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辽宁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办公楼维修项目结果公告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保险补偿费用信息管理主要建筑材料房屋建筑工程丙级监理进度控制勘察项目监理与相关服务机构施工过程中的造价控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施工方案劳务合同管理投资控制工程监理现场协调计算机组织协调全过程政府购买服务督促整理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装修住房施工组织设计工程阶段验收设备工程审计监理酬金预结算审核通讯及其它办公设施消防等安全控制施工总包附加工作酬金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廉政责任书施工监理竣工图审核办公楼维修监理月报信息收集管理维修工程审计管理施工资料监理服务协调施工过程中与本工程有关的纠纷审计服务测量仪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施工阶段监理工程洽商文件施工图纸工程造价及竣工结算
金额
7.48万元
项目地址
北京市
发布时间
2023/02/06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jh22-210000-28364
预算金额5万元
招标公司辽宁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
招标联系人王延烽
招标代理机构北京首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李祥龙13681058382
中标公司北京华审金建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49万元
中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北京市京建朋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4.99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办公楼维修项目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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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招标代理单位:北京首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招标人:辽宁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招标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办公楼维修项目(监理)项目编号:JH22-210000-28364
四.入库须知3三.投标人资格要求3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3一.基本情况3第一章磋商公告3目录
十.补充说明4九.质疑与投诉4八.公告期限4七.开启4六.响应文件的递交4五.采购文件的获取4
四、响应文件的编制9三、采购文件9二、总则8一、供应商须知表6第二章供应商须知6十一.联系方式5
第五章评标办法45第四章合同条款27第三章响应文件格式16七、确定成交14六、磋商及评审11五、响应文件的递交10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本招标项目辽宁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办公楼维修项目监理(项目名称)以辽财指资【2022】152号(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招标人(项目业主)为辽宁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建设资金来自财政拨款,项目出资比例为100%;已具备招标条件,对该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邀请有资格的供应商前来参与磋商。一.基本情况2023年辽宁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办公楼维修项目(监理)的潜在供应商应在辽宁省政府采购网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3年2月3日9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项目概况第一章磋商公告
2.6包组编号:0012.7工期:100日历天,具体开工、竣工时间以合同确定时间为准。2.5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2.4预算金额:建安费用为132.05万元,本项目监理服务预算控制价为5万元,投标人投标报价超过预算控制金额的为无效标。2.3建设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一号院内2.2项目名称:辽宁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办公楼维修项目(监理)2.1项目编号:JH22-210000-28364
(2)投标申请人须具有房屋建筑工程丙级及以上监理资质;(1)投标申请人须具备政府机关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3.1资格要求三.投标人资格要求辽宁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办公楼维修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工程收尾阶段(包括竣工验收、整改、工程移交及工程结算)及工程质量保修期阶段的质量控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投资控制、进度控制、合同管理、信息收集管理、组织协调全过程等监理工作,以及协调建设单位和工程建设有关各方的工作的关系,预结算审核、竣工图审核等。2.8招标范围:
四.入库须知(7)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5)本项目不专门针对中小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企业;(4)投标人须具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类似业绩的监理经验;(3)投标人拟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须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房屋建筑工程专业)资质及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
六.响应文件的递交售价:免费地点:线上获取获取时间:2023年1月16日09时00分至2023年1月28日17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五.采购文件的获取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八.公告期限地点:响应文件上传至辽宁政府采购网时间:2023年2月3日9时00分(北京时间)七.开启地点:辽宁政府采购网截止时间:2023年2月3日9时00分(北京时间)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9.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9.1接收质疑函方式:书面纸质质疑函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九.质疑与投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联系人:王延烽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一号院内11.1招标人:辽宁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十一.联系方式10.1响应文件递交方式采用线上递交,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须自行办理好CA锁,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未线上递交投标文件的按照无效投标文件处理。具体操作流程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相关通知。10.2关于电子标评审的相关要求详见辽财采函〔2021〕363号“关于完善政府采购电子评审业务流程等有关事宜的通知”。电子文件报送截止时间同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即开标时间),解密为20分钟。如供应商未按照规定的时限响应按照无效投标文件处理。十.补充说明
联系人:李祥龙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局西街273号11.2招标代理机构:北京首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电子邮件:wyflnzjb@163.com传真:010-82279123电话:13716123168
一、供应商须知表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电子邮件:271912113@qq.com传真:电话:13681058382
条款号 | 项 目 | 内 容 |
1.1 | 采购人 | 名 称:辽宁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一号院内联系人:王延烽电 话:13716123168 |
1.2 | 采购代理机构 | 名 称:北京首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 址:北京市丰台区西局西街273号联系人:李祥龙电 话:13681058382 |
1.3.4 | 合格供应商还要满足的其它资格条件 | 1.投标申请人须具备政府机关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2.投标申请人须具有房屋建筑工程丙级及以上监理资质;3.投标人拟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须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房屋建筑工程专业)资质及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4.投标人须具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类似业绩的监理经验。 |
1.3.5 | 是否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 £ 是R 否 |
1.4 | 是否允许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 是R 否 |
2.2 | 项目预算金额、最高限价 | 预算金额: 5万元最高限价: 5万元 |
3 | 业绩 | 投标人须具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类似业绩的监理经验 |
4 | 计量单位 | R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其他: |
6.1 | 现场踏勘、磋商前答疑会 | R 不组织如需踏勘,自行前往£ 组织,时 间:工作日:上午8:30—16:30 地 点: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一号院内联系人:梁虹电 话:15041206863 |
12.1 | 响应报价货币要求 | R 所有响应文件中均按 人民币 货币进行报价。£ 其它: |
