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0731-88982701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GXCG-CS-202005280156-1
发包人(全称):  长沙市岳麓区麓谷街道办事处  (甲方)
承包人(全称):  湖南宏武建设有限公司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湖南科能先进储能材料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地上建筑物拆除工程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湖南科能先进储能材料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地上建筑物拆除工程  
(2)工程地点: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西路348号科力远大厦
(3)资金来源:政府投资
(4)工程内容:包含湖南科能先进储能材料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1栋5层建构筑物全部拆除,残渣回收后的建筑垃圾外运、清场。建筑拆除面积为7857.27㎡。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5)工程承包范围:

包含湖南科能先进储能材料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1栋5层建构筑物全部拆除,残渣回收后的建筑垃圾外运、清场。建筑拆除面积为7857.27㎡。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20-07-01
计划竣工日期:2020-07-16
工期总日历天数:15 天。 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相关验收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329062.47

合同价款包含湖南科能先进储能材料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15层建构筑物全部拆除,残渣回收后的建筑垃圾外运、清场。建筑拆除面积为7857.27m2

合同价款以外内容按实签证。


2.付款方式及验收: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30343.73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70,说明:,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98718.74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00,说明:

其他说明:

1、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支付合同暂定总价的70%;

2、本项目结算需先按规定提交全部竣工结算资料后,经财政评审确定出具评审报告30日内付清合同结算价款。(因该项目为拆除项目,拆完清场后无质保期)


3.合同价格形式:总价包干
4.付款人: 长沙市岳麓区麓谷街道办事处 通过单位自行支付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欧新跃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双方签章后生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长沙市岳麓区麓谷街道办事处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十三、其他条款

1、质量标准

1.1、拆除标准:按甲方要求全部拆除工程承包范围内的建构筑物,残渣回收后的建筑垃圾外运、清场(包括地上地下)。

1.2、施工中拆下的废旧材料归乙方所有,均由乙方自行处理。

2、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2.1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2.1.1、乙方进场后,甲方向乙方进行施工交底,交待在施工中需注意的事项并提供有关技术资料。

2.1.2、如乙方进场拆除施工所必要的水、电接通需要甲方协调工作(费用由乙方承担)时,甲方给予协助。同时,协助乙方在施工前对周边房屋进行观测记录。

2.1.3、甲方指派现场管理人员负责监督乙方拆除过程中的安全及环保工作的执行情况,并对发现的问题和存在的隐患提出处理意见,对严重违章者,甲方有权做出处罚或停工处理,同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由此所造成的工期限延误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2.1.4、甲方指定 谭智勇 为甲方的施工现场管理的负责人,负责协调施工中有关事宜,并监督乙方的施工过程。

2.2、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2.2.1、负责编制施工方案,制定施工的安全保护措施、拆除工程现场安全操作规程,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并承担施工中的一切安全责任和费用;负责在开工前办理好拆除、城管、安全、环保及交通等有关部门所有拆除及清运审批、备案手续;负责协调切断通往拆除区域内的电源、通信等线路。

2.2.2、建立完善的施工现场安全组织机构,明确岗位、职责;按照甲方拆除范围和时间,组织人员进场施工。按安全程序施工并指派现场安全检查员。

2.2.3、对施工中所发生的任何安全责任事故所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均由乙方承担。负责机械及人员安全,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及防范措施,确保施工中万无一失,并负责施工人员的安全保险(应对参加施工的所有人员和第三者投保意外工伤险);在施工中出现的一切安全事故(如因施工现场的安全防范措施不当或工作有疏忽而导致乙方雇请的人员发生工伤或其他人身损害,或造成其他人员的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或因违反规定的安全操作规程,造成意外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出现断水、断电及扰民问题,由乙方自行解决。

2.2.4、按照合同和国家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操作规程施工,做到安全、按期完成施工任务。

2.2.5、积极配合甲方的工作,服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尊重甲方提出的安全管理措施及要求;接受甲方提出的安全处理意见,并及时改正;及时向甲方通报工程拆除有关情况。

2.3、乙方的环保责任

2.3.1、在制定拆除施工方案时,提出具体的防止扬尘,降噪音等环保措施,明确拆除工地具体的环保要求和环保责任人。乙方在施工中做好现场扬尘、噪音污染及渣土清运等环保措施,严格按照施工方案规定执行。

