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宁乡市人民医院安保第三方服务项目合同公告
金额
408.96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3/01/13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NXCG-GK-202211070075-1 采购人(全称): 宁乡市人民医院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恩安华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安保第三方服务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NXCG-202211070075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01-01 —— 2023-12-31 3.2 履行地点:宁乡市人民医院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一、服务范围 负责治安防范、消防安全、门岗管理、交通秩序、停车收费、车辆管理和病区的病房单元、楼层管理工作,维护医院的正常医疗秩序,确保医院范围内的人、财、物安全及与安全 有关的日常工作,以及医患纠纷处置和各项临时性任务(包括警 卫、反恐、重大接待活动、弃婴处理及应急突发事件等)的相关 服务。 二、服务期限与质量及人员要求 1、本项目服务期一年,签订一次合同;一年期满后重新招标。 2、质量要求及标准按招标文件要求和有关规定实施。 3、本项目人员配置要求,项目负责人(保安队长)1 人,提供由人社部门颁发的二级及以上保安员证或保安师证。 其余79名保安人员具备有政府部门颁发的保安员证。(实际人数根据甲方安保服务需求,动态调整。)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408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408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408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408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 第5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408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 第6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408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 第7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408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 第8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408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 第9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408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 第10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408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 第1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408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 第1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408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7,说明:付款方式:服务费用由采购人按月向安保服务公司支付,支付前按考核管理标准进行考核,安保服务公司凭开具的正式发票申请付款。,该期为履约验收期,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 收款账户: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芙蓉广场支行(湖南恩安华保安服务有限公司:731907843110808)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一、保安服务要求 1、服务质量要求: 1.1 整体目标:维护医院正常医疗秩序,保障医院人、财、物的安全;确保控制和杜绝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医院零责 任刑事案件、零重大治安案件、零火灾事故发生; 1.2 定期对医疗区所有消防设备进行巡查,保证消防设施完好使用率 100%; 1.3 发生突发事件时,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维持秩序,确保医务人员人身安全,防止不法侵害事件发生; 1.4 接到报警信息,迅速赶到现场参与处置并报告有关部门; 1.5 对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行为,采取措施制止,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2、保安人员素质要求: 2.1 身体条件:男性身高原则在 165cm以上,年龄 18~50 岁之间;女性身高 160cm 以上,年龄 18-45 岁之间,身体健康,相貌端正,仪表大方,无传染疾病。巡逻分队队员要求男性身高原 则在 170cm 以上,年龄 18~40 岁之间,女性身高 165cm 以上,年龄 18-35 岁之间。 2.2政治素质: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服从组织安排,听从指挥,无违法犯罪记录;爱岗敬业,恪尽职守,遵纪 守法,文明执勤,礼貌待人,敢于同违法犯罪现象作斗争。 2.3业务技能要求:具备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及安保知识和消防知识,具备一定的业务管理能力,收费员具备一定的电脑操作技能,取得政府部门颁发的保安员证。 2.4文化条件: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备良好的语言 表达及沟通协调能力。 2.5 项目负责人(保安队长)和副队长具备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且项目负责人(保安队长)应具备人社部门颁发的二级及以上保安员证或保安师证,需接受甲方面试。 2.6 退伍军人优先录用。 3、保安服务基本要求: 3.1保安公司必须具备较丰富的保安服务实践管理经验,拥有一支素质良好的保安队伍,有一套完善的医院保安管理工作方 法以及严格的操作规程,具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质量标准, 按照基层党组织建设标准要求,建立医院保安人员党组织。投标 人需承诺应对突发事件能够调派30人以上应急处突队员,确保60 分钟以内赶赴现场,听从甲方指挥。 3.2保安队员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态度,对医院工作人员、患者、家属能微笑服务,以礼相待,着装统一,整洁,举 止文明,动作规范,形象良好。 3.3服从医院领导和主管部门的工作安排,接受医院的监督和检查,医院有权要求更换态度不好、工作能力差的保安队员。 