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乙方应当在服务期间,在甲方指定的公办中、小学校履行合同。
甲方权力与义务:
1、甲方负责为校医人员提供必要的医疗条件(如:医疗场所/留观室及办公桌椅等)
2、甲方负责对校医进行日常管理。
乙方权力与义务:
1、乙方接受甲方、区卫健局、区疾控行政主管部门、长沙市雨花区教育保障服务中心及其他职能部门的监督、指导。
2、在合同执行期间,乙方或其委派的人员造成甲方师生或第三方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等,由乙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民事赔偿。
3、乙方负责对委派工作人员流动及必要的养老、生育、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人员意外伤害、死亡保险办理及费用的要求:
(1)乙方对委派的校医严格按经费标准支付人员经费,如未按要求引起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2)乙方工作人员涉及用工方面的劳动、劳务纠纷、福利纠纷和劳动事故等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3)乙方应负责其派出的所有工作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以及承担人身意外事故引发的责任、损失和所有费用。甲方不承担乙方工作人员因意外 (包括但不限于: 在驻场工作中发生的意外以及抵达驻场途中及返程中发生的意外) 所致的任何责任。
4、乙方对其员工管理应符合长沙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及甲方有关的要求,员工入职时乙方需向甲方提供员工备案资料复印件,以便于甲方及时了解和备案。
5、乙方任何人员必须遵守政府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且不得在学校范围内从事与服务无关的活动。
6、鉴于学校的工作特点,乙方节假日、双休日、寒、暑假根据学校要求提供服务。
7、乙方应配合做好校园安全工作,并无条件配合处理好各项突发性工作,由甲方按相关考核细则处理。
8、如果乙方服务人员与师生发生纠纷,乙方应主动与学校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化解矛盾、解决纠纷:情节严重的,要及时追究相关有责服务人员。
7.3除不可抗力事件(地震、火灾、恐怖活动、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政府或公共机构的行为、流行病及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克服的事件,其中包括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事件) 外,任何一方不得违反本合同条款。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受影响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两个工作日内通知另一方。
11.1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有条款双方均应严格遵照执行,否则违约方应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11.2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影响有关条款的执行的,受影响一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因不可抗力而影响有关条款履行的不视为违约。
11.3出现以下情况,本协议终止:(1)一方已经提出破产申请或他人提起破产申请:(2)一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已达到资不抵债的程度:(3)一方有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