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新疆众联建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乌什县依麻木镇亚贝希村、拜希铁热克村防渗改建项目施工标段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应急防汛物品试验样品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运输设备机电产品现场查勘工程细部设计图暂停施工工伤事故的保险主要分部工程大样图安全施工措施地下工程施工专利技术施工总进度浇筑图广播电视图纸和文件电热水器临时便道标段施工质量检查和检验道路通行权备品备件伤病防治现场材料试验工程进度付款供水场外公共道路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测设水土保持措施计划工程地质图纸补充勘探临时用地表重要隐蔽单元工程供热材料设备工程材料预付款货物和服务施工工厂设施场外设施启闭机水工金属结构地下管线通信交通设施仪器装置分包工程施工超大件设备性能检测拆除工程工程复核测量起重机械控制有害气体永久工程主体工程施工修建临时设施备用金现场工艺试验清除加工车间水土保护分部工程验收金属结构设备揭开重新检验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抢救临时占地事故处理支护修建地下障碍物图纸渠道改造抽样复测移交工作面场外道路施工标段查验文明工地施工条件试运行土地整治爆破工程环境保护场地清理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持续保险临时道路航空运输抢险钻孔探测施工总布置工程平面图施工图纸水泥施工安全清场施工措施计划设计交底为他人提供方便施工控制网点施工导流测量放线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施工设备工程保险维修养护施工队伍的撤离人身意外伤害险工程预付款场内施工道路施工组织设计水准点排水设施水嘴气象缺陷修复竣工审计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建造文物测量基准点施工测量隐蔽工程阶段验收土方工程边坡竣工财务决算单位工程验收机电设备土地开发整理照管工程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安装专用工器具基准线日常维护建筑购配件料场的选择工程隐蔽部位覆盖预付款担保水文观测资料专项验收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饮用水源进行监测度汛方案不可抗力工程临时用电防汛度汛防渗改建斗渠供电安全技术措施道路和桥梁测量成果第三者责任险自升式架设设施复核性材料试验四方联测试验和检验创建文明建设关键部位单元工程主要技术供应竣工验收开工劳务作业分包治安保卫场外交通化石不合格工程承包人设备临时性工程车间加工图供气水利工程配套渠系建筑物临时工程永久占地试验报告超重件计日工施工废弃物开采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钢材施工期运行工程分包建筑材料质量保证金暂估价施工交通运输废油的控制脚手架工地清理
金额
202万元
项目地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发布时间
2022/08/08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wsx[2022]-105
预算金额205.1万元
招标公司乌什县水利局
招标联系人王江新13657565117
招标代理机构新疆众联建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全海燕15309972862
中标公司新疆增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202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一、项目编号: WSX[2022]-105
二、项目名称: 乌什县依麻木镇亚贝希村、拜希铁热克村防渗改建项目施工标段
三、中标(成交)信息
1.中标结果:
序号 | 标项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单位 | 单价(元) | 总价(元) | 中标供应商名称 | 中标供应商地址 | 中标供应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 | 乌什县依麻木镇亚贝希村、拜希铁热克村防渗改建项目施工标段 | 防渗改建斗渠1条,总长度 1.818km,配套渠系建筑物 14座 | 不限 | 批 | / | 报价:2020000(元) | 新疆增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 阿瓦提县花园西路6号园丁小区1号楼2单元402室 | 916529285893316457 |
四、主要标的信息
工程类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 标项名称 | 标的名称 | 施工范围 | 施工工期 | 项目经理 | 执业证书信息 |
1 | 乌什县依麻木镇亚贝希村、拜希铁热克村防渗改建项目施工标段 | 乌什县依麻木镇亚贝希村、拜希铁热克村防渗改建项目施工标段 | 防渗改建斗渠1条,总长度 1.818km,配套渠系建筑物 14座。(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 签订合同后60日内完工 | 樊秋妤 | 新265141433596 |
五、评审专家名单:
贾玉玲,周晓霞,郑烈玲,许美容,王斐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代理报酬依据按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发改价格【2011】534号、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取费。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新疆阿克苏地区乌什县水利局(本级)
地 址:乌什县环城路党政综合办公区(一区)
联系方式:1365756511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新疆众联建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阿克苏市栏杆街道复兴大道四号奥宇博士小镇售楼部三楼
联系方式:1530997286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全海燕
电 话:15309972862
附件信息:
2.磋商文件-乌什县依麻木镇亚贝希村、拜希铁热克村防渗改建项目施工标段.doc2.磋商文件-乌什县依麻木镇亚贝希村、拜希铁热克村防渗改建项目施工标段.doc
726.0K
附件下载: 2.磋商文件-乌什县依麻木镇亚贝希村、拜希铁热克村防渗改建项目施工标段.doc 2.磋商文件-乌什县依麻木镇亚贝希村、拜希铁热克村防渗改建项目施工标段.doc
中小企业声明函.pdf 中小企业声明函.pdf
招标代理公司:新疆众联建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采购人:乌什县水利局项目名称:乌什县依麻木镇亚贝希村、拜希铁热克村防渗改建项目施工标段项目编号:WSX[2022]-105竞争性磋商文件乌什县依麻木镇亚贝希村、拜希铁热克村防渗改建项目施工标段
联系人:王江新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采购人(公章):乌什县水利局项目名称:乌什县依麻木镇亚贝希村、拜希铁热克村防渗改建项目施工标段采购文件二O二二年七月
联系地址:阿克苏市栏杆街道复兴大道四号奥宇博士小镇电话:0997-2637006联系人:全海燕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招标代理机构(盖章):新疆众联建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电话:13657565117
二、总则一、磋商须知前附表第二部分竞争性磋商须知第一部分竞争性磋商公告目录2022年7月25日
第四部分合同主要条款第三部分采购项目需求六、授予合同五、竞争性磋商程序和成交标准四、响应文件的编写与递交三、磋商文件说明
一、项目基本情况乌什县依麻木镇亚贝希村、拜希铁热克村防渗改建项目施工标段的竞争性磋商公告第一部分竞争性磋商公告第六部分响应文件格式第五部分技术标准和要求
项目概况:乌什县依麻木镇亚贝希村、拜希铁热克村防渗改建项目施工标段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新疆政府采购云平台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2年08月05日11:0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
采购需求:防渗改建斗渠1条,总长度1.818km,配套渠系建筑物14座。(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最高限价(元):2051036.22元(大写:贰佰零伍万壹仟零叁拾陆元贰角贰分)预算金额(元):2051036.22元(大写:贰佰零伍万壹仟零叁拾陆元贰角贰分)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项目名称:乌什县依麻木镇亚贝希村、拜希铁热克村防渗改建项目施工标段项目编号:WSX[2022]-105
(1)《关于落实好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新财购〔2022〕22号);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合同履约期限: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60日历天完成。
(1)有效经年检的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原件的扫描件;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5)如投标产品货服务中有计算机、打印机、空调、照明产品、电视机、电热水器、显示器、便器、水嘴等九大类政府强制采购的产品,必须为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发改委等有关部门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4)《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2)《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时间:2022年07月26日至2022年08月01日,每天上午10:00至14:00,下午16:00至20: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三、获取采购文件(6)“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的查询结果的截图。供应商如在“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尚在处罚期内的),将拒绝其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4)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原件的扫描件,委托代理人还应提交《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原件的扫描件;(3)项目负责人需满足水利水电工程贰级以上(含贰级)建造师注册证,以及水利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B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证;(2)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叁级)以上资质,还应具有建设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地点: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截止时间:2022年08月05日11:00(北京时间)四、响应文件提交售价:0元方式: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线申请获取采购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地点:政采云平台报名成功后获取
七、其他补充事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公告期限地点:乌什县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开标大厅(乌什县党政综合办公区一区)开启时间:2022年08月05日11:00(北京时间)五、响应文件开启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3、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4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6%(工程项目为2%~4%)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2%~4%作为其价格分。2、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20%(工程项目为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6%~10%作为其价格分。1、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特别提示:1、本次公告在新疆政府采购网、阿克苏政府网、乌什县人民政府网同时发布;2、请投标单位随时关注本项目的变更、答疑、澄清文件。3、本项目实行电子招投标,供应商须登录政采云平台申请获取磋商文件,并通过政采云电子投标客户端制作响应文件,同时自行承担与投标有关的一切费用。4、各供应商应在开标前确保成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网正式注册入库供应商,并完成CA数字证书申领。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CA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投标或投标失败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5、供应商可前往新疆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xinjiang.gov.cn/)下载专区,下载政采云电子投标客户端,安装完成后,可通过账号密码或CA登录客户端进行响应文件制作。在使用政采云电子投标客户端时,建议使用WIN7及以上操作系统。如有问题可拨打政采云客户服务热线400-881-7190进行咨询。6、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供应商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CA在政采云平台上传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备注:供应商对不见面开评标系统的技术操作咨询,可通过https://edu.zcygov.cn/luban/xinjiang-e-biding自助查询,也可在政采云帮助中心常见问题解答和操作流程讲解视频中自助查询,网址为:https://service.zcygov.cn/#/help,“项目采购”—“操作流程-电子招投标”—“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版面获取操作指南,同时对自助查询无法解决的问题可通过钉钉群及政采云在线客服获取服务支持。7、供应商在开标前须提前配置好电脑浏览器(建议使用360浏览器或谷歌浏览器),开标时请使用制作加密电子响应文件的CA锁进行解密及报价确认。本项目响应文件解密时间定为30分钟,如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正常解密,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名称:新疆众联建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联系方式:13657565117地址:乌什县环城路党政综合办公区(一区)名称:乌什县水利局1、采购人信息
第二部分竞争性磋商须知电话:15309972862项目联系人:全海燕3、项目联系方式联系方式:15309972862地址:阿克苏市栏杆街道复兴大道四号奥宇博士小镇售楼部三楼
1.2本磋商文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编制。1.1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采购项目。1、适用范围二、总则一、前附表
序号 | 条款名称 | 说明和要求 |
1 | 采购人 | 采 购 人:乌什县水利局 联 系 人: 王江新 联系电话: 13657565117 地 址: 乌什县环城路党政综合办公区(一区) |
2 | 采购代理机构 | 名 称:新疆众联建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阿克苏市栏杆街道复兴大道四号奥宇博士小镇 联 系 人: 全海燕 电 话:15309972862 |
3 | 采购项目名称 | 乌什县依麻木镇亚贝希村、拜希铁热克村防渗改建项目施工标段 |
4 | 采购文件编号 | WSX[2022]-105 |
5 | 投标最高限价 | 投标最高限价:2051036.22元(大写:贰佰零伍万壹仟零叁拾陆元贰角贰分) |
6 | 履约保证金 | 签约合同价的6%。 |
7 | 采购方式 | 竞争性磋商 |
8 | 评审方法 | 在满足采购方所需服务要求基础上,功能需求完善,综合评标(不一定以最低价中标),汇总得分最高的中标。 |
9 | 工期要求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完成计划开工日期:2022年8月13日计划竣工日期:2022年10月11日,以实际签订合同为准; |
10 | 投标报价 | 投标方应根据采购文件的要求写明本项目的报价明细及测算依据。 |
11 | 联合体投标 | 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
12 | 采购人说明澄清的时间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将以发布澄清或变更公告为准(同采购公告发布网站),所有投标供应商应关注网站及时查看,采购人不再进行书面或其他形式通知,未看变更或澄清公告并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均由投标供应商自负。 |
13 | 分包 | 本项目不允许分包和转包 |
14 | 构成磋商文件的其他文件 | 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书及有关补充通知为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
15 | 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及磋商时间 | 接收文件截止时间:2022年8月5日北京时间11:00(北京时间)开启时间:2022年8月5日北京时间11:00(北京时间) |
16 | 磋商有效期 | 磋商截止之日起60日历天 |
17 | 备选方案 | 不接受备选方案和多个报价 |
18 | 签字盖章 | 竞标人必须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签字、盖章 |
19 | 响应文件份数 | 响应文件应按包分别进行编制:1.响应文件正本壹份,副本 叁 份(含工程量清单电子文件的U盘)。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当清楚地标记“正本”或者“副本”字样;正本和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2.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 |
23 | 递交响应文件地点 | 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提交 |
24 | 磋商时间和地点 | 磋商时间:同竞标截止时间磋商地点:同响应文件递交地点 |
25 | 相关政策 |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留份额为100%; |
