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市雨花区同升街道办事处长沙市雨花区同升街道机关食堂购买服务项目合同公告
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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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3/08/08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YHCG-CS-202303310034-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雨花区同升街道办事处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长沙食在有味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长沙市雨花区同升街道机关食堂购买服务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YHCG-202303310034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项目预算198万元,99万元/年,服务期贰年 优惠率:0.1%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06-25 —— 2025-06-24 3.2 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1)早餐8元/人。中餐每天19桌,每桌200元,按实结算。 (2)用餐标准:早餐:粉面、现熬粥、鸡蛋、包子馒头煎饼类点心、红薯玉米类粗粮等,要求膳食搭配、营养健康、种类丰富。中餐:每桌8个菜(4荤3素1汤)。 (3)就餐时间:早餐7:50—8:50,中餐 12:00—12:30。 (4)加班、误餐等按照不超过30元/人的标准按实结算。 (5)甲方除按上述标准支付餐费外,乙方为履行本协议产生的人工、原材料、运输等必要性支出均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不再另行支付费用。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1)按实结算(街道负责就餐计算、结账),每月初支付上月伙食费。 (2)由街道机关负责收集每天就餐人员账目,由采购人和机关食堂管理人员共同核对后,作为每月结算的依据。 4.2 收款账户: 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星支行(长沙食在有味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82010100004000561)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食品要求:保证进购的原材料及烹饪的所有食品、菜肴符合相应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原材料不得使用临期、过期或腐坏产品。 ①米、油需在大型超市或者正规公司釆购并提供发票,要求日期新鲜的知名品牌袋装米和桶装油,禁止使用散装米和油。 ②配菜:荤菜类,要求检疫合格手续齐全,新鲜健康。蔬菜类;时令新鲜果蔬、无毒无害。湘菜口味为主,注意营养搭配,坚持新鲜健康的原则,小菜按时令菜釆购,内脏、腊菜、卤菜及冰冻食品一个月不超过3次。严禁购进变质变霉和不知生产日期的菜品。 ③各种佐料、调味品等需使用正规知名品牌,保证在有效期范围内使用。 (2)人员要求 ①食堂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持证(健康证)上岗,必须已完成新冠疫苗接种;食堂所有工作人员必须购买工伤、医疗保险等法律规定的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购买人身意外商业保险,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按卫生部门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身体检查,费用由乙方承担;食堂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对自身、甲方或其他第三方人身、财产造成损失的,自行或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与甲方无关。 ②食堂工作人员在操作间内需要佩戴帽子口罩,按照国家及甲方食品安全管理要求严格做好卫生措施。 ③★食堂工作人员总人数:不少于5人。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乙方必须具备有营业执照和相应经营许可证,并有开具正规发票的资质,食堂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食堂负责人要对食堂全体人员进行管理,负责食材安全、菜肴搭配和制作、就餐环境卫生、服务等。严格执行《同升街道食堂管理制度》等各项食堂管理制度,严格按食堂操作规程及卫生管理制度实施。 (3)厨房现有之设备及餐具所有权为甲方所有,乙方应合理使用,妥善保管、严格管理,不得人为损坏和丢失,否则折价赔偿。 (4)乙方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应将全部工作人员进驻街道办事处试用一周时间。试用期满后,釆购人如有整改意见供应商整改到位后方能签订合同。 (5)食堂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环境和卫生标准,确保食物的质量,严控进货渠道及进货质量关,保证碗筷餐具、厨房操作间、桌面地面等食堂环境的卫生,每日清洗,每周进行一次大扫除。上级部门、街道不定期抽查,如发现有不达标的现象,将有警告、违约金等处罚。街道每月发放《食堂服务满意度测评表》,由用餐人员填写。测评分过低,将在食堂结算金额中按比例扣减结算金额作为违约金。具体考核办法以最终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为准。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约定的就餐时间外若有特殊情况需要额外加餐的,按实际桌数及用餐标准计算。加班及误餐不包含在本项目预算内,如有发生按实结算。 6.2若项目实施过程中在食堂用餐的人数有增减变动,按实际情况及用餐标准计算。 6.3大修理或涉及大额设备的添置或更换,厨具和餐具的补充由甲方负责。 6.4食堂消防、安全、卫生、环境建设由乙方负责,如因乙方责任发生火灾、食物中毒、安全等事故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并依照法律追究相关责任。 6.5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损失时,乙方不承担甲方房屋和设施的经济损失。 6.6双方员工应保持互相尊重,禁止出现争吵、打架等事件,若有造成损害的依法处理。因乙方工作人员发生争吵、打架等事件或乙方工作人员过错造成损害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工作人员。 6.7乙方认为甲方每日统计就餐人员数量有误的,应提供相应依据;若乙方拒绝共同核对的,又不能提供依据的,视为对该统计无异议,甲方可以单方统计结算费用。 6.8甲方如出现节假日、休息日加班,乙方应当配合甲方工作,照常开餐。 6.9承包的食堂不得改变用途,不准转包。6.10承包结束时,乙方应将提供的场地、设施、设备、工具等全部清还,配合完成清点及清算工作,因乙方原因遗失、损坏的物件由乙方折价赔偿。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乙方在服务期间应确保食堂消防、安全、卫生、环境及食品安全符合国家标准,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未支付款项不再支付,上述行为造成损害的由乙方赔偿。 7.5乙方食堂工作人员不符合本合同中关于工作人员要求之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三日内更换到位,乙方未按时更换或拒绝更换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 400元违约金。 7.6甲方加班乙方未照常开餐的,乙方每次须支付 400 元违约金。 7.7乙方擅自改变食堂用途,转包食堂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 400 元违约金。 7.8本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违约赔偿数额以实际损失为准;乙方需承担违约责任的甲方可以从须向乙方支付的价款中予以抵扣,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支付;甲方因维权产生的成本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公证费、调查费、鉴定费、律师费等。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经双方签字、盖章后,自2023.6.25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合同期内釆购人将制定《长沙市雨花区同升街道机关食堂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包含附件、附件1、2、3、4、5),用于对食堂日常的食物质量、操作规程、安全卫生及满意度的测评及管理,上述文件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甲乙双方同意按照该文件履行。 11.2本合同所载地址、联系电话适用于双方往来联系、书面文件送达及争议解决时法律文书之送达。任何一方上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提前 3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一方按上述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向另一方发送法律文书,因上述联系地址等信息错误而无法直接送达的,视接收方于发出之日起第七个自然日为成功接收日,接收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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