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合同书
甲方(甲方):苏州工业园区唯亭学校
地址: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泾巷街
联系人:张云男
联系电话:*-67881300
乙方(供应方):苏州迅捷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苏州高新区滨河路*号*幢B1705室
联系人:钱忠
联系电话:18962173688
合同编号:SZZC2020-Y-G-003
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为明确采购人(甲方)和供应商(乙方)购销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以下条款,共同遵守。
根据中诚工程建设管理(苏州)股份有限公司采购编号SZZC2020-Y-G-003号采购文件及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甲乙双方就此次中标的标的物的购销事宜,签订本合同书。
所有附件与合同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合同签订之前产生的附件与合同正本有矛盾之处以合同正本为准。
合同内容:甲方向乙方采购的项目,具体清单、规格及技术要求:
序号 | 标的物名称 | 品牌规格 | 数量 | 单位 | 单价 | 总价 | |
1 | 多媒体触摸一体机(节能产品) | 硬件要求 | 希沃F86EC | 32 | 套 | 33290 | 1065280 |
教学软件及辅助教学工具 | 希沃SeewoRiva | ||||||
附件 | 罗技MK220 | ||||||
2 | 视频展台 | 海天地B600 | 26 | 台 | 1500 | 39000 | |
3 | 移动支架 | 迈杰TVM-201 | 6 | 套 | 1500 | 9000 |
二、下列文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
①中标通知书;
②招标文件及补充通知(如有);
③图纸(如有);
④乙方中标的投标文件;
⑤乙方在招投标过程中所作的其它承诺、声明、书面澄清等;
三、合同标的物的价格与支付:
(一)合同价格按此次成交价格执行,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壹佰壹拾壹万叁仟贰佰捌拾元整(¥1113280.00元)。包括负责其所提供的所有设备的运输、安装、布线、调试、网络连接、辅材、线材、附配件、配套软件、培训、人工、机械、仓储、保险、各种税费、劳保、专利技术等到项目正式交付及质保期间内一切费用。
(二)付款步骤:
合同签订生效后,待全部货物到达需方指定地点,待安装调试完毕,经验收合格,并向需方提供下例单据(A、B、C)后,由需方向供方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5%;余款5%在验收合格一年后十个工作日内付清。
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或其他原因确需调整合同金额的,经级财政部门批准同意后,根据追加的采购计划签订补充合同。但全部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超过部分财政部门不予安排资金。
乙方提供以下材料:
A、需方填制的支付申请单。
B、合格销售发票。
C、由供需双方及采购代理机构签章的《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履行验收报告》
(三)付款方式:银行汇票或转帐支票。
四、质量保证
1、乙方应保证所供标的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且是非长期积压的库存商品,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标的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标称的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乙方承诺的质量保证期限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及伴随服务而造成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
2、根据甲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的结果或当地技监部门的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标的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标的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提出索赔。
3、除合同特殊条款规定外,合同条款中标的物的质量保证期均自标的物通过最终验收业主入住或书面移交之日起计算,且质量保证期按投标文件承诺及国家规范要求。
五、包装:
乙方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双方补充协议约定的方式包装,或者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六、伴随服务
1、乙方除应履行按期按量交付合格标的物的义务之外,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1 标的物的现场安装、启动、调试、监督(必须安装、调试的话);
1.2 提供标的物组装和一般维修所必须的工具;
1.3 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对所提供标的物实行运行监督、维修服务的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1.4 对甲方技术人员的技术指导或培训。
1.5 乙方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按现行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乙方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竣工图纸及资料各叁套,电子光盘壹张。
乙方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乙方承担。
乙方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验收合格后30 日内。
1.6 乙方项目经理要求
1.6.1 乙方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项目经理应按甲方或甲方授权的管理单位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上述单位的管理人员根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项目经理应受理合同范围内的所有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和决定。乙方根据合同发出的通知、请示、要求等,应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盖章后送交管理人员。
1.6.2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乙方的项目经理,必须长驻工地,不得兼职。合同签订后5 日内,投标文件中项目经理必须到达现场向甲方报到,并开始履行职责。甲方还将对其项目管理人员实行考勤制度,若未经甲方书面批准,发现项目经理、项目工程师等人员缺岗,按1000元/人.次计违约金,其他管理人员按500元/人.次计违约金,按人次累计计算,不封顶。该款项扣除时无需经乙方同意,由甲方直接罚款,交专用账户,项目结束不返还。
乙方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按现行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项目经理未经甲方书面批准擅自离开工地的,按1000元/人.次计违约金,按人次累计计算,不封顶。该款项扣除时无需经乙方同意,由甲方直接罚款,交专用账户,项目结束不返还。
1.6.3 乙方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若甲方发现,则乙方须支付违约金5万元,该款项扣除时无需经乙方同意,由甲方直接罚款,交专用账户,项目结束不返还。
非甲方要求或不可抗力,乙方提出更换项目经理,在征得甲方同意批准后允许更换。
1.6.4 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若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则须支付违约金5万元,该款项扣除时无需经乙方同意,由甲方直接罚款,交专用账户,项目结束不返还。
