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采购、施工、设计等总体进度计划 2 份。
5.1.2 承包人要对工程进度、工程成本进行严格控制,确保节点工期和总工期;确保工程投资控制在预算范围内。
5.2 误期赔偿
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误,每延误 1 日的误期赔偿金额为人民币金额:1000 元,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中标价的 1%。因发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误,应对承包人相应的损失进行补偿,每延误 1 日的误期赔偿金额为人民币金额:1000 元,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中标价的 1%。
5.3 暂停施工
5.3.1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合同通用条款中执行。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费用。当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停施工超过 30 日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5.3.2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 30 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5.3.3 由于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施工过程中出 现非法堵工以及不可抗力因素)。监理人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按通用条款执行。相关费用、延误工期包括是否分阶段施工、结算由甲乙双方另议。
5.4 合同解除
5.4.1  合同签订后至开工前(以下达开工令之日为准),因承包人原因或承包人违约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支付工程总造价的10%的违约金。
5.4.2  施工途中,因承包人原因或承包人违约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则:
1、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支付工程总造价的10%的违约金;
2、承包人必须无条件离场,并和后续施工单位进行交接;
3、承包人所做工程量的工程款项待该项目竣工且完成审计工作后,按承包人所做工程量造价金额的70%结算。
5.4.3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实际施工进度落后于计划进度 80%以上,且未采取任何有效的改正措施,发包人有权提出解除合同,同时:
1、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支付工程总造价的10%的违约金;
2、承包人必须无条件离场,并和后续施工单位进行交接;
3、承包人所做工程量的工程款项待该项目竣工且完成审计工作后,按承包人所做工程量造价金额的70%结算。
 
第 6 条  技术与设计
6.1  发包人必须在合同签订后 7天内提供以下资料壹份:初步方案和初步设计文本;
6.2 发包人必须在合同签订后 7天内组织初设单位和承包人进行方案交底和技术对接;设计图审查阶段及审查会议时间: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
6.3  承包人应在满足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规划部门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发包人有关要求的前提下,运用相关技术手段及其高效的管理能力,充分考虑降低工程造价成本。因承包方图纸、设计缺陷造成的返工、修缮等费用由承包人承但,不得提出索赔。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设计变更,增加的工程量及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第7条  施工管理
7.1 发包人的义务
7.1.1  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
承包人的进场条件:水电接至施工现场红线范围外 50 米,且有施工作业面。
承包人的进场日期:开工日期以满足承包人进场条件下、发包方或监理方通知进场的具体时间为准。
7.1.2  发包人负责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临时水、电节点。临时水、电取费单价:按标准缴纳,承包方自行承担。
7.1.3  施工现场矛盾发包人负责牵头项目工程施工对象的相关社会矛盾,造成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7.2 承包人的义务
7.2.1  提交工程总体施工组织设计的份数和时间: 2 份,合同签订后20天内。
需要提交的主要单项工程、主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份数和时间:在合同签订后 20天内提交 2 份。
7.2.2  清理现场的费用:进场之后由承包方承担清理费用。
7.2.3  由承包人履行的其它义务:
7.2.3.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做好施工影像资料,并做好相应的详细说明,如因影像资料不全,不能体现现实情况,影响工程计量、结算的,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责任。
7.2.3.2  施工期内承包人应对工地现场的安全负责,因承包人原因发生安全事故(包括第三者事故),承包人需赔偿一切损失、承担所有责任及相应法律责任。
7.2.3.3  承包人应确保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气体排放物、粉尘、噪音、卫生保洁、地面排水排污等处理措施到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政府职能部门及发包人的要求,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其中扬尘防治费用、创建文明城市费用、“智慧工地”费用按邵建函[2020]13号文件执行),如承包人在规定没有达到要求,发包人有权自行雇佣其他单位或人员处理,其费用从承包人费用中扣除。
7.3 质量与检验
7.3.1  验收通知和验收:承包人对自检合格的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应在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前的 48 小时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验收。
7.3.2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执行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7.3.3  三方参检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按国家规范执行。两方参检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按国家规范执行。第三方检查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按国家规范执行。承包人自检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按国家规范执行。
7.3.4  工程检验与报告的提交日期、报告内容和提交份数:按项目实际进度及时检验并提交检验报告 4 份。
7.4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
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提供现场施工过程中需要保护现场周围的文物建筑、古树、文物、化石等详细清单,由承包人提出具体的保护措施及方案,发包人根据承包人提交的保护方案承担其保护费用,此费用与工程进度款一并支付。因发包人未能提供详细的保护清单并支付相关费用给承包人,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发包人负责。清单以外的或发包人要求增加的安全、环境保护等文明施工措施,其措施费用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已提供详细的保护清单并支付相关费用给承包人,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第 8 条  工程竣工验收
8.1 竣工验收报告的格式、份数和提交时间:按国家规定,提交4 份,竣工验收合格后 14 天内。
8.2 完整竣工资料的格式、份数和提交时间:按国家规定,提交4 份,竣工验收合格后 30 天内。
 