13.1 | 磋商保证金 | R 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 本项目收取磋商保证金(注:财政部门鼓励采用保函的方式递交磋商保证金,具体办理流程参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
14.1 | 响应有效期 | 180 日历日 |
15.1 | 响应文件份数 | 电子文档1份 |
17.1 |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地点: | 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以竞争性磋商公告规定时间、地点为准。 |
20.1 | 磋商会议时间、地点: | 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以竞争性磋商公告规定时间、地点为准。 |
21.2 | 磋商小组组成 |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1人,评审专家2人组成,共3人。 |
29.2 | 评审办法 | 综合评分法 |
31.2 | 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数量 | 3家 |
33 | 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方式 | 成交供应商数量:1£ 采购人委托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R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
37.1 | 履约保证金 | R 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收取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 履约保证金递交时: 履约保证金递交方式:□保函 □支票 □电汇账户信息: 开 户 名: 开 户 行: 账 号: 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及规定: (注:财政部门鼓励采用保函的方式递交履约保证金,具体办理流程参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
38 | 采购代理服务费 | £ 本项目不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R 本项目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采购代理服务费5000元,由 中标(成交)供应商 支付。支付形式:电汇或现金支付时间:中标通知书核准后 |
41.3 | 质疑 | 一、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1、接收质疑函的方式:接收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质疑函联系单位:北京首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 址:北京市丰台区西局西街273号联 系 人:李祥龙电 话:136810583822、质疑函的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二、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提出质疑,否则针对再次提出质疑将不予接收。(采购程序环节分为:竞争性磋商公告、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 |
1.3.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生产或供应能力的本国供应商。★1.3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本项目的供应商及其响应内容须满足以下条件:1.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或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表1.2条。1.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项目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表1.1条。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供应商二、总则
2.资金来源★1.4如供应商须知表1.4条中不允许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1.3.5如供应商须知表1.3.5条中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1.3.4符合供应商须知表1.3.4条中规定的其他要求。1.3.3以采购代理机构认可的方式获得了本项目的采购文件。1.3.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关于供应商条件的规定,遵守本项目采购人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关于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4.计量单位投标人须具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和建筑装饰工程设计类似业绩的监理经验3.业绩★2.3供应商报价超过采购文件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分项、分包最高限价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2.2项目预算金额最高限价见供应商须知表2.2条。2.1本项目的采购人已获得足以支付本次磋商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资金(包括财政性资金和本项目采购中无法与财政性资金分割的非财政性资金)。
6.2现场踏勘所发生的费用及一切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6.1供应商须知表6.1条规定不组织现场踏勘或磋商前答疑会,供应商如需踏勘,请自行前往。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6:30;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一号院内;联系人:梁虹;电话:15041206863★6.现场踏勘、磋商前答疑会不论磋商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费用。★5.磋商费用除供应商须知表4条中有特殊要求外,响应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竞争性磋商公告8.1采购文件共六章,内容如下:8.采购文件构成三、采购文件本项目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磋商小组的相关行为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暂行办法》及本项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关于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约束,其权利受到上述法律法规的保护。7.适用法律
★8.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采购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等。如供应商没有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交资料,或者响应文件没有对采购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可能导致其响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响应。第五章评审办法第四章合同条款第三章响应文件格式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一章磋商公告
10.1供应商可对采购文件进行响应。10.响应范围四、响应文件的编制9.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采购文件的收受人具有约束力。供应商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及时向采购代理机构回函确认。9.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应当在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个工作日前,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采购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首次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9.采购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12.2供应商应按采购文件要求在相关表格中标明响应的单价和总价,并由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12.1所有响应均按供应商须知表12.1条中要求货币进行报价。供应商的响应报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的规定,为保证公平竞争,如有工程主体部分的赠与行为,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12.响应报价11.2供应商应按采购文件提供的格式编写响应文件。采购文件提供标准格式的按标准格式填列,未提供标准格式的可自行拟定。★11.1供应商应完整地按采购文件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及要求编写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证明文件、符合性证明文件、其它材料三部分。具体详见第三章响应文件内容及格式。11.响应文件构成
★14.响应有效期13.2上款所述的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13.1供应商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响应内容符合采购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是响应文件的一部分。★13.证明响应标的的合格性和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文件12.4除非采购文件另有规定,报价原则上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12.3供应商提交的最后报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响应,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6.1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电子文档上传至辽宁省政府采购网。★16.响应文件的递交五、响应文件的递交15.1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表15.1款中的规定,准备递交响应文件电子文档1份。15.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14.1响应应在供应商须知表14.1条中规定的响应有效期内保持有效。响应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响应,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7.1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表17.1条中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递交到供应商须知表17.1条中规定的地点。★17.递交响应文件截止16.3如果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上传,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接收。(2)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1)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供应商名称。16.2所有包装封皮上均应:
18.4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所接收并进行磋商的响应文件概不退回。18.3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后,除需提交最后报价外,供应商不得对其响应文件做任何修改;18.2递交响应文件以后,如果供应商要进行修改或撤回响应文件,须提出书面申请并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磋商地点,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规定编制、密封、标记。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予以接收,并视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否则,修改后的响应文件或撤回行为无效。18.1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18.响应文件的接收、修改与撤回17.2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按本须知的规定,延迟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受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时间。
20.3供应商代表对磋商会议过程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20.2由供应商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进行记录。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继续磋商。20.1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按供应商须知表20.1条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磋商会议,并邀请所有供应商代表参加。★20.磋商会议六、磋商及评审
22.2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22.1磋商小组依据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内容,对供应商的资格(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进入下一阶段评审。★22.资格审查21.2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项目,磋商小组应该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本项目磋商小组组成详见供应商须知表21.2条。21.1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依法组建磋商小组,负责本项目评审工作。★21.组建磋商小组
23.2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23.1符合性审查是指依据采购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对采购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供应商应按照第三章《响应文件内容及格式》中的相应要求,提交符合性证明材料。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其响应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数量不足3家的,不得作进一步的比较和评价。★23.符合性审查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任何成员存在以上不良信用记录的,联合体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22.3.1不良信用记录指:供应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以及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记录。22.3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一个工作日至资格审查结束前的期间内查询供应商的信用记录。供应商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其响应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响应文件中报价一览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一览表为准;25.2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25.1.2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将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25.1.1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25.1在磋商期间,磋商小组可以书面要求供应商对其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应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响应文件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供应商拒不进行澄清、说明、补正的,或者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澄清、说明、补正的,其响应文件将被作为无效响应处理。25.响应文件的澄清
★26.磋商25.3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提交证明材料的合理时间按第五章评审办法规定执行。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报价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7.1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且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少于3家。★27.最后报价26.4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26.3对采购文件作出实质性变动是采购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将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26.2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采购文件和磋商情况,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后变动采购需求中的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例等实质性内容。26.1磋商小组将集中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在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和其他信息。
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进行响应是指与采购文件中带有★号标识内容的文字说明、条款、条件和规格等要求相符。实质性要求是指采购文件中带有★号标识内容(包括本级及其下级编号中所有内容)等文字说明的要求。28.1在比较与评价之前,根据本须知的规定,磋商小组将审查每份响应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采购文件的要求。★28.响应无效27.3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退出磋商不视为撤回响应文件,退出磋商不影响退出磋商的供应商对已经递交的响应文件承担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中规定的相应责任。27.2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3)不具备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2)供应商的报价超过了采购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1)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28.2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磋商小组决定是否实质性响应只根据采购文件要求、响应文件内容及财政主管部门指定媒体发布的相关信息。如果响应文件没有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进行响应,将作为无效响应处理,供应商不得再对响应文件进行任何修正从而使其响应成为实质上响应。
29.1经符合性审查合格的响应文件,磋商小组将根据采购文件第五章确定的评审办法,对其监理大纲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的比较和评价。29.比较与评价(7)属于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无效响应情形的。(6)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5)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履约的,且供应商未按照规定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4)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本次竞争性磋商。★30.终止本次磋商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采购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29.2评审严格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按照供应商须知表29.2条规定的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详细评审标准见采购文件第五章评审方法。
