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长沙市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项目合同公告
金额
2996.38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2/10/14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GK-202109180036-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平安国际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长沙市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109180036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2.1软件平台开发
2.2 硬件设备
2.3 配套场地施工
备注:软件平台开发、数据普查、技术服务费、系统集成服务费用税率6%,配套场地施工税率9%、硬件设备税率13%。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税务局相关要求执行。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2-10-14 —— 2026-10-13 3.2 履行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3.3.1 建设内容 平台的总体建设内容包括数据体系建设、应用体系建设、基础环境建设及数据普查四个部分,以及基于业务需求和电子政务、城市超脑实现相关的接口对接、数据调度、系统复用、公众服务对接、外部数据融合等。 本期建设须充分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依托于长沙市政务云计算、存储、网络等基础资源,复用长沙市超脑平台数据、应用服务能力,结合自身需求,按照“新一线城市”标准,大幅提升长沙城市治理水平,发挥市委市政府管理城市的重要“抓手”和服务群众的重要“窗口”作用,成为长沙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城市综合管理信息化助手”,为城市管理者和机构提供数据分析展示和决策依据。具体建设内容为数据体系与数据库建设、应用体系与应用支撑系统建设、城市部件数据普查、基础环境建设(含配套硬件及配套场地建设)四个部分。 以下建设内容为重点说明。 1、建设数据体系和数据库 通过复用长沙超脑数据中台、应用中台与AI中台能力,实现对已建部分的数字城管、固废、渣土、环卫、亮化、桥隧、违停等处室现有业务系统进行数据汇集、梳理、治理、清洗、共享、分析展示等全流程管理,建立管理服务基础数据库及相关城市管理主题库,同时新建数据共享交换接口,实现内部业务系统的数据支撑,实现与相关行业单位与长沙市数管局的数据交互共享,同时完成国家、省级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业务数据共享交互任务。 2、建设应用体系与应用支撑系统 通过自建结合复用长沙超脑、政务云资源的形式,建设用户权限管理、运维管理系统、城市管理场景构建系统、城市综合管理服务一张图等系统,复用省部及超脑平台的业务指导系统、指挥协调系统、行业应用系统、数据汇聚系统、数据交换系统、公众服务系统、统一认证对接、统一用户中心对接、智能网关对接、电子证照对接等系统,完成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指南应用体系建设任务。 3、城市部件数据普查 通过城市部件数据普查解决原有老旧城市部件数据更新问题,实现对长沙市建城区480平方公里范围内,对国家城市部件相关技术标准规范与长沙市本级技术标准规定的123小类部件类型进行采集更新、录入等工作,满足《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指南》对城市部件数据提出的共享交换要求,为后续的业务系统建设与城管工作开展提供数据支撑。 4、配套环境建设(含配套硬件及配套场地) 配套环境建设主要是为长沙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指挥调度、参观展示、业务协同等工作提供舒适、稳定的硬件设备及场地环境,包括指挥中心建设、会议室建设、多媒体培训室三部分。 本次整体建设内容
3.3.2 软件平台建设要求 1、平台测试要求 为保证项目建设成果可顺利部署在长沙市“政务云”,达成上线目标,同时兼顾数据安全需求,乙方须具备自有机房,且满足项目应用开发、调试、测试等多项性能需求指标,并以独立运行环境为基础,提供至少1年无偿内测保障,直至完成长沙市“政务云”迁移部署和内测阶段数据迁移。同时,乙方须根据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测评服务机构的要求,完成包括但不限于等保测评、软件测评等工作的资料提供、申报代办、整改反馈直至相关工作验收。 2、技术架构要求 为更好实现长沙市政务云应用和服务部署,乙方提供的软件开发服务产品,应具备微服务应用技术架构,并遵循围绕业务领域组件来创建应用,不同应用可独立地进行开发、管理和加速。使部署、管理和服务功能交付变得更加简单。 3、人员配置要求 ①乙方为本项目配备1名具有城市综合管理类或政务信息化类项目建设经验的项目经理。要求组织协调能力出众,能够良好地与甲方沟通,落实反馈各项需求。乙方为项目配备技术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技术过硬、专业度极高,具备对系统建设中各功能、技术环节、技术路径把关的能力。技术负责人可由项目经理兼任。 ②为了保证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使用,按“精简、高效”的原则,乙方须通过多种渠道,有计划地调配信息技术专业人员,充实专业技术队伍。项目团队成员均须具备丰富的综合性平台开发管理经验,能准确挖掘和把握平台建设的需求及实施技术。 服务期间,甲方对项目负责人的考核不合格时,有权要求乙方更换项目负责人。 ③除甲方要求换人外,乙方应保持专业技术队伍的稳定,应设专职信息系统管理人员,不得随意更换人员,确保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后期的运行维护。若乙方确有必要需要更换专业技术队伍人员,需要提前告知甲方并阐明理由,且替代人员的能力水平、技术水平和等级资质不得低于被更换人员,否则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由乙方承担。 4、实施进度要求 本项目建设期为12个月。项目整体建设内容免费运维期为3年,从项目终验通过之日起计算。 项目实施进度计划包括建设实施、初步验收、项目运行阶段、项目最终验收四个阶段,时间进度计划暂定如下:
考虑到新冠疫情反复,对日常工作造成诸多影响,为保证本项目实施进度按期进行,乙方应做好风险预估,具备突发情况下保证项目持续进行的能力。 如受新冠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实施进度如有延期,双方可根据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的时间相应延长对应的时间。 5、运维要求 ①运维基本任务 运维期内提供包含所有系统内容的调整及变更(基于政策调整)、故障分析解除、功能优化(基于合理的实际需求)。 进行信息系统的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实时监控系统运行状态;迅速而准确地定位和排除各类故障,保证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确保所承载的各类应用和业务正常;进行系统安全管理,保证信息系统的运行安全和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在保证系统运行质量的情况下,提高维护效率,同时降低维护成本。 ②技术支持 1、项目整体建设内容免费运维期为3年。 2、乙方须提供7×24×365的全年实时连通提供技术保障,随时接通技术人员。 3、对系统的运行、维护提供7×24×365的全年实时技术支持。 ③现场支撑 1、系统建设期间,乙方拟派项目管理人员及主要技术人员须长期驻场服务,项目负责人每月驻项目现场的时间不少于22天。 2、项目建设及免费运维期内,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在甲方现场免费维护服务,同时设立长期的项目建设和运行维护机构。 3、甲方重大活动或重要工作期间,例如现场演示、兄弟单位参观学习,或上级领导现场视察等,须派驻专业人员进入现场实施保障服务,以确保甲方在特殊时期工作不发生中断。 4、如遇重大技术问题,提供关键(主要)技术人员2小时现场服务,确保能够以最快的速度解决系统运行的问题。 5、乙方的项目团队人员入场、离场必须由甲方同意方能进行,乙方不得随意变更驻场人员。若确实需要进行人员变更,乙方需要提交书面入场、离场文件,由甲方同意后进行。未经过甲方同意进行的人员变更第一次警示,第二次按10000元/次从本次应支付的合同金额中扣除。 ④定期巡检与调优 1、乙方应委派技术人员定期检查主机系统、网络系统、应用软件系统的运行效率,检查数据备份系统的运行状态,定期评估系统隐患,以便于以专业的水准提供最有价值的运维服务。 2、乙方应对提供的应用软件系统进行检查及定期维护,对已有的版本模块进行升级,并对升级后的应用软件进行测试,保证系统能正常工作。 3、在运行环境逐步发生改变后,乙方应检查系统适应能力,并对系统做出正确的调整与更新。 ⑤远程支持 1、远程即时服务。当出现重大问题时,通过远程登陆方式,直接对甲方系统进行必要的维护,以最快的速度解决甲方遇到的问题。 2、远程离线服务:通过公司的网站,在网上设立BBS、公告栏等栏目,提供客户留言,对客户的一般性问题给出具体的解决方法。 6、培训要求 ①培训对象 乙方应按甲方指定,负责培训不少于3名后台操作管理及维护人员,以达到能及时自行排除轻微或一般故障的效果。 为保障本项目的顺利实施,乙方须根据甲方使用人员的实际情况,按角色进行针对性的培训,保证使用人员能够熟练的使用系统进行相关业务的办理,系统开发及维护人员能够自己维护和扩展系统的功能。培训对象主要包括:参建单位各级使用人员、系统运行维护人员、系统管理人员以及应用维护人员。 系统进行升级、改进后,乙方须及时对有关人员就相关内容进行培训。 ②培训资料 在进行培训前,乙方须准备相关培训资料,资料包含但不限于各业务功能使用手册、培训PPT、演示系统及数据。 ③培训方式 培训可采用集中培训、现场培训、发放宣传材料等相结合的方式。分别针对系统管理员、系统维护人员和系统操作人员,开设集中培训课程。针对系统维护人员和系统操作人员,采用集中授课的方式,进行培训。针对系统管理员,通过在现场的示范和培训,使他们能深层次的掌握系统各设备的使用、维护、故障检修和各种日常操作等。乙方每年提供培训次数不少于两次。 3.3.3 配套硬件设备建设要求 1、建设内容 ①硬件设备建设包括指挥中心建设、会议室建设、多媒体培训室建设三个部分,主要内容包括:指挥大厅的大屏幕显示系统、信号切换传输系统、中央集中控制系统、高清视频会议系统、无纸化会议系统、数字会议系统、专业会议扩声系统、门禁监控、视频监控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动环监测系统、新风系统、供配电系统、照明系统、综合布线和装饰装修的建设。会议室建设内容包括显示系统、高清视频会议系统、扩音系统、信号切换传输系统、集中控制系统和其他配套设备等建设。 ②项目建设所使用的主要硬件设备均需满足国产化或信创要求。 2、产品安装、调试 ①包装:原厂原包装送货,送至甲方指定地点,经甲方指定人员验证后方可开箱。 ②安装:本项目的安装由乙方负责,乙方应对产品安装提供全面的技术服务与支持,为顺利安装运行提供全面的技术保证。 ③调试:调试由乙方负责,乙方为运行调试提供技术和产品的必要条件。并应向甲方有关人员讲解产品性能、技术特点、调试技巧等有关技术原理、方法,解决调试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 3、设备调试工期要求 配套建设的硬件设备须在合同签订后90个日历日内安装调试完成,并通过甲方验收。 