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jjhz241115723
预算金额5500万元
招标联系人缪工13511223658
招标代理机构建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谢嘉欣0571-86707851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杭州至德清市域铁路工程下渚湖 110 千伏牵引 站施工项目 (招标编号:JJHZ241115723) 招 标 文 件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招标人: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湖州供电公司(单位盖章)招标代理机构:建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单位盖章) 2024 年 11 月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第六章 图纸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一章 招标公告 杭州至德清市域铁路工程下渚湖 110 千伏牵引站施工项目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杭州至德清市域铁路工程经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发展改革委 关于杭州至德清市域铁路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浙发改设计〔2021〕269 号)文同 意建设,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及银行贷款,出资比例为 40%,项目总投资额约 1406089.19 万元。招标人(代建单位)为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湖州供电公司,招 标代理机构为建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杭州至德清市域铁 路工程下渚湖 110 千伏牵引站施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本项目工程概算 5500 万元,其中建安工程造价 万元; 建设规模:下渚湖 110 千伏牵引站项目电力工程施工,位于湖州市德清县。 建设地点: 湖州市德清县 。 2.2 本次招标范围: 包括但不限于:1)下渚湖 110 千伏牵引站房建、装饰及风水电工程; 2)下渚 湖 110 千伏牵引站设备供货及安装施工、调试、接口配合、检测验收等; 3)全部施 工合同设备的单体调试、系统联调和供电系统联调; 4)与施工合同系统设备相关联 的其他专业的接口、配合、协调工作;5)下渚湖 110 千伏牵引站受送电、验收等所 有应由承包人完成的工作内容。同时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安全、进度、费用、合同、信息等管理和控制。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图纸。 2.3 计划工期:365 日历天。 2.4 质量标准要求: (1)工程施工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合格要求,确保本工程通过验收、正式通电投入使用。 (2)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符合国家、湖州市及德清县相关要求。 (3)承包人应承诺提供的设备应满足国家电网入网要求,并在设备进场前提供型 式试验报告、3C 认证等必须具备的报告。 3.投标人资格要求 2 (一)投标人: 3.1 同时具备①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 质。②具有电力监管机构核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许可范围包含 三级及以上承装、承试。并具有有效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 必须在资金、人员、设备等方面满足本工程需要。 3.2 本次招标 (□接受/☑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 求:/ 3.3 投标人自 2019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竣工验收证明签订时间为准),承接过 110kv 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力工程的施工项目(仅认可独立承接)。 业绩证明材料:须提供工程合同关键页(合同签字盖章页、反映项目特征的关键 页)、竣工验收证明扫描件作为证明材料。 3.4☑具备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企业经 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 证)。 (二)拟派项目负责人: 3.5 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注册在投标人单位的☑机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 建造师资格证书 执业资格;同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证); 3.6 如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日存在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在建合同工 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或者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则以合同签订 日期为开始时间,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验收合格或合同解除日期)担任工程项目负 责人的,不得以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身份参加本次投标; 3.7☑(1)本工程拒绝投标截止日前有与工程建设相关不良行为记录正在被公示、投标截止日前一年内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受到行政机关罚款及以上的行政处罚的投标 项目负责人;(2)本项目采用电子招投标,投标人在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前须在“湖州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新金桥分中心 ”招投标服务平台完成相关注册。 (三)其他: 3.8☑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 证),配备人 数不少于 1 个。 3 3.9 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未被列入建筑市场失信黑名单; 3.10 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未被列入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 3.11 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无行贿犯 罪记录; 3.12 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未被列入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13☑(1)本项目招标文件已于 2024 年 月 日至 2024 年 月 日同时在中国 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新金桥分中心 ”招投标服务平台 公示; (2)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湖州市公共资源交 易中心新金桥分中心 ”招投标服务平台发布。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本项目招标文件及其相关附件和补充(答疑、澄清)、修改文件以网上下载方 式 发 放“ 湖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新 金 桥 分 中 心” 招 投 标 服 务 平 台 (https://hzxjq.zjy cg zx.com/#/hzxjq); 4.2 招标文件下载网址:潜在投标人登录“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新金桥分中 心 ”招投标服务平台(https://hzxjq.zjycg zx.com/#/hzxjq) 自行下载招标文件; 4.3 招标文件网上下载时间: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4.4 未取得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新金桥分中心 CA 数字证书的潜在投标人,应 先办理交易主体注册手续,然后取得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新金桥分中心 CA 数字证 书。技术服务(电话:0571-51214779/0571-51214772)。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4 年 / 月 / 日 / 时 / 分,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新金桥分中心 ”招投标服务 平台(https://hzxjq.zjy cg zx.com/#/hzxjq),其他:/。 6.联系方式 招 标 人: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湖州供电公司 地 址:湖州市凤凰路 777 号 4 联 系 人:缪工 电 话:13511223658 招标代理机构:建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杭州拱墅区建国北路 586 号海华嘉联华铭座 1501 室 联 系 人:谢嘉欣、徐璐瑶 电 话:0571-86707851、18368689026 交 易 监 督: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新金桥分中心 联 系 人:高工 地 址:湖州市环城西路 345 号 电 话:0572-2420515 2024 年 11 月 日 5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1.1.2招标人见招标公告内容
1.1.3招标代理机构见招标公告内容
1.1.4项目名称见招标公告内容
1.1.5建设地点见招标公告内容
1.2.1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招标公告内容
1.2.2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1.3.1招标范围见招标公告内容
1.3.2工期要求见招标公告内容
1.3.3质量标准见招标公告内容
1.4.1 投 标 人 资 质 条 件、能力和信誉见招标公告内容
1.4.2是否接受联合体 投标☑不接受。 □接受。
1.9.1踏勘现场☑投标人自行踏勘。 □由招标人组织,时间和地点:。 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1.10.1投标预备会☑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召开地点:。
1.10.2投标人提出问题 的截止时间、上 传疑问方式截止时间: 2024 年 / 月 / 日 17 时 提交方式: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等有任何疑问,应于规定的提疑 截止时间前通过“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新金桥分中心 ”招 投标服务平台(https://hzxjq.zjycg zx.com/#/hzxjq)——投标管理——项目澄清管理——网上提问。 联系方式: 18368689026 ; 联系人: 谢工 。
1.10.3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补充、修改 的时间澄清、补充、修改的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将在投 标截止时间 15 日前,在“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新金桥分中 心 ”招投标服务平台(https://hzxjq.zjycg zx. com/#/hzxjq)公布,并以电子文件形式上传至交易中心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 供投标人下载,不足 15 日的,招标人将顺延递交投标文件的截 止时间。 澄清、补充、修改的内容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在投标文 件递交截止时间 7 日前,以上款相同的形式发布。 公布网址:“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新金桥分中心 ”招投标 服务平台(https://hzxjq.zjycg zx.com/#/hzxj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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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新金桥分中心 ”招投标服务平 台(https://hzxjq.zjy cg zx.com/#/hzxjq)随时查看有关该 工程的答疑澄清等内容。否则,由此引起的投标损失自负。
1.11投标人拟分包的 工作□不允许。 ☑允许。分包的工程内容:分包企业应符合规定的资格要求。承包范围内的专业工程如需分包的须经发包人同意,且专业分 包单位资质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资质要求(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2偏差□不允许 ☑允许,允许偏差的内容、偏差范围和幅度:仅允许优于招标 文件要求的正偏离。
2.1构成招标文件的 其他资料招标人按规定报备后的标有编号的补充文件(如有)
2.2.1投标人要求澄清 招标文件的截止 时间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10.2 项
2.2.3投标人确认收到 招标文件澄清的 时间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新金桥分中 心 ”招投标服务平台(https://hzxjq.zjycg zx.com/#/hzxjq)发布的补充文件信息,招标人不再逐一通知。投标人因自身贻 误行为导致投标失败的,责任自负。
3.1投标文件的组成资格审查资料; □其他投标资料:; 资信技术标; □其他投标资料:; 商务标; □其他投标资料:。
3.1.6构成投标文件的 其他资料/
3.2.4最高投标限价或 其计算方法1.□最高投标限价 万元; 2. ☑最高投标限价在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文件中发布; 3. □风险控制价;为防止投标人恶意低价竞标,最高投标 限 价的 %作为风险控制价(万元)。 4. □其他:招标控制价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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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投标报价的其他 要求1.投标人可依据项目清单及招标文件中明确的工作范围和工作 界面明确报价费用。 2.其他:(1)投标人应结合工程实际,按照发包人提供的项目 清单进行报价,投标人不得修改项目清单的数量和内容,但可 根据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方案,通过单独增列清单项目进行调 整; (2)投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及自身实力自主报价,但报价不 得超过相应的最高投标限价; (3)本工程部分设备设有推荐品牌名单(具体详见《主要设备 选用品牌一览表》)。投标人应按推荐的品牌、规格确定投标 报价,并在《主要设备选用品牌一览表》中明确所选品牌(厂 家)。
3.3.1投标有效期120 个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起算)。
3.4.1投标保证金1.金额:人民币 60 万元; 2.缴纳方式:现金(银行电汇或银行转账)/银行保函/保证保 险(购买保险、保函的费用及转账资金应从基本账户支出) 收款单位(户名): 建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开户银行: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善支行 账号:201000061231887 备注:①投标人须从其一般(或基本)帐户于投标截止日前一天 22:00 前一次性足额递交并到账,以到账时间为准;并且汇款时 务必注明投标项目的项目名称或项目编号,否则因款项用途不 明导致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在投标时,投标人应将交付 投标保证金的相关凭证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 ②用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替代本项目 保证金的企业只需附上相应的保函。采用上述方式递交投标保 证金的,保函须在投标有效期内有效,且保函的受益人为本项 目招标人。保函无固定格式要求,但保函的内容需要符合相关 要求,保函的有效性由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保证金采用保函 形式的,投标时将保函扫描件上传至投标文件格式规定处,后 续招标人要求提供保函原件时,投标人须无条件配合,不能提 供原件的,视为投标人提交虚假资料。 重新招标项目,参与投标的投标人仍需按上述规定要求重新递 交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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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其他不予退还投 标保证金的情形1.经查实,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存在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的。 2.☑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日有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上担 任项目负责人的情形。 3.其他:/。 注:本招标文件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是指: (1)以银行保函形式,招标人作为受益人向银行提起索赔。(2)以保证保险形式,招标人作为被保险人(受益人)向保险 人提起索赔。
3.5实质性响应招标 文件资料1 2 3 4 5 6 7 术 企 8 9 1 1 1 1 员 天.投标声明 .企业法人 .法定代表 .法定代表 .投标人施 .企业安全 .法定代表 负责人“ 业技术负 .拟派项目 .投标保证 0.专职安全 人; 1.基本账户(若基本账 证明资料, 2.湖州市国 3.项目管理(1)项目管 ①项目负责 ②专职安全 项目管理机 项目管理机(质检员 ; 以上人员由书; 营业执照; 人身份证明书; 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提供) 5 .投标人施 工资质证书;(按招标公告要求提供) 生产许可证; 7 .法定代表 人、企业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企业技术 负责人“三类人员 ”A 类证书,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责人的任命书; 8 .拟派项目 负责人的注册证书;(按招标公告要求提供) 金缴纳证明资料; 10.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的“三类人员”C 类证书不少于 1 11.基本账户证明(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信息);(若基本账 户涉及银行升级等情况导致账号不一致的,需提供 并由开户银行盖章生效); 1 2.湖州市国 有企业投资建设项目投标人廉洁守信承诺书;机构配备情况表; 理机构主要人员任职条件: 人:详见招标公告; ②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具备有效安全生产考核 C 证; 构配备情况: 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到位要求:项目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 (质检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月不得少于 22 日历 发包人或监理人负责进行考勤。) 技 、 1
人员及 配置数量资历要求
项目负责 人 (项目经 理) (1 人)(1)应取得机电工程类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 格证书。 (2)持有省级政府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 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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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是否允许递交备 选投标方案☑不允许 □允许
3.7.3签字或盖章要求 /电子投标文件 盖章要求1.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要求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 人印章的地方,投标人均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 位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个人电子印章。 2.☑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业绩证明文件、投标保证金等证 明材料用原件的复制件并加盖投标人电子印章; 3. □其它要求:/。
3.7.4投标文件份数电子加密投标文件一份。 2. 其他:/ 。
4.2.2递交投标文件地 点/电子投标文 件上传平台上传至“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新金桥分中心 ”招投标服务 平台(https://hzxjq.zjycg zx.com/#/hzxjq)。 投标人须按要求在交易平台——投标管理——投标应答进行投 标报价应答,未按规定提交者将造成其开标阶段报价无法解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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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引起高度重视。
4.2.3投标文件 退还情形投标截止时间止,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开标,投标文件退 还: 1.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其他: 符合 4.2.5 条电子投标文件的拒收情形的 。
4.2.5投标文件的 拒收情形1.投标人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 2.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的投标文件。
5.1开标时间、开标 地点、参加开标 会议的要求1.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2.开标地点:网上远程不见面开标大厅 。 3.开标平台:“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新金桥分中心”招投 标服务平台(https://hzxjq.zjycg zx.com/#/hzxjq)。
5.2开标招标人按照不见面开标大厅内程序设定顺序进行开标: 1.投标截止前 30 分钟,由招标代理机构登录网上不见面开标大 厅系统,做好网上不见面开标准备; 2.至投标截止时间,宣布开标项目名称、招标人代表等有关人 员; 3.获取相关信息 若开标系统显示已递交投标文件的单位数量少于 3 家,招标 人公布已递交投标文件单位名称,当场宣布招标失败,结束开 标; 4.招标人代表在开标现场抽取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系数或方法;5.异议及回复 投标人对开标过程有异议的,应在开标结果公布后 5 分钟内 提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通过不见面开标大厅在线答 复; 6.投标人确认 开标结果公布后,投标人应在 5 分钟内对开标结果进行确认,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在线确认的视为自动确认。 7.宣布开标结束。 二、开标特别说明 1.因投标人原因造成其电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 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电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 为撤回其投标文件。 2.部分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其他投标文件的开 标可以继续进行。 三、特殊情况的处理 电子交易平台遇网络故障、设备故障、断电等意外情况,导致无 法正常开标、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无法解密等情形,待恢 复正常后继续开标。
评标委员会构成: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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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评标委员会的组 建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 5 人及以上单数;其中经济、技术 类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招标人代表可参加评标,人数不超过总数的三分之一,且不得作 为评委组长。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在专家评委库中随机抽取。
6.3.1评标方法综合评估法
6.3.2评标委员会推荐 中标候选人的人 数和是否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人数为 1 人。 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综合评 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仍相同的,以资信 标排名靠前的优先;资信标排名仍相同的,以技术标排名靠前 的优先,技术标排名仍相同的,以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随机抽 签决定。
7.1是否授权评标委 员会确定中标人□是。 ☑否。 其他:/。
7.2中标候选人公示 媒介及期限公示媒介: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 pubservice.com/)、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新金桥分中心招 标平台(https://hzxjq.zjycg zx.com/#/hzxjq); 公示期限:不少于 3 日。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应顺延至法定 休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7.3.1履约担保 及工程款支付 担保履约担保的金额:合同总价的 2%(其中质量方面:0.6%;工期 方面:0.4%;项目负责人到位率方面:0.6%;安全无死亡方面:0.2%;文明施工方面:0.2%)。 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金额:与履约担保同比例。 履约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形式:现金、支票、汇票、转账、 银行保函、融资担保公司保函或者保险机构保证、 保险、保单。
8.1重新招标的其他 情形1.招标投标过程中,因项目发生变更,现有招标资格条件与项 目工程规模不符的; 2.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 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 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 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 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2不再招标的情形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 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 招标。(其他项目由行政监督部门进行核定)
10.1否决投标的情形1.凡评标委员会拟作出否决投标决定的,应先向投标人进行 书面或电话询问核实。未进行询问核实程序的,不得做出否 决投标决定,投标人放弃接受询问核实机会的除外。投标人 应自行关注评标委员会发出的澄清(网上系统通知或招标人 及招标代理的通知)并及时答复,在发出书面或 电话通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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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分钟内投标人不参加核实或不予答复的,视为放弃接受询 问核实机会。投标人通讯不畅通,导致不能及时联系的,视 为放弃接受询问核实机会。注:评标委员会发出的澄清,可 以是书面文件,也可以是电话询问。 2.投标文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审核并经过 询标程序,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1)符合性内容 ①投标人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项目负责人资格、安全生 产许可证、业绩条件等条件和标准未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响 应要求的(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5 款中“实质性响应招 标文件”内容为准); ②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签字或盖章的; ③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参加投标或签署书面文件的,委托代理人无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④投标人不以自己的名义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 金,或提供的投标保证金有缺陷而不能接受的; ⑤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的: A.☑投标人或其拟派项目负责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建筑 市场失信黑名单或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之一的; B.☑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以法 院判决书生效日期为准)至投标截止日止存在行贿犯罪记录(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为准); C.投标人被有关行政监管部门通报限制投标(指有关行政监 管部门通报限制投标人在招标项目所在地进行建筑行业投 标)且在限制期内的。 ⑥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日前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上担 任项目负责人的; ⑦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开标时提供的不一致的; ⑧评标委员会评标中,发现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经 询标澄清投标人无令人信服的理由和可靠证据证明其合理性 的,经半数以上成员确认,其投标文件按否决投标处理,不 再对其进行评审,也不影响招标工程继续评标。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将有串通投标嫌疑的投标文件以及相关评标分 析材料及时移交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作进一步的调查处 理,即使最终无法认定串通投标行为成立,也不影响对其按 否决投标处理的结果。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文件电子检测码或制作码或创建 码相同; C.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D.投标文件的编制人接受同一工程招标人委托编制招标文件(含招标控制价),或接受其他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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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不同投标人从同一投标人或者同一自然人的 IP 地址下载 招标文件、上传投标文件、购买电子保函或参加投标的人员 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G.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 异; H.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I.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通过同一单位、个人的账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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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保函、保险、银行保函; J.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K.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L.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N.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 要求协同投标; M.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 合行动。 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否决投标的情形。 ⑩其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有效的资格审查资料或提供不 全的;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字迹模糊或上传电子 文件模糊、辨认不清的;投标承诺书未按要求填写的。 (2)技术性内容 ①投标文件的设计深度、技术指标、技术标准、工艺流程等未 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内容的; ②主要的施工技术方案或安全保障措施不可行的; ③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不能满足本工程需要的; ④采用的验收标准或主要技术指标达不到国家强制性标准的; ⑤采用的质量安全管理措施不能满足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要求 的; 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否决投标情况的; ⑦其他: / 。 (3)商务性内容 ①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总价或分项最高投标限价的; ②同一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 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 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③投标文件中投标函未按要求填写的; ④未按招标文件提供的项目清单进行报价的(根据工程项目的 施工组织方案,单独增列的项目除外); ⑤□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最低评标价比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评 标价低/%(在 5%-10%范围内,由招标人约定)以上,且投标人 对其报价不能充分说明理由,或提供的相关资料无法证明报价 不低于其成本价的; 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否决投标的情形。⑦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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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异议与投诉1.异议: (1)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 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将 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 标投标活动; (2)投标人认为开标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在开标现场通过 湖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新 金 桥 分 中 心 招 标 平 台()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将当场对异议给予处理或者告知处理的办法。异议和答 复应记入开标记录或者制作专门记录以存档备查; (3)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 标候选人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 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 活动。 (4)其他:/。 2.投诉: (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 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 和必要的证明资料,具体要求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投诉处理办法》规定。 (2)其他:/。
10.3定标1.招标人定标前,将组织: (1)核验《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2)查询拟中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是否符合招标公告“(三)其他”的要求。 (3)其他:/。 上述凡一项核验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招标人将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 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重新招标。 2.招标人将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排名第一的 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 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 条件的,招标人将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 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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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在建合同工程的 认定及变更证明1.对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合同工程 ”的认定标准: (1)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尚有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 中担任工程项目负责人的情形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2)其他工程项目,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建设工程,不受地域、行业和投资性质的限制。 (3)在建合同工程的时间界定: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 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或者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则以合同 签订日期为开始时间,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验收合格或合同 解除日期)。 以下情形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 (1)合同协议书尚未签订的,中标通知书中载明的项目负责人; (2)合同协议书已经签订,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负责人; (3)项目负责人发生更换的,以现任项目负责人视为有“在建 合同工程 ”。 (4)根据《湖州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变更管理规定》《湖州市建设工程业绩奖项认定办法》(湖建发【2022】18 号)规定,项目负责人发生更换的,原承担的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未 通过竣工验收或变更时间至竣工验收时间不足一年的,仍视为 有“在建合同工程 ”。(注: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是指依法必须 招标且单项合同估算价 400 万(含)以上的项目,建设工程项 目单项合同估算价信息以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公布信息 为准。) 2.在建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办理更换后,投标时需提供的资料:(1)项目业主同意更换的证明; (2)原项目负责人在建项目信息有备案在建设主管部门的,应 提供建设主管部门同意更换的证明或网上变更信息原件的复制 件; 3.在建合同工程和人员信息可参照全国和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 公共服务系统发布的信息。
10.5特殊说明投标人投标函与投标函附录不一致的,以投标人投标函为 准。其他:(1)因网络、系统、电力等不可抗力因素延期开标的,需更新制作投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重新递交。 (2)因投标人原因造成其电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
其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 回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电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
10.6其他1.本前附表是投标人须知正文内容的补充和细化,应当与正文 内容一致。如本前附表与正文内容表述不一,以本前附表为准。 2.价款结算方式: □ 竣 工 后 一 次 性 结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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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 工 过 程 分 段 结 算 3.农民工工资要求: (1)农民工工资支付要求按照当地相关文件执行,具体在合同 专用条款中明确。 4.☑投标人存在撤销投标文件、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不与招 标人签订书面合同等情形或者在本标段招投标过程中被行政监 督部门查实存在违法行为的,招标人组织重新招标时将拒绝其 单独或组建联合体方式再次参与本标段投标。 5.中标单位如为未办理进浙备案的省外企业,须在获得中标通 知书后签订合同前办理进浙备案相关手续。 6.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招标人也应当同时向中 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7.本招标文件项目负责人一般情况下是指工程项目经理。 8.其他:/
