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采投决〔2020〕34号)
一、项目编号:0615-204120010119
二、项目名称:天津市肿瘤医院信息系统防护服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天津市东华恒泰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红桥区铃铛阁青年路85号天津青年创业园B座162A室
被投诉人1:天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卫津南路19号
被投诉人2:天津市肿瘤医院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体北环湖西路
四、基本情况
1.投诉项目基本情况:被投诉人1受被投诉人2委托,以公开招标方式对本项目实施政府采购。2020年6月5日发布招标公告,采购预算765万元,6月23日发布更正公告,6月28日本项目进行了开标和评审,共有5家供应商参与了本项目投标,7月10日发布中标公告,中标供应商为普天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中标金额672万元。
2.主要投诉事项:
(1)关于招标文件“5.2.1商务评审”中的“5.2.2.1产品认证评价”中的“所投上网行为管理(序号41)若具备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颁发的《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认证》,投标时提供证书复印件得2分,不提供不得分”,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中安全设备需求量很大,为何单独只要这一个,为控制招标品牌”。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此项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2)关于招标文件“5.2.3价格评审”中规定“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为评标基准价,价格满分为10分”,投诉人认为“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其项目属性。显然本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是货物类。从本次项目的分数设计,商务评审60分是纯粹针对货物类”。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此项内容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原则上应将各部分分值权重设置在建议值范围内,总体上平衡。财政部《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7〕 210号)第九条: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外,政务信息系统采购货物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应当为30%;采购服务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应当为10%。无法确定项目属于货物或服务的,由采购人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项目属性。”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天津市财政局
2020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