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防疫专项)合同公告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1年03月11日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规格型号
数量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1
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防疫专项)
防疫、防护卫生装备及器具
平面型耳挂式17.5×9.5cm ±5%
个
800000
0.39
312000
合计金额小写:312000元 合计金额大写:叁拾壹万贰仟元整
(该价格包括采购费、人工费用、交通费、包装运输装卸费、保险费、伴随服务等乙方为完成本合同义务所需发生的全部费用以及税费,甲方不再支付其他费用。)
合同签订后,成交供应商按采购人需求分批供货,接到采购人供货通知后5日内送货,并提供所供产品(每批次)的合格的检测报告复印件。
乙方负责送货至约定地点,在甲方验收通过之前的毁损、灭失等风险均由乙方承担。
银行转账支付
项目分批次按实结算。第一批次产品运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并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在结算时,将从本批次货款中扣除本项目总合同金额5%的质保金,本批次余款一次性支付给成交供应商;之后各批次产品运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并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后全额支付各批次货款;直至最后批次全部供完,采购人将一次性付清最后批次货款以及在第一批次扣除的总合同金额5%的质保金。
5.2.1乙方所提供的产品性能及质量有国家标准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国家标准的应符合政府相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或企业标准无政府部门标准的应符合行业标准。
5.2.2交付的产品应与该产品国家公告规定的型号规格、质量要求、配置清单表、质量保证、售后服务一致。除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该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5.2.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5.3.1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5.3.2 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收货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5.3.3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5.3.4 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5.3.5 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5.3.6 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5.3.7 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
6.1甲方权利
6.1.1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6.1.2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6.2甲方义务
6.2.1 及时、足额、依约支付合同款项。
6.2.2 按时进行签收、验收乙方提供的货物,并及时签发《政府采购验收单》给乙方。
6.3乙方权利
乙方有依约获得足额货款的权利。
6.4乙方义务
6.4.1保证
6.4.1.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6.4.1.2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6.4.1.3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6.4.1.4 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6.4.2货物包装要求
6.4.2.1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
6.4.2.2 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6.4.3运输和保险
6.4.3.1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6.4.3.2 乙方应向保险公司投保以甲方为受益人的发运合同货物发票金额的110%运输一切险。
6.4.4 伴随服务
6.4.4.1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6.4.4.2 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免费培训。
6.4.5售后服务:
6.4.5.1本项目产品整体质保期为两年,质保期从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质保期内所有设备自身质量问题和技术故障等要求免费上门服务。
6.4.5.2.提供7*24小时的故障服务受理。
6.4.5.3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乙方负责全免费(免全部工时费、材料费、管理费、财务费等等)更换或维修,并负责由此带来的全部损失。质保期满后,无论甲方是否另行选择维保供应商,乙方应及时优惠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
6.4.5.4在产品服务期内,无论是何种原因造成设备发生故障或是在使用过程中遇到疑难问题,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时算起一天内上门进行维修或是指导,否则甲方有权自行或请第三方进行维修、更换。如该维修属于乙方免费维修范围的,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以及造成的甲方损失。
7.1 乙方不能按时交付产品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未按时交付部分产品款项1%的违约金。甲方有权从未付的合同货款中扣除该笔违约金。
7.2乙方提供的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等不符合合同约定,甲方有权拒绝接收并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如乙方未及时整改,因此造成逾期交付的,还应按本条第一款承担违约责任。
7.3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款项的,每逾期一天,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乙方支付未付款项部分的逾期利息。
7.4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10天内,仍未纠正其下述任何一种违约行为,甲方可向乙方发出合同解除通知,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未付款项不再支付。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1)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交付货物的;
(2)乙方提供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
(3)乙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其他义务的。
7.5乙方应保证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产品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任何第三方对乙方出售给甲方的设备以侵犯其知识产权等为由向甲方提出索赔,乙方应承担由第三人索赔所造成的所有费用及责任。
11.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11.2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1.3 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暂无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