3.4制定培训方案,不断提高保安队员的素质,要求经常对保安队员进行岗位培训,同时对保安队员的工作进行考核,提高工作质量。 3.5 24小时安排保安队员值班,保证满员上岗。 3.6合理安排机动人员,以应对节假日和保安队员休假时出现的人员不足问题,并协调好在岗队员就餐、上卫生间等特殊安 排,以保证不空岗。 3.7负责医院的消防:保安队员要定期组织消防知识培训,不断提高对医院消防安全的认识和实际技能的操作,一旦出现火 情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并能有效正确实施灭火。 3.8 负责医院的防盗:24小时监控,定时巡查(白天 2 小时一次,晚上1小时一次),重点监控门诊区域、出入院结算中心、门诊大楼、住院大楼、急诊大楼、医技楼、仓库楼、停车场、药 库、办公楼等区域。 3.9 负责医院工作人员工作时间的人身安全,一旦发生医患纠纷,保安队员要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维持秩序,并有效制止在院 区内烧纸、燃放鞭炮、摆花圈、设灵堂、拉横幅等影响医院形象 干扰医疗秩序的行为,必要时保安公司可请求公安机关出面并有效配合。 3.10 维护医院正常医疗秩序,协助公安机关打击不法分子在医院的干扰,特别是对医托、医闹分子的打击。 3.11保安公司要安排专门的管理人员,每天对医院进行巡查,经常与临床科室沟通,对临床科室提出的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 3.12 医院提供保安公司的办公地点及应急分队的住宿地,其一切费用开支由保安公司自行承担。 3.13保安公司不按照合同开展工作,不符合医院规定要求的,医院有权提出异议甚至终止合同。 4、保安人员配置要求: 按合同岗位人员要求如数配齐,其中退伍人员比率应占保安人员数的 15%,并保证保安应急队伍随时待命,以保证突发性任务的处置。挑选保安人员组建高标准巡逻分队,队员不少于15 名。 5、保安人员管理要求: 保安人员应服从医院及保安公司的双重管理。保安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服从医院安全保卫科根据工作需要做出的统一安排调配,遇紧急突发事件发生,必须积极作为。医院由安全保卫科、财务科、内部监督审计科、纪检监察室等科室对保安人员的工作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并按《宁乡市人民医院保安考核奖惩管理办法》对保安人员进行管理,对不称职的保安提出批评、教育及经济处罚,屡教不改者,医院有权随时提出更换保安人员。 6、工资、社会保险和事故处理 6.1 保安公司应当按时发放员工工资和福利,因未按时发放 而引发的劳动争议由保安公司负责承担相应责任。如因此发生上 访、投诉等事件,造成医院的不良社会影响的,招标人有权要求 支付违约金,每次为 1000元至 5000元。 6.2 中标人在履行合同期间,如发生人员工伤事故或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及时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招标人不承担责 任。 6.3 中标人在合同履行期间,其工作人员造成招标人和其他第 三人财产或人身损害的,由中标人承担赔偿责任。 7、防疫安保工作岗位要求: 7.1 防疫安保工作人员按照医院及上级政策要求及时开展核酸检测。 7.2 在岗期间按防疫工作要求做好个人防护,熟知岗位工作职责,积极认真履职,不能空岗缺岗。 7.3 做好工作场地设施设备维护和防疫物品生活用品的保管,保障工作岗位整洁干净。 二、岗位人员分布 宁乡市人民医院保安队员岗位人员分布情况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宁乡市人民医院保安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一、考核目的 为切实提高保安服务能力,加强保安管理,塑造良好形象,促进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依据医院有关规章制度和保安服务项目的合同的约定制定本办法。 二、考核执行 考核由医院安全保卫科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考核。 三、考核对象 宁乡市人民医院保安公司服务项目。 四、考核分数核定 全院共十类保安岗位,包括项目主管,正副队长,班组长,巡逻分队,门诊、急诊、住院部大厅岗,B超、内科、儿科急诊,120中心、食堂岗,办公楼执勤岗,停车场岗,收费岗,警务室、监控室岗、太平间、健康管理中心,分值每月基数100分。全年考核总分为1200分。 五、考核标准 依据《保安考核细则表》的标准执行。 六、考核方法 1、日考核:每月不定期考核次数不少于10日次,由安全保卫科组织实施,填写《保安考核细则表》,每月进行汇总,分值占比30%。 2、月考核:每月1次,次月上旬由安全保卫科组织实施,填写《保安工作考核汇总表》,每月进行汇总,分值占比70%。 3、满意度调查:每月1次,由安全保卫科组织实施,通过对临床医技科室(不少于20份),行政职能科室(不少于10份)发放《保安服务满意度调查表》对保安服务进行综合评价。 4、专项考核:1年组织不少于2次,由医院根据实际情况对全体保安人员的消防水平、应知应会、岗位职责、培训内容、队列及交通指挥等进行专项考核。 七、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日考核、月考核 1、90分到95分,当月保安服务费足额发放。 2、90分以下,当月保安服务费扣除2000元。 3、80分以下,当月保安服务费扣除4000元。 4、70分以下当月保安服务费扣除6000元。 5、全年连续二个月或累计三个月总分低于180分,甲方有权中止合同,其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二)满意度调查 1、95分到100分,当月保安服务费奖励1000元。 2、85分到95分,当月保安服务费扣除50元每分。 3、85分以下,当月保安服务费扣除2000元。 (三)专项考核 保安人员在医院组织的专项考核中,要求合格率达90%以上,低于90%的视情况予以扣保安服务费1000-3000元。 八、考核要求 1、考核者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方法、要求进行考核,以事实为依据,不得故意刁难、公报私仇。 2、被考核者应当遵守医院和保安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着装标准、言行规范、举止得当、履职尽责,积极配合考核活动。 3、被考核者接到整改要求,应当立即整改到位。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说明合理原因,经考核者同意可延长整改时间,整改完毕应当报告。 4、考核结果不得擅自更改,要求严格兑现奖惩。 5、保安人员集合交班时,医院主管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和讲评,鞭策落后、表扬先进。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门卫、安全、警卫等有关甲方安全秩序的规章制度,也应对阶段性的具体工作作出明确指令,并以适当的方式告知全体人员遵守,配合乙方保安员的工作。 2、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保安服务进行协调和检验,对其保安员违反本合同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并向乙方通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调换不称职的保安员,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并核实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更换符合条件的保安员。 3、甲方指定专部门(办公室)协调、检验乙方的保安服务,乙方保安员应接受该专部门的协调和检验。 4、甲方免费提供值班室一间、办公桌椅一套、电脑一台供乙方使用,但乙方保安员含工作餐在内的伙食费、集体宿舍的水电费和住宿生活用具由乙方负责。 