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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沙泉煤矿至内蒙古色连站煤炭汽车运输项目询价公告(10万吨)20240430
金额
-
项目地址
-
发布时间
2024/04/30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
招标公司-
招标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红沙泉煤矿至内蒙古色连站煤炭汽车运输项目询价公告20240430
根据国家能源集团国能e商平台管理办法及新疆公司批示,现通过国家能源集团国能e商平台询价确定由红沙泉矿区通过汽车方式拉运至内蒙古色连站项目。具体方案如下:
一、项目名称:红沙泉煤矿至内蒙古色连站煤炭汽车运输项目
二、项目内容
1.项目拉运总量为100000吨,最小运量30000吨,最小变量10000吨。
2.煤炭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磅差亏损由报价人承担。按照红沙泉煤矿混煤零售价格220元/吨赔付甲方的损失。运费结算量以内蒙古色连站复磅数为准,卸车费及因卸车流程所要办理的制卡及卡费等所有产生的费用由报价人承担。
3.运输路线:从红沙泉矿区至内蒙古色连站,全程约为2100公里。
4.最高限价:含卸车及场内转运费10元/吨。
5.本项目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
三、特殊声明(合同条款所列)
1.乙方必须按规定自接到成交通知书五个工作日内签订煤炭运输合同,逾期未签者视为自动放弃成交资格,1元/吨项目报价保证金不予退还。乙方知悉并同意其在国家能源集团国能e商平台缴纳的10元/吨交易保证金(含1元/吨项目报价保证金)自动转为乙方所成交项目的合同履约保证金。合同履行完毕且双方清算后,双方无争议,甲方在60个工作日内按其财务管理制度将剩余履约保证金一次性无息返还乙方。
2.国家能源集团国能e商平台竞价交易服务费0.16元/吨由乙方承担,服务费由乙方在合同执行首月缴纳至甲方指定账户。
3.运费结算方式:乙方应严格按照《运量计划书》完成运量,甲方每月对已完成的运量进行结算1-2次,以承兑汇票或现金结算银行转账形式支付运费。如乙方未按照《运量计划书》完成计划量,甲方有权调整结算周期,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4.乙方运输量以到场的复磅数为准进行运费结算,路途损耗部分的运费乙方自行承担。如单车次复磅数高于首次过磅数,甲方将对超出部分倒扣核减后进行运费结算。(运费倒扣核减说明:如单车首次过磅数煤炭净重为35吨,到场复磅数煤炭净重为36吨,运费将按照34吨进行结算)
5.因煤炭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磅差亏损由乙方承担,乙方应按照甲方混煤零售价格220元/吨赔付甲方的损失,甲方开具相应的煤款发票。乙方应在运费结算前向甲方支付磅差损失,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并在应支付的运费中扣除甲方的磅差损失。如单车次复磅数高于首次过磅数,甲方将对超出部分的煤炭倒扣核减后进行计量,磅差损失由乙方承担。(煤炭倒扣核减说明:如单车首次过磅数煤炭净重为35吨,到场复磅数煤炭净重为36吨,煤炭将按照34吨进行计量,倒扣核减亏损1吨由乙方承担)
6.合同履行完毕后,合同期内,承运量3万吨:完成量达到95%(含)以上时,按照中标合同单价进行结算,完成量未达到95%时,按照中标合同单价减10元/吨进行结算,完成量不足50%时,按照中标单价减20元/吨进行结算,同时扣除50%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完成不足30%时,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同时解除在国能e商与新疆公司建立的交易关系。承运量4万吨:完成量达到90%(含)以上时,按照中标合同单价进行结算,完成量未达到90%时,按照中标合同单价减10元/吨进行结算,完成量不足50%时,按照中标单价减20元/吨进行结算,同时扣除50%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完成不足30%时,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同时解除在国能e商与新疆公司建立的交易关系。承运量5万吨:完成量达到80%(含)以上时,按照中标合同单价进行结算,完成量未达到80%时,按照中标合同单价减10元/吨进行结算,完成量不足50%时,按照中标单价减20元/吨进行结算,同时扣除50%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完成不足30%时,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同时解除在国能e商与新疆公司建立的交易关系。(注:本条“完成量”以矿发量为依据)
