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qtcg-gk-2022-136
预算金额-
招标公司-
招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一、项目编号:QTCG-GK-2022-136

二、项目名称:有毒有害气体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建设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广东亿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隆溪路5号1栋504室            

被投诉人:杭州市生态环境局钱塘分局,杭州市钱塘区行政审批局            

地 址:杭州市钱塘区青六北路 769 号,杭州市钱塘区幸福南路 1116 号            

序号 相关供应商 供应商地址
1 浙江航天恒嘉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嘉兴港区嘉兴市杭州湾新经济园 42 幢 101 室


序号 当事人 当事人地址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广东亿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诉称: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办法中的“评分办法前附表”中序号 2 的内容“投标 2019 年1月1日以来具有类似实施成功的经验每个得1分,最高为 3 分。以合同签定时间为准,提供合同扫描件。”事实依据:采购人在质疑函回复中的事实依据仅为“本条款符合项目特点和实际需求”,答非所问,避重就轻。该评分条款设置不合理,首先将相关案例经验的时限要求设置为 2019 年1月1日后有类似实施成功经验,将明显偏向于仅在2019年1月1日后有类似业绩的潜在供应商,对于在 2019年1月1日前有多个案例经验但在其后无足够案例经验的供应商不公平。建议删除对于类似实施成功经验的期限要求。另该评分办法要求具有类似实施成功的经验,但并未明确指明何为实施成功的经验,且仅要求提供合同扫描件,合同扫描件仅能证明中标类似项目并签订了合同,并不能证明项目实施成功,建议明确类似实施成功的经验所指代的内容,另除要求提供合同扫描件外,应当提供类似项目的验收证明材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58 号)》规定如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以其他不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投诉事项2: 本项目招标文件更正公告中的更正信息序号8中内容“根据投标人结合园区有毒有害气体现状提出预警平台建设方案,从方案内容的完整性,技术路线的科学性,工作步骤的合理性以及整体建设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评分。方案内容完整,工作步骤安排合理性,方案切实可行的3-5 分;方案内容有缺陷,工作步骤安排合理性低,方案可行性低的0-3 分。”事实依据:该评分条款设置不合理,本项目在开展采购招标活动前,本需结合园区有毒有害气体现状提出预警平台建设方案,就本项目建设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并报批取得可研批复,而后进行项目的进一步设计后,才可开展采购招标活动,因而在开展本项目采购招标活动时,招标方应当公开本项目已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方案,以供潜在供应商了解现状,方可就原方案基础上更进一步提出建设方案。现相关方案并未见提供,此举有利于少部分事先了解园区现状的供应商,有对其他潜在供应商屏蔽必要的需公开信息的嫌疑。法律依据: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58 号)》规定如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首先将相关案例经验的时限要求设置为2019年1月1 日后有类似实施成功经验,将明显偏向于仅在2019 年1月1日后有类似业绩的潜在供应商,对于在2019年1月1日前有多个案例经验但在其后无足够案例经验的供应商不公平。建议删除对于类似实施成功经验的期限要求;建议开展本项目采购招标活动时,招标方应当公开本项目已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方案,以供潜在供应商了解现状,方可就原方案基础上更进一步提出建设方案。
被投诉人杭州市生态环境局钱塘分局辩称:针对投诉事项1:我方认为本条款设置不存在排斥性和不公平性。事实依据:本条款符合项目特点和实际需求,有毒有害预警体系是国家最新要求,2019年生态环境部出台《有毒有害气体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建设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近年来政策要求有所更新,限定业绩时限,确保相关业绩的有效性和准确性(证明材料附件1);类似业绩指有毒有害气体环境风险预警体系以及与此类项目类似的业绩,该体系生态环境部有公开发布的技术导则;相对应的业绩实施成功以合同为准目的是为了不排斥更多的潜在供应商,2019年至今时间跨度较短,存在部分供应商为其他业主提供的体系建设正在建或者刚开始建设还没有验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58号)》规定如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以其他不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针对投诉事项2:我方认为本条款设置满足招投标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事实依据:相关内容招标文件已经体现(包括设备类型、数量以及平台功能等),本项目从发布招标公告(2022年5月26日)到开标(2022年6月27日)投标人有充分的时间进行现场勘查和调研,同时该项分值设定的目的不是要求供应商完善已有的设计方案,而是针对招标文件中需求的设备类型及数量、预警站网建设的类型及监测等要求,提出能够确保完成该任务的可行性方案,比如人员安排、时间计划、资金安排等。(证明材料附件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58号)》规定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采购代理机构杭州市钱塘区行政审批局辩称:在收到质疑事项后,我单位立刻对质疑事项进行了分析,根据质疑单位广东亿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2个质疑均与评分标准相关,该项目评分标准由采购人提供,故该项质疑的回复主要由采购人负责,我单位主要对本次回复进行协助。具体经过及说明如下: 1、投标2019年1月1日以来具有类似实施成功的经验每个得1分,最高为3分。以合同签定时间为准,提供合同扫描件。2、根据投标人结合园区有毒有害气体现状提出预警平台建设方案,从方案内容的完整性,技术路线的科学性,工作步骤的合理性以及整体建设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评分。(5分)其中第2项评分因有投标人提出质疑,后采购人于6月10日发布更正公告更改如下:根据投标人结合园区有毒有害气体现状提出预警平台建设方案,从方案内容的完整性,技术路线的科学性,工作步骤的合理性以及整体建设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评分。方案内容完整,工作步骤安排合理性,方案切实可行的3-5分;方案内容有有缺陷,工作步骤安排合理性低,方案可行性低的0-3分。关于质疑事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 利、商 标品 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 制形式、组织 形式或者所在 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第一:法律法规中只对业绩的特定行政区域和特定行业进行限制,并未对业绩的时间进行明确要求。同时已有单位就业绩年限设置在网上向国库司提出疑问,国库司已作出明确答复: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提出对业绩的年限要求,但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且不得在经营 年限、经营 规模财务 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具体网址如下http://www.mof.gov.cn/gongzhongcanyu/zixunfankui1/gks/202005/t20200508_3510326.htm)。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的要求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固使用类似业绩作为评分条件。