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合同
编号:SZWK2019-Y-T-042-1
甲方: 苏州工业园区食品药品安全稽查大队
联系人:庞幸
联系电话:0512-66600616
乙方:苏州顺邈特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开威
联系电话:18013526337
备案方:苏州工业园区财政局
备案地址:苏州工业园区999号现代大厦十一楼
电话:0512-66681170
根据苏州市卫康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采购编号SZWK2019-Y-T-042号采购文件及乙方的响应文件、成交通知书、乙方在谈判过程中所作的其它承诺、声明、书面澄清等,甲乙双方就此次成交的第一标段食品安全快检试剂标的物相关事宜,签订本合同书。
第一部分 合同一般条款
(一)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适用法律
适用于合同文件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甲方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
2、合同文件组成和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的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2.1.1 合同的特殊性条款
2.1.2 合同的一般性条款
2.1.3 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2.1.4 成交通知书、谈判采购文件和谈判响应文件
2.1.5 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2.2 合同的特殊性条款的效力优于合同的一般性条款的效力
3、合同文件使用文字
3.1 合同文件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
3.2 合同文件使用特殊性条款约定的国家标准和规范;国家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可使用特殊性条款约定的行业或甲方所在地地方的标准、规范。甲方应按特殊性条款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和规范。
(二)标的物的一般条款
4、完整物权
对于出卖的标的物,乙方应当拥有完整物权,并且乙方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包括知识产权)的义务。
5、质量保证
5.1 乙方应保证所供标的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且是非长期积压的库存商品,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的要求,在乙方承诺的质量保证期限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等缺陷及伴随服务而造成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
5.2 根据甲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的结果或当地技监部门的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标的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标的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提出索赔。
5.3 合同条款中标的物的质量保证期均自标的物通过最终验收之日起计算。
6、包装
乙方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双方补充协议约定的方式包装,或者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7、伴随服务
7.1 乙方应履行按期按量交付合格标的物。
7.2 除合同另有规定之外,伴随服务的费用均已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进行支付。
(三)标的物的交付、检验和验收
8、标的物的交付
8.1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
8.2 乙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和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8.3 乙方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甲方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9、检验和验收
9.1在交货前,乙方应对标的物的质量、数量、产地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合格检验证明,合格检验证明作为甲方验收的依据,但不能作为有关标的物质量、规格、数量或性能的最终检验结果。
9.2 甲方根据合同规定的内容和验收标准进行验收,同时比较乙方出具的检验证明,经检验无误后出具验收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最终付款所需文件的组成部分。
9.3 验收期限自标的物交付之日起三十天内。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双方应在合同的特殊条款中约定。
9.4 如双方对验收结果有分歧,则以技术质量监督局的检验结果为准,检验费用由有过失的一方支付。
(四)对标的物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0、对标的物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0.1 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应当于双方约定的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及处理方式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0.2 如甲方在验收期满后既不出具验收合格证明又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乙方所交标的物符合合同规定。
10.3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异议后七天内负责处理问题,否则将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五)合同价款和支付
11、合同价款和支付
11.1 本合同的结算货币为人民币,单位元。
11.2乙方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交货并在合同特殊条款规定的期限内持下列单据结算货款。
11.2.1 合格的销售发票;
11.2.2 甲方盖章签收后的送货回单和验收合格证明。
11.3 甲方应按合同特殊条款规定的期限和方式付款。
11.4 根据现行税法对甲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甲方承担;根据现行税法对乙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承担。
(六)违约责任
12、违约责任
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3、甲方违约责任