31.3因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产生其他问题,由磋商小组集体研究处理。31.2磋商小组将按供应商须知表31.2条中规定的数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31.1除第34条规定外,磋商结束后,除了算数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外,不对供应商的响应价格进行任何调整。评审结果按照得分由高至低的顺序排序。具体处理办法详见第五章评审方法。31.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推荐原则及标准(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根据质量和响应内容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综合得分最高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本项目成交供应商确定方式详见供应商须知表33条。33.确定成交供应商七、确定成交32.2有关人员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32.1评审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32.保密原则
★36.签订合同35.2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35.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及其地方分网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35.成交通知书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时,采购人有权拒绝任何供应商成交,且对受影响的供应商不承担任何责任。★34.采购任务取消
成交供应商须按照供应商须知表38条规定,本项目采购代理服务费5000元,由中标供应商支付。★38.采购代理服务费36.4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排序,确定下一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36.3采购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采购文件以外的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采购金额、服务事项和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36.2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6.1成交供应商应当自发出成交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采购金额、服务事项和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41.质疑与接收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及其相关人员有法律法规所列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40.人员回避39.2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39.1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39.廉洁自律规定
第一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及要求:第三章响应文件格式41.3采购代理机构质疑函接收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见供应商须知表41.3条。超出法定质疑期的、重复提出的、分次提出的或内容、形式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质疑供应商将依法承担不利后果。41.2质疑供应商应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要求,在法定质疑期内以纸质形式提出质疑,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一次性提出。41.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暂行办法》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投标人监理资质证书投标人企业营业执照副本1.4监理企业综合情况(格式见本章第三条附件3)及自身信誉和能力证明资料,包括(但不限于):1.3监理大纲(针对监理服务的有关范围编制)1.2授权委托书(格式见本章第三条附件2)1.1投标函(格式见本章第三条附件1)
1.10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的其它内容1.9投标人需要招标人提供的条件(格式见本章第三条附件8)1.8监理单位近三年类似工程业绩资料(格式见附件7)1.7拟派本项目主要监理人员一览表(格式见本章第三条附件6)1.6拟派本项目监理工程师资质、职称、业绩等资料(格式见本章第三条附件5)1.5拟派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资质、职称、业绩等资料(格式见本章第三条附件4)
格式1本招标文件第四章附件中给出的格式如留空不足或投标人有特别补充,可在本表基础上增加补充页,补充页可以是自制表或文件。拟派往本项目的主要监理人员应附资格证书及身份证;派驻本工程的主要监理人员必须具有与拟担任职务相适应的资历并具有不短于3年的专业实践经历;拟委派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必须作为总监理工程师监理过类似工程;第二条投标文件说明
格式2封口格式:封面格式:响应文件、电子文档外封面、封口格式
响应文件/电子文档所响应包号:第 包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
——于 年 月 日 时之前不准启封(公章)—— |
项目名称:所响应包号:第包响应文件响应文件的封皮正本/副本正本/副本
致(招标人):投标函附件1第三条附件供应商名称:项目编号:
5、如果贵方接受我方的投标,我方保证根据招标文件及合同的约定完成全部监理工作。4、本工程监理服务期为。(小写:元)的监理报酬报价,承接贵单位工程的监理工作,并遵守本招标文件中有关监理报酬支付的约定。3、我方经考察现场和认真研究招标文件及其它有关文件后,愿以人民币(大写)2.我方承诺:我方拟派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即为投标工作全权委托代理人,负责递交投标文件、参加开标会、签署开标记录等有关工作。1、我方接受贵方备案编号为的工程监理招标文件。
电话:地址: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投标人:(盖章)7、我方拟派总监理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编号:。6、本投标文件同贵方的中标通知书、双方签订的补充文件、修正文件以及涉及合同内容的有关文件将构成约束双方的合同。
本授权书于年月日签字生效,受托人无权再委托,特此声明。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投标人住址)的(投标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表本公司授权在下面签字的(投标人代表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项目,备案编号:,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致:(招标人):授权委托书附件2日期:年月日
年月日投标人公章:投标人代表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代理人:性别:年龄:代理人无权委托。
附件4年月日监理单位综合情况一览表(盖章)附件3附: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
一 | 企业营业执照(原件扫描件盖章附后) | ||||
一 | 企业名称 | ||||
一 | 企业组建时间 | ||||
一 | 企业地址 | ||||
一 | 邮政编码 | 电话 | |||
一 | 联系人及职务 | 开户银行 | |||
二 | 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原件扫描件盖章附后) | ||||
三 | 企业人员状况 | ||||
三 | 企业总人数 人 | 在册工程技术人员 人 | |||
三 | 其中:监理人员 人 | 其中: 高级职称 人 | |||
三 | 管理人员 人 | 中级职称 人 | |||
三 | 后勤人员 人 | 初级职称 人 | |||
三 | 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 人造价工程师 人 | ||||
三 | 地方注册监理工程师 人 | ||||
四 | 企业固定资产总额 万元其中:设备 台,计算机 台,测量仪器 台 | ||||
五 | 请在附表中表明公司机构构成,包括部门负责人及主要相关人员 |
附件5提供类似工程合同或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表或企业的任命文件的原件扫描件。注:本表不够时自制或调整;年月日拟派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资格一览表(盖章)
姓 名 | 年 龄 | |||
性 别 | 毕 业 学 校 | |||
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号 | 从 业 时 间 | |||
近三年来的主要工作业绩及担任的主要工作 |
拟派本项目主要监理人员一览表(盖章)附件6注:拟派本项目监理工程师资质、职称、业绩等资料,本表不够时自制或调整年月日拟派本项目监理工程师资格一览表(盖章)
姓 名 | 年 龄 | |||
性 别 | 毕 业 学 校 | |||
注册监理(造价)工程师证书号 | 从 业 时 间 | |||
近三年来的主要工作业绩及担任的主要工作 |
近三年监理类似工程情况一览表(盖章)附件7注:本表不够可自制或调整年月日
序号 | 姓 名 | 性别 | 年龄 | 职 称 | 所学专业 | 拟在本项目中担任工作 |
工程名称 | ||||||
公司名称 | ||||||
近三年 监理类似工程情况一览表 | ||||||
建设单位 | 项目名称 | 建设规模 | 工程造价 | 开竣工日期 | 质量达到标准 | |
第四章合同条款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年月日投标人需要招标人提供的条件附件8注:提供近三年完成的类似工程监理项目的合同或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表的原件扫描件。
备注 | 凡需要采购人提供设备、房屋、通讯及其它办公设施时,应当注明是免费提供还是有偿提供,如果是有偿提供,请一一列清双方应当各承担多少费用。 |
2.工程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一号院内;1.工程名称:辽宁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办公楼维修项目(监理);一、工程概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监理人(全称):委托人(全称):
1.合同协议书;三、组成合同的文件合同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合同通用条款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二、词语定义4.工程投资额(建筑安装工程费):134.55万元,本项目监理服务预算控制价为5万元。3.工程范围:辽宁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办公楼维修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工程收尾阶段(包括竣工验收、整改、工程移交及工程结算)及工程质量保修期阶段的质量控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投资控制、进度控制、合同管理、信息收集管理、组织协调全过程等监理工作,以及协调建设单位和工程建设有关各方的工作的关系,预结算审核、竣工图审核等;