26 | 相关政策 | 根据《关于落实好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新财购 〔2022〕22号)的有关规定,在磋商过程中,给与“小型、微型企业”6%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须提供小型和微型企业声明函原件扫描件, 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未能提供的或提供不全的,将不作为小型和微型企业)。 |
26 | 相关政策 | 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1)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价格给予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2)监狱企业提供了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才能按第1)条的规定进行价格扣除。 |
26 | 相关政策 | 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价格给予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投标人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要求提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 |
27 | 定义 | 本项目行业划分为建筑业; |
28 | 质量要求 | 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标准 |
29 | 类似业绩 | 指近三年(2019年至今)以来的类似性质的水利工程项目。(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报告)。 |
30 | 磋商保证金 | 本项目不作要求 |
31 | 投标人信用信息查询 | 投标人信用信息查询:查询渠道: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 查询有效时间:公告发布之日起查询结果有效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方式:网页截图影印件加盖投标企业公章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经核查投标企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经营异常名录等黑名单的将拒绝其投标。注:投标人须自行下载打印信用信息,并加盖公章。 |
32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 5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0人(限招标人在职人员,且应当具备评标专家相应的或者类似的条件),专家 5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政采云平台抽取专家 |
33 | 成交公示媒介及期限: | 采购人将成交单位的情况在新疆政府采购网、阿克苏政府网及乌什县人民政府网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3日。 |
34 | 招标代理费 | 招标代理服务费用按国家计委[2002]1980号文件和国家发改委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执行,由中标单位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该费用由投标人计入投标总报价中,不再单独列项。 |
34 | 场地费 | 按照相关规定缴纳 |
关于政采云平台线上电子招投标的注意事项 | ||
35 | 响应文件解密时间 | 响应文件解密时间30分钟;开标前需投标单位用CA证书登录政采云平台开标大厅签到,在30分钟解密时间内输入CA证书PIN码解密响应文件。在30分钟解密时间内未进行解密的投标单位可能导致废标。(解密时间开始时政采云平台将以短信形式向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预留的手机号发送短信通知,请供应商及时关注。) |
36 | 供应商报价CA签字确认 | 报价文件开启后将开启签字时段,供应商须在30分钟内用CA证书对报价进行签字确认;确认完成后不得离开,需等待最终报价。 |
37 | 备注 | 1.本项目采用政采云平台电子招投标,开标前应由供应商CA证书登录政采云平台提交响应文件,开标无需提供纸质版响应文件,请忽略本招标文件中纸质版标书制作及现场开标相关要求。2.本项目采用政采云平台电子招投标,请各供应商提前登录政采云平台,并保持政采云平台在线,开标结束前不要离开,做好响应文件解密、报价签字确认、对评标过程中响应文件的答疑澄清等工作。 |
38 | 特殊说明 | 1.本次采购采用电子交易方式,电子交易平台为“政府采购云平台(www.zcygov.cn)”。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电子交易活动前,应注册成为政府采购云平台供应商。编制电子响应文件前还需申领CA证书并绑定帐号。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完成平台注册、申领CA证书等所需的时间。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CA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投标或投标失败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2.各政府采购供应商对不见面开评标系统的技术操作咨询,可通过https://edu.zcygov.cn/luban/xinjiang-e-biding自助查询,也可在政采云帮助中心常见问题解答和操作流程讲解视频中自助查询,网址为:https://service.zcygov.cn/#/help,“项目采购”—“操作流程-电子招投标”—“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版面获取操作指南,同时对自助查询无法解决的问题可通过政采云在线客服获取服务支持。 |
39 | 最终报价说明 | 待系统提示开启最终报价后,投标人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终报价提交。注:最终报价只报总价,因本项目为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最终结算价以总价下浮的同比例下浮投标单价; |
4、竞争性磋商费用(2)向采购代理机构领取了磋商文件。(1)本磋商文件“竞争性磋商公告”第二条规定的条件;3、合格的供应商应符合以下条件乌什县依麻木镇亚贝希村、拜希铁热克村防渗改建项目施工标段2、项目名称
1.1本磋商文件阐明了供应商所需提供项目范围和项目磋商的程序,是本次采购活动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1、概述三、磋商文件说明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5、竞争性磋商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不论采购结果如何,采购单位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2.3采购项目需求;2.2竞争性磋商须知;2.1竞争性磋商公告;磋商文件由磋商文件总目录所列内容组成(不限于):2、磋商文件的构成1.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供应商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资料,或者响应文件没有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而导致发生影响竞争、响应文件被拒绝或按照无效标处理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关风险。
3.2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将以发布澄清或变更公告为准(同采购公告发布网站),所有供应商应关注网站及时查看,采购人不再进行书面或其他形式通知,未看变更或澄清公告并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均由投标供应商自负。3.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3、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2.6附件;2.5技术标准和要求;2.4合同主要条款;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1.1商务标4.1、响应文件由商务标、技术标二部分组成。4、响应文件组成四、响应文件的编写与递交3.3磋商文件有多次澄清或修改时,以最后发出的澄清或修改公告为准。
7)信用信息6)投标人基本情况5)投标保证金(如有)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2)投标报价一览表
一、施工组织设计4.1.2技术标11)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10)工程预算书9)近3年完成的类似项目业绩8)近3年财务状况、近3个月社保缴纳明细
响应文件装订要求响应文件采用打印方式。6、响应文件书写要求5.1、响应文件应采用A4打印纸。5、响应文件纸张要求二、项目管理机构
10、响应文件目录要求:按本招标文件要求相关内容先后顺序编排。1.2响应文件须用不褪色墨水书写或打印,将所有书面材料以A4幅面书写或打印并装订成册。9、响应文件封面要求:封面宜按招标文件规定格式编制。8.1、响应文件可采用宋体、仿宋、楷体字,字号以能够供评委识别看清为准。8、响应文件字体要求7.2、响应文件正、副本必须分别装订成册。7.1商务标和技术标分别装订成册
4.1供应商应按本磋商文件所规定的格式、内容等编制响应文件,响应文件须在封面清楚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副本”正文部分(文字、图片、图表)可以是“正本”的复印件,“正本”和“副本”之间如有差异,以正本为准。每本磋商文件装订方式应为左侧装订,标书必须标明页码。4、响应文件的编写与密封本次磋商报价采用两轮报价。第一次报价为投标书书面报价;第二次报价在磋商时供应商可根据磋商情况给予让利优惠,也可以保持不变。在供应商二次报价后,根据财库【2014】214号文件规定,磋商小组可以酌情再与各供应商进行再次磋商。3、竞争性磋商报价供应商应按本章“1、响应文件的组成”中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文件格式可参考第五部分“响应文件格式”。若表格的栏目设计不够,供应商可按照同一格式自制表格填写;未提出的格式,供应商应自行拟定格式佐证响应。2、响应文件格式
五、竞争性磋商程序和成交标准5.2递交截止时间后递交的响应文件,采购人将依法拒绝接收。5.1各供应商应在磋商当日并在本磋商文件“第一部分竞争性磋商公告”规定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送达磋商地点。5、响应文件的递交4.3响应文件应按以下方法密封:供应商应将所有纸质响应文件密封在一个密封袋内,电子版响应文件密封在一个密封袋内,并在密封袋上标明项目名称及编号、供应商名称、时间。封口处均应贴密封条,并加盖公章。不按照以上要求编写与密封的响应文件将可能被拒绝。4.2所有响应文件应由法人或委托代理人逐页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在响应文件侧面加盖不少于三个骑缝章,否则由此造成的无效标由投标人负责。并在每本响应文件封面标明正本(或副本)、项目名称及编号、供应商名称、时间(封面格式见“第五部分”)。
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如受到邀请,应主动提出回避。财政部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也可要求该评审专家回避。1.4回避1.3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不得与供应商私下交换意见,并在磋商工作结束后,不得将磋商情况进行泄露。1.2磋商小组将在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1.1采购人根据本项目的特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组建磋商小组,成员人数为5人(含)以上单数。1、磋商小组
2.1.2供应商的营业执照;2.1.1供应商资料(包括供应商单位基本情况表、企业情况简介、项目负责人任命承诺书等);磋商小组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是否齐全、以及证件有效性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合格供应商资格:2.1资格性检查磋商小组将依照以下程序进行磋商评审,首先对响应文件进行资格性和符合性的初步审查:2、磋商程序
2.2.2是否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签署、盖章;2.2.1响应文件内容是否齐全;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符合性审查的内容包括:2.2符合性检查2.1.4参与磋商的供应商以他人的名义参加磋商、串通、以行贿手段谋取成交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参加磋商的,该参与磋商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无效响应文件处理。2.1.3供应商的公司财务状况报告或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报表等文件;
2.3.3谈判过程将按照如下步骤进行:2.3.2谈判将按照“四、3”条款规定的轮次进行。2.3.1在磋商开始前,以递交响应文件顺序确定决定谈判顺序。2.3磋商过程和评标准则2.2.4其他法律、法规及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属响应无效的情形。2.2.3响应文件是否有采购人不能接收的条件;
第二轮次:评定成交阶段第四,重复上述过程,直至磋商双方均认为准确、完全表达了自身的谈判意向。经此过程后,对于仍不能满足用户需求的供应商将被淘汰,未被淘汰的被认定为候选供应商。第三,磋商小组根据评审、评议情况,要求谈判供应商就商务、技术、培训、服务等偏离情况做出进一步解释和承诺。第二,磋商小组对技术服务与培训计划是否满足用户方要求进行评审。第一,磋商小组从本项目技术方案、实施方案的可行性、先进性、安全性、实用性等方面对用户需求的满意程度(含同类项目业绩,人员资质,实施本项目的资金能力、技术能力、履约能力和用户信誉等方面的从业表现,及伴随服务等方面)进行评审。第一轮次:评审及应答阶段。
2.4.4招标方不接受不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相关规定的投标报价或优惠方案。2.4.3投标最低报价,不作为是否中标的保证。2.4.2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投标,其投标将被否决。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2.4.1评标委员会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4初步评审在第一轮次的基础上,候选供应商进行二次报价,磋商小组按功能需求完善,综合评标,评委打分汇总总分最高的投标企业中标,注:本次招标并不一定以最低价中标。
2.4.10细微偏差是指投标实质上响应了采购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响应文件的有效性。2.4.9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采购文件,审查并逐项列出响应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投标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2.4.8投标人不得误导、干扰招标方的评审活动,否则将废除其投标。2.4.7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响应文件是否对采购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其投标将被否决。2.4.6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采购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响应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2.4.5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
技术评分标准(K1)详细评分标准初步评审标准2.4.12评标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2.4.11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存在细小偏差的投标人在评审结束前以书面形式予以补正。拒绝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
项目 | 评审内容 | 评审意见 | ||
项目 | 评审内容 | 是 | 否 | |
项目 | 1 | 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由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章)和加盖投标单位公章的; | ||
项目 | 2 | 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一致的; | ||
项目 | 3 | 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条件的; | ||
项目 | 4 | 是否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 ||
项目 | 5 | 不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其他情形; | ||
资格评审 | 1 | 是否提供合格的营业执照; | ||
资格评审 | 2 | 是否具有满足招标项目需要的资质等级; | ||
资格评审 | 3 | 是否具备合格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
资格评审 | 4 | 是否提供招标文件要求的项目负责人的有效证件; | ||
资格评审 | 5 | 企业信誉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 ||
资格评审 | 6 | 社保缴纳明细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
资格评审 | 7 | 投标人无投标人须知25.2所列弄虚作假情形、行贿等违法行为、25.2.3所列串通投标情形。 | ||
响应性评审 | 1 | 投标范围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响应性评审 | 2 | 计划工期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响应性评审 | 3 | 工程质量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响应性评审 | 4 | 投标有效期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响应性评审 | 5 | 权利义务符合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权利义务 | ||
响应性评审 | 6 |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响应的表格;投标人不得更改招标文件第五章工程量清单表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单位、工程量、主要技术条款等及招标规定的总价项目(包括投标人费用不得浮动项目),也不应在工程量清单中自行增加新的项目,否则招标人将按无效标处理 | ||
结论:是否通过评审 |
序号 | 评审项目 | 标准分 | 评审内容 | |
1 | 施工组织设计 | 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 | 0-6 | 施工组织包含施工条件、施工导流(如需要)、料场的选择与开采(如需要)、主体工程施工、施工交通运输、施工工厂设施(如需要)、施工总布置、施工总进度、主要技术供应等章节,且内容完整、编制合理的,得6分,基本合理的,得3分,不合理的,得0分。 |
2 | 施工组织设计 |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 0-8 | (1)工程特点及施工重点和难点分析准确、全面的,得3分,否则得0~3分;(2)施工程序、工艺符合工程实际和有关施工规程规范,且投入的设备和人力计划安排合理的,得3分,基本合理的,得1分,否则得0~1分;(3)各工序工作历时安排合理且有详细计算说明的,得2分,否则得0~2分。 |
