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福清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附属配套设施提升改造项目
金额
95.1万元
项目地址
福建省
发布时间
2019/08/26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350181]zk[gk]2019022
预算金额95.1万元
招标公司福清市公安局
招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林前宝18559899278
公告正文

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清市公安局

乙方福建省天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81]ZK[GK]2019022福清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附属配套设施提升改造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品目号 品目编号 品目名称 商品名称 数量 计量
单位
产地
类型
单价 金额 品牌 型号技术
指标等
产品属性
1 1-1 A032502 交通管理设备 交通管理设备 1 国内 951000 951000 详见技术部分 详见技术部分
合计: 951000.00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玖拾伍万壹仟元整(¥9510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90) 天内安装调试完并交付采购人使用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指定地点

4.3交付条件:货物全部交货且安装调试完成并经最终验收合格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详见招投标文件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6.1全部设备安装调试完毕,且达到本条款第5.2约定条件后,甲方(及授权监理方)将与乙方共同验收。乙方向甲方提交验收申请时,应保证所提交验收材料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否则甲方(及授权监理方)不予组织验收。6.2全部设备安装调试完毕,且经试运行满三个月后,所有性能指标达到合同要求时,并且乙方提交的产品和资料(相关产品应提供具备CNAS或CMA认证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检验报告或其他国家、行业要求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材料等,以证明乙方所提供的产品是合格有效的产品)达到相关文件规定的要求后,方可进行验收。6.3验收规范(包括项目、指标、方式等)应由乙方提前7天提交给甲方,甲方(及授权监理方)可根据合同和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和补充,经双方确认后形成验收文件作为验收依据。验收合格后,三方(双方及授权监理方)签署验收文件。6.4验收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6.5乙方提交验收申请和完整的验收材料经甲方确认之日起,甲方在30个日历日内未组织进行验收或验收后15个日历日内未出具验收结论,视为验收通过。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1 70 合同签订并在项目通过完工验收后,经财政审批后采购人在三个月内向中标人支付合同价款的70%。
2 25 项目试运行期结束通过竣工验收后,经财政审批后采购人在三个月内向中标人支付合同价款的25%
3 5 所剩余款待一年质保期满并确认无质量问题后,经财政审批后采购人在三个月内向中标人支付合同价款的5%。

8、履约保证金

9、合同有效期

10、违约责任

10.1 若乙方交付的设备种类、型号、质量、品牌、技术指标等任何一项不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以及合同约定的,则甲方有权拒收并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10.2 验收时,若发现技术资料、数据残缺的,则乙方应及时采取措施补救,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逾期责任均由乙方承担。10.3 乙方未能按期交货或安装调试完毕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按合同总价款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乙方逾期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或甲方变更合同要求导致乙方不能按期交货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延长合同履行期,不视为违约。10.4 乙方逾期提交验收申请和完整的验收材料,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按合同价款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乙方逾期超过30个日历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10.5 安装调试完毕且经试运行满三个月后,若验收不符合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的,则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整改通知书后30日内积极补救整改并再次提交验收申请。若再次验收仍不合格的或在30日内无法整改完毕并再次提交验收申请的,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10.6在质保期内,若乙方不履行或不及时履行合同约定的保修义务,则甲方有权聘请他人更换或维修,维修费用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甲方可以直接在预留的质保金中予以扣除,不足部分可以向乙方另行主张。10.7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在工作期间必须穿统一服装和反光背心,相关工作的开展应避开早晚高峰期间,并遵从现场交警人员指挥。若乙方不按规定进行相关工作,每发现一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500元,甲方提出要求后乙方仍不整改的,甲方第二次及后续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3000元/次。经检查5次(含)以上不按规定安装调试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均由乙方承担。设备安装调试过程以及质保期期间的一切安全责任均由乙方自行负责。10.8守约方因主张权利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诉讼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均由违约方承担。10.9其他违约责任详见招标文件和乙方投标文件。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如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的,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甲、乙双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14.2、售后运维服务14.2.1乙方承诺提供一年质保服务,质保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4.2.2在质保期内,乙方需派驻至少1名技术人员(姓名:林永华,公民身份号:350721198501044519)在甲方所在单位负责提供全面的运维服务。乙方提供的运维服务包括设备保修服务、设备巡检、除尘保洁、设备可用性保障服务等,保障设备的可用性和可持续运行要求。乙方应提供详细的运维服务方案,根据设备种类、应用范围,明确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程度、响应时间等,并提出特别的服务措施。14.2.3在质保期内,发现由于材料、设计或工艺不良造成的故障,乙方应研究其故障原因,并迅速修复或免费进行更换,直至满足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及施工图纸等相关文件原定的要求为止。14.2.4乙方提供服务级别为每周7天、每天24小时、1小时内响应、2小时内到达现场。在修复期间免费提供相同功能的设备供乙方使用,直至故障设备修复为止。故障设备的返修时间应不超过15天。14.2.5具体的服务要求详见招标文件和乙方投标文件。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送达条款(1)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中载明的双方联系地址为双方现行有效联系地址,任何一方依此向对方发出的文书材料,均视为有效送达。一方变更联系地址的,应当在3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另一方依据合同中载明的地址向其送达的文书材料,仍视为有效送达。(2)本合同中载明的甲、乙双方联系地址及变更并已经依前述约定书面告知对方的联系地址,亦可作为人民法院送达法律文书的有效地址。

甲方: 福清市公安局 乙方: 福建省天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 福州福清市清昌大道57号 住所: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湖里路27号1#楼 2-73R室(自贸试验区内)
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林前宝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法: 18060711559
联系方法: 18559899278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江支行
账号: 账号: 3500 1616 7070 5250 7736

签订地点:福清市


签订日期:2019年0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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