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长郡双语实验中学长郡双语实验中学高中部建设空调设备采购项目合同公告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4年08月30日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1、付救人:长沙市长郡双语实验中学2、付款方式:国库集中支付。
3、付款条件:项目验收合格后30天内付至合同金额的95%,余款5%为质保金,质保期满一年后(无质量问 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一次性无息付清。4、本项目采用贵用包干方式,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雷的货物及材料,以及产 品运输、保险、保管、质保期免费保修维护等产生的所有费用,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中标人免费提供,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交货时间: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安装调试并交付使用,
交货地点:长沙市长郡双语实验中学高中部
包装及运输方式1、涉及的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均应符合《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要求,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 定地点。2、产品运输、保险及保管1)我公司负责产品到甲方指定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装卸及现场微运等。②)我公司负责其派出的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③)我公司负责产品在施工安装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3、交货期限合同签订后 40个日历日内全部货物达到买方指定地点且全部验收合格并安装调试完毕,如我公司中标后未按货期要求执行采购将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4、安装及调试乙方负责所有货物的安装及调试并符合相关规范要去,施工安装期间出现的名种事故造成的损失及人员伤亡均由乙方负责,乙方严格按甲方指定的位置施工安装,未经甲方同意不更改施工安装位置。乙方如有违反操作规程及粗制滥造现象,甲方有权加以制止,直至下令停工,其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负责,合同期不得顺延。项目完成后,乙方将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产品资料、技术文档等,移交甲方。
1、乙方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2、整体项目质保期叁年。超出厂家正常保修范围的,乙方需向厂家购买,未在投标报价表中单列其费用的, 视为免费提供。3、质保期从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质保期内所有设备维护等要求免费上门服务。
验收标准及要求1、成交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验收。2、按照[2024]5号《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服约验收工作的通知》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3、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 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4、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甲方的权利和文务:1、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己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2、当验收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对乙方进行索赔并上报主管部门的处置,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货物费用。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货物费用。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延迟交货的违约责任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甲方遇到可能妨码按 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乙方。乙方在收到 中标人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2、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采购人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 项下的其他补数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退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另外,延误达30个日历日的,采购人可以终止合同。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达30个日历日的,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买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第七十一条 甲方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乙方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乙方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甲方不得向乙方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第七十二条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包括甲方与乙方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验收要求、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
第七十三条 甲方与乙方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四条 甲方应当及时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甲方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
第七十五条 甲方应当加强对乙方的履约管理,并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采购资金。对于乙方违反采购合同约定的行为,甲方应当及时处理,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七十六条 甲方、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招标采购档案,妥善保存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采购需求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
(三)未在规定时间内确定乙方的;
(四)向乙方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的。
第七十八条 甲方、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
(二)设定最低限价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
(五)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
(六)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
(七)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
(八)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
(九)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
(十)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
(十一)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
(十二)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第七十九条 有本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处理。
第八十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本办法第六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并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第八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存在懒政怠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八十三条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电子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货物中的进口机电产品招标投标有关特殊事宜,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第八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预算单位是指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向本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八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按日计算期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的最后一日是国家法定节假日的,顺延到节假日后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第八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内”、“以内”,包括本数;所称的“不足”,不包括本数。
第八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八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2004年8月11日发布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