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厦门新机场莲河片区宝香路(海峡大道-古渡路)工程(施工“评定分离”)答疑一
金额
-
项目地址
福建省
发布时间
2023/12/08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e3502130201105860002001h02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2023/12/25
公告正文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厦门新机场莲河片区宝香路(海峡大道-古渡路)工程(施工“评定分离”)答疑一

递交时间:2023-12-08 21:03信息来源:

文件编号 E3502130201105860002001H02
投标资格 本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不低于一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2023-12-25 10:15:00
投标有效期 90天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在线递交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投标保证金金额 800,000元 人民币
控制价(最高限价) 0元 人民币
评标办法 定性评审法(适用于其他项目)
开标时间 2023-12-25 10:15:00
开标地点 厦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标方式 在线开标
资格审查方式 资格后审
答疑澄清时间
是否延期
延期后开标时间 2023-12-25 10:15:00
延期后开标地点 350200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p{margin-top:0pt;margin-bottom:1pt;}p.X1{text-align:justified;}span.X1{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font-size:10.0pt;}p.X4{margin-top:13.0pt;margin-bottom:13.0pt;}span.X4{font-weight:bold;}p.X5{margin-top:14.0pt;margin-bottom:14.5pt;}span.X5{font-family:'Arial';font-size:14.0pt;font-weight:bold;}p.X2{text-indent:21.0pt;}p.X3{margin-left:21.0pt;margin-bottom:6.0pt;}span.X3{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font-size:10.0pt;}p.X6{text-indent:21.0pt;}span.X7{font-size:14.0pt;}span.X8{font-size:9.0pt;}p.X9{text-align:left;}span.X9{font-size:9.0pt;}p.X10{text-align:center;}span.X10{font-size:9.0pt;}p.X11{text-align:left;}span.X11{font-size:9.0pt;}p.X13{text-align:justified;}span.X16{font-size:9.0pt;}span.X17{font-size:9.0pt;}p.X18{text-indent:21.0pt;text-align:left;}span.X18{font-family:'Calibri';}span.X19{font-family:'仿宋_GB2312';}p.X20{text-indent:21.0pt;}

招标文件修改、澄清补充纪要(

工程名称

厦门新机场莲河片区宝香路(海峡大道-古渡路)工程(施工“评定分离”)

招标阶段

施工招标

修改、澄清纪要补充内容如下:

1、 项目因施工图纸变更导致工程量清单(含编制说明)修改,现更新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含编制说明),原发布的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含编制说明)作废,以随本答疑纪要一同发出的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含编制说明)为准,投标人可自行下载。

二、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附录 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用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员):2 人 ”修改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员):3人 ”

三、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八章-技术标准和要求中的其他要求补充如下条款:

1、承包人书面授权项目经理全权负责本项目合同实施、工程款支付及与本项目有关的一切事宜。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本工程的工程款,必须专款专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他用。发现承包人挪用工程款的,承包人应在二日内追回,并向发包人支付1万元/次的违约金,承包人挪用工程款累计超过30万元时,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因此产生的所有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在整个项目管理中,对每期支付的工程款进行监控,实行发包人印鉴制度。发包人每月将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专户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查。

2、承包人施工前应先提供投标时选用表的品牌样品进行报批(如有),经过监理人及发包人审批后,才可实施。未经监理人及发包人审批同意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其更换产品,由此产生的费用增加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3、各标段红线图内用地由发包人负责解决,对任何红线图外用地由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并自行承担费用。对于由征地拆迁、政策调整及涉及当地利益等非发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施工停顿或停工,承包人不得向发包人提出任何费用索赔,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应考虑此因素,承包人无权向发包人提出工期延期的变更主张,发包人同意的除外。

4、根据厦门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本工程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考虑到本工程所需混凝土为具有特殊要求的高性能混凝土(具体要求见相关施工图和技术规范),承包人要选择符合要求的商品混凝土厂商,商品混凝土厂商要有足够的生产能力和完善的质量管理措施。承包人须在合同谈判后七日内将商品混凝土购销意向书提交监理审批及发包人确认,发包人将组织考察商品混凝土厂家的综合能力,对于发包人考察认为商品混凝土厂家综合能力不满足要求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商品混凝土厂家,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增加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5、本项目若涉及到既有道路路灯拆除,需由承包人负责办理路产迁移许可,路灯拆除应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实施。在对既有路灯拆除前,承包人必须向管养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会同发包人项目部、管养单位人员一起清点需迁改、拆除的路灯数量,拆除后须将全部灯具交给管养单位核对数量。承包人对迁改、拆除下来的灯具负有保管责任,如有遗失由承包人赔偿。拆除过程中需服从主管部门及发包人统一安排并积极配合管养做好相关工作,否则按相关规定予以赔偿,承包人需充分考虑以上相关因素。(如有)

