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0730-226012CD1275(招标文件编号:0730-226012CD1275)
二、项目名称:四川省第五人民医院干部病区提升改造项目配套设施采购及安装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成都成美合颖卫生洁具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蓉都大道天回路95号四川大湾建材市场D区1幢3号
中标(成交)金额:18.1914700(万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货物名称 | 货物品牌 | 货物型号 | 货物数量 | 货物单价(元) |
1 | 成都成美合颖卫生洁具有限公司 | 护士站区域服务台等 | 兔宝宝等 | 定制等 | 8.65m等 | 2850元等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张盖艺、余雅俐、辛智权(采购人代表)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按照成交金额参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计价格[2002]1980号”文)的规定下浮20%进行收取(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由中标(成交)人支付。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0.2183000 万元(人民币)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四川省第五人民医院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商业街69号
联系方式:联系人:辛老师;联系电话:028-8740261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成都市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777号中航国际交流中心A座1501-1502、1508-1510号
联系方式:联 系 人:孙卫娜、郝诗琪;联系电话:028-86266522/86266520/86246522/83199376-606、62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孙卫娜、郝诗琪
电 话: 028-86266522/86266520/86246522/83199376-606、620
公告信息: | |||
采购项目名称 | 四川省第五人民医院干部病区提升改造项目配套设施采购及安装项目 | ||
品目 | 工程/装修工程 |
||
采购单位 | 四川省第五人民医院 | ||
行政区域 | 四川省 | 公告时间 | 2023年01月09日 16:12 |
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 张盖艺、余雅俐、辛智权(采购人代表) | ||
总成交金额 | ¥18.191470 万元(人民币)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孙卫娜、郝诗琪 | ||
项目联系电话 | 028-86266522/86266520/86246522/83199376-606、620 | ||
采购单位 | 四川省第五人民医院 | ||
采购单位地址 | 成都市青羊区商业街69号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联系人:辛老师;联系电话:028-87402616 | ||
代理机构名称 | 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 ||
代理机构地址 | 成都市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777号中航国际交流中心A座1501-1502、1508-1510号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联 系 人:孙卫娜、郝诗琪;联系电话:028-86266522/86266520/86246522/83199376-606、620 | ||
附件: | |||
附件1 | 比选文件【中政-售】四川省第五人民医院干部病区提升改造项目配套设施采购及安装项目.pdf比选文件【中政-售】四川省第五人民医院干部病区提升改造项目配套设施采购及安装项目.pdf |
序号 | 条款名称 | 说明和要求 |
1 | 比选人 | 比选人:四川省第五人民医院地址:成都市青羊区商业街69号联系人:辛老师联系电话:028-87402616 |
2 | 项目名称 | 四川省第五人民医院干部病区提升改造项目配套设施采购及安装项目 |
3 | 代理费收费标准 | 按照成交金额参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的规定下浮20%进行收取(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由中标(成交)人支付。缴费账户:账户名称: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银行名称:招商银行成都锦官城支行账号:128903954510601 |
4 | 评标方法 | 综合评分法 |
5 | 联合体 | 不允许联合体参加比选。 |
6 | 比选申请人对比选文件提出质疑的时间 | 自比选文件领取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 |
7 | 构成比选文件的其他文件 | 比选文件的澄清、修改书及有关补充通知为比选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
8 | 递交比选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及比选时间 | 2023年01月06日10:00(北京时间) |
9 | 递交比选申请文件地点及比选地点 | 成都市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777号中航国际交流中心A座1502号 |
10 | 比选有效期 | 比选后90天 |
11 | 签字盖章 | 比选申请人必须按照比选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签字、盖章。 |
12 | 比选申请文件份数 | 正本1份,副本2份,电子版1份,报价一览表2份。 |
13 | 比选申请文件的装订 | 正本、副本按要求分别装订。 |
14 | 比选申请文件封面的标注 | 比选申请文件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均应标明:比选项目名 |
称、项目编号、比选申请人名称、年月日;并分别在右上角标明“正本”和“副本”字样。 | ||
15 | 比选申请文件外层密封袋的标注 | 比选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报价一览表、比选申请人名称、年月日。 |
16 |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价格扣除 |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对于非专门面中小企业的项目,对满足下述3种情形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所有货物由小微企业制造,即货物由小微企业生产且使用该小微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小微企业划型符合工信部等部委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相应标准,按照采购文件的格式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供应商,将享受上述优惠政策;2、符合《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且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3、符合《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
17 | 强制认证产品(实质性要求) | 1.报价产品如涉及3C认证的,该认证证书可不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成交人应在履约验收时向采购人提供,未提供或不能提供的按合同违约处理。2.依照“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的规定,结合“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如报价产品涉及清单中“★”标注产品,必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或认证结果信息发布平台的认证截图证明,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作为无效处理。 |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 |
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 |
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 |
遵照执行。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国家统计局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财政部 |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 |
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 |
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 |
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 |
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 |
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 |
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 |
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
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 |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 |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
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
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 |
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
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 |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 |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
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 |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 |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 |
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 |
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 |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 |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 |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 |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 |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 |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 |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 |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
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
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 |
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 |
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 |
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 |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 |
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 |
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 |
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 |
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 |
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 |
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
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 |
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 |
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 |
下的为微型企业。 |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 |
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 |
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 |
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
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 |
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