甲方有权指令乙方更换甲方认为不能胜任本合同要求的工作或其有严重渎职行为的项目经理,并还须支付违约金2万元人民币。该款项扣除时无需经乙方同意,由甲方直接罚款,交专用账户,项目结束不返还。
1.7 材料与设备
1.7.1 材料与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乙方应做好成品保护工作,对原材料、半成品、工序产品以及已完成的分部分项产品进行有效的保护,否则一旦造成损坏,将会增加修复工作,带来工、料浪费、工期拖延及经济损失的,由乙方承担。
1.7.2 报送与封存
需要乙方报送的材料或设备,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材料出样要求:乙方所用材料必须提前经甲方认可后,才能进场施工。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及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1.7.3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乙方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乙方承担
1.8 乙方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8.1 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①正式开工之前二日,完善细化投标的施工组织设计,提供实施性的施工组织设计、材料、设备、人员进场计划及当月项目进度计划。项目进度计划要充分考虑邻近项目的进度情况。②每月20日提供本月完成的进度表和下月计划进度表,并将本月完成的情况与总进度计划比较及分阶段进度计划进行比较,分析原因及下月应采取的措施。③每月25日提供验工月报及下月资金使用计划。④每周例会提供下周的工作计划及本周完成情况汇报。
1.8.2 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乙方按苏州市颁布的有关安全及施工保护规定执行。必须提供和维修整个项目期间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确保过路行人的安全。因乙方未设置以上照明、围栏导致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并承担可能产生的一切费用。保证施工期间对行人的出行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及保证完成100%工作量所采取的对行人协调工作的各项措施必须详细、全面、可行;保证行人的通道畅通,施工场地的卫生,控制噪音及三废的排放,负责施工场合的治安保障工作,以上所有费用已含在投标报价中。本项目不得发生安全事故。甲方对项目事故不负任何责任。若发生安全事故,则视同违约,除按现行有关规定接受处理外,还须另行支付甲方合同违约金、赔偿金计10万元/次起,此费用无需征得乙方同意,由甲方直接罚款,交专用账户。非夜间施工中做到节约用电、安全用电。
1.8.3 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施工期间按创建文明工地及环卫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施工后做到工完场清。
1.8.4 双方约定乙方应做的其他工作:办理开工必须的各项手续,发生费用由甲方承担。
2、除合同另有规定之外,伴随服务的费用均已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进行支付。
七、标的物的交付、检验和验收
1、标的物的交付
1.1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
1.2 乙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和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1.3 交货方式:乙方将设备送至甲方指定的地点并负责安装、调试。
1.4 乙方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甲方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1.5 交货日期:乙方须在合同签订后的15个日历日内完成所供设备所有软硬件的安装集成并投入运行,但甲方工作时间不得进行安装调试。中标人应确保其技术建议以及所提供的产品的完整性、实用性,保证全部系统及时投入正常运行。若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后15天内因设备未到位、或中标人在所提供设备到达采购人现场后,采购人按照投标文件技术指标的要求对所供设备的性能和功能进行检测,如果检测结果与投标文件要求不符,功能无法满足实训要求,乙方需承担报价总价10%的违约罚金赔偿甲方的损失,且甲方将所有设备无偿退回中标人,中标人承担一切后果。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重新实施招标,扣除履约保证金。
1.6 交货地点:根据甲方指定的地点。
2、检验和验收
2.1 在交货前,乙方应对标的物的数量、外观、质量、规格、性能、质保单、包装和乙方承诺的其它指标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合格检验证明,合格检验证明作为甲方验收的依据,但不能作为有关标的物质量、规格、数量或性能的最终检验结果。
2.2 验收标准根据有关规定及技术要求,验收通过为准。
2.3 甲方根据合同规定的内容和验收标准进行验收,同时比较乙方出具的检验证明,经检验无误后出具验收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最终付款所需文件的组成部分。
2.4 验收期限自标的物安装、调试完成之日起三十天内。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双方应在合同的特殊条款中约定。
2.5 如双方对验收结果有分歧,则以苏州市技术质量监督局的检验结果为准,检验费用由有过失的一方支付。
八、对标的物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应当于双方约定的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及处理方式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2、如甲方在验收期满后既不出具验收合格证明又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乙方所交标的物符合合同规定。
3、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异议后七天内负责处理问题,否则将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九、售后服务及其他要求:
乙方应以优良的服务态度,便利、快捷的方式在30分钟内响应,1小时内到达现场,4小时内解决问题,4小时内无法解决问题,需在12小时内提供备机满足甲方的使用要求。原厂质保期为三年。
十、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
1.1 在合同生效后,甲方要求退货的,应向乙方偿付合同总价款的5%,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足。
1.2 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逾期付款金额的每天万分之四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3 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收乙方交付的合格标的物,应当承担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2、乙方违约责任
2.1 乙方不能交货(逾期超过十五天视为不能交货),或交货不合格从而影响甲方按期正常使用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向甲方偿付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足。
2.2 乙方逾期交货的,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和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协商,甲方仍需求的,乙方应立即发货并应按照逾期交货部分货款的每天万分之四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同时承担甲方因此遭致的损失费用。
