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3队刘大塘鱼塘招标公告[招租中]
金额
-
项目地址
广东省
发布时间
2023/07/21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前言] 1.本公告是交易服务机构接受本项目权属人的委托而发布的。本次项目所有信息均由项目权属人以书面形式提供,由项目权属人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2.本项目以现状为准,本交易公告提供的本项目的说明和提供的图片资料等,仅供竞投人参考,不构成对项目的任何担保。请竞投意向人在报名参与竞投前必须仔细审查本项目的情况,调查项目的权属情况、合法性、是否存在未决的纠纷等(不限于上述情形)情况和是否存在其他瑕疵,认真研究查看项目的实际情况,并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投人视为对本项目现状的确认,竞投意向人一旦作出交易报名的,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项目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责任自负,并对有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3.交易服务机构不对进场交易的项目的质量瑕疵、权属合法性瑕疵以及合同违约等风险承担法律责任。 4.竞投人在交纳交易保证金时,以银行转账方式(银行到账时间为准)汇到化龙镇农村集体u201c三资u201d交易专用账户。化龙镇农村集体u201c三资u201d交易专用账户资料如下:①户名: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人民政府,②开户银行: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分有限公司化龙支行,③账号:00561654000000542 ,④款项来源: XX村XXXX项目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必须以竞投人本人的账户转账(亲属的都不可),不接受支付宝、微信、现金转账等方式交纳保证金。应做到一项目一交纳,以单笔对应金额转账为准,不得多个项目合计一笔转账。 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明经村股份合作经济社第三生产队定于 2023-08-08日9:30时对3队刘大塘鱼塘(交易内容) 进行招投标,本项目采用公开竞价方式进行,欢迎有意参加单位前来竞价。 | ||||||||||||||||||||||||||||||||||||||||||||||||||||||||||||||||||||||||||||||||||||||||||||||||||||||||||||||||||||||||||||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 ||||||||||||||||||||||||||||||||||||||||||||||||||||||||||||||||||||||||||||||||||||||||||||||||||||||||||||||||||||||||||||
资产名称 | 资产编号 | 单元号 | 交易面积 | 面积单位 | 资产地址 | 资产类型 | ||||||||||||||||||||||||||||||||||||||||||||||||||||||||||||||||||||||||||||||||||||||||||||||||||||||||||||||||||||||
刘大塘鱼塘 | 011375000011-zy0032 | 001 | 7.2574 亩 | 亩 | 刘大塘 | 鱼塘水面 | ||||||||||||||||||||||||||||||||||||||||||||||||||||||||||||||||||||||||||||||||||||||||||||||||||||||||||||||||||||||
竞价资质要求: 租赁年限:9.00年。 交易底价:1000.00 元/亩·年(不含税)。 递增情况:无 备注(产权情况):无集体产权证(1、合同签订之日前,乙方必须先交一年租金,乙方必须向甲方 缴纳合同押金。 2、如遇政府以上部门征用或三旧改造,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款全部归生产队。 3、不允许加挖鱼塘及养塘虱。 4、鱼塘面积测量的实际测量费用由中标者支付给生产队。 5、如竞投人已交纳竞投保证金但没按照规定时间到化龙农业办确认竞投资格的我村有权将该款项按其他收入处理。6、竞投时每次举牌在上一次举牌价格基础上定额增加每亩100元/年,或以100元/亩.年的整数倍往上叫价。7、交易保证人必须以竞投人的同名账户转账,现场不接受现金收缴确认。 8、中标后村委通知中标人签合同,如中标人在规定时间内不签订合同的,将没收竞得人交易保证金。 9、中标人签订合同后,如需转让、转包必须经明经村委同意,经三资平台办理变更第三方,一切费用由中标人承包。如私自转让、转包的,作乙方违约处理。10、鱼塘漂浮物及垃圾清理由承包方负责)。 二、竞投约定 1、竞投人必须以本人名义缴纳保证金,在银行转账单据上注明参加交易项目的名称,并确保竞投期间转账银行账户能够正常使用。 2、凡交纳竞价保证金后,表明竞投人已完全了解和接受本竞投公告的全部内容,了解标的物的现状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本竞投公告所描述的标的物基本情况),认可出租方提供的租赁合同文本内容并自愿参与竞价招租。若缴交了竞投保证金但无故不到场投标的,则出租方有权没收竞投人的竞投保证金。 3、如在竞价操作过程中,当标的物出现没人应价时,出租方有权在到场的竞投意向人中,随机抽取一个竞投人,该竞投人必须以不低于底价的价格承租上述标的物,否则该竞投人的保证金不予退回,如此类推。 4、现场明标竞价,采取举牌形式,价高者得。 5、在投标过程中,遇到只有一个单位(竞投人)报名参加竞投,投标有效,视为该单位(竞投人)以底价中标,竞投时间过后弃权或不签订合同的则该竞投人的保证金不予退回;若2人或以上参与投,价高者得。若无人竞投,则续期发布/另行组织。 6、中标者不得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以投标本人签订合同。 7、竞得人必须于招标结果公示期满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合同,如竞得人不按期签订合同或竞得人放弃竞得资格,出租方将没收其竞投保证金,租赁物由出租方收回,另作处理。 8、竞投人到场竞投未能成功竞得的,交易保证金在该项交易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无息原路退还;对于竞得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由村集体在中标后签署化龙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竞投保证金处理委托确认书,委托处理该项目竞得人交易保证金,并在签订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由保证金专户转至出租方指定的账户作为合同履约保证金,如果交易保证金大于合同履约保证金的,多出部分无息原路退还。 | ||||||||||||||||||||||||||||||||||||||||||||||||||||||||||||||||||||||||||||||||||||||||||||||||||||||||||||||||||||||||||||