6、本项目若涉及到既有道路苗木迁移,需由承包人负责办理路产迁移许可,苗木迁移应严格按照管养单位规定及其他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实施,迁移过程中需服从主管部门及发包人统一安排并积极配合管养做好相关工作,保证苗木成活率,苗木迁移运距由承包人自行考虑,该项费用由承包人自行包干报价,中标后不得调整,承包人需充分考虑以上相关因素。(如有)

7、由于管线工程的特殊性,承包人应组织好管线工程实施,保证管线工程专业验收合格,并能顺利移交相关管养部门,否则发包人不予计量并将视情况予以相应处罚,由此造成的损失和相关责任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8、工程用电用水:(1)为满足工程施工用电的要求,需申请施工变压器,相关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不另行报价,可视为已含在报价里,发包人不另行支付。考虑供电局变压器的申请、设计、采购及安装调试的周期较长。若发包人先行实施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永久用电(照明、通风、夜景、排水等)工程施工前,由发包人负责变压器的申请。供电局将变压器移交发包人项目部验收合格后,则由承包人负责变压器的保管工作,直至管养单位接管。其间若发生变压器的丢失或损坏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3)为满足工程施工用水的要求,承包人需自行办理现场施工用水的相关手续,相关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不另行报价,可视为已含在报价里,发包人不另行支付。(4)工程移交管养(用水用电过户)前,项目用水用电产生的费用(属于非承包人承担部分)由承包人先行垫付,最终以财政审核部门审核为准。

9、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依法对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0、施工中应采取合理的交通管制措施,保障车辆的通行和施工安全,承包人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结合施工图纸认真考察现场,编制交通管制及施工组织的专项方案,同时应承担交通管制措施的费用。交通管制费用(另行报价除外)已包含在工程其他细目的报价里。

11、承包人与发包人在签订工程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及《保证在建工程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协议书》,并作为施工合同的一部分,与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双方务必认真执行。

12、承包人施工过程中必须同步做好工程内业资料;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应积极主动与管养单位协商移交事宜,确保工程验收后能及时移交给管养单位;工程移交管养单位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包括保洁、安全)及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竣工验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工程未移交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移交工程、材料、设备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管养单位为止。由此产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13、按照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及相关补充规定,承包人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之内提供完整齐全的项目工程结算资料上报厦门市财政审核中心审核,由于承包人原因逾期上报等引起工程结算延误造成发包人管理费损失的,由承包人全额承担发包人损失的管理费,且发包人有权单方面按已支付的进度款办理合同结算。

14、承包人在施工期间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环境林业保护政策,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减少噪音、粉尘污染,减少对周边林木环境的破坏。施工中应采取各种措施,保护现有构筑物及周围环境,若对其造成破坏,承包人必须对破坏的构筑物或环境进行恢复,若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恢复,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单位进行恢复,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5、根据工程和厦门市征地拆迁实际情况,承包人承诺积极配合发包人工作,配备一名以上专职人员负责配合发包人进行管线迁改和征地拆迁协调。在征地拆迁问题上同意发包人分段提交建设用地则分段实施,在必要的时候承包人应自行加大人力、设备的投入以确保整体工期。同时承包人承诺在征地拆迁问题上不提任何附加条件和费用索赔等要求(若政府另有规定,则从其规定)。若承包人未按合同工期完成,则承包人承诺同意将剩余工程无条件交由发包人另行组织施工,其单价按承包人投标单价的1.5倍计,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若政府对合同工期提出调整,则承包人应相应地调整投入以确保按政府要求的工期完成,因赶工而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若政府另有规定,则从其规定)。若承包人未按要求完成,则承包人承诺同意将剩余工程无条件交由发包人另行组织施工,其单价按承包人投标单价的1.5倍计,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16、承包人必须充分考虑本地区电力紧张限电原因及燃油供应对工程施工所造成的影响,并应配备足够的发电设备,确保电力供应,同时必须免除因此对发包人工期变更和增加费用或索赔的权利。

