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新宁县自来水厂三期扩建及配套管网改造工程(管网改造)
金额
-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1/04/02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中科华创国际工程设计顾问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代理联系人-
公告正文

新宁县自来水厂三期扩建及配套管网改造工程(管网改造)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1年04月02日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工程名称

新宁县自来水厂三期扩建及配套管网改造工程(管网改造)

工程地点

湖南省新宁县

合同编号

由设计人编填

设计证书等级

乙 级

发包人

湖南省新宁县自来水公司

设计人

中科华创国际工程设计顾问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分公司

签定地点

湖南省新宁县自来水公司 办公室

签订日期

2021 325

项目代号

  

发包方: 湖南省新宁县自来水公司

设计方: 中科华创国际工程设计顾问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发包方委托设计方承担新宁县自来水厂三期扩建及配套管网改造工程(管网改造)初步设计,工程地点为新宁金石镇,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

第一条 本合同签订依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设计依据

2.1 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2.2 设计方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

1)《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2)《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2016年版);

3)《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50013-2018);

4)《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2001年);

5)《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

6)《给水排水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GB50069-2002);

7)《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

第三条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1. 合同书

2. 发包方要求及委托书

3. 投标书

第四条 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根据行业特别填写

名称:新宁县自来水厂三期扩建及配套管网改造工程(管网改造)

规模:配套管网管径DN50-DN600,管长约12km

阶段:初步设计。

本次设计内容为:新宁县自来水厂三期扩建及配套管网改造工程(管网改造)主要内容包括解放路、崀山大道西侧、东风路的配套管网改造的初步设计含初步设计概算

第五条 发包方向设计方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

1. 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文;

2. 城区1:10001:500地形图;

3. 本项目地质勘察成果。

4. 项目顺利推进所必须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勘察设计方向发包方交付设计文件份数及时间

初步设计文件:8。时间:合同生效且基础资料齐备后5内完成

第七条 费用

双方商定本项目设计费用为贰拾玖万捌仟元整(¥298000元)

第八条 支付方式

8.1 本合同生效后七天内,发包人支付本合同额的20%,即伍万玖仟陆佰元整(¥59600元)作为定金。

8.2 设计方提交正式初步设计文件后七天内,发包人支付本合同额的80%,即贰拾叁万捌仟肆佰元整(¥238400元)

第九条 双方责任

9.1 发包方责任

9.1.1 发包方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方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方不得要求设计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方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方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方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方有权重新确定提交相关文件的时间。

9.1.2 发包方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方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方应按设计方所耗工作量向设计方支付返工费。

9.1.3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方未开始相关工作的,不退还发包方已付的定金;已开始相关工作的,发包方应根据设计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费用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费用的全部支付。

9.1.4 发包方必须按合同规定支付定金,收到定金作为设计方开工的标志。未收到定金,设计方有权推迟相关工作的开工时间,且交付文件的时间顺延。

9.1.5 发包方要求设计方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方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方应支付赶工费。

9.1.6 发包方应为设计方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

9.1.7 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负责解决。

9.2 设计方责任

9.2.1 设计方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1.19.1.29.1.49.1.5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9.2.2 主体结构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50年。

9.2.3 负责对外商的设计资料进行审查,负责该合同项目的设计联络工作。

9.2.4 设计方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方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

9.2.5 由于设计方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费用的千分之二。

9.2.6 合同生效后,设计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方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

9.2.7 设计方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方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一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方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方仍负责上述工作,可按所需工作向发包方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9.2.8 设计方应向发包方提供正规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十条 保密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仲裁

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方与设计方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 邵阳 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当事人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2.1 发包方要求设计方派专人长期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12.2 设计方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施工安装结束为止。

12.3 本工程项目中,设计方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方需要设计方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12.4 发包方委托设计方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他费用由发包方支付。

12.5 发包方委托设计方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

12.6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2.7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份,发包方份,设计方份。

12.8 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12.9 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10 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委 托 方 < 甲 方 >

单位全称

湖南省新宁县自来水公司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

(签章)或委托代理人 (签章)

地址

新宁县金石镇大兴路8#

邮政编码

422700

电话

0739-4822557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设 计 方 < 乙 方 >

单位全称

中科华创国际工程设计顾问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

(签章)或委托代理人 (签章)

地址

长沙市岳麓区麓谷新长海A1栋1003-2

邮政编码

410000

电话

18908480947

传真

开户单位

开户银行

帐 号

中科华创国际工程设计顾问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江滨支行368120100100383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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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公告(1).zip合同公告(1).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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