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服务项目
服务内容
价格(元)/年
备注
1
有害垃圾收运服务
有害垃圾的收集、运输、分拣、包装、转移服务
464500.00
2
有害垃圾处置服务
芙蓉区年产生有害垃圾总量约25吨/年
135500.00
合计
600000.00
总价包干
1)服务范围:乙方为长沙市芙蓉区13个街道提供生活垃圾分类有害垃圾的收集、运输、分拣、包装、转移和处置服务。每月两次自各街道设置的有害垃圾集中点(共15处)收集、运输有害垃圾至转移站经人工分拣、包装后转移至处置地进行无害化处置。
2)运行模式:由甲方牵头组织,在每个街道设置1个有害垃圾集中投放点。乙方以自有技术、设备、场地、人员,为芙蓉区提供有害垃圾收集、运输、分拣、包装、转移、处置方面的全部服务内容。
3)本项目服务期三年,合同一年一签,本合同期为第三年。
1)付款单位:长沙市芙蓉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
2)付款方式: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每季度支付一次(下一季度首月支付)。乙方按要求完成工作内容后,由甲方根据每季度检查考核情况确定每季度应支付的费用。
1)乙方负责芙蓉区生活垃圾分类中有害垃圾的收集、运输、分拣、包装、转移、处置“一体化”服务。
2)根据区垃圾分类工作要求,足额配备有害垃圾收运车1台,驾驶人员2名,押运、分拣、包装人员2名,项目负责人(兼有害垃圾转移站管理员)1名。有害垃圾服务人员须统一着装、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作业服务规范要求,做到文明操作。
3)建设投入150平方以上的有害垃圾临时贮存点(转移站),贮存点须密闭建设,门口内侧设立围堰,地面应做好硬化及三防措施(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要满足国家及其他环保单位规定的有害垃圾临时贮存要求。
4)有害垃圾收运时,应按照有害垃圾运输要求选择机动灵活、可适应多种复杂城市道路路况的密闭式专用有害垃圾作业车。车辆应按照规范喷涂或悬挂危险货物和有害垃圾分类标识,保证车身密封,避免撒漏,同时配置缓冲设备或材料,防止废灯管、含汞温度计等有害垃圾在运输过程中破损。
5)有害垃圾收集过程中,收集单位与有害垃圾集中点现场管理人员应按照类别对有害垃圾进行计量,并认真记录交接日期、交接单位、交接种类、各种类重量,交付双方确认信息无误后签字。
6)有害垃圾须按要求进行分拣、包装,使用桶装密闭容器进行装载,各种包装桶必须无泄漏、腐蚀,桶盖严密,无膨胀受压;在将液体废物注入容器时,须预留足够的空隙,防止容器内的液体废物在正常的处理、存放及运输时,因为温度或其他物理状况转变而膨胀,造成容器变形泄露,有害垃圾装到合适的包装容器中之后,贴上危险废物标签,合理贮存等待转运处理。
7)乙方将收集的有害垃圾转移时,应按照《国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填写并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8)乙方必须遵守劳动法规,依法为作业工人(包括试用期工人)提供劳动安全保障。在合同期内,必须与每位作业工人签订劳动合同。为作业工人购买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定期为作业工人在县级及以上人民医院进行体检等。为作业工人发放过年过节费、寒暑津贴等福利费用。注重文明作业,安全操作,作业时发生的任何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并承担一切责任。
9)生产过程安全、卫生管理应符合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的规定,坚持预防为主,确保运行安全;应严格执行有害垃圾转移站相关的运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运行安全操作规程。
10)乙方应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指导、考核。
11)在项目运行期间,履约实施过程中如发生前期不可预见的情况,实施内容需要变更调整,须经双方协商确定后再作调整。
12)乙方在有害垃圾收运过程中由于未按要求作业或行为不规范而引起群众投诉与负面舆论等,应接到投诉后一天内迅速跟进处理,处理效果须让诉求人满意或撤诉,每月对处理投诉情况做好相关资料收集与台账统计。乙方在有害垃圾清运过程中由于未按要求作业或行为不规范而出现上级单位和领导督查交办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妥当;对以上问题未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彻底的视情节严重对乙方进行约谈、警告、处罚直至终止承包合同。
13)本项目有害垃圾的收集、运输、分拣、包装、转移、处置服务业务为包干价。乙方应根据项目要求及需要,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所有费用,应包括完成合同范围的全部工作内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人工、管理、财务、培训、后续服务等所有费用。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16]6 号)本项目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6.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责任要求街道(单位)将产生的有害垃圾统一集中至街道有害垃圾暂存点中。
2)若甲方委托处置的有害垃圾超出合同约定类别,甲方应及时通报乙方,经双方协商,可签订补充合同。
3)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有害垃圾不能出现爆炸性废物、放射性物质、多氯联苯以及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等剧毒物质。
4)甲方指定(姓名:赵红武,电话:13787315754)为本合同服务项目的工作联系人,协助乙方完成有害垃圾整理、核实有害垃圾种类、包装、计量等方面的现场协调及服务费用结算等事宜。
5)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有害垃圾服务业务进行全面的技术指导、管理、监督、检查和考核。对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向乙方提出书面或口头改进意见。
6)甲方有权监督检查乙方对员工进行培训的情况,以提高收运处置服务的服务技术水平。甲方有权监督检查乙方在本合同服务范围内收运处置作业的安全生产措施。
7)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完成每月有害垃圾的转移工作,按照《国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规范填写转移联单。
6.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负责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行业标准对甲方委托的有害垃圾进行安全收运处置,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违约收运处置的相应责任。
2)为甲方提供有害垃圾暂存技术支持,对转移站的有害垃圾进行分类、包装、标示规范,并转移至合法处置场所进行处置。乙方承诺有害垃圾自甲方指定集中点运出起,其运输、处置过程均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乙方提供有害垃圾转移及转移联单的相关资料填写及审批流程的咨询服务,以利于甲方的申报资料获得相关环保主管部门的审批。
4)乙方指定专人负责有害垃圾收运、分拣、包装、转移、处置、结算、报送资料、协助甲方处理现场工作等事宜。
5)乙方驾驶员应遵守交通法规,不得酒驾、毒驾,不得搭载行人,文明驾驶,杜绝交通安全事故发生。
6)乙方需确保作业车辆性能良好且能正常运转,车容整洁无滴漏溢洒现象;车箱体应无破损、无锈迹、密闭良好,且必须按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的要求喷涂标识;对所有收运车辆安装车辆GPS,确保车辆GPS等系统信息传输设备运行正常,并将相关管理平台及账号提供给甲方。
7)有害垃圾按要求进行包装,运输途中防止撒漏,确保有害垃圾收运处置质量,无弄虚作假行为。乙方应遵守法律、法规政策和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承担其因违法违规所引起的全部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7.4 因乙方原因导致服务人员罢工、无法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招投标文件和本协议要求等情况的,应及时向甲方报告并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由于乙方怠于履行自身义务导致收运处置服务停止影响辖区居民生活的,甲方通知乙方纠正,乙方未能纠正,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合同总金额的5%。
7.5 合同双方中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停止并纠正违约行为;造成守约方经济以及其它方面损失的,违约方应予以赔偿。
7.6 合同执行期间,如果甲方因自身原因提出撤销或者解除合同,则乙方不予返还甲方已支付的费用。
7.7 甲方交付的有害垃圾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乙方有权拒绝收运。
11.1 乙方必须保证管理层人员队伍的稳定,主要管理人员不得随意更换。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时,必须事先报至甲方审批同意;
11.2 未尽事宜:合同未尽事宜,须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约定;补充约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