3.3.4 配套场地建设要求 1、建设内容 配套场地的设计与施工范围主要包括指挥中心、会议室与多媒体培训室共三部分。乙方须按甲方的要求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深化,最终方案须经甲方确认后方可施工,否则甲方不予验收。 2、场地设计要求 ①总体颜色以白色为基调体现明亮,从素雅的调性上塑造一个高效的工作环境。 ②指挥区和工作区之间和主通道侧墙体以电雾玻璃为分隔,部分墙体沿用原土建设计,局部新增墙体为粘土烧结砖砌块,非防火墙,疏散走道墙体耐火极限满足不小于1小时,房间墙体耐火极限满足不小于0.75小时要求。 ③地面不采用架空静电地板,现有场地包含静电地板层高约2.7m,地面铺装采用深灰色方块地毯,吊顶表面的风口、烟感、灯具等设备选择简洁、隐蔽的造型,表面颜色根据吊顶的颜色调整。以平面分区设计吊顶,工作区天花以井字格为基础造型,左右对称尺寸均等塑造一个庄重的空间感受。 ④工作区采用LED筒灯为基础照明、暗藏LED灯带为氛围光,搭配专业嵌入式会议室翻转灯,满足会议视频高清拍摄和录制,业务联合操作终端区采用平板灯,形成灯带,均匀照明满足工作需求。 ⑤空调根据天花设计进行机位改造,采用侧送下回形式效果更舒适。消防系统保持现状喷淋点位不变,仅喷淋头垂直支管根据天花标高进行改动; ⑥所有木质构件均需做防火、防腐处理;所有金属构件均需做防腐、防锈处理;所有装饰用饰面材料(如:窗帘、布料、地毯等)均须经防火处理。 ⑦指挥中心与会议室均需设计城管LOGO墙并配置电动窗帘(含电机、轨道)与电动门。 3、建筑材料安装与保管 ①乙方负责建筑材料到施工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装卸及现场搬运等。 ②乙方负责建筑材料在施工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③乙方负责其派出的施工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4、配套场地施工时间要求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0个工作日内进场并在90个日历日内完工。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8989149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本合同签订且甲方收到乙方出具的符合要求的等额增值税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30%的预付款,即人民币8989149.00元,大写:捌佰玖拾捌万玖仟壹佰肆拾玖元整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5992766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0,说明:本项目配套场地施工基本完成,硬件设备全部到货并经甲方验收通过,甲方在收到乙方出具的等额增值税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20%的进度款,即人民币5992766.00元,大写:伍佰玖拾玖万贰仟柒佰陆拾陆元整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494574.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5,说明:本项目全部建设完成并经甲方初步验收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15%的初验款,即人民币4494574.50元,大写:肆佰肆拾玖万肆仟伍佰柒拾肆元伍角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8989149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本项目系统试运行结束且运行正常,经甲方最终验收合格,并符合长沙市财政评审范围和规模标准相关规定的情况下,甲方在收到乙方相应的等额增值税发票后向乙方支付30%的尾款,即人民币8989149.00元,大写:捌佰玖拾捌万玖仟壹佰肆拾玖元整,(如本项目尾款支付时,需完成财政审核结算,则尾款的具体金额计算公式为:项目整体结算金额-已支付金额-结算金额*5%),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5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498191.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本项目预留合同金额5%作为质保金,乙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存在违约行为且项目3年免费运维期满后,甲方在收到乙方出具的符合要求的等额增值税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 4.2 收款账户: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平安国际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38150100100071686)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软件平台质量要求 软件平台整体质保期3年,自项目最终验收通过之日起算。 5.2.2配套硬件设备质量要求 ①乙方提供的硬件设备等均须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提供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 ②硬件设备整体质保期为3年。质保期从硬件设备安装、调试并经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质保期内,硬件设备保修由乙方免费提供,甲方不支付任何费用。 ③质保期内所有维护等均要求免费上门服务。 5.2.3配套场地建设施工质量要求 ①配套场地的施工质量须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要求,达到合格标准。 ②配套场地的施工质量保修期为3年,从配套场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③缺陷责任期间,甲方提出因质量问题引起的维修任务时,乙方应在1个工作日内响应;小修应在3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大修视具体情况确定。若响应不及时,甲方有权自行安排维修,维修费在质保金中双倍扣除。 ④配套场地在施工期间,乙方应接受甲方委派的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管理,遵守有关规定。 ⑤乙方须加强施工的组织管理,所有施工人员须遵守文明安全施工的有关规章制度,持证上岗。 ⑥施工时关键岗位人员须与投标文件中人员一致,且不得进行变更。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5.3.1 验收条件 本项目工作范围全面完成,系统功能正常、接口正确、与其他系统匹配良好;试运行工作已经完成,经过业务处室的功能验证,并发表使用结论或反馈;项目遗留的主要问题已经解决,具备转入推广的条件。 5.3.2验收方式 ①初步验收由甲方组织,甲方将对每个子系统或功能点进行试运行,通过功能测试、性能测试、稳定测试、压力测试、故障测试、安全测试、兼容测试等测试后按甲方验收组织要求完成初验。 项目经过初步验收后,甲方按《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16】6号文)及《长沙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阶段实施细则(暂行)》的相关规定进行最终验收。届时将根据招标文件、政府采购合同、以及乙方投标服务方案,结合现场对平台各功能点的实现效果及使用反馈等进行政府采购一般程序验收。 ②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③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④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有与合同规定不符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异议,不签发验收单。乙方在接到甲方异议后,应在10天内予以纠正,否则视为违约。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甲方权利义务 ①指定负责人与乙方指定负责人就本项目的具体事宜进行对接与配合。 ②甲方有权随时了解乙方开展技术服务的进展和效果,对乙方各项工作进行监督。 ③甲方有权随时抽查乙方开展本项目技术服务的质量,有权要求乙方更换考核不合格的技术队伍人员。 ④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在本合同的服务范围内,合理调整技术服务计划。 ⑤如乙方需甲方提供相关资料、文件、信息、人员协助,甲方应当积极配合并满足乙方的合理需求。 ⑥及时确认和决定乙方所提疑问或建议。 ⑦根据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和时间及时向乙方支付合同款及相关费用。 ⑧在乙方需要时,提供其他必要的协助。 ⑨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的24小时内派人上门维修或更换缺陷产品。 ⑩在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10天内,乙方仍未纠正其上述任何一种违约行为,经协商无效,甲方可向乙方发出终止合同通知,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乙方承担本合同货款总额20%的违约金外,一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甲方终止部分合同,甲方可以按适当的条件、方式和市场价格采购类似的由于乙方未交付部分的产品;乙方应承担甲方购买类似货物的额外费用并继续履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6.2乙方权利义务 ①指定负责人姓名 汪玉峰 ,与甲方指定负责人就本项目的具体事宜进行对接与配合。 ②及时获得开展本项目工作所需要的甲方或业主方(如有)的全面、真实、准确的资料、信息及人员协助。 ③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合适的培训,保证甲方工作人员能熟练、正确的使用系统。 ④乙方在开展服务期间,应与甲方充分合作,在服务过程中认真听取甲方的意见,对甲方提出的合理的、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意见应予以接受。 ⑤乙方工作人员在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时,应恪守职业道德,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泄露甲方及其被监管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不得提供违反事实和法律的服务。 ⑥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提交项目成果。 ⑦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工作方式优化建议,但相应建议须经甲方确认方可实施。 ⑧如因甲方原因或不可抗力影响,导致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经甲方确认后可顺延完成时间。