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分项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备注
1
35吨多用途门座起重机主机
台
8244000
含代理服务费和专家评审费
2
吊钩
套
45000
3
随机工具
6000
4
随机备件
15000
5
运输费
60000
6
安装调试费
730000
合计报价
9100000
备注:
3.1 履行期限:收到采购人开工指令后200个日历日完成,并交工验收(发货前甲方需确认工地便道路况并提前七天书面通知,具体发货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因设计变更、未按时足额支付款项、现场不具备安装交付条件等原因工期顺延)。
3.3履行方式:交货方式
3.3.1交货方式:汽车运输
5.2 质量要求
5.2.1材料与设备:
5.2.1.1本项目所用材料、设备除了在技术规格书中有约定外,均由乙方按照设计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经甲方同意后采购。
5.2.1.2所有用于产品的外购件生产厂家必须得到甲方的书面批准,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外购件的采购。将未经甲方批准的外购件用于产品的,甲方将不支付进度款,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的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在申报外购件生产厂家的同时,须向甲方提供外购件生产厂家的资质和产品样本。
5.2.1.3所有用于本合同的材料、外购件应有合格证书,产品所用的材料应具备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材料检验单位出具的材质证书或试验报告。
5.2.1.4严禁将旧的或曾经使用过的材料或外购件用于本项目,一经发现,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拆除并返工,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并接受甲方处罚。
6.货物的验收
6.1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7日内组织验收
6.2 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6.3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6.4 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逾期15天未验收则自动视为验收并依约支付后续款项。
6.5 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6.6 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6.7 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长财采购[2016]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验收依据是试车大纲和合同,尤其是技术协议书和有关标准与规范。
验收前提条件是:厂家质量检验部门按规定检验后签发的产品合格证明书、申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起重机进行检测,办理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报告
验收前,提供如下检验证书及试验报告:
(1)主要零件(构件)的材料质检试验报告
(2)机电产品(如电机、减速器、制动器、电缆、电控设备等)试验报告及出厂检验合格证书和说明书。
(3)高强度联接件的试验报告。
(4)金属结构焊缝检验合格文件。
(5)本机现场试验报告。
试车记录存入本机设备档案,交由用户妥善保管。
最后供需双方签署验收合格证书。
[if !supportLists]1.[endif]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应按本合同有关约定承担下述责任。
6.1.1设计审查、批准乙方的设计方案、图纸,但甲方的审查、批准不免除乙方因设计图纸产生的错误应承担的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1.2提供场地条件:负责提供现场安装调试的施工场地。
6.1.3提供水电与交通条件:
负责提供现场安装调试的供水、供电线路接点(380V,距设备安装点小于30米),并保证安装调试期间的畅通。水、电由乙方装表计量,其费用由乙方承担。免费提供特检用试吊物。
6.1.4任命甲方代表:
甲方应在合同协议书签署后7天内任命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甲方权力,负责履行合同约定的甲方义务,并将此任命书面通知乙方。甲方更换其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乙方。
6.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6.2.1设计
设计及方案审查由乙方负责。乙方的设计方案、图纸须经过甲方的审查、批准,但甲方的审查、批准不免除乙方因设计方案、图纸产生的错误应承担的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2.2制造安装实施前的准备:
在设备制造开始前,乙方向甲方提供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对其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在安装工程开工前,乙方向甲方提供详细的设备安装进度计划,并对其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6.2.3确保安装进度与质量:
按设计文件、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产品的制造、运输、安装、调试、试车等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
6.2.4提供条件:为甲方驻厂监造人员提供食宿、办公、安全、劳保等必须的条件。
6.2.5负责工程的保护与保修:
对已完工的项目应负责保护,合同设备交付前非甲方原因发生损坏,由乙方无偿予以修复或更换。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在合同约定的质保期内,对属于乙方责任造成的任何缺陷,乙方应无偿修复或更换。
6.2.6任命乙方代表:
在合同协议书签署时任命代表(即项目经理),乙方代表应有专门的项目经理,负责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乙方义务和管理本合同项目的施工。乙方更换其代表时,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并提前7天通知甲方。
6.2.7遵守政府法令和规章:
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政府的各项法令和规章,自觉办理有关手续及交纳费用。乙方拒绝或拖延办理有关手续并交纳有关费用影响项目的事实,甲方可以代办手续和代交费用,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必要时甲方可在项目付款时扣除。甲方代办手续和代交费用不免除或减轻乙方应承担的合同责任。
6.2.8接受工程监督:
乙方在施工全过程中都应接受甲方随时的检验,不合格工序应返工到甲方满意为止。甲方的合理指令乙方均应予以接受;或乙方对甲方的指令有异议,应及时书面通告甲方。
如果甲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支付款项,甲方有权要求进行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额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延迟付款费用的千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等合同义务履行完毕为止。但违约金额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罚款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