3 | 施工组织设计 |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 0-5 | (1)质量保证体系健全、职责明确的,得3分,否则得0~3分;(2)工程所用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等检测的种类、数量符合相关规程规范的,得1分;否则得0~1分;(3)自设工地实验室或者委托符合要求的质量检测单位的,得1分,否则得0~1分。 |
4 | 施工组织设计 |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 0-7 | (1)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职责明确的,得3分,否则得0~3分;(2)安全管理资源配置合理、措施符合相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得2分,否则得0~2分。(3)配置的特种作业人员符合要求,具有相应上岗证书的,得2分,否则得0~2分; |
5 | 施工组织设计 |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 | 0-4 | 环境保护管理资源配置合理、措施合理的,得4分,基本合理的,得2分,否则得0~2分。 |
6 | 施工组织设计 |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 | 0-4 | 工程施工流程、进度计划横道图(或者网络图)中关键线路以及措施合理的,得4分,否则得0~4分。 |
7 | 施工组织设计 | 资源配备计划 | 0-10 | (1)资金使用计划安排合理的,得2分,否则得0~2分;(2)劳动力安排计划合理且有计算说明的,得2分,否则得0~2分;(3)主要材料用量计划安排合理且有计算说明的,得2分,否则得0~2分;(4)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使用计划合理且有计算说明的,得4分, 基本合理的,得2分,否则得0~2分。 |
8 | 项目管理机构 | 项目经理的业绩 | 0-6 | (1)担任过3个及以上、2个、1个类似工程项目经理(类似工程应在招标文件中界定,以下同),分别得6分、4分、2分;(2)没有担任过类似工程、但担任过其他水利工程项目经理的,得1分; |
9 | 项目管理机构 | 项目技术负责人任职资格与业绩 | 0-6 | 具有高级职称,参与过类似工程施工的,得6分;具有中级职称,参与过类似工程施工的,得3分;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只有其他工程施工经历的,得1分;没有施工经历的,得0分。 |
10 | 项目管理机构 | 其他主要人员配置情况 | 0-6 | “五大员”(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材料员、资料员)配备齐全的,得6分,否则得0分。 |
11 | 项目管理机构 | 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月驻工地时间 | 0-4 | 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月驻工地时间不少于22天,保证服从工程施工需要,并有违约处罚(每少1天,愿按照日工资的5倍及以上受到处罚)承诺的,得4分,无承诺的,得0分。 |
12 | 项目管理机构 | 不随意更换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五大员”的承诺 | 0-4 | 有不随意更换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五大员”的承诺,且有相应经济处罚措施的,得4分,否则得0分。 |
合计 | 70 | |||
注:上述相关文件,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则按废标处理,同时没收投标保证金。 |
3.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中心将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3、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的条款商务评分标准(K2)
序号 | 评审项目 | 标准分 | 评审内容 |
1 | 投标报价 | 30 | 价格权重=30%投标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响应报价)*价格权重*100%注1:基准价=响应采购文件有效的最低投标报价;注2:若有价格扣除,则以供应商响应报价*(1-相应扣除比例)作为评审价格代入上述得分计算公式得到报价得分; |
注:上述相关文件,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则按废标处理。中小微企业政策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实施办法》(新财规〔2021〕6号)的有关规定,在谈判过程中,给与“小型、微型企业”3%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须提供小型和微型企业声明函原件, 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未能提供的或提供不全的,将不作为小型和微型企业)。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1)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价格给予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2)监狱企业提供了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才能按第1)条的规定进行价格扣除。3.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价格给予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投标人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要求提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 |
4.4磋商双方可以就谈判项目所涉价格、服务等进行实质性谈判,但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4.3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4.2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4.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4、磋商评审的纪律与注意事项
6.1供应商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参加竞争性磋商,随时接受磋商小组的询问,并予以解答问题。6、供应商需要注意的其它事项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上述规定的原则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采购人将把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定为成交人。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若放弃成交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采购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人。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人因前款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人。在履约过程中不能满足采购单位实际需求,服务不达标、提供产品低劣,以次充好或服务不到位,一经发现采购单位可按评标排名顺序选择第二成交候选人提供服务。5、成交4.5磋商结果由磋商小组成员在磋商记录上签字。
1.1确定成交供应商后,采购代理机构向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成交结果依法公告。1、成交通知六、授予合同6.4本磋商文件的未尽事项,按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执行。6.3在磋商会直至宣布结果之前,供应商不得向磋商评审专家询问磋商情况,不得进行旨在影响成交结果的活动,否则,其竞争性磋商无效并追究法律责任。6.2供应商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得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否则,其后果由供应商自负。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磋商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采购金额、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2.3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采购金额、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按照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2.2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阿地建财【2016】198号文《关于推行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银行保函的通知》中规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纳比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中标合同价款500万元以下的4%、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3%、1000万元至1亿元的2%、1亿元以上的1%的标准缴纳。),以现金的形式向发包人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交入发包人指定帐户,用于支付民工工资保证金。发包人在确认收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方可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2.1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修改或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2、签订合同1.2成交通知书将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如果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磋商文件的规定执行,成交供应商的成交资格将被取消,并对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负责。
3.1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中合格供应商应符合条件缺少任何一项,供应商将承担竞争性磋商无效的风险。3、恶意行为的处理细则2.7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重新组织采购。2.6采购人在合同履行中,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2.5合同签订后不允许将合同转与其他单位。2.4磋商文件所附《合同主要条款》是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的基本条款,成交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在没有实质性违反磋商文件及响应文件的前提下,采购人有权在合同签订前对合同条款进行适当修改、增加、删除,成交供应商不得以此为由拒绝签订合同。对此,请供应商参加竞争性磋商前慎重考虑相关商业风险。
第四部分合同主要条款2.工程量清单另卷。工程项目数量、工程质量要求、规格参数以电子版工程量清单为准。1.本项目建设内容为:防渗改建斗渠1条,总长度1.818km,配套渠系建筑物14座。第三部分采购项目需求3.3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的规定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但质疑供应商行使质疑权时,必须坚持“谁主张谁举证”,遵守“实事求是”和“谨慎性”原则,承担使用虚假材料或恶意方式质疑的法律责任,采购人将遵循“谁过错谁负担”的原则,由过错方负责承担相关的调查论证费用。3.2经查实,若供应商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采购人将再视情节轻重和影响程度做出:在政府采购相关网站予以曝光、向有关部门通报。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词语定义1.一般约定本通用条款全文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并结合《水利水电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版中通用条款,如有瑕疵,遗漏,错误的以上述两个招标文件通用条款为准。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本合同为合同样稿,最终稿由双方协商后确定)
1.1.1.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1.1.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1.1.1.2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合同
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1.1.1.7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投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其他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已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具有合同效力,主要用于在履行合同中作为衡量变更的依据,但不能直接用于施工,经发包人确认进入合同的投标图纸亦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用于在履行合同中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时承诺的条件行进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2.7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2.6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5分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1.1.2.3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1.1.2.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3.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4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1.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工程和设备
1.1.3.11临时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临时征用,承包人在完工后须按合同要求退还的场地。1.1.3.10永久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永久征用的土地。1.1.3.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1.1.3.7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6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4.5缺陷责任期:即工程质量保修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1.1.4.4竣工日期:即合同工程完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2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1.1.4.1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1.1.4日期
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4.6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
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6其他1.1.5.7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5.6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1.1.5.4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1.3法律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2语言文字
(6)技术标准和要求;(5)通用合同条款;(4)专用合同条款;(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中标通知书;(1)合同协议书;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5合同协议书(9)其他合同文件。(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7)图纸;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1.6.3图纸的修改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供给监理人,监理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批复承包人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将施工图纸以及其它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11.3款的约定办理。1.6.1图纸的提供
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联络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1.6.4图纸的错误