13.1 在合同生效后,甲方要求退货的,应向乙方偿付合同总价款的5%,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足。
13.2 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逾期付款金额的每天万分之四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3.3 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收乙方交付的合格标的物,应当承担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14、乙方违约责任
14.1 乙方不能交货(逾期超过十五天视为不能交货),或交货不合格从而影响甲方按期正常使用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向甲方偿付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足。
14.2 乙方逾期交货的,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求的,乙方应立即发货并应按照逾期交货部分货款的每天万分之四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同时承担甲方因此遭致的损失费用。
15、不可抗力
15.1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5.2 合同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16、索赔
16.1 甲方有权根据当地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或其它有权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
16.2 在本合同规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乙方对甲方提出的索赔或差异有责任,则乙方应按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6.2.1 乙方同意退货,并按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甲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标的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16.2.2 根据标的物的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甲方遭受损失的数额,经双方协商确定降低标的物的价格。
16.2.3 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标的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乙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甲方所发生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相应延长修补或被更换部件或标的物的质量保证期。
16.3 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七天内,乙方未能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若乙方未在甲方提出索赔通知后七天内或甲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合同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甲方将从未付款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对不足部分的补偿。
16.4 甲方提出索赔的书面材料应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乙方同意的索赔方案应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核。
(七)合同的解除和转让
17、合同的解除
17.1 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17.1.1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17.1.2 因合同一方违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17.2 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在违约事实或不可抗力发生之后三十天内书面通知对方以主张解除合同,合同在书面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18、合同的转让
合同的部分和全部都不得转让。
第二部分 合同特殊条款
(一)合同内容
1、合同标的物
序号 | 名称 | 品牌规格 | 数量 | 检测限 | 单价(元) | 总价(元) |
1 | 拉曼前处理试剂 | 100次/套 | 100盒 | - | 333 | 33300 |
2 | 纳米增强试剂 | 100次/瓶 | 100瓶 | - | 325 | 32500 |
3 | 甲醛一体化速测盒 | 20次/盒 | 20盒 | 1 mg/kg | 140 | 2800 |
4 | 大米新鲜度一体化速测盒 | 20次/盒 | 20盒 | 定性 | 140 | 2800 |
5 | 吊白块一体化速测盒 | 20次/盒 | 20盒 | 1 mg/kg | 140 | 2800 |
6 | 亚硝酸盐一体化速测盒 | 20次/盒 | 20盒 | 0.025 mg/kg | 140 | 2800 |
7 | 二氧化硫一体化速测盒 | 20次/盒 | 20盒 | 1 mg/kg | 140 | 2800 |
8 | 木耳硫酸镁一体化速测盒 | 20次/盒 | 20盒 | 定性(0.1%) | 140 | 2800 |
9 | 食品中铝一体化速测盒 | 20次/盒 | 20盒 | 10 mg/kg | 140 | 2800 |
10 | 硝酸盐一体化速测盒 | 20次/盒 | 20盒 | 1 mg/kg | 140 | 2800 |
11 | 工业碱一体化速测盒 | 20次/盒 | 20盒 | 定性(0.1g/kg) | 140 | 2800 |
12 | 挥发性盐基氮速测盒 | 50次/盒 | 20盒 | 1mg/100g | 55 | 1100 |
13 | 酸价速测盒 | 10次/盒 | 20盒 | <3mg/g | 30 | 600 |
14 | 过氧化值速测盒 | 10次/盒 | 20盒 | <0.25g/100g | 30 | 600 |
15 | 鸡源性成分核酸检测 | 24次/盒 | 10盒 | 0.10% | 291 | 2910 |
16 | 猪源性成分核酸检测 | 24次/盒 | 10盒 | 0.10% | 291 | 2910 |
17 | 鸭源性成分核酸检测 | 24次/盒 | 10盒 | 0.10% | 291 | 2910 |
18 | 牛源性成分核酸检测 | 24次/盒 | 10盒 | 0.10% | 291 | 2910 |
19 | 羊源性成分核酸检测 | 24次/盒 | 10盒 | 0.10% | 291 | 2910 |
20 | 鼠源性成分核酸检测 | 24次/盒 | 10盒 | 0.10% | 291 | 2910 |
21 | 马源性成分核酸检测 | 24次/盒 | 10盒 | 0.10% | 291 | 2910 |
22 | 貂源性成分核酸检测 | 24次/盒 | 10盒 | 0.10% | 291 | 2910 |
23 | 狐狸源性成分核酸检测 | 24次/盒 | 10盒 | 0.10% | 291 | 2910 |
24 | 非洲猪瘟检测试剂盒 | 24次/盒 | 5盒 | 10拷贝 | 980 | 4900 |
