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城区2020年绿化养护用农药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0年04月27日
合同编号:
绿化养护农药采购合同
(2020版)
甲方(购买方)攸县市政园林管理处
乙方(服务方)株洲向日葵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攸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业务流程的通知》(攸财采计[2019] 145号)之规定,按照甲方委托攸县正泰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实施攸县政府采购的攸县城区2020年绿化养护用农药采购项目的采购结果,经甲乙双方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项目概况
服务项目名称:攸县城区2020年绿化养护用农药采购项目
政府采购编号:攸财采计[2019] 145号
采购计划编号:YXZT HW/2019/123
服务项目地点:攸县城区2020年绿化养护
服务项目标的、数量及预算:
包/品目号 |
标的名称 |
数量 |
预算(元) |
1 |
攸县城区2020年绿化养护用农药采购项目 |
1项 |
699906.00 |
第二条 服务范围及服务内容
1、服务范围:攸县城区2020年绿化养护范围 。
2、服务内容:
(1)病虫害巡查。成交供应商须对绿化养护范围内的绿化进行病虫害巡查,及时查出病虫害并提出预防或防治方案,编制药品供货清单。绿化养护范围详见附件《攸县城区2020年绿化养护范围》.
(2)绿化养护范围内绿化植被用农药产品的供货,并提供农药产品施药专用工器具。
(3)病虫害防治施药作业指导及培训。病虫害防治施药作业由甲方委派绿化养护人员负责,病虫害防治施药作业过程中,乙方须派专业技术人员现场跟踪指导,并负责对施药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药剂、药量、施用方法、施药时间、注意事项、人员安全保护等)。
(4)绿化养护范围内的绿化植被出现病虫害的有效防治。包括但不限于病虫害巡查发现不及时、病虫害防治方案不合理、农药产品质量问题、预警和技术指导不到位等,均由乙方负责,出现病虫害,乙方负责病虫害完全根除。所有费用均包含在投标总价内,甲方不再支付额外费用。
第三条 服务合同项目期限
根据攸财采计[2019] 145号招标方案“招标有效期一年,合同一年”的原则,合同签订如出现乙方工作严重失职并造成较大损失、或全年连续两个月考核得分60分以下的,甲方有权终止养护合同的续签,并不承担任何费用与责任。
本合同服务期限为12 个月,自2020 年1 月1 日起至2020 年12 月31 日止。
第四条 服务质量与考核
1、服务质量标准和保证
(1)服务质量标准
1.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采购需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农药质量标准,随产品附送同批产品的生产批号、开据正规发票,并保证产品的有效期。
1.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1.4绿化病虫害防治技术措施必须完善,病虫害须控制及时, 无明显病虫害。
1.5规范绿化植物病虫害的防治工作,确保辖区绿化植物免受病虫害的危害,以达到预期质量管控的要求。
(2)保证
2.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 本保证保持有效。
2.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2.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规定的七日内以合理的速度更换有缺陷的货物。
2.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陪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资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0. 1项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2.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2.6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2.7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2.8甲方使用该贷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2、考核
(1) 乙方承诺严格按照标准、规范、本合同的要求以及甲方依据本合同发出的指令进行操作,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和考核,为检查、考核提供便利条件,并无条件接收每月最终考核结果。
(2) 按照《攸县城区绿化病虫害防治考核细则 》约定的办法、标准进行日常考核、局机关督查考核、局机关随机检查考核和有关职能部门联合季度考核,发现服务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甲方可要求乙方采取一切补救措施,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由于采取补救措施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3) 检查和考核的时间、标准、奖惩措施,双方约定严格按《攸县城区绿化病虫害防治考核细则》执行,如考核办法中间有调整,乙方需无条件接受甲方按新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4) 因病虫害原因造成的绿化植物死亡由乙方按原价进行赔偿。若乙方认为造成绿化植物死亡的责任不在乙方,由乙方承担举证责任。
(5) 因爆发性病虫害造成的绿化病虫害现象需及时巡查发现报告并及时治理,因未巡查发现报告并及时治理所造成不良后果由乙方承担。
(6) 在病虫害防治的工作期间,乙方须对操作人员的安全负责。如因工作期间造成操作人员一切安全事故的由乙方承担。
(7) 因绿化植物病虫害所造成的考核扣分,乙方和绿化养护公司都各须承担50%的责任并扣除对应的分值。
第五条 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1.甲方代表
(1) 甲方指定绿化股 为甲方代表,代表甲方履行本合同义务。
(2) 除甲方代表外,其他人员均无权向乙方发出任何指令。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代表亦不得委托他人代行职权。