7.本工程适用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有关的规范、规程,及其他合同文件。6.合同通用条款;5.合同专用条款;4.投标文件中的拟投入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设备计划、监理大纲及相关服务方案(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包括:(一)签约酬金(大写):()。五、签约酬金与补偿费用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身份证号码:,注册号:。四、总监理工程师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七、双方承诺以实际工期为准(已实际开竣工时间为准)。1.监理期限:合同签订后至完成竣工结算之日止六、期限2.合同类型:固定总价,结算时费用不再调整。1.监理酬金:。
3.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份。2.订立地点:。1.订立时间:年月日。八、合同订立2.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人员、房屋、资料、设备、设施,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酬金。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邮政编码:邮政编码:住所:住所:资质证书编号:营业执照号:营业执照号:委托人:(盖章)监理人:(盖章)
第二部分合同通用条款电子邮箱:电子邮箱:电话:电话:账号:账号: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代理人:(签字)代理人:(签字)
1.1.3“委托人”是指合同协议书中指明,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1.1.2“合同”是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拟投入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设备及监理大纲及相关服务方案(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工程”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除根据上下文另有意义或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当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词语定义1.一般约定
1.1.9“附加工作”是指合同约定正常工作以外的监理人工作。1.1.8“正常工作”是指合同订立时约定的监理人在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和范围内的工作。1.1.7“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施工阶段监理以外的其他服务,包括保修期提供的服务等。1.1.6“监理”是指监理人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及合同约定职责的服务活动。1.1.5“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当相关服务包括勘察、设计等相关服务时,承包人包括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4“监理人”是指合同协议书中指明,具备相应资质的,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15“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当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4“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当给付监理人并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1.1.13“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2“委托人代表”是指由委托人任命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代表委托人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并履行约定义务的委托代理人。1.1.11“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合同、主持项目监理与相关服务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1.1.10“项目监理与相关服务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负责履行合同的组织机构。
1.1.21“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1.1.20“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1.1.19“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是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监理人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期限。1.1.18“书面形式”是指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7“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1.1.16“补偿费用”是指委托人不提供或部分提供相应的人员、房屋、资料、设备、设施时应当补偿的费用。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1)合同协议书;组成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当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1.3合同文件组成与解释顺序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当以中文为准。1.2解释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但招标工程的补充协议不得背离合同的实质性内容。(7)本工程适用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有关的规范、规程,及其他合同文件。(6)合同通用条款;(5)合同专用条款;(4)投标文件中的拟投入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设备计划、监理大纲及相关服务方案(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1.6著作权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及保密期限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1.5保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当签收或回复。1.4通知
2.1.3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委托的下列内容,应当作为监理相关服务内容:2.1.2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服务内容指监理人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法定及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2.1.1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工程范围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2.1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工程范围和服务内容2.监理人的义务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合同履行期间及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1.3.5其他相关服务的内容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2.1.3.4委托人要求监理人组织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2.1.3.3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2.1.3.2委托人要求监理人外出考察;2.1.3.1保修期内定期回访,调查和确认缺陷原因及责任,检查缺陷修复质量;
(5)国家及本市监理服务规范、规程。(4)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1)适用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2.2.1监理依据包括:
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与相关服务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当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与相关服务其他监理人员,应当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2.3.2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2.3.1监理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与相关服务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与相关服务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2.3项目监理与相关服务机构和人员2.2.2相关服务依据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双方可根据工程的行业特点,在合同专用条款中补充约定具体监理依据。