25 | 志贺氏菌核酸检测 | 24次/盒 | 5盒 | 1 CFU/25 g | 291 | 1455 |
26 | 沙门氏菌核酸检测 | 24次/盒 | 5盒 | 1 CFU/25 g | 291 | 1455 |
27 | 铜绿色假单胞菌核酸检测 | 24次/盒 | 5盒 | 1 CFU/25 g | 291 | 1455 |
28 | 李斯特氏菌核酸检测 | 24次/盒 | 5盒 | 1 CFU/25 g | 291 | 1455 |
29 | 溶血性链球菌核酸检测 | 24次/盒 | 5盒 | 1 CFU/25 g | 291 | 1455 |
30 | 副溶血弧菌核酸检测 | 24次/盒 | 5盒 | 1 CFU/25 g | 291 | 1455 |
31 | 农药残留速测卡 | 20次/盒 | 2000盒 | 0.1~3 mg/kg | 10 | 20000 |
32 | 瘦肉精检测卡(三联卡) | 20次/盒 | 400盒 | 0.5 μg/kg | 70 | 28000 |
33 | 孔雀石绿卡 | 20次/盒 | 200盒 | 2 μg/kg | 83 | 16600 |
34 | 氟苯尼考 | 20次/盒 | 120盒 | 0.5 μg/kg | 97 | 11640 |
35 | 罂粟碱检测卡 | 20次/盒 | 120盒 | 10 mg/kg | 85 | 10200 |
36 | 黄曲霉毒素B1检测卡 | 20次/盒 | 80盒 | 5 μg/kg | 84 | 6720 |
37 | 氯霉素检测卡 | 20次/盒 | 80盒 | 0.1 μg/kg | 84 | 6720 |
合同金额:(人民币)贰拾叁万叁仟元整 ¥233000.00 |
2、采购要求
2.1拉曼前处理试剂、纳米增强试剂须能配套RamTracer-PRO-CM 拉曼光谱仪使用,甲醛一体化速测盒、大米新鲜度一体化速测盒、吊白块一体化速测盒、亚硝酸盐一体化速测盒、二氧化硫一体化速测盒、木耳硫酸镁一体化速测盒、食品中铝一体化速测盒、硝酸盐一体化速测盒、工业碱一体化速测盒须能配套LDN-B1 手持式多光谱食品安全快速检测仪使用;
2.2乙方所提供的检测试剂必须满足检出限要求,检出限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以国家标准为准;
2.3乙方所提供的非洲猪瘟荧光PCR检测试剂盒必须通过中国华共和国农业农村部非洲猪瘟现场快速检测试剂评价并且取得二类新兽药注册证书。
(二)价格与支付
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贰拾叁万叁仟元整(¥233000.00),合同价格包含合同所有货物、附件及包装、运输、运杂、保险、税金、调试、售后服务等一切为完成本项目所需要的费用。
2、付款步骤
待合同签订生效后,在货到并验收完毕,在乙方向苏州工业园区国库支付中心提供下列单据后30日内,由苏州工业园区国库支付中心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95%,5%余款待验收合格满一年无质量问题后付清。
A、甲方签收的送货回单。
B、合格发票。
C、由甲乙双方及采购代理机构签章的《苏州工业园区政府采购合同履行验收报告》
3、付款方式:银行转帐。
(三)服务承诺
1、质保期:乙方每次交货的试剂及材料的保质期截止时间距产品送达时间必须3个月及以上,不得为快过期的试剂,交付时乙方如违反本项要求,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2、乙方提供的试剂必须匹配甲方现有设备,甲方将对乙方提供的试剂进行上机实验及验收,如存在虚假响应,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乙方不得提供国家、省级食药部门抽查评价结果不合格的产品;
4、乙方提供的检测试剂规格、数量必须和谈判文件内容要求一致。(如所响应的产品规格因包装原因和谈判文件内容要求不一致的,其规格不能小于谈判文件内容要求,增加部分视为乙方无偿提供,不能因为规格增加而减少数量,数量必须和谈判文件内容要求一致);
5、乙方所响应的产品必须明确具体的品牌、规格、型号、检出限且必须达到谈判文件的技术指标;
6、乙方所响应产品应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原包装未拆封的商品,完全符合采购要求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产品在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规定的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
7、其他按照谈判文件和乙方在谈判响应文件中承诺的服务执行。
(四)交货期及交货地点
1、交货期:乙方根据甲方的需求分批次交货;
2、交货地点:苏州工业园区食品药品安全稽查大队。
(五)合同生效及其它
1、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须至苏州工业园区财政局备案。
2、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未尽事宜,双方在不违背本合同和谈判文件的原则下协商解决,协商结果以书面形式盖章记录在案,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提交苏州工业园区财政局和采购代理机构备存。
(六)合同争议
1、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应在采购代理机构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七)附则
1、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采购代理机构一份,苏州工业园区财政局一份。
2、未尽事宜
本合同未尽事宜应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规定解释。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或其 或其
授权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案方(签章):
年 月 日
政府采购合同
编号:SZWK2019-Y-T-042-2
甲方: 苏州工业园区食品药品安全稽查大队
联系人:庞幸
联系电话:0512-66600616
乙方:上海标杆经贸有限公司
联系人:肖海霞
联系电话:18917932480
备案方:苏州工业园区财政局
备案地址:苏州工业园区999号现代大厦十一楼
电话:0512-66681170
根据苏州市卫康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采购编号SZWK2019-Y-T-042号采购文件及乙方的响应文件、成交通知书、乙方在谈判过程中所作的其它承诺、声明、书面澄清等,甲乙双方就此次成交的第二标段食品安全快检试剂标的物相关事宜,签订本合同书。
第一部分 合同一般条款
(一)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适用法律
适用于合同文件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甲方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
2、合同文件组成和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的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2.1.1 合同的特殊性条款
2.1.2 合同的一般性条款
2.1.3 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2.1.4 成交通知书、谈判采购文件和谈判响应文件
2.1.5 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2.2 合同的特殊性条款的效力优于合同的一般性条款的效力
3、合同文件使用文字
3.1 合同文件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
