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关于北部湾大学电梯维修与保养服务(项目编号QZZC2024-C3-0025-GXZC)质疑答复函
金额
-
项目地址
广西壮族自治区
发布时间
2024/08/05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质 疑 人: 广西超巨电梯有限公司
地 址: 南宁市良庆区凯旋路16号广西裕达集团南宁五象总部基地广东大厦五层507-508号
法定代表人: 姜国峰
委托代理人: 覃柳金 电话: 18775766841
我公司于2024年7月26日收到贵公司书面送达的关于《北部湾大学电梯维修与保养服务(项目编号:QZZC2024-C3-0025-GXZC)质疑函》,我公司及时反馈给采购人并进行了核实。现对贵公司的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根据2024年7月23日广西政府采购网上发布的“广西真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北部湾大学电梯维修与保养服务(项目编号:QZZC2024-C3-0025-GXZC)成交结果公告”显示:附件信息:1.中小企业声明函(广西通梯电梯有限公司)“内容的落款时间为2024年7月2日”,而北部湾大学电梯维修与保养服务(项目编号:QZZC2024-C3-0025-GXZC)项目的竞争性磋商公告于2024年7月9日才于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gey.zfcg.gxzf.gov.cn/)上发布,可见“广西通梯电梯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时间早于项目招标公告发布时间。因此,我公司有理由认为中标公司“广西通梯电梯有限公司”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了虚假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以谋取中标。
质疑答复:经评审小组复核,成交供应商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所填的落款日期并不影响其有效性,此类情况不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详见澄清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该情形不属于投标无效情形之一。因此,贵公司质疑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广西真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4年8月5日
附件信息:
澄清函.pdf
284.4 KB
质疑答复函.pdf
696.4 KB
地 址: 南宁市良庆区凯旋路16号广西裕达集团南宁五象总部基地广东大厦五层507-508号
法定代表人: 姜国峰
委托代理人: 覃柳金 电话: 18775766841
我公司于2024年7月26日收到贵公司书面送达的关于《北部湾大学电梯维修与保养服务(项目编号:QZZC2024-C3-0025-GXZC)质疑函》,我公司及时反馈给采购人并进行了核实。现对贵公司的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根据2024年7月23日广西政府采购网上发布的“广西真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北部湾大学电梯维修与保养服务(项目编号:QZZC2024-C3-0025-GXZC)成交结果公告”显示:附件信息:1.中小企业声明函(广西通梯电梯有限公司)“内容的落款时间为2024年7月2日”,而北部湾大学电梯维修与保养服务(项目编号:QZZC2024-C3-0025-GXZC)项目的竞争性磋商公告于2024年7月9日才于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gey.zfcg.gxzf.gov.cn/)上发布,可见“广西通梯电梯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时间早于项目招标公告发布时间。因此,我公司有理由认为中标公司“广西通梯电梯有限公司”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了虚假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以谋取中标。
质疑答复:经评审小组复核,成交供应商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所填的落款日期并不影响其有效性,此类情况不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详见澄清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该情形不属于投标无效情形之一。因此,贵公司质疑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广西真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4年8月5日
附件信息:
澄清函.pdf
284.4 KB
质疑答复函.pdf
696.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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