第 9 条  变更条款和合同价格调整
变更条款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变更程序进行调整。合同价格调整则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 10 条  合同价格和付款方式及结算
10.1 合同价格和结算
10.1.1  合同总价暂定为人民币(大写):壹仟壹佰捌拾玖万伍仟柒佰柒拾元陆角伍分(小写金额:1189.577065万元)。(其中建安费总价款:大写:壹仟壹佰零叁万叁仟肆佰柒拾元陆角伍分。小写金额(11033470.65元);精细设计费总价款:大写:壹拾伍万贰仟柒佰元。 小写金额(152700.00元)。
10.1.2  本项目合同最终结算总价以施工图、设计变更等资料为依据,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实结算。工程量清单范围外的子项工程量以甲方现场签证为准。缺项漏项的清单单价有定额发布价的以发布价为准,没有定额发布价的以甲乙双方协商价为准。建筑垃圾运距统一按7km计算。
10.1.3  最终结算总价不得超过相关规定的控制标准。如有超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0.1.4  最终的工程结算由上级部门指定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计,最终结算价由审计报告书确定的金额为准,乙方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10.1.5  结算根据2020《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湘建价[2020]56 号)以及相关配套文件、《关于机械费调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建价建〔2020〕46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增值税条件下 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的规定〉及〈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的通知》(湘建价〔2016〕72 号);《关于调整补充增值税条件下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湘建价〔2016〕160 号)、关于调整建设工程销项税额税率和材料综合税率计费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19]47 号);材料价格执行同期《邵阳工程造价文件》等相关文件计价。
10.2  付款
10.2.1  建安费总价款大写:壹仟壹佰零叁万叁仟肆佰柒拾元陆角伍分。小写金额(11033470.65元)。签订合同后 7 日内支付建安费总价款的 10%的工程预付款;完成项目总工程量的 50%时,发包人在 7 天日内支付工程总造价的 30%;完成项目总工程量的 100%时且经过发包人初验后,发包人在 7 天内支付工程总造价的30%;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经过审计部门出具结算报告后,发包人在 7 天内支付至工程总造价的 97%;3%的质保金在质保期后无息退还。如发包人未按上述约定付款,每延期壹天按应付金额的万分之五赔偿承包方损失。
10.2.2  施工单位工程款收款账户资料 
收款单位:湖南康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长沙银行长沙市芙蓉支行
帐 号: 8001 3253 2602 017
10.2.3  设计费总价款(大写: 壹拾伍万贰仟柒佰元¥152700.00元)。签订合同后 7 日内支付设计费总价款的 20% ;施工图纸设计及预算完成后,经发包人确认设计图纸及预算成果完整有效后, 7 日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价款的50 %;项目竣工验收后7 天内付至设计费总价款的 100%。
10.2.3  设计费支付账户资料 
收款单位:中天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交通银行长春明珠支行
帐 号: 2210 0065 8018 0100 17426
10.3   担保 
在以下方式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对保函的约定。
□承包人不提交保函。
■承包人提交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时间:中标人应在签订合同之日起 7 天内,施工合同签订前提交提交金额为中标金额的 10%(银行转账或银行保函)的履约保证金,保函期限到全部完成项目总工程量的 100%时。
 
第 11条  质量保修责任
11.1 缺陷责任保证金金额:
缺陷责任保证金金额为结算工程费用的 3 %。
11.2 缺陷责任保证金金额的暂扣与支付:
工程竣工结算后,一次性扣留。竣工验收起满两年后 14 天后无息退还。
11.3 缺陷责任期:本合同约定保修责任按建设部2000年80号令及国务院第279号规定执行。国家文件未明确规定的部分约定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次日起开始计算。保修期内若出现质量问题,承包人应履行无偿维修义务,若承包人接到发包人维修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不履行维修义务,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有资质的维修单位维修,所需费用从承包人质量保证金中扣除,超出部分有权向承包人追偿。
 
第 12条 农民工劳动报酬保障措施
承包方应按相关文件规定进行农民工劳动报酬支付,向发包人提交农民工劳务报酬保障承诺书,该承诺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 13条 保险
13.1 承包人的投保
13.1.1 合同双方商定,由承包人负责投保的保险种类、投保范围、投保金额、保险期限和持续有效的时间:
1、从业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社会保险费及安全生产责任险;
2、承包人自有财产险,以上保险由承包人办理并承担费用,保险期限自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13.2 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
土建工程一切险的投保方及对投保的相关要求:由承包人办理并向发包人提交保单原件,费用已含在合同总价中。
安装工程及竣工试验一切险的投保方及对投保的相关要求:由承包人办理并向发包人提交保单原件,费用已含在合同总价中。
第三者责任险的应投保方及对投保的相关要求:由承包人办理并向发包人提交保单原件,费用已含在合同总价中。
 