3.2 合同文件使用特殊性条款约定的国家标准和规范;国家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可使用特殊性条款约定的行业或甲方所在地地方的标准、规范。甲方应按特殊性条款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和规范。
(二)标的物的一般条款
4、 完整物权
对于出卖的标的物,乙方应当拥有完整物权,并且乙方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包括知识产权)的义务。
5、质量保证
5.1 乙方应保证所供标的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且是非长期积压的库存商品,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的要求,在乙方承诺的质量保证期限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等缺陷及伴随服务而造成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
5.2 根据甲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的结果或当地技监部门的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标的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标的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提出索赔。
5.3 合同条款中标的物的质量保证期均自标的物通过最终验收之日起计算。
6、包装
乙方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双方补充协议约定的方式包装,或者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7、伴随服务
7.1 乙方应履行按期按量交付合格标的物。
7.2 除合同另有规定之外,伴随服务的费用均已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进行支付。
(三)标的物的交付、检验和验收
8、标的物的交付
8.1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
8.2 乙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和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8.3 乙方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甲方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9、检验和验收
9.1在交货前,乙方应对标的物的质量、数量、产地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合格检验证明,合格检验证明作为甲方验收的依据,但不能作为有关标的物质量、规格、数量或性能的最终检验结果。
9.2 甲方根据合同规定的内容和验收标准进行验收,同时比较乙方出具的检验证明,经检验无误后出具验收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最终付款所需文件的组成部分。
9.3 验收期限自标的物交付之日起三十天内。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双方应在合同的特殊条款中约定。
9.4 如双方对验收结果有分歧,则以技术质量监督局的检验结果为准,检验费用由有过失的一方支付。
(四)对标的物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0、对标的物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0.1 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应当于双方约定的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及处理方式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0.2 如甲方在验收期满后既不出具验收合格证明又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乙方所交标的物符合合同规定。
10.3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异议后七天内负责处理问题,否则将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五)合同价款和支付
11、合同价款和支付
11.1本合同的结算货币为人民币,单位元。
11.2乙方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交货并在合同特殊条款规定的期限内持下列单据结算货款。
11.2.1合格的销售发票;
11.2.2甲方盖章签收后的送货回单和验收合格证明。
11.3甲方应按合同特殊条款规定的期限和方式付款。
11.4根据现行税法对甲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甲方承担;根据现行税法对乙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承担。
(六)违约责任
12、违约责任
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3、甲方违约责任
13.1 在合同生效后,甲方要求退货的,应向乙方偿付合同总价款的5%,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足。
13.2 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逾期付款金额的每天万分之四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3.3 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收乙方交付的合格标的物,应当承担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14、乙方违约责任
14.1 乙方不能交货(逾期超过十五天视为不能交货),或交货不合格从而影响甲方按期正常使用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向甲方偿付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足。
14.2 乙方逾期交货的,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求的,乙方应立即发货并应按照逾期交货部分货款的每天万分之四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同时承担甲方因此遭致的损失费用。
15、不可抗力
15.1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5.2 合同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16、索赔
16.1 甲方有权根据当地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或其它有权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