17、在工程管理过程中,承包人由于管理不善,受市、区两级政府通报,则将给予处罚10万元以上/次;若受省级有关部门通报,则将给予处罚50万元以上/次。

18、在工程开工后直至项目正式完成移交前,承包人针对本项目社会投诉问题以及相关单位转办问题需及时作出整改反馈。因未及时整改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受到媒体曝光的,处以5万元/次罚款。

19、根据工程实际,尽管承包人已经根据工程规模进场机械、设备和仪器,但监理、发包人认为仍不能满足现场施工需要的,或不能保证工程质量时,监理、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加机械设备、仪器,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

20、因承包人原因导致项目质量监督、施工许可、用海等手续无法办理,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1、本工程执行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实行建设工程项目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和做好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的通知》(厦建筑[2016]30号)、厦建筑【2018】79号文、闽人社发【2018】8号等国家、福建省、厦门市相关政府部门发布的有关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农民工工资保障支付等的相关规定文件。承包人需按照文件精神落实“实名制”等各项管理要求。

22、根据福建省住建厅下发的《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强化市政工程施工围挡标准化管理的通知》(闽建建[2017]11号)、《厦门市政施工现场管理标准化图册》等文件要求,承包人需按照文件精神设置施工围挡,并做好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工地施工围挡,为达到整洁、美观、统一、亮化等要求,工地项目的围挡和喷淋系统,应符合厦门路桥百城公司的规定要求统一组织实施方案,并报监理、业主审批。根据厦府办〔2018〕29号、厦建工[2015]36号、厦交建[2015]11号、厦考委[2015]12号、厦交规建[2017]30号、厦建工[2018]136号、《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厦环委办〔2021〕16号)、《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空气质量应急管控专项行动的通知》(厦环委办〔2022〕6号)、《厦门市交通运输局关于修订交通建设领域扬尘污染防治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厦交建〔2022〕15号)、《厦门市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扬尘防治考评工作实施方案(2022年试行版)的通知》(厦城管办〔2022〕21号)等文件精神《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厦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与安全防护图集(2018版)》和本项目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方案等文件要求,承包人需做好防尘工作,做到 “施工工地100%围挡、散装物料堆放100%覆盖、出入车辆100%冲洗、施工现场路面100%硬化、拆迁工地100%湿法作业、渣土车辆100%密闭运输”,确保各项扬尘防治设备正常运行。若承包人扬尘防治工作落实不力,将结合市里扬尘防治管理规定和百城公司扬尘防治工作方案,根据情节严重予以不同程度的处理。承包人应在项目开工前填报安全文明施工、环保施工、扬尘防治等相关措施费使用计划表,报送监理和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将结合现场实施情况及考评情况实施相应奖罚。

23、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62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厦门市建筑废土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厦门市渣土办《关于加强建筑废土运输车辆管理的通告》(厦渣土办【2017】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废土管理的通告》(厦府办[2018]235号),承包人必须严格渣土车运输管理,严格遵守发包人《关于加强渣土运输管理的通知》(厦百程【2018】124号)文件规定,自觉加强承建项目运输管理,防止运输过程中出现撒漏和扬尘污染,维护整洁的城市环境。

24、当承包人发生了下述违约现象之后,发包人可依据下列具体情况扣除承包人的违约金:(1)承包人在签订施工合同后14天内,必须按照工程规模配置足够的项目人员并全部进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没有按时进场,或进场后,未经批准又离开工地,发包人将按10000元/人•天扣除违约金;其他工地人员没有按时进场,或进场后,未经批准又离开工地,发包人将按3000元/人•天扣除违约金,直至缺员进场为止。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驻工地每月累计少于22天,按2000元/人•天扣除违约金,离开厦门市,必须向发包人请假并获书面批准,否则按5000元/人•天扣除违约金。(2)承包人投标承诺的人员不允许更换,否则发包人有权按如下标准进行处罚:项目经理(含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每更换一人向发包人提交违约金10万元,其余人员每更换一人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违约金5万元。另外由于不能胜任岗位要求,不能令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满意而要求限期更换的项目人员也要按上述标准向发包人提交违约金。所有人员更换必须经过发包人批准,变更人员资质标准等均不得低于投标承诺人员标准。(3)在工程实施期间,未经监理工程师批准,承包人进场的材料、施工机械和材料试验、质检仪器设备撤离现场,发包人将按该材料、设备的重置价值从工程期中支付款中扣除违约金。(4)在工程实施期间,承包人应制定阶段性工期目标并提交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并努力完成工期目标。若承包人不能完成工期目标,发包人有权按10000元/天标准扣除承包人的违约金。(5)在施工期间,承包人若违反施工操作及管理程序,一经发包人发现,则按5000元/次标准扣除承包人的违约金。同时发包人将委托第三方对隐蔽工程抽样检测,如一旦发现不合格或作假行为,发包人将处该项工程费2倍的处罚和通报,并责令承包人按规范进行返工或采取补救措施,直至合格,以上所有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6)在工程实施期间将严格会议纪律。对于有事先通知的会议或例行会议,承包人项目经理部主要人员(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及相关专业工程师)未经书面请假获准而缺席或迟到30分钟以上,按无故缺勤一天的标准执行违约金处罚。(7)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无理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承包人每次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25、本工程双方约定发包人预留工程结算总价款的3%为工程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预留期间不计息。

