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名称 |
厂区泵房内机器设备一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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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设备 |
名称 |
疏导式污水换热器 |
所在地 |
青岛 |
规格型号 |
QKC-SDHRQ-BS-A-520 |
生产厂家 |
科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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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单位 |
套 |
数量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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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日期 |
2014年11月 |
成新率 |
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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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状态 |
正在运作□ 闲置√ 报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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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说明 |
详情以现场实物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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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设备 |
名称 |
污水源热泵 |
所在地 |
青岛 |
规格型号 |
WPS660.2CFFHT-B |
生产厂家 |
山东三晟华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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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单位 |
套 |
数量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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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日期 |
2014年11月 |
成新率 |
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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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状态 |
正在运作□ 闲置√ 报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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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说明 |
详情以现场实物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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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设备 |
名称 |
自控系统 |
所在地 |
青岛 |
规格型号 |
定制 |
生产厂家 |
北京开源铭典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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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单位 |
套 |
数量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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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日期 |
2014年11月 |
成新率 |
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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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状态 |
正在运作□ 闲置√ 报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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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说明 |
详情以现场实物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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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设备 |
名称 |
格兰富水泵 |
所在地 |
青岛 |
规格型号 |
TP200-200/4 |
生产厂家 |
青岛高宇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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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单位 |
套 |
数量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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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日期 |
2014年11月 |
成新率 |
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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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状态 |
正在运作□ 闲置√ 报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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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说明 |
详情以现场实物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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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设备 |
名称 |
电气设备 |
所在地 |
青岛 |
规格型号 |
TBM-800KVA |
生产厂家 |
青岛融汇达工控技术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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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单位 |
套 |
数量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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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日期 |
2014年11月 |
成新率 |
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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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状态 |
正在运作□ 闲置√ 报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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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说明 |
详情以现场实物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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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电气设备 |
所在地 |
青岛 |
规格型号 |
TBM-160KVA |
生产厂家 |
青岛融汇达工控技术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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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单位 |
套 |
数量 |
1 |
|
购置日期 |
2014年11月 |
成新率 |
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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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状态 |
正在运作□ 闲置√ 报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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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说明 |
详情以现场实物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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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照明系统 |
所在地 |
青岛 |
规格型号 |
SW7150SW1206 |
生产厂家 |
深圳尚为照明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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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单位 |
套 |
数量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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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日期 |
2014年11月 |
成新率 |
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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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状态 |
正在运作□ 闲置√ 报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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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说明 |
详情以现场实物为准 |
交易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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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开始日期 | 2020-09-23 |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10 个工作日 | ||
是否自动延牌 | 否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价款支付要求:合同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不超过5个工作日) | ||
优先权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是(放弃或不涉及)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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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受让方自行拆除运输机器设备,期间发生一切安全问题由受让方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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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方案 | |||
组织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
受让资格及审核方式 | |||
是否需要登记审核 | 是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
是否允许网上报名 | 不允许 | ||
保证金交纳规则 | |||
收取方案 | 本次标的处置保证金收取方式为固定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公告期内交纳 | ||
交纳截止时间要求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前(以银行到帐时间为准) | ||
交纳方式 | 银行账号转账 | ||
收款账号 | 收款单位(户名):青岛产权交易所 账号: 53290287441080720094095 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营业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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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方法 | 如意向受让方是境外投资者,交纳保证金时涉及外汇资金结算,请最迟于信息披露截止日前7个工作日联系青交所办理外汇资金结算手续,以确保保证金及时到帐。信息披露期满 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确定最终受让方后,最终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未能确定为受让方的,无息退还保证金。未尽事项,详见《青岛产权交易所保证金管理办法》。 | ||
交易提示 | |||
内容 | 致:交易当事人 非常感谢参加青岛产权交易所(下称青交所)组织的交易。现就部分相关规则做如下提示。 一、所有交易,无论青交所是否组织交易当事人对交易标的作现场查看或做相关验证,交易当事人均有义务自行对交易标的做详尽了解,包括但不限于其物理状况、权利状况等。若相关交易当事人成为该交易标的的受让方,即视为该当事人已对交易标的进行了详尽了解,并同意按照交易标的实际状况进行交易。青交所不对该交易标的之物理或权利瑕疵及其相关的信息披露(公告等)的不完整、不真实、不有效等承担任何责任。 二、在确定受让方后,受让方有全额支付交易价款等义务,转让方有交付转让标的等义务,皆不以签订相关转让合同文本为履行的前置要件。青交所的支付或交付通知送达后未能及时履行所通知义务的,既为对相对方的违约,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三、青交所不必向任何产权交易当事人支付交易价款(含保证金)在青交所保管期间内(包括但不限于在交易涉讼或非讼调解期间、交易价款的结算合理期间或其他合理保管、处置期间)产生的利息。 四、鉴于青交所为交易提供了场所、设施及服务,未有特别规定或约定,交易确定受让方之时,既为青交所“应收服务费用”之时,相关各方应当自此时交纳相关服务费用(不以相关通知送达或签订交易标的的转让合同等为要件)。 五、交易当事人已经仔细阅读《青岛产权交易所保证金管理办法》,对于保证金的保管和处置没有任何异议。交易当事人对涉及该项交易的青交所其他交易规则,已做详尽了解,包括但不限于《青岛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规则》、《青岛产权交易所企业增资扩股项目操作规则》、《青岛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交易规则》、《青岛产权交易所房屋公开招租业务规则(试行)》、《青岛产权交易所债权资产交易规则(试行)》、《网络竞价须知》等。交易规则可在青交所官网浏览,网址为 www.qdcq.net。 六、青交所留存的交易当事人认可的任一地址或联系方式(有多地址、方式的,不论留存时间先后),皆为青交所通知送达的有效地址或联系的有效方式。 七、与该提示矛盾的规定或约定,以该提示为准(该提示为特别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