1.10化石、文物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9严禁贿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1.8转让1.7.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11.3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1.11.2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1.11.1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1.11专利技术1.10.2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1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2.1遵守法律2.发包人义务1.12.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2.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2图纸和文件的保密1.11.4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用专利技术的,发包人应办理相应的使用手续,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约定的条件使用,并承担使用专利技术的相关实验工作,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3.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3.1发包人在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协议后的14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场地范围图提交给承包人,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图应标明场地范围内永久占地与临时占地的范围和界限,以及指明提供承包人用于施工场地布置的范围和界限及其有关资料。2.3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2.2发出开工通知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6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2.5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2.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2.3.3除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外,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的工程地质图纸和报告,以及地下障碍物图纸等施工场地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3.监理人其它义务在专用条款中补充约定。2.8其他义务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法人验收。2.7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3.2总监理工程师3.1.3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1.2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3.1.1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的权力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机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15条的约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4监理人的指示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3.3.3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3.3.2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3.3.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3.3监理人员
3.5商定或确定3.4.5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3.4.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3.4.3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3.4.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理。3.4.1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1.1遵守法律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承包人3.5.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3.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4.1.4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4.1.2依法纳税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4.1.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4.1.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4.1.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4.1.10其他义务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4.1.8为他人提供方便
4.3.3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4.3.2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4.3.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4.3分包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4.2履约担保
4.3.8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由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发包人负责,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4.3.7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物理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中的应急防汛、抢险等危及公共安全的项目,发包人可对该应急防汛、抢险等项目的部分工程指定分包人,因非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发包人的指定分包不应增加承包人的额外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承包人应承担指定分包所增加的费用,4.3.6分包分为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工程分包应遵循合同约定或者发包人书面认可,禁止承包人将本合同工程进行违法分包,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程规模和标准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在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分包人应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4.3.5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3.4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5.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5承包人项目经理4.4.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4.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4.4.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4.4联合体
4.6.2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4.6.1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5.4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4.5.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4.5.2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4.6.4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4.6.3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4.8.4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4.8.3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4.8.2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4.8.1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10.1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4.10承包人现场查勘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4.8.6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4.8.5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材料和工程设备4.11.2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4.11.1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4.11不利物质条件4.10.2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5.2.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5.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1.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1.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5.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3.1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5.3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5.2.6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5.2.5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2.4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5.2.3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5.4.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5.4.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4.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4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3.2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6.1.1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7.交通运输6.4.2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6.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6.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7.3.1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7.3场外交通7.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7.2.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7.2场内施工道路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6水路和航空运输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7.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7.3.2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8.2施工测量8.1.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8.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施工控制网由承包人负责测设,发包人应在本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相关资料。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28天内,将施测的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报批件后的14天内批复承包人。8.1施工控制网8.测量放线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8.4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8.3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8.2.2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8.2.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9.1.2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9.1.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部门规章,对承包人的安全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理人的监督检查不减轻承包人应负的安全责任。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在合同实施期间,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必要的补充地质勘探并提供有关资料。承包人为本合同永久工程施工的需要进行补充地质勘探时,须经监理人批准,并应向监理人提交有关资料,上述补充勘探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其临时工程设计及施工的需要进行的补充地质勘探,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8.5补充地质勘探
9.1.6发包人负责在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施工14天前向有关部门或机构报送相关备案资料。9.1.5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工程开工前,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进一步明确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责任。9.1.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9.1.3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9.2.5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9.2.4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9.2.3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9.2.2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9.2.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1承包人应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9.2.10承包人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施工现场应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9.2.9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本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9.2.8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包含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9.2.7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9.2.6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3.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9.3.2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9.3.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9.3治安保卫9.2.13承包人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9.2.12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人批准。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其中专家l/2人员应经发包人同意。
9.4.5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9.4.4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9.4.3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9.4.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9.4.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9.4环境保护