(5)涉嫌犯罪的;(4)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3)有严重过失行为的;(2)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1)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2.3.4监理人应当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2.4.2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2.4.1在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当及时处置并回复。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当协调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监理人应当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合同履行职责。2.4履行职责2.3.5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与相关服务机构人员。(6)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2.5守法诚信2.4.5监理人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承包人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承包人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委托人。承包人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人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2.4.4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更换。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当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2.4.3监理人应当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当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2.8文件资料监理人应当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2.7提交报告监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规定,为派驻现场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机构人员办理相关保险,保证现场监理人员的安全。2.6保险
3.2提供资料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与相关服务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3.1告知3.委托人的义务监理人免费使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由委托人提供的人员、房屋、设备、设施。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设备、设施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当妥善使用和保管,在合同终止时将这些设备、设施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2.9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3.4委托人代表3.3.2委托人应当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3.3.1委托人应当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提供相应的人员、房屋、设备、设施,供监理人免费使用。如委托人不提供或部分提供相应的人员、房屋、资料、设备、设施时应当进行补偿。委托人应当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3.3提供工作条件委托人应当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资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当及时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最新资料。
委托人应当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3.6答复在合同约定的监理和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当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3.5委托人意见或要求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当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
委托人应当保证监理人为履行合同而正常行使合同授予的对工程的监督、管理相应权利。3.9保障监理人的权利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委托人应当予以奖励。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3.8合理化建议的奖励委托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3.7支付
4.1.1.3违反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4.1.1.2监理人违反合同的约定,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任何部分转让或分包;4.1.1.1监理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4.1.1监理人的违约情形4.1监理人的违约4.违约
4.2.1.1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4.2.1委托人的违约情形4.2委托人的违约4.1.2.2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4.1.2.1监理人违反合同约定,在第6.3款约定的时间内,拒绝改正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4.1.2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酬金总额×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4.2.2.2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当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监理人可依据第6.3.2项解除合同,逾期付款利息按下述方法确定:4.2.2.1委托人违反合同的约定并造成监理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监理人赔偿,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4.2.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4.2.1.3违反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4.2.1.2未按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5.1支付货币5.支付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违约责任。4.3除外责任
5.3.2相关服务酬金委托人按照施工进度向监理人支付监理酬金。具体支付方式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5.3.1监理酬金5.3中期支付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签订合同后14天内向监理人支付首付款,额度为签约监理酬金的30%。5.2首付款
5.3.5合理化建议奖励补偿费用的支付方法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5.3.4补偿费用附加工作酬金经双方确定后按月支付。具体支付方式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5.3.3附加工作酬金相关服务酬金按合同约定的人工日费用,根据实际工作时间支付。具体支付方式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监理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每个支付周期结束后的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酬金和费用总额及细目、金额。5.3.7支付申请如委托人未按约定支付,监理人可不签署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竣工文件。工程竣工验收时,委托人累计支付的酬金比例应当不少于合同约定酬金总和的90%。5.3.6竣工支付监理人提出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的支付方法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工程竣工后,监理与相关服务结算价款依据本合同文件约定的结算方法进行调整,并于工程竣工结算后28天内一次性支付剩余监理与相关服务酬金。5.5结算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当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5.4有争议部分的付款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当在收到监理支付申请后7天内予以审批,在批复后14天内向监理人支付酬金。5.3.8支付时限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视为附加工作,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支付附加工作酬金。除下列第6.2.1.4目的情形外,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为:6.2.1附加工作6.2变更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6.1生效6.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6.2.1.2因非监理人原因监理与相关服务受到延误或阻碍或暂停;6.2.1.1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工程工期延长;附加工作酬金=善后或准备工作的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b.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履行中的合同全部或部分中止,监理人完成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前准备工作的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附加工作酬金=增加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a.因非监理人原因工程工期延长,按下列方法确定:
6.2.4因非监理人原因工程投资额(建筑安装工程费)减少,正常工作酬金应当按以下方法调整:正常工作酬金减少额=工程投资(建筑安装工程费)减少额×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建筑安装工程费)。因非监理人原因监理与相关服务内容减少,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减少金额按照减少的内容占正常工作范围内监理与相关服务内容的比例计算,具体比例由双方根据减少的内容通过协商确定。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工程投资(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额×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建筑安装工程费)6.2.3因非监理人原因,工程投资额(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正常工作酬金应当按以下方法调整:6.2.2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当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当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6.2.1.4监理与相关服务内容增加,附加工作酬金应该按照增加的内容占正常工作范围内监理与相关服务内容的比例计算,具体比例由双方根据增加的内容通过协商确定。6.2.1.3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进行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准备工作,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时间不得超过28天;