26、安全施工场地周围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其他文物化石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①承包人应根据现场情况及发包人所能提供的信息和资料自行调查、了解施工场地周围管线、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其他文物化石的保护项目和数量以及相应保护费用,并自行计入相应的投标报价中。承包人原因致发生事故,则一切责任及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因实施保护产生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②发现城市管线信息数据未作记录的地下管线,承包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现场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并及时报相关主管部门。

27、与工程有关安全性评价、环保、水保验收等应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相关监测、检测工作应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有关要求执行。

28、根据《厦门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规[2009]64号)、《厦门市规划局关于加强市政工程规划许可批后管理的通知》(厦规[2012]33号)文件要求,承包人需进行规划条件核实测绘工作,承包人已综合考虑该项费用,列入综合报价中。

29、本工程为财政投融资项目,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办理工程预付款及工程进度款拨付程序时间因素,不得以工程款支付时间滞后为理由拖延工程工期、停工及索赔工期顺延。

30、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服从地方政府和城建、环卫、交通、公安部门关于城市建设施工管理的规定,施工噪音、环境卫生、排水、排污、占道等应符合规定的要求,并负责办理有关手续,缴纳应交的费用。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自行考虑以上费用,结算不再调整。

31、根据厦财建[2017]81号《关于完善代建激励约束机制等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第(二)点规定:“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参建单位对项目造成不良影响,代建单位可依照经济合同约定向其索赔”,由乙方原因直接造成本工程的工期延误、投资超概、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等,导致代建单位被扣减建设单位管理费,被扣减部分的建设单位管理费由施工单位承担。在乙方报送工程结算前,甲方会同乙方、监理单位对乙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审核,如出现工期延误、投资超概、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等,按文件要求相应的款项在结算时暂扣,直至甲方向乙方索赔完,再返还暂扣款。

32、工程看护与防护

32.1 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手段,防止本工程的任何施工、运输车辆对通往工地或位于通往工地路线上的任何道路造成破坏和损坏。由此造成的任何赔偿责任,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32.2 合同期内,如果发生任何事故,工程师认为需对工程安全进行紧急处理或补救,而承包人无能力承担此类工作时,发包人有权雇用其他人员从事该项工作,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2.3承包人应当承担对工程移交前与本工程有关项目的看护责任,并承担相应费用。

33、本工程严禁挂靠、转包及违法分包,承包人必须以本企业建制的项目管理班子和施工力量为承建主体,否则,在履行施工合同阶段,发包人有权终止承包合同,追究承包人相应的法律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否则,发包人除了有权解除合同外,还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其违法转包被挂靠部分的工程款的10%的违约金。前述承包人违法转包、违法分包、被挂靠部分的工程款金额,发包人有权任意按以下三种方式确定:1.根据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所依据的工程量清单及报价计算确定;2.根据承包人与分包人、挂靠人、转承包人签订的分包、转包、挂靠合同价确定;3.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价确定。

34、本工程若涉及爆破施工,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办理爆破施工手续,所发生的(包含但不仅限于:爆破工程设计与评审费,安全评估、专项监理费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该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35、本工程的主要材料采用订货前报审制,须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现场工程师同意后方可采购。原材料、成品或半成品(含沥青砼和水泥砼、混合料、支座、伸缩缝、防水防腐材料、钢筋、钢绞线、管材、电缆、路灯、变压器等)未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同意投入使用的,承包人除了应负责整改和返工并承担相应费用外,发包人按每项次5~100万元对承包人收取违约金。

