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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来源采购公示 | |||||||
采购公示名称: | [2020年法律顾问]法律服务委托合同 | 采购公示编号: | HBDYLYCGGS2020031801 | ||||
采购公示开始时间: | 2020-03-18 09:25:59 | 采购公示结束时间: | 2020-03-20 09:26:02 | 终止: | 否 |
采购公示正文 | |||||||
[2020年法律顾问]法律服务委托合同 合同签订地:[湖北枝江市]
甲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枝江分]公司 地址:[枝江市马家店公园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宋晓红]
乙方:[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 地址:[湖北省宜昌市万达广场A座2516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道炎]
甲方委托乙方就[2020年法律顾问]项目(“项目”)提供法律服务,并支付服务报酬。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规定,达成合同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定义 1.1“本合同费用总额”: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全部法律服务所涉及的全部报酬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在提供法律服务中所发生的服务费、培训费、翻译费、差旅费、通讯费、食宿费等工作费用以及税费等。 1.2“不可抗力”: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它本合同各方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不能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 1.3“一方”:甲方或乙方。 1.4“双方”:甲方和乙方。 第二条乙方提供法律服务的内容和要求 2.1乙方应积极、负责地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为甲方提供有关法律服务,并保证按甲方要求的时限和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执业准则保质保量地完成受托之服务事项。 2.2乙方应调配一个项目团队提供法律服务,并保证乙方项目团队人员的稳定性。项目团队负责人由合伙人担任。甲方有权要求调换不能胜任的项目团队成员。项目团队的主要成员如下:赵程、刑诚、李若锦 2.3、法律服务主要内容包括: (1)参与相关方案的设计,并提供相关法律意见; (2)起草相关协议等法律文件; (3)开展法律尽职调查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或相关法律意见; (4)根据需要制作相关事项备忘录; (6)协助项目申报及审批事项等; (7)根据要求参与必要的谈判和内部决策的支撑工作; (8)其他为完成本次项目的相关法律工作。 第三条为保证乙方有效进行法律服务工作,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全部文件和背景材料,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为甲方的利益所从事的工作,并根据实际需要为乙方提供便利。 第四条费用及支付 4.1本合同费用总额(含税价)总计人民币大写: [捌仟]元整 (¥:[8000元]); 4.2 甲方于收到乙方开具的相应金额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30日内支付。 (二)经甲方另行委托代理诉讼法律事务 4.3 代理基本费用:双方根据当时起诉实际情况协商决定律师基本代理费。一案若有二审,视为两案。离开枝江市城区赴外地办案的交通费、住宿费实报实销。 4.4 代理费用:按案件起诉金额与终审判决确定的金额之差的3%支付。终审结案20日内支付,乙方提供正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收费的非诉讼法律事务的服务费和无诉讼标的额的案件代理费,根据案件或法律事务的重要和难易程度等确定,最低不低于1000元,最高不超过10000元。 4.5 代理案件过程中的诉讼费(或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由甲方另外支付。 4.6 费用已包括甲方就乙方履行本合同所应支付的全部费用及税费。 (1)首付款 4.3 乙方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乙方应派专人或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方式在发票开具后[30]日内送达甲方,送达日期以甲方签收日期为准;逾期送达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逾期送达发票金额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若因逾期送达造成甲方无法抵扣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损失,金额相当于逾期送达发票可抵扣金额。 4.4 如乙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或本合同约定,或不能通过税务认证或不能实现税款抵扣的,甲方有权拒收或于发现问题后退回,乙方应及时更换。 4.5 本合同费用的所有支付由甲方以[银行转账]方式付至乙方。甲乙双方银行帐户信息和纳税人信息: 甲方信息如下: 开户行:[枝江建行] 银行地址:[枝江市迎宾大道中段] 户名:[42201338201050032310 ] 账号:[91420583760675422C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枝江市马家店公园路] 地址:[07174228567 ] 乙方信息如下: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三峡分行] 账号:[393301040001791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3086775-7] ] 地址:[湖北省宜昌市万达广场A座2516室] 4.6若根据本合同约定,乙方应当支付违约金和/或承担违约责任,则甲方有权从任何一笔付款中直接扣除相应金额。 第五条常年法律顾问的工作方式和时间 5.1 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完成顾问服务工作。