第 14 条 违约、索赔和裁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违约、索赔,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没约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 15条   其它未尽事宜,另行协商解决。
 
第 16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9 份,发包方持 3 份;承包方持 6 份。签字生效。
 
 
 
 
 
 
 
 
发包人:邵阳市大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包人:(牵头人)湖南康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 (签字)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电话:  
                                                             
 
承包人:(成员单位)中天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湖南邵阳市大祥区
 
 
 
 
 
 
 
附:农民工工资保障书、工程保修书、廉政协议、安全生产协议
四、合同附件
 
 
附件一: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
 
致:邵阳市大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湖南康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于    年   月   日开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之规定,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农民工合法权益,结合我项目部的实际情况,现就农民工工资支付事宜承诺如下:
1、不将工程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无资质的“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
2、我单位在民工进场后 10 日内建立进场民工花名册,其中 包含进场民工个人详细信息、进场时间、从事工种、所在班组等 资料,随册附进场民工身份证,劳动合同等相关材料,随时掌握进场民工的数量。
3、我单位对民工工资的支付负直接责任,将农民工工资按时、 足额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并形成农民工工资表,严禁发放到“包 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
4、在农民工工资足额支付前,承诺不以任何形式放弃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5、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
6、坚持诚信原则,不为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开具虚假清欠证明,否则承担全部责任。
7、建立健全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应急预案,接受业主、政府主管部门监督,积极贯彻落实清欠工作。
8、确保不发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的各类上访事件。若 发生因拖欠或苛扣农民工工 资而引发的集体上访或群体 性事 件,我单位承担全部责任,愿意接受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作出的处 罚和决定。
9、农民工工资支付严格按照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要求执 行。
10、我 单位承诺不因任何原因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由, 唆使或促成农民工罢工 、上访和恶意讨薪事件的发生 。如有 发生所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由我 单位承 担。 
特此承诺
 
 
 
 
施工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邵阳市大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包人:(全称) 湖南康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邵阳市大祥区中心路街道沙井头片区老旧小区改造工程EPC总承包(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应按照有关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1 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承包人所承包的全部工程内容。 
2 质量保修期
2.1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2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
3 质量保修责任
3.1 属于保修范围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 7 天内 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发包人可自行或指 派第三方保修。
3.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到 达事故现场抢修。
3.3 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应确保路基 基础工程和道路结构的安全和质量。凡出现其质量问题,应立即 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 应立即实施保修。
3.4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4 质量保修费用
质量保修费用及相关的损害赔偿费,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
方承担。
5 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的使用、约定、支付、返还与本合同的质量保证
金赋予的约定一致。 6 其他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签 署,作为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三:廉政协议
 
 
发包方(简称甲方):邵阳市大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包方(简称乙方):湖南康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为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大反腐败斗争力度的精神,推进廉政建设,预防和减少工程建设中的经济犯罪,共同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确保工程质量。经甲乙双方协商,现就邵阳市大祥区中心路街道沙井头片区老旧小区改造工程EPC总承包自愿签订建设工程廉政协议: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管理人员赠送各种礼品、礼券或现金。如有违反,将移送有关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二、乙方在工程建设中贿赂甲方管理人员,经检举被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甲方有权中止工程承包合同,乙方承担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三、甲方管理人员向乙方索贿,经检举被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奖励检举人索贿款 1-3 倍的奖金,奖金由甲方承担。
四、乙方在承建上述工程中,如果确保了工程进度和质量, 并抵制甲方管理人员的不正当要求,得到有关部门认可的,对在甲方今后的工程项目中优先参加投标。
五、甲乙双方人员禁止赠送、贿赂、收受、索要行为的发生,如有发现,应立即向所在单位领导以及监督单位报告,对知情不报者,一经查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党纪处分,直到追究刑事责任。
六、此协议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同时签订,一式三份,甲方 执一份,乙方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应。
七、此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四: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合同
 
