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广州市城市建设事务中心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定点议价采购公告
金额
6.47万元
项目地址
广东省
发布时间
2025/01/13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电子卖场
定点议价采购公告
广州市城市建设事务中心采用定点采购议价方式实施本次采购。
一、项目信息
(一)项目名称:广州市城市建设事务中心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广州集采)定点采购
(二)项目编号:DDYJ-2025-1409602
(三)预算金额:64,700.00
(四)采购需求:
商务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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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议价发起时间:2025年01月13日
(六)本项目采用的是按项目的报价方式。
二、需求信息
合同份数:6
争议处理方式:向采购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交诉讼解决
发票类型: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供应商报价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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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对如下条件的真实性负责:1)具有独立承担民
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
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
件。
(二)被邀请的供应商应根据议价信息的要求,在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于规定时间内对项目做出报价。
(三)供应商应在报价时,可通过系统提供采购需求中所要求的全部资料与数据的,应当通过系统提交。供应商不得在所上传的
附件中填写项目报价信息,如系统报价与附件材料不一致,则附件报价无效,以系统报价为准。
(四)供应商应认真核对报价信息,确保符合采购需求,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与实际不符,一经查实,将视为弄虚作假,当次
报价无效,并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四、定点议价规则
(一)报价规则。
(1)供应商的报价应是总价。
(2)供应商的报价不得高于最高限价。
(二)成交规则、终止规则。
(1)成交规则:采购人接受供应商报价的,议价成交。
(2)终止规则:在定点议价公告期间,采购人因故取消采购任务;或者采购人不接受供应商报价的,议价终止。
五、项目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许存发 32256747
采购单位:广州市城市建设事务中心
2025年0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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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服务描述 | 需求描述 | 数量 | 控制单 价 (元) | 计 量 单 位 |
1 | 服务内容:公务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详见附件。需求详细说明: | 粤A.GH1908、粤 A.FB1798,2辆新能 源公务车的维修和保 养服务、代办车辆年 审、车辆保险索赔、行驶证换证以及其他 有关的车辆维修服务 项目(具体以采购人 审核后的维修审核通 知单为准)。 | 2 | 1,300 | 辆 |
2 | 服务内容:公务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详见附件 需求详细说明: | 车牌号分别为是粤 A.E1480、粤 A.E1498、粤 A.403DT、粤 A.Z3D81、粤 A.R1R29、粤 A.Z9P34、粤 A.Z7P34、粤 A.0EC69、粤 A.0U15W,9辆燃油 公务车的维修和保养 服务、代办车辆年 审、车辆保险索赔、 行驶证换证以及其他 有关的车辆维修服务 项目(具体以采购人 审核后的维修审核通 知单为准)。 | 9 | 6,900 | 辆 |
编号 | 需求内容 |
1 | (1)服务供应商日常运作(接车、维修、交车、结算、投诉、索赔)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实行定人定 岗,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度,形成岗位责任追究制度,促进生产管理活动有秩序地进行。(2)服务供应 商接受委托维修时,维修项目和维修费用(工时费和配件费)都必须由采购人签名认可,服务供应商在标 价时,应编制维修项目车辆维修项目工时费明细表,确保采购人对维修内容及其细节的知情权。送修保养 车辆需待采购人审批后方可进行维修。(3)服务供应商不得擅自增、减维修项目。工作单上没有的项 目,在维修过程中发现某些项目是必须追加的,服务供应商应立即告知采购人。确认后,在维修前应事先 通知采购人,征得采购人同意,方能增加费用开始施工,并同时要追加工作单或在原工作单上补项。(4)服务供应商更换配件时,应以旧件换取库房的新件,并向采购人明确该新件是原厂件还是副厂件,同 时旧件应交库房保存,车辆竣工出厂后,旧件应归还采购人。(5)合同期内车辆总返修率控制在3%以 内,建立车辆维修档案,认真如实记录车辆维修情况。如超3%的返修率,采购人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累 计3次返修,采购人单方终止合同且服务供应商向采购人支付合同总额10%的违约金。