16.2 在本合同规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乙方对甲方提出的索赔或差异有责任,则乙方应按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6.2.1 乙方同意退货,并按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甲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标的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16.2.2 根据标的物的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甲方遭受损失的数额,经双方协商确定降低标的物的价格。
16.2.3 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标的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乙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甲方所发生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相应延长修补或被更换部件或标的物的质量保证期。
16.3 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七天内,乙方未能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若乙方未在甲方提出索赔通知后七天内或甲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合同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甲方将从未付款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对不足部分的补偿。
16.4 甲方提出索赔的书面材料应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乙方同意的索赔方案应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核。
(七)合同的解除和转让
17、合同的解除
17.1 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17.1.1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17.1.2 因合同一方违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17.2 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在违约事实或不可抗力发生之后三十天内书面通知对方以主张解除合同,合同在书面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18、合同的转让
合同的部分和全部都不得转让。
第二部分 合同特殊条款
(一)合同内容
1、合同标的物
序号 | 名称 | 品牌规格 | 数量 | 单价(元) | 总价(元) |
1 | Atp检测试剂 | 3M,1包/10次 | 1000包 | 273.9 | 273900 |
2 | 多参数抗生素检测仪黄曲霉毒ml试剂 | 纽勤,25次/盒 | 4盒 | 1150 | 4600 |
3 | 多参数抗生素检测仪四环素测试卡 | 纽勤,25次/盒 | 4盒 | 1175 | 4700 |
4 | 弯曲杆菌检测试剂 | 耶拿,10次/盒 | 4盒 | 4475 | 17900 |
5 | 单増李斯特检测试剂 | 耶拿,10次/盒 | 4盒 | 4475 | 17900 |
合同金额:(人民币)叁拾壹万玖仟元整 ¥319000.00 |
2、采购要求
Atp检测试剂须能配套3M Clean-Trace ATP荧光检测仪的使用,多参数抗生素检测仪黄曲霉毒m1试剂、多参数抗生素检测仪四环素测试卡须能配套纽勤AccuScan多参数检测仪使用,弯曲杆菌检测试剂、单增李斯特检测试剂须能配套耶拿MobiLab2病原微生物现场快速检测系统使用。
(二)价格与支付
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叁拾壹万玖仟元整(¥319000.00),合同价格包含合同所有货物、附件及包装、运输、运杂、保险、税金、调试、售后服务等一切为完成本项目所需要的费用。
2、付款步骤:
待合同签订生效后,在货到并验收完毕,在乙方向苏州工业园区国库支付中心提供下列单据后30日内,由苏州工业园区国库支付中心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95%,5%余款待验收合格满一年无质量问题后付清。
A、甲方签收的送货回单。
B、合格发票。
C、由甲乙双方及采购代理机构签章的《苏州工业园区政府采购合同履行验收报告》
3、付款方式:银行转帐。
(三)服务承诺
1、质保期:乙方每次交货的试剂及材料的保质期截止时间距产品送达时间必须3个月及以上,不得为快过期的试剂,交付时乙方如违反本项要求,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2、乙方提供的试剂必须匹配甲方现有设备,甲方将对乙方提供的试剂进行上机实验及验收,如存在虚假响应,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乙方不得提供国家、省级食药部门抽查评价结果不合格的产品;
4、乙方提供的检测试剂规格、数量必须和谈判文件内容要求一致。(如所响应的产品规格因包装原因和谈判文件内容要求不一致的,其规格不能小于谈判文件内容要求,增加部分视为乙方无偿提供,不能因为规格增加而减少数量,数量必须和谈判文件内容要求一致);
5、乙方所响应的产品必须明确具体的品牌、规格、型号、检出限且必须达到谈判文件的技术指标;
6、乙方所响应产品应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原包装未拆封的商品,完全符合采购要求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产品在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规定的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
7、其他按照谈判文件和乙方在谈判响应文件中承诺的服务执行。
(四)交货期及交货地点
1、交货期:乙方根据甲方的需求分批次交货;
2、交货地点:苏州工业园区食品药品安全稽查大队。
(五)合同生效及其它
1、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须至苏州工业园区财政局备案。
2、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未尽事宜,双方在不违背本合同和谈判文件的原则下协商解决,协商结果以书面形式盖章记录在案,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提交苏州工业园区财政局和采购代理机构备存。
(六)合同争议
1、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应在采购代理机构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七)附则
1、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采购代理机构一份,苏州工业园区财政局一份。
2、未尽事宜
本合同未尽事宜应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规定解释。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或其 或其
授权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案方(签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