表中的“”项为选择项中被选项。 18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 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的; 19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 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 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 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 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 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0 1.11 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 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 范围和幅度。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 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 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通过“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 心新金桥分中心”招投标服务平台(https: //hzxjq.zjycgzx.com/#/hzxjq)——首页——澄清修 改信息,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 投 标 截止 时 间 15 日 前 通过 “ 湖 州 市公 共 资 源 交 易中 心 新 金 桥 分中 心 ” 招 投 标服 务 平 台(https://hzxjq.zjycg zx.com/#/hzxjq)——首页——澄清修改信息进行发布,但不指明澄清问 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 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和修改内容的时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1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由资格文件、资信技术文件、商务文件共三部分组成。 3.1.1 资格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电子版须上传至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新金桥分中心 招标平台指定位置): 1.投标声明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提供) 5.投标人施工资质证书;(按招标公告要求提供) 6.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7.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三类人员 ”A 类 证书,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的任命书; 8.拟派项目负责人的注册证书;(按招标公告要求提供) 9.投标保证金缴纳证明资料; 10.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三类人员”C 类证书不少于 1 人; 11.基本账户证明(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信息);(若基本账户涉及银行升级 等情况导致账号不一致的,需提供证明资料,并由开户银行盖章生效); 12.湖州市国有企业投资建设项目投标人廉洁守信承诺书; 13.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 (1)项目管理机构须按下列要求进行配备: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任职条件: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投标承诺书; 15.资格审查其他内容:在建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办理更换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相关证明 材料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4 条款) 注:本项目接受有效合法的电子证书。 16.招标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3.1.2 技术文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请投标人结合评标、定标办法进行编制,未提供格式的由 投标人自拟): 3.1.2.1 项目实施机构 3.1.2.2 施工组织设计 3.1.2.3 招标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3.1.3 资信文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请投标人结合评标、定标办法进行编制,未提供格式的由 投标人自拟): 22 3.1.3.1 企业情况 3.1.3.2 对企业的评价 3.1.3.3 投标响应 3.1.3.4 招标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注:资信标和技术标应分别独立制作,合并为一个 PDF(投标文件封面为“资信技术文件 ”)上传至平台指定位置。 3.1.4 商务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电子版须上传至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新金桥分中心招 标平台指定位置): 3.1.4.1 投标函; 3.1.4.2 投标报价明细表; 3.1.4.3 投标函附录 3.1.4.4 工程量清单及计价表; 3.1.4.4 主要设备选用品牌一览表; 3.1.4.5 招标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工程量清单”中的 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 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 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通过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新金桥分中 心招标平台(https://hzxjq.zjycgzx.com/#/hzxjq)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 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 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八章“投 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 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否决处理。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23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 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 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 程竣工验收证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 明序号。 3.5.3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 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 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5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5 项规定的表格和 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 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 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 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 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 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投标 见前附表。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 24 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招标人按照不见面开标大厅内程序设定顺序进行开标: 1.投标截止前 30 分钟,由招标代理机构登录网上不见面开标大厅系统,做好网上不见面开标 准备; 2.至投标截止时间,宣布开标项目名称、招标人代表等有关人员; 3.获取相关信息 若开标系统显示已递交投标文件的单位数量少于 3 家,招标人公布已递交投标文件单位名称,当场宣布招标失败,结束开标; 4.招标人代表在开标现场抽取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系数或方法; 5.异议及回复 投标人对开标过程有异议的,应在开标结果公布后 5 分钟内提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通过不见面开标大厅在线答复; 6.投标人确认 开标结果公布后,投标人应在 5 分钟内对开标结果进行确认,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在线确认的 视为自动确认。 7.宣布开标结束。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 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 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25 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 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 7.3 中标通知 在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 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4 履约担保 7.4.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7.4.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 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 签订合同 7.5.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 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26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 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 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 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 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 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 督部门投诉。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7 附件一:问题澄清通知 致:(投标人名称) XX 项目招标采购 (招标编号:XX) 第 XX 号 XX 澄清 (项目名称)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予以澄 清。请各投标人在收到此澄清单后,线下编辑澄清回复内容后,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对该澄清单进行 回复。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于年月日时前通过招标人招投标交易平台信息系统上传,任 何迟到的回复将被视为无效。 (项目名称)评标委员会 日期:年月日 28 附件二: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项目名称)评标委员会: 第 XX 号 XX 澄清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补正如下:1. 2. ……… 上述问题澄清、说明或补正,不改变我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投标文件的组成部 分。 投标人: 日期:年月日 29 附件三:异议单格式 招标文件异议单
项目名称:招标编号:
异议人名称:异议人类型: □潜在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
联系人:电话: 传真:电子邮件:
异议内容: 异议人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异议人盖章: 日期:
30 开标异议单
项目名称:招标编号:
投标人名称:
联系人:电话: 电子邮箱:
异议受理场所:□开标现场□非开标现场
异议内容: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投标人盖章: 日期:
答复:
异议受理工作人员签字:开标现场监察人员签字: 招标人代表签字或盖章:
受 理 说 明参加现场开标的,投标人如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并按本表格式填写。 未参加现场开标的,投标人如有异议,应按本表格式填写,并在开标结束时间后 1 个小 时内发送至指定电子邮箱,电子邮箱见招标公告。
31 评标结果异议单
项目名称:招标编号:
异议人名称:异议人类型: □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
联系人:电话: 传真:电子邮件:
异议内容: 异议人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异议人盖章: 日期:
32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之一
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
1中标候选人排序方 法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技术得分高的优先;技术得分 也相等,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技术得分和投标报 价都相等的,由招标人确定。
2.1初步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之二:初步评审标准。
2.2.1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分值构成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之六。
2.2.2评标基准价计算方 法见本章2.2.4(3)。
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 计算公式不适用。
2.2.4(1)资信评分标准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之三。
2.2.4(2)技术评分标准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之四。
2.2.4(3)商务评分标准 (价格计算公式)价格部分评分计算公式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之五。
商务评分标准(价格修正)合格投标人的投标价格(开标价格)按以下方式进 行价格修正形成评标价格。 1.算术错误修正 投标价格按评标办法前附表 3.1.3 的规定进行算术 修正。 2.其他错误修正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拟。)
3.1.3算术错误修正补充:XX。
3.2.1综合评估得分修改为: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 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 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 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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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规定的分值对资信计算出得分 A; (2)按本章第 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 2.2.1(2)目规定的分值对技术计算出得分 B; (3)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2.2.1(3)目规定的分值对商务价格计算出得分C。
3.2.3投标人得分修改为: 投标人得分=A+B+C。
3.3.4 (新增)投标文件的澄清和 补正在评标过程所有澄清未按照规定内容、规定时间回 复,视为无效。 评标阶段的澄清从发出到回复均是在招投标交易平 台信息系统完成。
3.4.3 (新增)中标数量限制1.招标人根据包划分、潜在投标人数量及其资格能 力和生产要素配置,在保证充分竞争的前提下,就 同一投标人同时中标最多数量作出规定。 同一投标人同时中标最多数量不做限制。 推荐综合排序第一的为中标候选人。 ●如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资格,推荐该包剩余有效 投标人中评审总分排名第一的为中标候选人。 分标:XX,如同一投标人同时投多个标包,最多可 中 XX 个标包。 ●方式一: 2.在评标办法前附表所列各包范围中,按照下列顺 序推荐中标: (1)将各包按评标基准价金额从大到小进行排序; (2)推荐当前包基准价金额最大的包(当基准价相 同时,按包号由小至大排序)中排名第一的为中标 候选人; (3)同一投标人累计被推荐中标包数量达到限制数 量后,该投标人在其余包的投标只参加评审,不参 加推荐中标; (4)在(1)的排序基础上,顺次重复(2)、(3),直至全部标包授完为止。 (5)当某一包授予任何一个合格投标人,该投标人 必超同时中标最多数量的,则该包授予综合评审得 分最高的投标人,该投标人不受同时中标最多数量 限制。 (6)如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资格,推荐该包剩余有 效投标人中评审总分排名第一的为中标候选人,该 投标人中标数量不受上述中标数量限额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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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二: 2.在评标办法前附表所列各包范围中,按照下列顺 序推荐中标: (1)推荐综合排序第一的为中标候选人。 (2)若同一投标人在多个包同时排序第一,招标人 优先授予其投标总价金额大的包,当投标总价金额 也相同时,优先授予包序号小的包。 (3)同一投标人累计被推荐中标包数量达到限制数 量后,该投标人在其余包的投标只参加评审,不参 加推荐中标; (4)当某一包授予任何一个合格投标人,该投标人 必超同时中标最多数量的,则该包授予综合评审得 分最高的投标人,该投标人不受同时中标最多数量 限制。 (5)如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资格,推荐该包剩余有 效投标人中评审总分排名第一的为中标候选人,该 投标人中标数量不受上述中标数量限额的限制。 ●方式三: 2.在评标办法前附表所列各包范围中,按照下列顺 序推荐中标: (1)推荐综合排序第一的为中标候选人。 (2)若同一投标人在多个包同时排序第一,招标人 按照以下顺序依次授予包:按包 XX 和包 XX 的顺序 依次授标。 (3)同一投标人累计被推荐中标包数量达到限制数 量后,该投标人在其余包的投标只参加评审,不参 加推荐中标; (4)当某一包授予任何一个合格投标人,该投标人 必超同时中标最多数量的,则该包授予综合评审得 分最高的投标人,该投标人不受同时中标最多数量 限制。 (5)如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资格,推荐该包剩余有 效投标人中评审总分排名第一的为中标候选人,该 投标人中标数量不受上述中标数量限额的限制。
3.4.4 (新增)未中标解释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有不中标的可能。对未中标 的原因,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不予解释。
35 评标办法前附表之二:初步评审标准 1.本章 2.1 款初步评审标准见下表,包括 2.1.1 形式评审标准、2.1.2 资格评审标准、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根据本章 3.1.1、3.1.2、3.1.3 款初步评审关于投标文件否决之规定,投标人或 投标文件存在下表所列情形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2.招标文件中的所有否决情形如下表所示。
序号评审内容否决情形否决事项
1形式评审格式内容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者关键 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在招标人招投标交 易平台信息系统制作并上传凭证单,或因投标人删除了系统 文件导致凭证单索引的核实信息无法查看的。
2形式评审格式内容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 文件中对同一招标内容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按招标文件规 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3形式评审文件签署对格式文件进行实质性修改或未按格式进行签署的,如由委 托代理人签字的,未附有效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 权委托书的(未提交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未经投标单位盖章 或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签名章)的);使用投 标专用章未附有效的投标专用章与公章具有同等效力说明 的。
4形式评审文件签署上传招标人招投标交易平台信息系统的电子投标文件无电 子签章,或者电子签章无效的,或者电子签章名称与投标人 不是同一人的。
5响应性评 审投标期限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6响应性评 审交付期限投标文件所承诺的工期/服务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且 招标人不能接受的。
7响应性评 审投标担保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以银行汇款形式提供的投标保证金未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 出,未提供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有效证明的(未提供有效 证明是指未提供企业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也未 提供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行通过账户管理系统打印的《基本 存款账户信息》扫描件); 以投标保证保险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未提供保单查询途 径或提供的查询途径招标人无法查询的,保单保费未从投标 人基本账户转出或保单未体现保费是否由投标人基本账户 支付的相关信息; 以银行保函、投标保证保险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满足招 标文件要求的(如对上述格式文件进行实质性修改或未按格 式进行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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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评审内容否决情形否决事项
8响应性评 审投标偏差投标人提出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或偏差的;未按要求填写 具体数据信息以及填写的数据信息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
9响应性评 审澄清修改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主动撤销投标文件或对投标文件 提出实质性修改的。
10响应性评 审澄清修改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11响应性评 审投标范围投标范围与招标文件要求存在偏差的,且招标人不能接受 的。
12响应性评 审投标报价投标人不接受评标委员会依法所作的修正价格的。
13响应性评 审投标报价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且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提 供相关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 竞标的。
14响应性评 审投标报价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了最高限价(包括具体金额、计算方 式),应答人的应答价格剔除角和分(单价限价不剔除)的 数值后超过最高限价的。
15响应性评 审投标报价投标报价构成招标文件规定为无效报价的;开标一览表中显 示为非报价数值的;投标报价小数点错误导致单价总价都出 现明显错误的。
16响应性评 审投标报价投标价格出现数值与货币单位不对应,即出现了明显的百倍 至万倍高于正常水平的报价(如把“投标函价格表”中的“万 元”当成“元”进行报价)。
17响应性评 审违规报价擅自改变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包括项目特征、计量单 位、工程量、招标人提供的设备材料表等),构成实质性改 变的。
18响应性评 审违规报价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金额计取暂列金或暂估价的。
19响应性评 审违规报价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填报安全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规 费、税金的。
20响应性评 审违规报价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综合单价分析表的。
21响应性评 审税率错误不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填报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的。
22资格评审质量否决在本次投标截止日前三年内发生重大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 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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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评审内容否决情形否决事项
为准)。
23响应性评 审实质不符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
24资格评审法定否决投标文件响应与事实不符或虚假投标的(虚假投标包括但不 限于投标人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的资格证明文件、业绩 证明文件、验收报告、故意修改招标文件明确列明的技术要 求并对其进行响应等),该投标人参与本次投标的所有标包 将均被否决,且该投标人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参与国家电网有 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招标活动的任何投标也将被否决。
25资格评审法定否决串通投标或视为串通投标或根据投诉举报经核实认定为串 通投标或联合围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该投标人参与本次 招标活动的所有标包将均被否决,且该投标人在今后一段时 间内参与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招标活动的任何 投标也将被否决。
26资格评审法定否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 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否决情形。
27资格评审资格不符未提供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联合体协议书的。
28资格评审主体不符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的。
29资格评审丧失 履约 能力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30资格评审失信惩戒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的。
31资格评审资格不符被纳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不良行为的。
32资格评审失信惩戒被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在 “ 信 用 中 国 ” 网 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列 入失信被执行人。(以评标委员会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结果为准)。
33资格评审行贿记录投标单位或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 人(如招标文件要求委任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日前三年 内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
34资格评审不良行为根据《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关系管理办法》的规定,投 标人存在导致其被暂停中标资格或取消中标资格的不良行 为且在处理有效期内的,或投标人存在触发《国家电网有限 公司供应商关系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重大问题“熔断机制”情形的,投标人处于不良行为处理期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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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评审内容否决情形否决事项
35资格评审资格不符不满足本次招标公告要求的投标人专用资格要求的。
36资格评审资格不符不满足本次招标公告要求的投标人其他资格要求的。
37资格评审主体不符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38资格评审主体不符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39资格评审主体不符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40资格评审主体不符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 人或单位负责人。
41资格评审资格不符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组织登 记证书)或资质证书或生产许可证不一致,且未提供相关变 更证明。
42资格评审主体不符同一标包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招标项目中,与其他投标人 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43资格评审主体不符同一标包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招标项目中,与其他投标人 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44资格评审资信不良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45资格评审主体不符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 系。
46其他事项其他情形投标人或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否决投标的其他条 款的。
47资格评审安全事故在投标截止日前1年内存在较大安全质量事故或2年内存在 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 3 年内存在特大安全质量事故。事故信 息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事故快报为准。
39 评标办法前附表之三 资信评分标准 资信标计分标准(100 分)---(按照 10%计入总分)
项目评审要素评审内容
一、企业 情况 (1-50 分)投标人近 3 年优质工 程情况(0-10 分)近 3 年,获得国家及省部级(政府)颁发奖项的每项得 5 分,获 得国家行业协会奖项每项 2.5 分,累计不超过 10 分
财务综合评价(1-5 分)对财务综合情况进行评审。 优:财务综合情况优良,并提供了最近三年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且数字清晰可辨认。4-5 分 良:财务综合情况较好,并提供了最近三年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且数字清晰可辨认。2-3 分 一般:财务综合情况一般,或提供的最近三年的经审计的财务报 表不完整,或报表数字不清晰,或财务报表未经审计。1 分
不良行为 (0-10 分)不存在《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关系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不良 行为;或存在《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关系管理办法》中规定 的不良行为,但最近一次受到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解除之日,距 离投标截止日超过 3 年,不扣分; 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日,存在《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关系管理 办法》中规定的不良行为,且最近一次受到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 解除之日,距离投标截止日超过 2 年但在 3 年以内(含),扣 2 分,其中,存在行贿行为的扣 3 分; 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日,存在《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关系管理 办法》中规定的不良行为,且最近一次受到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 解除之日,距离投标截止日超过 1 年但在 2 年以内(含),扣 3 分,其中,存在行贿行为的扣 7 分; 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日,存在《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关系管理 办法》中规定的不良行为,且最近一次受到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 解除之日,距离投标截止日 1 年以内(含),扣 5 分,其中,存 在行贿行为的扣 10 分。
失信行为 (0-5 分)无失信行为。5 分 存在属质量、诚信问题以外的行政处罚。3 分 存在属质量、诚信问题的行政处罚,但未被纳入失信黑名单。0 分
体系认证及证书(0-15 分)对质量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及环境管理体系证书认 证情况进行评价: 取得 3 项认证的得 10 分;取得 1-2 项认证的得 5 分;未取得认 证的得 0 分。
对企业取得绿色电力证书情况进行评价:取得证书或凭证的得 5 分;未取得的得 0 分。
146
项目评审要素评审内容
二、对企 业的评价(0-40 分)履约评价(0-40 分)上一年度对该投标人(承包商)履约评价,优秀的得 40 分,很 差的不得分,评价得分在 100 分至 60 分的,等差计算得分,每 降低 1 分,得分扣 1 分,扣完为止。
三、投标 响应 (0-10 分)对招标文件的响应 程度(0-15 分)完全响应的得 15 分,不满足则酌情扣分
注:对投标人的履约评价按照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履约评价总分 110 分,其中得分 100 分(含 100 分)以上为优秀,85-100 分的为良好,70-85 分(不含 85 分)为合格,60-70 分(不含 70 分)为较差,60 分(含 60 分)以下为很差。当期无履约评价数据的投标人,沿用上期评价结果;无上期评价结果的投 标人,按招标人公布评价结果为准。 146 评标办法前附表之四 技术评分标准 技术标计分标准(100 分)---(按照 50%计入总分)
项目评审要素评审内容
一、项目实 施机构 (7-25 分)项目经理能力水平(3-9 分)针对项目经理持证上岗、能力素质、类似工程经验以及协 调能力等综合评价,素质高、能力强、业绩优的得满分,不满足则酌情扣分,扣至最低 3 分止
技术负责人能力水 平(2-6 分)针对技术负责人持证上岗、能力素质、类似工程经验以及 协调能力等综合评价,素质高、能力强、业绩优的得满分,不满足则酌情扣分,扣至最低 2 分止
其他主要人员(2-10 分)团队配置标准高、关键人员类似经验丰富的得满分,不满 足则酌情扣分,扣至最低 2 分止
二、施工组 织设计 (0-75 分)施工方案与技术措 施(0-20 分)工程特点及应对措施(基础及土建工艺控制施工、线路工 程重要停送电、穿跨越公路、铁路、管线等线性工程、跨 越河流专题方案、变电工程停送电配合分析等)难点分析 精准,编制方案针对性强,可实施性强,得 10 分,不满 足则酌情扣分,扣完为止
技术方案作业标准化水平高,新技术,新工艺、机械化施 工率高,方案可实施性强,得 10 分,不满足则酌情扣分,扣完为止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 施(0-10 分)体系完整、措施得力,得满分,不满足则酌情扣分,扣完 为止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 施(0-10 分)体系完整、措施得力,得满分,不满足则酌情扣分,扣完 为止
环保水保文明施工 措施(0-5 分)体系完整、措施得力,得满分,不满足则酌情扣分,扣完 为止
施工业务外包管理(0-5 分)针对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对外包范围是否满足招标文件 要求,对外包计划管理、外包人员管理、外包安全质量控 制、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等综合评价,管理规范、措施得 力,得满分,不满足则酌情扣分,扣完为止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 施(0-10 分)计划编排科学合理、相应措施针对性强、管控手段有力且 有应急调整方案的满分,不满足则酌情扣分,扣完为止
资源配备及协调能 力(0-5 分)针对施工装备配置、工程材料物资管理、基建信息化应用、施工环境适应协调能力等,综合评价,现场管理能力强、控制手段优、综合协调优势大的得满分,不满足则酌情扣 分,扣完为止
内容完整性和编制 水平(0-10 分)根据标书响应程度酌情打分
146 评标办法前附表之五 商务评分标准 商务标计分标准(100分)---(按照40%计入总分)
条款号评审因素条款内容
2.2.4(3)价格评分标准(价格计算公 式)评标价格计算公式选择 ■公式 1□公式 22.评标价格计算公式说明: 公式 1: 价格得分=100-100×n×(|投标人的评标价-基准价|/基准价)。四舍五入取小数点 后两位。 当投标人的评标价≤基准价时,n=1; 当投标人的评标价>基准价时,n=2。 基准价为所有通过技术、资信评审的合格投标人的评标价去掉部分高价和部分低价 后(但不影响其参与价格分计算)的算术平均值。 其中计算投标报价的基准价时,需要去除的投标报价情况如下:合格投标数量≤5 时,直接计算; 合格投标数量=6 时,去掉一个最高价; 合格投标数量≥7 时,去掉一个最高价、一个最低价。 公式 2: 价格得分=(基准价/投标人的评标价)×100。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两位。各包通过技术、资信初评的合格投标人的评标价最低值。 注明: 公式中的评标价:各包通过技术、资信初评的合格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经算术错误修 正后的价格。 注: 1、公式 1、公式 2 中的评标价:各包通过技术、资信初评的合格投标人的投标报价 经算术错误修正后并按以下公式折算后的价格。 2、投标报价按照国家现行税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行业规范执行。 3、对于国家有特殊税率优惠(不含小规模纳税人)的投标人,并提供国家税务机关 相关文件或证明材料的,评标价为投标报价。 4、对于不享受国家特殊税率规定的,投标税率为按合同约定投标人开具的增值税发 票税率。 5、当计算出的价格部分得分<0,按 0 分计。
评标办法前附表之六
条款号评审因素条款内容
2.2.1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资信 10%+技术 50%+商务 40%
146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 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 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 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见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详细审查标准(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资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技术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商务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资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技术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商务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至第 3.5.5 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 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否决处理。(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 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否决处理。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 146 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2 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 进行资格预审的)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否决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 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否决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 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 得分。 (1)按本章第 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资信评分计算出得分 A;(2)按本章第 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评分计算出得分 B;(3)按本章第 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报价计算出得分 C;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 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 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 作否决处理。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 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 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 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 146 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146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输 变 电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合同编号(发包人): 合同编号(承包人): 工程名称: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146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 承包人: 发包人为实施(项目名称),已接受承包人对该项目标包(段)施工的投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规定,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同招标需求一览表中的标包(段)名称。 2.工程地点:同招标需求一览表中的标包(段)地点。 3.工程规模:同招标需求一览表中的标包(段)规模。 二、工程承包范围 。 三、合同工期 1. 计划开工日期:年 月 日。 月 日。2. 计划竣工日期:年 计划工期总日历天数:天。计划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 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计划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四、工程建设目标 (一)安全目标 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有关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 度,确保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采取积极的安全措施,确保实现以下安全目标:1.不发生六级及以上人身事件; 2.不发生因工程建设引起的六级及以上电网及设备事件; 3.不发生六级及以上施工机械设备事件; 4.不发生火灾事故; 5.不发生环境污染事件; 6.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一般交通事故; 7.不发生基建信息安全事件; 8.不发生对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系统单位造成影响的安全稳定事件。 (二)工程质量要求 1. 质量总体要求 (1)满足国家、行业和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标准、规范以及设计要求,实现“零缺陷”146 投运。 (2)全面应用通用设计、通用设备、通用造价、标准工艺。 (3)工程通过达标投产考核。 (4)工程使用寿命满足设计及国家电网有限公司质量管理要求。 (5)不发生因工程建设原因造成的六级及以上工程质量事件。 (6)全面落实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实测实量、设备材料质量检测、GIS 无尘化安装、变电工程主设备安装视频监控、“五必检六必验”施工质量强制措施等过 程控制要求,应用《输变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表式(试行)》开展质量检验。 2. 专项目标要求 (1)质量检验目标 输变电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施工质量验收合格。 (2)创优目标 110(66)千伏至 330 千伏项目: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输变电优质工程金奖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输变电优质工程银奖 500 千伏及以上项目: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输变电优质工程金奖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输变电优质工程银奖 □电力优质工程奖 □国家优质工程奖 □国家优质工程金奖或鲁班奖 (三)进度目标 坚持以“工程进度服从安全、质量”为原则,积极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工程开、竣工时 间和工程阶段性里程碑进度计划按时完成。 (四)投资控制目标 在满足安全质量的前提下,优化工程技术方案,合理控制工程造价,严格规范建设过程 中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严格执行合同,做好工程项目结算工作,实现工程造价与结算管理 目标。 (五)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目标 确保工程环保、水保设施建设“三同时”,落实工程环保、水保方案及批复意见,推行 绿色施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绿色和谐工程;确保竣工前完成工程拆迁、迹地 恢复;确保工程顺利通过环保和水保验收。 (六)基建管理信息系统应用目标 完整性、及时性、准确性 100%。 (七)档案管理目标 146 严格按照国家、行业、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有关档案管理规定进行 档案管理,将档案管理纳入整个现场管理程序,坚持归档与工程同步进行。确保实现档案归 档率 100%、资料准确率 100%、案卷合格率 100%,保证档案资料的齐全、准确、规范、真实、系统、完整;同时保证在合同规定的时间移交竣工档案。 (八)创优目标 110 千伏及以上项目: 35 千伏及以上项目根据发包人要求,创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 司“质量艺术奖”、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优质工程金银奖”、省部级优质工程或国家级优质 工程奖。 500 千伏及以上项目: 根据发包人要求,创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质量艺术奖”、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优质工程金银奖”、省部级优质工程或国家级优质工程奖。 (九)其他目标 承包人应切实贯彻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三通一标”、“两型三新一化”、智能变电站模 块化建设及线路全过程机械化施工等相关要求。 五、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 (含税),其中,不含 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 税价格人民币(大写)(¥),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税额 元。若国家出台新的税收政策,合同约定税率与国家法律法规及税务机关规定的税率不一致时,对于尚未完成结算且未开具增值税税率发票的部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增 值税税率调整含税价格,价格调整以不含税价为基准。具体价格构成详见《价格表》(附件 1)。 2.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合同价格形式采用下列第 种形式: (1)单价合同 (2)总价合同 。(3)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六、工程款支付担保 发包人应按下列时间、方式、金额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1.时间:。 2.方式:。 □工程款支付保函 □工程款支付保险 □其他:。 3.金额:。 七、合同组成部分及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及优先顺序如下:146 1.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达成的纪要、协议等文件;2.合同协议书; 3.中标通知书; 4.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5.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6.通用合同条款;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图纸; 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0.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同一类内容的 文件,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 性质按上述分类确定优先顺序。 八、项目负责人 发包人代表(业主项目经理): 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委托人对委托人代表的授权范围:现行国网公司项目部管理手册。 同合同有效期。委托人授权期限: 承包人项目经理: 姓名:。 身份证号:。 。注册证书号: 执业资格及等级:。 联系方式:。 承包人对承包人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本合同约定的及随附的权利。 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 身份证号:。 注册证书号:。 执业资格及等级:。 。联系方式: 监理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范围:。 146 九、承包人承诺 1. 承包人确认已阅读及理解合同及其附件,并承诺严格遵守履行本合同义务的相关规 定,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2. 承包人承诺除偏离(差)表的释明外,已完全响应发包人招标文件,若发生投标文 本与招标文本不一致的,则发包人有权选择以招标文件或投标文件为准。