9.5.4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9.5.3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特点制定施工现场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发包人备案。9.5.2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9.5.1发包人负责组织参建单位制定本工程的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9.5事故处理9.4.6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7文明工地9.6.3承包人的水土保持措施计划,应满足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要求。9.6.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合同约定的水土保持义务,并对其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水土流失灾害、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9.6.1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水土保持方案。9.6水土保持9.5.5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10.进度计划
10进度计划9.8.2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编制的本工程度汛方案和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9.8.1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本工程的度汛方案和措施。9.8防汛度汛9.7.2承包人应按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责任。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9.7.1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负责建立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组织机构,制定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
10.3单位工程进度计划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人应在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审批。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11.5款的约定办理。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均应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申请报告后的14天内批复。当监理人认为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合同进度计划,并附调整计划的相关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的14天内批复。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详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及其说明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为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10.1合同进度计划
11.开工和竣工资金流估算表(参考格式)金额单位承包人应在按第10.1款约定向监理人提交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同时,按下表约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按月的资金流估算表。估算表应包括承包人计划可从发包人处得到的全部款额,以供发包人参考。此后,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修订的资金流估算表。10.4提交资金流估算表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的内容和期限,并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进度控制要求,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
年 | 月 | 工程预付款 | 完成工作量付款 | 质量保证金扣留 | 材料款扣除 | 预付款扣还 | 其它 | 应收款 | 累计应收款 |
11.2竣工11.1.4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14天内未按进度计划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监理人可通知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提交一份说明其进场延误的书面报告,报送监理人。书面报告应说明不能及时进场的原因和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1.1.3若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后,按第3.5款的约定,与合同双方商定或确定增加的费用和延长的工期。11.1.2承包人应按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11.1.1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11.1开工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的约定办理。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合同工程实际完工日期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明确。
11.4.1当工程所在地发生危及施工安全的异常恶劣气候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2条的约定,及时采取暂停施工或部分暂停施工措施。异常恶劣气候条件解除后,承包人应及时安排复工。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5)提供图纸延误;(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完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完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11.6工期提前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11.4.3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4.2异常恶劣气候条件造成的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坏,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参照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1.3款的约定协商处理。
(4)赶工费用(包括利润和奖金)。(3)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条件;(2)承包人的赶工措施;(1)提前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计划;发包人要求提前完工的,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完工协议,协议内容包括: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12.暂停施工
(1)由于发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人的责任: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12.4暂停施工后的复工12.3.2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12.3.1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12.3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3)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它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2)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或社会因素引起的暂停施工;
13.工程质量12.5.2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规定办理。12.5.1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2.1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5.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22.2款的规定办理。12.5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12.4.2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2.4.1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3.2.1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量检查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13.1.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3.1.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1.1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13.1工程质量要求
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13.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13.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13.2.2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承包人按第13.5.1项或第13.5.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5.3监理人重新检查监理人未按第13.5.1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13.5.2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13.5.1通知监理人检查
13.7质量评定13.6.2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3.6.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6清除不合格工程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5.4承包人私自覆盖
13.7.6承包人应在单位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单位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手续。13.7.5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分部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定)手续。13.7.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自评合格以及监理人抽检后,由监理人组织承包人等单位组成的联合小组,共同检查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发包人按有关规定完成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手续.13.7.3承包人应在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核定质量等级并签证认可。13.7.2工程实施过程中,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需要调整时,承包人应报发包人确认。13.7.1发包人应组织承包人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
13.8.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竣工验收时,发包人负责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13.8.3承包人应对质量缺陷进行备案。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对质量缺陷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履行相关手续。13.8.2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13.8.1发生质量事故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告。13.8质量事故处理13.7.7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和优良,应分别达到约定的标准。
14.1.4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和标准对水泥、钢材等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并报监理人复核。14.1.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4.1.2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14.1.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试验和检验
14.3现场工艺试验14.2.2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14.2.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14.2现场材料试验14.1.6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监理人实行见证取样。见证取样资料由承包人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监理人、承包人等参与见证取样人员均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14.1.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监理人组织发包人按合同进行交货检查和验收。安装前,承包人应检查产品是否有出厂合格证、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的变形、受潮、损坏等问题应作好记录,并进行妥善处理。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它特性;(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它人实施;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款规定进行变更。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15.变更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5.2变更权上述第(1)~(6)目的变更内容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第(6)目情形下单价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6);增加或减少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关键项目工程量超过其工程总量的一定数量百分比。(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1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15.3.1变更的提出15.3变更程序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3.3变更指示(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15.3.2变更估价(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4.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4.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5.4变更的估价原则(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15.7计日工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15.6暂列金额15.5.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4.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15.7.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15.7.1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8.3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4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5.8.2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1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5.8.1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若承包人不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或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但明确不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若承包人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且明确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组织招标。暂估价项目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它费用列入合同价格。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招标组织形式、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5.8暂估价15.7.3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2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16.1.1.1价格调整公式16.1.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由于物价波动原因引起合同价格需要调整的,其价格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16.价格调整
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P0——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P=P0[A+{B1×Ft1/F01+B2×Ft2/F02+B3×Ft3/F03+…+Bn×Ftn/F0n}-1]