36、本工程中的设备安装工程,在移交给接收管理单位前,承包人必须负责保护、看管、运行,并承担费用(包含但不限于试运行期间的水电费、临时保安人员、维修人员、看护人员的工资、抢修及抢险的费用等)。

37、根据厦发改投资[2018]336号《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投融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第四条第10点“逾期惩戒”的规定:对经行业主管部门约谈督促,逾期仍不配合的单位,按规定记入不良行为信用记录、纳入“黑名单”管理等。

38、本项目所有工程严格执行厦门路桥百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

39、本项目所有代垫资金由施工单位垫付,如需通过厦门路桥百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账户支付的,先由施工单位按往来款付给百城账户后支付,符合条件的及时向厦门市财政审核中心申请资金退还施工单位。

40、施工单位在施工阶段需按上级以及有关部门的要求提供航拍影像资料,此部分费用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1、根据国家有关的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41.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41.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五年;

41.3、装修工程为二年;

41.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二年;

41.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二个采暖期、供冷期

41.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二年;

41.7、本项目施工范围内其他工程项目保修期约定为2 年。

41.8、其他详见发包人制定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42、合同约定的所有工程量实施完成后,承包人向相关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初步(预)验收,初步(预)验收合格且质量监督部门出具合格报告,则绿化工程进入6个月养护期,养护期止后,发包人组织交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则再办理移交接养手续,工程保修期以竣工验收之日起算。

43、承包人应根据现场施工需求投入足够的人员、机械、设备,若总工期达到合同要求,前期扣罚的关于进度违约罚金可返回70%给承包人。

44、根据《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若干规则(试行)》》(闽建[2017]6号)文件精神,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如果政府审计部门要求对中标人收取的工程款资金流向进行延伸审计的,投标人应当承诺接受延伸审计。

45、承包人应当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28天内向发包人书面提出工程量清单勘误的核对申请,并在20日内完成工程量清单核对工作。如承包人未按要求进行该项工作,发包人有权暂停工程款支付且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发包人委托第三方进行工程量清单勘误的结果,且相应的清单勘误费用从工程款中扣除。(招标文件中本条与合同其他条款不一致,以本条款为准。)

46、工地施工围挡,为达到整洁、美观、统一、亮化等要求,工地项目的围挡和喷淋系统,应符合厦门路桥百城公司的规定要求统一组织实施方案,并报监理、业主审批。

47、交通工程、机电工程、绿化工程的施工,须进行专业分包,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报监理、业主审批。

48、承包人违约导致发包人遭受损失的或者承包人施工行为致第三方损害使发包人遭受损失的,承包人应全部予以赔偿。前述损失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支出的赔偿金、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交通费、差旅费、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及其他可能产生的费用等所有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用(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鉴定费、运输费或搬运费、保管费、调查取证费、向有关部门缴交的税费及其他费用。前述费用均以发包人实际发生的金额为准,承包人不得以实际发生的费用过高或超过相关部门、行业规定或建议的标准为由拒绝赔偿。本约定如与其他约定不一致的,以本约定为准。在与上述相关联的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如发包人须先行支出各种费用、赔偿,应由承包人先行支付发包人,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扣收。发包人同时承诺: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后,若发包人从裁判机构或被执行人处收回部分款项的,收回的款项将返还给承包人。

49、本工程绿化施工技术规范详见如下要求:本部分见《城市道路绿化设计规范》(CJJ75-97、《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82-2012)、《园林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园林植物种植技术规程》、设计文件明确的规范及图集、厦门市公路局关于严格执行绿化技术规范的通知(厦路养〔2011〕1 号)、厦门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下发《行道树施工基本要求简图》的通知、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城市建设部分标准和规范的有关规定。绿地附属设施工程的质量验收应符合《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市政管线及其他市政部分应满足现行市政道路相应标准及规范要求,木结构工程应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49.1、绿化工程施工应严格按施工图进行,确保能达到设计要求的效果。相关程序要符合标准,如开工报告与施工组织须报审,各工序报验合格后才能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以确保施工质量。

49.2若施工图中对施工的技术参数、指标未详尽说明或缺漏,按下列要求实施:

49.2.1、栽植前的绿化地需整平、整顺,并符合绿地排水要求。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植物种植。