合同中各项规范、标准和合同规定之间如对同一内容的描述不一致时,以描述更为严格的内容为准。 3. 承包人承诺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规章制度、管理性文件及合同约 定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4. 承包人确认已阅读及理解合同附件所列国家电网有限公司规章制度、管理性文件、技术标准及相关规定,并承诺严格遵守与其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规定。 5. 承包人承诺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要求,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 十、发包人承诺 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遵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 例》,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词语含义 本协议中所用词语的含义与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中相应词语的含义相同。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生效: (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 用章; (2)。 十三、签订日期 合同签订日期以双方中最后一方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日期为准。 十四、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承包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地址:地址: 联系人:联系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146 Email: Email: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开户行联行号:开户行联行号: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 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 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 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 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 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名的当事人。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 人。 1.1.2.6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 全权负责人。 146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 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 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 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 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 11.3 款、第 11.4 款和第 11.6 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指第 1.1.4.3 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 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 19.2 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 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 19.3 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 28 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 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 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 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46 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 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 付的金额。 1.1.5.5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 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 计价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 17.4.1 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 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 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 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 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名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 146 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 11.3 款的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 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1.6.3 图纸的修改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 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 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1.6.4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 1.6.1 项、第 1.6.2 项、第 1.6.3 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 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第 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 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 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 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化石、文物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 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 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 专利技术 1.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 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 146 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1.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1.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 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2.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 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 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2.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 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 11.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 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 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 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 146 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 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 14 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 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 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 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 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 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 48 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 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 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 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 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 3.3.1 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 名。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 3.4.1 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 按第 15 条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 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 24 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 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 3.3.1 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 处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 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 商定或确定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 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 146 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 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 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 后的结果执行。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 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 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 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 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 9.2 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 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 9.4 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 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 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 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 146 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 止。 4.1.10 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 证书颁发后 28 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3 分包 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 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 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4.3.5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 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 全面履行合同。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 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 14 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 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 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 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 146 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 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 的报告。 4.6.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 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 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6.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 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 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 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 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 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 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146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 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 条件。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5 条约定办理。监 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 担。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 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 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 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5.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 7 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 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 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 增加的费用。 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 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 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1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146 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5.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 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 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 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 担。 5.4.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 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 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 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 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 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 承包人承担。 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 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 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 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 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146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 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 用。 7.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 人和监理人使用。 7.3 场外交通 7.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 担。 7.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 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 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 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 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8.1.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 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 包人。 8.2 施工测量 8.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8.2.2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 146 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 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9.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 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 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 批。 9.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 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9.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 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9.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 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 全。 9.2.5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 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 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9.2.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2.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146 9.3 治安保卫 9.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 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 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 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 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 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9.4 环境保护 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 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 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 包人应承担责任。 9.4.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 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 用水源。 9.4.6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 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5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 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 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 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 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 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 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 146 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 10.1 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 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 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11. 开工和竣工 11.1 开工 11.1.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 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 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11.1.2 承包人应按第 10.1 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 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 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11.2 竣工 承包人应在第 1.1.4.3 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 11.3 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 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10.2 款的 约定办理。 (l)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 包人延长工期。 11.5 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 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 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 146 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6 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 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12.3.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 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 并提供安全保障。 12.3.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 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 面请求后的 24 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1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 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 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 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 理利润。 12.5 暂停工作 56 天以上 12.5.1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 于第 12.1 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 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 15.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 146 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 22.2 款的规定办理。 12.5.2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 22.1 款的规 定办理。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 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 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 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 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 审批。 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 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 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 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 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 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 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 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 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 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 13.5.1 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 146 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 问的,可按第 13.5.3 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5.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 13.5.1 项或第 13.5.2 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 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 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 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 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 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 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 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 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 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 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 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 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 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2 现场材料试验 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 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 现场工艺试验 146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 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 理人审批。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 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15.2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 15.3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 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3 变更程序 15.3.1 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 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 申请。变更申请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 资料。变更申请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 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申请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 15.3.3 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 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 15.3.3 项约定 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 15.1 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 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 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 14 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 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申请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申 请。 15.3.2 变更估价 (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申请后的 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 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 146 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 14 天内,根据第 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5.3.3 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 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 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 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 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 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 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15.3.3 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 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15.6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7 计日工 15.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 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46 15.7.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 17.3.2 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 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8 暂估价 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 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 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 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2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 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 5.1 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 同价格。 15.8.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 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 15.4 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 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 入合同价格。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6.1.1.1 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 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式中: △P -- 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 -- 第 17.3.3 项、第 17.5.2 项和第 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 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 款的支付和扣回。第 15 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A --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 B2 ;B3·····Bn --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 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 ;Ft2 ;Ft3·····Ftn --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 17.3.3 项、第 17.5.2 项和第 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 42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 格指数; Fo1; Fo2; Fo3·····Fon --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 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146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 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 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16.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 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16.1.1.3 权重的调整 按第 15.1 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 协商后进行调整。 16.1.1.4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 使用第 16.1.1.1 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 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 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 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 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 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 16.1 款 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17. 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1 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7.1.2 计量方法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在合同中约定 执行。 17.1.3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 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 146 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 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 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 8.2 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 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 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 行。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 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 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 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 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 算工程价款。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 (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 16.1 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 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监理人提 交进度付款申请单、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总价支付分解表所表示的阶段性或分项计量的 支持性资料,以及所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 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 8.2 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4)除按照第 15 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 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 合同工程。 17.2.2 预付款保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 递减。 146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 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周期 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 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 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根据第 15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 23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第 17.2 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 17.4.1 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 14 天内完成 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 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 28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 该部分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 款的约定办理。 17.3.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 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 付或扣除。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 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 146 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17.4.2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 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 14 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 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7.4.3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 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 19.3 款约 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 竣工结算 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 (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 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 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 17.5.2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 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 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 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 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 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 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 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 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 146 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 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 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 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8. 