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细详见附件
合同签订后30日历日内全部安装、调试完成。
乙方免费运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并安装调试验收合格
5.2.1、本项目整体质保期要求不少于三年。超出厂家正常保修范围的,乙方需向厂家购买;未在投标报价表中单列其费用的,视为免费提供。
5.2.2、质保期从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质保期内所有的产品维修等要求免费上门服务。
5.2.3、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乙方负责全免费(免全部工时费、材料费、管理费、财务费等)更换或维修;安装调试期间所发生一切安全和质量事故及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验收责任主体:长沙市开福区教育局
组织形式:本项目由委托代理机构组织验收,委托履约验收不转移或者免除采购单位履约验收工作的主体责任。
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验收方式:本项目一次性整体验收。
1、验收程序:
(1)启动验收程序:所有食堂设备完成安装并正常使用三个月后向采购单位提出申请办理验收。因合同变更、市场因素、技术因素、配合因素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及时启动履约验收工作的,应当作出书面情况说明报至采购人。
(2)成立验收小组:验收小组由采购人组织熟悉项目需求与实施情况人员、相关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实际使用学校人员等至少5人及以上单数组成。
(3)确认验收方案(出具确认书签字):验收小组应对政府采购合同中的履约验收方案进行确认。
(4)实施项目验收:验收小组依据使用单位提供的收货清单对产品数量验收,现场对所供货物进行抽查并结合出厂合格证、节能(环保)证明、检验/检测报告等纸质资料对产品质量及技术参数验收,验收小组应当认真履行验收职责,严格按照履约验收方案组织实施验收工作,出具验收意见,做好验收记录,确保项目验收意见客观真实反映合同履行情况,对验收结果负责。
(5)出具项目验收书:验收小组根据个人验收意见出具项目总体验收书,经供货商和采购人确认后验收完成。
(6)验收不合格情形的处理:验收小组需要出具书面整改意见,供应商完成整改后(3日内)重新申请验收。
(7)验收资料归档:项目验收完成后,采购单位应当将验收小组成员名单、验收过程资料、验收原始记录、验收结果等资料作为采购项目档案妥善保管。
2、验收内容:
(1)验收时严格按照采购需求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验收,对数量、颜色、包装、型号参数、质量、品牌等进行详细和全面的检查。
(2)投标资料核实:在中标后,乙方须向采购人提供投标文件中所提证件资料和合同资料,采购人将对乙方投标文件提供的证件资料和合同资料的原件进行核实,如发现虚假应标者或与投标文件不符者,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3)按照采购需求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中标产品的主要技术规格型号、功能及主要产品说明书对产品的各项指标进行验收。在上述验收中,若发生任何一项指标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乙方应免费更换,使之达到技术规范要求。
3、验收合格标准:达到以下要求方可出具项目验收合格书:(1)完成供货并安装调试;(2)实际交货数量与采购需求一致;(3)安装调试后达到使用要求;(4)产品质量符合采购需求并与供货商承诺一致;(5)所供货物均具备合格证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证件;(6)所供货物符合GB/T 22747-2022《饮食加工设备基本要求》相关标准。
4、与履约验收挂钩的违约责任与资金支付条件:乙方提供的产品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验收不合格的,由乙方免费更换,更换后还不合格的,不合格部分不予结算。如逾期交货,每延误一天,按中标金额的百分之五从货款中直接扣除做为违约金。如果涉及公共利益,且赔偿金额无法弥补公共利益损失,甲方可要求继续履行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5、争议处理:乙方对验收结果不认可的,提交书面申请,因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6、涉及到验收费用的支付:由采购人承担项目履约验收中相关领域专业技术人员(专家)费用。
6.1、采购人的权利和义务
(1)对乙方提供的产品进行验收。
(2)采购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办理合同款支付手续。
(3)如乙方提供的产品达不到采购人要求的,采购人将有权扣除相应合同价款并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项目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项目乙方承担。
6.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按照投标投标文件履行合同义务;产品质量必须符合验收标准。
(2)按照采购人提出的书面整改意见及时整改,整改后申请重新验收。
(3)乙方对验收结果存在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采购人对质疑内容及时作出答复。
7.4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5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8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1.1.合同中止与终止
11.1.1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1.1.2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11.2.合同转让和分包
11.2.1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11.2.2 乙方未在投标文件中说明,不得将合同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11.2.3 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11.3.不可抗力
11.3.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11.3.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1.3.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