49.2.2、苗木质量均要求生长健壮,不徒长,主干端直,无病虫害,无机械损伤,分枝点以上枝叶疏剪适度(某些须保留全冠的乔灌木必须全冠栽植,如黄金宝树和中东海枣等);土球无破损,无松动(业主不接受假土球、拼接土球的苗木),宜用草绳、编制袋或钢丝网捆扎土球;一般乔木分枝点高度应在2.5m 以上;胸径18cm以上的苗木应保留有骨架,分枝点以上枝叶疏剪适度,土球直径不小于80cm。

49.2.3、土球苗挖掘时,按一定规格要求切断根系,保留土球呈圆球状,土球下部直径可略小于上部,偏差不超过5-10cm(根据土球直径大小考虑)。

49.2.4、乔木树种在装运过程中,应将树冠捆拢,并应固定树干,防止损伤树皮,不得损坏土球(或土台)。用吊车吊运时一定选用起吊、装载能力大于植株重量且适合现场使用的起重机类型;苗木种植前,土球应完整、不松散。

49.2.5、种植穴为正方形或圆形,要求上下一样大,穴底平整,穴宽、深分别比苗木土球规格大20cm;大规格苗木移植半个月前对树穴土壤进行杀菌、除虫处理,可用50%托布津或50%多菌灵粉剂拌土杀菌,用50%面威颗粒剂拌土杀虫,杀菌、除虫剂用量见其使用说明。

49.2.6、绿化种植前应按规范要求进行更换客土,客土为种植土、壤土,同时与有机肥混拌均匀。

49.2.7、行道树种植应在一条直线上,保持直立,不得倾斜,并注意树木观赏面的合理朝向。遇有障碍物不能按原定设计株距种植时,应与设计单位取得联系,进行适当调整。

49.2.8、乔木树种种植时可酌情采取树冠喷雾,树干保湿,喷施抗蒸腾剂和树根喷、涂生根促进剂等措施,以提高成活率;树干可采取包裹措施,绕树干草绳粗度不得小于1.5cm,草绳从苗木的近地面开始绕起至树干高度的1/2-2/3,草绳一道紧挨一道,不留空隙,缠绕松紧适度。

49.2.9、乔木种植后应进行支撑防护,以提高成活率。胸径10cm 以上的,为杉木四脚支撑,支撑杉木的小头直径要大于5cm,支撑架高170cm,支撑架入土30-40cm,牢固结实,外形美观;胸径10cm 以下的,可用竹杆四脚支撑,支撑竹杆的小头直径要大于3cm,支撑架高170cm,支撑架入土30-40cm,牢固结实,外形美观;固定树干处,必须有软质衬垫物,防止损伤树皮。

49.2.10、草皮铺设要求:草皮长势良好,纯净无杂草、无病虫害;密铺,草皮间的间隙不大于2cm;验收时草皮已恢复生长;移交时草皮长势良好,整体整齐美观,覆盖满整个草坪,无裸露块。

49.3专业术语

49.3.1、米径:是苗木胸高直径的简称,即苗木树干距地表面以上1.3m 高处(胸高)的直径。如果树木生长在斜坡面上,应以坡上位土痕处为起始点测量胸径;如果被测树木的胸高处生有疤结或分叉等不能正常反映胸径的现象,可以向上或向下另寻正常部位测量树干直径,但必须记录测量处的高度。

49.4、承包人须确保各项目的种类、品种、规格等完全符合设计要求,所有乔木和灌木等苗木均应挂牌(苗木名)起运到种植点,严防起挖、运输和种植过程中造成错乱。如有差错或不符,必须及时更换。

49.5主要苗木品种、规格、外观形态需经业主、设计、监理单位确认后方可进行采购。

49.6本工程要求苗木进场时,苗木规格及质量必须满足设计文件及各相关规范的要求。承包人应选择符合要求的苗木供应商,优先选用本市国企所生产的苗木。苗木供应商选用前需书面提交监理审批及发包人确认,未经监理人及发包人审批同意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其更换供应商,由此产生的费用增加由承包人自行负责。苗木进场前,应会同发包人,设计,监理单位进行选苗。

50、由承包人承担科研经费的科技创新项目,按照《厦门路桥百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科技创新管理办法(试行)》中关于科技创新经费管理的规定执行。

