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崇州市崇阳镇唐安西路179号1层1号商业用房
金额
684.73万元
项目地址
四川省
发布时间
2018/08/06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崇州市崇阳镇唐安西路179号1层1号商业用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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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卖公告 |
我院委托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对崇州市崇阳镇唐安西路179号1层1号商业用房按现状采用网络竞价附加“先到先得”方式进行公开变卖。现公告如下:
一、变卖参考价:684.736万元,保证金:70万元。 二、变卖方式: 自公告之日起至2018年6月21日17时前办理报名手续的,参与网络竞价会;若网络竞价未能成交的,自2018年6月22日起至2018年8月6日17时期间,采用“先到先得”的方式进行变卖。 三、报名手续的办理 应买人应于公告期内将保证金交至法院指定账户(开户名称: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成都分行;账号:7411010182600211211),并凭有效证件及收据到成都市高新区天泰路120号交易所大厦一楼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办理应买报名手续。 本次变卖买受人承担过户过程中的全部税、费。如有优先购买权人,请持相关证明按上述要求办理竞买登记手续,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详情可查“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 www.rmfysszc.gov.cn.)和www.swuee.com。 联系电话:028-86147363 联系人:陈老师 法院监督电话:028-85310910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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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SS20180005-1 | 案号 | (2018)川0191执恢51号 |
委托法院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资产类型 | 不动产 |
参考价(万元) | 684.736 | 保证金(万元) | 70 |
评估报告 | 四川大友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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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物简介 |
该标的物系崇州市崇阳镇唐安西路179号1层1号商业用房,建筑面积553.79㎡,钢混结构,用途为商业,于1996年建成,房屋业务件号为权0000111、记时间为2011年5月13日。《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崇国用(2011)第1499号,终止日期为2049年1月21日。
房屋目前属于占用状态,被整体作为“三羊开泰百货”经营使用。第一层层高4米,经营内容为服饰、珠宝、手表、鞋等商品。第一层内饰装修为地面地砖、墙面乳胶漆,顶棚为石膏板造型吊顶。大门及楼道装修情况为墙面及顶棚刷涂料,配备有烟感喷淋、消防栓等设施。综合成新率为九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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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须知 |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变卖人)受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对崇州市崇阳镇唐安西路179号1层1号商业用房进行公开变卖,现就有关变卖的具体事宜敬告各位应买人:
一、本《变卖规则》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行业惯例制订,应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全面了解。参加本次变卖的应买人必须遵守本规则的各项条款,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二、变卖人的变卖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变卖活动具备法律效力。 三、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均可报名参加应买。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变卖标的受让人的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应买人的资格应当符合相关要求。具体资格限制情况请应买人在参加应买前了解确认。不符合条件参加应买的,应买人自行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应买人资格由变卖人依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形式审查。 四、变卖人依据委托人提供的材料,就变卖标的已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已在本次信息发布中进行了披露。应买人在参与变卖前必须仔细审查变卖标的,认真研究查看所应买标的物的实际状况,调查是否存在瑕疵,慎重决定应买行为,并自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变卖人对变卖标的所作的任何口头介绍、文字说明和提供的图片等,仅供应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的任何担保。应买人一旦做出应买决定,即视同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五、特别声明: 1、该标的设置抵押权,抵押权人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业务件号为抵0025139,约定期限为2013-06-18至2023-06-18止。 2、房屋目前属于占用状态,被整体作为“三羊开泰百货”经营使用。 3、应买人须自行调查并核实标的物的现状、品质和形式上的瑕疵,委托人、变卖人对其不承担任何质量担保责任。详细情况应买人自行调查、了解并承担。 4、变卖成交后,需要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有权证的证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以实际面积为准,不影响成交金额。 5、买受人除支付本次变卖的成交价款外,还应另行支付在办理标的物交割过程中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服务费和产权过户中买、卖双方应当缴纳的全部税、费以及拖欠的物管、水、电、气其他应缴费用等)。 六、参加应买的人员不得阻挠其它应买人报名、竞价,不得操纵、垄断竞买价格,严禁应买人之间恶意串通,严禁委托人、变卖人参与应买。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应买资格,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应买人之间、应买人与变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变卖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变卖人根据委托人的书面通知,有权在变卖结束前中止或撤回变卖,保证金无息退还,委托人和变卖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变卖资料如有修正或补充的,变卖人应在变卖结束前通知应买人。