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名称 |
南京集成电路设计服务产业创新中心有限公司3%股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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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万元) |
644.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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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 所在地区 |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
所属行业 |
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
交易机构 联系方式 |
联系人:陈文辉, 联系电话:13686422860 联系人:黄新然, 联系电话:13553347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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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承诺 |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标的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处置不存在任何限制。 |
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
南京集成电路设计服务产业创新中心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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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 (住所) |
南京市江北新区星火路17号创智大厦B座518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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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陈刚 |
成立时间 |
2019年06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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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20000万元人民币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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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集成电路设计及相关软件的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推广服务;集成电路芯片及系统产品的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销售;集成电路技术培训服务;集成电路及系统的测试、验证服务;提供公共技术平台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开发、销售、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电子产品销售;软件设计;产品设计;计算机系统服务;自有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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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 |
集成电路设计及相关软件的开发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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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91320191MA1YHKQB2C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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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人数 |
33人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采矿权、探矿权)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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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涉及债权转让 |
否 |
债权转让金额(万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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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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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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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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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亿方联创科技有限公司 |
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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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东南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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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大半导体有限公司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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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2023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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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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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89 |
-2266.13 |
-2266.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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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9694.45 |
501.57 |
9192.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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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31日财务报表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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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0.00 |
-1327.29 |
-1327.29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8171.93 |
306.34 |
7865.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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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信息披露 |
是否涉及管理层参与受让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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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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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采矿权、探矿权)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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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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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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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要求 |
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及或有债权、债务由标的企业承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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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内容 |
1.评估基准日后,标的企业股东南京江北新区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股东南京集成电路产业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分别将持有的标的企业36%和10%的股权转让给深圳亿方联创科技有限公司,且于2024年5月24日和2024年1月15日分别完成工商变更手续。 2.其他详见留存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备查文件。 |
二、转让方简况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华大半导体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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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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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产(股)权比例 |
3%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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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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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资企业/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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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行为的决策与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内部决策文件 |
董事会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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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单位名称 |
华大半导体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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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日期 |
2024年9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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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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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件名称 |
华大半导体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 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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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8: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等流程),意向受让方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保证金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2.意向受让方应按信息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交纳资金来源合法的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自动转为交易价款一部分。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全额原路返还。 3.意向受让方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保证金转入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用于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账户名称: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账 号:944035010001270370 开 户 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圳湾支行 4.意向受让方须提交《保密承诺函》(意向受让方盖章或签字)原件后,方可查阅留存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备查的项目相关资料。 5.意向受让方应对本项目交易条件、受让风险以及标的企业的股权结构、资产状况、所涉及的担保、债权、债务等事宜以及其他有关交易的问题进行综合、全面的尽职调查,在对转让标的的历史情况、现状和潜在风险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参加转让标的的交易活动。如意向受让方成为本次转让标的的受让方,应按现状接受转让标的并按照产权交易文件等有关规定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6.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齐全性、合规性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 7.意向受让方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备查文件及其所披露内容并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根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本转让公告之内容,放弃对转让方及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所有权利主张。 8.本次交易存在投资风险,意向受让方应充分了解清楚。因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瑕疵以及因本次交易产生的一切风险,由意向受让方/受让方承担。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为由拒绝签署交易合同或拒绝支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否则视为违约。 9.意向受让方若违反国有资产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或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转让方有权不予退还保证金:(1)意向受让方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参加后续网络竞价的;(3)挂牌期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不按转让底价与其报价孰高原则成交的;(4)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不报价的;(5)受让方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6)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7)存在其他违约或违反交易规则、转让公告及相关文件要求情形的。 10.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①如采用一次性付款,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至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②如采用分期付款,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不低于总交易价款30%(含保证金)的首期款至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其余款项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起息日为《产权交易合同》生效次日),其余款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12个月内付清。 11.受让方须按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等交易文件要求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支付有关服务费用。受让方未按照交易规则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支付相关服务费用的,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优先以交易保证金抵扣相关服务费用。相关服务费用不足部分,受让方仍负有清偿责任。由此导致的交易价款不足部分,由相关责任方补足。同时,受让方确认,将按照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转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缴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12.涉及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况,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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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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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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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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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金额(万元) |
64.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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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时间 |
挂牌期满日21:30前交纳 (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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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要求 |
1.本项目保证金的处置按本公告内容和《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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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方式 |
挂牌有效期满,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的,将按挂牌价与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产生两个(含)以上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的,将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 |
四、信息披露期及其他披露内容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次日起20个工作日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本次信息发布终结。 |
联系地址 |
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3185号南山智谷产业园A座19层 |
网址/微信公众号 |
www.sotcbb.com;微信公众号sotcbb。 |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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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特别提示
1.转让方应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承担责任,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请意向受让方或投资方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上述信息披露不作任何承诺和担保。 2.本公告不构成要约,仅构成要约邀请,交易双方权利义务请以最终签署的交易合同为准。请交易各方在充分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参与交易活动,自行承担与交易有关的风险,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3.意向受让方或投资方如对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告信息、附件资料、交易文件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署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