甲方(建设单位):邵阳市大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乙方(施工单位):湖南康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营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 好项目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同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 制定本合同。
一、项目工程名称:邵阳市大祥区中心路街道沙井头片区老旧小区改造工程EPC总承包
二、项目所在地:邵阳市大祥区中心路街道沙井头片区
三、工程内容:该工程改造红线范围内:旧货市场1#、2#、3#、4#,德园包点1#、2#、3#,建行院落1#、2#、3#、4#、5#、6#,妇幼保健院1#、2#、3#、4#、5#,综合楼1#、2#、3#、4#,照相1#、2#、3#、4#,南苑大厦1#、2#、3#、4#、5#、6#等32栋建筑,包括792 户,建筑面积 4.51 万 平方米。改造内容主要包含道路的路面铺设沥青混凝土、局部硬化、雨污分流、围墙修缮、提升绿化、增设车位、增设垃圾收集箱、屋面改造、线路规整、增设充电桩停车区、屋面改造,重新做防水,破损房屋落水管更换为PVC落水管等。(具体见初步设计图纸和概算清单)
四、合同履行期限: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合同工程完工 验收之日止。
五、本工程主要危险源:
①高空坠落、交通事故。
②一旦失事可能产生巨大能量和重大危险的设备、设施和 场所,如:高边坡、基坑开挖、地质复杂、地下水丰富、易坍 塌的挡土墙等
③人员集中区域、突发的集体性中毒事件。
④施工中重要的输气输电、输水及通讯线路和设施破坏及其影响。
⑤自然灾害及危害,包括:洪涝灾害、泥石流灾害等。
六、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 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讯、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 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 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 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范。但以上资料尚未形成或无法查 询的除外。
2.甲方不得调减和挪用中标价中所确定的工程建设有关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等所需费用。
3.甲方应督促乙方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
4.甲方不得对乙方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 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5.在本工程开工前,甲方应当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 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6.甲方有权检查乙方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规定, 对乙方不符合安全、文明施工要求的行为进行制止、纠正并发 出安全整改通知书,直至清退出场。
7.甲方应要求乙方确保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建设“三同时” 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8.甲方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乙方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 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 防设施和器材。
9.甲方应在事故发生后,按照事故处理的相关程序上报有 关部门,不得延误。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的规定,按照工程建设规范要求,特别是强制性规范对安全施 工的各项规定,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义务。
2.乙方应承诺本单位依法取得符合本工程要求的《安全生 产许可证》;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拟投入本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安全资质证书。
3.为保证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运行,乙方应当设立 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 
工现场应当按照每 3000 万元施工合同额配备 1 名的比例,配备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 程,对工程建设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4.乙方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 号)的规定,以不低于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 1.5%计提安全费用,保证安全生产投入。
5.乙方应认可其投标报价已包括(但不限于)完成本工程 实物工作量所需的安全管理、质量管理、安全培训、劳动保护、 文明施工等全部费用。
6.乙方参与本项目的承建单位所有人员(含农民工)上岗前均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进行了与其从事岗位相符的安全教育培训,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所有特种作业人员接受了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实际操作技能考试合格,并取得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
7.乙方所有进场设备、机具、设备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特种设备具有特种设备安全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的检测合 格证书或审批手续。
8.乙方应遵守法律法规关于易燃易爆及危化物品购买、运 输、储存、管理使用的相关规定,自觉接受当地公安部门的监 管。
9.乙方应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的 要求,主动承担起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主体责任,建立并 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 制。
10.乙方应对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编制安全生产专项方 案,并严格履行审核、审查批准程序后方可实施。
11.乙方应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 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承担度汛要求的工程,还应当 编制满足度汛要求的施工度汛方案,并按程序审批、备案。
12.乙方应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 例》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及时上报有关部门,不得延误。
13.乙方应承担施工期间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刑事、行 政、民事责任和全部直接经济损失。
七、安全保证金制度
(一)因乙方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已缴纳了履约保证金,故乙方不再另行缴纳安全保证金。合同履行过程中,视为履约保证金和质保金中已包含安全保证金,可以替代安全保证金使用。
(二)安全保证金的使用范围为:
1.施工单位违约金的扣除;
2.施工单位承担责任的安全事故处置和事故善后工作。
(三)乙方应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及时开展救援处置工 作,如在事故抢险救灾、善后工作中不及时,甲方有权使用安 
全保证金用于本项目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事宜的应 急支出。
(四)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后,甲方有权在工程款中扣缴 使用安全保证金。
八、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乙方发生生产安 全事故和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乙方如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生产安全 事故,应当以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为依据,分别承担 10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10 万元的违 约金。
(三)乙方发生人身伤亡工伤事故或机械设备事故后,意 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隐瞒不报、谎报、虚报,应承担违约金 50 万元。
(四)乙方每发生一次本合同附件所列举的“习惯性违章 行为”一条,乙方应承担违约金 5000 元;发生两条,乙方应承
担违约金 1 万元,以此类推。
九、甲、乙双方应自觉接受本项目监理单位对本工程实施 的安全监督和检查,并按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十、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合同工程完 工验收之日止。
十一、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份贰份,监理单位 贰份,由双方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后生效。
十二、合同未尽事宜,各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提 请项目所在地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委托人: 或其授权委托人:
 
 
电话: 电话:
 
 
合同签订日期: 合同签订日期:
附件: 项目合同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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