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浏阳市农田建设事务中心浏阳市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土壤样品检测服务采购项目(包1:东西区)合同公告
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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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3/08/01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LYCG-GK-202305290045-1 采购人(全称): 浏阳市农田建设事务中心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浏阳市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土壤样品检测服务采购项目(包1:东西区) (3)采购计划编号: LYCG-202305290045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2.1 采购标段名称:浏阳市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土壤样品检测服务采购项目(包1: 东西区)标段一 2.2 政府采购编号 :LYCG- 202305290045 2.3 采购标段预算 :1928325 元采购标段最高限价(设定最高限价的):1928325元 2.4 项目概况及说明 1、浏阳市第三次土壤普查土壤样品检测服务采购项目共包含1549个表层样品和196个剖面样品,分东西区和南北区2个包。本项目为包1东西区。 2、样点数量表 : 2.1表层样点
2.2剖面样点
注:1、以上数量以省三普办最终核定下发数量为准; 2、表层点是1个样点出1份样品,剖面点是1个样点出4份样品; 3、供应商须对样品检测采购内容进行全部响应,报价若有遗漏,视为对采购人的让利,均应免费提供。 4、采购内容:浏阳市东区、西区范围内表层及剖面样点检测:机械组成、pH、阳离子交换量、交换性盐基及盐基总量(交换性钙、交换性镁、交换性钾、交换性钠、盐基总量)、水 溶性盐(水溶性盐总量、电导率、水溶性钠离子、钾离子、钙离子、镁离子、碳酸根、碳酸氢根、硫酸根、氯根)、有机质、全氮、全磷、全钾、有效磷、速效钾、缓效钾、有效硫、有效硅、有效铁、有效锰、有效铜、有效锌、有效硼、有效钼、总汞、总砷、总铅、总镉、总铬、总镍。(★备注:以上检测指标数量根据国家、省技术规范、规程更新及各级工作方案确定随时更新。)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07-26 —— 2024-03-31 3.2 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浏阳市第三次土壤普查土壤样品 检测工作主要包括样品接受、样品细磨、样品检测、结果上报等内容,以及配合做好后期其他相关工作。 1、检测指标 (1)耕地园地
(2)林地草地
注1:提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件-能力附表原件扫描件,能力附表涵盖本项目以上检测指标。 注2:上述土壤样品检测指标表根据《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土壤样品制备与检测技术规范(修订版)》制作,仅供参考,后续如因国家、省市级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有新的修改意见 ,则以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发布的最新技术规范及验收指导要求为准。具体以合同规定为准。 2、样品转运检测实验室应当到采购方指定地点按照规程接样及样品转运。 3、样品细磨 3.1将通过2mm 孔径筛的土样用四分法或多点取样法分取约20g (根据检测参数确定),磨细,使之全部通过0.25mm 孔径(60目)筛,供有机质等的测定。 3.2将通过2mm 孔径筛的土样用四分法或多点取样法分取约20g (根据检测参数确定),用玛瑙研钵或玛瑙球磨机磨细,使之全部通过0.149mm孔径(100目)筛,供全磷等全量养分、重金属等的测定。 3.3细磨过程中样品编码必须始终保持一致;制样所用工具每处理完1个样品后需清洁干净,避免交叉污染。不同粒径的样品必须自通过2mm 孔径筛的土样重新取样制备并全部过筛,严禁套筛。样品制备时应现场填写土壤样品制备记录。 4、结果上报完成样品检测后,检测员需及时填写原始记录,相关指标检测结果分别以烘干基和风干基计算。原始记录经三级审核无误后,及时填写检测结果电子数据填报记录表,上报至土壤普查工作平台,并出具检测报告。省级质量控制实验室审核确认相关结果无误后检测任务完成。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55564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乙方在完成所有测试化验工作并通过省级和国家质控确认合格后按结算价款支付30%;,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55564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第二年度(2025年4月底)支付结算价款的30%;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4086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0,说明:第三年度(2026年4月底)支付结算价款的40%;付款时乙方须出具正式发票及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资料等其他相关项目资料 4.2 收款账户: 招商银行长沙分行大河西先导区支行(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731904408610601)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服务技术依据 1、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技术规程 (修订版) 2、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土壤外业调查与采样技术规范 (修订版) 3、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土壤样品制备与检测技术规范 (修订版) 4、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土壤普查全程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修订版) 5、国家及地方有关土壤普查的法律、法规、条例和规范 注:上述标准、规范及规程仅是项目最基本依据,并未包括本项目采购、服务、监督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所有标准、规范和规程。 5.2.2人员及设备要求 1、乙方应制定详细的人员和样品检测设备投入管理计划 (包括人员姓名、专业资格和在本项目中担任的角色、所有设备明细及其检测内容等),配置满足本次服务的人员和检测设备。 2、拟投入本项目的团队人员不得少于15人,提供名单及联系方式。项目实施过程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更换团队人员,否则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 5.2.3售后服务和培训要求 1、针对本项目,乙方应制定详细售后服务保障措施,无条件接受各级普查办的工作监督及湖南省质量控制实验室和国家级质量控制实验室的外部质量监督检查,不得有其他异议。 2、合同签订后,乙方组织开展分级分类分环节的技术培训和现场实训,全覆盖培训普查工作人员,确保普查人员尽快掌握相关技术规程和规范及操作要领。3、售后服务效率要求:项目实施期间由专人负责并提供24小时的技术咨询服务,重要农业生产时期、节假日须提供技术人员值守服务。 5.2.4其他要求 1、乙方如在检测过程中发生任何纠纷均由乙方自行处理,不可因纠纷处理影响检测进度。 2、服务期满后,乙方须对本项目进行后期配合服务等。 3、保密要求,在工作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土壤普查工作保密制度,不得泄露相关技术资料、文件和数据。 4、乙方具备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证书 (CNAS),提供证书原件扫描件。 5、同一中标人不得同时承接同一区域内(东西区或南北区)的检测服务和外业调查及采样服务。 6、本项目的预算单价均包含所有要求的检测指标项且后续合同签订后不因政策或技术规范的变更进行调价;乙方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此风险因素,具体以合同规定为准。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验收依据:《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技术规程》(试行)、《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全程质量控制技术规范(修订版)》、《土壤样品制备与检测技术规范》(试行)、《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土壤样品制备与检测技术规范(修订版)》等相关规范和标准。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中标样品测试化验供应商完成测试化验工作后,检测员需及时填写原始记录。原始记录经三级审核无误后,及时填写检测结果电子数据填报记录表,并上报至土壤普查工作平台。省级质量控制实验室负责相关结果的审核确认。经综合评价确认相关数据符合要求,通过省级和国家质控确认合格后方可付款。未通过质控验收的测试化验工作由中标单位按照采购人及省市和国家要求完成,不再增加费用。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4.4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无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2023年7月26日 生效 11.其他条款 无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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