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第 19号令)第八条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投诉人关 于 太仓市广播电视总台电视设备高清化改造项目 --高清制作融媒体一期(全媒体高清演播室系统)项目(编号:SZHZ2018-TC-G-0511) 的投诉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苏州凯美莱系统集成科技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苏州市姑苏区学士街 291号-305
法定代表人:张静
被投诉人 1:苏州恒中造价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所在地址:苏州市太仓市郑和中路 309号2幢6楼
联系人:罗来山
被投诉人 2:太仓广播电视总台
所在地址:太仓市科教新城传媒中心
联系人:凌建兵
相关当事人:艾迪普(北京)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慧里 3区10号楼1幢2层
法定代表人:唐兴波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于 2018年7月10日就 太仓市广播电视总台电视设备高清化改造项目 --高清制作融媒体一期(全媒体高清演播室系统)项目(编号:SZHZ2018-TC-G-0511) 向本机关提起投诉,具体投诉事项如下:
1、 投诉事项一:招标文件第 2页投标须知前附表要求“投标人主要条件:具有中国舞台美术学会颁发的《专业舞台灯光设计、安装及调试等级甲级》资质、《专业舞台设计制作工程登记甲级》资质、《专业舞台音视频设计、安装及调试等级甲级》资质”不合理,资质条件对潜在投标人具有歧视性和排他性。
2、 投诉事项二:招标文件第 31页设备需求一览表9.全伺服镜头控制器要求与镜头同品牌完全没有依据,属于不合理条件。
3、 投诉事项三:招标文件第 40页设备需求一览表56-59视频跳线架、视频跳线等配件、音频跳线架、跳线、各种集成所需耗材均要求使用进口知名品牌不合理,只要投标人提供的配件的参数能够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和性能要求,都可以用来投标。
4、 投诉事项四:招标文件第 44-51页超大分辨率大屏幕包装系统、多联屏播出系统、三维图文在线包装系统、虚拟图文包装系统、点评系统、全能备图文包装系统均要求“★采用国际知名品牌工作站”不合理,要求国际知名品牌限定了供应商范围,只要工作站的技术参数和功能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和性能要求,就可以作为本项目拟投标产品。
5、 投诉事项五:招标文件第 46-48页“三维图文在线包装系统、虚拟图文包装系统需提供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广播电视计量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加盖厂家公章” 不合理,限定了特定的检测机构,具有限制性和排斥性。
6、 投诉事项六:招标文件第 58页设备需求一览表六、演播室灯光系统“LED聚光灯、LED平板投光灯要求提供CE认证”,与本项目实际需求没有任何关系。
7、 投诉事项七:招标文件第 115页评分标准“商务部分(15分)公司资质(4分):投标人或其子公司拥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颁发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得2分,原件备查”不合理,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不是本次招标的内容,要求该许可证与本项目实际采购内容不相适应,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
8、 投诉事项八:招标文件第 115页评分标准“三、说明:1.为确保货物、服务质量,投标单位除投标价格得分以外的分值低于50%的作为无效标处理”不合理,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经审查,本机关正式受理,并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取证,于 2018年7月31日至8月2日组织了专家论证,现本案已审 查终结,本机关于 2018年 8 月 23 日依法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太财购决 [2018] 19 号)。
三、处理结果
本机关认为,投诉人关于 “太仓市广播电视总台电视设备高清化改造项目--高清制作融媒体一期(全媒体高清演播室系统)项目(编号:SZHZ2018-TC-G-0511)”的投诉事项一、六、八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项 规定,决定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太仓市财政局
2018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