2.3.2、在施工现场的主要出入口应当设立标牌,标明施工人、拆除施工单位、环保负责人、拆除时限等内容。

2.3.3、在施工现场外围应当设置封闭2米以上硬质密闭围挡,防止物料、渣土遗撒,并及时清理工地外围道路遗散的渣土,适当洒水,防止扬尘。

2.2.4、施工现场应按规定办理渣土消纳证,经常保持清洁卫生,拆除房屋过程中应随拆随洒水,避免大量扬尘。对拆除楼房的施工垃圾,必须设置封闭式临时专用垃圾道或者采用容器吊运,严禁随意凌空抛撒。

2.3.5、渣土清运时施工现场出口道路要求用草帘被或大铁板铺设,渣土应设专门人员管理,定期洒水和清扫,并配备必要的洒水、排水设施。施工现场垃圾应4个小时内及时清运,现场垃圾堆放总量不得超过5立方米。

2.3.6、渣土清运车辆应按规定装载,遮盖严密,沿途不得遗撒。施工现场出口应当设置专人清理车身及车轮泥土,确保车辆不带泥上路。

2.3.7、在拆除和清运过程中,若违反环保规定而遇到处罚的责任由乙方负责。

2.3.8、乙方必须按时发放工人工资,接受甲方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

2.4、乙方的文明施工义务

2.4.1、乙方应作好文明施工及消防准备工作。

2.4.2、乙方施工人员应着装整齐,佩戴统一标识,戴安全帽。

2.4.3、乙方应保证施工现场内、外清洁卫生,交通道路畅通。

2.4.4、乙方应保证在用市政、公用设施完好、畅通。

2.4.5、本工程不允许采用爆破拆除,只能采用人工或机械离民居30米以内的非住宅物业必须采用人工拆除,做好民居房屋安全防护措施及因拆除时产生的震动,可能对周边房屋有影响,开工前必须对周边房屋进行观测记录,保存原始资料。若乙方违反操作规程,导致损坏民居房屋的赔偿责任由乙方承担。

2.4.6、不能在夜间施工。施工期间必须保证不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

3、 违约责任

3.1、本工程由甲方及相关的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按国家颁发的现行有关验收标准和验收规范进行验收评定,必须达到合格的质量标准,若未能达到该标准,则工程不予以验收,乙方须对存在的质量缺陷问题及时进行修整并承担相关的费用,若由此导致工期延误还须按工期延误赔偿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赔偿费。

3.2、施工期内甲方将对乙方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抽验,如发现乙方安全措施未到位,甲方向乙方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乙方须在限期内整改完成,若乙方未在限期内进行整改或者未完成整改工作的,甲方有权另行委托第三人负责施工,所支出的费用甲方有权在本合同中约定的第421条的价款中扣减。

3.3、工期误期赔偿费

3.3.1、本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要求乙方按中标工期完成。

3.3.2、若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则工期每延误一天,甲方将对其收取违约金。违约金额为:工期每延迟一天1000元,违约金在本合同中约定的第421条的价款中扣减。若乙方在施工中途未经甲方同意停工超过3天的,则视为单方面解除合同,甲方有权追索乙方因停工而造成的损失。若因甲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相应后延。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之日起10天内经甲方签证认可后,工期可相应顺延,双方办理同意顺延工期手续。

3.3.3、若乙方安全管理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的,甲方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没有告之甲方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每次罚款1000元,累计后在本合同中约定的第421条的价款中扣减。

3.3.4、施工人员在高空作业必须系安全带和戴安全帽,如发现没有按要求佩戴好安全带和安全帽的每人每次罚款1000以照相为准,累计后在在本合同中约定的第421条的价款中扣减。

4、不可抗力

4.1、不可抗力是指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引起的延误和影响。

4.2、当甲方或乙方因不可抗力的影响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履行合同的时间将予以顺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4.3、不可抗力发生后,双方应努力采取必要措施,密切配合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应立即通知另一方。

4.4、甲、乙任何一方如确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知不能履行或须延期履行、部分履行合同的理由。在取得对方认可后,本合同可以不履行或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并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人(全称): 长沙市岳麓区麓谷街道办事处(公章) 承包人(全称): 湖南宏武建设有限公司(公章)
组织机构代码: 114301005507382538 组织机构代码: 91430104MA4LBGA27J
地址: 长沙市桐梓坡西路328号麓谷街道办事处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天顶街道柏家塘小区A31栋301号房
法定代理人: 黄光佑 法定代理人: 陈满成
委托代理人: 谭智勇 委托代理人: 陈满成
电话: 0731-88982701 电话: 0731-89725677
传真: 0731-88982701 传真: 0731-89725677
账号: 800226779602010
开户银行: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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