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北京市昌平区富泉花园小区、自来水宿舍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经理部水泥瓦采购招标公告
金额
5374.22万元
项目地址
北京市
发布时间
2024/09/19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5374.22万元
招标联系人秦伟13235313141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招标公告
中交三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昌平区富泉花园小区、自来水宿舍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经理部
水泥瓦采购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 2GS-CPFQHY-CLZB-2024-02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北京市昌平区富泉花园小区、自来水宿舍综合整治工程项目,资金来自北京市昌平区城南街道办事处,出资比例为100%。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水泥瓦采购进行公开招标。招标人为: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北京市昌平区富泉花园小区、自来水宿舍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经理部,招标组织单位为中交三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北京市昌平区富泉花园小区、自来水宿舍综合整治工程项目位于昌平区,包含图纸范围内建筑工程、装饰工程、电气工程、弱电工程、给排水工程、空调工程等全部内容。工程造价:5374.22万元,合同工期:365日历天。
2.2 招标内容:水泥瓦,具体信息详见附表: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基本要求:
3.1.1 营业范围要求: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经国家工商、税务机关登记注册,符合项目经营范围,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3.1.2 生产能力要求:生产工艺、装备必须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许可经营的产品,必须要有相关合法、真实、有效的许可证或代理授权;
3.1.3 财务能力要求: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资金财务状况良好;
3.1.4 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许可经营的产品,必须要有相关合法、真实、有效的许可证;经营的产品的生产厂商应满足相应的建设项目工程材料生产厂商准入条件;参与工程材料招标时,两年内未因质量安全等问题受到地级及以上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处罚,无违法记录;
3.1.5 供货业绩要求:投标人应具有近两年内销售业绩,证明材料:投标人须提供合同关键页,同时提供运行证书或用户证明,证明资料中应清晰体现合同范围、建设规模等内容;
3.1.6 履约信用要求:无不良履约记录、未列入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部门和中国交建、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企业黑名单。因质量原因被交通部质监站通报,正在进行整改的生产厂家和产品不得参与投标。生产商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3年内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近3年不曾在合同中严重违约或被逐;财产未被接管或冻结,企业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投标状态。
3.2 其他要求: 经营的产品质量稳定可靠,售后服务体系健全,有较强合同履约能力;
3.2.1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2.2 本次招标不分包件;
3.2.3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包件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被否决;
3.2.4 只允许制造商及其代理商中的一家单位参加某个包件的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被否决;
3.2.5 各投标人上传投标文件IP地址重复的,平台所留联系人或联系方式相同的,投标文件相同或相似的,涉嫌围标串标,直接作废标处理。接到中标通知书(或宣布其中标)后拒绝签订合同或提出额外附加条件造成合同不能签订的,出现以上情况的视情节给予1-3年或永久禁止参与中交三公局各级单位投标。涉嫌围标造成招标人严重经济损失的,招标人将没收投标人投标保证金。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40919日15:00时至2024092515:00(北京下同),登录中交集团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http://ec.ccccltd.cn完成投标报名并下载电子招标文件。
4.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200 (招标文件中提到的货币单位除有特别说明外,均指人民币元,下同,不开具发票,可提供收据),不邮购招标文件,售后不退。(有参与意向的单位,请至少提前于售标截止时间1小时将标书费汇款凭证发至指定邮箱并联系售标联系人进行确认,若未按要求购标导致购标失败,责任由参与单位自行承担。)
4.3 在汇款单据或附言上注明: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北京市昌平区富泉花园小区、自来水宿舍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经理部水泥瓦标书款应先在平台上点击“参与”,参与成功后,再组织汇款购买标书,必须以投标人公司账户进行汇款、且汇款后将汇款凭证发至招标联系人邮箱(2311014359@qq.com),留言明确内容:拟参与的招标编号及包件号、汇款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与招标联系人电话进行确认后,方可获取标书下载权限。
标书款账户
账户名称: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京马甸支行
帐 号: 01-10-000491-01