按第15.1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16.1.1.3权重的调整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16.1.1.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F01;F02;F03……Fo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16.2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工程造价信息的来源以及价格调整的项目和系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16.1.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16.1.1.4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17.1.2计量方法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17.1.1计量单位17.1计量17.计量与支付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16.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17.1.4单价子目的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17.1.3计量周期结算工程量应按工程量清单中约定的方法计量。
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17.1.5总价子目的计量(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7.2.1预付款17.2预付款(4)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2)承包人应按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对总价子目进行分解,并在签订协议书后的28天内将各子目的总价支付分解表提交监理人审批。分解表应标明其所属子目和分阶段需支付的金额。承包人应按批准的各总价子目支付周期,对已完成的总价子目进行计量,确定分项的应付金额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中。(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16.1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3)预付款担保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担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承包人应在收到第一次工程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预付款担保,担保金额应与第一次工程预付款金额相同,工程预付款担保在第一次工程预付款被发包人扣回前一直有效。17.2.2预付款保函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分为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材料预付款。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17.3.1付款周期17.3工程进度付款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与还清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它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5)根据第17.4.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4)根据第17.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3)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2)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17.3.4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7.5竣工结算17.4.3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17.4.2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天内,发包人将质量保证金总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发包人将在30个工作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保修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支付给承包人。17.4.1监理人应从第一个工程进度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与扣回金额。17.4质量保证金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完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17.5.2竣工(完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2)监理人对完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完工付款申请单。(1)承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完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完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完工付款金额。17.5.1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1)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17.6最终结清(4)完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完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17.7竣工财务决算(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17.6.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本工程验收工作按主持单位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的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法人验收由发包入主持。承包人应完成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的配合工作,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18.1验收工作分类18.竣工验收发包人负责完成本工程竣工审计手续,承包人应完成相关配合工作。17.8竣工审计发包人负责编制本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所需的相关材料。
18.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18.2.1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18.2分部工程验收18.1.3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18.1.2国家验收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18.1.1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8.3.4需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18.3.3单位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18.3.2发包人主持单位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18.3.1单位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18.3单位工程验收18.2.3分部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4.3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18.4.2发包人主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18.4.1合同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18.4合同工程完工验收18.3.6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18.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18.6.1发包人负责提出专项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按专项验收的相关规定参加专项验收。专项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8.6专项验收18.5.2承包人应及时完成阶段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18.5.1工程建设具备阶段验收条件时,发包人负责提出阶段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阶段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8.5阶段验收18.4.4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人负责工程交接,双方交接负责人应在交接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应按验收鉴定书约定的时间及时移交工程及其档案资料。工程移交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在承包人递交了工程质量保修书、完成施工场地清理以及提交有关资料后,发包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
18.7.4竣工验收需要进行质量检测的,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质量不合格的除外。18.7.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工程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承包人应提交有关资料并完成配合工作。18.7.2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发包人应通知承包人派代表参加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18.7.1申请竣工验收前,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自查,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18.7竣工验收18.6.2承包人应及时完成专项验收成果性文件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9.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规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18.9试运行18.8.2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款约定进行修复。18.8.1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完工,其中某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已完工,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2款或第18.3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8.8施工期运行18.7.5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以及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发包人负责将处理情况和验收成果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申请领取工程竣工证书,并发送承包人。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18.11施工队伍的撤离18.10.2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它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18.10.1工程项目竣工(完工)清场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18.10竣工(完工)清场18.9.2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9.2.2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19.2.1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19.2缺陷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22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在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若未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亦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若已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通过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投人使用验收后开始计算。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9.1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19.4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19.3缺陷责任期的延长19.2.4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项约定办理。19.2.3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9.7保修责任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但保修责任范围内的质量缺陷未处理完成的应除外。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或投入使用验收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办理工程交接手续,承包人应问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19.6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19.5承包人的进入权
20.2.1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20.2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0.1工程保险20.保险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20.3.2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3.1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3人身意外伤害险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2.2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20.5其他保险20.4.2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20.4.1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0.4.1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20.4第三者责任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20.6.3持续保险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20.6.2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20.6.1保险凭证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20.6.6报告义务(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20.6.5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20.6.4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应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各自负责补偿的范围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1.1.2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1.1.1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21.1不可抗力的确认21.不可抗力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并移交给发包人后,原由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责任,以及保险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同时转移给发包人,但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前造成损失和损坏情形除外。20.7风险责任的转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21.3.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1.2.2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21.2.1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21.2不可抗力的通知