三、投标单位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一)竞投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合法运作的独立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责任权利的自然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二)参加报价的竞投人如果是法人机构,代表必须是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托的人。 (三) 竞投人需保证所提交的资质、资格在报名时至合同签订日期间真实有效,并承诺在前述期间内不对影响项目报名资质、资格进行变更。否则,一经发现,交易机构有权取消竞投人已取得的竞投人资格。 | ||||||||||||||||||||||||||||||||||||||||||||||||||||||||||||||||||||||||||||||||||||||||||||||||||||||||||||||||||||||||||||
四、本次项目采用公开竞价方式竞投,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竞投每次举牌竞价不低于金额1000.00 元/亩·年。 | ||||||||||||||||||||||||||||||||||||||||||||||||||||||||||||||||||||||||||||||||||||||||||||||||||||||||||||||||||||||||||||
五、报名时间、地点和办法: 投标单位可于2023-07-31至2023-08-04,上午9:00时至下午17:00时(节假日及午休时间除外),携带相关资料(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原件)到明经村委会索取竞投详细资料及报名方式。 报名时间于2023-08-03至2023-08-04,上午9:00时至下午17:00时(节假日及午休时间除外),携带相关资料(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盖章)到化龙镇龙祥路2号农业农村办公室报名。 | ||||||||||||||||||||||||||||||||||||||||||||||||||||||||||||||||||||||||||||||||||||||||||||||||||||||||||||||||||||||||||||
六、竞投保证金 竞投人必须在2023-08-04日17:00时前按照约定方式交纳竞投保证金,并到化龙镇龙祥路2号农业农村办公室确认竞投资格。 交易保证金金额: 10000 元。 开户行: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龙支行 。 银行户名: 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人民政府 。 银行账号: 00561654000000542 。 | ||||||||||||||||||||||||||||||||||||||||||||||||||||||||||||||||||||||||||||||||||||||||||||||||||||||||||||||||||||||||||||
七、交易时间: 经确认竞投资格并提交标书的竞投人请于(具体时间)2023-08-08日9:30时前,携带相关资料到化龙镇龙祥路2号农业农村办公室现场参与招投标会,逾期恕不接受,携带资料明细如下 (1)法人或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竞投资格确认书。 | ||||||||||||||||||||||||||||||||||||||||||||||||||||||||||||||||||||||||||||||||||||||||||||||||||||||||||||||||||||||||||||
八、受让人、承租(包)人要求: 报名务必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
九、其他说明: (一)竞投意向人在报名参加竞投前须认真阅读本《招标公告》和《交易合同》的所有内容,本交易公告是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中心接受本项目出租方的委托而发布的。本次项目所有信息均由项目出租方以书面形式提供,由项目出租方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二)本项目以现状为准,本交易公告提供的本项目的说明和提供的图片资料等,仅供竞投人参考,不构成对项目的任何担保。请竞投意向人在报名参与竞投前必须仔细审查本项目的情况,调查项目的权属情况、合法性、是否存在未决的纠纷等(不限于上述情形)情况和是否存在其他瑕疵,认真研究查看项目的实际情况,并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投人视为对本项目现状的确认,竞投意向人一旦作出交易报名的,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项目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责任自负,并对有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三)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中心不对进场交易的项目的质量瑕疵、权属合法性瑕疵以及合同违约等风险承担法律责任。 (四)河涌管理蓝线范围以河涌确界定桩范围,根据《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及《广州市河涌管理规定》,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围垦种植、搭建建(构)筑物堆放物料等行为,河涌管理范围面积可进行发包,但禁止存在以上行为,确保河岸畅通,保留巡河通道. (五)对因水利及河涌建设、清淤等工作,无条件提供作业面. (六)如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进行清拆,不予补偿。 (七)合同约定的租金为(税前)租金,所产生的一切税费均由(承租方)承担。 本次招租是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第119号令《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公开竞价,不属于公开招投标。 备注:投标现场只允许竞投人本人(或已办理委托的人)进入,陪同人员一律不得入内!所有竞投人必须遵守竞投现场的秩序和规则,否则本交易中心有权取消竞投资格。 | ||||||||||||||||||||||||||||||||||||||||||||||||||||||||||||||||||||||||||||||||||||||||||||||||||||||||||||||||||||||||||||
十、本社社员及社员代表和监委会成员可在(具体时间)2023-08-04日17:00时前报名登记。 | ||||||||||||||||||||||||||||||||||||||||||||||||||||||||||||||||||||||||||||||||||||||||||||||||||||||||||||||||||||||||||||
十一、本次项目交易 番禺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u201c三资u201d交易监管中心与联社交易站 不承担因权属情况引起的连带法律责任。 | ||||||||||||||||||||||||||||||||||||||||||||||||||||||||||||||||||||||||||||||||||||||||||||||||||||||||||||||||||||||||||||
十二、投诉联系方式 | ||||||||||||||||||||||||||||||||||||||||||||||||||||||||||||||||||||||||||||||||||||||||||||||||||||||||||||||||||||||||||||
投诉地址: | 明经村委会 | |||||||||||||||||||||||||||||||||||||||||||||||||||||||||||||||||||||||||||||||||||||||||||||||||||||||||||||||||||||||||||