竣工验收 18.1 竣工验收的含义 18.1.1 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8.1.2 国家验收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 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8.1.3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 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 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 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 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 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18.3 验收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 18.2 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 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8.3.1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28 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 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 18.3.2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28 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18.3.3 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56 146 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 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 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 18.3.4 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 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 18.3.1 项、第 18.3.2 项和第 18.3.3 项的约定进行。 18.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 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18.3.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56 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 除外。 18.4 单位工程验收 18.4.1 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工 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 18.2 款 与第 18.3 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验 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 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8.4.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 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5 施工期运行 18.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 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 18.4 款的 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8.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 19.2 款约定进行修复。 18.6 试运行 18.6.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 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18.6.2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 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7 竣工清场 18.7.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 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46 (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 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 (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18.7.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 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 56 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 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 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 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19.2 缺陷责任 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 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 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 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 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 19.2.3 项约定办理。 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 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 长不超过 2 年。 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 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 146 和保密规定。 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 19.3 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 14 天内,由 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19.7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20. 保险 20.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 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 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2.1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 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2.2 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 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4.1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 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 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20.4.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 第 20.4.1 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 定。 20.5 其他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 险。 146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 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0.6.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 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6.3 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 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20.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 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 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0.6.6 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 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 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 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 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 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 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 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146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 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 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 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 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 22.2.5 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 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 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 22.2.4 项约定,由监理人 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22. 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第 1.8 款或第 4.3 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 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第 5.3 款或第 6.4 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 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第 5.4 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 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 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 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146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发生第 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 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2)承包人发生除第 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 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 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22.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 28 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 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 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 索赔权利。 22.1.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 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 23.4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 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 24 条的约 定办理。 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 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 14 天内,依法办理转让 手续。 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 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2.2 发包人违约 146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 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发包人发生除第 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 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28 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 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22.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 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 22.2.2 项暂停施工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 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 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 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 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 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2.2.5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 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 18.7.1 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146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 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3. 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 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 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 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 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 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 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 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 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 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 28 天内完成赔 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1 承包人按第 17.5 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 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 承包人按第 17.6 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 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 发包人的索赔 23.4.1 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 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 23.3 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3.4.2 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 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 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146 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 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2 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 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4.3 争议评审 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 28 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 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 理人。 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 28 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 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 14 天内,邀 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 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24.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 14 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 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 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 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 审意见后的 14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 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146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各方经协商后对通用合同条款的具体阐明、修改或补充。专用合同 条款与通用合同条款不一致时,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0 (增加): 规范:指包括在合同中的工程规范,或由承包人提供的并经发包人批准的其他规范。 1.1.1.11 (增加): 合同附件: 指附在合同条款之后,构成合同组成文件的附加文件。 1.1.1.12 (增加): 索赔:指合同一方因非己方的原因而遭受损失,按合同约定或法规规定,应由对方承担 责任,从而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5 (修改为): 分包人:指经承包人申请、监理人审核、发包人同意,以分包形式承担合同允许范围内 部分工程施工任务或劳务作业任务的当事人。 1.1.2.6 监理人:。 1.1.2.7 (修改为):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 1.1.2.8 (增加): 项目法人:指建设项目的出资人或出资管理人。 项目法人名称:。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1.1.2.9 (增加): 建设管理单位:指受项目法人委托负责合同的签订和执行,进行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和 具体实施的单位。 建设管理单位名称:。 地址:。 146 邮编:。 电话:。 传真:。 1.1.2.10 (增加): 设计人:指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设计人名称:。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1.1.2.11 (增加): 业主项目部:发包人的工程现场管理机构。 1.1.2.12 (增加): 监理项目部:监理人的工程现场管理机构。 1.1.2.13 (增加): 施工项目部:承包人的工程现场管理机构。 1.1.2.14 (增加): 发包人代表(业主项目经理):指由发包人任命,代表发包人在项目中行使权利和履行 义务的负责人。 1.1.2.15 (增加): 项目管理关键人员:指承包人施工项目部的项目经理、总工(技术员)、安全员、质检 员;作业层班组的班长(指挥)、安全员、技术兼质检员、牵张机操作手。 1.1.2.16 (增加): 安全总监理工程师:专职全面负责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协助项目总监统筹抓实现场安全 监督管控工作。职责参照《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关于全面加强基建施工作业单元管控长效机制 建设的通知》(国家电网基建﹝2020﹞625 号)执行。包括:跟踪监督驻队监理的工作情况、全面梳理和掌握各班组和作业点的安全管控情况、审查班组准入和项目安全管理的重要文件、审查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拨付、及时掌握异常并督促处置和上报。项目安全总监应具备相应能 力素质,并经公司考核、考试合格任命。 1.1.2.17 (增加): 驻队监理:将现场监理与对进入作业现场的每一个班组挂钩,为班组配备驻队监理,对 班组进行全面监督。职责参照《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关于全面加强基建施工作业单元管控长效 机制建设的通知》(国家电网基建﹝2020﹞625 号)执行。包括:对班组实际构成情况进行 核实,防止“假班组”进入作业现场;抓好作业点安全管控,确保作业过程安全可控;跟踪 班组成员的变化情况,防止未经准入人员进入现场作业;及时跟踪上报异常情况。 146 1.1.3 工程和设备 1.1.3.4 单位工程:详见技术规范书及工程量清单。 1.1.3.10 永久占地:设计图纸要求的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 1.1.4.5 缺陷责任期:12 个月。 1.1.4.8(增加): 除本合同已有约定外,“以内”、“日(天)内”、“届满”均包括本数;“不满”、“以上”、“以下”、“以外”不包括本数;“日(天)前”、“日(天)后”不包括当日(天)。按照日(天)、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期间 的最后一天不是工作日的,该期间应于下一个工作日终止。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2 合同价格 (修改为): (1)合同价格包括签约合同价以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的调整; (2)合同价格包括承包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规费和税金; (3)签约合同价中列出的工程量清单,不得将其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的工程实际或准 确的工作量,合同约定工程的某部分按照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价款支付的,应按照合同约定 进行计量和估价,并据此调整合同价格; (4)合同价格调整的范围包括:法律法规变化,工程量变化、设计变更及签证,项目 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物价波动,暂列金额,暂估价,不可抗力以及承发包双方约定 的其他调整事项。 1.1.5.8 (增加): 重大设计变更、现场签证:重大设计变更指改变了初步设计审定的设计方案、主要设备 选型、工程规模、建设标准等原则意见,或单项设计变更投资变化超过 20 万元的设计变更;重大签证是指单项签证投资增减额超过 10 万元的签证。 1.1.5.9 (增加): 一般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指重大设计变更、签证以外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 1.1.6 其他 1.1.6.2 (增加): 工程启动验收委员会:由项目法人(发包人)牵头,工程参建各方、电力调度部门、电 力调试单位、质量监督机构共同组建的负责开展工程验收启动的组织。 1.1.6.3 (增加): 工程质量监督:指政府质量监督机构按规定对工程进行的质量监督活动。 1.1.6.4 (增加): 工程竣工验收签证书:即通用合同条款中的“工程接收证书”。 146 1.1.6.5 (增加): 专业分包:指承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非主体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分 包人完成的活动。 1.1.6.6 (增加): 劳务分包:指承包人或专业分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施工劳务资质 的劳务分包人完成的活动。 1.1.6.7 (增加): 核心分包人员:适应劳务分包需要、具有相关技能水平或资格、经施工单位培训合格上 岗、从事有技能或资格要求的输变电工程作业、资信良好的劳务作业人员。 1.1.6.8 (增加): 作业层班组:指具体开展输变电工程施工作业的施工组织单元。 1.1.6.9 (增加): 作业层班组骨干人员:指作业层班组班长兼指挥、安全员、技术兼质检员、牵张机操作 手等关键岗位。 1.1.6.10 (增加): 实名制管理:对签订劳动合同的建筑工人按真实身份信息对其从业记录、培训情况、职 业技能、工作水平和权益保障等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1.1.6.11 (增加): 安全事故(事件):本合同安全事故(事件)与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定 义一致。共分八级,依次为特别重大事故(一级事件)、重大事故(二级事件)、较大事故(三级事件)、一般事故(四级事件)、五级事件、六级事件、七级事件、八级事件。一至 四级安全事件亦可泛称安全事故。 1.1.6.12 (增加): 元或¥: 指合同中作为货币单位的人民币元。 1.2 语言文字 (修改为): 合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双方可对有关技术规范、标 准、图纸等约定允许使用其他语言,但其内容如果与合同中的中文含义不一致时,以中文为 准。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修改为): 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承包人需要更多数量时,增 加费用自理。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可能拖延或影响工程进度或计划时,承包人应提 前 14 天通知监理人并抄报发包人。通知应包括所需图纸的明细、需要的理由和时间以及如 146 果拖延提供将造成工程的延期或影响工程等的详细说明。 在任何情况下,因发包人未能按时提供图纸,可能造成计划延误或费用增加时,承包人 应尽可能采取措施,对工程安排作出适当调整,消除计划延误和费用增加的可能性,尽量避 免向发包人提出其他要求。监理人应协助承包人进行此项工作。 发包人应按以下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提交时间:满足工程进度要求。 提交数量: 8 套。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承包人应按以下约定向监理人报送资料: 资料名称:人员资质、施工方案、隐蔽、检验等资料(按质量检验规程要求)。 报送时间:按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电网 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相关规定等执行。 报送数量:按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电网 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相关规定等执行。 监理人应收到承包人报送的资料后 7 天内作出批复。 1.6.3 图纸的修改 监理人应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开始 3 天前向承包人签发图纸修改图;如遇紧急情 况,监理人应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 1 天签发设计院的修改通知单给承包人。如承 包人按修改通知单和原有图纸可以施工的,承包人应本着积极合作和谅解的态度先行施工,监理人须在修改通知单发出后的 14 天内签发正式的修改图纸。 1.6.4 图纸的错误 (修改为):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图纸、资料或详图负责。发包人提供的图纸、资料或详图不正确,导致需要对工程进行修改时,如修改涉及到工期与费用或两者之一,按索赔事件处理或国家 电网有限公司设计变更相关管理规定处理。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应及时认真审查,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 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 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 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内作出决定。承包人明知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指令存在问题或者在施工过程中发现问题,而没有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继续施工的,视为 承包人对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存在过错,承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1.6.6(增加): 补充图纸和指令 为合理和恰当的进行施工、完成工程及保修,监理人有权在经发包人同意后随时向承包 人发出所必需补充的图纸和指令,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受其约束。 146 1.11 知识产权(标题修改) 1.11.4 (增加): 除承包人的专利技术外,所有有关本工程的照片、录像、图纸、技术资料的所有权及涉 及的知识产权均为发包人所有,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用于广告、宣传等本合同目的 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 1.11.5 (增加): 发包人向承包人所提供的本项目全部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设计、图纸、图表、数 据等基础资料的知识产权及相关权利归发包人所有。 1.11.6 (增加): 承包人应确保在本项目下所提供给发包人的全部文件资料以及工艺技术不存在任何权 利瑕疵,并保证发包人免于遭受因第三方提起侵权索赔而产生的任何损失。如果任何第三方 向发包人提起侵权索赔,承包人应负责与之进行交涉,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1.11.7 (增加): 本合同履行中,发包人利用承包人提交的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和知识产权,归发包人单独所有。 1.11.8 (增加): 承包人利用发包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和知识产权,归发 包人单独所有。 1.11.9 (增加): 上述知识产权及相关权利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专利申请权、版权(著作权)、研究成果署 名权、奖项申报申请权、获得报酬权、非专利技术所有权、商誉等。 1.11.10 (增加): 没有发包人的预先批准,承包人不应向任何商业或技术杂志发表或披露与合同或工程有 关的任何资料。发包人的预先批准不应无理撤回。已批准的文章、照片和类似材料的出版应 通知发包人。 1.11.11 (增加): 承包人不应在施工场地或其施工设备上展出或允许他人展出任何贸易或商业广告;承包 人在施工场地上张贴任何通知应先征得发包人的批准。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或监理人的要求,立即撤除这些广告和通知。 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2.3 (增加):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发出后,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将所有根据合同提供的图纸和文件 退还发包人,合同已有约定时除外。 1.12.4(增加): 承包人应将合同的所有细节作为保密资料对待,没有得到发包人或监理人的事先批准,146 不应以任何形式刊登或披露合同的任何部分。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修改为): 2.3.1 发包人应在开工前 7 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 2.3.2 发包人提供的场地范围:施工图设计文件标明的范围。 2.3.3 发包人应在开工前 7 天内在施工现场提供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 关资料。 2.3.4 发包人应按以下约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完成下列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开工条 件: (1)水、电、通讯、道路等进入施工场地 变电站: 水:开工前接入施工现场,施工期间水费承包人应自行交纳。 电:开工前接入施工现场,施工期间电费承包人自行交纳;承包人施工用电应配备发电 机以防停电 。 。通讯: 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之间的通道:开工前 7 天内。 线路(适用于线路工程和输变电工程中线路部分):水: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电: 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通讯: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施工道路: 承包人自行解决。 (2)发包人应完成的相关证件、批件: 立项批文、施工许可证等在工程正式开工前提供。 (3)提供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及交验: 发包人在承包人进场后 7 天内,通过监理向承包人提供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及书 面资料。承包人须在监理现场要求的期限内完成施工控制网的测设,并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 监理审批。 2.3.5 发包人应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根据工程进展,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由业主项目部组织在现场进行。 2.8 其他义务 2.8.1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1)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 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承包人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2)发包人应当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督促承包人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发生农民工集 146 体讨薪事件的,发包人应当会同承包人及时处理,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 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3)其他:。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利 3.1.1 监理人可以行使合同约定的或附随的权利。监理人行使以下职责需要取得发包人 明确的批准: (1)作出对工程质量、进度有影响的处理决定; (2)作出有悖于设计原则的决定; (3)事件处理结果对工程建成后的运行有影响时; (4)事件处理结果可能涉及追加投资或延长工期时; (5)发生增减合同价格或增减工期时; (6)处理重大设计变更(签证)时; (7)批准工程任何部分的分包时; (8)事件处理结果对发包人履行合同有较大影响时; (9)暂列金额的使用; (10)其他:。 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人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工程或邻近的财产或从发包人的 权益需立即采取行动时,监理人可直接发布处理这种危急状况所必需的指令或命令,承包人 应实施一切工作或按监理人的命令竭尽全力处理危急状况,并减轻影响。尽管监理人的上述 命令未事先征得发包人的批准,承包人仍应立即执行这些命令。对于因此引起的费用,由监 理人主持研究分清责任,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确定因上述命令而增加的费用的承担人,并 通知承包人,抄报发包人,在结算时处理。 3.1.4(增加): 监理人应履行以下各项职责: (1)对本合同及分包合同履行的检查、监督; (2)对工程建设安全、质量检查和验收、安全、工期、合同结算、施工组织等的签名 认可或不认可及有关指令的发出; (3)工程量增减的审核; (4)施工图设计质量、工期的审核; (5)设计变更(签证)的审核; (6)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计划和现场投入审核; (7)施工分包计划和队伍人员进场审核; (8)施工安全风险作业识别、评估及控制措施审核,三级及以上风险作业制定监理控 制措施; 146 (9)开工前监理人应落实承包方标准化开工条件、“三跨”施工方案、机械化施工方 案及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配置执行情况; (10)监理人还应履行的其他职责约定如下: 监督施工项目部按照施工项目部标准化管理手册配置,审查施工项目部项目管理关键 人员配置符合投标承诺,负责对施工项目部关键人员履职到岗情况现场核查。 3.3 监理人员 3.3.1 (修改为):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 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 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 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总监理工程师进行上述授权或撤销授权均应为书面形式,并且只有在发包人和承包人收 到这一授权或撤销授权的通知后方可生效。 3.3.5 (增加): 监理人或总监理工程师可以任命一定数量的助理人员,协助总监理工程师履行合同约定 的职责。监理人或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这些助理人员的姓名、职务及权限通知承包人。助理人 员无权向承包人发送指令。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6 (增加): 由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为书面形式。但如果由于某种原因,监理人认为有必要先以口头 形式发出指示的,承包人亦应先遵照执行。无论在这一口头指示执行前或执行后,监理人均 应发出对这一口头指示的书面确认。 3.5 商定与确定 3.5.1 (修改为):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 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授权的范围内认真研究 后审慎确定。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修改为): (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 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2)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国家电网有限公司输变电工程施工项目部标准化管理手册,完 146 成工程施工项目部的设置,开展项目管理、安全管理、质量管理、造价管理、技术管理等。 (3)负责拆除工程设备材料的拆除、回收、免费 6 个月的义务保管及迹地恢复等工作,并运送到资产所属单位指定地点并办理移交手续。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修改为):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承包人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应满足国家电网有限公司项目管理要求、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机械 化施工相关要求(包括编写机械化施工专项方案、填写机械化施工装备配置表、计算单项工 程机械化率等),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修改为): 承包人应按照第 9.4 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的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必 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护古树林木和文物,对于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由承 包人负担。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修改为):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 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施工作业过程中,应随 时关注工程周边的财产、工程建设、场地周围建筑物以及地下管线等情况,对有可能造成发 包人方损失或对本工程建设有影响的情况及时通过监理人向发包人报告。承包人占用或使用 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承包人应保护并保障发包人免 于承担应由承包人负责的上述事项所导致的一切索赔。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书面要求提供以下便利,费用由便利接受人承担:(1)向发包人及其他承包人提供由承包人负责维修保养的任何道路或通道;(2)允许发包人及其他承包人使用在施工场地上的临时工程或承包人的装备;(3)向发包人及其他承包人提供其他便利。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修改为): (1)工程竣工验收签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免费照管和维护工程,包括已办理领 用的工程材料、待安装的设备、工程本身、通道和相应防护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签证书颁发 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免费负责照管和维护该未竣工工程,直至竣工后移交 给发包人为止。 工程竣工验收后,由于非承包人原因造成不能如期投产、移交的,承包人应负责工程照 管并承担照管的责任,确保工程(包括本体、防护设施和通道等各部分)处于规程规范允许 146 的良好状态。保管期限按照下列约定: ①免费保管期限为:承包人免费保管工程的期限为 6 个月 ; ②超过免费保管期限的,发包人应按如下标准支付保管费用: 每站、每线(含同塔线路)每个月保管费用为 1 万元。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2)照管期间,若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或其构成材料、设备发生损失损害,承包人应 弥补此类损失损害,使这些工程符合合同的各项要求。 损失或损害可能系由于下列任何一种责任或是几种责任综合作用而引起,但无论由几种 责任引起,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要求加以弥补。如弥补涉及工期与费用或两者之一,按导 致损失或损害的责任种类及所占比例处理。 ①承包人原因(包括外界人为对工程的破坏、偷盗及类似性质的外界影响)导致工程损 失或损害的,为承包人的责任; ②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损失或损害的,为发包人的责任; ③既非承包人、亦非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损失或损害的,为第三种责任,主要为不可抗 力。 因发包人责任和不可抗力造成了对工程良好状态的影响,且承包人已及时向监理人汇报 并履行了照管责任的,承包人不承担弥补损失的责任。 (3)照管期间,承包人应承担因承包人责任和第三人责任导致的工程毁损灭失以及工 程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等的全部法律责任。 4.1.10 其他义务 4.1.10.1 及时报告工程管理信息 (1)承包人应按照国家、行业、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技术资料及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 范,同步完成各项记录,按时完成竣工资料(含电子版)、声像资料的收集、整理、组卷、归档与移交。 (2)承包人应建立施工档案资料管理组织机构;积极参加档案技术培训,提高资料管 理水平,确保施工档案资料完整移交。 (3)承包人施工记录必须为原始记录,按规定检查合格并逐级签署意见。 (4)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相应管理及信息报送,配备合格 人员和相关设备满足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基建信息化管理相关要求,确保按照发包人要求将工 程管理信息准确、及时录入基建信息化相关系统。 ①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基建信息化管理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和工作要求,建立 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工程现场信息化工作责任制,制订各级人员职责,所有参建人员 均应纳入项目信息化管理,并指派专人负责现场信息化管理,经常性的开展内部信息化准确 性、及时性、完整性的检查工作。保证系统应用和数据存储安全可靠,并承担因数据错误、丢失、不安全造成的后果。 ②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同步采集反映施工过程质量控制主要活动、关键环节、隐蔽 146 工程状况,以及施工工艺亮点的数码照片,并同步归档、上传基建信息管理系统。严禁采用 补拍、替代、合成等弄虚作假手段。 ③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实施档案的电子化移交。 (5)承包人应在开工前配置可以满足发包人要求的基建信息化管理系统(泛指现行各 类基建信息系统),平稳运行所需的软硬件。并应按发包人要求完成施工现场信息采集(包 括视频、实名制信息采集等)、感知设备等有关设施的部署。 (6)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监理人开展基建信息化相关应用,并提供便利。 4.1.10.2 协助发包人项目管理及协调 (1)承包人应协助开展相关工程建设管理工作,配合发包人组织工程期间相关协调会 议,配合达标投产、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及国家优质工程创建、工程后评估等各项专项活动;负责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检查、交叉互查以及环保、水保、劳动卫生、安全、档案等专项检查 验收的自检(验收)和迎检准备并未开展此类活动提供便利。 (2)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催交发包人供应的设备材料。 (3)协助发包人(建设管理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供电公司,开展属地协调工作,承担 相应的责任义务;工程建设期间承包人施工项目部应设置一名专职协调人员负责与建设管理 单位、工程所在地供电公司协同工作。由承包人负责的建设协调责任义务包括但不限于:①以承包人名义办理或受发包人委托,负责以发包人名义代为办理各等级高速公路、公 路、铁路(含高铁)、河流(含人工渠)、石油燃气管道、通信线路等的穿跨及施工相关手 续;负责工程本体交叉跨越 35 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停电手续; ②参加复核设计资料中工程场地、通道清理范围及障碍物的性质、类型、数量;③受发包人委托,负责线路工程塔基永久占地、缆路通道使用协调,协助发包人签订补 偿协议,按照协议开展线路地下农耕管线、暗坟等隐蔽障碍物清理、赔偿,以及其他零星障 碍物补偿及清理工作; ④以承包人名义办理或受发包人委托,负责以发包人名义代为办理线路(缆路)工程施 工用地使用(含临时占地、施工及运输通道及其他相关)手续; ⑤负责施工场地、临时占地的地貌、植被恢复等工作; ⑥做好拆迁赔偿等必要的原始资料和凭证记录归档与移交。 4.1.10.3 发现错误并通知 承包人应将其在审阅合同文件及施工过程中发现管理及设计的任何错误、遗漏、误差和 缺陷及时通知监理人,并将可能造成工程返工、建设投资浪费或影响工程建设顺利实施的因 素及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 4.1.10.4 提出合理化建议 承包人应对工程设计、施工提出合理化建议,如建议得到采纳,降低工程造价或避免造 成损失的,经监理人审查报发包人确认后,发包人可根据情况酌情给予承包人奖励。 4.1.10.5 协助生产准备 146 承包人应为运行维护单位提供生产验收便利,协助生产准备相关设置的安装(标志牌、警示牌、相序牌等)。 4.1.10.6 开展履约评价 承包人需要按照《国家电网有限公司输变电工程设计施工监理队伍选择管理办法》相关 规定,完成履约评价工作,确保信息准确、真实。 4.1.10.7 及时当地备案 项目所在地省外的承包人严格执行《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应当 自工程开工之日起十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省级能源监管办报告并履行备案手续,依法接受其 监督检查。 4.1.10.8 工程质量承诺 承包人承诺项目负责人严格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 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建办质﹝2014﹞44 号)要求,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4.1.10.9 承包人应按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140 号)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4.2 履约担保 (修改为): 4.2.1 为适当履行合同,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该履约担保 应为中国注册的具有担保经营业务资格的银行或有关金融机构开具的履约保函或向具有建 设工程类保证保险经营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投保工程履约保证保险,数额按照下列约定。承 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保函或工程履约保证保险时,应通知监理人。承包人提供履约保函的,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格式。承包人投保工程履约保证保险的,保险公司相关 建设工程履约保证保险产品应经银行保险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因执行本条款所发生的费用 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应按以下时间、数额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1)时间: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 (2)数额:签约合同价的 5%。 4.2.2 履约保证的有效期限应截止到颁发工程竣工验收签证书,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 收签证书颁发后 28 天内退还给承包人。 4.2.3 任何情况下,在发包人准备从履约担保中获取索赔之前,皆应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索赔性质和导致索赔的原因。 4.2.4 承包人就被担保的债权既有承包人提供保证金和(或)保留金等物的担保,又有 保证人保证担保(银行担保函)的,承包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合同约定的实现担保物 权的情形,发包人既可就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不受担保次序的限制和影响。 4.3 分包 146 4.3.2 (修改为):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任何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承包人应遵守国 家和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电网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相关规定、施工分包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及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其他现行相关规定,在允许范围内开展分包及管理。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 体、关键性工作专业分包给第三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内容: (1)变电(包括换流站、开关站)工程的房屋建筑的主体结构部分(钢结构工程除外)、构支架组立和一次、二次等电气设备安装及调试工程。 (2)送电线路(包括直流换流站的接地极线路)工程的组塔、架线和附件安装。 (3)电缆线路工程的电缆安装(含敷设、连接)。 (4)经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的其他主体、关键性工作。 4.3.3 (修改为):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输变电工程施工分包应按照国 家电网有限公司输变电工程施工分包安全管理办法与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关于“深化基建队伍 改革、强化施工安全管理”有关配套措施要求执行。承揽输变电工程分包作业的分包人必须 是核心分包队伍(具体要求见《国家电网有限公司输变电工程施工分包安全管理办法》)。 (1)输变电工程专业分包人的资质要求: 专业分包人应具有国家住建部及所属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委派的项目经理(负责人)具有相应资格和同类工程的施工业绩。其中: 500 千伏及以上变电站一般土建工程:具有同类专业工程的二级及以上专业承包资质;35-750 千伏变电站桩基工程:具有地基基础工程三级及以上相应等级专业承包资质;35-750 千伏送电线路基础工程:具有地基基础工程三级及以上相应等级专业承包资质;变电工程的脚手架(高度 24 米及以上)搭拆:具备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变电站消防工程:具有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 爆破施工:具有相应类别和等级的施工总承包资质; 电力隧道(盾构法)工程专业分包人:具有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 其他:。 (2)输变电工程劳务分包人的资质要求: 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将劳务作业分包时,应分包给具有施工劳务 资质的企业。但是,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的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点地区,按照有关 试点地区政策规定执行。 (3)其他要求: 承包人以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承接的变电站土建工程或含有土建内容的变电站工 程,按照拟分包计划允许将部分工作分包给专业资质的分包人。 以输变电专业承包资质承接的变电站土建工程或含有土建工作的变电站工程,只能自行 施工或者将部分劳务作业按照拟分包计划分包给劳务分包人。 146 从事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安装、试验作业的专业分包人须同时取得国家电力监管 部门颁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相应的许可。 4.3.4 (修改为): 签订合同协议书时经发包人同意的施工分包,仅限于承包人投标承诺的分包计划范围,承包人应严格执行投标文件承诺的施工分包计划(见附件 3),在施工策划阶段向监理人书 面提出关于全部拟分包内容和类别的分包计划,经监理人审核同意后报发包人批准;若承包 人拟在分包计划外或对分包计划进行实质性修改(增加分包项目/部位,改变分包性质等)的,需经发包人同意并另行签署合同补充协议。 4.3.6 分包合同 (增加): 除合同已有约定外,承包人进行分包须遵循以下约定: (1)承包人按投标文件计划开展分包的,应在施工策划阶段向监理人书面提出关于全 部拟分包内容和类别的分包计划,经监理人审核同意后报发包人批准。相关分包队伍进场前,施工项目部要提交具体分包申请,经监理人审核,报发包人批准后,报项目承包人,开展分 包人选择。 (2)承包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分包工程范围、分包类别以及发包人批准的分包计划,确定分包商,签订书面分包合同和安全协议。分包合同必须满足履行本合同下承包商义务的 要求,明确分包性质,分包人进场作业主要人员,工程款、劳务费的支付办法,合同双方在 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作业人员培训、工资发放、施工现场应急处置、信息报送等方 面的责任和义务。分包合同应报监理人和发包人备案。 (3)承包人须对分包工程的施工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确保工程建设满足合同要求,安全处于受控状态。承包人不得将本合同下的质量、安全等责任以签订分包合同、安全协议 等方式转移给分包商。 (4)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规定中明确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超过 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重要临时设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业、危险作 业项目以及需要施工项目部经理签发安全施工作业票的作业项目等具有危险性大、专业性强 的劳务分包作业,承包人必须进行监督、指导,不得由劳务分包商独立进行。在合同履行期 内,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管理基建安全规定发生变化,以新的为准。 4.3.7 分包安全管理 (增加): 4.3.7.1 承包人应对分包工程的施工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确保工程建设满足合同要求,安全处于受控状态。发包人对参与国家电网有限公司输变电工程建设的作业人员统一建立信 用信息库,实施违章记分管理和不良行为记录,并纳入准入管理。 4.3.7.2 专业分包安全管理 (1)承包人应督促专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配备合格的机械、设备,督促其为分包人 146 员配备合格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按规定对起重、电气、安全三类工器具进行登记、编号、检测、试验和标识管理,建立管理台账,做到物账对应,始终处于受控状态。专业分包人自 带起重机械、施工机械、工器具等在入场前必须检验合格,并向施工项目部提交检验合格证 明和自检材料,施工项目部检查合格后报监理项目部审核验证。 (2)承包人应审查专业分包人编制的分包施工方案,并报监理项目部审批。超过一定 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按规定对专项施工方案组织专家论证。 (3)分包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组织或者督促专业分包人开展项目部级交底、作业票 交底。交底均应形成可追溯记录。对于危险性较大的专业分包施工作业,承包人应进行安全 技术交底。 (4)承包人应严格落实施工安全风险管理要求,督促专业分包人开展项目风险识别、评估和预控工作,实施风险分级管控,落实人员到岗到位要求。承包人应督促专业分包人按 照规定办理施工作业票,组织交底并监督实施。 (5)承包人应严格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要求,督促专业分包人严格按照安全 文明施工“六化”要求组织施工,并全过程动态管理。 (6)承包人应督促专业分包人成立专业工程的应急组织机构,纳入工程项目应急组织,开展应急教育培训,配备应急救援物资,结合专业分包工作实际,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7)承包人应监督专业分包人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开展分包作业,其中关键工序、隐蔽 工程、危险性大、专业性强等施工作业,承包人应派员全过程监督。 (8)专业分包人进行劳务分包的,应符合本合同关于劳务分包的约定。 4.3.7.3 劳务分包安全管理 (1)承包人应配备劳务分包作业所需的材料、施工工机具,并安排合格人员操作。劳 务分包人员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用具亦应由承包人提供。 (2)承包人负责编制劳务分包作业施工方案,签发施工作业票。 (3)承包人应以自有骨干人员为核心组建作业层班组,采取“作业层班组骨干+核心劳 务分包人员+一般劳务分包人员”的模式,统一岗位序列和任职资格要求,统一明确岗位工 作标准,强化到岗到位和劳动纪律管理,将核心劳务分包人员纳入施工单位的作业层班组统 一管理。核心分包人员与作业层班组骨干应保持相对固定的组织管理关系,作业层班组骨干 对核心分包人员应充分了解,长期合作。承包人应将核查作业层班组是否合格纳入开工必备 条件,进场班组人员应满足准入条件,班组骨干和班组成员应相互熟悉、完成磨合,班组驻 地应具备管理条件,安全防护用具、施工工机具等装备应由施工单位足额配备并检验合格。 (4)承包人根据岗位任职资格要求和现场施工技能及安全质量管控需要,有针对性地 组织开展核心劳务分包人员施工技能培训。核心劳务分包人员入场前,应由承包人培训认定,纳入实名制管控并经施工项目部考试合格。分包作业前,作业层班组应对全体劳务分包作业 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一般作业人员应完成项目部培训、实名制信息上报、农民工工资卡 办理等手续。 146 (5)劳务分包作业必须在作业层班组骨干的组织、指挥、监管下进行。分包工程开工 前,监理、业主项目部对作业层班组骨干和核心劳务分包人员进行入场审核,重点审核是否 已与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基建信息化相关系统平台发布信息及分包合同承诺一致、是否同时在 其他工程项目兼职,对于不满足要求的人员不允许进场。按照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关于全面加 强基建施工作业单元管控长效机制建设的要求,承包人应及时清退不合格的班组。 (6)工程施工中,施工、监理、业主项目部应对核心劳务分包人员到场情况、安全措 施执行情况、劳务作业质量、遵章守纪情况等进行监督管理。核心劳务分包人员请假和更换,应征得承包人同意。 4.3.8 分包质量管理 (增加): 4.3.8.1 承包人对分包工程的施工质量负总责。 4.3.8.2 专业分包质量管理 (1)承包人负责审查专业分包人的施工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质量保证措施;监督专 业分包人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标准工艺应用、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质量通病防治等 工作;全过程参与专业分包质量的管理与验收。 (2)承包人应组织专业分包人参加施工图会检、设计交底、工地例会、工程质量竞赛、工程创优等活动。 (3)承包人、监理人应监督专业分包人按照施工验收规范、质量检验标准、标准工艺 等组织施工,对隐蔽工程等关键工序(部位)严格检查、控制,对专业分包人采购的工程材 料、配件进行检验。 (4)工程三级验收由承包人负责完成,专业分包工程班组自检由专业分包人开展,项 目部复检及公司级专检由承包人和分包人共同开展,共同签名。 4.3.8.3 劳务分包质量管理 承包人全面负责劳务分包的施工质量。劳务分包工程的各类质量检查、各级自检均由承 包人负责开展。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 (修改为):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在合同生效日起履职;每月驻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当月施工时间的 80%。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 14 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更换的项目经理资格能力不得低于投标承诺的标准。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 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修改为):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人 员安排及施工项目部标准化达标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施工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置及施工项 146 目部标准化应按照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施工项目部标准化管理手册、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关于“深化基建队伍改革、强化施工安全管理”有关配套政策以及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关于全面推 进输变电工程施工作业层班组标准化建设的要求执行。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6.3 (修改为):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施工项目部 项目管理关键人员(不含项目经理)时,应征得监理人和发包人的同意。承包人更换作业层 班组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更换的项目管理关键人员资格能力不得低于投标承诺的 标准。 4.6.6 项目管理关键人员要求(增加): 承包人现场投入的项目管理关键人员资格及配置(按附件 8 格式填报)不得低于投标承 诺。其中: (1)项目经理应与投标文件保持一致,承包人项目经理同一时期不应同时承担 2 个及 以上未完项目的管理工作(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 的、因非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连续停工超过 120 天(含)的除外)。 (2)项目部安全员、质检员应与投标文件保持一致且必须为专职,不可兼任其他项目 及本项目其他岗位。 (3)所有施工作业必须以作业层班组为单元组织。作业层班组骨干(班长兼指挥、安 全员、技术兼质检员)必须为承包人(或专业分包人)自有人员,数量须满足建设需要。 (4)进入现场的施工人员(包含承包人或其分包人雇佣的农民工)要接受发包人利用 信息化手段进行现场作业监控和实名制管理。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修改为):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应确保其分包人与进场施工的每一位分包人 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报发包人备案,严禁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分包人人员进场作业。 承包人应保障承包人人员和其分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按时发放工资,并按照国家电网 有限公司关于贯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防范相关法律合规风险的通知要求,保障农 民工的合法权益。 保障农民工工资发放的具体要求如下: (1)承包人应当开设农民工工资款专用账户(户名:;账号:;开户银行:),专项用于支付本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并妥善保存农民工工 资专用账户开设、使用的有关资料。 (2)对于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拨付的人工费用,承包人应当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 足额支付的要求专款专用。 (3)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 146 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4)承包人应当将农民工工资支付纳入基建工程施工实名制管理,加强支付信息实名 登记、审核。工资支付实名制信息应包括工资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社会保障卡号或 工资银行卡号、工资支付周期、工资支付日期等信息,以及劳动合同或协议影印件、身份证 影印件、银行卡影印件等材料。 (5)承包人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 3 年;承包人、分包人应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 3 年。书面工资支 付台账应当包括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 工资凭证和农民工人员签名等内容。 (6)承包人应当在施工项目部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明 示相关事项。 (7)承包人应当依法与其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及时、准确、全面的录入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相关管理系统,否则施工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未在进场前编制《农民工实名制工资信息报审表》或该报审表未经施工项目部、监理项目部 审核通过的,施工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8)承包人应按照前款有关劳动用工要求对分包人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同时,依 法推行分包人农民工工资委托承包人代发制度。 ①承包人依法分包的,应与分包人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明确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 程款进度结算管理办法以及农民工工资支付流程、规定等内容。 ②承包人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或兼职劳资专管员,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 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人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 ③承包人根据分包人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 民工本人银行账户,完成工资支付后,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代发工资银行转账凭证影印件,原件作为财务凭证附件由承包人存档保存。 (9)承包人与发包人、分包人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承包人不得因 争议不按照约定代发农民工工资。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承包人负责清偿: ①分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②因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或违法分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10)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所负责的工程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发包人有权从未结工 程款中扣减与拖欠工资对应款项,并向农民工支付。承包人认可发包人扣减工程款项的行为,该行为视为发包人已按期履行相应的工程款支付义务。 (11)其他:。 4.8.3 (修改为): 承包人应保持其雇佣人员和分包人人员的健康安全,应为其雇佣人员及劳务分包人员提 146 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 应配备或与当地卫生部门协作提供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服务。监理 人可随时指示承包人提供关于人员健康安全的报告。 承包人在现场设置食堂时,应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明确厨师、食品原材料、环境 卫生条件等要求并按期检查,设置冰箱、消毒柜等卫生设备,保证施工人员食品卫生符合健 康要求。 承包人应遵守当地卫生部门一切有关规定,做好突发公共卫生安全事件的应对措施,并 应告诫、教育、培训其雇佣人员及分包人人员,避免或减少各种危及公共卫生安全因素的影 响和扩散。 4.8.7 (增加): 承包人应自费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以保证其雇佣人员的安全,在承包人承担的工程及 其负责管理的范围内所发生的设备、人身伤亡事故、交通事故、电网事故,其责任和由此发 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与安全相关的进一步约定见第 9 条和下列约定: 承包人应自费采取以下进一步的安全措施,以保证其职员与工人的安全: 为施工人员配置安全可靠的安全工器具,使用先进可靠的施工机械,按安全文明施工策 划要求设置安全警示牌等现场安全警示设施。 4.8.8(增加): 承包人在任何时候均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其雇员或在其雇员之间发生任 何违法的、暴乱性的或妨害治安的行为,并维护治安,保护工程附近的人员或财产,使其免 遭破坏。 4.10.2 (修改为): 承包人应被认为在提交投标文件之前已调查和考察了施工场地及其周围环境,以及与之 有关的数据,并认为下列内容已经满足其自身需要(指基于对成本及工期的考虑):(1)工程类型、自然条件和风俗习惯; (2)地质、水文和气候条件; (3)工程范围和性质、工程量以及为完成工程及维修缺陷所需的材料; (4)进出施工场地的方式及承包人可能需要的交通、食宿条件,且承包人已取得有关 诸如可能对其投标产生影响的风险、意外事故及所有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 承包人的投标函及附录应被视为是建立在上述由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及承包人对现场的 调查和考察的基础之上的,且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其他约定如下: 146 (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的类别,应参考附件 9 承包人提供材料的类别范围; (2)承包人应按进度计划及时采购由其负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监理人报告采购 结果,如采购延误、失误导致工程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5.1.2 承包人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 理人审批的约定如下:。 质量标准约定如下:。 5.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检验的约定如下:。 5.1.4 (增加): 承包人在现场加工制作的制品、材料、工程设备,必须首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应有相 应的材料检验合格的证明。 5.1.5 (增加): 承包人在现场加工制作的预制件,应严格按图加工制作,并应有相应的材料检验合格的 证明。 承包人选定的砂、石、水、水泥、水泥掺加剂、钢筋、砼试块等必须按规范规定抽样,送至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送检样品必须由监理人见 证取样,工程中使用的材料与送检样品必须一致,检验项目必须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 准。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约定如下: (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名称、规格、数量、价格: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程程设备的类别范围,参考合同附件 10 发包人提供设备和材 料的类别范围,具体的规格、数量、价格等以工程量清单和实际设备、材料采购文件为准。(2)交货地点:同物资合同约定。 (3)交货时间:同物资合同约定。 5.2.3 (修改为):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 7 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 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运至施工现场(承包人材料站场)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 设备验收后,由 承包人 负责接收(含车板交货材料、设备的卸车),承包人负责运输和保 管。 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在非施工现场(承包人材料站场)交货点(港 口、车站等)临时卸货场地的租赁及协调。 5.2.6 (修改为):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 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 误。 146 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 (修改为):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 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 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监理人有权随时发出下述指令,要求承包人: (1)在指令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或分几次从现场搬走监理人认为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任何 材料或设备; (2)用适用、合格的材料或设备取代原来的材料或设备。 5.4.3 (修改为):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 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没有进行必要的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仍然使用 的,视为承包人对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存在过错,承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 (修改为): 承包人应结合进度计划,按投标承诺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 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 人批准。 6.1.2 (修改为): 承包人的临时设施(包括:堆场、库房、办公用房等): (1)按国家电网有限公司输变电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规定修建。 。(2) 执行浙江公司“预制舱”式标准化绿色临建实施方案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发包人的现场办公场所,由承包人解决,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 中。设计人及监理人的现场办公场所由其自行负责,承包人应提供应有的便利。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修改为):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以承包人名义或受发包人委托以发包人名义办理相 应手续,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 设施的权利,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3 场外交通 7.3.2 (修改为): 146 承包人及其分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 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7.3.3(增加): 承包人应自行取得在场外公共道路(含高速公路、铁路等)上的特殊施工交通许可,并 承担有关费用。 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修改为):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承包人应保证发包人免受由于 运输引起的任何此类道路桥梁损坏的赔偿责任,包括直接向发包人提出的索赔,承包人应尽 可能通过谈判处理此类索赔。承包人应承担修复此类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如果运输或负责运输责任的第三人,对上述道路或桥梁造成任何损坏,在承包人得知该 损坏或接到有权人提出的索赔要求后,应立即通知监理人及发包人。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时。间为: 发包人应在承包人进场后 15 天内 承包人测设施工控制网的要求及精度:。 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时间为: 工程开工 7 天前 。 8.2 施工测量 8.2.2 (修改为):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由于承包人测量错误增加 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监理人对任何放线进行复测不应以任何方式免除承 包人对放线准确所应负的责任。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修改为):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同意延长工期。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 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修改为): 监理人或经发包人同意的其他承包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146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 发包人的安全职责见附件 5 安全协议书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修改为):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具体约定见附件 5 安全协议书。 9.2.2 (修改为): 加强安全文明作业管理 承包人在现场应遵守并落实所有现行的国家、行业安全管理规定、国家电网有限公司输 变电工程建设安全管理规定、国家电网有限公司输变电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规程,做到安全制 度执行标准化、安全设施标准化、个人安全防护用品标准化、现场布置标准化、作业行为规 范化、环境影响最小化。承包人加强作业安全管理的具体要求见附件 5 安全协议书。 9.2.3 (修改为): 安全防护及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国家电网有限公司输变电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规程配备 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品,并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履行对作业人员安全 告知的义务。 9.2.5 (修改为): 安全文明施工费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合同安全 文明施工费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 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使用具体约定见附件 5 安全协议书。 9.2.6 (修改为): 保障人身安全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人身安全事件承担责任。承包人对工程分包的,要在分包合同和分包安全协议中明确发生安全事件时双方的责任义务。 9.2.7 (修改为):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方人身安全事件和财产损失,由 承包人承担责任。 9.3 治安保卫 9.3.1 (修改为): 承包人是项目治安保卫工作的责任主体。除合同已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 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合理安排 保卫人员值班,履行治安保卫职责。9.3.2 (修改为): 承包人除应协助当地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 146 活区在内的其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3.3(修改为): 除合同已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前,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 突发治安事件的应急处置方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和发包人报告。承包人应积极协助 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9.4 环境保护 9.4.1 (修改为):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和国家电网有限公司输变电工程安全 文明施工规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做到环境影响最小化,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 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发包人应加强对承包人施工过程环 境保护工作的监督,若施工现场出现环保异常情况和重大问题,发包人应督促承包人限期整 改。 9.4.2 (修改为): 承包人应切实做好以下环保施工工作: (1)严格落实设计文件中有关环保、水保的设计和施工,制定具体的行之有效的环保 施工方案,报送监理人审批; (2)施工项目部应有专人负责环保监督管理,定期对环保、水保施工进行监督检查;(3)认真配合竣工环保、水保验收工作,确保环保、水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同时投产; (4)发生污染事件,应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并在发生事件 1 小时内向发包人报 告;发生重大污染事件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及时处理,并在发生事故后立即向发包人报告。 9.4.3 (修改为):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做到“工完、料 尽、场地清”,相关作业完成的同时,从现场清除并运走任何废料、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 工程,及时排除雨水或污水,并应妥善安排其装备和多余材料,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 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行为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 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9.4.7 (增加): 承包人应避免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 (1)拒绝或者阻碍环保监督职能部门监督检查; (2)未按照已经审批的环保设计及相关文件施工,或擅自变更站址、路径导致增加环 境敏感点; (3)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不按要求限期整改; (4)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环保设施,致使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 146 (5)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6)不及时报告重大环保事项; (7)造成严重生态破坏和重大污染事件。 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在开工 15 天前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监理人。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后 7 天内进行批复或提出 修改意见。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修改为):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 10.1 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 以下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 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 报告后 2 天内进行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 人对承包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 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承包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 (1)承包人经预判确认无法按照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关键阶段计划目标或总计划目标时,应立即向监理人提交。 (2)工程实际进度滞后于合同进度计划且无法挽回的,应立即向监理人提交。 11. 开工和竣工 11.1 开工 11.1.3 (增加): 承包人应在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前,按照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施工项目部标准化管理手册 要求,落实标准化开工条件,完成开工前各项施工准备。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修改为):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 费用和(或)同意延长工期。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10.2 款的约定办理。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146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项。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修改为): 由于出现异常恶劣气候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根据气象部门提供证明记录确认,及时向监理人提出书面报告,并提出延长工期或增加费用的要求。发包人有权根据工程需要 选择延长工期或增加费用。 异常恶劣气候条件:指对工程正常施工组织方案执行造成较大影响,需调整合同进度计 划的特殊气候条件,包括六级以上大风、沙尘暴、暴风雨、暴风雪、冰雹以及持续 1 周以上 影响户外作业的高温天气等异常恶劣气候。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修改为): 11.5.1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 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则监理人应将此情况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据此采取监理人同 意的必要的步骤,以加快施工进度,使工程能在预定的工期内完工。因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 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如果为了执行监理人按本款约定发出的指示,需于夜间或当地公认休 息日内进行作业,承包人应征得监理人的同意。 11.5.2 如果承包人为完成本款约定的义务所采取的任何措施导致发包人产生额外的监 理费用,监理人可在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决定相应的费用,发包人将向承包人索赔这 部分费用或从将要支付给承包人的费用中扣回,并相应通知承包人。 11.5.3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时,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逾期竣 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按第 22.1.2(2)目约定执行。发包人可从应付给或 将要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该项违约金。承包人支付或发包人扣除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减 轻或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5.4 在整个工程或任何区段完工之前,如果该工程或区段任何部分已经发出了工程 竣工验收签证书,除合同已有约定外,对签发上述工程竣工验收签证书以后出现的剩余工程 拖期的违约金数额应相应减少,其减少比例为上述已签发证书的工程部分或区段的价值与整 个工程的价值之比。本款只适用于违约金的比例,而不影响其限额。 11.6 工期提前 (修改为): 发包人要求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在合理工期内提前竣工时,承包人应按此要求提前竣工。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要求后与监理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 计划。 工期提前造成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予以补偿。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146 (增加): (5)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暂停施工如下: 可预见的因当地政府季节性环境治理相关措施引起的暂停施工; 按 4.1.10 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协调责任的,因协调不力引起的暂停施工。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修改为): 天及以上时,承包人有权要求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连续 3 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 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1 (修改为):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承包人应立即向监理人发出复工申请。