(3) 乙方对甲方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甲方代表的指令应以书面发出,否则无效。乙方认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 小时内向甲方代表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报告后_24_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4) 甲方代表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甲方代表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5)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有必要时,甲方可更换甲方代表。如需更换甲方代表,甲方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任甲方代表继续行使合同约定的职权,履行约定的义务。
2. 乙方代表
(1) 乙方任命为乙方代表,代表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
(2) 乙方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3) 乙方代表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服务工作。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联系时,乙方代表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甲方代表提交报告。责任在甲方的,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责任在乙方的,由乙方承担费用,并赔偿甲方损失。
(4) 乙方如需要更换乙方代表,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后任乙方代表继续行使合同约定的职权,履行约定的义务。
(5)乙方代表不称职时,甲方可以与乙方协商,建议撤换;收到甲方要求撤换乙方代表的通知时,乙方须按甲方要求,以称职人员替代。
3. 甲方工作
(1) 在乙方开展工作时,协调乙方与政府部门、相关单位和人员(包括服务范围内的游客)的关系。
(2) 按照本合同约定,检查、考核乙方的工作。
(3) 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
(4) 根据乙方的病虫害防治计划,甲方须及时安排操作人员进行病虫害治理。
4.乙方工作
(1)根据本合同约定,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制定服务期内相应的总体病虫害防治管理方案,报请甲方代表审核批准,作为实施依据。甲方代表收到乙方方案后,应于7 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同意。
(2)在县城区设立不小于20㎡的固定工作场所,建立完善的班组,制定岗位职责以及各岗位规范、操作规程、制度(包括应急抢险工作制度),并将以上制度以看板的形式挂置在工作场所墙上醒目的位置。配备至少
2 名技术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并将岗位规范、操作规程、管理制度及工作人员的名单交甲方审批备案。
(3) 根据季节、气候、土壤、植物的生长习性和生长阶段的具体情况合理安排、开展工作,根据甲方要求及时做好服务区域的局部调整,保证绿化观赏的无病虫害现象的整体性,并向甲方提供年、季、月度病虫害管理方案及相应进度统计表。
(4) 负责区域内各类绿化植物病虫害及日常巡视检查,如发现各类绿化植物病虫害情况时,应及时向甲方汇报并立即进行治理。
(5) 开展工作时,严格遵守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对噪音污染、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文明工作;对外开放的区域,处理好服务工作与游客的关系。
(6)接受甲方的管理、监督、检查和考核,对甲方发出的整改通知,应及时按甲方的要求进行整改。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时,甲方可以另行委托他人予以整改,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8) 负责工作人员的劳动保护和人身安全。承包之日起,工作人员必须购买保险,规避安全风险。在工作期间造成操作人员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
(9) 建立和健全管理档案,对管理工作中采集的各种信息、资料及时做好分析整理和归档保存工作,并报送甲方备案。管理期满,将管理的所有档案资料及范围内的各类植物完好地移交给甲方。
(10)严格遵守《攸县城区绿化病虫害防治考核细则》约定的办法、标准进行工作,并无条件接收认可甲方按照《攸县城区绿化病虫害防治考核细则》约定的办法、标准所作出的考核结果(样表见《攸县城市管理市场化运作项目考核评审表》)。
(11)如遇大型检查、活动等政策性需要,甲方临时安排相关工作,乙方须全力配合按时按质完成,属合同内工作甲方不再支付费用,合同外工作,双方协商解决。因乙方原因(不配合或配合不积极)造成不良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服务方案及调整
1. 乙方必须按甲方代表确认的管理方案和计划组织工作,接受甲方代表对质量的检查、监督和考核。
2. 涉及重大活动或其他原因,甲方代表认为确有必要暂停工作或调整方案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工作人员调整时间或更改措施。乙方应遵从甲方要求。
3. 未经甲方事前书面许可,乙方不得自行调整工作时间或更改措施。
第七条 安全防护及事故处理
1、一般要求
(1) 乙方在服务期间,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作业的有关管理制度,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 乙方应派专业技术人员跟踪指导并对操作人员须进行安全培训,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3) 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工作。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安全防范