四、投标人须知
1.报价人报价前应详细了解公告特殊声明条款内容,由此可产生的各类风险,乙方报价时应慎重考虑。
2.为保证此项目运力组织充分,与新疆公司签订并正在执行此项目运输合同中的单位均不可参加本项目的报价。
3.报价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具备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合法证件;须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能够开具9%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询价方式
本次询价在国家能源集团国能e商平台进行密封报价电子交易,根据报价人自报价,最低价成交。密封报价交易规则,按照“价格低、运量多、提交时间早”原则进行成交。
六、其他要求
1.报价人须充分了解并认知合同履行区域内的各行政机关的制度性要求及防疫要求,报价人承诺独立承担项目履行中的行政责任(环保责任、各类税费缴纳责任)、与第三方的民事责任、独立承担与其所属员工(包括雇工)的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应承担法律责任。
2.甲方不组织现场踏勘,报价人均应充分了解现场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路况环境情况;不论报价人是否进行过现场踏勘,甲方始终认为报价人的报价是对现场情况充分了解和熟悉的基础上进行的;成交后,凡是以未充分现场踏勘或类似理由,要求顺延工期或增加价款的,甲方一律不予认可,由此导致合同不能执行的,按照《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供应商失信行为管理实施细则》进行处理。
3.在合同期内煤炭运输总计划约为100000吨,最小运量30000吨,最小变量10000吨。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具体运输量由询价人根据实际生产情况、需求情况确定。
4.报价人报价前须认真阅读询价公告及《国家能源集团国能e商平台合同》(红沙泉煤矿至内蒙古色连站煤炭汽车运输项目合同范本),熟知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和管理考核条款。
七、此项目委托询价联系部门:国家能源集团新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运输管理中心。
联系人:李飞 0991-6803567
根据国家能源集团国能e商平台管理办法及新疆公司批示,现通过国家能源集团国能e商平台询价确定由红沙泉矿区通过汽车方式拉运至内蒙古色连站项目。具体方案如下:
一、项目名称:红沙泉煤矿至内蒙古色连站煤炭汽车运输项目
二、项目内容
1.项目拉运总量为100000吨,最小运量30000吨,最小变量10000吨。
2.煤炭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磅差亏损由报价人承担。按照红沙泉煤矿混煤零售价格220元/吨赔付甲方的损失。运费结算量以内蒙古色连站复磅数为准,卸车费及因卸车流程所要办理的制卡及卡费等所有产生的费用由报价人承担。
3.运输路线:从红沙泉矿区至内蒙古色连站,全程约为2100公里。
4.最高限价:含卸车及场内转运费10元/吨。
5.本项目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
三、特殊声明(合同条款所列)
1.乙方必须按规定自接到成交通知书五个工作日内签订煤炭运输合同,逾期未签者视为自动放弃成交资格,1元/吨项目报价保证金不予退还。乙方知悉并同意其在国家能源集团国能e商平台缴纳的10元/吨交易保证金(含1元/吨项目报价保证金)自动转为乙方所成交项目的合同履约保证金。合同履行完毕且双方清算后,双方无争议,甲方在60个工作日内按其财务管理制度将剩余履约保证金一次性无息返还乙方。
2.国家能源集团国能e商平台竞价交易服务费0.16元/吨由乙方承担,服务费由乙方在合同执行首月缴纳至甲方指定账户。
3.运费结算方式:乙方应严格按照《运量计划书》完成运量,甲方每月对已完成的运量进行结算1-2次,以承兑汇票或现金结算银行转账形式支付运费。如乙方未按照《运量计划书》完成计划量,甲方有权调整结算周期,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4.乙方运输量以到场的复磅数为准进行运费结算,路途损耗部分的运费乙方自行承担。如单车次复磅数高于首次过磅数,甲方将对超出部分倒扣核减后进行运费结算。(运费倒扣核减说明:如单车首次过磅数煤炭净重为35吨,到场复磅数煤炭净重为36吨,运费将按照34吨进行结算)
