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县城市管理局长沙县城区中小型餐厨单位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及长沙县农村餐厨垃圾集中收运处置服务项目合同公告
金额
83.5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3/07/12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SCG-DY-202107060088-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县城市管理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仁和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 (2)项目名称: 长沙县城区中小型餐厨单位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及长沙县农村餐厨垃圾集中收运处置服务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XSCG-202107060088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承担承包范围内各街道的小型餐厨单位(含夜宵摊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及各镇集中存放点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至长沙县东七线县餐厨垃圾服务中心;再由市级统筹在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合格的餐厨垃圾处置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 参照乙方中标总合同费用标准,结合实际服务期限(2021年4月11日-2021年6月10日)总服务费用为835044.68元。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1-04-11 —— 2021-06-10 3.2 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本项目是对城区的五个街道的小型餐厨单位(含夜宵摊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及长沙县12个镇(不含黄花)及黄兴会展经济区党政机关、中心学校医院、集镇餐饮门店等餐饮单位置于集中存放点的餐厨垃圾进行集中收运。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835044.68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0,说明:参照乙方中标总合同费用标准,结合实际服务期限(2021年 4 月 11 日-2021年6月10日)总服务费用为 835044.68元。甲方凭乙方收运服务工作情况,结合各镇街日常监管考核结果,按月实施考核,收运服务费用由中标人提供的服务期内考核情况后实付的正规发票,按甲方财务支付要求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 收款账户: 长沙市农村商业银行开福支行(湖南联合餐厨垃圾处理有限公司:82010100000260364)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2)长沙县范围内设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并设立项目部(或办事处)、设有工具存放仓库及集中停放车辆场所,要求规范管理餐厨垃圾收运车辆,避免乱停乱放现象,做到净车出场,保持车辆车容车貌整洁; (3)每日至少到各街道的小型餐厨单位及各镇餐厨垃圾集中点收运一次餐厨垃圾,做到日产日清; (4)实行完全密闭化运输,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滴漏、撒落,转运期间不得裸露存放,保持收运车辆整洁卫生,符合长沙市餐厨垃圾收运及处置作业规范要求; (5)将餐厨垃圾及时运送,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垃圾,对不能进行资源化利用的餐厨垃圾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处理或交易; (6)在处置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7)对餐厨垃圾建立收集运输处置台账,真实、完整记录收集运输及处置的餐厨垃圾来源、数量、去向等情况,相关台账须由集中收运点负责人签字确认,不得篡改、虚报报表台账,并按要求及时上报行业主管部门。 (8)至少每月组织职工培训,及时解决收运运输处理餐厨垃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认真参加县与各镇街安排的相关工作任务,积极部署落实。 (9)配备足额的专用餐厨垃圾收集桶,确保收集桶整洁完好,对配备的专用餐厨垃圾收集桶免费更换易损件。 (10)须配备满足需求的餐厨垃圾专用运输车,所有专用运输车辆必须统一标识、专车专用。所有垃圾收运车的使用年限按机动车使用年限规定执行,并办理市、县两级禁区通行证。 (11)驾驶员必须持有与准驾车型相符的驾驶证,中标单位必须遵守劳动法规,依法为作业工人(包括试用期工人)提供劳动安全保障。所有员工的上岗着装必须一致,统一按照行业部门规定的标准制作,佩戴工号牌上岗。为作业工人发放过年过节费、寒暑津贴等福利费用。注重文明作业,安全操作,作业时发生的任何安全事故均由中标单位负责并承担一切责任。 (12)须在长沙县范围内设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并设立项目部(或办事处)、设有工具存放仓库及集中停放车辆场所,要求规范管理餐厨垃圾收运车辆,避免乱停乱放现象,做到净车出场,保持车辆车容车貌整洁; (13)接受采购人及各镇政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采购人交办的临时性、突发性任务(如抗洪救灾、重大疫情、省市县重大活动等)必须无条件服从采购人统一调度指挥。 (14)履约实施过程中如发生前期不可预见的情况,实施内容需要变更调整,须经双方协商确定后再作调整。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符合《长沙县城区中小型餐厨单位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及长沙县农村餐厨垃圾集中收运处置服务项目考核标准》考核标准要求。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县城管局负责对乙方的合同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委托各镇街对辖区内集中收运点餐厨收运公司收运工作进行日常监管考核。 (2)甲方有权对乙方负责的收运处理服务工作进行监督。采用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明检和暗检,全面检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乙方的服务质量开展专项整治督查和考核。 (3)甲方有权对乙方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称职的,可建议乙方予以调换。 (4)甲方有义务及时提供乙方开展管理工作所必需的基础资料。 (5)甲方不得干涉乙方依法或依本合同约定内容所进行的管理经营活动。 (6)当乙方项目负责人业务和协调能力差或不服从甲方及各镇的安排调度或因其他原因不能胜任该项目负责人的,甲方有权要求公司更换项目负责人。 6.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自主开展各项管理经营活动,但不得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获取不当利益。 (2)乙方工作人员工作失职或构成犯罪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3)乙方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交由公安及司法机关处理。若乙方工作人员违法犯罪的人数在年度范围内累计达到总人数的3%,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乙方必须保证管理层人员队伍的稳定,主要管理人员不得随意更换。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时,必须事先与县城管局报备。 (5)乙方所有员工的上岗着装必须一致,统一按照行业部门规定的标准制作。 (6)乙方必须接受县城管局对各镇街的实施情况进行督查,并对乙方的合同履约情况进行监督。 (7)乙方须按照《长沙市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置项目和设计文件》、《餐厨垃圾处理行业规范》及《长沙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对收运的餐厨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3甲方应该配合乙方的工作,若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服务目标,甲方不得扣除乙方相应费用,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7.4如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不能完成管理服务目标的,甲方有权扣除相应的维护管理费用,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7.5除上述情况及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外,甲乙双方均不得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2021年4月11日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合同规定的管理服务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 11.2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自由损失且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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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列表:
情况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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