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1.招标控制价审核报告和结算审核报告以及招标工程量清单等应符合《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CECA/GC 7-2012以及《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CB/T 51095-2015。 2.须在收到采购单位提供的修缮工程项目预结算审计所需资料20日内,基建工程项目预结算审计所需资料28日内,完成审计服务,提供纸质审计报告一式三份,并提供电子版审计报告。 3.服务质量控制措施。根据项目特点成立专门的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制定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质量保证措施和质量岗位职责;有质量检查程序及完整的审核工作记录流程;对于工作中的突发事项有行之有效的应急措施,措施科学合理,有补救方法。制定措施合理、科学、可行性强,满足项目需求。 4.服务进度控制措施。根据项目特点设立完整的、科学的审核方案,包含具体审核项目进行审核的要点、审核顺序、审核时间、人员分工等部署等,要措施合理、可行性强,满足项目需求。 5.人员配备方案。具有人员组织架构、人员岗位职责、可根据项目特点和具体要求随时调整人员配备方案,按专业化分工原则进行工作分类,并设立与之相适应的岗位,工作关系衔接科学严密,方案科学、合理、措施有力 6.按照采购单位要求,到现场实际测量,费用自理。 7.按照绥院政发【2016】93号文件《绥化学院基本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七章第二十八条规定,施工合同签订后,因工程量清单偏差所调增的合同价,各分部分项不得超过本分部分项投标报价的2%,总调增的合同价不得超过合同总额的2%,否则超出部分由审计预算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支付(首先从未付服务费中扣回)。(须提供针对此项的加盖公章的承诺书扫描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