5.因煤炭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磅差亏损由乙方承担,乙方应按照甲方混煤零售价格220元/吨赔付甲方的损失,甲方开具相应的煤款发票。乙方应在运费结算前向甲方支付磅差损失,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并在应支付的运费中扣除甲方的磅差损失。如单车次复磅数高于首次过磅数,甲方将对超出部分的煤炭倒扣核减后进行计量,磅差损失由乙方承担。(煤炭倒扣核减说明:如单车首次过磅数煤炭净重为35吨,到场复磅数煤炭净重为36吨,煤炭将按照34吨进行计量,倒扣核减亏损1吨由乙方承担)
6.合同履行完毕后,合同期内,承运量3万吨:完成量达到95%(含)以上时,按照中标合同单价进行结算,完成量未达到95%时,按照中标合同单价减10元/吨进行结算,完成量不足50%时,按照中标单价减20元/吨进行结算,同时扣除50%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完成不足30%时,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同时解除在国能e商与新疆公司建立的交易关系。承运量4万吨:完成量达到90%(含)以上时,按照中标合同单价进行结算,完成量未达到90%时,按照中标合同单价减10元/吨进行结算,完成量不足50%时,按照中标单价减20元/吨进行结算,同时扣除50%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完成不足30%时,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同时解除在国能e商与新疆公司建立的交易关系。承运量5万吨:完成量达到80%(含)以上时,按照中标合同单价进行结算,完成量未达到80%时,按照中标合同单价减10元/吨进行结算,完成量不足50%时,按照中标单价减20元/吨进行结算,同时扣除50%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完成不足30%时,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同时解除在国能e商与新疆公司建立的交易关系。(注:本条“完成量”以矿发量为依据)
四、投标人须知
1.报价人报价前应详细了解公告特殊声明条款内容,由此可产生的各类风险,乙方报价时应慎重考虑。
2.为保证此项目运力组织充分,与新疆公司签订并正在执行此项目运输合同中的单位均不可参加本项目的报价。
3.报价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具备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合法证件;须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能够开具9%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询价方式
本次询价在国家能源集团国能e商平台进行密封报价电子交易,根据报价人自报价,最低价成交。密封报价交易规则,按照“价格低、运量多、提交时间早”原则进行成交。
六、其他要求
1.报价人须充分了解并认知合同履行区域内的各行政机关的制度性要求及防疫要求,报价人承诺独立承担项目履行中的行政责任(环保责任、各类税费缴纳责任)、与第三方的民事责任、独立承担与其所属员工(包括雇工)的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应承担法律责任。
2.甲方不组织现场踏勘,报价人均应充分了解现场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路况环境情况;不论报价人是否进行过现场踏勘,甲方始终认为报价人的报价是对现场情况充分了解和熟悉的基础上进行的;成交后,凡是以未充分现场踏勘或类似理由,要求顺延工期或增加价款的,甲方一律不予认可,由此导致合同不能执行的,按照《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供应商失信行为管理实施细则》进行处理。
3.在合同期内煤炭运输总计划约为100000吨,最小运量30000吨,最小变量10000吨。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具体运输量由询价人根据实际生产情况、需求情况确定。
4.报价人报价前须认真阅读询价公告及《国家能源集团国能e商平台合同》(红沙泉煤矿至内蒙古色连站煤炭汽车运输项目合同范本),熟知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和管理考核条款。
七、此项目委托询价联系部门:国家能源集团新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运输管理中心。
联系人:李飞 0991-6803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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