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乙烯大压缩区和分离热区报废装置资产处置项目
金额
1456.72万元
项目地址
广东省
发布时间
2024/10/14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项目编号 | GR2024GD00022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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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乙烯大压缩区和分离热区报废装置资产处置项目 |
资产类别 | 设备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 |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 |
挂牌价格 | 1,456.72万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20 |
挂牌日期 | 2024-10-14 |
交易方式 | 其他 |
转让说明事项 | 1、本次转让标的主要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乙烯大压缩区和分离热区拆除报废装置资产。转让标的已由转让方于2024年9月20日启动资产拆除施工,预计2024年12月15日前完成,受让方与转让方按照边拆边运离现场的方式,达到《废旧物资出厂环保要求》即可分批办理移交并签署《资产移交确认书》,具体转让标的状况以转让方拆除后按现场移交时的状况为准。 2、转让标的不得按原用途使用,再生利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环保、节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要求,如发生相关问题,所有责任由受让方全额承担。 3、本次转让标的不存在共有、抵押、出租、查封等事项。 4、本次转让标的底价包含增值税应纳税额,转让方在收到受让方全部交易价款后开具发票(其中受让方为一般纳税人的,可开具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均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5、本次转让标的资产拆除与设备内危废清理工作将由转让方全权负责,工作内容包括制定并执行安全环保的施工方案,承担拆解施工、环保处置施工等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受让方需严格遵循转让方的管理要求,负责将转让标的资产安全搬离运输出厂,在运输过程中需特别重视并妥善管理资产残留的危险化学品,确保运输安全,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 5.1本次转让标的搬离运输工作必须防止安全、环保等事故发生,防止装置内残留固危废介质泄漏对安全、环境造成影响。受让方搬离运输需符合《中国石化装置设施拆除安全管理办法》(中国石化安【2018】401号)、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以及中石化其他安全环保管理规定相关要求。详细见《搬离运输管理要求》(附件3)。 5.2本次转让标的拆除施工过程中已对相关装置各种危废进行清理,但仍然可能存在危废品没有被完全清理,可能含有乙烯、石油裂解物等危废的情形,具体危废量不能确定。受让方接触危废品的设备清理后搬离运输出厂需要遵守《废旧物资出厂环保要求》(附件7)。 5.3本次转让标的中涉及的特种设备及压力容器、管道须进行破坏性拆除后,受让方才可以进行搬离。 5.4受让方自行负责办理标的资产有关运输的许可文件(如需)。 如标的资产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任何风险,如被检查、被扣押或不被允许搬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5.5受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后5个工作内需向转让方支付资产成交金额的10%价款做为履约保证金。 6、所有意向受让方必须在信息公告期间前往转让标的现场进行踏勘,现场踏勘由转让方负责组织。意向受让方需按照《现场踏勘管理办法》(附件2)的相关规定提交踏勘申请(含相关材料),经转让方批准后方可进行现场踏勘。现场踏勘预约联系人:刘先生,联系电话:13146239336。 7、现场踏勘完毕后,意向受让方须现场签署一式3份《现场踏勘确认书》(详见《现场踏勘管理办法》(附件2),转让方与意向受让方各执1份,另1份由意向受让方作为受让申请材料的组成部分提交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 8、转让标的按现场踏勘拆除与清理施工后的状况进行交易。意向受让方同意按照转让标的信息公告的要求开展现场踏勘自行确认资产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标的的结构、性能、价值及资产的其他情况。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接受转让标的的状况及瑕疵、不接受转让方实施的拆除施工及拆除施工方案等为由拒签《资产交易合同》(附件6)、放弃受让或拒付交易剩余款项,不得以提交受让申请前踏勘核查的资产与拆除施工后交付的资产存在差异而变更交易结果,不得以转让标的功能现状及其他相关情况与受让前所知悉的情况不符等情形为由而要求解除《资产交易合同》或退回交易价款、索要转让方补偿,否则将视为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补偿,并保留进一步追究责任的权利。 附件1:《受让方应履行的义务》 附件2:《现场踏勘管理办法》 附件3:《搬离运输管理要求》 附件4:《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附件5:《网络竞价实施方案》 附件6:《资产交易合同》 附件7:《废旧物资出厂环保要求》 特别提示:转让方根据既有档案材料、相关中介报告等对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尽可能谨慎、周全的描述,但这种描述和相关材料并不构成对意向受让方的任何承诺和保证,只是对意向受让方了解标的资产现状的提示和简介。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视为已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充分详尽的尽职调查,对标的资产的真实情况进行了充分细致的了解。产权交易机构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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