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龙采质函〔2017〕87号 |
质 疑 答 复 函 |
深圳市腾龙翔商贸有限公司:
贵公司对龙岗区坂田街道执法队电瓶车采购项目(编号:LGCG2017149584)的质疑函于2017年9月1日收悉。关于函中反映的问题,我中心已反馈本项目原评标委员会(以下称“评委会”)。经研究,现根据评委会的复核意见答复如下:
一、关于型号/规格
《质疑函》反映深圳市飞豹电动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飞豹公司”)《货物报价清单》中序号3的“型号/规格”没有填写,不符合招标文件符合性审查表第10项规定。 经复核,评委会一致认为:
根据招标文件《货物报价清单》的备注说明“小型设备、配套配件设备、单列的装修装饰及布线设备等的型号/规格可不填写”,飞豹公司《货物报价清单》中序号3“蓝牙无线通讯系统” 不填写“型号/规格”一栏,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本项质疑不成立。
二、关于品牌
《质疑函》反映飞豹公司《货物报价清单》中序号2的品牌与制造商授权文件中的品牌不符。经复核,评委会一致认为:
飞豹公司《货物报价清单》序号2“多功能警用移动电源充电照明警示灯”的“品牌”一栏填写的是“江苏欧辉照灯具”。根据投标文件中的授权书及营业执照,其制造商为江苏欧辉照明灯具有限公司。飞豹公司的此处填写笔误,不影响理解,能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本项质疑不成立。
三、关于外型尺寸
《质疑函》反映飞豹公司的多功能警用移动电源充电照明警示灯的投标图片明显为圆形,与招标文件中的外型尺寸不符。经复核,评委会一致认为:
招标文件要求多功能警用移动电源充电照明警示灯的外型尺寸为“100(长)*60(宽)*22(厚)mm”,飞豹公司投标参数满足了该项招标要求。根据本项目标前答疑结果,图片仅起参考作用。本项质疑不成立。
综上,上述质疑均不成立,本项目维持原评审结果。
如对上述答复有异议,贵公司可于收到本答复之日起15日内,向龙岗区财政局投诉。
此复。
龙岗区政府采购中心
2017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