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向乙方支付费用采用银行转账方式,乙方收款账户信息以本合同约定的为准。甲方一律不向本合同约定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了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同意。甲方付款前,乙方应当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不视为甲方违约。 7.4 在本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内,乙方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按照合同总金额万分之三/天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给甲方。逾期超过10日的,经协商无效,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补足。 7.5 乙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经协商无效,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补足。甲方还有权另行聘请第三方提供服务,因聘请第三方支出的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 7.6 本合同所称违约金系合同双方共同协商确定,旨在约束合同的更好履行,具有惩罚及补偿的双重性质,双方同意违约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裁决机构进行调整。本合同所称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逾期可得利益,以及守约方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而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评估鉴定费、执行费等所有费用。 7.7乙方违约的,甲方有权从质保金从予以直接扣除违约金并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承担合同总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8因甲方使用的是财政资金,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内向政府采购支付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手续后即视为甲方已经按期支付。若因财政评审程序或财政预算拨付延迟等非甲方自身原因导致未能按期付款的,不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盖章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实施时间及地点 ①实施时间: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开始计算。 ②实施地点:甲方指定地点。要求必须配备驻场开发团队,食宿自理。 ③实施要求:软件开发实施不得分包、转包,不得劳务派遣。 11.2管控考核制度 ①建设开发阶段,不按照采购合同或投标文件履约的,按10000元/次从合同金额中扣除,同时口头警告项目负责人,造成严重违约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②建设开发阶段,甲方与乙方协商提出合理需求的修改意见时,乙方在1个工作日内不响应的,予以口头警告;两个工作日内不响应或不配合的,按10000元/次从合同金额中扣除。 ③运维期内,甲方收集使用单位服务评价意见,第一次出现差评时将进行约谈,第二次针对相同问题出现差评时,按10000元/次从合同金额中扣除。 11.3知识产权 本项目开发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全部归甲方所有。开发过程中的需求文档、技术文档、源代码、交互稿、设计稿及(或)系统过程版本的版权、相邻权、专利及其他任何专属权利和经济利益均须移交甲方。投标人保证系统的开发不侵犯任何人的权利。如系统开发过程中或系统包含的任何知识产权侵害任何人的权利,乙方应负责并使甲方免责,包括但不限于使甲方免于参与或处理相关纠纷,赔偿甲方产生的任何实际损失。 11.4数据合规要求 ①乙方承诺本次实施过程中所有数据严格保密,不预留数据后门,不私自盗用窃取数据; ②乙方须出具数据管理、控制、输出等标准文件及对数据输出进行实施把控。 11.5费用包干 乙方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材料购置,以及产品运输保险保管、产品指导安装调试、试运行测试通过验收、培训、质保期免费保修维护等所有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乙方免费提供,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详情请见附件:分项报价表。 此价格包含乙方为甲方提供综合管理服务平台项目的开发、建设及后续服务可能产生的所有费用,除此费用外,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任何其他费用。若审计或财政部门针对本项目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财政评审报告的金额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审计报告或财政评审报告记载的金额为准。 11.6不可抗力 11.6.1如果一方在履行本合同时直接受到某一不可抗力事实的影响、迟延或阻碍,该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三天内通知另一方并提供有关的详细信息和相关政府的书面证明文件; 11.6.2对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未履行或延迟履行义务,任何一方均不承担责任。