第三,相对应的业绩实施成功以合同为准目的是为了不排斥更多的潜在供应商,2019年至今时间跨度较短,存在部分供应商为其他业主提供的体系建设正在建或者刚开始建设还没有验收;且上述法律法规中并未对业绩证明的方式做出具体规定,提供合同扫描件并不属于质疑单位质疑的以下情况: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以其他不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第四、关于质疑事项一,本项目的招标公告发布日期为2022年5月2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本项目的质疑截止日为2022年6月14日,而本项质疑收到时间为6月21日。采购人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本项质疑主动向投标人进行解释,不存在答非所问,避重就轻的情况。综上所述:我单位认为采购人对于质疑事项一的回复并无不妥。关于质疑事项二:我方认为本条款设置满足招投标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事实依据:本项目招标文件更正公告中的“更正信息序号8”中所指的“预警平台建设方案”,是指项目的主要目标、工作重点、实施步骤等计划性方案,并非投诉人所理解的项目的深化方案。且相关内容招标文件已经体现(包括设备类型、数量以及平台功能等),本项目从发布招标公告(2022年5月26日)到开标(2022年6月27日)投标人有充分的时间进行现场勘查和调研,同时该项分值设定的目的不是要求供应商完善已有的设计方案,而是针对招标文件中需求的设备类型及数量、预警站网建设的类型及监测等要求,提出能够确保完成该任务的可行性方案,比如人员安排、时间计划、资金安排等。而项目的深化方案是对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对现场进行勘察调研、对业主进行沟通后形成的。而这一切都需要建立在项目投标成功的后才有可能开展,正因如此,项目开标前各投标人无须提供项目的深化方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58号)》规定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综上所述:我单位认为采购人对于质疑事项二的回复并无不妥。
中标供应商浙江航天恒嘉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辩称:1、我司浙江航天恒嘉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为有毒有害气体坏境风险预警体系建设项目(编号QTCG-GK-2022-136)的拟中标单位,该投诉书的被投诉人为本项目采购人杭州市生态环境局钱塘分局,我司无权进行回复。2、关于投诉书中投诉的招标文件评分标准设定不合理。我司仅按照招投标管理办法及招标文件规定,响应招标文件内容开展投标工作,对于评分标准及开标过程我司无权进行干预,应由本项目采购人杭州市生态环境局钱塘分局进行回复。3、关于投诉书中投诉的建设方案编制评分有利于少部分事先了解园区现状的供应商,有对其他潜在供应商屏蔽必要的需公开信息的嫌疑。我司未曾参与过本项目的前期可行性研究方案或项目设计方案的编制。据我司侧面了解到,有毒有害气体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建设项目前期参与过方案编制或调研的单位有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2022年5月26日发布采购公告,6月10日、6月20日分别发布更正公告,项目名称:有毒有害气体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建设项目(项目编号:QTCG-GK-2022-136)。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为2022年6月27日 09:30,发布结果公告时间为6月29日,中标供应商为浙江航天恒嘉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目前尚未签订采购合同。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 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 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 出质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 条第(一)项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 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 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 满之日。本项目于 2022 年 5 月 26 日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 件同时发布,于 2022 年 6 月 2 日公告期限届满。投诉人于 2022 年 6 月 17 日依法获取招标文件,在公告期限届满之后, 且 2022 年 6 月 10 日、2022 年 6 月 20 日的更正事项,均未 涉及“投标 2019 年 1 月 1 日以来具有类似实施成功的经验 每个得 1 分,最高为 3 分”,故其可以对招标文件“投标 2019 年 1 月 1 日以来具有类似实施成功的经验每个得 1 分,最高 为 3 分”提出质疑的期间为自 2022 年 6 月 6 日起至 2022 年 6 月 14 日止。投诉人于 2022 年 6 月 21 日提起质疑,已超过 法定质疑期间,不属依法质疑。相应的,投诉人提起的投诉, 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 项“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规定的条件。据此,本机 关认为,投诉人提起的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二、关于投诉事项 2。本项目招标需求包括预警平台构 建,评审因素“投标人结合园区有毒有害气体现状提出预警 平台建设方案”(2022 年 6 月 10 日更正后)的设定,与项 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投诉人主张“招标方应当 公开本项目已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方案,以供潜在供应商了解现状,方可就原方案基础上更进一步提出建设方案”“现相关方案并未见提供,此举有利于少部分事 先了解园区现状的供应商,有对其他潜在供应商屏蔽必要的需公开信息的嫌疑”,但未能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且被投 诉人对该评审因素的设定进行了合理解释“该项分值设定的目的不是要求供应商完善已有的设计方案,而是针对招标文 件中需求的设备类型及数量、预警站网建设的类型及监测等 要求,提出能够确保完成该任务的可行性方案”,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本机关亦未发现该评审因素的设定存在影响有 效竞争的不当情形,故对投诉人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 人关于“本项目招标文件更正公告中的更正信息序号 8 中内 容......”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2、处理结果:综上,投诉人广东亿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关于有毒有害气体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建设项目(项目编号:QTCG-GK-2022-136)的采购文件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缺乏 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 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处 理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处理日期:2022年07月19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杭州市钱塘区财政局
2、联 系 人:任益平
3、联系电话:0571-82987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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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7杭州市钱塘区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广东亿鼎.docx202207杭州市钱塘区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广东亿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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