6.3.2监理人发出通知当监理人发生第4.1.1项情况时,委托人应当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发出通知后7天内没有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合同解除。6.3.1委托人发出通知6.3暂停履行与解除6.2.5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工程投资额(建筑安装工程费)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内容未发生变化,工程提前竣工,不减少监理人酬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当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6.3.3双方协商一致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且暂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且暂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6.3.2.2在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当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当由委托人予以补偿。6.3.2.1监理人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合同约定应付的酬金,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当委托人发生下列情况时,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当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合同解除日。
(1)按第6.3款约定双方解除合同;6.4.1下列条件之一成就时,合同权利义务即告终止:6.4终止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只能部分履行时,一方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暂停或解除合同。6.3.4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暂停或解除因解除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当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7.2调解双方应当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7.1协商7.争议解决6.4.2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款仍然有效。(2)监理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1.3合同文件组成与解释顺序1.定义与解释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款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7.3仲裁或诉讼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选定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2.监理人义务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1.5保密1.3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2.2.2相关服务依据:本监理合同、《工程监理规程》(DB11/T382-2017)和北京市现行的有关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2.2.1监理依据:①依据国家和北京市法律法规、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规程;②委托人和承包人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③委托人和监理人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④委托人提供的工程设计图纸。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1.3.5其他相关服务的内容:无。2.1.1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工程范围包括:①施工过程中的进度控制;②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③施工过程中的造价控制(监理单位必须认真审核工程造价);④施工过程中的生产、消防等安全控制;⑤管理施工资料,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委托人;⑥协调施工过程中与本工程有关的纠纷。⑦各专业监理工程师需进驻现场,节假日留有值班人员;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服务内容。2.1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工程范围和服务内容
2.7提交报告在涉及工程延期/天内和(或)金额/万元内的变更,监理人不需请示委托人即可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2.4.3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无2.4履行职责2.3.4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2.3项目监理与相关服务机构和人员
3.委托人义务在合同终止后,监理人应当在30天内移交委托人免费提供的设备、设施,移交的方式和时间为:现场移交,自工程竣工验收后30天内。由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委托人提供的人员、房屋、设备、设施:1间办公用房由发包人委托人为监理单位人提供,合同期满按清单如数归还发包人委托人。一切办公用品由监理单位人自备。2.8使用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当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每月26日之前,共三份。
委托人同意在7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3.6答复委托人代表为:。3.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资料:施工图纸、施工方中标文件等相关技术资料。3.2提供资料
4.1监理人的违约4.违约奖励金额的比率为/%。奖励金额=工程投资节省额×奖励金额的比率;监理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3.8合理化建议的奖励
5.支付4.2.2.1委托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4.2.1.3委托人违约的其他情形:/。4.2委托人的违约4.1.2.2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酬金比率(扣除税金)。(酬金比率是指监理中标服务费/计费额),【累计赔偿金不超过监理酬金总额(扣除税金)]。4.1.1.3监理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5.3.2相关服务酬金2)其余随施工进度支付,完成形象进度60%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60%,完成全部工程施工支付至合同价款的90%。工程验收合格并经政府审计完成后15日内,一次性付至调整后监理报酬的100%。1)自本项目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监理酬金总额的30%;监理酬金具体支付方式:5.3.1监理酬金5.3中期支付
5.3.5合理化建议奖励补偿费用的支付方法:/。5.3.4补偿费用附加工作酬金具体支付方式:/。5.3.3附加工作酬金相关服务酬金具体支付方式:/。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2)种方式。7.3仲裁或诉讼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调解人)进行调解。7.2调解7.争议解决合理化建议奖励的支付方法:本次合同未考虑本项费用,如发生后双方协商解决。
3、审查并确认施工总包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2、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提出修改意见,并监督其执行。1、参加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并提出审查意见。8.补充条款(2)向委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提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9、调解业主与承包人之间的争议。8、针对质量问题严重程度分别处理。7、核定及会签设计变更及工程洽商文件。6、审查主要建筑材料及主要设备的订货,考核期限性能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及有关规范及现行政策、法令的规定。5、监督承包人按照施工承包合同和承包人编制的工程进度计划,控制工程进度。4、监督承包人严格按照施工图及有关文件,并遵照国家及北京市发布的有关政策、法令、法规、规范、规程及管理程序施工,控制工程质量。
15、督促整理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及竣工档案的编制。14、组织工程阶段验收及竣工预验收。13、审查工程造价及竣工结算。协助业主处理第三方提出的索赔要求。12、认定工程质量及进度,签署(或会签)付款(工程预付款,月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凭证,进行投资控制。11、每月编制监理月报,向业主及有关部门汇报工程监理情况。10、定期主持召开监理工作会议,检查工程进展情况,协调各方之间的关系。
工程项目地址:工程项目名称:廉政责任书合同条款附件:17、本项目监理服务期为预估,监理服务期已实际发生为准,不因增加服务期而增加费用。16、负责安全施工的监督。
(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和市场活动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第一条双方的责任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监理单位(监理人):建设单位(委托人):