投诉联系人: | 胡伟刚 | 投诉电话: | 13168362238 | |||||||||||||||||||||||||||||||||||||||||||||||||||||||||||||||||||||||||||||||||||||||||||||||||||||||||||||||||||||||||
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明经村股份合作经济社第三生产队
GF-2021-2606 合同编号: 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 3队刘大塘鱼塘(初稿) 农 业 农 村 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制定 二〇二一 年 九 月 使 用 说 明 一、本合同为示范文本,由农业农村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供农村土地(耕地)经营权出租(含转包)的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参照使用。 二、合同签订前,双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特别是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对合同中的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咨询。 三、合同签订前,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出租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应当依法履行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等相关程序。 四、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 或者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依法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者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 双方同意内容。 五、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同意的在选择项前的□打√,不同意的打×。 六、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七、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应当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 八、本合同文本u201c当事人u201d部分,自然人填写身份证号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填写农业农村部门赋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其他市场主体填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赋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九、本合同编号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按统一规则填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有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土地经营权出租事宜,签订本合同。 一、当事人 甲方(出租方):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明经村股份合作经济社第三生产队 □社会信用代码: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农户代表人): 胡伟刚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经营主体类型:□自然人 □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公司 □其他: 乙方(承租方): □社会信用代码: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农户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经营主体类型:□自然人 □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 □公司 □其他: 二、租赁物 (一)经自愿协商,甲方将明经村第三生产队所属土名资产名称:刘大塘鱼塘,资产编号:011375000011-zy0032,面积7.2574亩,其中水域面积7.2亩土地经营权(具体见下表及附图)出租给乙方。
(二)出租土地上的附属建筑和资产情况现状描述: 无 。 出租土地上的附属建筑和资产的处置方式描述(可另附件): 无 。 三、出租土地用途 出租土地用途为 农业 。 四、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9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五、出租土地交付时间 甲方应于 / 年 / 月 / 日前完成土地交付。 六、租金及支付方式 (一)租金标准 双方当事人选择第 3 种租金标准。 1.现金。即每亩每年人民币 元(大写: )。 2.实物或实物折资计价。即每亩每年 公斤(大写: )□小麦 □玉米 □稻谷 □其他: 或者同等实物按照□市场价□国家最低收购价 为标准折合成货币。 3.银行汇款。1000元/亩/年(不含税金)(大写:壹仟元整)。 租金变动:无。 具体调整方式:无。 (二)租金支付 双方当事人选择第 2 种方式支付租金。 1.一次性支付。乙方须于 / 年 / 月 / 日前支付租金 / 元(大写: / )。 2.分期支付。乙方须于每年 6月30日前支付(√当 □后一) 年租金7257.4元(不含税金)(大写:柒仟贰佰伍拾柒元肆角),如不按时缴纳承包款,甲方按乙方违约论处收回鱼塘另行开投,并没收合同押金,以上承包款不含税金,以上承包款所产生的税金由乙方负责。 (三)付款方式 双方当事人选择第 2 种付款方式。 1.现金 2.银行汇款 甲方账户名称: 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明经村股份合作经济社第三生产队 银行账号: 960206001000011077 开户行: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经分理处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2.监督乙方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依法合理利用和保护出租土地; 3.制止乙方损害出租土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4.租赁期限届满后收回土地经营权; 5.承包期内乙方经营风险及一切税费等由乙方负责,任何情况下 甲方不减免承包款,承包期内地下资源归甲方。 (二)甲方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出租土地; 2.合同生效后 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向发包方备案; 3.不得干涉和妨碍乙方依法进行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出租土地; 2.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3.