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TSD-ZC-2022-033
二、采购计划备案号
420624-2022-00544
三、项目名称
南漳县中医医院腹腔内窥镜摄像+工作站+光源系统+灌注泵冲洗系统采购项目
四、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杭州翔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城南街道高家路289号4号楼109室
中标(成交)金额:29.2(万元)
货物类 |
名称:腹腔内窥镜摄像+工作站+光源系统+灌注泵冲洗系统/1套 品牌(如有):桐庐精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江苏锦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规格型号:JRHD、JY-2220、JRL-II、JRG-I 数量:/ 单价:/ |
五、评审专家名单
文红霞,尚祥生,宋风雷(采购人代表)
六、评审信息
1、评审时间:2023-02-02
2、评审地点: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31号知音广场写字楼11层泰世达工程项目管理(湖北)有限公司2号评标室
七、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参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中规定标准收取
2、收费金额:0.438(万元)
八、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发布公告的媒介:湖北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hubei.gov.cn)
如投标当事人对成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成交公示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泰世达工程项目管理(湖北)有限公司提出质疑,逾期将不再受理。
十、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南漳县中医医院
地址:襄阳市南漳县卞和路与玉印路交汇处附近南
联系方式:0710-524583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泰世达工程项目管理(湖北)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31号办公大楼(2009-093)11层东南区1106室(地铁四号线楚河汉街C出口知音广场2号门)
联系方式:田建/彭付江 027-8726276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田建
电话:15827187842
- 竞争性磋商文件(南漳县中医医院腹腔内窥镜摄像+工作站+光源系统+灌注泵冲洗系统采购项目).pdf竞争性磋商文件(南漳县中医医院腹腔内窥镜摄像+工作站+光源系统+灌注泵冲洗系统采购项目).pdf
- 中小企业声明函.pdf中小企业声明函.pdf
序号 | 设备名称 | 数量 | 预算金额(万元) |
1 | 腹腔内窥镜摄像+工作站+光源系统+灌注泵冲洗系统 | 1套 | 30 |
序号 | 名称 | 内容 |
1 | 采购人 | 南漳县中医医院 |
2 | 采购代理机构 | 泰世达工程项目管理(湖北)有限公司 |
3 | 供应商 | 详见第一章第二款相关要求 |
4 | 招标代理服务费 | 成交供应商应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代理服务费参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中规定标准收取。财务联系电话:027-87338981 |
5 | 备选方案 | 不接受接受 |
6 | 联合体磋商 | 不接受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
7 | 现场考察 | 不统一组织统一组织集中地点:集中时间:自行考察现场有需要的供应商在下列时间自行踏勘。时间:2022年**月**日-2022年**月**日,每日**:**-**:**地点:联系人:联系电话: |
序号 | 名称 | 内容 |
注意事项: | ||
8 | 分包 | 不允许允许允许分包的内容:分包金额要求:对分包人的资质要求: |
9 | 是否接受进口产品 | 不接受接受 |
10 | 应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 | (1)供应商应按竞争性磋商公告申请人的资格要求和第六章附件要求提供资格证明文件。(2)所有证书、证明文件包括按要求提供的官网截图必须是真实可查证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应为原件的扫描件或复印件,响应文件中须编入清晰的扫描件或复印件。。(3)所有证明材料须清晰可辨认,如因证明材料模糊无法辨认,缺页、漏页导致无法进行评审认定的,按无效响应处理。如发现弄虚作假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4)证明材料仅限于供应商本身,参股或控股单位及独立法人子公司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明材料,但供应商兼并的企业的材料可作为证明材料。 |
11 | 证明响应内容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文件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料 | 详见第六章中与本次磋商有关的技术文件相关内容 |
12 | 磋商有效期 | 90日历天 |
13 | 响应文件正、副本数量及递交响应文件所需要的文件 | 响应文件纸质版:正本一份,副本三份,《报价一览表》(单独密封)一份响应文件电子版:要求,与《报价一览表》一起密封电子版内容:与正本保持一致电子版格式:PDF格式(PDF版需加盖公章)电子版份数:1份电子版形式:U盘不要求法定代表人请持单独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和身份证原件,被授权人请持单独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身份证原件递交以上资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 |
序号 | 名称 | 内容 |
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六章的要求。 | ||
14 | 签字及盖章要求 | (1)响应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响应文件及对响应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公章。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六章的要求。响应文件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公章。(2)响应文件封面应注明项目编号、项目名称、磋商内容、供应商名称(应填写全称,同时加盖单位公章)、日期(3)响应文件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后果自负。(4)除没有修改过的印刷文献外,响应文件其它页面都应加盖供应商的公章。(5)响应文件应密封包装,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或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代理人签字。 |
15 | 装订要求 | 响应文件应按以下要求装订:装订成一册分册装订,共分册,分别为:第一册,包括第二册,包括……供应商同时参加多个包(如有)的采购活动的,响应文件应按各包要求分别装订。响应文件采用胶粘方式装订,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装订。 |
16 | 响应文件送达地点及递交截止时间 | 详见第一章相关要求 |
17 | 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人数 | 3人以上单数 |
18 | 提交最后报价供应商的确定方式 | 采购代理机构将已确定条件的最后报价书发放至所有通过了资格审查及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在指定的时间内提交满足要求的最后报价。 |
19 | 推荐成交候选供 | 3名 |
序号 | 名称 | 内容 |
应商数量 | ||
20 | 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 是采购人授权磋商小组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否采购人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
21 | 履约保证金 | 是否要求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要求履约保证金的形式: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不要求 |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小微企业报价扣除比例:10% | ||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接受联合体或分包的,符合条件的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报价扣除比例:4% | ||
22 |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 标的所属行业:工业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
强制或优先采购节能产品 | 拟采购产品是否全部或部分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是,第三章以“●”标注的为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以“◎”标注的为政府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否 | |
强制或优先采购节能产品 |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政府优先采购产品价格扣除比例:1% | |
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 | 拟采购产品是否全部或部分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是,第三章以“※”标注的为政府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否 | |
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 |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政府优先采购产品价格 |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 |
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 |
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 |
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 |
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 |
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 |
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 |
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
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 |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
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
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
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 |
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
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 |
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 |
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
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
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
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 |
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 |
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
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 |
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 |
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
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 |
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 |
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
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 |
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 |
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
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 |
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 |
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
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
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 |
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 |
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 |
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 |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 |
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 |
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 |
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 |
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 |
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 |
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
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 |
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 |
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 |
下的为微型企业。 |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 |
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 |
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 |
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 |
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 |
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
联系我们
邮 箱:bd@datausefu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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