21.3.2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2.违约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21.3.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21.3.3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3)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1)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22.1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它情况。(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未能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32程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22.1.4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2.1.3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2)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22.1.5协议利益的转让(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23.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22.2.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22.2发包人违约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22.1.6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22.2.2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22.2.4解除合同后的付款(2)承包人按22.2.2项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22.2.3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23.索赔23.3.2承包人按第17.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23.3.1承包人按第17.5款的约定接受了完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22.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8.7.1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22.2.5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23.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23.3.1承包人按第17.5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23.3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23.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24.争议的解决23.4.3承包人对监理人按第23.4.1项发出的索赔书面通知内容持异议时;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的14天内,将持有异议的书面报告及其证明材料提交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报告后的14天内,将异议的处理意见通知承包人,并按第23.4.2项的约定执行赔付。若承包人不接受监理人的索赔处理意见,可按本合同第24条的规定办理。23.4.2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23.4.1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23.4发包人的索赔23.3.2承包人按第17.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24.2友好解决(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24.1争议的解决方式
一步提供补充材料。24.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24.3.3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24.3.2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24.3.1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24.3争议评审
24.4.2若合同双方未能达成仲裁协议,则本合同的仲裁条款无效,任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4.4.1若合同双方商定直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应签订仲裁协议并约定仲裁机构。24.4仲裁24.3.7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24.3.6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24.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1.1.2.3承包人:。项目经理:。1.1.2.2发包人:。发包人派驻现场代表:。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词语定义1.一般约定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
驻现场监理工程师:。驻现场监理员:。1.1.2.5监理人:。总监:。1.1.2.4分包人:无。(投标单位投标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及其他人员不得随意更换,如确需更换的需要经发包人批准同意)质检员:。其他人员:。技术负责人:。施工员:。
(1)合同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进入合同文件的各项文件及其优先顺序是:1.2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1.4.5缺陷责任期:工程竣工验收缺陷责任期为项目整改通过后壹年。1.1.3日期。(施工期内总监驻现场监理工程师派驻现场监理员不得随意更换,如确需更换的需要经发包人批准同意)
(7)图纸;(6)技术标准和要求;(5)通用合同条款;(4)专用合同条款;(3)投标报价书;(2)中标通知书;
1.4.1承包人提供的文件1.4图纸和承包人文件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合同1.3合同生效的条件: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章后,合同生效。(9)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它合同文件。(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联络人为:1.5.2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1.5联络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及通用合同条款中第1.4.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4.2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绘制的施工图部分,工程细部设计图、大样图、浇筑图和车间加工图等,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提供给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供图纸后,在7天内批复。
2.3.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为:发包人只提供施工现场满足施工所需的场地,到达施工场地的道路。项目区外的道路,按照现有进场道路路况自行选择运输设备。项目区内道路由施工单位审招标文件、踏勘现场后,在投标报价的乙方临时费用中综合报价。2.3提供施工场地2发包人义务监理单位驻现场监理工程师:承包人项目经理:发包人派驻现场代表:
3.1.2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3.1.1监理人受发包人的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的权力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15条的约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监理人2.3.3发包人要求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图全套(一般8套),(含工程平面图、工程细部设计图、大样图等),签订合同后提供给承包人和监理人全套施工图各2套。施工场地内及材料拉运道路所需架设的临时桥、需要输通的临时道路均由承包方自行解决,不得影响农业灌溉及农业用地。必须保证临时道路不起尘,做到定期洒水。对拉运所有设备材料所用车辆均不得超过交通部门允许的荷载量。承包人必须服从调整和安排,且不能要求额外增加费用。
3.3.2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3.3.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3.3监理人员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3.2总监理工程师3.1.3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4.3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3.4.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理。3.4.1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3.4监理人的指示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3.3.3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4承包人3.5.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3.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3.5商定或确定3.4.5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3.4.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本合同工程不允许承包人分包。承包人擅自转包、分包,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承包人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并按合同价的20%赔偿发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4.3分包增加:派驻工地的项目经理必须取得二级及二级以上建造师(水利),且不得兼任其它工程的项目经理或主要负责人,也不得兼任本工程以外的现场职务;在本合同施工期内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不得更换,否则支付违约金1万元。承包人拟投入到本工程的项目经理部主要技术人员(八大员)应按投标文件及承诺书列示人员按期足额到场,迟到一天支付违约金500元/天·人,每差一名支付违约金1万元(以监理签发开工令当天计),并且不经发包人同意不能更换,否则亦按1万元/人予以支付违约金。承包人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和现场质量检测设备应按照监理要求及施工进度要求足额到场,每差一台设备的重要程度支付违约金1--2万元,并且不经发包人同意不能更换,否则亦按1--2万元/台予以支付违约金。另增加:中标后承包人建造师(二级及二级以上)证件(原件)及其他主要人员相关证件(原件)保管至发包人,直至项目完工。补充“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之一连续离开工地3天以上或月累计离开工地5天以上时(两者不能同时离开),需经监理人审核,并经发包人同意。”未按前述规定,擅自离开工地,按每人每天1000元进行处罚。由监理部收缴,交发包人管理。承包人在雇用民工时,优先考虑使用当地民工。
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不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材料和工程设备
7.3场外交通7.2.1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并承担全部费用。7.2场内施工道路用于本工程建设车辆及设备的通行与运输应按照当地路况限额通行。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7交通运输
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8.1.1施工控制网的约定:按照设计单提供的坐标控制网确定。8.1施工控制网8测量放线7.3.1承包人承担对已有的场外道路的维修、养护,及临时便道的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等其施工所需的全部费用。
如遇承包人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引起纠纷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万元。并于本合同签订时承包人同意,对已拖欠的民工工资由发包人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直接支付债权人,且应由承包人出具等额的有效发票。承包人在雇用民工时,按月向发包人报用工名单和工资单,必须与雇用民工签订用工合同,标明工种、工作范围、权力、义务、报酬(劳保、福利、养老统筹、保险等),标明结算方式、付款期限,最后标明发包人有权将工程进度款优先付给雇佣民工,并报发包人备案。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其他承包人工作提供必要的配合,包括清理、移交工作面等,并对设备进行保护。因本标承包人原因导致其他承包人的设备损坏,由本标承包人负责赔偿。对布置有其他承包人设备的工作面的验收应通知相关监理人到场参加,经监理人会签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承包人应充分考虑这种配合对施工、机械、人员调配进度的影响,发包人不另行支付这种配合和保护所发生的费用。9.7.1本合同文明工地的约定:由项目业主现场代表、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等组成创建文明工地组织机构,制定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并落实。9.7文明工地9.1.4承包人自行收集相关资料。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1.1承包人应在签订完合同后7日内向监理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监理单位对工程进度计划进行审批,提出合理建议保证项目按期完工。(监理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收到计划文件14日内。)11开工和竣工(完工)承包人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地清理并按期撤退其人员、施工设备和剩余材料,做到工完场清。完工清场和撤离承包人不得将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推卸给发包人,一经发现,发包人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兑收履约保证金,赔偿未完工程概算投资200%经济损失,并上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将承包人列入施工企业黑名单。
非承包人原因,因地方政府明文规定停工的;其他:台风、洪水及连续停电8小时以上;高温、严寒天气、降雨、降雪;六级以上持续八小时的大风;地震;11.4.3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为:
逾期完工违约金表。承包单位的原因造成不予顺延。因建设单位和不可预见的原因造成工程顺延,经承包人申请,监理工程师审批后同意顺延。11.5承包人工期延误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5m的。战争、暴动、骚乱。
13.7质量评定13.5隐蔽工程需要提供影像资料存档,并作为进度款支付检查内容。工程中间验收资料是工程进度款支付依据。保证工程质量;承包人应严格按施工图纸、合同技术条款、《土地整治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TD/T1041-2013)、《土地整治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13)及国家其他技术规范中规定的质量要求完成各项工作。13工程质量11.6工期提前:工期提前不奖励。(2)全部逾期完工违约金的总限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10%,本合同签订时承包人同意,在合同确定完工日期后15天内仍未完成建设任务时,由发包人强制安排相应资质施工企业实行赶工措施,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试验和检验13.8.4工程竣工验收时,发包人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13.8质量事故处理13.7.7工程合格标准为:所有单元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优良标准为:80%以上的单元工程质量达到优良标准。13.7.4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的约定: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优良率达到80%,按照《土地整治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TD/T1041-2013)、《土地整治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13)执行。
15.8业主的备用金变更必须符合程序,未经批准实施的变更,不得支付进度款,不得进行验收和竣工结算支付。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和工期变化,其单价均不调整。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15变更14.1.6本工程实行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在不同的检测单位进行检验,如有需要,发包人可委托第三方进行抽检。
16.1.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本工程工期较短,投标人应自行考虑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建筑材料的价格波动。招标人对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不予调整。删去全文,并代之以: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16价格调整15.8.1备用金的使用由施工方提出、监理人审核,经报项目承担单位批准后使用。
/。17.2.1预付款:17.2预付款《关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投标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新国土资发[2006]201号)要求,承包人的履约保函是有商业银行开具的担保证明,为合同金额的6%,银行保函采取有条件的银行保函形式,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退换承包人,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合同约定由招标人收兑银行保函。17计量与支付施工期内,因采用国家、自治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编制的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不进行价格调整。