(1) 乙方在派专业技术人员跟踪指导养护操作人员喷洒农药等工作时提供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安全防护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2)乙方应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药剂,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剧毒、高残留或可能造成其它公害的药剂。乙方未按规定使用药剂,造成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3、环境保护
(1) 工作期间,乙方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不得使用国家禁止及对环境有污染性的药剂。
4、事故处理
(1) 工作期间,若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同时按甲方或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承担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
(2) 乙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可提请县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处理。
第八条 合同价款与支付
1、合同价款及调整
(1) 本养护项目,双方成交合同价款为¥699706 (大写:人民币陆拾玖万玖仟柒佰零陆元整 );平均每月服务费用为¥58308.8 (大写:人民币伍万捌仟叁佰零捌元捌角整 )。
(2)工作量清单或预算书,可作为合同附件。
(3) 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调整方法如下:合同服务范围内因国家、省市、县政府有关政策原因需增减数量,按双方确认的相应数量和投标单价增减合同金额(需另签补充合同)。
2、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
双方约定,本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如下:
按照先作业,后付款的原则,根据出具的月服务考核结果在下一月10号前向乙方拨付服务工资。合同价款支付采取银行转账方式。拨付服务费时,乙方需开具有效税务凭证(票据必须是甲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出)。
(2)服务款的支付按合同应付服务费用和每月考核结果(含奖、罚金额)总和拨付(详见《攸县市场化运作经费拨付审批表》),考核结果按照《攸县城区绿化病虫害防治考核细则》核增减服务价款。
(3)按照本合同确定的增减合同价款,应与服务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第九条 服务所需机械、材料、器具设备及伴随服务
1.乙方自行准备的机械、材料、器具设备
(1)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应自行配置管理所需要的交通工具以及其他所需机械、材料、器具设备及操作人员安全防护设施。
(2) 乙方应当对投入使用的机械、材料、器具设备的质量负责。乙方投入使用的机械、材料、器具设备的数量、规格和品质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时,须承担违约责任。
(3) 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机械、材料、器具设备符合安全标准。在乙方使用前,应按规范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由乙方承担。
(4) 甲方发现乙方提供或使用不符合约定的机械、材料、器具设备时,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负责采取更换、重做等补救措施,并自行承担相应费用。
1.伴随服务
(1)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2)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3)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资料。
(4)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5)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6)乙方提供的件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四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费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贷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步要求乙方赔偿。
2、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费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七日按周计算) 迟交货物的交货价起用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4) 因乙方原因,服务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乙方应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甲方损失。
十一条其他约定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服务项目的实际情况,经协商一致后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协商不成的可向攸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附则
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方、乙方分别保存两份。
本合同副本陆 份,甲方执贰份,送政府采购办公室 、财政局、审计局、攸县重点工程办公室等部门各一份。
合同附件:1、政府采购成交通知书。
2、攸县病虫害防治考核细则。
(以下无正文)
购买方:(公章) 服务方:(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采购方法律顾问: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绿化养护农药采购合同.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