51、项目概算金额3亿以上或含有特大桥、长大隧道、涉海工程以及有特殊工艺要求等具有科研价值的工程,承包人应自行开展或联合科研机构开展涉及本项目关键技术(具体研究项目及要求待业主确定)研究,研究结果用于该项目,研发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根据发包人的统筹安排,确定知识产权归属。此项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52、如上级部门对项目土方调度有相关要求,本项目的土方工程应服从片区指挥部、主管部门、业主、代建单位等的统一调度、管理和安排。土方工程数量最终由业主或代建单位委托的测绘机构所测绘的数据为准。

53、关于农民工工资的约定如下:

(1)承包人应根据《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人社发【2018】8号)要求,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签订三方协议(代建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银行),做到专款专用。

(2)项目部应落实用工实名制措施,对每个务工人员逐一签订劳动合同,登记造册,并按要求考勤,每月根据考勤工资造表,按月向银行提交工资表,委托银行发放工资,监理单位应进行监督。

(3)承包人应给有劳务关系的农民工办理农民工资银行卡,农民工工资应由项目部直接从银行发放到农民工个人工资卡上,不得交由施工班组组长、劳务协作负责人代发,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管。承包人应与发包人签订《农民工工资发放保证协议》,明确承包人的责任、义务,以及发包人可采取的强制措施。承包人要对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负总责,同时应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明确责任。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包人有权从支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暂扣一笔用于保证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费用,此项费用将根据劳动监察及相关部门的要求使用,在工程交工后结清。

(4)合同签订前,中标人应按中标价的2%提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采用银行无条件保函形式,担保银行需为厦门地区银行,保函格式参见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其他资料),与履约保证金一同提交招标人,中标人需按月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并提供发放农民工工资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待工程项目完工验收(竣工验收)并确认不存在拖欠工资后予以退还。

(5)工程进度款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工资款直接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一部分为工程款支付至工程款共管账户。各总承包单位申请进度款时,应按实际发生的工资款与工程进度款分开填报一并申请,监理单位款项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特别是工资款。

(6)进度款中人工费拨付比例房屋建筑工程不得低于施工合同总价的20%,市政公用工程(含轨道交通工程)不得低于17%,装配式建筑项目人工费比例可适当降低。交通工程不得低于施工合同总价的10%、水利工程不得低于施工合同总价的17%,铁路、通信工程不得低于施工合同总价的15%。如上述比例相关主管部门作出新规定的,按其执行。

(7)承包人需严格执行《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人社发【2018】8号),纳入企业和项目日常监管考评。

54、合同实施期间,按厦财建[2018]9号、厦财建[2020]1号(砂、石料列入主材调差的文)、厦建筑[2021]65号进行调差,若合同实施期间政府出台新的调差管理办法,则按新文件规定的调差管理办法执行(含主材范围调整),最终以市财审审核为准。

55、以联合体中标的项目,牵头人负责项目总协调。发包人款项支付至牵头单位账户,由牵头单位提供等额发票。

56、本项目如涉及道路挖掘、多家管线挖掘修复等工程,需按照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关于印发城市道路挖局快修快补规范的通知(厦市政园林[2020]321号)文件执行。

57、除合同双方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工程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58、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发包人如须转让合同权利(包括部分合同权利、全部合同权利)或转让合同义务(包括部分合同义务、全部合同义务),承包人均无条件接受。

59、发包人有权随时对承包人的分包(如有)或劳务合作(如有)情况进行核查,承包人不得拒绝。根据施工现场情况,若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的分包或劳务合作队伍无法满足施工需要,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限期更换,承包人拒不执行或执行不力的,可催告承包人整改,承包人仍不执行的,发包人可解除与承包人的施工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承担签约时合同价格1%—10%的违约金。

60、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函须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履约保函出具人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担保主体资格。

61、承包人根据项目施工内容落实工程“首件制”,严格按《关于印发《工程首件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厦百综[2019]15号)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62、承包人对余渣(余渣是指设计文件土石方平衡后的弃方量,包括隧道施工洞渣、道路施工土石方以及海域施工海砂、河域施工河砂等)的处置需经代建及监理单位认可后方可实施,并运至代建单位指定地点存放,运输费用在综合单价中考虑。

63、采用固定价格合同的,在项目实施期间,税务等部门发布了新的税率,结算时税金按中标人实际缴交情况据实调整。

招标文件内容(包括合同条款)与本答疑条款不一致的以本答疑内容为准。

招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2023128

招标代理机构: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2023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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