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浙江嵊泗县马关海洋食品加工基地陆域形成工程招标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
发布时间
2019/06/04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赵工
招标代理机构杭州经纬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邵优辉0580-2038779
标书截止时间2019/06/10
投标截止时间2019/06/25
公告正文
浙江嵊泗县马关海洋食品加工基地陆域形成工程招标公告

摘要:本公告受嵊泗县农垦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发布,发布日期:2019-06-04,公告主要内容为:浙江舟山嵊泗县马关海洋食品加工基地陆域形成工程招标公告,所属区域:浙江-舟山-嵊泗县,所属行业分类:工程,采购业主:嵊泗县农垦开发有限公司,招标文件售价:800,公告类型:招标公告。


嵊泗县马关海洋食品加工基地陆域形成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嵊泗县马关海洋食品加工基地陆域形成工程已由嵊泗县发展和改革局嵊发改[2018]198号文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嵊泗县农垦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招标人),建设资金为自筹。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实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条件(最低要求)详见采购与招标网(http//www.chinabidding.com.cn)、浙江交通网(http://www.zjt.gov.cn、嵊泗县招标投标网(http://www.ssztb.gov.cn/)。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本工程建设内容为:(1)新建围堤全长1322m,其中3-1#围堤长427m,3-2#围堤长479m,3-3#围堤长416m。(2)陆域形成及地基处理:陆域形成工程回填区域总面积548.3亩,其中回填I区280.5亩风化石料+吹填砂+闭气海涂泥,回填II区95.7亩风化石料,回填III区143.4亩风化石料+吹填砂,回填IV区28.7亩闭气海涂泥。

本次招标为1个施工标段。施工计划工期:18个月,缺陷责任期12个月。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并符合资格审查条件要求的施工单位均可参加投标。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含法定代表人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否则均按否决投标处理。

3.4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9年6月4日~2019年6月10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的每日上午9:00~11:00时,下午14:30~16:30时(北京时间,下同)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资质证书副本、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等原件及上述材料复印件(指彩色扫描件或清晰复印件同时加盖单位公章)至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嵊泗县分中心(地址:嵊泗县菜园镇东市街22号5楼)洽购招标文件。

4.2施工招标文件售价800元,售后不退。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招标人不统一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不召开投标预备会,投标人视需要可自行前往现场踏勘。

5.2施工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2019 6 25 14 30,投标文件必须在上述时间之前递交至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舟山市新城翁山路555号四楼)。招标人定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的同一时间、同一地点举行公开开标。招标人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携带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或其委托代理人(携带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原件)准时参加开标会议。投标人若未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活动的,视为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若有弄虚作假等行为,该投标文件作否决处理,其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不予退还,同时依法作出其他处理。

5.3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或未按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采购与招标网(http//www.chinabidding.com.cn)、浙江交通网(http://www.zjt.gov.cn)、嵊泗县招标投标网(http://www.ssztb.gov.cn)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招标人名称:嵊泗县农垦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嵊泗县菜园镇海滨中路241号

联系人:赵工

电 话:0580-5593939

招标代理人名称:杭州经纬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人地址:舟山市定海区城东街道新桥路258号一楼

联系人:邵优辉

电话:0580-2038779 传真:05802038798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

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1、投标人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

2、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财务要求

承诺提供不应少于 3700万元人民币的流动资金(由投标人自行决定采用银行信贷证明或财务能力承诺书)。

若采用银行信贷证明,开具银行信贷证明的银行级别: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县(区、市)级及以上银行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业绩要求

自2014年1月1日(以实际交工日期为准)在中国境内完成过:

(1)100万立方米及以上海上吸、运、吹工艺吹填砂工程施工。

(2)成功完成长1200米及以上国内沿海围堤(或隔堤或护岸)工程施工。

投标人需同时满足条件(1)和条件(2)要求的施工业绩(可为一个工程同时满足或两个工程分别满足)。

注:1.投标人应在“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的“近年完成的主要类似项目情况表”附:(1)中标通知书复印件;(2)合同协议书复印件;(3)质量证明文件(由发包人出具的水运工程(标段)交工验收证书或竣工验收委员会出具的水运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或交通(水运)质量监督机构对各参建单位签发的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的复印件;(4)从“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中打印的含有该水印的《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上述缺一不可,否则业绩不予认可。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上述资料中的施工单位名称与投标人名称必须一致(施工单位名称发生合法变更的除外,但需提供合法变更的有效文件),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工程规模解释顺序为:质量证明文件、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上述资料中均未体现工程规模、技术标准、主要工程内容的,必须附项目质量监督部门或项目所在地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投标人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中的业绩是否公开以及《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的认定和核实,以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信誉要求

1不存在投标人须知第1.4.3项的情形;

2、自20161月1日以来,投标人无行贿犯罪行为;

3、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最新1年公布的投标人信用等级未被评为D级;或者无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最新1年公布信用等级时,交通运输部最新1年公布的投标人信用等级未被评为D级。

4、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注:投标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认定以法院生效判决书认定的行为和出具时间为准

附录5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最低要求)

项目经理

1

1、具有港口与航道一级注册建造师证书(含经延续注册的临时执业证书),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交通部门颁发的有效的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

2、拟委任项目经理未在(或未曾在)其他在建项目上任项目经理。

3、近三年(自2016年1月1日以来),拟委任项目经理无行贿受贿犯罪行为。

4、上述拟委任的项目经理的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上单位名称应与投标人名称一致。

项目技术负责人

1

1、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交通部门颁发的有效的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

2、上述拟委任的项目技术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上单位名称应与投标人名称一致。

注:1. 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有行贿受贿犯罪行为的认定: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查询结果为准。

2. 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通过交工验收或合同解除之日。

3. 拟委任项目经理是否有“在建合同工程”按以下原则认定:(1).若合同协议书尚未签订,则中标通知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和备选项目经理均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2).若合同协议书已签订的,则仅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3).该合同工程未通过验收或合同解除前,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已经更换的,则现任项目经理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同时应在投标文件中附该合同工程项目发包人的同意更换证明材料,否则更换前后的项目经理均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4. “在建合同工程”范围: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建设工程,不受地域、行业和投资性质的限制。

5. 投标人主要管理人员中项目经理的职称证信息、建造师注册证书信息、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信息以及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信息、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信息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中已全部公开的,须在诚信信息系统一览表后提供含有该系统水印的《主要人员信息一览表》打印件。

附录6 资格审查条件(主要船舶机械设备最低条件)

设备名称

规格、功率及容量

单位

最低数量要求

吹砂船

该船舶海上船舶检验证书簿中船舶主要项目中的船舶类型为“工程船”,且在船舶类型说明中能体现该船可作为吹砂作业船,如未能体现,则需提供该船海上船舶检验证书薄发证机关出具的该船可作为吹砂作业船舶的证明。

1


注:1、船舶为自有的,须提供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及《海上船舶检验证书簿》或《入级检验证书》复印件;船舶为租赁的,还须提供船舶租赁协议复印件,否则视为不满足招标要求。

2、投标人须在开标时携带上述船舶的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及《海上船舶检验证书簿》或《入级检验证书》原件(如船舶为租赁的,还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开标时以备核验,如开标现场不能提供,资格审查不予通过。

3、同一艘船舶不可重复租赁给不同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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