承办甲方交办的各种诉讼、仲裁案件,乙方指派律师因故不能工作时,应事先通知甲方。除此之外,甲方交办上述工作范围内的事务时,如无特殊情况,乙方应及时响应并予以办理。 5.2 甲方可随时约请承办律师到甲方处所进行法律事务研究、提供法律咨询;双方亦可通过电话、传真、电邮、参会等方式进行沟通和案情分析,及时解决问题。 第六条保密 6.1 甲方对其向乙方按照本合同(或就本合同)提供/披露的各类技术和商业资料、说明、图纸、照片、文件及专有技术(统称“保密资料”)享有合法所有权。 6.2 乙方应将保密资料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除本合同授权实施的行为外,不得将保密资料部分地或全部地对外披露,乙方仅可为本合同的目的向其确有知悉必要的雇员披露甲方提供的保密资料,但同时须指示其雇员遵守本条规定的保密及不披露义务。乙方仅得为履行本合同之目的对保密资料进行复制。乙方应当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时将保密资料原件全部返还甲方,并销毁所有复制件。乙方应当妥善保管保密资料,并对保密资料在乙方期间发生的被盗、泄露或其他有损保密资料保密性的事件承担全部责任,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6.3 出现下述情况时,本条对保密资料的限制不适用。当保密资料: (1)并非乙方的过错而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 (2)已通过该方的有关记录证明是由乙方独立开发的。 (3)由乙方从没有违反对甲方的保密义务的人合法取得的。或 (4)法律要求乙方披露的,但乙方应在合理的时间提前通知甲方,使其得以采取其认为必要的保护措施。 6.4 如乙方违反本合同关于保密的约定,应赔偿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6.5 本保密条款自保密资料提供或披露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持续有效。 6.6 对于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依法获得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乙方应当依法在境内存储,且不得向境外提供。 第七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目部分或全部工作转由第三人承担。 第八条侵权处理 乙方应当保证,在其依本合同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或其为甲方提供的法律服务成果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有人提出法律或行政程序(合称“侵权指控”),声称甲方使用法律服务成果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乙方应当负责解决,并赔偿甲方就此所承担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侵权指控中所产生的一切诉讼费用、调查费用、合理的律师费用、和解金额或生效法律文书中规定的赔偿金额。 如果在侵权指控的审理过程中有关司法机关禁止甲方继续使用法律服务成果的部分或全部,乙方应负责处理,并应采取以下措施之一: (1)使甲方免费重新获得使用上述法律服务成果的权利,或 (2)免费更换或改造上述法律服务成果,使甲方不受上述禁令限制继续使用法律服务成果,或 (3)其它使甲方对上述法律服务成果拥有合法使用权,或其它弥补甲方受损利益、实现合同目的的合理方式。 乙方采取上述措施不能免除乙方就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的义务。 第九条知识产权 9.1乙方所完成的法律服务成果的所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专利申请权、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9.2甲方利用乙方提交的法律服务成果所完成的新成果的所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专利申请权和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第十条双方确定,任何一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条款均构成违约,并按以下约定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 10.1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提供法律服务成果不符合要求的,由乙方负责按照甲方要求更正和重做,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0.2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除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外,违约方还应赔偿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十一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1.1 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1.2 仲裁或诉讼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仲裁或诉讼的其它部分。 第十二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12.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期限为[壹]年(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12.2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修订、补充。未经双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修改本合同。 12.3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4 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而不从根本上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时,本合同的其它条款不受影响。
甲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 枝江分公司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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