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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福建省道桥建设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告知书》(岚执法应急专罚告〔2024〕53号)送达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福建省
发布时间
2024/07/18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福建省道桥建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MA344K8P8G):
我局于2024年7月10日就你司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岚执法应急专罚告〔2024〕53号)(正文附后),因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司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现我局依法公告送达,你司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一楼008办公室领取上述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条规定,你司有权提出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证,行使上述权利的,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
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处罚告知书》(岚执法应急专罚告〔2024〕53号)
平潭综合实验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
2024年7月18日详情请访问原网页!
福建省道桥建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MA344K8P8G):
我局于2024年7月10日就你司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岚执法应急专罚告〔2024〕53号)(正文附后),因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司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现我局依法公告送达,你司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一楼008办公室领取上述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条规定,你司有权提出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证,行使上述权利的,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
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处罚告知书》(岚执法应急专罚告〔2024〕53号)
平潭综合实验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
2024年7月18日详情请访问原网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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