(6)被修车辆达 不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的,车辆返修后,服务供应商不得再计价收费。车辆竣工出厂执行质量保 证期制度,不得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颁布《交通运输部关于<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 输部令2019年第20号)》的标准,即:汽车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 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 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喷漆90日。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维修质保 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 |
2 | (7)服务供应商所采用的零部件、配件等材料进货必须首先使用原厂配件。若原厂配件停产等原因无法进 货的,再使用品牌产品替代,零部件、配件等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以及汽车维修相关标准;必须 合法进货渠道,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或以次充好。单个配件在500元(含)以上的,必须有配件进货 单。(8)汽车竣工出厂后,责任保障期限及车辆质量保障按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最新标准执行。在质 量保证期内(更换新配件质保期不低于1年,自车辆维修合格出厂之日起计算),因维修质量造成的车辆故 障或损坏的,服务供应商应负责及时返修,由于维修质量问题造成的车辆异常损坏或车辆机件事故的,由 服务供应商负责。(9)服务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动用公务车,未经采购人允许不得将车开出厂试车或 作它用。(10)服务供应商必须服从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将采购人的车辆转厂维修,不得代开发 票、收取开票费。(11)送修的车辆在服务供应商维修期间出现丢失或损毁,服务供应商应承担赔偿责 任。(12)对于发生采购人认为经维修的车辆仍存在质量问题的,双方存在争议情形时,可向服务供应商 或采购人所在地的汽车维修质量监督机构申请调解。遇有纠纷情况复杂、难以定论时,及时报请上级汽车 维修质量监督机构调解。根据调解结果确定双方应负的责任和应承担的经济损失。 |
3 | 服务供应商资格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 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 输部令2021年第18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第二十一条等规定,服务供 应商应具备下列条件: ①营业执照; ②营业执照登记所在地县(区)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文件:一 类汽车维修企业 ③服务供应商定点维修服务场所须在其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中登记的经营地址范围内。 ④ 服务供应商的连锁经营总部(总公司)申请的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所具备的资格条件)不适用于其分支 机构,须由连锁经营总部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为分支机构进行备案,分支机构经营范 围以其已完成的经营备案为准。 |
4 | 1)合同服务时间:自2025年1月16日起,至2026年1月15日止(一年);或累计结算金额达到本项目最 高控制价时,合同提前终止。 2)地点:广州市内。 3)付款进度和方式: ①每月结算支付一次,采购人 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准。 ②维修时,由服务供应商向采购人出具由采购人审核同意的“维修通知单”作为服务 供应商维修车辆和结算费用的凭据。 ③由服务供应商每月依据每台车辆维修保养清单汇总交由采购人核对 确定后,开具等额正式发票送达采购人办理财政支付。 4)包装运输: / 。 5)售后服务: / 。 6)保 险: / 。 7)其他: ①机动车维修服务标准机动车维修服务标准执行《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JT/T816-2021)及规范所列必不可少的文件:GB/T5624汽车维修术语;GB/T16739.1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1部 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GB/T16739.2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2部分:汽车综合小修及专项维修业户;GB1859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T19596电动汽车术语;GB26877汽车维修业水污染物排放标 准;JT/T774汽车空调制冷剂回收、净化、加注工艺规范;JT/T1132.1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第1部 分:总体技术要求;JT/T1133机动车维修费用结算清单; ②机动车维修材料品牌及规格型号机动车维修 材料:原厂配件(材料)或有品牌的同质配件(材料)(同质配件是指产品质量等同或高于装车零配件标 准要求,且具备良好装车性能的配件)。供应商承诺对所提供的配件(材料)实行追溯制度,留存材料(配件)来源凭证。 ③服务供应商报价不得高于本项目采购最高限价。 ④服务供应商应对响应文件内容的 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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