2.3 因乙方原因导致本项目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0万/次,累计不封顶,该款项扣除时无需经乙方同意,由甲方直接在项目款中扣除,项目结束不返还。
2.4 乙方转包本项目全部或者部分或者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分包本项目的(包括在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甲方发现存在该种情形的),乙方承担相应责任,并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0万元,该款项扣除时无需经乙方同意,由甲方直接在项目款中扣除,项目结束不返还;
2.5 乙方质量达不到约定质量标准的,必须自费进行返工;经返工质量仍达不到约定质量等级的,甲方有权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返工,乙方除承担相应的返工费用并须向甲方支付返工费用10倍的违约金;项目质量不合格返工使项目逾期完成,乙方必须承担逾期完工的违约金,逾期完工违约金和质量违约金同时适用。
2.6 如乙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无须乙方同意。合同终止后,乙方除按本合同条款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承担向甲方赔偿实际损失的责任,甲方有权从应支付乙方的项目款、已缴付的履约保证金等可扣款项中扣除(若上述款项不足或没有可扣除款项,乙方应另行向甲方支付)。对乙方已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甲方委托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予以支付项目款。乙方在收到终止合同通知的10日内须将属于乙方所有的机器设备等财产运出项目现场。未在规定期限内运出的,则视为放弃财产,甲方有权处理该机器设备。
十一、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严重的自然灾害和灾难(如台风、洪水、地震、火灾和爆炸等)、战争(不论是否宣战)、叛乱、动乱等等。合同中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影响合同义务的执行时,则延迟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限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时间,但是不能因为不可抗力的延迟而调整合同价格。
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2、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将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以传真通知另一方,并在三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审阅确认,受影响的一方同时应尽量设法缩小这种影响和由此而引起的延误,一旦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应将此情况立即通知对方。
十二、索赔
1、甲方有权根据当地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或其它有权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
2、在本合同规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乙方对甲方提出的索赔或差异有责任,则乙方应按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2.1 乙方同意退货,并按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甲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标的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2.2 根据标的物的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甲方遭受损失的数额,经双方协商确定降低标的物的价格。
2.3 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标的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乙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甲方所发生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相应延长修补或被更换部件或标的物的质量保证期。
3、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七天内,乙方未能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若乙方未在甲方提出索赔通知后七天内或甲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合同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甲方将从未付款或乙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对不足部分的补偿。
4、甲方提出索赔的书面材料应报政府招标管理部门备案。乙方同意的索赔方案应报政府招标管理部门审核。
十三、履约保证金
1、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时,按招标文件的约定提供相应的履约保证金。
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
3、履约保证金(无息)将在乙方履行完合同义务后,甲方七天内退回。
十四、合同的解除和转让
1、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2.1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2.2 因合同一方违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2.3 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在违约事实或不可抗力发生之后三十天内书面通知对方以主张解除合同,合同在书面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3、合同的部分和全部都不得转让。
十五、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经单位盖章后生效。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须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十六、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应在采购代理机构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七、附则
1、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和采购代理机构各执一份。
2、本合同文件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
3、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纪要、协议以及成交通知书、采购响应文件和采购文件为本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4、未尽事宜
本合同未尽事宜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之规定解释。
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未尽事宜,双方在不违背本合同和招标文件的原则下协商解决,协商结果以书面形式盖章记录在案,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但需提交招标人二份备存。
甲方: 乙方: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苏州工业园区财政局备案章
合同备案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