(二)不准在监理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委托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一)不准向监理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委托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第二条委托人的责任(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施工监理的规章制度。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委托人、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应与委托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监理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第三条监理人的责任(五)不准向监理人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委托人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监理人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监理人购买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监理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监理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二)监理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委托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一)委托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监理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第四条违约责任(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委托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委托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委托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电话:电话: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人:(盖章)监理人:(盖章)第六条本责任书一式四份,由双方各执一份,送交双方的监督单位各一份。第五条本责任书作为监理合同的附件,与监理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待工程开工后,由监理人依据《工程建设监理规范》编写实施细则,以核对规范的不足部分予以细化、补充或修改(本工程监理的规范)执行《工程建设监理规程》(DB11/T382-2017)。本项目工程监理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规程》(DB11/T382-2017)和资料管理执行《北京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11/T808-2016);第一条施工监理规范技术规范年月日年月日委托人监督单位(盖章)监理人监督单位(盖章)
1.1公平、公正原则评标原则通过评审,择优选定具备最佳方案、合理报价等的投标人为中标人,承担本项目的监理工作。第五章评标办法本项目工程监理执行国家和本市现行的有关规定、规程和技术标准第二条监理技术规范
1.4规范化原则在最大限度满足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前提下,节省资金。1.3节资原则充分运用市场经济规律和竞争手段,通过对投标人响应文件的综合评价与比较,在保证需求、性能和价格最优的前提下,择优选定中标人。1.2科学、择优的原则评标工作由评标小组独立完成,不受任何外界因素的影响,对所有响应文件的评审,都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标准,并严格按磋商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
2.1.1对投标报价进行计算错误的检查和修正:若单价与总价不符,以单价为准;若文字大写的数据与数字表示不符,以文字大写的数据为准。2.1评标小组成员阅看并初审响应文件,只有初审合格的响应文件才能进入打分程序;评标程序及标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1.5保密原则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有关规定操作。
得分计算方试:得分专家评分汇总规则:所有评分汇总后取平均值2.3评审得分相同时评标委员会应选择监理大纲得分高的优先排序。2.2对响应文件的质疑与澄清: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某一投标人提供补充资料,澄清或者说明其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投标人应按招标人的要求以书面形式按时提供,但有关的澄清或者说明,不允许对最终报价或其他实质性内容进行更改。2.1.3评标小组有权将高于预算的报价认定为无效投标报价。2.1.2评标小组确定各投标人是否对磋商文件的要求做出了实质性响应,而没有重大偏差。被认定为非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其最终报价不参与基准价的计算。
2.5如果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可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2.4评标小组组长编写评标报告,评标小组成员签字确认评标结果。各评标小组成员独立打分,评选出中标候选人三家,各评委平均得分最高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平均得分次高者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商务部分:42分监理大纲:58分
针对本项目的最终报价为(用大写和数字分别表示):我(投标人名称)招标编号:项目名称:磋商最终报价函附表1:
澄清函附表2:日期:年月日时分被授权人签字:投标人名称:
商务方面:技术方面:现针对本项目磋商小组的要求做如下澄清:我(投标人名称)招标编号:项目名称:
工程名称:响应文件初步评审记录表(符合性评审)日期:年月日时分被授权人签字:投标人名称:(如写不下可另附纸)
序号 | 评审项目 | 评审原则 | 投标单位 | |||
序号 | 评审项目 | 评审原则 | ||||
1 | 送达时间 | 响应文件是否在递交截止时间前提交 | ||||
2 | 密封 | 是否按磋商文件要求密封 | ||||
3 | 响应文件格式符合、内容完整 | 是否按磋商文件要求 | ||||
4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签字、盖章 | 签字、盖章是否齐全 | ||||
5 |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 若不是法定代表人,是否有授权委托书 | ||||
6 | 是否通过符合性检查:√表示符合,通过;×表示不符合,未通过;未通过不进入下一轮评审。 |
工程名称:响应文件必要性(资格)检查记录磋商小组全体专家签字:年月日
序号 | 评审项目 | 评审原则 | 投标单位 | |||
序号 | 评审项目 | 评审原则 | ||||
1 | 有效营业执照 | 提供有效营业执照 | ||||
2 | 企业资质 | 投标人须具有房屋建筑工程丙级监理及以上资质 | ||||
3 | 项目总监资质 | 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房屋建筑工程专业)资质及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 | ||||
4 | 业绩 | 投标人须具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类似业绩的监理经验 | ||||
5 | 企业经营状态 | 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 | ||||
6 | 是否通过必要性合格评审:√表示符合,通过;×表示不符合,未通过;未通过不进入下一轮评审。 |
监理大纲评审表年月日磋商小组全体专家签字:
序号 | 评分项目 | 评分标准 | 标准分 |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结果 | |||
序号 | 评分项目 | 评分标准 | 标准分 | ||||
1 | 质量控制 | 对质量的控制方法科学、合理、具有先进性,措施有力,有针对性:8≤m≤14;方法可行、措施一般:4≤m<8;措施不力、方法欠合理:0≤m<4; | 0-14 | ||||
2 | 进度控制 | 对进度的控制方法科学、合理、具有先进性,措施有力,有针对性:7≤m≤10;方法可行、措施一般:4≤m<7;措施不力、方法欠合理:0≤m<4; | 0-10 | ||||
3 | 造价控制 | 对造价的控制方法科学、合理、具有先进性,措施有力,有针对性:7≤m≤10;方法可行、措施一般:4≤m<7;措施不力、方法欠合理:0≤m<4; | 0-10 | ||||
4 |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 对安全管理的控制方法科学、合理、具有先进性,措施有力,有针对性:7≤m≤10;方法可行、措施一般:4≤m<7;措施不力、方法欠合理:0≤m<4; | 0-10 | ||||
5 | 合同管理 | 对合同管理的控制方法科学、合理、具有先进性,措施有力,有针对性:4≤m≤6;方法可行、措施一般:2≤m<3;措施不力、方法欠合理:0≤m<2; | 0-6 | ||||
6 | 资料、信息管理及协调配合 | 对资料、信息管理的控制方法科学、合理、具有先进性,措施有力,有针对性:3≤m≤4;方法可行、措施一般:2≤m<3;措施不力、方法欠合理:0≤m<2; | 0-4 | ||||
7 | 现场协调 | 现场协调方案合理,有针对性,可实时性强:2≤m≤4;现场协调方案欠合理、可实时性一般:0≤m<2; | 0-4 |
招标项目名称:评分汇总记录表磋商小组专家签字:年月日商务部分评审表磋商小组专家签字:年月日
序号 | 评分项目 | 评分标准 | 标准分 |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结果 | |||
序号 | 评分项目 | 评分标准 | 标准分 | ||||
1 | 总监理工程师 | 具有高级(含)以上技术职称:3分;具有中级技术职称:2分;具有中级以下技术职称:1分; | 0-3 | ||||
1 | 总监理工程师 | 监理过类似工程每项得2分,最多得6分。 | 0-6 | ||||
2 | 人员专业配套 | 专业工种配套基本齐全的:3分; | 0-3 | ||||
2 | 人员专业配套 | 专业工种完全配套,其中人员有类似工程监理业绩的:3分。 | 0-3 | ||||
3 | 检测设备 | 完全满足工程试验检测要求:5分;基本满足工程试验检测要求:2-4分;一般满足工程试验检测要求:0-1分。 | 0-5 | ||||
4 | 类似监理工程业绩 | 近三年监理过类似工程每项得4分,满分12分 | 0-12 | ||||
5 | 投标报价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作为评标基准价,其报价得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报价得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报价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100如投标人投标报价超过预算控制价,按废标处理。 | 10 |
评审委员会成员姓名 | 投标人名称及其评定得分 | |||
评审委员会成员姓名 | ||||
1: | ||||
2: | ||||
3: | ||||
4: | ||||
5: | ||||
各成员评分合计 | ||||
各成员评分平均值 | ||||
申请人最终得分 |
磋商小组全体专家签字: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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