监理人收到复工申请,并检 查满足复工条件后,应在 1 个工作日内下发复工通知,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 (修改为):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 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 12.5 暂停施工持续 56 天以上 12.5.1 (修改为):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 12.1 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 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修改为): (1)满足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现行输变电工程施工工艺导则、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检 验及评定规程; (2)满足国家及行业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规范; (3)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工程施工需满足“国家电网有限公司输变电工程标准工艺”要 求,并实行实物样板制; (4)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国家及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工程建设有关强制性条文要求,加强 质量通病专项防治; (5)质量目标:见合同协议书。 13.1.3 (修改为):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工程需要选择 延长工期或增加费用。 146 13.1.4 (增加): 避免夜间施工 无监理人的同意,承包人不得在夜间进行施工。但不包括抢救生命或财产或为了工程的 安全和连续性而不可避免地或绝对需要在上述时间内施工的情况,在此种情况下承包人应立 即向监理人提出建议。本约定不适用于习惯上采用多班制的任何作业。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3 (增加):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技术要求及国家电网有限公司质量管控相关要求施工,并应按工程质量保证措施进行质量控制和检查。 13.2.4 (增加): 承包人应在施工作业前进行质量技术交底,针对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及施工生产现 场特殊情况及时提出工艺技术要求和补充技术措施。 13.2.5 (增加): 承包人违反质量管理要求,包括发包人、监理人组织的各类质量专项检查活动所发现的 相关问题,发包人可责令承包人停工整改,由此造成的损失及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按照合同 约定属于违约情形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修改为): 承包人应对其承包范围内的材料、工程设备、工程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质 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定期向监理人报告质量管理情况和工程 质量状况。承包人应参加发包人、监理人组织的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工程验收、试运行及达标投产工作,接受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的质量监督。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修改为): 13.4.1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应按照监理实施细则和国家电网有限公司、行业和国家有关验收标准、规范开展,避免影响 基本作业工序,否则检查的必要性须经发包人同意,无论检验合格与否,承包人均无权提出 费用和(或)工期索赔。 13.4.2 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若生产、加工和准备材料、工程设备的场所不属于承包人,承包人应为监理人在这些场所进行检查、试验获得相关许可。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 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应负的责任。 13.4.3 对于按第 13.4.1 款约定需监理人和(或)发包人参加的检查,承包人须提前 146 24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和(或)发包人,如无特殊理由,监理人和(或)发包人应按时参 加检查。如承包人未按上述约定通知监理人和(或)发包人,监理人和(或)发包人有权拒 绝参加检查或对承包人的检查结果不予承认,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重新安排检查。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 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提前 24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进行检查。 13.5.3 监理人重新检查 (修改为): 承包人按第 13.5.1 项或第 13.5.2 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 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 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同意延长工期;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 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1 (修改为):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 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 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 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 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6.2 (修改为):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 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同意延长工期。 13.6.3 (增加): 尽管之前已按照第 13.4 款进行了检验,如监理人认为由于材料、工程设备、工艺,或 承包人负责设计的原因,工程存在质量缺陷或隐患的,经重新检验确实不符合合同要求,承 包人均应将工程拆除并重新建造。 13.6.4 (增加): 如果承包人未在监理人指令规定的时间内或在合理的时间内(如指令未规定时间时)执 行本款上述指令,发包人有权雇佣他人执行该项指令,并向其支付有关费用。所有由此造成 的费用均应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向承包人收回或从任何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 13.7 质量事件处理(增加) 13.7.1 质量事件的分类 质量事件分为一至八级,具体质量事件的分类标准按照国家电网有限公司质量事件调查 处理相关规定执行。 146 13.7.2 质量事件报告 质量事件实行即时报告制度。工程质量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报 告。 13.7.3 质量事件的调查处理 按照国家电网有限公司质量事件调查处理相关规定、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基建质量管理相 关规定、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安全事故调查相关规定、国务院令第 599 号《电力安全事故应急 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 13.7.4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工程任何部分中发生或发生与之有关的任何 事故、故障或其他事件,监理人认为有必要进行抢救或修补的,按照第 22.1.6 项执行。 13.8 考核(增加) 发包人工程管理人员、项目经理、质量监督人员、监理人将对施工现场进行例行检查、抽查,按照合同约定的有关标准或考核办法对承包人的质量工作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 扣减相关费用或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3.8.1 质量考核违约金 承包人违反合同对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出现质量缺陷或造成质量事件时,应向发包人 支付质量考核违约金。发包人将在事实清楚的前提下,书面通知承包人扣款金额;日常检查 中发包人扣款时,将开具扣款通知单,可在进行合同价款结算时依据存根汇总后,书面通知 承包人后扣除。所扣款项以合同约定的数额为限,在合同结算时执行。支付质量违约金并不 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质量责任。 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 承包人应按照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现行输变电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检验及 评定规程以及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有关试验和检验见证取样送样制度的规定、行业及国家工程 质量验收标准、规范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按上述标准和规定由监理人 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3 (修改为):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 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 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 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发包人应承 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同意延长工期。 14.1.4 (增加): 如果监理人认为检验结果显示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有问题的。 (1)监理人可拒绝这些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并应立即通知承包人。通知应说明监 理人拒收的理由。承包人应立即解决发现的问题,或确保被拒绝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合 146 格。 (2)如果监理人要求重复检验被拒绝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在取得发包人许可后,承包人应重复检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质量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 设备和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同意延长工期。 14.1.5 (增加): 如果监理人经发包人许可要求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未 在合同中约定或未明确指明费用承担人的,检验结果表明,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不合格的,有关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检验合格的,由发包人承担。 14.1.6 (增加): 对于在非施工场地采取抽查方式试验和检验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确保自存放地 点运往施工场地的质量安全,防止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进入施工场地,并承担由此引发的 责任。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修改为): 15.1.1 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15.1.2 变更类型 (1)设计变更:指工程实施过程中因设计或非设计原因引起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改 变(包括一般设计变更或重大设计变更)。 设计原因是指设计人的勘察设计深度、设计文件内容等设计质量的原因;非设计原因是 指工程建设环境、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发生变化,或施工、建设管理等单位要求改变的原因。 (2)现场签证: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除设计变更外,其他涉及工程量增减、合同内容变 更以及合同约定发承包人双方需确认事项的签认证明。 (3)变更的具体分类标准执行国家电网有限公司输变电工程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管理 办法。 15.3 变更程序 15.3.1 变更的提出 (1)(修改为):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针对可能发生变更的,提出人(包括承包人、设计人)应发出变更 146 申请。变更申请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承包人还应针对变更 申请做出实施方案(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竣工时间等)和变更估价书。发包人同 意承包人根据变更申请及变更估价书后,由监理人按第 15.3.3 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发包 人应按照国家电网有限公司输变电工程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管理办法规定的分类和程序审 批变更申请(含变更估价)。 15.3.2 变更估价 (修改为): (1)变更估价的审查和确认,执行国家电网有限公司输变电工程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 管理相关规定。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15.4.3 (修改为): 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由双方按以下原则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 则和计价办法、变更提出时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折扣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的单价,报发包人 确定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折扣率=(中标价/投标最高限价)×100%。(安全文明施工费、临 时设施费、规费、税金属非竞争性费用,不参与折扣下浮。) (2)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且信息价缺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 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取得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按照本项第(1)条方式提出变更工程项综合单价,报发包人确定后调整。 (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 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调整原则如下: ①以综合单价形式计价的措施项目,措施项目综合单价不作调整,工程量按实际工程进 行调整。 ②以“项”计价的措施项目,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有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 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4)因项目特征或工程量发生变更的,按下列原则确定综合单价。 ①因招标工程量清单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实 际施工的项目特征和承包人报价折扣率重新确定综合单价。 ②因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项,应按上述规定确定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15.6 暂列金额 (修改为): 15.6.1 暂列金额的使用 146 暂列金额可按监理人的指示,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不使用。承包人只有权得到包括按本 项约定由监理人决定的与上述暂列金额有关的工程、供应或不可预见的费用额度。监理人应 将据本项作出的任何决定上报发包人,发包人批准后通知承包人。 对于每一项暂列金额,经发包人批准后,监理人应根据发包人的决定发出指令由承包人 将暂列金额用于工程施工,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或服务。承包人有权得到根据第 15.4 款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决定的相应价值的金额。 15.6.2 凭证等的出示 除了是按投标函及其附录列出单价或价格作价的以外,承包人应向监理人出示有关暂列 金额支出的所有报价单、发票、凭证、账单与收据等。 15.6.3 关于暂列金额的其他约定如下: 未使用的暂列金额,结算时应从结算价款中扣除。 15.8 暂估价 15.8.1 (修改为):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 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 关系按以下约定执行: 具体见工程量清单。暂估价中的材料、设备价格必须经监理人审核,报业主项目部确认,材料、设备差额以价差的形式计列。 15.8.3 (修改为):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 定的规模标准的,工程量经承包人、监理人、设计人、业主项目部四方确认后,由监理人按 照第 15.4 款进行估价。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 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9 变更记录(增加): 15.9.1 对于受指示进行的每一次变更,承包人应对变更的直接成本及施工时间进行记 录,并在确定其合同价格调整前保持此记录。此记录应及时报监理人核实。 (1)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否则发包人在结算 时有权不予认可。超过时限规定补办的工作联系单其他记录,不能作为工程结算要求变更费 用的依据。 (2)对于涉及费用调整的变更,变更审批记录上必须要有承包人、监理人、设计人中 具有专业资格证书(注册造价工程师或电力工程造价专业资格证书)技经人员的签署意见。 15.9.2 监理人应依据合同工程结算条款中明确的原则、内容、分工,对变更的实施过 程进行记录确认。监理人违背本款约定的记录、检查、确认文件,不能作为工程结算时要求 变更费用的依据。 16. 价格调整 146 (修改为): 16.1 价格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因价格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同意,按照如下约定处理:16.1.1 人工单价发生变化时,以投标时电力工程造价与定额管理总站发布的工程所在 地人工调整系数为基准,按工程施工期电力工程造价与定额管理总站发布的人工单价调整系 数进行补差。 16.1.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可调整范围为:变电站建筑工程,变电站安装工程中未计价 装置性材料、线路工程包括砂、水泥、碎石、商品混凝土、毛石、砖、钢材,以工程所在地 投标截止日前一个月的信息价为基准价,施工期(工程开工至建筑工程转序验收或线路工程 基础完工验收时间为准)前 80%工期内平均信息价变动超过基准价±5%(不含±5%)时,变 动超过±5%部分给予调整。 16.1.3 机械、安装工程定额材料价格发生变化时,以投标时电力工程造价与定额管理 总站发布的工程所在地价格调整系数为基准,按工程施工期电力工程造价与定额管理总站发 布的价格调整系数进行补差。 16.1.4 人工、材料、机械价格调整费用不作为其他费用的计取基数,只计取税金。 16.2 政策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政策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 16.1 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和估价,经发包人审定后调整合同价 格。 16.3 价格调整的其他约定 16.3.1 措施费、规费的调整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变化引起的工程价格调整,措施费、规费应同时调整,原报价费率不调整。 16.3.2 其他项目清单费用调整 (1)拆除工程费、余物清理费、围堰、临锚、跨越措施等可计量且其他项目清单中已 包括的项目,按照实际发生数量及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调整。 (2)甲供材料及设备的卸车费、保管费,施工企业配合调试费,施工租地费用等总价 承包部分为固定包干价,结算时不予任何调整。 16.3.3 合同允许的其他调整费用 (1)发包人另行委托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试验项目和代办手续以及原合同未包括的其 他项目或费用性支出,经发包人确认后据实调整。 (2)在工程建设期间,由于国家重大能源政策调整,导致项目停工或取消,从而造成 承包人的损失,经发包人审核后,可进行补偿。 (3)由于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承包人施工 费用的增加,经发包人审核后,可予以调整。 146 (4)对于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停工、窝工、二次进场情况,以及因发包人要求而 提出的赶工情况,依据签证,经发包人审核后,可进行补偿。 (5)承包人负责的树木砍伐按暂估价进行投标报价,结算时按实际发生费用据实调整,调整依据需有设计、监理、承包人、发包人四方签名的有效签证以及赔偿凭据。(500、750 千伏适用) (6)如出现因工程工期发生重大变化、工程途经地区发生重大经济政策变化、工程实 施期间工程所在地政府出台超出常规的赔偿标准得到发包人认可的极端情况,青苗赔偿费用 可按照实际赔偿情况,经设计、监理、承包人、业主项目部审核后,并签署四方签名的有效 签证以及赔偿凭据报发包人审核后,以审核金额纳入结算。 (7)工程量清单对应的综合单价与实际完成此清单工作内容的费用存在显著价格差异 时,调整原则执行现行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输变电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下列约定:①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的,工程量的调整范围及超过约定范围的单价确定方式:/。 ②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的,工程量偏差超过± / %时,综合单价的调整方式:。/ ③其他:/。 16.3.4 施工总承包服务费不做调整。 16.3.5 发包人、承包人按照双方的违约责任所应支付的违约金,以及发包人按约定应 支付承包人的奖金及补偿,在结算时经发包人审核后,以审核金额纳入结算。违约金及奖励 金不纳入合同调整范围。 17. 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2 计量方法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以净值为准。 17.1.3 计量周期 按月计量。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1)(修改为): 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 16 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 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1)预付款的额度:预付款比例为合同金额(扣除暂列金额和安全文明施工费)的 20%,安全文明施工费预付款金额按照《安全协议书》(附件 5)执行。 (2)预付款的预付方法: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合同生效后的一个月 146 内或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且收到履约保函后预付工程款。 符合合同约定的预付款支付条件时,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符合发包人要求的预付款支付 报审表,经监理人核实、签证并签署意见后,由承包人报发包人,发包人收到上述资料后,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批准并通知承包人提供有效发票或税务收据,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 供的有效发票或税务收据等票据后 7 个工作日内将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17.2.2 预付款保函 不适用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的扣回办法如下: 当工程价款支付至合同价款的 50%时,开始抵扣工程预付款,每次扣除当月进度款的 60%,扣完为止。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在每次申请进度款时,应向监理人提交符合发包人要求的工程形象进度表、完成 投资额统计表、进度款报审表及价款结算单,经监理人核实、签证并签署意见后,由承包人 报发包人。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修改为: 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 14 天内完成核查 并签署意见。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修改为: 发包人收到上述资料后,如确认资料符合要求,应在 14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通知监 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如资料不合要求,发包人应及时通知承包 人,由承包人将资料修改后重新申报。发包人应在签发进度付款证书后的 28 天内,将进度 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5)(增加):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的其他约定如下: 发包人应在签发进度付款证书后的 28 天内,向承包人按不高于阶段结算计量工程价款 的 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 17.3.5 (增加): 涉及变更的进度付款 承包人申请进度款时涉及变更,且需调增费用较大时,应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向发包人提 出正式书面申请和相关支撑性依据,监理人应特别注明,并在 7 日内上报发包人。发包人应 在 14 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并回复监理人和承包人。在发包人确定费用调整前,承包人应确保 现场资金需要。 146 17.4 质量保证金 (修改为): 17.4.1 质量保证金总额度为合同结算价格的 3%,质量保证金有效期限从颁发工程竣 工证书后至承包人完成工程并修补全部缺陷,且发包人根据有关条款发出保修证书。质量保 证金应在结算批复下达后一次性从竣工结算款中预留。 17.4.2 承包人应在竣工结算报告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 30 日内,向发包人提供质量保 证金保函或工程质量保证保险。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保函的,质量保证金保函应为中国注 册的具有担保经营业务资格的银行或有关金融机构开具;承包人投保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具有建设工程类保证保险经营业务资格,且相关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险产品应经 银行保险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17.4.3 发包人在收到质量保证金保函或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后,不再在应结算金额中扣 除质量保证金。逾期不提交或者质量保证金保函或工程质量保证保险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承 包人选择以现金保证金替代质量保证金保函或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发包人将向承包人支付扣 除上述保证金后的剩余结算金额。 17.4.4 质量保证金按照以下约定扣减(补充): 如在质量保修期内因施工单位原因不履行质量保修义务,发包人可另行委托单位承担 保修工作,相应费用从本合同预留的质量保证金中开支 。 17.5 竣工结算 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 (1)(修改为):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照下列期限向监理人提交 3 份竣工付款申请单和竣工 结算资料(包括结算书和相关证明材料)。 220 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应于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 3 日内编制完成并提交;110(66)千伏及以下输变电工程应于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 2 日内编制完成并提交。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变更事项的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抵扣支付的违约金、双方确认的索赔和应支付的 竣工付款金额。 相关证明材料要求: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双方确认追加(减)的工程价款及相应变更手续、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等剩余实物清单、工程竣工图纸、阶段结算资料及其他资料等。竣工结算资料应包含承包人申请结算的全部费用及相关依据。 17.5.2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修改为: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 220 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 12 天内完成核查;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 110(66)千伏及以下输变电工程竣工付款申请 单后的 8 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建议送发包人审核。发包人 146 应在收到监理人审核意见及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 14 天内审核完毕。 (2)监理人依据发包人的批准,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 (3)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 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22.2.3(1)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4)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 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 7 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复核,或按照第 24 条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项第(3)目完成付款。承包人 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核结果。 (5)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结算资料和结算资料不齐全的项目不计入工程竣工结 算,且经发包人书面催促后 3 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 行审查,有关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7.5.3 (增加): 其他项目费在办理竣工结算时的规定 (1)措施项目费:办理竣工结算时,措施项目费应依据合同约定的措施项目和金额(费 率)或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后的措施项目费金额计算。措施项目费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 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费率计算,计算基数随建筑安装工程施工费的调整 据实计列。施工过程中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对安全文明施工费进行调整的,措施 项目费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作相应调整。 (2)暂列金额:合同价款中的暂列金额在用于各项价款调整、索赔与现场签证后,若 有余额,则余额归发包人,若出现差额,则由发包人补足并反映在相应的工程价款中。 (3)暂估价:当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是招标采购的,其金额按中标价计算。当暂估价 中的专业工程为非招标采购的,其金额按发承包双方与分包人最终确认的金额计算。(4)索赔费用: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项目和金额计算。 (5)拆除工程费:拆除工程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合同约定的综合单 价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 17.5.4 (增加): 分部结算 按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分部结算文件要求需要开展分部结算的工程,应遵守以下约定。 (1)承包人按下列约定的时间、要求上报分部结算资料:报送时间:在接到分部结算通知后 10 日内提交。 报送要求:承包人应按照分部结算计划完成分部结算资料的编制并提交业主项目部审核。分部结算资料包括分部工程量计算书、工程费用明细、新组单价依据性资料、设计变更、现 场签证及其他支撑性资料。 (2)分部结算审定的工程量和结算金额原则上不予调整,竣工结算应在分部结算相关 成果汇总的基础上开展。 146 (3)承包人如未能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分部结算资料,经发包人书 面催促后 3 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有关责任由 承包人承担。 17.6 最终结算 (修改为):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 14 个工作日内向监理人提交 份最终结清申 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修改为: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 价款建议,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 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 17.6.3 发包人责任的终止 (增加): 除非承包人在其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包括了索赔要求,发包人将不再承担任何有关执行合 同、施工工程或与执行合同有关的任何责任。 17.7 承包人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加): 承包人须在工程付款(进度付款、分部结算付款、竣工付款以及最终结算付款)申请审 批完成后,应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发票以及付款申请后 28 日内支 付款项。逾期未开具发票的,本支付周期不予付款。 17.8 人工费用 (增加): 17.8.1 为全面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人工费用按以下第 (2) 种方式计算:(1)通过预算定额,依据现场实际已完工程量进行计算。 (2)通过工程量清单计价,依据现场实际已完工程量进行计算。 (3)其他:。 17.8.2 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 1 个月,具体为:☑按月拨付 □按周拨付 □其他:。 承包人应在人工费用到达专用账户后 按照合同(分包合同或劳务合同)约定期限 日内 支付给农民工。 18. 竣工验收 146 18.1 竣工验收的含义 18.1.1 (修改为): 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对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内容及质 量按照国家电网有限公司输变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进行的全面验收,包括专项验收及整体验 收。 18.1.4 (增加): 工程环保、水保、安全、消防等设施验收必须与工程同时竣工,同时验收。环保、水保、安全、消防工程的验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 18.1.5 (增加): 工程应按合同下列约定的相关标准进行移交生产达标考核。移交生产达标考核评定,必 须以项目核准的有关文件和有关质量标准为依据。 对工程进行达标考核的标准: 满足国家电网有限公司输变电工程优质工程评定管理相关规定要求。 18.1.6(增加): 如经考核评定,工程未能达标,则由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等单位,分析原因,责任 方承担责任。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修改为): 18.2.1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 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 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 18.2.2 款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 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18.2.2 承包人应提交的工程竣工资料的内容及标准按现行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电网建设 项目档案管理办法和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电网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执行。 提交份数 除竣工图外的其他竣工资料通过监理移交四套(一正三副),并按要求提 供一套电子版竣工资料。 工程竣工资料质量要求:见合同协议书档案管理目标。 竣工移交资料归档时间及其他要求:技术资料的移交工作由监理人负责。移交工作应符 合现行验收规范、规程和验收检查组的决定。承包人应在整套启动试运验收移交试运行后 28 天内,将竣工图等完整的竣工资料移交发包人。竣工图纸由工程设计人负责编制,承包 146 人、监理人审核。 少量有特殊情况的资料,经发包人同意后可延期移交,但最迟不能超过试运行期。 18.2.3 工程档案管理 为实现工程档案管理目标,承包人应建立相应的工程档案管理组织机构,专人负责;积 极参加档案技术培训,提高档案资料管理水平,确保工程档案资料完整移交。发包人将对承 包人的档案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18.3 验收 18.3.2 (修改为):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28 天内提 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发包人认为工程不符合第 18.2.1 项任一条件的,可拒绝验收。现 场验收的顺序、办法由发包人确定。 18.3.4 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共同商定复验时间,承包人应在商定的限期内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 补救工作,发包人应及时组织复验。 18.3.5 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通过试运行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 收证书中写明。 18.3.6 不适用。 18.4 单位工程验收 18.4.1 (修改为): 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时,或 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 18.2 款与第 18.3 款的约定进行。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8.4.2 (修改为):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 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同意延长工期。 18.4.3 (增加): 单位工程的中间验收按国家电网有限公司输变电工程验收管理相关规定及标准化管理 手册执行。 18.5 施工期运行 18.5.1 (修改为):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包括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 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工程确需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 18.4 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承包人应在工程整套启动系统调试完成移交试 运行的 28 天内负责完成上述未全部完成的项目。 146 18.6 试运行 18.6.1 (修改为): 承包人应按照国家电网有限公司输变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遵照工程启动验收委 员会指令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按照本合同责任范围,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试运行以工程启动验收委员会宣布联合试运转(工程整套启动系统调试)完成开始,试运行期限。 18.6.2 (修改为):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 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 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18.6.3(增加): 分部试运 达到一定规模,启动试运(系统调试)流程较为复杂的输变电工程,宜在联合试运转(整 套启动系统调试)前先开展分部试运。分部试运包括单体调试和分系统调试,是检验单体和 分系统的设备制造、设计、施工、调试和生产准备的重要环节。 18.6.3.1 分部试运应具备的条件: (1)相应的建筑和安装工程已完成,并验收合格; (2)试运需要的建筑和安装工程的记录等资料齐全; (3)一般应具备设计要求的正式电源; (4)组织、人员落实到位,分部试运的计划、方案和措施已审批、交底。 18.6.3.2 除约定由设备制造、供货单位自行调试的以外,分部试运由承包人负责。承 包人应编制分部试运计划、方案和措施,并提交监理人、发包人审批。 18.6.3.3 分部试运的记录和报告,应由承包人负责整理、提供。分部试运项目试运合 格后,承包人、监理人、发包人等均应在分部试运验收记录和报告上签名确认。 18.6.3.4 经在分部试运验收记录和报告上签名确认的设备和系统,当生产或试运行需 要继续运行时,可视情况或交发包人或交监理人代管和进行运行维护。代管期间的施工缺陷 仍由承包人负责消除。 18.6.4 (增加): 联合试运转(整套启动系统调试) 18.6.4.1 联合试运转即工程整套启动系统调试,是检验工程整体设备制造、设计、施 工、调试和生产准备的必要环节,其应具备的条件、调试内容和要求均应按照输变电工程启 动及竣工验收规程、规范标准执行。 18.6.4.2 承包人应参与工程整套启动系统调试方案和措施的制定,在工程整套启动系 统调试中负责其施工项目的维护、检修和消除缺陷。 18.6.4.3 因电力系统需要等原因,工程整套启动系统调试之后即连续运行,则即告工 146 程整套启动系统调试完成。 18.6.4.4 工程整套启动系统调试完成后,工程启动验收委员会应组织办理工程整套启 动系统调试完成的确认手续。 18.6.5 (增加): 承包人向发包人领取的工程设备备品配件、施工后剩余的安装用易损易耗备品配件、专 用仪器和专用工具,应在移交试运行后 14 天内移交发包人指定的运行维护单位。 18.6.6 (增加): 由于设计、设备或电力系统等非承包人原因,工程个别项目不能全部投入试运行,应在 工程整套启动系统调试方案和措施中写明原因,发包人应负责组织后续项目试运。 18.7 竣工清场 18.7.1 竣工清场的其他约定:。 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 (修改为): 工程竣工验收签证书颁发后的 56 天内,除了经发包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 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 地或拆除。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组织下,在施工队伍撤离前与发包人指定的运行维护单位办 理工程现场移交手续,开展工程档案资料和备品备件的移交工作。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 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18.9 其他事项(增加): 关于工程竣工验收的其他约定如下:。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修改为): 缺陷责任期自第 18.3.5 项约定的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 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分单项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均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 算。 19.2 缺陷责任 19.2.3 (修改为):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 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 费用。 19.7 保修责任 (修改为): 19.7.1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 146 责任。保修期自第 18.3.5 款约定的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 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自实际竣工日期起算。保修期的质量 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按工程质量保修书(合同附件 7)约定执行。 19.7.2 不受保修期限制 承包人在施工、检验环节有弄虚作假行为或隐瞒工程质量缺陷的,所需承担的保修义务 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19.7.3 保修期内缺陷调查 保修期结束之前,如工程出现任何缺陷,监理人可指示承包人并通知发包人,调查其原 因。如果这些缺陷不属于承包人的责任,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承包人进行 上述调查的费用并由发包人承担。如果上述缺陷属承包人责任,则上述调查费用由承包人承 担,并自费修复这些缺陷。 20. 保险 20.1 工程保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由发包人投保。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期 限等有关内容如下:。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4.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第三者责任险由发包人投保。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如下:。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前 20.6.7 (增加): 日内提交所投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 当发包人和承包人或两者之一投保时,保险单中应包括一项交叉责任条款,使该保险对 被分别保险的承包人和发包人均适用。 20.6.8 (增加): 发包人及承包人应确保在工程竣工前的所有时间内都有满足合同约定的完备的保险,并 向另一方提交保险单副本。 20.6.9 (增加): 承包人或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办理保险,除自行负责各自的损失外,责任一方还应 赔偿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21. 