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须采取适当措施以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并尽快恢复履行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义务;。 11.6.3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事件指无法克服、无法预见、超出一方或双方合理控制范围且妨碍双方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事件。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自然灾害、战争、内乱、爆炸、火灾、洪水、新冠疫情。 11.7反虚假宣传条款 甲、乙双方均清楚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知识产权类、广告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双方均有权就本合同所约定事项以约定方式在约定范围内进行真实、合理的使用或宣传,但不得涉及合同所约定的保密内容。为避免商标侵权及不当宣传等风险的发生,双方均同意,在使用对方的商标、品牌、企业名称等进行宣传前,均须获得对方事先的书面认可,否则,不得进行此类使用或宣传。双方在此承诺,会积极响应对方提出的就合作事项的合理使用或宣传申请。双方均承认,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而利用其商标、品牌及企业名称等进行商业宣传;虚构合作事项;夸大合作范围、内容、效果、规模、程度等,均属对本合同的违反,并可能因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守约方或被侵权人将保留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 11.8反商业贿赂条款 反商业贿赂条款是本合同之必备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与乙方签署合同之当事人认真阅读本条款,同意与乙方签订并遵守如下反商业贿赂条款: 11.8.1双方都清楚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双方都清楚任何形式的贿赂和贪渎行为都将触犯法律,并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11.8.2甲乙双方均不得向对方或对方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合同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但如该等利益属于行业惯例或通常做法,则须在合同中明示。 11.8.3乙方严格禁止乙方经办人员的任何商业贿赂行为。乙方经办人发生本条第2款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都是违反乙方公司制度的,都将受到乙方公司制度和国家法律的惩处。 11.8.4乙方郑重提示:乙方反对甲方或甲方经办人员为了本合同之目的与本合同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发生本条款第2条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该等行为都是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并将受到国家法律的惩处。 11.8.5如因一方或一方经办人违反上述第2条、第3条、第4条之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1.8.6本条所称“其他相关人员”是指双方经办人以外的与合同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合同经办人的亲友。 11.9商业秘密保护条款 除一方基于本合同项下之目的向其关联公司透露外,对所知晓的有关对方的商业秘密,甲、乙双方应当严格予以保密,不得在未获得对方书面认可的情况下在本合同目的之外使用或将此类商业秘密直接或间接透露给第三方。 基于本合同目的,需要向代表(包括但不仅限于甲、乙双方的员工、董事、股东、顾问、合作或会员单位及其他代表)透露上述商业秘密时,甲、乙双方应督促其代表遵守本保密条款,并对其代表违反本保密条款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甲、乙双方同意商业秘密保密期限自知晓之日起至商业秘密进入公知领域止。 本条所述“商业秘密”,包括但不仅限于:A、与项目有关的沟通记录、往来传真或邮件;B、各方资料、产品、商业计划、行销信息、投资信息、财务状况、图纸、技术决窍、计算机程序、研究及其他资料;C、属于第三方但披露方承担保密义务的信息;D、其他尽到审慎义务的人判断应予保密的信息。 本保密条款为持续性条款,且无论本合同无效或终止,均不影响保密条款的有效性。 11.10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予以约定。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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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列表:
综合管理平台政府采购协议书_(对审定)-附件分项报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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