17.5竣工(完工)结算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需要有与施工进度同步的质量评定资料。工程进度款按/,每次支付办法根据《自治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新财建[2003]12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及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支付与结算程序要求执行,/工程进度款施工单位报监理单位,经总监审批后报发包人按进度款拨付程序拨付。17.3工程进度付款/。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验收条件和验收程序执行《土地整治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1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新国土资发【2012】67号)。18竣工验收(验收)承包人应为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提供的资料:竣工结算报告、工程进度款申报表等。17.7竣工财务决算17.5.1工程完工施工单位应提供竣工验收全套技术资料2份(含工程变更及审批、竣工图加盖竣工图章),竣工图和竣工资料必须真实反映实际完成的工程,并有监理工程师确认,施工单位编制竣工结算,发包人委托审核竣工结算,便于编制竣工结算审核和竣工财务决算。
投保内容:在签订协议书时由双方协商确定;建筑工程一切险和(或)安装工程一切险投保人:要求承包人办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0.1工程保险20保险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计算如下:自工程竣工验收整改通过之日起一年。19.1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
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开工通知后28天。20.6.1保险凭证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4.2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率:执行承包人选定的保险公司相应费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0.4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执行招标人同意的保险公司相关规定。
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4.1争议的解决方式24争议的解决承包人自行负责。20.6.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保险条件:保险项目为所有招标项目,工程施工期限按招标文件约定的时间,保险金额不得调整;
合同协议书附件一:合同协议书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四方联测的数据超过设计值时必须报地区自然资源局批准后方可实施。本工程在承包人进场5日内必须进行四方联测,并在完成联测后3个工作日内,将工程量复核报告上报监理审核,通过审核并经业主确认后方可开展土方工程施工。25.其它(四方联测)
(4)通用合同条款;(3)专用合同条款;(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1)中标通知书;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项目名称),已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标段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元(¥)。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8)其他合同文件。(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6)图纸;(5)技术标准和要求;
9.本协议书一式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8.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日历天。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5.工程质量符合标准。4.承包人项目经理:。
履约担保附件二:履约担保格式年月日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10.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2.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项目名称)标段施工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年月日参加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发包人名称):
邮政编码: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担保人:(盖单位章)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
预付款担保附件三:预付款担保格式注:委托代理人应附授权委托书年月日传真:电话:
2.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发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说明已完全扣清止。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承包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发包人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发包人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提供担保。(发包人名称)(以下称“发包人”)于年月日签订的根据(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发包人名称):
邮政编码: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担保人:(盖单位章)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3.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中扣除的金额。
一、由招标人提供的“乌什县依麻木镇亚贝希村、拜希铁热克村防渗改建项目施工标段”设计图册第五部分技术标准和要求注:委托代理人应附授权委托书年月日传真:电话:
项目名称:1.投标报价一览表第六部分响应文件格式建筑材料、建筑购配件和设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范的标准。三、其它技术规范二、施工图(设计报告)所指出的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图案。
注:1.请严格以此报价一览表格式填写相关内容;价格以外的任何文字说明均填入备注栏。日期:年月日授权代表(签名):投标人全称(盖公章):项目编号:
投标人名称 | 报价总价(元) | 工期 | 质量目标 | 备注 |
合同签订后 天内 | ||||
投标总价(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元(¥)的投标总报价,工期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招标人名称):(一)投标函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所有价格均以人民币作为货币单位填写及计算。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贵方递交履约担保。(2)贵方的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我方的投标文件将构成约束双方的合同一部分。(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贵方签订合同。4.如我方中标: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
电话: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投标人:(盖单位章)6.(其他补充说明)。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三章“投标须知”第25.2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二)投标函附录年月日邮政编码:传真:
序号 | 条款名称 | 合同条款号 | 约定内容 | 备注 |
1 | 项目经理 | 1.1.2.3 | 姓名: | |
2 | 工期 | 1.1.4.3 | 天数: 日历天 | |
3 | 缺陷责任期 (工程质量保修期) | 1.1.4.5 | ||
4 | 分包 | 4.3 | ||
5 | 价格调整的差额计算 | 16.1.1 | 见价格指数权重表 | |
…… | ……………. | …. |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成立时间:营业期限:地址:企业类型:企业名称: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投标人名称)的(姓名)为我公司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招标人)的项目招标的投标活动。代理人签署的投标文件和参加整个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物,我均予以承认。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日期:年月日投标人:(盖章)特此证明。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盖章)投标人:(盖章)代理人无转委权。特此委托。单位:部门:职务:代理人:性别:年龄: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6.投标人基本情况2、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的投标保证金收款收据附:1、投标人投标保证金转账凭据5、投标保证金(本项目不作要求)
投标人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话 | ||||
联系方式联系方式 | 传真 | |||||
组织结构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成立时间 | 员工总人数 | |||||
企业资质等级 | 其中 | 项目经理 | ||||
营业执照号 | 其中其中 | 高级职称人员 | ||||
注册资金 | 其中其中其中 | 中级职称人员 | ||||
开户银行 | 其中其中其中其中 | 初级职称人员 | ||||
账号 | 其中其中其中其中其中 | 技工 | ||||
经营范围 | ||||||
备注 |
(近3年指2019年1月至今)8.近3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1.财务状况表(近3年指2019年至2021年)7.近3年财务状况
名称 | 单位 | 年 | 年 | 年 |
一、注册资金 | ||||
二、净资产 | ||||
三、总资产 | ||||
四、固定资产 | ||||
五、流动资产 | ||||
六、流动负债 | ||||
七、负债合计 | ||||
八、营业收入 | ||||
九、净利润 | ||||
合同名称 | |
合同项目所在地 | |
发包人名称 | |
发包人地址 | |
发包人电话 | |
签约合同价 | |
开工日期 | |
完工日期 | |
承担的工作 | |
工程质量 | |
项目经理 | |
技术负责人 | |
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以及电话 | |
合同项目描述 | |
备 注 | 合同项目描述内容至少包括项目概况、本合同在项目中的地位(部位、合同价格所占比例)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有关验收结论 |
附件三:拟投入本标段的劳动力计划表附件二:拟投入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附件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2.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应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1.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工程的施工组织、施工方法、技术组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冬雨季施工技术、减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地下管线及其它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等。施工组织设计还应结合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安全生产、防汛度汛、文明施工、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管理方案。9.施工组织设计
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附件一:附件六:临时用地表附件五:施工总平面图附件四:计划开工日期、完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序号 | 设备名称 | 型号规格 | 数量 | 国别产地 | 制造年份 | 额定功率(kw) | 生产能力 | 用于施工部位 | 备注 |
拟投入本标段的劳动力计划表附件三:拟投入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附件二:
序号 | 仪器设备名称 | 型号规格 | 数量 | 国别产地 | 制造年份 | 已使用台时数 | 用途 | 备 注 |
工 种 |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 ||||||
施工总平面图附件五:2.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1.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计划开工日期、完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附件四: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10.项目管理机构临时用地表附件六: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及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用 途 | 面 积(m2 ) | 位 置 | 需用时间 |
职务 | 姓名 | 身份证 | 职称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备注 | ||||
职务职务 | 姓名姓名 | 身份证身份证 | 职称职称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社会保险 | |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附件1:质量管理人员、造价执业人员及其它主要人员。注:主要人员指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姓 名 | 年龄 | 学历 | |||||
执业资格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
职 称 | 职务 | 拟在本合同任职 | |||||
毕业学校 |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 ||||||
主要施工管理经历 | |||||||
时 间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 担任职务 |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 ||||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实施办法》(新财规〔2021〕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附件2:注:需后附网上查询截图日期:企业名称(盖章):
附件3:日期:单位名称(盖章):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附件4:法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弃标单位名称(盖章):兹有(公司名称)因(弃标原因)无法前来参加(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招标项目,故放弃此项目投标。由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招标代理机构):弃标函(弃标单位填写)
授权代表:联系人:联系电话:地址:邮编:质疑供应商: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质疑函范本
采购人名称:质疑项目的编号:包号:质疑项目的名称: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地址:邮编:联系电话:
法律依据:事实依据:质疑事项1:三、质疑事项具体内容采购文件获取日期:
签字(签章):公章:请求: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质疑事项2
4.质疑函的质疑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3.质疑供应商若对项目的某一分包进行质疑,质疑函中应列明具体分包号。2.质疑供应商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质疑函应按要求列明“授权代表”的有关内容,并在附件中提交由质疑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1.供应商提出质疑时,应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制作说明:日期:
6.质疑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由本人签字;质疑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5.质疑函的质疑请求应与质疑事项相关。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
业发展管理实施办法》(新财规〔2021〕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
乌什县水利局的乌什县依麻木镇亚贝希村、拜希铁热克村防渗改建项目施工标段
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
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
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渠道改造项目,属于工程类;承建(承接)企业为新疆增承工程建设有限
公司,从业人员155人,营业收入为11608.67万元,资产总额为15335.57万元,
属于小型企业;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
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新疆增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日期:2022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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