不可抗力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修改为):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 146 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不可抗力可能影响任何一方 履行合同义务,任何一方应尽力继续履行其合同中的义务。承包人还应将其建议通知监理人,包括任何合理的履约替代方法。但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实施此类建议。 22. 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修改为):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22.1.1.1 承包人违反第 1.8 款或第 4.3 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 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2.1.1.2 承包人违反第 5.3 款或第 6.4 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 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22.1.1.3 承包人违反第 5.4 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 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22.1.1.4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 期延误; 22.1.1.5 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 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22.1.1.6 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22.1.1.7 承包人经有关部门认定违反第 1.9 款情形之一的; 22.1.1.8 承包人存在违反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情形; 22.1.1.9 承包人存在履行安全责任义务的违约情形; 22.1.1.10 承包人存在履行质量责任义务的其他违约情形; 22.1.1.11 承包人存在履行技术资料及归档责任义务的违约情形; 22.1.1.12 承包人存在履行信息化应用责任义务的违约情形; 22.1.1.13 承包人存在违反项目关键人员管理相关约定的; 22.1.1.14 承包人原因未实现工程创优目标的; 22.1.1.15 承包人存在履行环境保护责任义务的违约情形; 22.1.1.16 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修改为): 22.1.2.1 承包人发生第 22.1.1.1 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转包、违法分包),承包人应 向发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 10 %的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22.1.2.2 承包人发生第 22.1.1.4 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工期延误),每延误一日,承 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 0.2 ‰的违约金;延误超过 60 日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 146 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 5 %的违约金。 22.1.2.3 承包人发生第 22.1.1.6 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无法履行合同),发包人可通 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且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 20 %的违约金。 22.1.2.4 承包人发生第 22.1.1.7 目约定的违约情形时(存在贿赂),发包人可通知承 包人立即解除合同,且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 20 %的违约金。 22.1.2.5 承包人发生第 22.1.1.2、第 22.1.1.3、第 22.1.1.5 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私 自撤离材料设备、使用不合格材料设备、不能或拒绝修补),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 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向发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 10 %的违约金。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 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22.1.2.6 承包人违反第 22.1.1.8 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保障农民工权益),按以下约 定: (1)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国家电网有限公司规章制度或者本合同 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 10 %的违约金,并 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承包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国家电网有限公司规章制度或者本合同约定存储工 资保证金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 10 %的违约金,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承包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国家电网有限公司规章制度或者本合同约定建立用 工管理台账、工资支付台账并保存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 5 %的违约金,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2.1.2.7 承包人违反第 22.1.1.9 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安全责任义务),见安全协议 书。 22.1.2.8 承包人违反第 22.1.1.10 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质量责任义务),按以下约 定处理: (1)发生二级及以上质量事件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 10 %的违约 金。 5 %的违约金。(2)发生三级质量事件的,承包人每次应向发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 (3)发生四级质量事件的,承包人每次应向发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 3 %的违约金。 (4)发包人组织质量检查时,未能达到标准要求且未在规定期限完成整改消缺的,承 %的违约金。包人每次应向发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 0.5 22.1.2.9 承包人违反第 22.1.1.11 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技术资料及归档管理),按 以下约定: 按竣工档案质量鉴证单进行评价,总分 100 分,每扣 1 分,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签约 合同价 / %的违约金,累计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 / %。评价标准如下:(1)项目开工阶段。承包人须在签订合同 28 天内,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交技术资料及 146 归档组织体系、管理办法、工作计划(与工程里程碑计划同步,分阶段归档)。分值为 10 分。 (2)项目中间检查。归档计划执行及质量情况,分值为 20 分。 (3)竣工资料移交。按照归档率、准确率、案卷合格率进行评价,分值为 70 分。 22.1.2.10 承包人违反第 22.1.1.12 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信息化应用责任义务),按 以下约定: 承包人应用基建管理系统和“e 安全”系统开展工程管理,有关信息录入、上报不能准 确、及时、完整的,应按照以下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漏报、错报每条/次 5000 元。 (2)每延误 1 天 5000 元。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发包人受到省级电力公司处罚的,每条/次 10000 元;受到 国网总部公司处罚的,每条/次 20000 元。 22.1.2.11 承包人违反第 22.1.1.13 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项目关键人员管理),按以 下约定处理: (1)因承包人未按《国家电网公司关于“深化基建队伍改革、强化施工安全管理”有 关配套政策的通知》要求配置组塔、架线、土建、电气、调试作业班组骨干人员,或未按合 同约定擅自变更作业班组骨干人员,或劳务分包未采用核心劳务分包队伍,发包人、工程监 理人员有权暂停施工作业,直至承包人按要求完成整改,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 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向发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 2 %的违约金。 (2)承包人项目经理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同时兼任其他工程项目经理的,承包人应予限 期改正,并向发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 2 %的违约金。 (3)承包人项目经理未履行请假手续或未经发包人同意擅离施工现场的,承包人每次 应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 2000 元违约金。 (4)根据第 4.7 款规定,被撤换的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未经监理人批准仍在原岗位 工作的;或更换项目经理时,承包人 7 天内不能提出新的人选以及两次提出的人选都不能满 足合同要求的,发包人有权通知承包人解除合同,并向发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 2 %的违 约金。 22.1.2.12 承包人违反第 22.1.1.14 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工程创优目标),承包人应 向发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 2 %的违约金。 22.1.2.13 承包人违反第 22.1.1.15 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环境保护),按以下约定处 理: (1)因承包人原因受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罚的(不包括造成严重生态破坏和重大污 染事件)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 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根据性质每次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 5000 元 违约金。 146 (2)未按照已经审批的环保设计及相关文件施工,经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而未及时整 改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 2 %的违约金。 (3)不及时报告重大环保事项,造成严重生态破坏和重大污染事件的,承包人应承担 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向发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 3 %的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22.1.2.14 承包人其他违约情况,按以下约定处理: (1)承包人违反第 1.11 款约定义务的(知识产权),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应 向发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 10 %的违约金。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转让或许可第三方使用发 包人所有的技术成果和知识产权,所获收益归发包人所有。 (2)承包人违反第 1.12 款约定义务的(图纸和文件的保密),应向发包人支付签约合 同价 10 %的违约金,并应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3)承包人违反第 17.4.1 项约定(质量保证金),逾期不提交质量保证金担保或者提 交的质量保证金担保不符合要求的,应向发包人支付质量保证金金额 10 %的违约金,并应 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4)承包人违反第 17.5.1 项约定(竣工结算资料提交),承包人如未能在规定时间内 报送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每推迟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 5000 元违约金,但 支付的违约金总额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 2 %;若按规定工程需开展分部结算时,承包人如 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完整的工程分部结算资料,每推迟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 5000 元违约金,但支付的违约金总额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 2 %。 (5)因承包人原因引发供电服务投诉事件(供电服务投诉),经查属实的,承包人每 次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 5000 元违约金;同一施工标段年度累计发生 5 次的,按国家电网 有限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有关规定处理。 (6)因承包人违反第 9.3.3 项约定(治安事件),每发生一起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 50000 元违约金,并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费用和损失。 (7)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未履行第 4.1.10.3 目约定的义务(发现错误并通知),承 包人应承担损失费用的 10 %。 (8)因承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合同结算金额以发包人确认的实际工程量结算金 额为准,且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 10 %的违约金。 (9)承包人违约除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外,发包人向承包人主张权利所产生的费用亦 由承包方承担。 (10)承包人应支付和承担的所有违约金及赔偿金,发包人可以直接从应付给承包人的 任何款项中扣除。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增加): 146 (6)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人工费用拨付周期按时足额拨付人工费用的。 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修改为): 发包人发生除第 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 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28 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如果承包人根据本条暂停了施工,而发包人随即支付了包括规定的利息在内的应支付的 款项,但尚未发出解除通知,那么承包人所享有的暂停权利不再有效。承包人应尽快恢复正 常工作。 22.2.3 (修改为): 发包人违约责任 (1)发包人发生第 22.2.1(1)目的违约情况时(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就逾期 未付部分向承包人支付按照合同订立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1 年期贷款市场报 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除外。 (2)发生第 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无法履行合同),发包人经催告仍不纠正 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提前 90 日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3)承包人按第 22.2.2 项暂停施工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 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4)发生第 22.2.1(6)目的违约情况时(足额拨付人工费),发包人应就逾期未付 部分向承包人支付按照合同订立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 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除外。 22.4 违约金总额 (增加): 任何一方违反合同义务,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但应当支付的违约金总额累计以 不超过签约合同价为限。但是,违约方应支付的违约金低于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的,应就差额 部分进行赔偿,且承担的赔偿金额不以签约合同价为限。 23. 索赔 23.4 发包人的索赔 23.4.3 (增加): 承包人对监理人按第 23.4.1 项发出的索赔书面通知内容持异议时,应在收到书面通知 后的 14 天内,将持有异议的书面报告及其证明材料提交监理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 内提出异议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持有异议的书面报 告后的 14 天内,将索赔处理意见通知承包人,并按本章第 23.4.2 项的约定执行赔付。若承 146 包人不接受监理人的索赔处理意见,可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23.5 赔付原则(增加): 本合同索赔的赔付原则:只赔付索赔事件给索赔人造成的不能预先防止、不能在过程中 消除、不能在事后消化的损失。索赔人应根据其经验和能力,努力防止、消除和消化索赔事 件造成的损失,将赔付要求减少到最低。当发生工期延误时,应首先通过计划调控,尽量在 剩余工期内予以弥补;当可能发生阻工、窝工损失时,应首先通过调度平衡解决而予以避免。不能防止、不能消除、不能消化的损失,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商量后确定。监理人为 这类防止、消除和消化提供监理服务。 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 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按以下第 (2) 种方式处理: (1)仲裁:提交 / 仲裁,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仲裁机构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诉讼: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争议解决期间,合同中未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25. 通知(增加) 25.1 致承包人的通知 由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给承包人的一切证明、通知或指示均应通过邮寄,电报、电传或传 真的方式,或派人送达承包人的主要营业机构,或承包人为此指定的其他该类地址。 25.2 致发包人及监理人的通知 承包人根据合同发送给发包人或监理人的通知,均应通过书面形式直接派人或按照发包 人同意的其他方式送达合同约定的地址。 25.3 通知的生效 合同任何一方发送给对方的通知在送达合同约定地点或经对方接收后生效。 25.4 地址的变更 合同双方的任何一方均可在提前 3 天通知另一方及监理人后更改通讯地址,监理人提前 书面通知合同双方后亦可如此更改地址。 26. 特别约定(增加) 本特别约定是合同各方经协商后对通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或补充,如有不一致,以特别约 定为准。 26.1 承包人应执行《深入推进 35~500 千伏输变电工程机械化施工实施方案(试行)》、《35~500 千伏输电线路基础和组塔典型施工方法适用条件及实施方案(试行)》,应根据 设计单位提供的机械化施工策划方案及设计专篇,编制针对本工程的施工工艺、施工装备相 匹配的机械化施工专项方案。承包人应提交各阶段工程机械化率评价表,将各阶段的机械化 146 评审结论录入基建全过程系统。同时开展机械化施工应用成效总结。未按要求开展的,承包 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 1%的违约金。 26.2 承包人要严格落实国家、行业有关三维设计要求,积极贯彻落实公司三维设计有 关标准和要求,利用三维设计成果进行过程标准化管理,尝试在碰撞检测、模拟施工、节省 成本、节约工期以及对物料、设备资源动态管控等方面,提升工程安全、质量和综合效益。 26.3 承包人提交设备参数数据,设备试验结束提交试验数据,在竣工验收前完成数字 化移交。具体执行《输变电工程数字化移交技术导则 》、国家电网基建〔2018〕585 号《国 家电网有限公司关于全面应用输变电工程及建设工程数据中心的意见》、基建技术〔2019〕9 号《国网基建部关于深化电网工程三维设计及电网工程数字化管理应用的意见》、国家电 网企管〔2019〕63 号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关于印发《输变电工程三维设计模型交互规范》等 标准制度。 26.4 对于承包人违反合同的规定进行分包、分包商的施工行为不能满足工程质量安全 环保及文明施工要求的,情况严重的将通报上级主管单位。 26.5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保卫、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的其他约定: (1)承包人应 按照《输变电工程建设施工安全风险管理规程》(Q/GDW 12152-2021) 要 求,通过基建(e 基建)开具作业票后组织施工作业。结算时,发包人通过基建(e 基建)导出 本工程的作业票清单核查作业层班组骨干与合同约定是否一致,核查是否按照要求开具作业 票后再组织施工。承包人存在无票作业的,参照安全考核违约金第五款进行考核。 (2)承包人应按照《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关于防治安全事故重复发生实施输变电工程施 工安全强制措施的通知 》(国家电网基建〔2020〕407 号)要求,在拉线地锚作业、索道 作业、组塔架线作业、临近带电体作业、有限空间作业、乘坐船舶或水上作业等六类作业中 的高危环节,从施工技术方案、关键环节验收、施工过程管控方面实施安全强制措施。工程 建设中承包人违反“安全强制措施”的,参照安全协议书违约条款进行考核。 (3)输电线路基础施工中,承包人在进行掏挖基础人工开挖、岩石基础人工成孔施工 时,应使用深基坑一体化装置。未采用深基坑一体化装置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签约合 同价 2‰的违约金。 26.6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 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且不可逆转的,或者 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责令改正,向建设管理单位赔偿 5000 元/ 项次的违约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返修。 26.7 承包人施工项目部配置造价专职,按照《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关于加强输变电工程 现场造价管理的意见》要求履行现场造价管理职责。 26.8 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经审核后结算审核稿之日起 7 天内,无正当书面理由,逾期未在结算审核稿上签字盖章确认的,自承包人收到结算审核稿 7 天后,视为承包人已确 认结算审核稿,结算审核稿正式生效,发包人将根据结算审核稿通知承包人进行结算。 146 26.9 施工结算考核费按核增、核减分别考核,核减部分:按单项工程送审与审后核减 额超过送审造价 10%幅度以外的核减额为基数,按 3%的费率计算;核增部分按单项工程核增 额的 3%考核。考核金在结算价款中扣减。 26.10 专用合同条款 4.1.10.1 增加: (7)根据 2018 版电力预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关于印发建筑工作实名制管 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 号)要求,承包人负责所承揽的 35 千伏及以上新 建变电站工程开工前完成现场人员管理系统,110 千伏及以上或重要 35 千伏新建、扩建、改造变电工程开工前完成基建视频部署,工程投产后设备可退场。承包人配置的现场人员管 理系统设备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工程现场人员管理系统的通知》(国家电网基建〔2017〕438 号)中“工程现场人员管理系统技术规范”或 e 基建系统人员 实名制技术要求、浙江公司 35~500 千伏输变电工程感知层设备标准化配置实施推荐意见(浙电基字〔2021〕34 号)。承包人负责现场人员管理系统设备和基建视频日常运维管理,负责人员实名制考勤数据和基建视频流实时传输至基建全过程综合数字化管理平台(融合版)和智慧基建系统。承包人人员基建全过程综合数字化管理平台(融合版)和智慧基建系统应 用违约行为按照 22.1.2.10 进行考核。 (8)承包人负责智慧基建系统终端、e 基建终端等基建信息系统终端配置。 (9)承包人应加强基建全过程综合数字化平台(融合版)、e 基建等基建信息系统应 用,若承包单位系统应用及时、准确、完整性不达标,发包人、监理人将向承包人发送信息 化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 (10)承包人应在开展三级及以上风险作业,以及变电站变压器、GIS 等主设备安装调 试时,布设远程视频装置,并推送至公司基建安全质量值班平台(智慧基建系统)。开展三 级及以上风险作业时,作业期间应至少布设一个视频装置;进行变电站主设备安装时,视频 布置要求参照国网公司输变电工程质量视频管控工作手册执行。 26.11 专用条款 4.2.1 履约担保数额修改: 承包人应按以下时间、数额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1)时间: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 (2)数额:签约合同价的 2%。 26.12 专用合同条款 4.3 增加: 施工单位进场施工时,工程存在劳务分包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供实际进场的核心 劳务分包队伍及核心劳务分包人员一览表(表式详见“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加强线路工程核心 劳务分包队伍培育及管控的指导意见”附表)。(核心劳务分包队伍:指具备国家电网公司 备选劳务分包商资质,具有一定数量长期稳定的核心劳务分包人员,业务精干、信誉良好,与施工单位建立长期稳定战略合作关系并纳入国网公司统一平台管理的劳务作业专业公司。 26.13 专用合同条款 4.6.6 增加: (5)承包人监督关键人员和作业层班组骨干配置及到岗到位,落实关键人员统一入库、146 持证上岗、招标核实、履职监督、量化考核全过程管控,负责日常施工过程中施工项目部项 目管理关键人员动态信息汇总、整理、上报。对关键人员兼项过多、任职资格不符合要求每 次扣 5000 元。 26.14 专用合同条款 15.4.3 修改: 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由双方按以下原则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的确定方法为: a.合同中有类似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参照合同中有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计算确定。 类似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计算确定:项目用料(包括规格)改变时,只调整相应项目的 主材费用,如主材单价表没有该种材料,由承包人根据工程量清单相似或相近项目的报价水 平报价并经监理、发包人审核确认,相似或相近项目指主要材料的品牌、型号、规格、厚度、质量等级、产地、种类、砼(或砂浆)标号、配合比等发生变化,则该项目的结算单价按相 似或相近项目的综合单价进行换算,换算时只计算主要材料价差。 b.合同中没有类似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由承包人参照电力行业计价依据(定额、预规 等计价依据应和工程施工图预算审定意见一致)并下浮一定比例(下浮率=1-中标价/招标文 件公布的最高限价)后提出适当的综合单价,经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咨询单位审定后执行。 (2)变更引起项目特征发生部分变更的,应以原综合单价为基础,仅就变更部分调整 综合单价。 (3) 工程实施过程中,如果该工程量增加幅度<增加幅度=(结算量-招标量)/招标量 *100%>及增加金额<增加金额=(结算量-招标量)*投标单价>同时满足以下二个条件:1)工程量增加幅度超过 15%(不含 15%); 2)增加金额大于 5 万(不含 5 万)。 则超过增加幅度 15%以外部分的工程量所对应的综合单价需重新组价确定。组价原则为:a.计价依据:采用招标时所执行的电力行业计价依据; b.材料价格:采用工程所在地投标截止日上月信息价。 c.人工单价按定额单价计取。 d.机械单价按定额单价计取。 e.下浮率=1-中标价/招标文件公布的最高限价。 计算公式为 S=1.15Q0×P0+(Q1-1.15Q0)×P1,施工过程中由于物价波动引起的人工、材料价格调整,按 16.1 条款执行。 (4)工程量减少综合单价不进行调整。 (5)对于未发生变更但是工程量清单中存在项目特征描述不清、项目特征描述错误或 清单漏项的,其相应综合单价的确定方法为: a.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已包括招标提供的施工图纸中对应的项目名称的所有施工范 围,项目特征中特别指定不在招标范围之内的除外。对招标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与施工图纸相 比认为项目特征描述不清的,一律视为已含在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包含的内 146 容不作调整,原综合单价不变。 b.对招标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与施工图纸相比认为项目特征描述错误的,其综合单价的确 定方法同第 15.4.3 款第(1)、(2)条。 c.对招标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与施工图纸相比确为漏项的,其综合单价的确定方法同第 15.4.3 款第(1)条。 (6)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 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 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安全质量进度造价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履 行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审批后执行,措施项目费调整原则如下: a. 以综合单价形式计价的措施项目,按 15.4.3 款第(1)、(2)、(3)、(4)条确 定综合单价后调整措施项目费。 b. 以“项”计价的措施项目,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有措施费的组价方法 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 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监理人、发包人确认,措施项目费增加时则视 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措施项目费减少 时按 15.4.3 款第(5)条的 a.b 项约定调整。 26.15 专用条款 15.6.3 增加: 输变电工程建设质量奖励暂列金额结算按照《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 输变电工程建设质量奖惩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浙电基〔2016〕971 号)结合国家电网公 司工程评优奖项情况进行调整。实际奖励金额调整如下: (1)获国家级优质工程奖、国家电网公司优质工程金奖的,按照工程相应的建安工程 造价(不含地基处理等与站址有关的单项工程造价)的 4%给予奖励; (2)获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优质工程银奖、公司质量艺术奖金奖的,按照工程相应的建 安工程造价(不含地基处理等与站址有关的单项工程造价)的 3%给予奖励; (3)获“获省(部)级优质工程奖、公司质量艺术奖银奖”的,按照工程相应的建安 工程造价(不含地基处理等与站址有关的单项工程造价)的 1%给予奖励; (4)同一项目同时获得多个奖项时,按照最高奖项给予奖励,不重复计列; (5)每个项目的最高奖励不超过 200 万元; (6)截至结算期,未获得以上任何奖项,输变电工程建设质量奖励暂列金额结算归零 处置。 26.16 专用条款 16.1 价格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修改:因价格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同意,按照如下约定处理: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时,以投标时电力工程造价与定额管理总站发布的工程所在地 人工调整系数为基准,按工程施工期电力工程造价与定额管理总站发布的人工单价调整系数 146 进行补差。 (2)承包人采购的主要材料调整: A、钢材(含成品)、商品混凝土、水泥、沙、石价格以工程所在地投标截止日上月信 息价为基准价,施工期(工程开工至建筑工程转序验收或线路工程基础完工验收时间为准)前 80%工期内平均信息价变动超过基准价±5%(不含±5%)时,变动超过±5%部分给予调整。调整部分为:|施工期前 80%工期内平均信息价与基准价之差|-|基准价 5%|。 B、预应力管桩价格以工程所在地投标截止日上月信息价为基准价,管桩施工期(以各 专业工程开工报告、竣工报告为准)平均信息价变动超过基准价±5%(不含±5%)时,变动 超过±5%部分给予调整。其中预应力管桩施工期依据打桩记录确定。 调整部分为:|预应力管桩施工期平均信息价与基准价之差|-|基准价 5%|。 发生合同工期延误时,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执行期用于调整的价格: A、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采用计划进度 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 B、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采用计划进度日 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 (3)人工、材料价格调整费用不作为其他费用的计取基数,只计取税金。 26.17 专用条款 16.3.2 修改: (1)竣工图文编制、招标代理服务费、甲供材料及设备卸车保管费、施工企业配合调 试费、施工场地租用费结算时不予调整。 (2)建设场地征用及清理费、跨越补偿等政策处理费用按照招标人清单提供的金额计 入报价,结算时应由承包人提供支撑性的赔偿材料,经发包人审核确认后列入结算价款。 (3)其他项目清单中除(1)、(2)工作以外的费用结算时依据工程竣工图纸、经监 理确认的施工方案、监理及发承包方共同确认的已完成工程量等依据性材料结算。 26.18 专用条款 16.3.3 增加: (8)非承包人原因造成连续窝(误)工超过三天(含三天),经监理签证、业主审核 后按实际窝(误)工天数给予补偿,人工单价标准按工程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计列,机械 闲置费用:自有机械按照电力定额台班单价扣除燃油费、人工费计算,租赁机械按照机械租 赁/天计算。此项费用只计税金。累计窝(误)工费用不得超过合同价的 2% 。 (9)措施项目费(一)、规费按以下方式调整,即措施项目费(一)、规费的基数按 承包人依据合同约定完成的全部承包工作(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 调整)计取,费率按投标文件执行(合同执行过程中,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对安 全文明施工费进行了调整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作相应调整)。 (10)基准日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按 照电力工程造价与定额管理总站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11)各类现浇基础的超灌量承包人自主考虑,超灌费用包含在综合单价中,结算时不 146 予调整。 (12)招标控制价中包含发包人供应材料损耗费用(损耗率按《电网工程建设预算编制 与计算规定(2013 版或 2018 版)》配套定额损耗率),承包人损耗费用包含在综合单价中,竣工结算时发包人供应材料按照工程设计用量进行结算,对甲供材料超领量采取退料处理;承包人逾期未退料或或未按照数量质量要求退料的,抵扣工程价款处理。 26.19 专用条款 17.2.1(2)修改: 符合合同约定的预付款支付条件时,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符合发包人要求的预付款支付 报审表,经监理人核实、签证并签署意见后,由承包人报发包人,发包人收到上述资料后,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批准并通知承包人提供有效发票或税务收据,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 供的有效发票或税务收据等票据后 14 个工作日内将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26.20 专用条款 17.4.1 修改: 质量保证金总额度为合同结算价格的 1.5%,质量保证金有效期限从颁发工程竣工证书 后至承包人完成工程并修补全部缺陷,且发包人根据有关条款发出保修证书。质量保证金应 在结算批复下达后一次性从竣工结算款中预留。 26.21 专用条款 17.5.1 修改: (1)220 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应于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 15 日内编制完成并提交;110(66)千伏及以下输变电工程应于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 10 日内编制完成并提交。 26.22 专用条款 17.5.4(1)修改: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分部结算相关 规定,并按下列约定的时间、要求上报分部结算资料: 报送时间:分部工程中间验收后 15 日内,承包人完成分部结算资料的编制并提交发包 人。 (以下无正文) 146 合同附件 附件 1:价格表 附件 2:规章制度、文件清单 附件 3:施工分包计划 附件 4:履约保函示范文本 附件 5:安全协议 附件 6:建设工程廉洁规范 附件 7: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 8:工程投入的关键人员名单 附件 9:………… 146 附件 1:价格表 价格表 146 附件 2:规章制度、文件清单 规章制度、文件清单
序号规章制度、文件名称备注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通用制度
1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基建管理通则国家电网企管〔2021〕89 号
2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基建项目管理规定国家电网企管〔2019〕426 号
3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建设安全管理规定国家电网企管〔2021〕89 号
4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基建质量管理规定国家电网企管〔2019〕296 号
5国家电网公司基建技术管理规定国家电网企管〔2015〕221 号
6国家电网公司基建技经管理规定国家电网企管〔2017〕69 号
7国家电网公司基建队伍管理规定国家电网企管〔2015〕221 号
8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基建施工装备管理办法国家电网企管〔2019〕426 号
9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基建新技术研究及应用管理办法国家电网企管〔2019〕426 号
10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基建数字化管理办法国家电网企管〔2021〕89 号
11国家电网有限公司输变电工程建设安全责任考核办法国家电网企管〔2021〕89 号
12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标准工艺管理办法国家电网企管〔2015〕221 号
13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前期管理办法国家电网企管〔2016〕630 号
14国家电网有限公司输变电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国家电网企管〔2021〕89 号
15国家电网有限公司输变电工程达标投产考核及优质工程评选 管理办法国家电网企管〔2019〕296 号
146
序号规章制度、文件名称备注
16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国家电网企管〔2015〕221 号
17国家电网有限公司输变电工程结算管理办法国家电网企管〔2019〕426 号
18国家电网有限公司输变电工程进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家电网企管〔2019〕426 号
19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管理办法国家电网企管〔2017〕69 号
20国家电网有限公司输变电工程设计质量管理办法国家电网企管〔2019〕426 号
21国家电网有限公司输变电工程业主项目部管理办法国家电网企管〔2019〕296 号
22国家电网有限公司输变电工程施工图预算管理办法国家电网企管〔2019〕296 号
23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通用设计通用设备管理办法国家电网企管〔2015〕221 号
24国家电网有限公司输变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电网企管〔2019〕296 号
25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优秀设计评选管理办法国家电网企管〔2015〕221 号
26国家电网有限公司输变电工程设计施工监理队伍选择专业管 理办法国家电网企管〔2021〕89 号
27国家电网公司所属设计施工监理队伍专业管理办法国家电网企管〔2015〕221 号
28国家电网公司基建施工企业装备配置管理办法国家电网企管〔2017〕1087 号
29国家电网公司质量事件调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电网企管〔2016〕648 号
30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细则国家电网企管〔2020〕292 号
31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变电运维检修管理办 法》等 6 项通用制度的通知国家电网企管〔2017〕206 号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专业管理文件
146
序号规章制度、文件名称备注
1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关于全面加强基建施工作业单元管控长效 机制建设的通知国家电网基建〔2020〕625 号
2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关于加强输变电工程设备材料质量检测工 作的通知国家电网基建〔2020〕531 号
3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输变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管理的通知国家电网基建〔2020〕509 号
4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关于防治安全事故重复发生实施输变电工 程施工安全强制措施的通知国家电网基建〔2020〕407 号
5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关于印发GIS设备可靠性提升专项行动工作 方案的通知国家电网设备〔2020〕206 号
6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阶段GIS设备质量管控的 意见国家电网基建〔2020〕205 号
7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关于印发电网运行有关技术标准差异协调 统一条款的通知国家电网科〔2020〕163 号
8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关于保障输变电工程建设农民工工资支付 的通知国家电网基建〔2020〕151 号
9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关于全面推进输变电工程施工作业层班组 标准化建设的通知国家电网基建〔2019〕517 号
10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关于全面实施输变电工程参建人员实名制 信息化全程管控的通知国家电网基建〔2019〕108 号
11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关于加强输变电工程现场造价标准化管理 的意见基建技经〔2019〕19 号
12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电网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办〔2018〕1166 号
13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关于加强输变电工程施工图预算精准管控 的意见国家电网基建〔2018〕1061 号
14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输变电工程质量管控重点 举措的通知国家电网基建〔2018〕1104 号
15关于印发《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十八项电网重大反事故措施》(修 订版)的通知国家电网设备〔2018〕979 号
16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关于基建专业落实依法治安科技兴安改革 强安铁腕治安重点举措的通知国家电网基建〔2018〕766 号
17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关于全面应用输变电工程三维设计及建设 工程数据中心的意见国家电网基建〔2018〕585 号
146
序号规章制度、文件名称备注
18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输变电工程结算精益化管 理的指导意见国家电网基建〔2018〕567 号
19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印发《输电线路工程地脚螺栓全过程管控办 法》(试行)的通知国家电网基建〔2018〕387 号
20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印发基建质量日常管控体系精简优化实施 方案的通知国家电网基建〔2018〕294 号
21国网基建部关于应用输变电工程施工作业票典型模板(2018 版)的通知基建安质〔2018〕10 号
22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印发“深化基建队伍改革、强化施工安全管 理”有关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家电网基建〔2017〕1056 号
23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印发电网设备技术标准差异条款统一意见 的通知国家电网科〔2017〕549 号
24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加强重要线路交跨技术管理的通知国家电网运检〔2017〕368 号
25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印发《架空输电线路“三跨”重大反事故措 施(试行)》的通知国家电网运检〔2016〕413 号
26国网基建部关于印发 GIS 安装质量管控重点措施的通知基建安质〔2016〕7 号
27国网基建部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优质工程评定“否决项”清单》的通知基建安质〔2015〕65 号
28国家电网公司关于明确输变电工程“两型三新一化”建设技术 要求的通知国家电网基建〔2014〕1131 号
29国家电网公司关于进一步规范电网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家电网基建〔2014〕87 号
30国网基建部关于发布《输变电工程设备安装质量管理重点措施(试行)》的通知基建安质〔2014〕38 号