5、乙方对甲方提出的消除事故和安全隐患等整改建议,甲方应及时给予答复。如对合理、可行的整改意见不采纳,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二、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要求,贯彻“安全第一,优质服务,遵守合同,信誉至上”的服务宗旨,加强对合同责任区的安全管理。派遣身体健康,品行良好,经过严格的职业和业务技能培训,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从业条件的男性保安员到合同责任区上岗。并应将保安员个人档案复印一份交甲方办公室存档。 2、乙方负责对保安员进行经常性政治教育、勤务检查、业务培训;负责对保安员统一领导、统一培训、统一服装、统一装备和证件;负责支付“4.结算方式”中由乙方承担的费用。 3、乙方保安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甲方的纪律和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以确保合同责任区安全。服务时必须着装整齐,认真维护工作秩序和治安秩序,预防刑事、治安案件发生;对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处理并报告甲方和报警,协助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对刑事、治安案件现场和灾害现场,应当先行保护并协助维护现场秩序;依法妥善处理其它突发事件。 4、在合同责任区内工作的乙方保安员仍属于乙方员工,乙方和保安员的关系由乙方负责处理,如其违反甲方和乙方有关纪律和规章制度,甲方向乙方通报后由乙方纠正和处理。同一问题甲方通报三次后仍未改正,视为乙方违约。 5、乙方保安员如在合同履行期发生工伤事故,由乙方申报和处理,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不支付任何费用,但因甲方原因造成的除外。乙方保安员因个人或职务行为,对第三方造成损伤和损失,或被第三方造成损害和损失,由其个人或乙方负责处理。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8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1、承包期内,甲方无故终止合同或违约,乙方由此所遭受的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乙方无故终止合同或违约,甲方由此所遭受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2、若未经甲方同意将本项目保安服务分包或转包他人,或在合同期履行间,所提供的保安服务考核未能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及其相应承诺,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除全额退还甲方所付前期款项外,还必须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3、甲方或用工单位每半年对乙方的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定,若对乙方综合满意率低于80%,甲方可责令乙方限期整改;如乙方限期整改不到位,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4、相关上级行政部门组织的突击安全检查不合格,或乙方所聘上岗人员年龄未达本合同约定要求,或乙方所聘上岗人员保险购买未达本合同约定要求,甲方从支付给乙方月总费用中处3%-10%作为违约金。 5、乙方必须按照核定的人数和岗位设置足额满编派员为医院提供安保服务,如发现乙方人员缺岗缺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若乙方在限期内不能改正,每缺一人或一岗,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所缺安保人员当月服务费两倍的违约金。因乙方缺员而严重影响乙方的服务质量或影响医院的正常办公秩序的,甲方有权单方面通知乙方解除合同,一切后果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6、乙方超越服务范围和权限开展活动,擅自实施强制手段、暴力行为的,或因管理不善、工作失误被媒体报道或者被有效投诉,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经查证属实,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服务费总金额3%-10%作为违约金,同时由此导致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依法承担。 7、因乙方或其安保人员原因造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当积极配合处理相关责任承担事宜以及赔偿事宜。倘若乙方消极处理或者造成甲方任何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服务费总金额3%-10%作为违约金,倘若该部分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甲方有权就不足部分继续要求乙方偿付,甲方有权就该部分费用从未支付的服务费中直接予以扣除,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由此导致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8、乙方及其安保人员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工作的或者未按照甲方书面通知等进行工作调整的,经甲方确定并通知后,乙方未能在一个月内及时整改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当月服务费总金额3%-10%作为违约金,并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合同,甲方有权就该部分费用从未支付的服务费中直接予以扣除。 9、在合同期限内,如发现乙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同时,甲方不需向乙方支付任何服务费,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10、经查实乙方未依法向安保人员支付工资福利待遇的,甲方有权从服务费中直接向安保人员支付相关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如因乙方的违法行为导致群体劳资纠纷或罢工、上访等群体性事件的,甲方有权与乙方提前解除本合同。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2023年1月1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一、免责条款 1、乙方保安员发生非甲方原因造成的伤亡及其他事故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责任。 2、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甲方损失,乙方可免除赔偿责任。 二、其他 1、本合同与今后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2、本合同自双方负责人或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后生效。 3、本合同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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