4.4供应商参与:
4.4.1已在网并且已通过招标人层级供应商或已增加招标人为合作单位的供应商、上级供应商可直接报名参与。
4.4.2在网平级单位供应商未增加招标人为合作单位需进行合作意向申请通过后报名参与。
4.4.3未注册供应链系统的单位需进行注册,推荐单位或合作意向单位选择招标人,审核通过后方可报名参与。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24101015:00(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中交集团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递交电子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即为开标时间。
5.2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中交集团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将予以拒收。
5.3 电子采购的供应商报价文件由电子报价表及附件共同组成。当电子报价表与附件内容冲突时,应以电子报价表的数据为准。
5.4 本次招标设置投标保证金:10000.00元 。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转账或汇款或其他方式的形式,于投标截止前,将投标保证金足额汇入招标人指定账户。在汇款单据上注明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北京市昌平区富泉花园小区、自来水宿舍综合整治工程水泥瓦投标保证金(必须以投标人公司账户进行汇款、且汇款后将汇款凭证发至招标人指定邮箱(2311014359@qq.com)并与招标联系人(李瑞)进行确认,投标保证金汇至招标人指定账户)
账户名称: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京马甸支行
帐 号: 01-10-000491-01 6. 联系方式
招标人:中交三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昌平区富泉花园小区、自来水宿舍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经理部
招标人地址:北京市昌平区
招标组织机构:中交三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招标组织机构地址:天津市宝坻区钰华街潮阳大道中化道达尔加油站旁中交三公局二公司
售标联系人:秦伟 联系电话:13235313141
售标联系人:李瑞联系电话:17395178341
标书款凭证邮箱:(2311014359@qq.com)

供应商注册、合作意向申请:
公司联系人:齐 峰 联系电话:022-60370631
项目联系人:李瑞联系电话:17395178341
投标保证金凭证邮箱:2311014359@qq.com李瑞先生
7.附表(物资需求一览表)

包件号

物资名称

规格型号

计量单位

数量

交货地点

交货期

/

水泥瓦

彩色水泥波形瓦,包含且不限于屋顶用平瓦、脊瓦、阴角瓦、檐口瓦、三通瓦等

平方米

19090

北京市昌平区富泉花园小区施工现场

根据项目实际规定时间交货


1、技术要求:满足甲方设计图纸质量要求及本项目技术规范的相关标准要求及设计及规范要求,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相关标准。
2、验收方式:
(1)货到工地后,甲方授权收货人负责现场验收,以甲方工地实际验收签认合格的产品数量为准。
(2)计量方式:提供检尺及点数折算面积计量,以甲方验收合格数量为准;验收结果经甲乙双方或双方委托人现场共同签字确认。
3、结算周期:每月15 日办理当月结算,结算周期为上月15 日至本月14 日;
4、支付周期:按月结算。
5、支付方式:
5.1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作为预付款,预付款在乙方交货后抵作货款。
5.2结算手续:货到现场,经甲方清点、验收合格后,依据签收单,每月20 日办理当月结算。结算周期为上月20 日至本月21 日,结算经甲方单位审批后生效。
5.3物资结算之日起 90 个工作日内,甲方以 √ 方式支付乙方合同本期结算应付账款的 70 %,并且过程支付不高于业主的支付比例;剩余的 27 %在合同最终清算 6 个月后以 √ 方式付清。同时,甲方有权视项目建设单位对甲方的支付情况统筹办理支付,乙方应给予充分理解且应组织供货,甲方将积极筹集资金,到位后及时支付贷款。
打“√”选择以下付款方式:
( √ )网银转账支付;
( )银行票据支付: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
( )供应链支付工具:E信通、云信等。
票据期限:( )3个月;( )6个月;( )9个月;( )12个月
5.4保修(质)金条款据实选择,如选择则在括号内打“√”,不选择则在括号内打“×”:
( √ )合同结算总价款的 3 %作为保修(质)金,质保期为 12 个月,按 月 在每期结算中扣除。双方在保修(质)期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保修(质)终结手续,待业主单位退付甲方保修(质)金后 3 个月内按合同约定扣除保修(质)期内应由乙方承担的各类款项和违约金后,向乙方无息支付。但质保金的支付并不免除乙方对产品的质量应承担的保证责任,若质保期内因乙方供应材料出现质量问题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在保修(质)金及剩余货款中扣除相应款项。
5.5其他:若质保期内因乙方供应材料出现质量问题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在保修(质)金及剩余货款中扣除相应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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