经甲方同意,乙方依法投资改良土壤,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并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其投资部分获得合理补偿; (二)乙方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接受出租土地并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租金; 2.在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允许范围内合理利用出租土地,确保农地农用,符合当地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不得弃耕抛荒,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3.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出租土地,禁止改变出租土地的农业用 途,禁止占用出租土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出租土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出租的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鱼塘漂浮物及垃圾清理由承包方负责 九、其他约定 (一)甲方同意乙方依法 □投资改良土壤 £□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 □以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 □再流转土地经营权 □其他: 。 (二)该出租土地的财政补贴等归属: 无 。 (三)乙方向 甲方 √缴纳 □不缴纳 合同押金 5000 元 (大写: 伍仟元正 ),合同到期后的处理: 不计利息,在期满后该合同押金无息退还乙方。 (四)本合同期限内,出租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 关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的归属:如遇政府以上部门征用或三旧改造,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款全部归生产队。 (五)租赁河涌管理蓝线范围以河涌确界定桩范围,根据《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及《广州市河涌管理规定》,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围垦种植、搭建建(构)筑物堆放物料等行为,河涌管理范围面积可进行发包,但禁止存在以上行为,确保河岸畅通,保留巡河通道。对因水利及河涌建设、清淤等工作,无条件提供作业面。如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进行清拆,不予补偿。不允许加挖鱼塘及养塘虱。 (六)鱼塘面积测量的实际测量费用由中标者支付给生产队。 十、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合同有效期间,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时,本合同自动终止,甲方将合同终止日至租赁到期日的期限内已收取的租金退还给乙方;致使合同部分不能履行的,其他部分继续履行,租金可以作相应调整。 (二)承包期内,在任何情况下,乙方不能将该鱼塘作抵押,如需转给第三者承包,必须征得甲方同意,否则当乙方违约论处。 (三)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甲方依法提前收回出租土地时,乙 方依法投资建设的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处置方式: ?由甲方无偿处置。 □经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后,由甲方支付价款购买。 □经双方协商后,由甲方支付价款购买。 □由乙方恢复原状。 □其他: 。 十一、违约责任 (一)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甲方出租的土地存在权属纠纷或经济纠纷,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甲方应当赔偿损失。 (三)甲方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干涉和破坏乙方的生产经营,致使乙方无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当赔偿损失。 (四)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租金,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年租金的万分之 10 作为违约金。逾期超过 / 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当赔偿损失。 (六)乙方擅自改变出租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出租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该土地经营权,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该土地用于农业用途,如乙方在租赁范围内进行非农业用途或非农业设施建设的,构成乙方根本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不作任何补偿。乙方按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十计算违约金支付给甲方。因乙方破坏土地的,由乙方自行整改恢复原状;如乙方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整改的,视为乙方拒绝整改,由土地属地村委托第三方进行整改,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复耕、复绿、拆除、清理、平整)在乙方所交的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乙方应在7天内补缴,未按时补缴金额,每逾期一日乙方按应补缴金额的千分之二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甲方。 (七)合同期限届满的,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原出租土地交还给甲方,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年租金的万分之 10 作为违约金。 十二、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附则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方、乙方协商一致后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补充条款(可另附件): 。 (二)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由甲方、乙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农户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农户代表人)签字: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附件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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