若应买人未书面撤回报名的,视为接受此修正或补充;若应买人在网络竞价阶段已经提交报价后要求撤回报价或报名的,保证金无息退还,委托人和变卖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八、应买人在报名前须按如下规定提交的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提交的,不具备报名资格: (一)应当于2018年8月6日16时前交纳变卖保证金70万元至指定账户(开户名称: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成都分行;账号:7411010182600211211)。 申请执行人或刑事案件所涉的刑事被害人参与变卖的,无需交纳变卖保证金。 应买人应当预交保证金而未交纳的,不得参加变卖。 (二)应买人报名时应同时提交如下资料(均需一式三份): 1、应买人为自然人的: (1)本人须到场办理报名手续,同时须提交: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保证金交纳凭证。 (2)委托他人办理报名手续、签署变卖文件、参与网络竞价等事项的,还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若本人无法到场办理委托的,须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2、应买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以下资料均需加盖公章):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授权委托书; (5)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保证金交纳凭证。 3、优先购买权人报名除需提交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交委托人出具的相关优先权证明文件。 4、申请执行人或刑事案件所涉的刑事被害人报名时除提交上述涉及身份材料外,还应提交足以证明其作为申请执行人或刑事案件所涉的刑事被害人身份的法律文书。 5、联合应买的,各应买人除提交上述资料外,均须到场并提交联合应买协议;若部分应买人因特殊事由确实无法到场的,应提交公证后的联合应买协议。 九、应买人在办理报名手续时,须提交《参与变卖申请书》,并书面承诺以不低于变卖参考价的价格受让变卖标的。 优先购买权人应按上述规定办理报名手续,否则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十、本次变卖按照网络竞价附加先到先得的方式进行,具体规则如下: (一)应买人在自公告之日起至2018年6月21日17时前报名参与变卖的,应参加在金马甲竞价网(http://www.jinmajia.com)举行的网络竞价会。网络报价采用动态报价的方式进行,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最终买受人。 应买人在报价前须承诺以不低于起始价(即变卖参考价)报价,否则所交纳的变卖保证金自动转为违约金予以没收,且无权以“先到先得”的方式受让变卖标的(保证金由委托人依据相关规定处置)。若有其他应买人应价的,则该义务自动免除。 受让人应在网络报价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到变卖人处签署《变卖成交确认单》。 (二)若自公告之日起至2018年6月21日17时止无人报名参与变卖的,或举行的网络竞价会未交易成功的,则自2018年6月22日起至2018年8月6日17时止,按照“先到先得”的原则进行变卖。 十一、应买人在签署《变卖成交确认单》、领取《缴纳竞买人成交款通知单》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成交价款缴至指定账户(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科技支行;账号:5105 0141 6145 0000 0359)。 十二、买受人应在签署《变卖成交确认单》后2个工作日内,按以下标准向变卖人支付服务费: 成交价为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的收取2000元;1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的收取3000元;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按6‰收取;1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按5‰收取;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按3‰收取;1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的按2‰收取;1亿元以上的按1.5‰收取。 十三、变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成交价款、服务保障费,逾期未付清或拒绝签署《变卖成交确认单》的,委托人可以决定重新变卖。重新变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变卖。重新变卖的成交价低于原变卖成交价的差价、原变卖的交易服务费及因买受人违约而重新变卖导致债权迟延履行期间的滞纳金(债权迟延履行期间为本次变卖付款期限届满次日起至重新变卖付款期截止之日止,滞纳金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双倍计算)等其它经济损失,均由原买受人承担。委托人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和已交付的部分成交款中扣除。扣除后尚有剩余的,退还原买受人;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委托人有权强制执行。 由买受人申请,经债权人同意延期付款并经委托人批准后,可不重新变卖,但买受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延期支付成交款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迟延履行金自本规则规定的履行期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十四、变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及受领标的物。否则,买受人应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并承担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的风险。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所引起的一切事宜,委托人及变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五、应买人未受让成功的,且未发生本规则第十条规定的违约行为的,已交纳的变卖保证金全额无息退还至应买人账户。 十六、因据已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须执行回转,或其他客观原因导致已成交的变卖标的物确实无法交付的(除法定不移交等情形以外),委托人有权决定撤回该标的,并无息退还买受人交纳的全部成交款项,不承担违约责任。 十七、凡发现变卖过程中任何一方当事人有违规行为,可向委托法院举报(法院监督电话:028-85310910) 十八、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委托人、变卖人咨询。
2018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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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声明 |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所)依照人民法院的指定,发布司法拍卖公告,并依据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组织涉诉资产交易。
本所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www.swuee.com.cn)网站及相关公共媒体发布的上述项目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标的的任何交易建议,竞买人应自行判断,不应仅仅基于上述标的信息而作出竞买决定,亦不以此为由向本所主张任何抗辩或拒绝履行任何义务。
本所出具的有关项目的法律文件,均由本所相关授权人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后方可生效。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特此告知!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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