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合同SZCD2018-Y-T-028-A号唯亭学校二期黑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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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编号:SZCD2018-Y-T-028-A 号/WTXX-046
甲方(需方):苏州工业园区教育局 联系人: 钱桢 联系电话:0512-66609725
乙方(供方):江阴市中佳文具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江阴市镇澄路885号 联系人:庄晓菲 联系电话:18306161306
招标代理机构:苏州新华诚德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苏州市吴中区龙西路256号四楼 联系电话:0512-68557251
备案机构:苏州市工业园区财政局 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现代大道999号现代大厦11楼 联系电话:0512-66681170
根据苏州新华诚德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谈判采购编号SZCD2018-Y-T-028-A号政府采购谈判文件及成交单位的谈判响应文件、谈判承诺函和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就此次成交的唯亭学校重建项目二期黑白板采购与安装购销事宜,签订本合同书。 一、合同内容: 1、乙方负责完成甲方的唯亭学校重建项目二期黑白板采购与安装,详见价格明细清单。 注:价格明细清单
2、下列文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 ①采购文件; ②乙方成交的谈判响应文件; ③乙方在谈判采购过程中所作的其他承诺、声明、书面澄清等; ④成交通知书。 二、价格与支付: 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叁拾叁万捌仟元整(¥:338000元),包括完成该标的物的所有货物及其运杂、装卸、包装、安装及调试、保险、检测、检验、税费、售后服务、培训等工作所发生的全部费用以及企业利润、税金和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 2、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需要具备以下要求:(1)追加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2)原合同金额10%以内的追加费用,仅限于原合同内采购清单数量调整增加的项目费用,原合同外采购内容不得计入。 3、项目实施完成后,将按如下方式进行最终审计: (1)以审计机关审定结果为本项目价款结算依据; (2)如工程结算、决算核减金额超过总价的7%,则其结算、决算审计费用的浮动部分中,超过7%部分按核减造价4%计算确定的审计费用原则上由乙方承担,甲方在工程款中代扣。 (3)付款步骤: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全部交付完毕,全部货物验收合格后,乙方将所有货物安装调试完成,甲方支付至合同总金额的80%;经甲方组织的整个项目验收合格,且经审计机关审计,甲方支付至审计结果的95%;剩余5%(无息)转为质量保证金在免费质保期满后七个工作日内付清。货款结算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A、需方签收的送货回单。 B、合格的发票。 C、由供需双方及招标代理机构签章的《苏州工业园区政府采购合同履行验收报告》。 4、付款方式:银行汇票或转账支票。 三、质量保证 3.1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标的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且是非长期积压的库存商品,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所有设备、附(配)件应具备该类产品的功能要求,无瑕疵和缺陷,质量为合格产品,同时有明确的生产厂商或制造厂商,运至甲方工地的货物必须为未拆封的原包装产品;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标的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标称的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乙方承诺的质量保证期限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及伴随服务而造成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标的物质量出现问题,乙方应负责包修、包退、包换,费用由乙方承担。 3.2 根据甲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的结果或当地计监部门的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标的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标的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提出索赔。 3.3 除特别约定外,合同条款中标的物的质量保证期均自标的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之日起开始计算。 3.4乙方应提供绿色环保货物,所使用的主辅材料应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并满足相关消防要求。 四、包装 乙方提供的设备必须为原包装,在送交甲方验收前不得拆箱。 五、标的物的交付 5.1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 5.2 乙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和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5.3 乙方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甲方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5.4交货并安装完工时间:合同签订后30天内供货并安装调试完毕;延迟交货时间超过15天或交货后15天内不能通过验收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须按合同总价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无条件终止合同履行。注:因现场不具备进场安装条件的,自现场具备进场安装条件(即接到甲方电话或邮件通知)之日起,计算时间。 5.5 安装地点:由甲方指定。 5.6交货确认方式:所有设备在到达安装现场时须经甲方代表确认后才可进行设备安装,现场验货时须提交该产品的原厂质量合格证明。 六、伴随服务 6.1 乙方除应履行按期按量交付合格标的物的义务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服务: 6.1.1 标的物的现场安装、启动、调试、监督; 6.1.2 提供标的物组装和一般维修所必需的工具; 6.1.3 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对所提供的标的物实行运行监督、维修服务的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6.1.4 对甲方技术人员的技术指导或培训。 6.2 除合同另有规定之外,伴随服务的费用均已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七、标的物的检验和验收 7.1 在交货前,乙方应对标的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外观、随机备件备品、装箱单、随机资料、包装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检验合格证明,合格检验证明作为甲方验收的依据,但不能作为有关标的物质量、规格、数量或性能的最终检验结果。 7.2验收地点:货物验收地点即为交货地点即甲方指定地点。 7.3验收时间:货到甲方指定地点的当天工作时间内进行验收,若当天不具备验收条件时,最迟不超过货到后的15天,期间甲方须为货物提供必要的存储条件,并对货物的完整性负责(乙方应先用书面、电话等方式通告甲方到货时间,以便甲方安排接货及验收工作)。 7.4验收时,甲乙双方应派代表一起当场开箱验货,如发现货物短缺、质次、损坏、产地和规格不符等问题,应作详细记录由双方进行签字确认;乙方立即无条件地在三日内调换或补齐,同时由乙方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必要时甲方可以邀请第三方专业人员共同参加验收)。甲乙双方验收合格的,由双方签署《苏州工业园区政府采购合同履行验收报告》,该报告作为最终付款所需文件的组成部分。 7.5交货验收时,乙方须向甲方提供以下材料: ①产品配置必须原厂出厂时全部自带,所有设备外包装箱不得自行拆封,包装箱上所有标签等不得涂改或撕毁,否则采购单位有权拒绝验收; ②验收时成交方须出具原厂质保证明,否则甲方有权拒付货款; ③符合设备本身的规格、技术条件及乙方承诺的其它指标。 7.6如双方对验收结果有分歧,则以苏州市技术监督局的检验结果为准,检验费由有过失的一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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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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