31国网基建部关于印发施工分包管理十条规定的通知基建安质〔2014〕1 号
32关于加强气体绝缘金属封闭开关设备全过程管理重点措施国家电网生〔2011〕1223 号
33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试运行工作有关规定国家电网基建〔2010〕613 号
34统一坚强智能电网新建输电线路建设设计有关要求国家电网基建〔2009〕1152 号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规程、标准
146
序号规章制度、文件名称备注
1国家电网有限公司输变电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规程
2国家电网有限公司输变电工程建设安全风险管理规程
3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Q/GDW 11957. 1~2 -2020
4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国家电网安监〔2020〕820 号
5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初步设计内容深度规定Q/GDW 166.3-2010
6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施工图设计内容深度规定Q/GDW 381. 2~7 -2010
7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关于印发《输变电工程三维设计模型交互规 范》等 7 项技术标准的通知国家电网企管〔2019〕63 号
8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印发输电线路跨越重要输电通道建设管理 规范(试行)等文件的通知国家电网基建〔2015〕756 号
9标准化建设成果(35~750kV 输变电工程通用设计、通用设备)应用目录基建技术〔2021〕2 号
注明:上述引用文件凡是有更新的,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附件 3:施工分包计划 施工分包计划 146 附件 4:履约保函示范文本 履约保函示范文本(独立保函)编号: 申请人: 地址: 受益人: 地址: 开立人: 地址: (受益人名称): 鉴于(以下简称“受益人”)与(以下简称“申请人”)于 年 月 日就 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施工和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以下简称“基础合同”),我方(即“开立人”)根据基础合同了解到申请 人为基础合同项下之承包人,受益人为基础合同项下之发包人,基于申请人的请求,我方同 意就申请人履行与贵方签订的基础合同项下的义务,向贵方提供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 即付独立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 一、本保函担保范围:承包人未按照基础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应当向贵方承担的违约 责任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元(¥)。二、本保函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 三、本保函有效期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 (1)自开立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前持续有效。 (2)。 四、我方承诺,在收到受益人发来的书面付款通知后的 付款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1)付款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 (3)载明申请人违反合同义务的条款和内容; 日内无条件支付,前述书面 (4)声明不存在合同文件约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申请人或开立人支付责任的情形;(5)付款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是: 。 受益人发出的书面付款通知应由其为鉴明受益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 名并加盖公章。 146 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贵方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 让本保函 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六、与本保函有关的基础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函 的独立有效。 七、贵方应在本保函到期后的七日内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注销,但是不论贵方是否按 此要求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自动 消灭。 八、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争议裁判管辖地为中华人民共和 国。 九、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开 立 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传 真: 开立时间:年 月 日 146 附件 5:安全协议书 安全协议书 发包人:同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同合同协议书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明确双方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责任,提高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确保本工程安全、文明、优质、高效完成施工建设任 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电力行业的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规定,结合本工程特点,双方 在签订本工程承包合同的同时签订本协议,以资履行。 一、工程项目 1. 工程名称:同合同协议书。 2. 工程地址:同合同协议书。 3. 承包范围:同合同协议书。 二、工程工期 。同合同协议书 三、工程项目安全目标 同合同协议书。 四、执行标准(不限于) 1. 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无文号、无标准号的以当前有效为准)(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4)《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6)《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 (7)《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 (8)《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第 2 部分:电力线路》DL5009.2;(9)《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第 3 部分:变电站》DL5009.3。 2.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有关规程、通用制度及规定(无文号、无标准号的以当前有效为 准) (1)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网建设部分); (2)国家电网有限公司输变电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管理规程; (3)国家电网有限公司输变电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规程; 146 (4)国家电网公司变电工程落地式钢管脚手架搭设安全技术规范; (5)国家电网公司基建项目管理规定; (6)国家电网有限公司输变电工程建设安全管理规定; (7)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8)国家电网公司基建队伍管理规定; (9)国家电网有限公司输变电工程建设安全质量考核办法; (10)国家电网有限公司输变电工程施工分包安全管理标准化手册; (11)国家电网有限公司输变电工程“四不两直”检查标准化手册; (12)国网基建部关于印发基建施工现场 I、II 级重大事故隐患清单(试行)的通知;(13)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关于全面推进输变电工程施工作业层班组标准化建设的通知;(14)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关于防治安全事故重复发生实施输变电工程施工安全强制措施 的通知; (15)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关于全面加强作业单元管控长效机制建设的通知。省级公司有关规定(由发包人补充) 。 五、项目安全管理人员 发包人委托(身份证号码:)为业主项目部安全专责,负 责检查、监督承包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程、规范和管理要求的执行情况。 )负责本工程项目的安全文明 承包人指派(身份证号码 施工管理工作。 六、发包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责任和义务 1. 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规定 及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要求,对本工程建设全过程的施工安全负全面管理责任,履行项目建设 安全的组织、协调、管理和监督职责。 2. 建立健全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组织和管理机制、安全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实施作业现场全过程安全管理。组织开展项目施工安全检查评价。全程监督各级作业风险的 防控和重大隐患的治理,落实到岗到位履责要求。 3. 建立健全应急响应和安全事故处置机制,实施突发事件应急抢险和事故救援。负责 安全事件的上报,参与或配合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负责建立工程应急管理体系,组建项 目应急工作组,编制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4. 监督、检查、指导项目参建单位落实防灾减灾责任,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测预警和 应急响应机制,对重点区域、重要部位地质灾害情况进行评估检查。 5. 负责工程项目现场安全综合管理和组织协调,督促施工、监理项目部落实相应的安 全职责。 146 6. 负责编制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纲要,明确安全管理相关策划内容,并组织实施;审批 监理规划、项目管理实施规划、施工安全管控措施、监理实施细则等策划文件并监督落实;负责安全责任考核奖惩措施在本项目贯彻落实。 7. 核查进场核心分包队伍资质及作业层班组人员资格,监督施工项目部对分包安全的 全过程管理,对施工、监理项目部分包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价,接受施工分包管理资 料备案。 8. 组建项目应急工作组,组织编制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参与应急演练工作。审批安全 文明施工设施进场验收单,并监督现场使用情况。 9. 对两个及以上施工企业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施工、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作业 活动,组织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 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工作协调。 10. 开展安全风险管理,组织施工、监理项目部开展施工安全风险识别、评估,并监督 施工安全管控措施的落实。 11. 组织安全检查活动,监督安全隐患闭环整改。 七、承包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责任和义务 1. 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规定 及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要求。负责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履行施工合同及本协议书承诺的安全责任。 2. 依据公司有关规定和业主项目安全管理目标,制订施工项目部安全管理目标,完善 安全管理工作机制。 3. 编制项目管理实施规划、施工安全管控措施,报监理审查、业主批准后,在施工过 程中贯彻落实。 4. 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作业人员、管理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完善安全技 术交底和作业层班组(队)站班会机制。 5. 负责组织安全文明施工,对进场的安全文明设施进行报验,满足现场安全文明施工 需要;制定避免水土流失措施、施工垃圾堆放与处理措施、“三废”(废弃物、废水、废气)处理措施、降噪措施等,符合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职业卫生和环境保护的规定。 6. 结合安全信息化管理要求,开展施工安全风险识别、评估工作,及时、准确上报作 业风险及控制情况信息,组织办理施工作业票,落实风险预控措施和人员到岗到位要求。 7. 配备施工机械管理人员,落实施工机械安全管理责任,对入场的施工机械和工器具 进行准入检查,并对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重要吊装、关键工序作业进行有效监控;负责 作业层班组(队)安全工器具的定期试验、送检工作。 8. 完善施工项目部分包管理体系,贯彻落实公司分包管理具体要求,依据投标文件和 施工合同承诺,报备施工分包资料,落实分包现场安全管控等环节的具体管理要求,组织项 目分包管理的考核评价,及时上报分包动态管控信息。 146 9. 开展并参加各类安全检查,进行安全责任量化考核自查,对存在的问题闭环整改,对重复发生的问题制定防范措施。定期召开或参加安全工作会议。 10. 参与编制和执行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组建现场应急队伍,配置现场应急资源,开展 应急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执行应急报告制度。 11. 负责工程项目安全信息的收集与报送。 12. 配合项目安全事件调查和处理工作。 八、安全事件即时报告 1. 工程安全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报告。 2. 按照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规定,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所属各单位在事 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均应立即向本单位现场负责人报告,现场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均可直接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所属各有关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立即上报事故情 况: (1)发生五级以上人身、电网、设备和信息系统事故,应立即按资产关系或管理关系 逐级上报至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省电力公司上报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的同时,还应报告相关分 部; (2)发生六级人身、电网、设备和信息系统事件,应立即按资产关系或管理关系逐级 上报至省电力公司或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直属公司; (3)发生七级人身、电网、设备和信息系统事件,应立即按资产关系或管理关系上报 至上一级管理单位。 (4)安全事故报告应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 报或者瞒报,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 1 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5)即时报告可以电话、电传、电子邮件、短信等形式上报,即时报告后事故出现新 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五级以上的即时报告均应在 24 小时以内以书面形式上报,其简况 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电网停电影响、设备损坏、应用系统故障和网络故障的初步情况; 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6)各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九、安全文明施工费 (一)费用及支付 1. 本工程暂定 万元(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作为安全文明施工 费。发包人负责在工程开工时,向承包人支付不低于当年施工进度计划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 146 的 60%作为安全文明施工费预付款。 2. 项目提取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立足满足工程现场安全防护和环境改善需要,优先用于 保证工程建设过程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所需的支出。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由承包人提出申 请,经监理人审核,发包人批准后,规范、足额使用,专款专用。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安全文明施工设施标准化配置表的要求,结合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措施安排以及按相关规定作出的策划,列出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使用计 划,编制工程开工报验单,经监理项目部审核、业主项目部批准后,严格按上报计划实施;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包人及监理人对承包人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措施以 及文明施工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3. 支付 (1)承包人根据安全措施以及文明施工策划的实施情况,向发包人提出支付申请,监 理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实,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分批支付。若承包人 未落实或未完全落实施工安全措施和文明施工策划,监理人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承包人 拒不整改或不及时整改的,监理人有权拒绝核签支付申请,并及时向发包人报告。 (2)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 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3)对达不到安全标准化要求、安全文明施工费用不足的工程项目,承包人应补充资 金,满足安全标准化要求,超出部分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监理人有权进行监督。(4)工程完工后,若安全文明施工费未按要求投入,发包人有权扣回。 (二)使用范围 执行国家电网有限公司输变电工程建设安全管理规定(暂定),变电、线路工程分别根 据实际情况从以下选项中选择使用: 1. 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 施),包括: (1)钢管扣件组装式安全围栏、门形组装式安全围栏、绝缘围栏、安全隔离网、提示 遮栏、安全通道等安全隔离设施购置、租赁、运转费用; (2)钢制盖板等施工孔洞防护设施购置、租赁、运转费用; (3)直埋电缆方位标志、过路电缆保护套管、漏电保护器、应急照明,在满足正常使 用外,用于提高安全防护等级的施工用电配电箱、便携式电源卷线盘等设施购置、租赁、运 转费用; (4)易燃、易爆液体或气体(油料、氧气瓶、乙炔气瓶、六氟化硫气瓶等)危险品专 用仓库建设费用,防碰撞、倾倒设施购置、租赁、运转费用; (5)高处作业平台临边防护、绝缘梯子等防护设施购置、租赁、运转、检测、维护保 养费用; 146 (6)灭火器、沙箱、水桶、斧、锹等消防器材(含架箱)购置、租赁、运转、检测、维护保养费用; (7)绝缘安全网和绝缘绳购置、租赁、运转、检测、维护保养费用; (8)验电器、绝缘棒、工作接地线和保安接地线等预防雷击和近电作业防护设施购置、租赁、运转、检测、维护保养费用; (9)有害气体室内或地下工程装设的强制通风装置或有害气体监测装置购置、租赁、运转、检测、维护保养费用; (10)施工机械上的各种保护及保险装置购置、检测、维护保养费用,小型起重工器具 检测、维护、保养费用,配合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安全控制措施采用的临时设施采购、租 赁、运转费用; 2. 为施工作业配备的防风、防腐、防尘、防水浸、防雷击等设施、设备购置、运转费 用,防治边帮滑坡的设施及与之相关的配合费用。 3. 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包括应急救援 设备器材、急救药品购置、租赁、运转、维护费用,施工现场防暑降温费用。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费用。 5. 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立项阶段的安全评价)、咨询 和标准化建设支出,包括: (1)安全警示标志牌、限速指示牌、设施设备状态标示牌、操作规程牌、施工现场风 险管控公示牌、应急救援路线公示牌等为满足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建设所投入设施购置、租赁、运转费用; (2)提醒警示和人员的考勤等进出施工现场管理设施物品采购、租赁费用,施工现场 依托数字通信网传输的单兵移动视频监控器材购置、租赁、运转费用; (3)施工人员食堂用于卫生防疫设施购置费用,高海拔地区防高原病、疫区防传染等 配套设施、措施及运转费用; (4)工程施工高峰期,委托第三方对安全管理工作进行阶段性评价费用,参加国家优 质工程评选项目的竣工安全性评价等专项评价费用。 (5)施工企业、施工项目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咨询、评比、安全施工方案专家 论证、配合职业健康体系认证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6. 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含劳务分包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包括安全帽、安 全带、全方位防冲击安全带、攀登自锁器、速差自控器、二道防护绳、水平安全绳、绝缘手 套、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毒面具、防护面具、防尘口罩、防静电服(屏蔽服)、雨衣、救生衣、绝缘鞋、雨靴、保安照明等或手电、防寒类等个人防护用品购置、租赁及保养、更 换费用。 7.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包括安全宣传类标牌制作、租赁、运转费用,安 全生产有关的书籍(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购置费用。 146 8. 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费用。 9. 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包括安全环境检测检验费用,对电力安全工器 具和安全设施进行检测、试验所用的设备、仪器、仪表等。 10. 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费用。 11. 以下费用应按规定从临时设施费中计列,不能占用工程项目施工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职工宿舍、办公、生活、文化等公用房屋和构筑物及其附属物,生产用车间、工棚、加工厂,设备材料仓库、棚库,围墙、水源(支管)、电源(380/220 伏)、道路(支线)及施工现场内的通信设施费用 十、安全违约金 1. 承包人在工程建设期间发生安全事故和违反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等违约行为时,承包 人应支付安全违约金。安全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价款的 2%。 2. 承包人安全违约行为的情形及处理 (1)发生四级及以上人身(一般人身伤亡事故)、电网、设备安全事件的,承包人应 向发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 2%的违约金。 (2)发生五级人身事件、因工程建设引起的五级及以上电网及设备事件、五级施工机 械设备事件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 1.4%的违约金。 (3)发生六级人身事件、因工程建设引起的六级及以上电网及设备事件、六级施工机 械设备事件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 1%的违约金。 (4)发生火灾事故、环境污染事件、负主要责任的一般交通事故、基建信息安全事件、对公司造成影响的安全稳定事件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 1%的违约金。 (5)政府有关单位、上级有关单位及发包人在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以下严重违章 行为或事故隐患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 (6)如前述(1)~(5)条,因违反安全强制措施导致事故重复发生或重复出现问题 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加倍支付(1)~(5)的违约金。 (具体由发包人补充) 3. 发生安全事故后,双方除执行本协议书规定外,还应按照国家、国家电网有限公司 关于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接受相应处理。 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名、盖章有效,作为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人(盖章):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146 日期:日期: 146 附件 6:建设工程廉洁规范 建设工程廉洁规范 发包人:同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同合同协议书 为了在工程建设中防止各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促进发、承包人的党风廉政建设,根据 国 家 和 国 家 电 网 有 限 公 司 有 关 工 程 承 发 包 和 廉 政 建 设 的 各 项 规 定 以 及 关 于《》,特订立如下协议: 一、双方应当共同自觉遵守 国家和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和关于建设工程承发包的各项 规定。 二、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应做到 (一)发包人工作人员(含家属、子女,下同)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承包人索要赞助和收 受回扣等好处费。 (二)发包人工作人员应当保持与承包人的正常业务交往,不得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 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向承包人索要(或接受)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及高档办公用 品,不得在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高消费的娱乐活动。 (四)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 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提供方便。 (五)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以考察、参观等名义参加承包人安排的国内外旅游活动。 (六)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向承包人介绍家属或亲友从事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 供应、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 三、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做到 (一)承包人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开展相对业务工作,不得为获取某些不正当利益而向发 包人工作人员(含家属、子女,下同)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 (二)承包人工作人员不得为谋取私利擅自与发包人工作人员就工程承包、工程费用、材料设备供应、工程量变动、工程验收、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等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三)承包人不得以洽谈业务、签订经济协议等为借口,邀请发包人工作人员外出旅游 或进入营业性高档娱乐场所。 (四)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者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及高档 办公用品等物品。 四、承包人如发现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上述协议者,应当向发包人领导或者发包 146 人上级单位举报,发包人不得找任何借口对承包人进行报复或刁难、延误工作。 五、发包人发现承包人有违反本协议或者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贿赂发包人工作人员,发包 人应向承包人上级领导或有关部门举报,由此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的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六、本协议作为工程承发包协议的附件,经协议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七、本协议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送交见证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各一份。 发包人(盖章):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日期:日期: 146 附件 7: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同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同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 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工程签订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 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变电站土建工程(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 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 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电气安装和输电线路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按照国家、行业、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省级公司有关 规定执行。 二、质量保修期 1.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5 年; (3)变电站土建装修工程、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 2 年; (4)电气安装、输电线路工程为 1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 (7)接地极工程保修期为 2 年; (8)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2. 质量保修期自颁发工程竣工证书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2 天内派人保修。 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按照国家、行业、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省级公司有 关规定,立即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 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146 4.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监理人组织验收。质量保证金为合同总价 1.5%,支付方式执行专用条款。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他 1.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2.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 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盖章):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日期:日期: 146 附件 8:工程投入的关键人员名单 工程投入的关键人员名单
序 号姓名身份证号岗位资格证培训情况计划入场 时间计划退场 时间备注
注:1. 关键人员包括: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作业层班组骨干(班长兼指挥、安全员、技术兼质检员)等,以及发包单位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人员。 2. 班组骨干在备注中明确班组组成情况。 146 附件 9:承包人提供材料的类别范围 承包人提供材料的类别范围(包含但不限于)
承包人采购部分(建筑类工程)
序号材料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备注
1
2
3
承包人采购部分(安装类工程)
序号材料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备注
1
2
3
4
承包人采购部分(线路类工程)
序号材料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备注
146 附件 10:发包人提供设备和材料的类别范围 发包人提供设备和材料的类别范围
序号物资大类物资中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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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146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另附) 146 第六章 图纸 (另附) 146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技术规范书另附) 146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工程名称)项目 (资格投标文件/资信技术投标文 件/商务投标文件) 招标编号: 投 标 人 :( 盖章) 年 月 日 146 投标声明书 :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我方愿意参加贵方拟建的投标,我 方就本次投标有关事项郑重声明如下: 我方此次提交的投标文件等所有资料均真实有效的,如有不实,我单位自愿取 消本项目投标资格,一旦中标,中标无效,接受招投标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特此声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147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 姓 名 ) 是 ( 投 标 人 名 称 )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 身 份 证 号 码。 特此证明。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正反面)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联系电话(手机号码): 日期:年 月 日 148 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单 位名称)的 (姓名)为我单位代理人,以本单位的名义参加的的投标活动。代理人在 开标、评标、合同谈判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 予以承认。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正反面)
代理人:(签字) 性别:年龄: 身份证号码: 职务: 联系电话(手机号码):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授权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149 拟参加投标的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工程名称:
姓名性别年龄
职务职称学历
参加工作时间担任项目负责人年限
证书等级及编号
已完工程项目情况
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开、竣工 日期工程质量
150 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 工程名称:
姓名拟任职务职称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证书名称证号专业注册单位
一旦我单位中标,将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我方保证并配备上述项目管理 机构。上述填报内容真实,若不真实,愿按有关规定接受处理。项目管理班 子机构设置、职责分工等情况另附资料说明。为保证工程质量,本工程项目 组主要成员在施工过程中不随意更换。
注:1、请各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相应要求进行人员配备,并 按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任职条件要求提供人员相应证书(无任职条件要求的,可 不提供证书),以上人员必须配备齐全,且一人一岗,不得兼任,人员配备不满足 要求无效标处理。2、投标人可自行增加项目配备人员。 153 湖州市国有企业建设项目投标人廉洁守信承诺书 本公司决定参加项目投标。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企业廉洁从业、诚实守信,特承诺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决不发生以下行为: 1.以他人名义投标,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单位资质投标; 2.提供虚假材料,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3.与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4.中标后将项目转包,或违法分包; 5.中标后与招标人签订背离投标文件及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私下协议; 6.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不以任何理由给予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专家 评委以下好处: 1.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或给予回扣、感谢费、劳务费等各种名 目的经费; 2.报销应由上述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赠送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提供宴请、健身、旅游、娱乐等高消费活动; 5.无偿或明显低于市场价装修住房。 三、不以任何理由为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 女等亲属的工作 安排以及出国 (境)等提供方便。 四、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派驻廉政监察组等机构的监督,积极配合建设单位 开展廉政文化进工程工作,加强廉洁从业环境宣传、项目管理制度建设,多种形式 开展廉洁教育。 上述承诺如有违反,愿接受录入诚信档案的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由相关 部门依纪依法作出处理。 五、本公司自愿将此承诺书在信用湖州网站进行公示。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承诺单位 (公 章): 承诺日期 : 155 投标承诺书 : 本公司已详细阅读(工程名称及招标编号)招标文件,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及当地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定,自觉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现自愿 就参加该工程投标有关事项郑重承诺如下: 1、承诺投标文件无虚假、伪造的内容。若投标文件中存在虚假、伪造的内容,同意作无效投标处理,投标保证金并不予退还;若中标之后被查实弄虚作假,同意 取消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并不予退还; 2、承诺无串通投标行为,若存在与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投标文件错误一 致、内容雷同、电子检测码一致的情况,同意作无效投标处理,并接受有关行政监 督部门的调查和处罚; 3、承诺无恶意报价行为,若被认定存在严重哄抬标价或影响合同履行的异常低 价竞标行为,同意作无效投标处理,并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调查和处罚;4、承诺按照投标文件派驻管理人员及投入机械设备,若存在不到位的情况,同 意接受合同约定的处罚。若严重影响合同履约的,同意接受招标人解除合同的要求。 5、承诺本项目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日未存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 (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或者不通过招标方式的 则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开始时间,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验收合格或合同解除日期)担 任项目负责人。 6.承诺我单位在投标前,及时维护更新“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 相 关信息,并对企业资质、人员资格、项目状况、信用评价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7、承诺本项目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至投标截止日 止无行贿犯罪记录。 8、承诺未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列入失信黑名单或限制参加投标。 156 9、其他: (1)承诺本公司及拟派项目负责人未被列入建筑市场失信黑名单(以全国建 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黑名单记录、个人诚信不良记录、失信联合惩戒记录和浙 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发布有效期内的企业不良记录、发布有效期内的人 员不良记录、失信黑名单发布的信息为准); (2)承诺本公司及拟派项目负责人未被列入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以浙江省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披露期内的失信黑名单为准)。 10、以上承诺如有虚假,愿意接受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处理。给招标人造成 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已中标,同意招标人取消我单位中标资格的处 理。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投标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157 投 标 函 (招标人名称): 1. 我方己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标段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 写)元 (¥) 的投标报价,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号码) 所在单位:,工期,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 陷。质量标准: 标函为准) 。(如上述报价金额与平台不一致,则以本投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我方承认投标函附录是我方投标函的组成部分。投标人投标函与投标函附录 不一致的,以投标函为准。 4. 我方提交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的投标担保与本投标函同 时递交。 5.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交付全部合同工程。 6.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 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 1.4.3 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7. (招标人可补充其他说明)。 投标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联系人: 联系地址: 电话: 邮编: 年 月 日 159 投标报价明细表 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投标报价(万元)最高投标限价(万元)
1杭州至德清市域铁路工 程下渚湖 110 千伏牵引 站施工
注:1、投标人各项报价均不得超过相应的最高投标限价,否则按无效标处理; 2、上表中的投标总价应与平台报价一致。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 月 日 160 投标函附录
序号项目内容合同条款号约定内容备注
1履约担保 银行保函金额 履约担保书金额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2施工准备时间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3误期违约金额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4误期赔偿费限额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5提前工期奖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6总工期、设计工期、施工 工期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7质量标准: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8工程质量违约金最高 金额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9预付款金额: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10预付款保函金额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11进度款付款金额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12竣工结算款付款时间: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13保修期: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161 投标报价封面
工程 投 标 报 价 投 标 人:(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162 投标报价扉页
投 标 报 价 投 标 人 : 工 程 名 称 : 投标总价(小写): (大写): 投 标 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163 编制说明 工程名称:第 页 共 页
164 工程量清单及计价表 188 主要设备选用品牌一览表(如有)
序号设备名称入库品牌(厂家)投标选用品牌/厂家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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